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史稿 · 第四章 奴隸制在秦國的發展

林劍鳴 《秦史稿》
隨著領地的擴展,至穆公時代,秦國奴隸制的經濟、文化和政治,都發展到了最高峰。 一、奴隸制經濟的高度發展 自立國以後,秦國的經濟飛速發展,僅用了一百二十年的時間,到穆公時代,秦就由一個落後的諸侯國,躍進到當時最先進的國家行列之中。 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 秦在立國以前,還是一支遊牧部落,建國以後的一段時期,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各方面,還明顯地保持著遊牧民族的特點,比如,秦國把祀神之地稱之為「畤」,秦襄公時「祠上帝西畤」(《史記•秦本紀》),後來又建立有「鄜畤」、「密畤」、「上畤」等等。畤與塒、時字在古代通用,如《石鼓文•車工》中有「即即時」句,這裡的時就是塒。塒的原意是獸畜棲止之處,如《詩經•王風•君子於役》有「雞棲於塒」句。古代的遊牧民族往往在獸畜棲止的地方祀神,秦國將祀神之處稱為「畤」,正是遊牧民族生活習俗的反映。襄公時代《石鼓文》中描繪的大規模狩獵場面[1],以及文公四年還在進行遠距離的遷徙,這些事實都說明,秦在建國之初的經濟生活距遊牧民族尚不太遠,比起齊、晉、楚等國落後得多。 但是,自秦文公四年秦國的勢力發展到「汧渭之會」以後,經濟上就發生了根本變化。 首先,農業生產代替畜牧業成為經濟中的主要部門。正因為如此,秦定居在關中以後就再沒有進行較大的遷居了。自定居以後,秦國的農業生產水平提高得十分迅速,到穆公時代,秦國的農業生產已經趕上甚至超過東方諸國。僅以糧食產量而論,秦國本國生產的糧食,不僅可滿足其迅速增長的人口食用,而且有一部分還用來釀酒,以致從國君到奴隸皆能飲酒。(見《史記•秦本紀》、《呂氏春秋•愛士》) 由於農業生產水平的提高,奴隸制經濟的發展,在秦國奴隸主的國家倉庫里,積貯著大量的糧食。公元前648年(秦穆公十二年),晉國發生饑荒,晉君無法,向秦國借糧。秦穆公君臣經過一番激烈爭論以後,決定給晉國輸糧。這一次秦國拿出多少糧食來支援晉國,史無明文記載,但歷史文獻中留下了當時運糧的壯觀場面:在從秦都雍到晉都絳的路上,載糧食的車船綿延不斷(《史記•秦本紀》)。其規模之大,真像是進行一場戰爭,因此歷史上將這次輸糧稱為「汎舟之役」(《左傳》僖公十三年)。如果沒有巨量的糧食生產和儲備,是決不會出現「汎舟之役」的。 農業成為經濟生產中主要部門以後,畜牧業在秦國逐步退居次要地位。不過,春秋時代秦國仍保持著養馬的傳統,傳說中的一些善相馬的專家,均出自秦國。如有名的能識千里馬的伯樂,就是「秦穆公之臣」(《呂氏春秋•精通》高誘注)。在穆公時代秦國還有一個九方皋,也是中國歷史上有名的相馬專家。[2]這些善相馬的人恰恰出自秦國,絕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養馬仍是秦人的一項專長。 秦國的手工業生產,自建國以後也是飛躍式的發展。從目前考古發現的材料來看,秦國的手工業在春秋前期就達到很高的水平,這顯然是進入關中後直接繼承周人的技術和經驗的緣故。在青銅的冶煉和鑄造技術方面,秦國的青銅器與西周的同類器物毫無遜色。1978年1月,在陝西寶雞縣楊家溝公社太公廟大隊,發現了秦國的大型的銅器八件,其中鎛三、鍾五。經過各方面研究斷定,為秦出子時製造(見本書第三章注[4]),這是截至目前發現的秦國最早的銅器。從這兩組銅器來看,秦國的青銅冶煉技術與同時代的其他諸侯國沒有區別;器物的製作、造型也可與西周、春秋時代的著名青銅器相媲美,如鍾、鎛的製造皆是按照一定規格,型制大小不等配為一套,甲鍾高為48厘米;乙鍾高為47厘米;丙鍾高為45.5厘米;丁鍾高為38.5厘米;戊鍾高為27.6厘米。鐘的大小雖不等,花紋卻是一致的,其上有小龍紋、變形雷紋、環紋、夔紋、鳳鳥紋,等等。鎛的製造也不亞於鍾。從這兩套青銅器就可看出武公時代秦國青銅製造和冶煉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 1973年至1974年陝西省考古工作者在鳳翔縣秦國的雍城遺址,先後發掘出三批大型青銅建築構件,將這樣大型的青銅構件用在房屋建築上,乃是春秋時期秦國僅見的。1974年陝西文管會在戶縣宋村發掘的春秋早期秦國墓葬中,也有壺、盤、匜等青銅器,都是日常的實用器物,這些器物的器壁較薄,製作精美,反映了秦國青銅手工業的發達和青銅器使用的普遍。 春秋時期秦國大型建築構件 宮殿、陵墓和城市的建造 秦建國後陸續修建的宮殿、陵墓和城市,也集中地反映了當時經濟發展的水平。 據《史記•秦本紀》載:文公居西垂時,有「西垂宮」,《三輔黃圖》載:在關中地區修築有許多宮觀,這些宮觀修築的情況如何,至今不得其詳。武公時居平陽,那裡有封宮(見《史記•秦本紀》)和羽陽宮(見《漢書•地理志》),羽陽宮還有遺物留下來,宋代就曾發現有「羽陽千歲」篆文瓦當(見陳直:《秦漢瓦當概述》)。秦德公時(公元前677年至前676年),秦遷都於雍(今陝西鳳翔西南)。這是一座恢宏、壯觀的城市,自德公時開始,陸續修建了不少宮殿,形成一組組的建築群,如德公時有大鄭宮(見《史記•秦本紀》),宣公時有陽宮(見《史記•秦始皇本紀》),穆公時在城內外大興土木,大事營建。除鱗次櫛比的宮殿建築以外,秦國在雍還修建了台、觀、館舍,如穆公時曾經讓戎使由余參觀的「三休台」(《七國考》)。秦國還修建了專為招待賓客的館舍,如秦穆公將晉惠公俘虜回國後,待以上賓之禮,就將其安置於「上舍」(《史記•秦本紀》)。舍也稱為館(見《左傳》僖公十五年),是秦國首都內的重要建築。在首都,秦國統治者還為自己修建了貯藏冰的凌陰(即冰窖)。1976年至1977年,考古工作者在雍城遺址發現了春秋時期秦國的凌陰一處,僅這一處凌陰,就能藏冰達190立方米之多。(見《文物》,1976(3))從以上列舉的各種建築,就可想見秦國的雍城是個規模相當可觀的首都。難怪秦穆公時戎使由余見到秦國的「宮室積聚」之盛,竟發出「使鬼為之,則勞神矣。使人為之,亦苦民矣」(《史記•秦本紀》)的感嘆。直到今天(1979年),在陝西省鳳翔縣原雍城遺址附近,數里之內,秦國的磚、瓦殘片俯拾即是,偶爾還能揀到玉器的碎片。不難想見,春秋時期的秦都雍城,是多麼雄偉和富麗。 經濟的發展還反映在秦君陵墓的修建方面。據記載:僅在雍一地,就有高寢、受寢等專門安葬國君的陵寢(見《史記•秦始皇本紀》),春秋時期至少就有十個至十五個秦國的國君埋葬在這裡。其中有的墓葬規模是相當驚人的:1977年初,陝西省雍城考古隊在距雍城十五華里的三疇原上,勘探出一座秦公大墓。這座大墓的陵園,東西長400多米,南北寬500多米,總面積就有21萬多平方米(見《鳳翔春秋秦公陵墓鑽探記》,載《文物通訊》,1977(5))[3],其中一號中字形墓,全長300米,墓室長60米,寬40米,深24米,總面積4391平方米,土方量約8萬立方米。這是我國目前發現的秦漢以前最大的墓葬,比起安陽武官村的商王陵墓面積大15.4倍,土方量多46.8倍(見《鳳翔發現春秋最大的墓葬》,載《文物通訊》,1977(4))。[4]除一號大墓外,尚有二、三號大墓及陪葬坑、車馬坑等多處。在已發掘的墓葬中,清理出了金、銅、鐵、玉、石等類文物1000多件,經碳14測定,判斷該墓至少為春秋時期所修建,距今已有2000餘年。這就說明,在春秋時代秦國奴隸主階級的陵墓建築已經相當奢華。 在穆公時代,秦都雍城不僅有巍峨的宮殿建築,而且有繁華的商業區。這時已出現了經營商業的「賈人」:「秦穆公使賈人載鹽,征諸賈人。」(《說苑•臣術》)商業集中活動的場所稱為「直市」,其地在「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物無二價,故以直市為名」(《三輔黃圖》)。城市的興建和商業經濟的發展,正是農業和手工業生產水平提高的結果。當然,秦國在春秋時代,自然經濟在整個社會中仍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只居次要地位。但是,有一些生活必需品,又不是人人可以自己生產的,就必須通過市場,以商品形式獲得。由於城市商品經濟有所發展,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在秦穆公時已經出現,據記載:百里奚向秦穆公推薦了一個「賢」人,名叫蹇叔,於是穆公就「使人厚幣迎蹇叔,以為上大夫」(《史記•秦本紀》)。不過,這時的「幣」,由於商品經濟發展的範圍還十分有限,可能還停留在自然形態階段,固定的、統一形態的貨幣,當時尚未出現。 總之,到穆公時代,秦國的經濟已經發展到相當高的水平,經過一百餘年,它已由落後的遊牧部落,躍進到先進的諸侯國行列之中。 鐵工具的出現和使用 春秋時期秦國生產發展之所以出現飛躍式的進步,除了其他原因外,可能比較早地使用當時最先進的鐵工具,是重要條件之一。 早在3300多年前,即殷商時期,我國勞動人民就已經懂得用鐵。1931年在河南濬縣曾出土鐵刃銅鉞、鐵援銅戈各一把,經研究,斷定其製造年代為殷末周初。這兩件器物在民國時期被盜賣,流入美國,現存華盛頓的弗里爾藝術館。1972年在河北藁城又出土一把鐵刃銅鉞,據測定其年代約為公元前14世紀前後。這幾件器物上的鐵均為隕鐵鍛造而成,證明我國古代勞動人民早在殷商時期,就已認識鐵,並掌握了鍛鐵技術。 秦國在春秋初就可能已經有鐵。《詩經•秦風•駟》中有「駟孔阜」句,其中「」就是「鐵」字,見孔穎達《毛詩正義》:字徑作鐵。據《詩經•秦風•駟》毛註:「美襄公也。」在這裡,用鐵來形容襄公的馬的顏色。可見,在春秋初期鐵已成為人們日常習見之物。但是,有些同志至今不承認「」與「鐵」字有必然聯繫,否認「」字為「鐵」字。之所以產生這樣的分歧,就是在一些同志的頭腦里,先裝進了一個「秦國落後」的觀念:既然秦國落後,當然不可能在這裡最先出現鐵,既然東方各諸侯國均沒有鐵出現,《詩經》上儘管出現「」也決不能認作「鐵」。這種看法之不能成立是顯而易見的。然而,以前由於沒有更多的根據,對這個問題一時也不能得出定論。最近陝西省雍城考古隊在鳳翔發掘的秦公大墓中,曾發現過鐵器。據《鳳翔發現春秋最大的墓葬》一文(載《文物通訊》,1977(4))報道:在該墓的發掘過程中,出土了許多小件鐵器和三件鐵工具(鏟,或稱為鎛)。雖然該墓的發掘工作尚未結束,不宜過早地下結論。但是,根據考古工作者有計劃地科學地發掘所作的初步判斷:這些鐵器和鐵工具很可能是在春秋晚期以前被埋入地下的。[5] 迄今所知,出土的鐵工具最早的是在楚國境內,如在長沙楚墓和常德楚墓中都曾出土過鐵臿、小鐵钁等物(見《長沙楚墓》載《考古學報》,1959(1)及《常德德山楚墓發掘報告》載《考古》,1963(1))。有些同志便據此下結論說,楚是使用鐵工具最早的地方。但這卻無法解釋為何「」字最早出現於《詩經•秦風》上的問題。於是,只好以否認「」之為「鐵」字來解決。然而,事實上這個問題並沒有解決。現在,秦公大墓中發現了鐵器,在沒有更有力的材料否定它以前,我們只能承認在春秋晚期以前秦國就可能使用了鐵。這也為有關「」字的爭論提出了重要的佐證,事實說明「」是與「鐵」有密切關係的。因為無論從文獻上,還是從考古資料方面,都證明秦國可能是使用鐵工具較早的地方。 秦是我國較早使用鐵工具的地方,並不奇怪,而且是必然的。問題是某些歷史學家被「秦國落後」的傳統觀念所束縛,而不敢承認事實。秦在建國前,確實落後,但建國以後,秦全盤接受了西周的生產技術和文化,而秦國所居住的西周故地,曾經是全國生產和文化最先進的地區。雖然西周滅亡了,但那些先進的生產技術和文化並沒有滅亡,秦國的生產技術和文化實際是西周的繼續發展。所以,秦在建國以後社會經濟出現迅速飛躍,也決不是偶然的。在西周時代雖然還沒有出現鐵工具,但是並不能據此斷定周人就不曾發現和學會使用鐵,有的資料表明,在建國以前,周人在岐山、周原一帶就可能會用鐵了:《詩經•大雅•公劉》中有「取厲(指礪石)取鍛」的詩句,《尚書•費誓》有「鍛乃戈矛,礪乃鋒刃」。這裡說的「鍛」和「礪」、「厲」,就可能是鍛煉鐵工具和兵器。為什麼周人早期就已經有可能鍛制鐵器?楊寬教授從地理條件加以說明,他根據古文獻指出:古代的銅和錫多產於南方,周人原居的渭水流域,很難取得較多數量的銅和錫,而這一帶又有很多鐵砂鐵礦,如《漢書•地理志》說:「漆」有「鐵官」,「漆」就在今陝西邠縣。《山海經•中山經》說:岐山「其下多鐵」。《續漢書•郡國志》:「美陽有岐山。」注也說:「《山海經》曰:其上多白金,其下多鐵。」這種說法是可信的。據地質學家張伯聲教授講:沿今陝西銅川至岐山一帶,有較為貧瘠的鐵礦,但開採較為容易。這就證明在青銅鑄造業尚未發展起來之前,公劉時代的周人在周原、岐山一帶首先發現和使用鐵,完全是有可能的。那種認為只有在青銅器以後才可能出現鐵器的形上學的看法,是經不起歷史事實的檢驗的。 至於周人為什麼早期使用鐵工具和鐵器,後來又長期放棄不用?楊寬在《中國古代冶鐵技術的發明和發展》一書中有詳細的論述。(見該書17~18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筆者同意楊先生的意見,這裡就不重複了。 既然「周人在西北很早發明了冶鐵術,鐵在西北早就出現了」(楊寬:《中國古代冶鐵技術的發明和發展》),那麼,幾百年以後來到周人故地的秦人,在同樣地理條件下為什麼不可以發明——實際是接受——和使用鐵呢?依靠地下出土的實物證明,固然重要,但這方面的資料發現畢竟有極大的偶然性。因此,即使沒有考古資料的新發現,就是根據文獻的材料,也應當相信春秋時期秦國較早使用鐵,這並不是不可能的。 秦國可能較早地使用了鐵工具,使秦國的農業、手工業能夠在短期內得到高速的發展,這是秦國奴隸社會經濟得以飛躍前進的重要原因。 二、秦國奴隸社會的階級結構 自建國以後,秦正式進入階級社會,其階級結構反映了奴隸社會的特點。 秦國內部的階級關係 奴隸主和奴隸,這是秦國奴隸社會中的兩個主要的階級:「前一集團不僅占有一切生產資料(即土地和工具,儘管當時工具還十分簡陋),並且還占有人。這個集團就叫作奴隸主,而從事勞動並把勞動果實交給別人的人則叫作奴隸。」(列寧:《論國家》,見《列寧全集》中文2版,第37卷,64頁) 秦國最大的奴隸主無疑是國君。同其他諸侯國的國君一樣,秦君名義上仍然是周天子屬下的諸侯。但實際上,在春秋「禮崩樂壞」的局面下,周天子早已失去權威,秦國的國君也不把天子放在眼裡,他們不承認統治權力是來自周天子。在出子時代的鐘、鎛銘文中寫道:「我先祖受天命,賞宅受國」,公開宣布其統治權力是受命於「天」的。這就表明,秦國的國君也自認為是這一塊土地上的最高的統治者。秦國的國君統治著全國的臣民,這些臣民除大部分是從事農業和手工業勞動的奴隸以外,還有許多人直接服侍國君,為「侍御」(《詩經•車鄰》的《毛詩序》),這些「侍御」有的叫「寺人」(《詩經•車鄰》),有的叫「著人」(《史記•秦本紀》),或是「寧人」(《七國考》),還有其他種種名稱。國君還有眾多的姬、妾、媵,如秦穆公一個人就有四十個兒子(見《史記•秦本紀》),可知其姬、妾之多。這些奴隸和「侍御」以及姬、妾、媵、臣和全國的百姓,都是在國君統治之下,因此國君是全國最大的奴隸主。 在國君之下,還有大大小小的奴隸主,這些奴隸主稱為「君子」,或者「百姓」(一部分平民也稱為「百姓」)。反映秦國奴隸主階級出現大小不同等級的,是規定奴隸主階級內部關係的「禮」的出現,在《詩經•蒹葭》的《毛詩序》中提到:「蒹葭,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禮,將無以固其國焉。」可見,在襄公時代就需要周禮來規定奴隸主階級內部的界限。1974年在陝西戶縣秦嶺腳下發掘的春秋早期部分墓葬中,三號墓主人生前系一卿大夫,其隨葬禮器中就有五鼎、四、二壺、一盤、一匜(見《陝西戶縣宋村春秋秦墓發掘簡報》,載《文物》,1975(10))。這同奴隸社會規定的「禮祭天子九鼎、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公羊傳》桓公二年何休注)禮制正相符合。在1976年發掘的鳳翔八旗屯春秋秦國墓葬中,大、中、小奴隸主的隨葬禮器,大多數與墓主人生前的身份地位相適應。[6]這就證明,那些奴隸主在生前的身份地位是有嚴格規定的,反映了奴隸社會的等級制在秦也是相當森嚴的。 奴隸主階級生前過著不勞而獲、荒淫腐朽的生活,死後還用大量財物、車馬和奴隸殉葬。如今陸續發掘出秦國奴隸社會的許多墓葬,就是對奴隸主階級生前和死後殘酷壓榨、屠殺奴隸的揭露。在鳳翔秦公大墓中,不僅有金、銅、鐵、玉、石類數量繁多的隨葬品,而且另有車馬坑和殉人坑(見《鳳翔春秋秦公陵墓鑽探記》,載《文物通訊》,1977(5))。據《史記•秦本紀》記載:秦君以人殉葬是從公元前678年開始的,「武公卒,葬雍平陽。初以人從死」。一開始就以六十六人殉葬,後來這種殉葬的人數愈來愈多,至穆公死時竟用了一百七十七人殉葬。在殉葬者中不僅有奴隸,有時也有平民和為國君服役的小奴隸主,如為秦穆公殉葬的奄息、仲行、虎,就是「秦之良臣子輿氏三人」(《史記•秦本紀》),《左傳》杜預註:「子車,秦大夫。」可見,這三人並非奴隸。包括大夫之家也要為秦君殉葬,顯示出作為秦國最高的奴隸主的權威。大奴隸主如此,中、小奴隸主也同其他諸侯國同一階層的奴隸主情況相仿。在墓葬中,同樣反映了他們的生活狀況和身份地位,如宋村春秋秦墓三號墓中,殉葬品不僅有符合卿大夫墓主人身份的禮器,而且有生活用具:甗、甑,有車馬器:車轄、馬轄、馬銜等等。同時也有車馬坑和殉葬的奴隸。僅這樣一個中等奴隸主,就有殉葬奴隸四人(見《陝西戶縣宋村春秋秦墓發掘簡報》)。這些具體材料,充分表明奴隸主階級的殘暴和奢侈荒淫的生活狀況。 與奴隸主階級對立的是廣大的奴隸。在秦國有被奴隸主驅迫從事農業和手工業勞動的眾多的奴隸,他們被稱為「野人」(見《史記•秦本紀》、《呂氏春秋•愛士》等),或是「徒」(見《左傳》文公七年、《石鼓文》等)。 「野人」的身份是奴隸,這是有許多材料可以證明的。所謂「野人」就是「氓」,《戰國策•秦策》:「不憂民氓」,高誘註:「野民曰氓」;《淮南子•修務訓》:「以寬民氓」,高誘也注曰:「野民曰氓」;楊雄《方言(三)》:「氓,野人之稱。」而氓和盲、民是通用的,郭沫若早有「民」為奴隸的見解(見《甲骨文字研究•釋臣宰》),無須贅述。在奴隸社會,有「國」和「野」的區別界限,奴隸主階級和平民居於國中,他們稱為「君子」或「國人」,奴隸居於「野」,所以稱為「野人」。因此,在郭沫若主編的《中國史稿》中正確地指出:「國都和鄙野的對立,實質上反映了奴隸主和奴隸之間的矛盾。」(第一冊,278頁)從先秦的許多典籍中常常把「野人」與「君子」對稱,也可看出他們是屬於兩個對立的階級。如《孟子•萬章上》:「此非君子之言,齊東野人之語也。」而《孟子•滕文公上》:「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更明白地記述了「君子」、「野人」的階級地位。「君子」既是奴隸主的稱謂,「野人」則必為奴隸,這已是史學界絕大多數同志公認的事實。至於「徒」,一般地說,可以是刑徒,也可以是徒隸。不過,從春秋時期秦國出現的「徒」來看,他們應是徒隸,也就是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奴隸,從《石鼓文》殘存的一些字句可以看出,當時的統治者對於擁有「徒」的數目之多,是感到十分自豪的:「徒馭湯湯」(《霝雨》),「徒馭孔庶」(《敕》),這是只有把「徒」視為一種財富,才會出現的口氣。而「(吾)徒如章」(《敕》)的口吻,更清楚地說出了這些「徒」是《石鼓文》主人的私人財富。我們知道,刑徒,不僅無論在何時也不能被視為私人財富,而且從來沒有一個統治者炫耀刑徒的眾多,他們總是以「無或刑人殺人」(《尚書•康誥》),或「刑錯四十餘年不用」(《史記•周本紀》)自我標榜。由此證明:文獻中出現關於秦國的「徒」,決不是刑徒,而是奴隸。 奴隸僅僅是奴隸主的財富,他們沒有任何人身自由,而可以像牲畜一樣被買來賣去。如秦穆公的媵臣百里奚,開始是晉國的俘虜,後被作為媵送往秦,百里奚又「亡秦走宛」,被楚人捉住,成為楚人的奴隸。「穆公聞百里奚賢……乃使人謂楚曰:『吾媵臣百里奚在焉,請以五羖羊皮贖之。』楚人遂許與之。」(《史記•秦本紀》)這五張羊皮就是一個奴隸的價格。 奴隸不僅可以被買賣,而且常常被奴隸主屠殺。殉葬就是屠殺奴隸的重要方式。秦被殉葬的奴隸同其他諸侯國一樣,有生殉、殺殉種種辦法,如在宋村春秋秦墓中,就有隨同奴隸主殉葬的奴隸墓葬,這些奴隸被生殉和殺殉的痕跡十分清楚。奴隸殉葬的情形在某些方面也反映了他們生前受壓迫的真實情景:在一個奴隸主墓葬中,可以找到許多殉葬奴隸的屍骨,如鳳翔八旗屯秦墓,在一塊殉葬奴隸墓葬的五分之一地段,就挖出二十名殉葬奴隸的屍骨。這些奴隸一般無殉葬品,其屍骨有的以薄棺盛殮,放置於奴隸主墓內的小龕中,小龕開在奴隸主棺槨外的墓壁上。值得指出的是,這些殉葬奴隸都採取屈肢葬式:下肢骨相併,脛骨向後彎曲,並與股骨重合在一起,腳跟緊貼臀部,類似於跪坐的姿態。這種姿態,在先秦的文獻中稱為跽,《史記•范雎蔡澤列傳》《索隱》:「跽者,長跪而兩膝枝地」,這也是奴隸侍候主人的姿態。奴隸們以這種姿勢殉身於奴隸主墓室之外,正是春秋時期秦國社會中奴隸地位的真實反映。在前述尚未發掘完的陝西鳳翔一號秦公大墓中,就已發現了六具殉葬的屍骨。這六具屍骨的情況列表如下: 從上表可以看出:屍骨埋葬位置均分布在墓主人之四周,性別則男女均有,年齡及葬式能判斷者均系成年、曲肢,說明了這些殉葬者生前的身份乃是墓主人的奴隸。如果一些同志認為這些殉葬的資料還不足以證明其身份是奴隸的話,這裡只好借用郭沫若的話作為回答: 要說殷墟的殉人「全不是奴隸」,實在是沒有辦法來說明。是氏族社會的成員嗎?當然不會拿這麼多的成員來犧牲。是別民族的俘虜嗎?這俘虜是臨時去拉來的呢?還是平時養畜在那兒的?臨時去拉那麼多俘虜來殉葬,道理說不通。平時養畜在那兒的,誰生產來養畜他們?(《申述一下關於殷代殉人的問題》,見《奴隸制時代》,95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表五號殉奴的頭下還發現有一鐵鎛(見本章注[5]),這就進一步證明了這些殉葬者的身份。埋在他頭下的鐵鎛可能就是他生前用的工具。郭沫若以殷墟人殉為根據,論證殷代為奴隸社會的一段話,在這裡真是適合極了,還是聽聽他的意見吧: 奴隸社會裡面,工農兵是沒有十分分工的,耕田時是農,服役時是工,有事時被堅執銳便是兵。所以這些帶武器的殉葬者也可能都是生產奴隸。即使是已經脫離了生產的,有如此多的脫離生產者拱衛死的國王,必然還有更多的脫離生產者拱衛活的國王。靠誰的力量來養活這些脫離生產者呢?當然要靠從事生產的人。脫離生產者都還是這樣毫無自由的奴隸,從事生產者應該更賤,難道還不會是奴隸嗎?因此,這一段史實,正說明殷代是奴隸社會,又有何可疑呢?(《讀了〈記殷周殉人之史實〉》,見《奴隸制社會》,86頁) 現在,在秦公大墓中直接發現了帶有生產工具的殉葬者,難道還不是奴隸嗎?因此,這一些材料,正說明秦國在當時已是奴隸社會,又有何可疑的呢? 不言而喻,在奴隸社會中,除奴隸主和奴隸兩大階級外,還有相當數量的平民,這是各國均無例外的,秦國當也如此,無須贅述。 秦國奴隸的來源 春秋初期,秦國內部除少數奴隸主外,絕大部分人是奴隸。這些奴隸是從哪裡來的呢? 秦國的奴隸大致有三個來源: (一)秦人本族內部的階級分化,使一部分人淪為奴隸。這是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早在秦立國以前,其內部就逐漸出現階級分化,如殷商時期,中衍之後「嬴姓多顯」(《史記•秦本紀》),出現了顯貴。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通過世襲貴族和王權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對社會制度發生反作用,奴隸制起初雖然僅限於俘虜,但已經開闢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106頁)在西周初期,秦人內部分化雖暫時停止,但至周末,這種分化又明顯地加速了。周宣王時,秦人的首領秦仲被封為大夫,顯然他已成為本族內的大奴隸主,《詩經•車鄰》《毛詩序》云:「秦仲始大,有車馬禮樂侍御之好焉。」一個人成為「大夫」,更多的人則淪為「侍御」或其他奴隸。當然,這些人中也可能有外族俘虜,但「侍御」中絕大多數應為本族人。就是在這種階級分化的基礎上,秦人才進入奴隸社會。 (二)占領西周故地後,「周余民」以及原屬於西周人的奴隸,自然也都變為秦國奴隸主階級的奴隸。 (三)秦國奴隸最大的來源,是同西戎戰爭中俘獲的戎、狄俘虜。秦從建國開始,到穆公「霸西戎」止,同戎、狄的鬥爭構成秦國歷史的重要內容。自從平王東遷以後,關中地區布滿了戎、狄,秦國不斷地同他們鬥爭,並取得一系列勝利:「伐戎」、「伐盪社」、「滅盪社」、「伐彭戲氏」、「伐邽、冀戎」、「滅小虢」、「伐茅津」、「伐戎王」,等等,尤其是在秦穆公戰勝西戎以後,大批的戎、狄就成了秦國的俘虜。對於這些俘虜如何處理呢?史書並無明確記載,但在春秋戰國時代,戰勝國對戰敗國人民一般的處理辦法都是拉去當奴隸,這在《墨子》一書中有具體的記載。秦國也不例外,據《後漢書•西羌傳》載:「羌無弋爰劍者,秦厲公時為秦所拘執,以為奴隸。」戰國時代的秦厲公尚把捉來的羌人當做奴隸,那麼春秋時代的秦國奴隸主,當然更會把戎、狄俘虜當成奴隸的主要來源了。在秦建國後的百餘年間,伐戎次數很多,因此在秦國社會中的奴隸來源,也應以戎、狄俘虜為最廣。 秦人內部分化,「周余民」和戎、狄俘虜,這是秦國奴隸社會中奴隸的三個主要來源。 奴隸們的偉大貢獻 秦在未到關中以前人數很少,經濟十分落後。自從定居關中以後,社會發展異常迅速,這是與擁有大量奴隸分不開的。 在春秋時期,雖然就整個中國來說,奴隸制已開始崩潰,但對於剛剛脫離氏族制的秦來說,採用奴隸制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參見恩格斯:《反杜林論》,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524頁)。這種制度在秦國還是具有生命力的。而上述三種來源構成的秦國的奴隸階級,對改造秦國的經濟結構、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 由「周余民」變來的奴隸,一般具有較高的生產技術水平和豐富的經驗,尤其擅長於農業生產。秦在關中建國後,經濟生產由遊牧轉向農業,主要是這一部分奴隸的功績。 戎、狄俘虜轉化來的奴隸,是秦國奴隸中的主要部分,也是秦國勞動力的主要來源。秦國經濟之所以能迅速發展,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源源不斷的奴隸補充到勞動大軍之中。秦在戎、狄包圍中建國,造成它發展上的困難,但這個環境又迫使秦必須奮力同戎、狄鬥爭,於是困難條件又轉化為有利條件:當其他諸侯國由於奴隸來源枯竭,致使奴隸制發生危機的時候,秦國卻在同戎、狄鬥爭中得到大批俘虜,從而使奴隸制發展起來。 至於秦人本族內部分化出的奴隸,隨著民族融合,他們同前兩部分奴隸一樣,在改造和推動秦國經濟發展方面,起著同樣重要的作用。 正因如此,春秋時期當其他諸侯國奴隸制已經開始崩潰的時候,奴隸制在秦國卻顯出欣欣向榮的景象。 那些默默無聞的各族奴隸,推動了秦國社會生產的發展,創造了輝煌璀璨的文化,是秦國社會得以躍進的根本動力,他們是永遠值得紀念的。 三、秦國奴隸制土地國有的特點 中國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的特點是土地國有,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所有權集中於奴隸制的國家,也就是集中於最大的奴隸主——國王手中。秦自建國以後其土地所有的基本形態也是如此,在名義上,秦的領地都是周天子「賜」給的,秦國的奴隸主只是占有這一片土地,土地所有權仍集中在周天子手中,這正是奴隸制土地國有的特點,秦國同其他諸侯國在這一點上沒有區別。 但是,秦國的奴隸制是在當時奴隸制開始崩潰的總趨勢之下,才確立起來的,所以它又具有一些別的諸侯國所沒有的特點: 井田制的界說 研究秦國土地所有制的「個性」,必須首先對中國奴隸社會土地國有的「共性」有統一的認識。而現在國內史學界一般地都是把井田制和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當做一回事,似乎奴隸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就是井田制。但是,井田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土地制度,又是眾說紛紜。所以,這裡不能不先對井田製作極為簡略的研討,確定其界說,然後才能看出秦國土地所有制的特點。 目前,大家討論井田制主要的材料,還是《孟子•滕文公上》記載的553個字。下面把這段材料的主要部分摘錄於後: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籍也。 《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這一段雜亂無章的話涉及的問題很多:有田塊的劃分,貢、賦的形式,公、私田的劃分,等等。既然我們把井田製作為生產關係的一種形式來研究,首先就應當從人與土地的關係去分析: 從「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可知:「野人」就是在土地上胼手胝足勞動的奴隸(當然,如果有人根本不承認西周和春秋是奴隸社會自當別論,事關歷史分期問題,不在本書內討論)。那麼,毫無問題,「君子」就是奴隸主和平民了,這是無須論證的。准此,可知「野九一而助」和「國中什一使自賦」是說的奴隸制國家加在「野」和「國」不同區域的兩種不同負擔。前者指奴隸從事勞動的「野」,這裡是「九一而助」。所謂「九一」,就是「井九百畝」中的「八家皆私百畝」,即每一井田中的九分之一。所謂「助」,孟子說得也很清楚:「助者,籍也。」《周禮•匠人》鄭玄註:「莇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這就是上面說的八家「同養公田」的意思,很明顯,這是一種勞役形式的剝削。這裡,奴隸們的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在時間上和空間上是分得十分清楚的:在「私田」上幹活是為延續勞動者生命的必要勞動;在「公田」幹活是為了養「君子」的剩餘勞動。「公田」和「私田」的明確劃分,這是「野」的第一個特點。 《孟子•滕文公上》說的「國」中的負擔,這裡「什一使自賦」,說的是出軍賦。《周禮•大司馬》注云:「賦,給軍用者也。」《小司徒》註:「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古代的所謂「賦」,即自備甲兵並親服兵役,所以叫「使自賦」。這是說的「國人」——平民和奴隸主,有參軍作戰的權利和義務。反之,「野」中的人,即「野人」,則不准參加軍隊。《孟子》的這種說法是符合實際的。在古籍中可以看到不少這樣的材料,如《國語•齊語》載管仲制訂的「參國伍鄙」制,其中「參國」就是把國中士鄉十五分為三個五鄉,士兵三萬人,由齊國國君和國、高兩卿各帥一軍;而所謂「伍鄙」,就是將「野人」分為五屬,由五大夫、五正掌其行政和司法,這裡沒有軍政,因為「野人」是不服兵役的。對於這一問題,前人論證得很多,如朱大詔《實事求是齋經義•司馬法非周制說》就證明:野人不當兵。江永《群經補義》還舉一例說:「(魯)士卒車乘皆近國都,故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國都,其野處之農固不為兵也。」這都是十分正確的。 野人不准當兵,不僅僅是因為古代把當兵作為一種光榮的權利,主要的還是與井田制實行的剝削方法有關。因為「助」這種剝削方法,其剝削量與勞動者在田間幹活的時間成正比,奴隸主寧可把作戰的負擔加給平民和中小奴隸主,也不願讓奴隸們去打仗,而影響自己的剝削收入。 可見,《孟子•滕文公上》的記載,與「野」有關的制度才是井田制,與「國」有關的是說的另外之事。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確定孟子說的井田制應有如下特點: (一)有「公田」與「私田」之區別。 (二)奴隸主對勞動者進行剝削的形式是「助」,即勞役剝削。 (三)為了儘量多地榨取奴隸的剩餘勞動,縮短勞動者往來於「私田」與「公田」之間的距離,最合算的配置就是把「公田」放在「私田」中間,這就出現「井」字形的土田劃分。 (四)為了同樣的理由,井田制下的奴隸是不准當兵的。 以上四條或可作為井田制的界說,這是筆者個人的意見,提出來與史學界的同志們商討。 秦國不實行井田制 本來,對秦國是否存在過井田制的問題,國內史學家一直有兩種不同意見。[7]對這個問題之所以長期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雙方在討論問題時沒有一致的界說。假如筆者提出的上述界說可以成立,並用以考查秦國的土地制度,那麼就可以說秦不存在井田制。 在現有的資料中,既找不到秦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的劃分,也看不見「助」的剝削方法在秦國如何實行,更沒有井字形土田劃分的資料。可以說,這裡找不到井田制的痕跡。如果說,這些還僅僅是秦國無井田的默證的話,那麼請看下面的一段資料: (十五年)九月壬戌,(秦)與晉惠公夷吾合戰於韓地。晉君棄其軍,與秦爭利,還而馬。穆公與麾下馳追之,不能得晉君,反為晉軍所圍,晉擊穆公,穆公傷,於是岐下食善馬者三百人馳冒晉軍,晉軍解圍,遂脫穆公而反生得晉君,初,穆公亡善馬,岐下野人共得而食之者三百餘人,吏逐得,欲法之。 穆公曰:「君子不以畜產害人。吾聞食善馬肉不飲酒,傷人。」乃皆賜酒而赦之。三百人者聞秦擊晉,皆求從,從而見穆公窘,亦皆推鋒爭死,以報食馬之德……(《史記•秦本紀》。此外,在《呂氏春秋•愛士》中也有類似記載) 這一段資料十分重要,所以把原文摘錄於此。 從這段資料可以看出什麼問題呢? 首先可以看出秦國「野人」的一般狀況,秦國的野人竟能將國君的善馬殺來吃掉,而且參加這一行動的竟有三百人之多。據考古工作者最近調查:今陝西鳳翔縣城東之義塢堡,即春秋時的野人塢,是穆公時野人食善馬肉處的遺址,而這裡距秦穆公所居的太寢並不太遠(以上皆據陝西省考古研究所雍水隊1959年至1963年在鳳翔發掘、調查材料),在王宮附近的「野」間,就有這樣大的活動。這個事實至少說明奴隸主對奴隸的監督和看管並不十分嚴密。但重要的還不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野人」竟能參加對晉軍作戰,並表現了很高的積極性,這在井田制下是絕對不可能的。 不僅從一些資料中透露出來的一鱗半爪的情況不符合井田制的特點,從秦國所在的地區歷史發展方面考察,井田制在這裡也是不可能在春秋時繼續存在著的。 秦國所在的「豐岐之地」,原是西周的王畿,而這裡是封建制因素出現得最早的地區之一。早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換的現象就在這裡出現(見《陝西省岐山縣董家村西周銅器窖穴發掘報告》,載《文物》,1976(5))。據最近發掘的考古資料證明:西周中期,在王畿地區就出現了類似於封建社會中的土地交易或租田、典田現象(見唐蘭:《用青銅器銘文來研究西周史》,載《文物》,1976(6))。到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畝」(《國語•周語》),這已經是「井田制在王畿內開始崩潰的標誌」(郭沫若主編:《中國史稿》,第一冊,288頁)。後來,周宣王又「料民於大原」(《國語•周語》),反映了奴隸主已無法控制人丁了。平王東遷以後,周王畿又為戎狄所占,「鹵獲而居於涇渭之間,侵暴中國」(《漢書•匈奴傳》),井田制自無法維持下去。因此,到春秋初,在秦國占領的原來的周王畿——「豐岐之地」,井田制已蕩然無存。秦立國後,既然無法把從井田制上逃亡的奴隸一一都抓回,自然就不可能恢復這種已經崩潰了的制度。 因此,應當看到秦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制度,是在西周井田制已崩潰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就不難理解,在有關秦國的記載中,為什麼沒有一點井田制的影子,甚至連《商君書》中,都看不到有井田的記載,而使我們看到的反倒是否定井田存在的一些材料。 問題很清楚,秦國根本不曾實行過井田制。 那麼,秦國實行的是什麼田制呢? 秦國實行爰田制 秦國實行的田制稱為爰田。[8]所謂爰田,就是奴隸制國家定期將土地按上、中、下三等分配給奴隸耕種,不分「公田」、「私田」,勞動者將產品以「徹」的形式上繳給奴隸主。而奴隸主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充分發揮土地的肥力,就採取「爰土易居」(《漢書•地理志》注引孟康曰)的辦法,定期更換每個勞動者的土地和居住地,這就叫做「爰田」,也稱為「轅田」。爰、轅、三字在古代可通用(見《說文》「」,段注),爰田就是易田、換田的意思。古代著名學者孟康說過:「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廢。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不復易居也。」(《漢書•地理志》)可見「爰土易居」這種「古制」,一定在秦國歷史上實行過,否則「商鞅相秦」之時,也不會偏偏「復立爰田」。秦在建國之初,奴隸制剛剛發展,尚未至「末世」,這種制度還沒有「浸廢」,當它每占領一片土地以後,就將當地的人民和奴隸按軍隊方式編制起來,分配給每個人一定土地,並按規定「爰土易居」。這些勞動者平時是奴隸主的農業奴隸,戰時就要替奴隸主去打仗。「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會生存條件上,聳立著由各種不同的、表現獨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觀構成的整個上層建築。」(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611頁)秦國早期的官制正是其土地所有制具體形式的反映,如秦國出現最早的一個重要官職,就叫庶長,以後發展為大庶長、左庶長、右庶長、駟車庶長等,均為統兵武官,但庶長之名稱則源於對庶人的統治。《續漢書•百官志》劉昭註:「自左庶長已上至大庶長,皆卿大夫,皆軍將也。所將皆庶長、更卒也,故以庶更為名。」可見,庶長是因對庶人統治而得名的。但庶長其實是軍事首領,他不僅要統兵打仗,而且負責修城之類的事務,如「(厲公)二十六年,左庶長城南鄭」(《史記•六國年表》)。這就證明:民政和軍事皆由庶長一人負責,這一職務類似於軍事屯田的首領,而這種統治形式正是建立在爰田制基礎之上的。 因此,毫無疑問:秦國所實行的是帶有軍事屯田性質的爰田制。 爰田制是如何實施的?《周禮》中有較詳細的記載: 遂人掌邦之野……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居屋),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遂人》) 這就是說,將土地分為上、中、下三等,在這些土地中,每年有若干休耕地——「萊田」。為了「同美惡」,就使「三年一易」(《漢書•地理志》引張晏說),這樣就能使得「肥饒不得獨樂,埆不得獨苦」,「財力均平」(《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負擔相等。 那麼,這種爰田制與井田制究竟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第一,剝削的方法不同。本來,按《孟子•滕文公上》的記載:「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井田制是實行「九一而助」的。但現在的「野人」不「助」「公田」了,這當然就不需要區別「公田」與「私田」。沒有「公田」和「私田」的區別,也就無須以「方里而井,井九百畝」這種形式劃分土地了,於是,井田的形式也不存在了。但這僅是表面的變化。取消「公田」、「私田」的區別以後,土地仍然必須由勞動人民耕種,奴隸主仍要取得剝削收入,但剝削方法則不得不加以改變。因無「公田」,不能用「助」的形式剝削,奴隸主階級就採取「徹」的辦法。「徹」也就是「使自賦」的「賦」。這種「賦」同封建制確立以後,商鞅變法時「初為賦」的「賦」不同,那時的「賦」是向小農、無地商工和遊民徵收人頭稅,是屬於封建性質的制度。(見本書第八章第三節)而奴隸社會中在秦國推行的「賦」則以土地為徵收單位,因為這時的勞動者還是奴隸,他們沒有獨立人身地位,在奴隸主看來,他們僅僅像工具、牲畜一樣,只有和土地結合起來才能產生財富。因此,他們計算剝削收入的時候是以地畝,而不是按人數。所以稱之為「徹」者,就是計算土地的意思,《詩經•大雅•崧高》:「徹申伯土田。」鄭氏箋:「『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賦稅。」《詩經•公劉》:「徹田為糧。」毛氏傳:「度其隰與原田之多少,徹之使出稅,以為國用。」就是說,奴隸主將土地「授」給奴隸,然後根據土地多寡,以「徹」(或稱「賦」)的形式徵收勞動產品。這就與井田制下的「助」有所不同。 這種「徹」(或「賦」)雖與「助」的剝削方法不同,但在性質上,它仍屬於奴隸制的剝削。因為:一、勞動者對於土地沒有所有權;二、連勞動者本人也還是奴隸主的財產。這兩點從「三年易土爰居」、「三年一易田」這樣不斷地將勞動者遷來遷去的規定中,就可得到證明。這些勞動者同奴隸主的工具和牲畜一樣,牽過來,拉過去,可見他們的人身是屬於奴隸主支配的,他們的身份仍然是奴隸。 不過,爰田制畢竟不同於井田制,「使自賦」、「徹」的方法同「助」的方法到底有所區別,相對說來,「徹」的剝削較之「助」要輕一些。這就是井田制崩潰,但封建的土地私有還沒有建立起來的時候,奴隸主所採取的一種妥協的辦法,以維持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總之,井田和爰田都屬奴隸社會土地國有的性質,但前者用「助」法,後者用「徹」法。後者比起前者來,是向封建制方向邁進了一步。這就是兩者的第一個區別。 井田制和爰田制的另一個區別,就是勞動者——奴隸的社會地位有了一些變化。在井田下和爰田下的勞動者的身份雖均是奴隸,但由於前者行「助」法,奴隸主對奴隸採取勞役形式的剝削,所以他們要盡一切可能迫使奴隸將全部勞動力和時間用於生產更多的財富,決不願意把奴隸用於作戰。而爰田制下採用「徹」(或「賦」)法,奴隸主就可以讓奴隸「出車徒,給徭役」,甚至直接參加軍隊作戰。如晉國在進入春秋以後,井田制徹底崩潰,晉惠公戰敗於韓地,為秦所虜,晉國甲兵喪亡殆盡。於是國內諸大臣於公元前645年「作爰田」,接著又「作州兵」;不久,就出現了「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左傳》僖公十五年)的局面。之所以在「作爰田」之後就「作州兵」,從而「甲兵益多」者,正是因為爰田制「使自賦」,奴隸也可當兵,改變了井田制下「野人」不准當兵的舊制,才開闢了充分的兵源。秦國的「野人」能參加對晉國作戰,正是秦國實行爰田的證明。奴隸可以參軍作戰,這是爰田制同井田制的第二個區別。 《孟子•滕文公上》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從這裡說的「夏後氏」、「殷人」、「周人」中就透露出:貢、助、徹代表了古代三個不同時期的剝削方法。現在,至少弄清這一點:助,是在井田上實行的;徹,是在井田制崩潰後爰田上實行的。秦國在西周井田制崩潰的「豐岐之地」建國,它所實行的只能是這種爰田制。 四、奴隸制國家機器的逐步強化 「到目前為止在階級對立中運動著的社會,都需要有國家,即需要一個剝削階級的組織,以便維持它的外部的生產條件,特別是用暴力把被剝削階級控制在當時的生產方式所決定的那些壓迫條件下(奴隸制、農奴制或依附農制、僱傭勞動制)。」(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755頁)隨著經濟的發展,領地的擴大,秦國奴隸制的國家機器,也逐漸強化起來了。 軍事中央集權的統治形式 西周和春秋時期,秦以外的各諸侯國,都實行分封制的統治,即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以「授民授疆土」的形式分給諸侯,作為他們的領地。諸侯又以「錫田錫邑」的名義,將一部分土地分給卿、大夫作為采邑。這種層層分封的制度,構成了西周和春秋奴隸制的主要統治形式。 然而,秦國卻不實行這種分封制。 在秦國奴隸社會的歷史上,找不出像西周時期那種「裂土封疆」的事實,秦國國君子弟及王族貴戚,皆無尺土之封。如宣公有九子,成公有七子,穆公有四十子,均莫立,也未見被封於何地,說明秦國確實沒有實行分封制。 這裡有兩條資料需要研究:《史記•秦本紀》載:「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封平陽。」《國語•楚語》中又有:「晉有曲沃,秦有徵、衙。」韋昭註:「征、衙,桓公之子、景公之弟公子之邑。」從這些記載的文字來看,白和似乎都曾被分封,但仔細考索,大成問題。首先,白封平陽就是不可能的,因為早在武公之前,憲公之時,平陽就成了秦的國都。武公時,秦都仍在平陽,《史記•秦本紀》云:武公「居平陽宮」,這時如何能把首都封給白?其次,征衙之於後子,也決不會是分封的領地。從《史記•秦本紀》載:景公三十六年:「景公母弟後子有寵,景公母弟富,或譖之,恐誅,乃奔晉。」這裡僅記之「富」,而未提及有封地。《左傳》昭公元年載:「秦後子有寵於桓,如二君於景。其母曰:『弗去』懼選。癸卯,適晉,其車千乘……後子享晉侯,造舟於河,十里舍車,自雍及絳。歸取酬幣,終事八反。」從這條史料來看,公子有危難,寧去投奔晉國,也未有眷顧征衙的表示。可見,征衙之於後子,尚不如商邑之於鞅。商鞅所封之商地,僅系「衣食租稅」之「職田」性質,即使如此,當其被秦惠文王追捕時,尚能「走商邑,與其徒屬發邑兵北出擊鄭」(《史記•商君列傳》)。可見,不論是白,還是後子,均沒有奴隸社會的那種嚴格意義的、「裂土封疆」的封地,充其量不過「食邑」,而食邑制是與分封制不同的。金景芳指出:「分封制度的原型是『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受封的對他所分得的土地都有直接統治權。食邑則不然,只是指定某一地的賦稅作為某人的收入。至於此地的統治權,仍由君主派人去執行,食邑者不得干涉。」(《中國古代史分期商榷(下)》,載《歷史研究》,1979(3))這種分析是符合歷史事實的。秦國不實行分封制,古人也曾經指出過,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二六五中寫道:「按古時所謂爵者,皆與之以土地。如公侯伯子男以至附庸及孤、卿、大夫亦具有世食祿邑也……蓋秦之法未嘗以土地予人,不待李斯建議而始罷封建也。」秦「未嘗以土地予人」,這是問題的實質。 秦國不實行分封,如何進行統治呢? 秦奴隸制國家一建立,就實行中央集權的統治,全國土地皆由國君直接控制。隨著軍事鬥爭的勝利,每占領一地都設立由國君直接任命長官的縣,或其他行政機構,稱之為「置官司」。或者由國君委派的庶長對該地區進行軍事統治,如:公元前688年(秦武公十年)消滅邽、冀之戎以後,就在當地設縣(見《史記•秦本紀》);公元前687年(秦武公十一年)又在鄭、杜設縣(見《史記•秦本紀》);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十五年),秦國占領河東,次年就在這裡「置官司」(《左傳》僖公十五年)。可見,秦國不實行分封,各地統治權均直接操在國君手中,國君通過軍隊對各地實行控制。這就使秦國奴隸制國家的統治形式,具有軍事中央集權的特點。 秦國的官制 秦的奴隸制國家官制,是隨著領地逐漸擴展而一步步地健全起來的。雖然在襄公時期秦就開始建國,但尚未在關中定居下來,國家官制也不可能十分完備。公元前762年(秦文公四年)進入「汧渭之會」以後,奴隸制的國家機構才逐步在秦國健全起來。 公元前753年(秦文公十三年),秦國「初有史以記事」,這不僅標誌著秦國文化的進步,更重要的是表明奴隸制國家機構的健全。「史」既指史冊,也指史官。史官的職務是記載最高統治者的重要言論和國家大事。有左史和右史之分:「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玉藻》)其實左、右史分工不一定那樣明確。[9]事實上,史的名稱很多,其職務相當於國君或某一主管長官的僚屬:「既立之監,或佐之史」(《詩經•小雅•賓之初筵》),所以古代「史」、「吏」通用,史即屬吏。春秋時,在秦奴隸制國家機構中,史也是最早設立的一種官職,且不止一個,如作為國君近侍的有「內史」,其職司不僅限於記言、記事,而且常常向國君提供各種建議,或解決、回答國君提出的各種問題。如穆公時有內史廖就曾向國君獻計:給戎王送「女樂,以奪其志」(《史記•秦本紀》),並離間戎王與謀臣由余的關係,這個計策得到穆公的採納,從而取得對西戎戰爭的勝利。又如秦文公曾經夢到黃虵(即蛇),疑神疑鬼,不知如何解釋,就問於「史敦」(敦是人名,見《史記•封禪書》)。可見,史是秦國奴隸制國家機構中出現最早的,也是最接近國君的一種官職,其職責頗近似於後來的相和供諮詢的博士。 在國君左右,還有一些專司宗教、祭祀的官職,稱為卜、祝。秦穆公時有卜,《左傳》僖公十五年載:「秦伯伐晉。卜徒父筮之,吉。」杜預註:「徒父,秦之掌龜卜者。」同殷、周時期卜人在奴隸制國家中的地位一樣,秦國的卜人在解決國家疑難問題時,起著重要作用,如上例:秦伐晉是否開始,很大程度以卜人筮之結果如何為轉移。可見,卜人在秦國也很重要。 同其他諸侯國一樣,在秦國君屬下有不少卿、大夫。卿,有上卿、亞卿之分:如「秦穆公見百里奚……知其君子,以為上卿」(《說苑•臣術》),而晉國的公子雍「仕諸秦」,則「為亞卿焉」(《左傳》文公六年)。顯然,亞卿要比上卿稍低一點。大夫也有不同,如上大夫、右大夫等:「秦穆公使人厚幣迎蹇叔以為上大夫。」(《虞氏春秋》,見《玉函山房輯佚書》)上大夫屬於最受國君寵信一類的僚屬,地位較高;還有右大夫,地位稍次,如「秦右大夫詹帥師從楚子」(《左傳》襄公十一年)。再低一點的則僅稱「大夫」,如「秦穆公許諾,反使者,乃召大夫子明」(《國語•晉語二》),「顏卸字伯仲,秦大夫」(《圖書集成》一二四引《陋巷志•宗子世表》)。還有一些特殊稱號如稱百里奚為「五羖大夫」(《史記•秦本紀》)。這裡「五羖」只是綽號性質,並不表示官階的高低。總之,卿、大夫在秦國國家機構中為數是不少的,他們的作用是輔佐國君治理國政,其較高的卿大夫,平時的職責類似於相,戰時又可率兵作戰,成為將。 秦國還有「行人」這一職稱:「秦行人夜戒晉師」(《左傳》文公十二年)。據《周禮》記載:有「大行人」、「小行人」,前者「掌大賓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後者「掌邦國賓客之禮籍,以待四方之使者」。春秋戰國時,各諸侯國均有「行人」,如晉有「子員」、「子朱」(《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趙、鄭等國也有「行人」(見《戰國策》、《論語》)。秦國的「行人」同其他國一樣,專司與其他諸侯國交涉之事。 另外,在秦朝廷中,還有太醫令丞「主醫藥」(見《通典•職官》)。此官雖不知確設於何時,但從春秋時期有名的醫生均由政府控制這一事實看,可能此時已有這一類官。 在秦國奴隸制國家機構中,設立最早、最重要的、也是為秦國所特有的官職,就是庶長。庶長是秦國建立不久就出現的一個官職,原為武官,因秦國系在不斷同外部進行武裝鬥爭中擴展的領地,所以新拓出的土地即由統兵武官管理,他們要管理庶民,故稱為「庶長」(《續漢書•百官志》劉昭注)。由於庶長既率兵,又負責地方統治,逐漸成為除國君以外權力最大的官,有的庶長竟能廢立國君,如公元前704年,秦憲公死後,大庶長弗忌、威壘、三父三人竟將原立的太子廢掉,另立出子為國君(見《史記•秦本紀》)。庶長官職無定員,有庶長和大庶長,後又發展為左庶長、右庶長、駟車庶長等。在整個奴隸制時代,秦國的庶長都擁有最重要的權力,他們在秦國政治生活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 在軍隊中還有各級軍官,「不更」就是其中之一。晉在同秦國作戰中曾俘獲「不更女父」(《左傳》成公三年),據杜預註:「不更,秦爵。」實際上春秋時期秦國的官、爵不分,「不更」顯然系軍職。至於其他軍職都有什麼名稱,現尚不能詳考。 從春秋時期秦國官制的初步考察中,可以看出下列三點: (一)到秦穆公時代,秦國就已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統治機構。組成這一機構的官制,有的系秦所固有,如庶長。這是其他諸侯國所沒有的。有的則是仿照周或其他奴隸制諸侯國而建立的,如大夫、史等。這就形成了秦國獨特的一套官制系統。在春秋時期,秦國和楚國的官制與其他諸侯國皆不相同,這是同它們各自歷史發展的特殊性有關的。 (二)各種官職皆無定員,不僅庶長、大夫不只一人,將軍也同時可有數人。如秦攻鄭時,穆公任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三人為將。可見,秦的各類官職,皆由國君根據需要給以任免。這樣,官職名稱儘管不多,其數目並不一定太少,而且各個時期官職名稱、數目、權力大小,都不可能一樣。 (三)同其他諸侯國一樣,秦國也實行世卿世祿的世襲制。如秦國大夫百里奚和蹇叔,他們的兒子西乞術、白乙丙、孟明視[10]三人出征時皆為統兵大將,顯系因父輩爵祿而致。這種世襲制從秦建國一直延續到戰國,如出子時的「秦公鍾」、「秦公鎛」和景公時的「秦公」(見《兩周金文辭大系》下編)的銘文中,均有「咸畜胤士」或「胤士咸畜」的字句,它的意思就是宣布要維持有爵祿的世家綿延不絕。[11]可見,世襲制仍為秦國奴隸制的重要內容。但是,由於時代的潮流,原封不動地維持奴隸社會的世襲制度,對統治階級說來也不利了,所以秦國的國君——特別是像秦穆公這樣較有遠見的國君,常常打破界限,在奴隸主貴族以外選拔人材。因此,秦國的世襲制不像其他諸侯國那樣嚴格,這也是其官制特點之一。 刑罰和軍隊 軍隊、警察、法庭等項國家機器,是階級壓迫的工具。秦國奴隸制政權在逐步發展中,建立了一整套階級壓迫的工具。如在秦文公十三年(公元前753年),秦國開始有「三族之罪」(《史記•秦本紀》),所謂「三族」本有兩種解釋:一種認為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史記•秦本紀》《集解》如淳曰),一種則認為是「父族、母族、妻族也」(張晏曰)。不論怎樣,這是一種很殘酷的刑罰。而這種刑罰並非秦國獨創,各奴隸制諸侯國均有此刑,如齊國:「宰予與田常之亂,夷三族」(《孔子家語》),楚國:「人曰:新王下法,有敢餉王從王者,罪及三族」(《史記•楚世家》)。因此,後來有人說:「古有三族。則知三族,是古軍法,非始於秦。」這是正確的。秦國的「三族之罪」,既然是各奴隸制政權都實行的,那麼,其他的一些刑罰,秦國也必然模仿搬來實行。見於記載的,有厲公時受過劓刑的「劓女」(《後漢書•西羌傳》)。 司法審判制度也建立起來,秦穆公十分重視「聽獄」,據記載:「秦穆明於聽獄。斷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與有戾焉。二三子各據爾官,無使民困於刑』。」(《太平御覽》卷六三六引《尸子》)當然這是出於後來人的記載,其可靠程度似成問題。不過,它說明在穆公時代審判和刑罰必有一定程度的加強,這是毫無問題的。 軍隊是國家政權的重要支柱。在秦國政權中,軍隊始終占有重要地位。 春秋以前,各封國沒有專門的正規軍,進入春秋以後,各諸侯國先後建立脫離生產的專門的正規軍,大國有三軍,即上軍、中軍和下軍,小國則只有一軍。秦國自襄公開始「修其車馬,備其甲兵」(《文獻通考•兵考一》),也建立常備武裝,到穆公時代又「作三軍,設三帥」(《史記•秦本紀》)。秦國的三軍有著自己的特點:春秋時期,其他奴隸制諸侯國的軍隊,多以車兵為主,每車七十二人,作戰時有三人乘車,其餘徒步隨在車後,排成兵陣,然後交戰。秦國的軍隊除車兵外,步兵、騎兵也很多,如秦穆公時,有車「三百乘」,同時又置「陷陣」(《文獻通考•兵制》),「陷陣」就是步兵。車三百乘需二三萬人,而步兵的數目也與此相近,「秦置陷陣三萬」(《吳子•圖國》)。秦國的騎兵數目不詳,但公元前631年(秦穆公二十九年),秦國就派了「革車五百乘,疇騎二千,步卒五萬」,護送晉國公子重耳歸國(見《韓非子•十過》),說明秦國擁有大量的騎兵和步兵的隊伍。 秦國擁有相當數量的步兵和騎兵,比起單純以車兵作戰的其他國軍隊,具有很大優越性。因為車戰的行動很不方便,而且裝備所需甚貴,所以隨著武器的改進,銳利武器和遠射程的弩發明以後,戰車無從發揮其衝鋒陷陣的作用,至戰國期間終於被步兵和騎兵所代替。秦國從建軍一開始就有一定數量的步兵和騎兵,這就為其他諸侯國所不及。當然這並非由於它們武器先進,最主要原因還是秦國實行爰田制,奴隸可參加軍隊;而這些「野人」肯定無力置備車馬,所以只能成為步兵。另外,秦原系遊牧民族,養馬為其特長,發展騎兵也是十分自然的。 秦國的軍隊隨著領地的擴大不斷增加,按當時的制度,上、中、下三軍每軍最多一萬人,則秦國軍隊總數應為三萬人,但實際後來遠遠超過此數。如公元前630年秦襲鄭,過周北門時,僅不遵守隊列次序「超乘者」就有「三百乘」(《國語•周語》)。可見,若將秦國車、步、騎兵總數加起來,早已超過規定的數目。 奴隸社會的各種制度,到秦穆公時,基本已經建立起來了。這種制度在春秋前期的秦國還有一定生命力,因此,秦穆公時秦國發展到最強盛的時期,出現「稱霸」的局面。 五、文化、科學和宗教、哲學 隨著奴隸制經濟的飛躍發展,春秋時期秦國的文化科學水平也有迅速提高,在某些方面還留下重要的成就;在宗教哲學方面,也充分顯示出秦國奴隸制獨有的特點。 文化方面的進步 在一百多年間,秦國文化方面也有突飛猛進的發展。 秦國在建國以前相當落後,沒有文字,沒有自己的典籍。立國之初,秦文公十三年(公元前753年),才「有史以記事」,從而「民多化者」(《史記•秦本紀》)。可見,在此以前,秦既無「史」,民也未「化」。其文明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自從秦文公十三年以後,秦國的文化發展很迅速,尤其是在文公十六年(公元前750年),有大批「周余民」被秦接收過來,其中自有不少作策的太史等文人,這對於改變秦國文化落後的狀況,具有決定意義。 秦國奴隸主階級當時還是一個新生的階級,在接受周人先進的文化方面,也表現出一股生氣勃勃的精神。如現存有一件青銅器「鼎」,原是西周奴隸主為自己監製的,周人東遷後將它留在關中,後為秦文公所得。文公得到後,就將原器上再加刻新銘文,死後作為葬品埋入墓中。(見《西周「鼎銘」研究》,載《考古》,1963(12))鼎的經歷,象徵性地說明:秦國奴隸主階級對周人的文化相當珍視,當然就會儘可能地吸收過來的了。 秦國直接從周人那裡吸取當時最先進的文化,就使它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迅速達到較高的水平。春秋以前秦國沒有文化典籍,但秦國建立以後出現的文化典籍,從內容到形式竟與東方各個文明發達較早的諸侯國無異。在《尚書》中有《秦誓》一篇,為秦穆公時作品。《詩經》中有《秦風》十篇,也是春秋時期秦國的詩歌。無論從文字方面還是從思想方面,這些作品較《尚書》、《詩經》中其他作品均毫無遜色。如《秦風•蒹葭》是一首情詩,作者這樣寫道: 蒹葭蒼蒼,白露為霜。所謂伊人,在水一方。 溯洄從之,道阻且長。溯游從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萋萋,白露未晞。所謂伊人,在水之湄。 溯洄從之,道阻且躋。溯游從之,宛在水中坻。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謂伊人,在水之涘。 溯洄從之,道阻且右。溯游從之,宛在水中沚。 從思想感情的表達方式到文字的運用,很難看出秦僅僅是一個有數百年文明史的諸侯國。如果說《詩經》上的文字可能經過後人潤飾的話,那麼,青銅器上的銘文則無可懷疑。即以最近發現之出子時代鎛、鍾銘文而論,其文字典雅、書法古樸,與周代其他青銅器上的銘刻毫無區別。秦國的文化能夠突然達到這樣高的水平,除了全盤接受西周先進的文化以外,不可能作其他解釋。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在觀念形態上的反映。春秋時期秦國發展起來的文化,正是秦國政治、經濟躍進到奴隸制的反映。穆公時代,秦國的奴隸主階級與周奴隸主階級一樣,儼然以深通「詩書禮樂」自居。有一次,秦穆公對西戎派來的使節由余說:我們以「詩書禮樂法度為政」,你們戎、狄沒有這些東西,「何以為治?」(《史記•秦本紀》)實際上,到穆公時,秦國奴隸主階級確實已經精通「詩書禮樂」。如西周奴隸主貴族,就常在宴會中,用賦詩的辦法表達自己意見,以顯示高雅。秦穆公也頗精於此道。有一次,他約請晉國逃亡至秦的公子重耳赴宴,晉國大臣狐偃本應陪同重耳一起來,但狐偃深知穆公十分講究禮儀,喜歡賦詩,就對重耳說:我在文的方面不如趙衰,還是讓趙衰陪你去吧。於是就改由趙衰陪重耳赴宴。會上,秦穆公以國君之禮招待重耳,趙衰應付得十分得體。次日,穆公又宴請重耳。宴席間,穆公賦《采菽》[12],趙衰就教公子重耳賦《黍苗》[13],穆公賦《鳩飛》[14],公子重耳就賦《河水》[15],穆公又賦《六月》[16]。通過這些詩表達了他們雙方的想法:重耳希望秦穆公幫助他奪取晉國君位,秦穆公則慨然允諾,並預言重耳必能稱霸。這樣,一場政治交易便在堂而皇之的賦詩奏樂中完成了。(見《國語•晉語》及《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秦國下層勞動人民的文化也應有所提高。不過,這方面的資料留下來得更少,現僅能見到一首歌謠。據說:百里奚被任命為上卿,以前窮困時的妻子在秦聽說百里奚已富貴,就到他堂下為澣婦。一日,百里奚坐堂上,她「撫弦而歌」。這首歌的歌詞是: 百里奚,五羊皮。憶別時,烹伏雌,炊扊扅(扊扅,戶牡,即門閂,用以上扉之物)。今日富貴忘我為! 百里奚,初娶我時五羊皮,臨當相別烹牝雞,今適富貴忘我為! 百里奚,百里奚。母已死,葬南溪。墳以瓦,覆以柴。舂黃藜,扼伏雞。西入秦,五羖皮。今日富貴捐我為。(此首歌謠在許多文獻中均有載錄,但個別字句有一些出入,本文錄自《春秋別典》卷三) 這首歌謠聲調悲涼,語言流暢,情感動人。不失為一首優秀的民間歌謠。 春秋時秦國所流傳下來的民謠——或者說是歌詞,雖只有這一首,但其文學價值是很高的。因為,古代的民間文學,本來保存下來的就很少,就先秦整個時期說,現在能見到的總共只有零句片語、不能成篇的十幾則,如:「滄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纓;滄浪之水濁兮,可以濯我足。」(《孟子•離婁》引)以及:「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等等。但這些均不如秦國的那一首篇幅長而內容生動、豐富。當然,流傳至今的這支歌詞,肯定是經過後人加工、潤色了的。不過,無論如何加工,總脫不出其最初的原型。這首歌詞不僅語言樸實感人,而且內容較其他歌詞生動得多,甚至還包含了一些情節,近乎一篇曲折的故事。能創造出這樣歌謠的人民,在文化領域的其他方面,必定還有許多創造。可惜,這方面的資料缺乏,使我們無法窺其究竟,只好付之闕如了。 科學技術的發展 隨著文化的提高,春秋時期秦國的科學技術,也有顯著的發展。 春秋時期,秦國科學方面突出的成就主要在兩個領域:醫學和天文曆法。 秦國的醫學是在官府直接控制之下的,有名的醫生均由政府支配。在春秋初期,秦國的醫學尚未顯出有何特點。但至穆公以後,在這一領域中,秦國後來居上,在各諸侯國間居於先進的行列。尤其至春秋末期,秦國成為當時醫學科學最發達的地區之一,許多名醫均出自這裡,一些諸侯國統治者患病還要到秦國請醫生。秦國醫生的一些研究發明,在醫學史上有重要地位,而其發現的病理,至今尚有一定影響。 如秦桓公時(公元前603年至前576年),有名醫緩,為秦的「良醫」,他不僅在秦國被譽為「良醫」,而且在其他諸侯國也有很大影響。公元前581年(秦桓公二十三年),晉景公得重病,在本國無人醫治,就「求醫於秦」,秦桓公派醫緩去晉為景公醫病。醫緩至晉為景公診斷後,向他指出:你的病已到「膏肓」——古人認為在人的胸、腹之間有個地方叫膏肓——這裡「攻之不可,達之不及」;用藥無濟於事,治療已經遲了。果然,不久晉景公吃飯時突然感到腹脹,趕緊跑到廁所,還沒來得及排泄,就掉在廁所里死去。(見《左傳》成公十年)醫緩雖沒把晉景公治活,但他能十分準確地提前判斷出不治之症,所以連晉景公本人也不得不承認他是「良醫」。由於醫緩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膏肓」這個詞,所以後來人們把「病入膏肓」作為形容不治之症的一句成語。醫緩不僅有高超的技術,而且具備科學家的實事求是精神,絕不因病人是國君而曲意逢迎,這一點在科學史上也是一種優良傳統。 在緩以後,秦國還有一位著名醫生叫和。同緩一樣,歷史文獻上也只留下和的一個字的名字,但他在醫學上的貢獻卻一直流傳到今天,仍被人們享用。醫學家和,較緩略晚,是秦景公時代(公元前576年至前536年)的人。公元前541年(秦景公三十六年),晉平公有病,也派專人到秦來請醫生,和便被派往晉國。經過診斷,醫和對晉平公說:你的病既不是飲食上的問題,也不是鬼怪纏身,而是貪戀女色,縱慾過度所致,醫藥根本無效。若長此下去,早則三年,遲則十年,必死無救。診斷後,晉國大臣也稱他為「良醫」,並「厚其禮而歸之」(《左傳》昭公元年)。 醫和在醫學上的最大貢獻,在於他提出了一種致病的理論。他認為:人身上有陰、陽、風、雨、晦、明六氣。這六氣不調和,就招致疾病。所謂:「天有六氣,降生五味,發為五色,徵為五聲。淫生六疾。六氣曰陰、陽、風、雨、晦、明也,分為四時,序為五節。過則為菑,陰淫寒疾,陽淫熱疾,風淫末疾,雨淫腹疾,晦淫惑疾,明淫心疾。」(《左傳》昭公元年)一切疾病皆可以這六氣的相互關係進行解釋,如晉平公的病乃由荒淫無度、貪戀女色所致,醫和就向他指出:「女,陽物而晦時,淫則生內熱惑蠱之疾。今君不節不時,能無及此乎?」(《左傳》昭公元年)這種「六氣失和」而致病的理論,雖然蒙上一層神秘的色彩(這也是中國傳統醫學的特點),但其精神實質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並具有辯證思想。醫和的這一基本理論,經過後來許多醫學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發展,成為風、寒、暑、濕、燥、火這六氣,是我國古代著名醫學經典《內經•素問》的重要病理依據之一。直到今天,這種理論在我國傳統醫學中仍有其重要地位。 秦國的醫緩、醫和是我國春秋時代著名的醫學家,他們同當時的齊人扁鵲(秦越人)一樣,在醫學成就上,達到了當時的最高水平。 在天文曆法方面,秦國顯然接受了周的遺產。古代天文學的知識,多與卜、筮有關,秦國來到西周故地後,也出現了專司龜卜、占筮的人,而且在社會上據有重要地位。如《左傳》載:「秦伯伐晉,卜徒父筮之,吉。」杜預注云:「徒父,秦之掌龜卜者。」(僖公十五年)證明秦國對卜、筮也極為重視。而與卜、筮一起的天文學自然也傳入秦國。 不過,秦的天文曆法並非完全繼承周人,也有自己的發明。《史記•秦本紀》載:德公二年(公元前676年)「初伏,以狗御蠱」,又《史記•封禪書》:「作伏祠。磔狗邑四門,以御蠱菑。」服虔注云:「周時無伏……秦始作之。」孟康註:「六月伏日初也。周時無,至此乃有之。」這些記載都指明:「伏日」在秦以前是沒有的,至秦才注意到並立了這一節令。這標誌著秦國在天文、氣象方面是有一定研究的。伏日在後來的歷史上是受到極大重視的,因為它對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具有很大的影響。《初學記》卷四引《陰陽書》:「從夏至後第三庚為初伏,四庚為中伏,立秋後初庚為後伏,謂之三伏。」伏天是一年中最熱的時候。《史記•秦本紀》引《正義》註解:「伏者,隱伏避盛暑也。」所以歷代對這個日子很注意:《漢書•高帝紀》記載:劉邦專門下令,要各地「自擇伏日,不同於風俗也」,也就是要求根據各地氣候不同確定伏日。《歲時廣記》二五:「後漢(和帝)永元六年六月己酉,初令伏閉盡日。」《漢官舊儀》云:「伏日萬鬼行,故盡日閉,不干它事。」這是說因盛暑天熱,易生疾病(厲鬼所行),符合客觀實際。由於盛暑大河上游冰凌融化,往往造成河水泛濫,因此有「伏泛」之名。《宋史•河渠志一》:「朔野之地,深山窮谷,固陰沍寒,冰堅晚泮,逮乎盛夏,消釋方盡,而沃盪山石,水帶礬腥,並流於河,故六月中旬後,謂之『礬山水』。」這都是從長期的觀察、研究得出的符合客觀規律的科學結論,如宋仁宗慶曆八年(1048年)六月初六(癸酉),黃河決商胡埽,就在三伏期內;宋光宗紹熙五年(1194年)八月,河決陽武,也在伏後。可見人們對「伏」日的重視,決不是無因的。而秦國在德公時代就已開始注意到「伏」,正是他們對氣象天文曆法方面的重要貢獻。 秦國「初伏」,表明他們在這一點上超過了周人,並非僅限於繼承。秦國在這方面的科學水平之所以能如此迅速提高,與他們進入關中地區後,經濟生活由畜牧轉入農業為主有關。過去有些學者不承認秦國自己的創造,認為立伏日乃是從伊蘭(即伊朗)傳入秦國的(見岑仲勉:《三伏日紀始》,見《兩周文史論叢》;《我國上古的天文歷數知識多導源於伊蘭》,載《學原雜誌》,第一卷,1947(5))。這種看法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秦在建國前雖遊牧於「西垂」,但也決不會越出蔥嶺以西,至秦穆公時「開地千里」,亦不會達於今伊朗境內。而德公時代「初伏」,早在公元前7世紀,而伊蘭建國則在公元前559年。顯然,秦的「初伏」與伊蘭是風馬牛不相及的。 總之,到春秋中期以後,秦國的科學技術水平也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有了迅速的提高。 宗教信仰和哲學 古代的中國同世界其他各國一樣,科學、宗教和哲學往往是糅雜在一起的,秦國當也不例外。不過,春秋時期秦國在宗教和哲學方面留下的資料較別的諸侯國更少,使之對這些領域的探索更為困難。 秦在立國以前,其宗教信仰與殷、周人有所不同。殷人崇拜「帝」=祖先的一元神宗教觀念,和周人關於「天」的觀念(見侯外廬:《中國思想通史》第一卷,64~95頁),在秦人中是沒有多少影響的。那時,秦人除長期保留著的原始氏族社會的圖騰崇拜以外,主要是信奉著原始的、多元的拜物教。這種習俗在建國以後還長時間地保存著。本章第一節中提到:秦人將祭祀之處稱為畤,而畤就是塒,其意為雞獸棲止之處。遊牧民族的雞獸棲止之處當然沒有一固定的方向與固定地點,亦不一定僅有一處,所以祭祀的對象亦決不只一個。這是屬於一種多神論的拜物教。秦建國後仍舊維持著他們的這種傳統宗教,據《史記•封禪書》載: 秦襄公既侯,居西垂,自以為主少暤之神,作西畤,祠白帝。 秦文公夢黃蛇自天下屬地,其口止於鄜衍……於是作鄜畤……郊祭白帝焉。 秦宣公作密畤於渭南,祭青帝。 秦靈公作吳陽上畤,祭黃帝;作下畤,祭炎帝。 櫟陽雨金,秦獻公自以為得金瑞,故作畦畤櫟陽而祀白帝。 作「畤」為秦國所特有,僅以上記載就有西畤、鄜畤、密畤、上畤、下畤、畦疇。雖然顧頡剛先生曾對秦國是否曾有這樣許多畤,表示過懷疑(見《秦漢的方士與儒生》),但是有更多的人用大量的史料證明其確實可信(見《古史辨》,第五冊)。因此,秦國曾不斷地立畤,是可以相信的。除此而外,秦還有「祠」,如: 作鄜祠後九年,文公獲若石雲,於陳倉北阪城祠之。 作鄜畤後七十八年……作伏祠。(《史記•封禪書》) 另外還有:秦文公立的「怒特祠」(《水經注》引《列異傳》),以及「鳳女祠」(《水經注》)、「虎侯山祠」(《長安志》),等等。從上舉的資料看,秦作的「畤」、「祠」很多,而這些「畤」、「祠」並非祭祀一個祖先或一個上帝,而是各樣的「帝」。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畤」、「祠」之作,什麼理由皆有:文公夢黃蛇可作畤,櫟陽雨金也可作畤,得到一塊石頭可作祠,祭伏日也可作祠。這種多神的宗教,正是遊牧民族的特點。世界各地大致如此,如布爾亞特人(阿爾泰的遊牧民族)所崇拜的天神就有九十九個。再從秦的祭祀多用牛、羊、狗、馬這些牲口有時多至三百牢來看,證明了秦國建立後在長期以來還維持其多神崇拜的較為原始的宗教。 但周的宗教觀念對秦也是有影響的。首先「帝」這一偶像被搬過來,這是秦人原來沒有的。不過,在殷、周人那裡「帝」只有一個,為至高無上的主宰,而秦人搬過來後,就成了「白帝」、「青帝」、「炎帝」、「黃帝」等幾個。這種現象的發生,一方面是由於秦國在「豐岐之地」接受了西周的思想文化,如秦文公夢黃蛇以後,曾「問史敦,敦曰:此上帝之徵,君其祠之。於是作鄜畤。」(《史記•封禪書》)可見,秦文公接受了「上帝」這一觀念;但另一方面,他們又使「上帝」分為幾個,以適應本族原來多神宗教的傳統,這就形成了秦國宗教的獨特形式。其次,秦在關中立國後,周人的卜、筮也被秦所接受。在立國前,秦也曾多次遷徙,並「邑之秦」,但無論遷徙還是營邑,均不見占卜。然而,文公四年秦人至「汧渭之會」後,「乃卜居之,占曰吉」(《史記•秦本紀》),才「營邑之」。顯然,這是受到周人的影響,往後卜、筮的作用在秦國愈來愈大,凡大事必須問卜。如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十五年),秦穆公伐晉之前,就使「卜徒父筮之,吉」,然後才開戰,待「涉河,侯車敗」之後,又要問卜徒父,於是卜徒父「對曰:『乃大吉也,三敗必獲晉君。其卦遇《蠱》曰:千乘三去,三去之餘,獲其雄狐。夫狐《蠱》,必其君也。《蠱》之貞,風也;其悔,山也。歲雲秋矣,我落其實,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實落、材亡,不敗,何待?』……」這樣,秦穆公才放心,結果「三敗及韓」(《左傳》僖公十五年)。從這裡看出:卜、筮的作用在秦國已經同在齊、晉等國一樣大了。 總之,秦國的宗教信仰,一方面保持著原來固有的傳統,同時也接受了周人的許多影響,而後者的比重愈來愈大。這就形成了秦國獨特的、混合的宗教形式,它與殷、周人的宗教形式不同,與東方的晉、齊和南方的楚國亦不同,而這種宗教形式也正是秦國當時社會經濟和政治的反映:秦國一方面與戎、狄和中原各諸侯國鬥爭;另一方面又吸收了周人和東方各諸侯國的經濟、政治成果,使自己迅速發展起來。適應這種客觀的需要,於是,就出現了秦國宗教信仰的獨特形式。 作為萬物有靈論的多神教,在秦國居統治地位的哲學思想,當然是唯心主義的。但是,在同客觀世界鬥爭的過程中,樸素的唯物主義思想在秦國也得到了發展,如醫和提出的「六氣」說,就含有唯物主義因素,而「六氣」互相間的制約關係說,也正閃爍出辯證法的光芒。這些都是我國古代思想庫中的精華,有待於進一步研究和闡發。 六、秦國奴隸制的幾個特點 國人、奴隸的反抗鬥爭對秦國社會的影響 春秋時期是中國社會大變革的時期。奴隸的逃亡和暴動,「國人」的起義,從西周末年就此起彼伏,構成這一偉大時代波瀾壯闊的歷史潮流。而當時社會各個階級、各種制度無不受到這一歷史潮流的推動和制約。 奴隸是反抗奴隸主鬥爭的主力軍,各個諸侯國的奴隸和平民都展開了對奴隸主的階級鬥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逃亡,如公元前660年,邢國發生大規模的逃亡和潰散:「邢人潰」;公元前657年,蔡國也出現了同類性質的鬥爭:「蔡潰」。公元前646年,齊國築城的奴隸「役人」因不堪殘酷的虐待,而發生騷動;公元前641年,梁國也發生暴動——「民潰」;公元前624年春,當魯國聯合一些諸侯伐沈國時,沈國民眾已不願為統治者賣命,而發生「潰散」。隨著奴隸制的腐朽、沒落,這種鬥爭規模愈來愈大。 秦國的奴隸制發展較晚,階級矛盾還沒有達到十分尖銳的程度,但奴隸逃亡的現象也已出現,如百里奚為晉國送至秦的媵(陪嫁的男奴),但他到秦國後就逃亡至楚。(見《史記•秦本紀》)這是僅見於記載的一例,沒有記載下來的當然更多。 在風起雲湧的奴隸和國人反抗鬥爭歷史潮流下建立的秦奴隸制政權,不能不受到這一偉大歷史潮流的影響和制約。除了在秦國各種制度上(如上述爰田制)明顯地反映出時代的烙印以外,秦國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和統治策略,也因而表現出一些突出的特點。 有哪些特點呢? 缺乏嚴格的宗法制 宗法制是西周奴隸社會的重要制度,到春秋時期,其他各諸侯國仍然繼續維持著宗法制。但是,由於從西周末年起,社會大變動,使宗法制發生動搖,「禮崩樂壞」就反映了宗法制不能按照原樣維持下去了。因此,春秋時期發展起來的秦國,就不可能像其他諸侯國那樣嚴格地實行宗法制。 宗法制的主要內容是實行嫡長子繼承制。春秋時代各諸侯國的國君以及卿、大夫的世襲地位,均按嫡長子的身份繼承。但是,秦國卻並非一定如此,繼承國君的地位往往不分嫡庶。據記載:秦伯卒,《公羊傳》曰:「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何註:嫡子生,不以名,令於四境,擇勇猛者立之。)其名何?嫡得之也。」這就是說,秦國的君位並不一定傳給嫡長子,而是「擇勇猛者立之」。因此,《公羊傳》的作者,站在宗法制貴族的立場上,把秦斥為「夷」。從秦國君位繼承的事實來看,確是如此:莊公卒,長男世父不立,讓其弟襄公;武公卒,立其弟德公;宣公有子九人,均莫立,而立其弟成公;成公卒,子七人莫立,立其弟穆公。又出子以憲公之孫而被立為國君。總計自襄公建國以後,至穆公以前,共九代國君:襄公、文公、憲公、出子、武公、德公、宣公、成公、穆公。計兄終弟繼者三人(德公、成公、穆公),以次子立者一人(襄公),以孫立者二人(憲公、出子),不明嫡庶者一人(文公。《史記•秦本紀》僅云:「穆公……生文公」,而未雲嫡庶)。以長子身份繼位者僅二人(武公系憲公長子,宣公系德公長子)。就是到了穆公以後,秦國的君位繼承,也無定製。如躁公卒,立其弟懷公,靈公卒,子獻公不得立,隨後由簡公、惠公、出子繼位,最後才立獻公。可見,嫡長子繼承制在秦國並未成為定製。 嫡長子繼承制的不確立,反映秦國沒有嚴格的宗法制,這就使秦國在許多政策和措施方面,顯出與其他諸侯國不同之處。 主要的有什麼不同呢? 選拔人才的標準 宗法制的作用在於維持奴隸主貴族的社會地位。《通志》:「氏,所以別貴賤,貴者有氏,賤者有名,無氏。」所謂氏族即貴族。這種宗法制在用人方面十分強調「親親賢賢」,若違反甚至招來殺身之禍,如「周鞏簡公棄其子弟而好用遠人」(《左傳》定公元年),終於被貴族所殺。「單獻公棄親用羈。冬十月辛酉,襄、頃之族殺獻公而立成公」(《左傳》昭公七年)。即使在楚國也不例外,「聲子通使於晉,還如楚。令尹子木與之語……對曰:『……楚雖有材,晉實用之。』子木曰:『夫獨無族、姻乎?』」(《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另外,楚國的申無宇說「親不在外,羈不在內」(《左傳》昭公十一年),證明宗法制的原則在楚國也是相當嚴格的。 正是由於這種宗法制,各國執政者,大半以宗族任之,宗族以外的人,很少受到重用,偶然有重用者,也不會長久,宗法制限制任用宗族以外的人材,這也是春秋以後各國一天天衰落下去而不能強盛的原因。 秦國由於沒有嚴格的宗法制,同族人被重用的不多,外國的有用人材卻能在秦得到重用。秦國宗族同姓見於記載的,在春秋時只有公子摯、公子、公子,而秦國以外的人卻有:百里奚、蹇叔、由余、丕豹、公孫枝、內史廖、隨會、白乙丙、西乞術、孟明視等。這些人中有來自敵國晉的,如丕豹、隨會;有戎人,如由余。由余「其先晉人也,亡入戎,能晉言。聞穆公賢」,故特來「觀秦」。當秦穆公發現由余「賢」後,「因與由余曲席而坐,傳器而食,問其地形與其兵勢」,並利用反間計,終於使由余「降秦,穆公以客禮禮之,問伐戎之形」。後來「秦用由余謀伐戎王,益國十二,開地千里,遂霸西戎」(《史記•秦本紀》)。又如百里奚為晉獻公的俘虜,「既虜百里奚,以為秦穆公夫人媵於秦。百里奚亡秦走宛,楚鄙人執之。穆公聞百里奚賢,欲重贖之,恐楚人不與,乃……以五羖羊皮贖之,楚人遂許與之。當是時,百里奚年已七十餘。穆公釋其囚,與語國事……語三日,穆公大說,授之國政,號曰五羖大夫。」(《史記•秦本紀》)這在別的諸侯國是不可想像的事。 從以上這些事例中可以看出:秦國的宗法制影響不深,所以穆公才能突破「親」、「貴」的界限,而以是否能維護奴隸制的統治為「賢」與「不賢」的標準。這顯然是較為進步的。 秦穆公的思想 秦國的奴隸制到穆公時代達到極盛時期。這是與秦穆公實行的較為符合客觀規律的政策有關的,而他之所以能這樣做,不是沒有原因的。 首先,秦穆公較為正視現實: 這主要表現在對「民」的認識。「民」在奴隸社會的西周,就是奴隸。郭沫若說:「殷周之盛」的所謂「民」,就是奴隸(《關於周代社會的商討》,見《奴隸制時代》,98~115頁)。雖然有許多同志不同意這種看法,但在還沒有什麼更充分的根據之前,這裡只能暫依郭說,民是奴隸。在奴隸主眼裡,「民」不過是會說話的工具,同牛馬是一樣的:「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者質劑焉。」(《周禮•地官》)可見:「人民」和牛馬等一樣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從西周末年開始了愈來愈激烈的階級鬥爭,在奴隸們的鐵拳打擊之下,奴隸主也不能不對「民」產生畏懼心理。所以,至春秋初年,在奴隸主眼中,「民」已經不像從前那樣無足輕重了。有人說:「吾聞之:國將興,聽於民;將亡,聽於神」(《左傳》莊公三十二年史嚚語);有人說:「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左傳》桓公六年季梁語);還有人說:「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引《大誓》)。這表明:一些正視現實的剝削階級人物,開始對「民」有了新的認識。 在這樣的條件下,秦穆公也懂得重視「民」心的向背。在他繼位後的十二年,公元前648年,晉國發生饑荒,向秦國求援。對於這一問題,在秦國君臣中間發生了一場爭論:公孫枝(子桑)和百里奚主張「輸糧」與晉,但丕豹卻認為:趁晉有災之際,正是進攻的好機會,主張不「輸糧」。最後,秦穆公採納了公孫枝等人的意見,向晉國送去了大批糧食,這就是前面提到的「汎舟之役」。 穆公為什麼願意向晉國送糧呢?他自己說:我雖同晉君有仇,但那裡的民無罪,況且,天災的發生在各國是常有的事,幫助受災的人解除饑荒是「道也,不可以廢道於天下」(《國語•晉語三》)。秦穆公在這裡把「民」看得很重,他這樣考慮問題歸根結底還是從統治階級利益出發的。公孫枝講得很清楚:「重施而報,君將何求?重施而不報,其民必攜;攜而討焉,無眾,必敗。」(《左傳》僖公十三年)就是說:秦給晉輸糧,若晉報償,目的即已達到。若晉忘恩負義,則會失去民心,晉失民心,秦軍伐晉,則必能取勝。他們能看到:戰爭之所以勝、敗,與民「攜」與否,和「眾」之有無關係十分密切,為了戰勝敵國,必須爭取「民」心。因此,穆公和公孫枝等,實際是把爭取民心作為戰勝晉國的一種鬥爭策略。公孫枝甚至這樣明確地說:秦給晉送去糧食,以激起晉國人民對晉君的不滿,而使他們對秦國產生感激之情。那時,秦出兵討晉,晉國人民就不抵抗了。[17]儘管秦穆公等人爭取民心只是一種鬥爭策略,但他們畢竟較為重視「民」的作用了。這雖是十分有限的,然而有些奴隸主連這一點尚且認識不到,秦國的丕豹就是其中的一個,晉國的君臣中更不乏這樣的人。在晉國向秦「乞糴」的公元前646年,秦又恰巧發生災荒[18],也「乞糴」於晉,晉惠公卻聽從了虢射的意見,拒絕給秦糧食。雖然當時晉國的慶鄭曾指出:這樣做,「背施、幸災,民所棄也」(《左傳》僖公十四年),最後是不會有好結果的。[19]但晉惠公根本不聽,堅持不給糧。果然,在下一年(公元前645年)秦與晉在韓地大戰,秦軍人少,但士氣高昂,晉軍人多,但人心渙散。結果晉軍大敗,連晉惠公本人也成了秦國的俘虜。 從對比中可以看出:無論出於什麼動機,秦穆公對民的作用是較重視的。 正因秦穆公懂得「民」的作用,所以在他統治期間能夠實行一些緩和階級矛盾的政策,如對於食「善馬肉」的野人所採取的處理方法,表現了他是一位有遠見的奴隸主階級的代表人物。 秦穆公較為進步的思想和主張,正是當時奴隸和廣大勞動人民鬥爭的結果。 注釋 [1]關於《石鼓文》的來歷、年代考訂及內容,現簡介如下: 石鼓為十個形似大鼓的刻石,每面石鼓上均刻有文字,稱為《石鼓文》。此物初不見稱於世,隋以前未見記載,唐貞觀中,吏部尚書蘇勖紀其事,當時石鼓在天興縣(今陝西鳳翔縣)二十幾里之野地中。(見《元和郡縣圖志》卷二)後鄭餘慶將其遷於鳳翔府夫子廟。經五代之亂,又復失散,宋司馬池復置於府學。北宋大觀(1107年至1110年)中,自鳳翔遷於東京(今開封)辟雍,後入保和殿。金人破宋,又運至燕京(今北京),後一直放於北京。抗日戰爭時期,由故宮博物院運往西南。現存北京故宮博物院。 秦石鼓 《石鼓文》字體為籀文,文體為詩。司馬池移置時失掉一個石鼓,北宋仁宗皇祐年間(1049年至1054年)向傳師在民間求得,但已被人當作石臼而將刻文破壞。因此,現存十石鼓中,有一鼓殘缺特甚。 石鼓文 關於石鼓的年代,有好幾種說法:韋應物認為乃周文王時之鼓,周宣王刻詩;韓愈則以為周宣王時之鼓(見歐陽修:《石鼓文跋》)。宋代學者鄭樵則以為乃秦之物,因《石鼓文》中「殹」字僅見於秦權、秦斤(現「殹」字又見於雲夢秦簡)。所以,石鼓為秦物已為多數學者公認。 但石鼓為秦時哪一代的作品,目前看法尚不一致:有的認為當在惠文之後、始皇之前;鞏豐認為在獻公之前、襄公之後;清末人震鈞認為乃秦文公之物,近人馬敘倫也同意此說;馬衡則認為在秦穆公時所作;郭沫若則認為是秦襄公時所作(參見《石鼓文研究》,見《沫若文集》第十六卷)。本書採用郭說。 關於《石鼓文》的內容,由於年代久遠,自唐代人就已經「忽開滿卷不可識」(韋應物:《石鼓歌》)了,就連有名的學者韓愈,面對石鼓也嘆息:「少陵無人謫仙死,才薄將奈石鼓何。」「詞嚴意密讀難曉,字體不類隸與蝌。」「嗟予好古生苦晚,對此涕淚雙滂沱。」(《石鼓歌》)宋代大詩人蘇軾,見到《石鼓文》同樣難以辨識,他這樣形容道:「舊聞石鼓今見之,文字鬱律蛟蛇走,細觀初以指畫肚,欲讀嗟如箝在口,韓公好古生已遲,我今況又百年後,強尋偏旁推點畫,時得一二遺八九。」(《石鼓》)可見《石鼓文》之難懂。經歷代研究,至近人郭沫若根據數種拓片,將石鼓存留之殘文,加以辨識、考釋,並排列次序。從殘存的《石鼓文》字句中,可以看出有許多是描寫狩獵場面,現將《石鼓文》之釋文照錄如下,供讀者參考: 《汧沔》第一 汧殹(猗)沔沔,烝皮(彼)淖淵。 鯉處之,君子漁之。 澫又(有)小魚,其斿。 帛魚,其氐鮮。 黃帛其(),又(有)鰟(魴)又(有), 其孔庶,臠之, 。其魚隹(惟)可(何), 隹隹鯉。可(何)以之, 隹楊及柳。 《霝雨》第二 □□□(此處原文為方框「□」)癸,霝雨□□(此處原文為方框「□」)。 流迄滂滂,盈濟濟。 君子即涉,涉馬□(此處原文為方框「□」)流, 汧殹洎洎。□□(此處原文為方框「□」), 舫舟囪逮。□□(此處原文為方框「□」)自, 徒馭湯湯,隹舟以(行), 或陰或陽,極深以□(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於水一方。勿□□(此處原文為方框「□」)止, 其奔其敔,□□其事。 《而師》第三 □□□□□□□□□□(此處原文為方框「□」)而師。 弓矢孔庶,□□□□□□□(此處原文為方框「□」)以。 左驂□□(此處原文為方框「□」),滔滔是□□□(此處原文為方框「□」)不(否), 具舊□(此處原文為方框「□」)復,□(此處原文為方框「□」)具來。 □□(此處原文為方框「□」)其寫,小大具□□□(此處原文為方框「□」)來樂, 天子□(此處原文為方框「□」)來。嗣王始□(此處原文為方框「□」), 古(故)我來□(此處原文為方框「□」)。 《作原》第四 □□□(此處原文為方框「□」)猷,乍(作)原乍□(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導我。 □□□(此處原文為方框「□」)除,帥皮(彼)阪□(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草,為卅(三十)里。 □□□(此處原文為方框「□」)微,逌罟。 □□□(此處原文為方框「□」)栗,柞棫其□(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鳴□(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亞箬其華。 □□□□(此處原文為方框「□」),為所斿, □□□□(此處原文為方框「□」),□□(此處原文為方框「□」)盩導。 二日□(此處原文為方框「□」),□□(此處原文為方框「□」)五日。 《吾水》第五 (吾)水既瀞,道既平。 □(此處原文為方框「□」)既止,嘉樹則里, 天子永寍。日隹丙申, 昱昱薪薪,其□(此處原文為方框「□」)道, □(此處原文為方框「□」)馬既迧,□□(此處原文為方框「□」)康康, 駕□(此處原文為方框「□」),左驂□□(此處原文為方框「□」), 右(驂),□□□□(此處原文為方框「□」), 毋不□□(此處原文為方框「□」)。四, □□□□(此處原文為方框「□」)。公謂大□(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及女(汝)□□(此處原文為方框「□」),害(曷)不余□(此處原文為方框「□」)。 《車工》第六 車既工,馬既同。 車既好,馬既。 君子員邋(獵),員邋員斿, 麀鹿速速,君子之求。 角弓,弓茲(巳)寺, 歐其特,其來。 ,即即時。 麀鹿速速,其來大次(恣)。 其朴,其來, 射其蜀。 《田車》第七 田車孔安,鋚勒□□(此處原文為方框「□」), 四介既簡。左驂旛旛, 右驂,於原。 戎止矤,宮車其寫, 秀弓寺射,麋豕孔庶, 麀鹿雉免。其又, 其□(此處原文為方框「□」)夜,四出各亞。 □□(此處原文為方框「□」)旲□(此處原文為方框「□」),執而勿射。 多庶,君子逌樂。 《》第八 □□(此處原文為方框「□」)鑾車,□□(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弓孔碩,彤矢□□(此處原文為方框「□」)。 四馬其寫,六驁□(此處原文為方框「□」)。 徒馭孔庶,□(此處原文為方框「□」)宣搏。 眚車,□(此處原文為方框「□」)徒如章, 原濕陰陽。趍趍馬, 射之。□(此處原文為方框「□」)如虎, 獸鹿如□(此處原文為方框「□」)。□□(此處原文為方框「□」)多賢, 迧禽□□(此處原文為方框「□」),獲允異。 《馬》第九 □□□(此處原文為方框「□」)天□(此處原文為方框「□」)虹□(此處原文為方框「□」)皮□□□(此處原文為方框「□」)走, 馬,。 雉血,□(此處原文為方框「□」)心其一。 □□□□□□□□□□□□□□(此處原文為方框「□」)之 《吳人》第十 吳人憐亟,朝夕敬□(此處原文為方框「□」)。 西北,勿(忽)竈勿代。 □(此處原文為方框「□」)而出□(此處原文為方框「□」),□(此處原文為方框「□」)獻用□(此處原文為方框「□」)。 □□□□(此處原文為方框「□」),□□(此處原文為方框「□」)大祝。 □(此處原文為方框「□」)曾受其,□□(此處原文為方框「□」)寓逢, 中囿孔□(此處原文為方框「□」),(麀)鹿□□(此處原文為方框「□」)。 其□□(此處原文為方框「□」),□(此處原文為方框「□」)。 大□□□□□□(此處原文為方框「□」)求又□□□□□□□(此處原文為方框「□」)是 以上十鼓中,可以看出第五、六、七、八數鼓所載均與遊獵有關。 [2]伯樂善相馬已為人所熟知,九方皋的故事則知道的人很少。現將有關資料摘引於下,《淮南子•道應訓》載: 秦穆公謂伯樂曰:子之年長矣,子姓有可使求馬者乎?對曰:良馬者,可以形容筋骨相也。相天下之馬者,若滅若失,若亡其一,若此馬者,絕塵弭轍,臣之子皆下材也,可告以良馬,而不可告以天下之馬,臣有所與供儋纏採薪者九方堙,此其於馬,非臣之下也,請見之。穆公見之,使之求馬,三月而反報曰:已得馬矣,在於沙邱。穆公曰:何馬也?對曰:牡而黃。使人往取之,牝而驪。穆公不說,召伯樂而問之曰:敗矣!子之所使求者,毛物牝牡弗能知,又何馬之能知!伯樂喟然大息曰:一至此乎?是乃其所以千萬臣而無數者也。若堙之所觀者,天機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內而忘其外,見其所見而不見其所不見,視其所視而遺其所不視。若彼之所相者,乃有貴乎馬者。馬至,而果千里之馬。…… 這裡記載的九方堙即九方皋,堙或作歅、堙,見《廣韻•十七真》:「秦穆公時有九方堙,一名皋,善相馬也。或作。」《列子•說符篇》記載與《淮南子》同。 [3]《文物通訊》為陝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陝西省博物館合編的刊物。 [4]安陽武官村商王陵墓全長90米,墓室長14.2米,寬12.3米,深7.3米,總面積約350平方米,土方量約1710方。 [5]關於陝西鳳翔秦公大墓發現的鐵器問題。由於目前發掘工作尚在進行中,故詳細的發掘報告還未見到發表。但是,陝西省文管會和陝西省博物館編髮的《文物通訊》第4、5期中,已發表了《鳳翔春秋秦公陵墓鑽探記》和《鳳翔發現春秋最大的墓葬》兩篇報道。在這兩篇報道中,先後提到該墓經碳14測定的年代為公元前870±150年,以及出現鐵工具的消息。據此,可以初步判斷該鐵工具最晚也應是春秋晚期以前埋入地下的。 據悉:在秦公墓中出土的三件鐵鎛,其中有一件是在五號殉奴凹內發現的,鐵鎛就在殉奴屍骨的頭下。該鐵鎛示意圖見下: 目前,考古工作者在鳳翔秦墓中不斷有新發現,相信將來有關資料發表後,必然有助於鐵器出現的年代問題的解決。 [6]據陝西省雍城考古隊《鳳翔八旗屯秦國墓葬發掘報告》。 [7]認為秦國有井田的同志,只不過是根據商鞅變法時有「廢井田」之說從而逆推出來的結論而已,這個問題本書以後還要論及。認為無井田的同志也沒有專門作詳細的論證,如范文瀾不僅否認秦國有井田,而且根本不相信中國歷史上存在過井田制,早在1941年他就明確指出:「井田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無法證明其存在。從金文以及經典比較可靠的材料看來,兩周的田用一田、十田、五十田、一百田、六十田計算;畝用百畝、千畝、十萬、七十萬、一百萬計算。並沒有井田的形跡。」(《中國通史簡編》,53頁,1941)在1964年修訂版的《中國通史簡編》中,范文瀾還堅持認為「周土地法以一田為單位」,「田與田中間,一大片田與一大片田中間,必須劃分各種疆界,疆是通車的大路,或人行的小路,如大路通南北,則小路通東西……大小路交錯,像無數井字」,「人住邑中必須飲水,因此邑必有井」。「井與邑關係如此密切,所以一邑也得稱一井,但不是孟子所說的井」(第一編,第三章,142、143頁)。他還明確指出:「說井田廢於商鞅,是腐儒的謬說」(第一編,第五章,234頁)。可見,范文瀾是根本否認秦國存在井田的。徐中舒教授也在《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一文中提出「秦無井田」(《中國奴隸制和封建社會分期問題討論集》)。 [8]以前有不少學者都對爰田進行過研究,並作出有益的貢獻,但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爰田只是一種定期分配份地的制度,屬於井田制的範圍,也就是說爰田只是井田制的一種實施辦法。這種解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有許多矛盾無法解釋:如爰田制的基本內容「三年一換土易居」(《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為何「換土易居」呢?因各家所耕的土地質量不一樣,有「上田」、「中田」和「下田」之分,「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漢書•食貨志》)。這也是《周禮•大司徒》記載的:「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顯然,爰田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每家(室)所耕的土地質、量均不一樣,因此才有必要定期換田。而井田制則完全不同,那是「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八家皆私百畝」。這裡根本沒有注意到土質的好壞,因而沒有數量多少的區別,所以也不需換田。很明顯,在有關井田的記載中,是與換田的內容不相容的。硬要把這兩種田制扯在一起,必然有許多矛盾無法解釋,這也是井田制問題長期弄不清的原因之一。 首先把井田和爰田看成兩種田制的,是徐中舒教授。徐先生在《試論周代田制及其社會性質》一文中,得出了十分重要的結論:「《周禮》中原有三種不同的田制:一種是屬大司徒所掌的不易、一易、再易的爰田;一種是屬遂人所掌的,『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爰田,還有一種是屬於小司徒所掌的井田」(《中國的奴隸制與封建制分期問題論文選集》,479頁)。徐先生的這種明確論斷將有關井田、爰田以及古代土地制度的一切混亂記載,鉤稽出清晰的線索,這是理解《周禮》和《孟子》有關田制記載的一把鑰匙,用這把鑰匙去開古代土地制度迷宮之大門,許多問題會迎刃而解。 不過,徐先生的解釋也有兩點不足:一、所謂「《周禮》中原有三種不同的田制」,實際只是兩種:井田和爰田。這一點,徐先生文章本身已說得很清楚,不必解釋。二、徐先生把這兩種田制當成平行的,它們是同時存在的,井田與爰田的區別只在於實施的地區不同:「井田是從高地農業基礎上,在肥沃低地上逐漸發展起來的田制。」「換耕制的爰田,是人類社會發展中普遍存在的制度。從歐洲到亞洲都是存在的。井田,只是適合於中國東方低地的田制,不是普遍存在的。西周生產力,就是以爰田制的三田制,和年年耕種的井田制,作為最高指標」(《中國的奴隸制與封建制分期問題論文選集》,460~461頁)。徐先生的這種看法是不符合歷史事實的,如說:「秦晉高原的耕地,必須有休耕的換田制,不像井田可以年年耕種」(487頁)。把換田的原因歸結為「高原」。如果是這樣,那麼在秦、晉這一高原地區則應根本不曾存在過井田。但是,實際上在秦建國以前的西周,以及公元前645年作爰田以前的晉國,同樣也實行的是井田。可見,井田和爰田的實施,原因不在於地的高低,而在於生產關係的變動,爰田是井田制崩潰以後出現的一種田制,這種田制對井田制的生產關係作了某些調整(如剝削的形式和奴隸地位的改變),雖然這種調整沒有根本改變奴隸制的生產關係,但它確是對井田制的一種改良,是屬於奴隸制土地國有這個範圍內的改革,如秦的爰田就是在西周井田制崩潰以後建立的,晉國「作爰田」也是在原來本國井田制已不能維持的時刻出現的。因此,爰田制是井田制的發展,雖然它沒有改變奴隸制土地國有的性質,但奴隸制國有土地本身也有發展、變化,不承認這一點是不客觀的。 井田和爰田的關係,是古代土地制度史上的大問題。因本書內容所限,不可能全面闡述。但因筆者提出的看法又與當前流行的觀點相左,故不得不在此作一些說明。另外,筆者專門寫了《井田與爰田》(載《人文雜誌》,1979(1))一文,論述這一問題,以就教於各方面專家和廣大讀者。 [9]最近,有人對古來左、右史分職的說法提出質疑,指出「左、右史分職之說是毫無根據的臆斷」(《左右史分職說質疑》,載《歷史研究》,1979(1)),與筆者意見正相一致,而其考證甚為精當,讀者可參考。 [10]關於西乞術、白乙丙、孟明視誰是百里奚之子,誰是蹇叔之子的問題,各個文獻記載不一致。如《呂氏春秋•悔過》:「蹇叔有子曰申與視。」(高誘註:「申,白乙丙也;視,孟明視也。」)《公羊傳》云:「百里奚與蹇叔哭其子,然則孟明視為百里奚子。」《穀梁傳》同。《本疏譜》云:「或以為西乞術、白乙丙為蹇叔子。」《史記•秦本紀》云:「遂發兵,使百里奚子孟明視、蹇叔子西乞術及白乙丙將兵。」可見,這些記載是十分混亂的。不過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他們皆因世襲而為將,這也是那些記載的共同點。 還有一種看法,亦不可不提及,即認為百里奚與孟明視實為一人:「大概百里奚,是姓百里名視字孟明。其所以又名奚者,考奚之本義為隸役……百里奚最初是一個賣身的奴隸。所以後來的人,就以奚稱之。」(馬元材:《秦史綱要》,29頁)不過,這種看法實屬勉強。若按這樣說法,不僅把百里奚和孟明視兩人中要否定掉一個,而且要把《史記•秦本紀》所載的許多事實都視為虛構。如百里奚為秦穆姬之媵,如穆公訪蹇叔與百里奚,如蹇叔與百里奚哭阻秦師,以及率秦師的三員大將為西乞術、白乙丙和孟明視等等。幾乎等於說司馬遷所寫的這一段全系偽造,這顯然是不可能的。誠然,《史記》關於這幾個人的記載與《左傳》、《呂氏春秋》等書有些地方小有出入。如《左傳》無百里奚之名,只有百里(僖公十三年),孟明和百里孟明視(僖公三十二年及文公元年、二年),孟明視(文公二年)。但這並不能證明「百里奚孟明視即是一人」,因為何以見得不是《左傳》有疏漏呢?而《史記》的記載正可補充《左傳》記載中上述幾個人名的混亂。至於《呂氏春秋》、《戰國策》中的記載,以及李斯《諫逐客書》中提到的諸人名,與《史記•秦本紀》所載均有不一致之處,也並不奇怪。因為這些書均非史書,作者引史的目的在於發揮某一種論點,並不拘於嚴格的史實。這一點,從最新出土的《戰國縱橫家書》與《戰國策》的對照中,就可得到證明。總之,古代史籍記載的混亂,確是事實,但因此而認定百里奚或孟明視中有一個是不存在的,其理由是不充分的。 [11]關於「咸畜胤士」或「胤士咸畜」這四個字的理解,是有不同意見的。郭沫若認為:「『咸畜胤士』,鍾銘作『咸畜百辟胤士』,晉公言『咸畜胤士』。孫詒讓云:胤士之義以聲考之,當讀為尹士。《廣雅•釋詁》:尹,官也,尹士猶言官士矣。余意胤殆叚為俊,《禮•王制》:『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書•皋陶謨》:『俊義在官』語義相近。」(《兩周金文辭大系•秦公考釋》)然而,陳直先生與孫詒讓和郭沫若的意見均不一樣,他認為:「胤,士謂父子承襲之世官,《說文》:『胤,子孫相承續也。從肉、從八,象其長也,從么,象重累也』。又《說文》訓『咸,皆也』,訓『蓄,積也』,本銘謂悉積官職子孫繼續相承,秦國如百里奚有孟明視,蹇叔有西乞術、白乙丙,皆相繼為卿士之證。桓公葵丘之會,令士無世官,足證世官在春秋時已成為一種普遍制度。」(《讀金日札》上冊) 筆者以為陳先生的看法是較為正確的,因為銘文本極流暢;若以孫詒讓之解法,認為「胤」乃「尹」之轉音,反而十分費解。陳先生的解法與秦國歷史事實也十分符合。 [12]《采菽》,這是《詩經•小雅》中的一篇,詩曰:「君子來朝,何錫予之?雖無予之,路車乘馬。」 [13]《黍苗》也是《詩經•小雅》中的一篇,詩曰:「芃芃黍苗,陰雨膏之。」重耳賦此詩是希望得到秦穆公的援助。 [14]《鳩飛》是《詩經•小雅•小宛》之首章,詩曰:「宛彼鳴鳩,翰飛戾天。我心憂傷,念昔先人。明發不寐,有懷二人。」穆公賦詩的意思是表示一定要幫助重耳回國搶奪君位。 [15]《河水》詩曰:「沔彼流水,朝宗于海。」意思是流水歸大海。這裡重耳表示當上晉君以後定要朝事秦君。 [16]《六月》詩云:「王於出征,以匡王國。」「王於出征,以佐天子。」「共武之服,以定王國。」這是穆公預言重耳將來必成大業的意思。 [17]《國語•晉語三》:「公孫枝曰:『君有施於晉君,晉君無施於其眾。今旱而聽於君,其天道也。君若弗予,而天予之,苟眾不說,其君之不報也則有辭矣。不若予之,以說其眾。眾說,必咎於其君。其君不聽,然後誅焉。雖欲御我,誰與?』」 [18]公元前646年秦國發生災荒時,《左傳》僅書「秦飢」,而公元前647年晉國的災荒《左傳》卻記「晉荐饑」(僖公十三年、十四年),據杜預註:「薦者,重也。」(《春秋左傳集解》)可見,秦、晉兩國災荒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19]《左傳》載慶鄭的原話是: 背施無親,幸災不仁,貪愛不祥,怒鄰不義。四德皆失,何以守國? 棄信背鄰,患孰恤之?無信患作,失援必斃,是則然矣。 背施幸災,民所棄也。近猶仇之,況怨敵乎?(僖公十四年) 《國語•晉語三》記載慶鄭的話是: 已賴其地,而又愛其實,忘善而背德,雖我必擊之,弗予必擊我。 這些言論,充分說明統治階級一些人物懂得民心向背與戰爭勝負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