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論叢 · 王瑬
——道光間建議管理貨幣及白銀國有政策者
《續清經世文編·錢幣門》載有王瑬之《鈔幣議》,乃一管理貨幣及白銀國有之詳細方案也。如下文所考,王瑬乃道光間人,而此議乃倡於鴉片戰爭之前,此時此議,不獨在我國,即在世界,亦為創見。其議固未嘗有任何實際影響,然此經濟學史上重要無倫之文件,見於極習見之書中,而近廿餘年來治我國學術史者竟未嘗注意及之,滋可異也。今先述其建議之大要,次考王瑬之時代及事績。
(一)王瑬之貨幣制度建議要略
①貨幣限用鈔票及銅錢兩種,其發行權皆由政府專之。「鈔分七等:曰五千貫,曰千貫,曰五百貫,為大鈔;曰百貫,曰五十貫,為中鈔;曰十貫,曰二貫,為小鈔,二貫以下無鈔,更鑄當百、當十大錢,以便民用。錢分三等。」「或曰:何不銀鈔兼用?答曰:苟欲兩利而俱存之,則銀與鈔必互相低昂,而其價不能劃一也。明之已事可征矣。明初禁銀不用而鈔行,其後弛禁而鈔漸不行,故必廢銀不用而鈔重也。」「或曰:何不並錢廢之?答曰:既用鈔則用錢之自少;若必並錢廢之,則鈔必瑣屑而不可行也。」
②由政府以鈔幣及大錢換收民間之銀,並「下令二年之後,鈔法通行,禁民間不得以銀為幣,和以銀交易者沒入其銀與物,以其半賞告者,惟為器皿不禁」。或曰:國家何不徑自行鈔,而必易民間之銀乎?答曰:「以鈔易銀者,非貪天下之銀也。蓋徑自用鈔則銀歸無用,而富家之藏銀者受其害,惟以鈔易銀,則民之貧富,通如其故,富者自不怨矣。」收銀之辦法如下:
(甲)以大鈔、中鈔發與各銀號,即禁其不得私出會票。……半年之後,覆其換銀若干,如已用完,則收其銀,……以一分之利與銀號。
(乙)以小鈔及當百、當十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錢票(按當時錢莊多私出錢票,故云),民以銀易錢即小鈔易之。如銀數不滿二貫,或有零者則以大錢與之。半年之後,覆其所入銀數,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與錢莊。
(丙)民以銀(直接向政府)易鈔,在下令半年之內,准加一分之利與之;一年之內,加五厘之利與之;一年之後照時價不加。
(丁)民以鈔納錢糧及關稅者,二貫之鈔准折二貫二百文。(後此當是限於下令後二年之內。)
③政府對收得之白銀之處置如下:「禁銀之後,募商人領銀開設管局,撻造銀器,以減半之價售於民間……(是時)民以銀易鈔者亦作半價。」
④銅亦收歸國有。「設立收銅之局,民間有賣銅器者,官重價收之,以供鼓鑄。禁絕撻造銅器之鋪,惟銷鈕樂器不禁。其餘銅器不准民間買賣,胥吏不得向民間搜刮舊銅器,以致騷擾。」
⑤關於國際貿易之辦法如下:「商人與外洋交易,准以鈔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銀去;及還,准以銀易鈔,出入口價如一。銀器不准載入外洋。」又「外蕃貢使入朝,欲市中國之貨者,准以銀易鈔行用」。
⑥此新貨幣制度所予政府之財政上莫大便利,亦王瑬所見及。他主張此制實行後,政府既有充裕之財力,應舉行下列諸惠政:
(甲)令學中(謂地方學官)稽察貧士,給鈔周恤。
(乙)民有鰥寡孤獨,及遇水火凶荒之災,皆發鈔賑給。
(丙)地方有水利當興及荒土可耕者皆發鈔修治。
(丁)關稅、田賦、鹽課,皆議減。
(二)王瑬事跡考
《續清經世文編》雖錄王瑬之文卻不著其里貫、年世,更無論其平生。流行之人名辭典中亦不見王瑬之名。予按《海外番夷錄》有王瑬一短序,為《鈔幣議》而外,作者遺文之存於今者,且可藉以考知關於作者之若干重要事實。茲全錄於下:
近世多博聞強識之士,其著述每長於輿地。若予所識,沈君小宛、徐君星伯、沈君子敦,雖古曹耽、劉敞之徒,未之或先也。然其書往往詳於中國,略於外洋。豈以耳目所不及,遂存而不欺歟?方今烽煙告警,有志者抱漆室憂葵之念,存中流擊楫之思。外洋輿地,不可以弗考也。而前史所載綦略。即以《明史》考之,與今勢有不同。獨《海錄》一書,近而可征。蘊香侄素愛奇書,樂以公之於人。得其本而梓之。附以他書言海事者,粲然可觀。吾嘗嘆刻書者未能有益於世也。若蘊香之用心,其真切於時務者哉!道光壬寅孟秋,王瑬序。
據此序可知關於作者三事。
①作者之交遊有徐星伯、沈小宛、沈子敦。二沈未詳,俟續考。徐星伯即大興徐松,為嘉道間第一流之學者。作者獲與之交遊,當亦一時博聞之士也。
②《序》作於道光壬寅,即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實《南京條約》訂定之年也。是時作者已與當世名宿論交,年當在四十上下。以此推之,作者之一生,當占十九世紀之前六七十年。
③作者有侄為一收藏家,且能刊異書,則作者之家也似當是俗所謂「書香人家」。
《鈔幣議》之撰年不可確考。但其中涉及外人之來華互市只有「外番貢使入朝,欲市中國之貨者,准以銀易鈔」云云。顯已泄露時世背景,使此文撰於《南京條約》成立,五口通商實現之後,以作通達時務之人,當不作此等語也。
從《鈔幣議》本文中,可考知關於作者三事。
①作者於我國鈔幣史曾作深澈之探究。《鈔幣議》一文大部分為我國鈔幣史之分析。而其個人之建議則附於其後,故不易為讀者所注意也。
②文末《附識》有云:「耕當問奴,織當問婢,錢幣當問富商大賈。故與精於會計者參酌事情,思其興利防弊之法,略備於此。」(防弊法之細節,前段提要中從略)
以上二事明《鈔幣議》之淵源。
③《附識》又有云:「瑬嘗擬《時務策》十數篇,觀者頗不以為非。後閱諸書,則前人多先我而言者,特所論有詳略耳,因不欲存。惟鈔法一事,疑者十人而九,前人亦罕論及此者。陸中丞《均問齋文鈔》、賀方伯《經世文論》,僅載銅錢之說,而為錢鈔之利皆未其及。故詳考諸書。反覆思維,求其有利無害之方著為此論。」可知作者為清末最初諳時務者之一人,又可見其對《鈔幣議》之自負而並世知音之希也。
又梁章鉅《浪跡叢談》中《請行鈔法條》有云:
近在江南,讀王亮生學博所撰《錢幣芻言》,至詳至確。謝默卿郡丞又隱括為《鈔貫說》,至簡且明,皆可坐言而起行。成書具在,無庸贅述。
此王亮生當即王瑬。本訓「垂玉,有瑩亮之質」,故名「瑬」而字「亮生」。審爾則《錢幣芻言》乃《錢幣議》之本名。此小冊初行於江南,則作者當是江南人。由「學博」之稱可知作者為一生員,無怪其興利之議首令「學中」賙恤貧士也。凡此事,若編檢江南府縣郡之《選舉志》當可證實,惜撰此文時作者方避寇滇南,無緣得見此等志書也。
原載《益世報·史學副刊》(重慶版),1940年3月28日、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