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論叢 · 戴東原乩語選錄乙編之一(為竊書案答辯)
乩(降壇詩):
仙家雞犬近來瘠,
金盤玉粒終何益?
更豢鸚鵡稱能言,
啁晰聲中聞霹靂!
本仙休寧戴震又來也。
素:久違了,東原大仙。為什麼有兩年多,屢次請大仙都請不動?
乩:「邦無道,其默足以容。」
素:上半句似乎要斟酌。
乩:我所謂道,原非常道。歷史上有一等時代,在其中,不忍對被壓迫者下井落石的人,只合緘默。
素:不過近來至少有一件事,大仙不容緘默。
乩:什麼事?
素:涉及大仙飛升以前的事。
乩:到底什麼事?
素:大仙竊書的事。近來孟心史先生又把這場公案提出,而且似乎兩罪俱發。
乩:何來兩罪?
素:分開來說罷。第一,大仙得承認竊趙校《水經注》的舊罪。
乩:礙難承認。
素:那麼,大仙承認見過趙校《水經注》麼?
乩:我原沒說沒見過,或暗示沒見過呀!四庫中關於《水經注》部分由我戴某一手包辦是時人所共知的。趙誠夫的《水經注釋》四十卷、《刊誤》十二卷著錄於四庫,即由我署名校上,並撰提要。我在這提要中還誇他「考據訂補,亦極精核。……旁引博征,傾為淹貫,訂疑辨偽,是正良多。自官校宋本(素痴按,東原以大典本為出於宋本)以外,外間諸刻,固不能不以是為首矣」。我在《直隸河渠書·唐河》卷一中也說過:「杭人趙一清,補註《水經》,於地理學甚核。」我對於誠夫和他的校釋水經注,一再推重。人家卻說我裝作沒看見趙校《水經注》,公理何在?假如我有意盜竊誠夫的書,何不把他屏於四庫之外,連目也不存?
素:可是大仙校定的四庫本《水經注》,內中好些地方說是依據《永樂大典》的,今人覆按,卻不同於大典本,而同於趙校本,這又何說?
乩:你自然不知道我們當日的一段苦衷。捧大典即所以歸美於中秘的意思。歸美於中秘乃是當日識時務的館臣一致的態度。紀曉嵐先生頭一個就要這樣辦。說我因為歸美於中秘,不擇手段,我誠無辭。若說我存心要掠奪人家一點校勘的功勞,那麼我戴某雖不肖,何至要靠一部書的校勘來爭學術界或學術史上的地位?
素:為什麼要歸美於中秘?
乩:歸美於中秘乃所以歸美於君。你讀《水經注》提要,可曾注意到這些話?「今以《永樂大典》所引,各案水名,逐條參校。……神明煥然頓還舊觀。三四百年之疑竇,一旦曠若發蒙。是皆我皇上稽古右文,經籍道盛,琅嬛宛委之秘,響然並臻,遂使前代遺編,幸逢昌運,發其光於蠢簡之中,若有神物?呵,以待聖朝而出者。是亦曠世之一遇矣。」假如我據實直書,這些頌聖的話從何說起?
素:為什麼要說這些肉麻的話?
乩:一言難盡。要解答這個問題,請細讀陽世當今的雜誌和報紙。
素:趙誠夫的美,大仙以歸於中秘,那麼大仙本身亦有美麼?
乩:有的,有的,就在厘別經注的義例。
素:大仙還提那些義例哩!其中第二例,「水道所過,經雲經,注則雲徑」:孟先生指出,趙誠夫在本書的附錄的按語裡已經說過。
乩:官書例不著所出。而且我立了三例,此不過其一。
素:孟先生說,「戴君之第一例,所謂注文毓。一水內必詳其注入之小水,以間廁其間。是以主水之名,屢舉不厭。雖注入之小水,有所攜帶者相間,亦屢舉小水之名,云云。東潛於此攜帶之小水,指明其為注文之生枝發葉,歧中有歧,特推廣注中注之例,用小一等之字書之,以別於直接注入主水之小水。使學者隨文辨認,一目了然。較之空設一例,仍使淺學按例尋求,不易立判者,用意疏密何如」。
乩:我根本不贊成注中有注之說,理由詳趙書提要。庫本已經把經注分開,何待「淺學按例尋求」?以涉及小水之文屬注,這是趙君與我所同的。但我更進一步以為此等枝葉只能屬注,不能屬經,而立為判別經注之一法。趙君只注意個別的事實,而我則歸納成一條公例。這其間是有一大差別的。
素:孟先生又說,「若夫第三例謂縣與故縣之別,經時之縣,注時已成故縣,此可為辨認經注之一法,東潛視此,似以為當然之事,不在鄭重定例之中」。
乩:誠夫是否「以(此)為當然之事」,我無從得知。孟先生又烏從而知之?「似」之雲者,已是「遁辭知其所窮」了。誠夫沒有「鄭重定例」,而我「鄭重定例」,這便是我的一點小貢獻。不自覺的肯斷和自覺的「立法」,這其間也是有一大差別的。
素:剛才說「兩罪俱發」。大仙還有一個罪案,那就是偷趙誠夫的《直隸河渠水利書》。
乩:那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直隸河渠書》是官修的書,我不過把誠夫的初稿刪定之後,錄一副本,藏之於家。我何嘗在上面署有自己的名字?我生時既沒有當為自己的著作而發刻,死時也沒當為自己的遺稿而托人刊行。至於後人認為我的遺書,那是他們的錯誤。他們又不相信扶乩,否則我可以把他們糾正。
素:那麼,大仙簡直是被冤枉了?
乩:就《水經注》而論,也不盡然。當年為討乾隆皇帝的喜歡,不惜扭歪事實;現在想來,是可恥的。不過那個時代的士大夫沒有「得君」的需要呢!為著「得君」,誰還顧得真理呢?我為著「得君」而抹煞了的只不過一個人校書的功勞;有些人為著「得君」而抹煞了的卻是血寫的歷史!(乩停)
署名「素痴」,原載《大公報·圖書副刊》第169期,1937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