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堂寫作課 · 第七十講 推理方式(一)——演繹
議論文的主旨在證明作者所主張的判斷。我們要下一個判斷,須以理由為根據。從理由到達判斷,這作用在心理學上叫作推理。議論文,可以說就是推理的記錄。
推理的方法和規則,是論理學30里所詳說的,這裡不能一一詳細說明,只好說說幾個重要的原則。
議論之中,有些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斷為基礎,再把這判斷應用在個別的事物,而造出新判斷的,這叫作演繹法。例如說:
凡人都是要死的。(A)凡甲是乙
聖人是人,(B)丙是甲
故聖人是要死的。(C)故丙是乙
這種推理,由(A)(B)(C)三種命題合成,所以又叫三段論法。(A)命題叫大前提,(B)命題叫小前提,(C)命題叫斷案。(C)命題的產生,完全以(A)(B)兩個命題為根據,(A)(B)兩個命題如果不錯,(C)命題也當然可以成立。
演繹法由三段構成,是最基本最完整的形式。實際在談話或文章上,並沒這樣完整。往往有顛倒或省略的情形。例如說:
聖人是要死的(斷),因為他是人(小)。
凡人是要死的(大),故聖人要死(斷)。
也就可以。不過在要檢查議論正確與否的時候,最好補足起來排成基本的完整式樣。
演繹的論式,因了命題的是全稱、特稱、肯定和否定,可生出許多式樣。有的可靠,有的不可靠,上面所舉是最典型的一個論式。大前提全稱,小前提肯定,形式上絕對可靠,應用也最廣。
演繹法對於事物只論概念,不究實質,所以又名形式論理31。有三個基本規律,一叫同一律,就是說「甲是甲,不是乙或丙」,一個名詞只許表示一種事物,不許有歧義。二叫矛盾律,就是說「甲不是非甲」或「甲是乙,不是非乙」。一個名詞既肯定了判斷說「是什麼」,同時便不能再否定了判斷說「非什麼」。三叫排中律,就是只許說「甲是乙」或「甲非乙」,不許說「甲是乙或非乙」。對於一個名詞只許判斷「是」或「非」,不許再有其他中立的判斷。這三種規律之中,同一律是最基本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可以說是同一律的補充。這規律在演繹推理是很重要的,就同一律說,例如「書」字可解作書籍,也可解作《書經》。甲乙兩人就「書」作種種辯論,如果甲和乙對於「書」的解釋不同,就任何言語都白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