七十二堂寫作課 · 第七十一講 推理方式(二)——歸納

演繹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斷當作大前提,再把這判斷應用到個別的事物(小前提)而造出新判斷(斷案)的。這大前提是從哪裡來的?如果對於大前提有疑問的時候將怎樣?例如「聖人是要死的」的判斷,根據就在大前提「凡人是要死的」。對於這大前提如果有疑問,應該再加證明。證明的方法有兩種: (甲)式仍是演繹法,不過所根據的大前提更普遍了。(乙)式是以個別的事物為根據,得到較普遍的判斷,這方式和演繹法顯然不同,叫作歸納法。 歸納法可以補演繹法的不足,演繹法的大前提,往往須從歸納法產出。例如「人是要死的」的斷案雖可用「凡生物是要死的」做大前提來作演繹的判斷,但「凡生物是要死的」這斷案,如果再要用演繹法求得證明,就很為難了。結果,只好從各種生物來觀察,歸納地作出「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斷來。 但從另一方面看,歸納所得的判斷,如要考查它是否正確,也須演繹地來應用於個別的事物。例如我們已經由歸納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判斷了,這判斷如果應用於各個生物——雞、鴨、桃、柳、張三、李四……發現有不會死的情形的時候,那「生物是要死的」判斷就根本不能成立了。 歸納法也有許多規律,最重要的是下面兩種: 一、部分現象的搜集須普遍而且沒有反例。 二、現象和判斷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這兩種規律,如果都能滿足,判斷自然不易動搖,堅固可靠。其實只要能滿足一種,也就可認為正確的判斷了。例如:我們在短短的生涯中,所經驗的生物的死去雖不多,也並不知道生物和死有什麼因果關係,但不妨說「生物是要死的」。只要沒有人能舉出一種不死的生物來,這判斷就不致發生搖動。又如:火和煙是有因果關係的,我們雖不曾經驗到一切的火和煙,但卻可判斷說,「有火的地方有煙」或「有煙的地方有火」。 下判斷時,因果關係的存在和發見,比現象搜集更為重要。只要因果關係明確,即使偶有反例,也不失為可靠的議論。例如:我們常說「都市的住民比鄉村的住民敏捷」,這判斷里顯然有著因果的關係,如都市的刺激多,環境複雜,鄉間生活清閒平淡等等都是可舉的原因。偶然有幾個鄉村住民比都市住民敏捷的,或偶然有幾個都市住民比鄉村住民不敏捷的,仍不能推翻原來的判斷。因為反例的發生,也許別有原因,可以用別的因果關係來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