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講義 · 第四章 八旗制度考實

孟森 《清史講義》
清一代自認為滿洲國,而滿洲人又自別為旗人。蓋即以滿為清之本國。滿人無不在旗,則國之中容一八旗,即中國之中涵一滿洲國,未嘗一日與混合也。然自清入中國二百六十七年有餘,中國人無有能言八旗真相者。既易代後,又可以無所顧忌,一研八旗之所由來,即論史學,亦是重大知識,然而今尚無有也。蓋今始創為之。 淺之乎視八旗者,以為是清之一種兵制,如《清史稿》以八旗入《兵志》是也。夫八旗與兵事之相關,乃滿洲之有軍國民制度,不得舍其國而獨認其為軍也。至《食貨志》亦有八旗丁口附戶口之內,稍知八旗與戶籍相關矣,然言之不詳,仍是膜外之見,於八旗之本體究為何物,茫然不辨,則以其蛻化之跡,已為清歷代帝王所隱蔽。不溯其源,無從測其委。以其昏昏而欲使人昭昭,宜其難也。 八旗者,太祖所定之國體也。一國盡隸於八旗,以八和碩貝勒為旗主,旗下人謂之屬人。屬人對旗主有君臣之分。八貝勒分治其國,無一定君主,由八家公推一人為首長。如八家意有不合,即可易之。此太祖之口定憲法。其國體假借名之,可曰聯邦制,實則聯旗制耳。太宗以來,苦心變革,漸抑制旗主之權,且逐次變革各旗之主,使不能據一旗以有主之名,使各旗屬人不能於皇帝之外,復認本人之有主。蓋至世宗朝而法禁大備,純以漢族傳統之治體為治體,而尤以儒家五倫之說壓倒祖訓,非戴孔、孟以為道有常尊,不能折服各旗主之稟承於太祖也。世宗制《朋黨論》,其時所謂朋黨,實是各旗主屬之名分。太祖所制為綱常,世宗乃破之為朋黨,而卒無異言者,得力於尊孔為多也。夫太祖之訓,亦實是用夷法以為治,無意於中夏之時,有此意造之制度,在後人亦可謂之亂命,但各旗主有所受之,則憑藉固甚有力。用儒道以易之,不能不謂大有造於清一代也。夫儒家名分之說,在中國有極深之根柢,至今尚暗資束縛者不少耳,而國人或自以為已別有信仰,脫離崇儒之範圍,此亦不自量力之談耳。 凡昔人所紀之八旗,若明末,若朝鮮之與清太祖、太宗同時所聞,皆非身入其中,語不足信。而清代官書,則又抹殺實狀。私家更無述滿洲國本事者。故求八旗之真相,頗難措手。但言清事,非從清官書中求之,不足徵信。於官書中旁見側出,凡其所不經意而流露者,一一鉤剔而出之,庶乎成八旗之信史矣。 八旗之始,起於牛錄額真。牛錄額真之始,起於十人之總領。十人各出箭一枝,牛錄即大箭,而額真乃主也。此為太祖最初之部勒法。萬曆十一年癸未,太祖以父遺甲十三副起事,自後即有牛錄額真之部伍。吞併漸廣,糾合漸多,至萬曆二十九年辛丑,乃擴一牛錄為三百人,而牛錄額真遂為官名,蓋成率領三百人之將官。當時有四牛錄,分黃、紅、藍、白四色為旗,蓋有訓練之兵千二百人矣。 征服更廣,招納更多,一牛錄三百人之制不變,而牛錄之數則與日俱增。自二十九年辛丑至四十三年乙卯,所增不止女真部族,除夜黑後於乾隆時改葉赫外皆已統一,且蒙古、漢人亦多有降附。蓋十四年之間增至四百牛錄,則為百倍其初矣。於是始設八旗。蒙、漢雖自為牛錄,猶屬於一個八旗之內,而八旗之體制則定於是。後來蒙、漢各設八旗,不過歸附之加多,於八旗建國之國體毫無影響。此《會典》及《八旗通志》等官書所能詳,無庸反覆鉤考矣。 《武皇帝實錄》:「辛丑年:是年,太祖將所聚之眾,每三百人立一牛祿厄真管屬。前此凡遇行師出獵,不論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滿洲人出獵開圍之際,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總領,屬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許錯亂。此總領呼為牛錄華言大箭厄真厄真,華言主也。於是以牛錄厄真為官名。」 又,乙卯年:太祖削平各處,於是每三百人立一牛錄厄真。五牛錄立一紮攔厄真。五紮攔立一固山厄真。固山厄真左右立美凌厄真。原旗有黃、白、藍、紅四色,將此四色鑲之為八色,成八固山。 《武錄》文本明了,不明則附註,頗詳原始。其後改修《高皇帝實錄》,屢修而屢益不明。 《八旗通志》:「太祖高皇帝初設四旗。先是,癸未年,以顯祖宣皇帝遺甲十三副征尼堪外蘭,敗之。又得兵百人,甲三十副。後以次削平諸部,歸附日眾。初,出兵校獵,不論人數多寡,各隨族長屯寨行,每人取矢一,每十人設一牛錄額真領之。至辛丑年,設黃、白、紅、藍四旗。旗皆純色,每旗三百人,為一牛錄。以牛錄額真領之。(原案云:謹案是年為編牛錄之始,嗣後設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等官。梅勒章京等名,自天聰八年四月辛酉始定。惟固山額真存。雍正二年,以八旗都統印信「額真」二字作主字解,非臣下所得用,改為固山諳班。茲謹按年月,於改定以後書新名,改定以前仍舊稱,以昭初制。)甲寅年《實錄》作乙卯,始定八旗之制,以初設四旗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種,為八旗。(原註: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每三百人設牛錄額真一,五牛錄設甲喇額真一,五甲喇設固山額真一,每固山設左右梅勒額真各一,以轄滿洲、蒙古、漢軍之眾。時滿洲、蒙古牛錄三百有八,蒙古牛錄七十六,漢軍牛錄十六。」 以上三百有八牛錄中,有滿洲蒙古牛錄,當是滿、矇混合之牛錄。七十六蒙古牛錄,則為純粹之收編蒙古牛錄。當設四旗時,牛錄額真以上,無統轄之上級官,知其初即以一牛錄為一旗。後來牛錄之數滋多,甲喇、固山,層累而上,亦必不俟乙卯而始有上級之統轄,特至乙卯始勒定製度耳。 八旗各有旗主,各置官屬,各有人民,為並立各不相下之體制。終太祖之世,堅定此制,不可改移。太宗不以為便,逐漸廢置,使稍失其原狀,而後定於一尊,有為君之樂。己身本在八大貝勒之列,漸致超乎八貝勒之上,而仍存八貝勒之名。既塗飾太祖之定法,又轉移八家之實權,其間內並諸藩,所費周折與外取鄰敵之國相等,然其遺蹟不能盡泯。至世宗朝而後廓然盡去其障礙。蓋以前於太祖設定之八家,能以其所親子弟漸取而代之,至世宗則並所親之子弟,亦不願沿襲祖制,樹權於一尊之外,此又其更費周章者也。 終清之世,宗室之待遇有所謂八分。分字去聲。恩禮所被,以八分為最優,故封爵至公,即有入八分、不入八分之別。此所謂八分,亦只存太祖時建立八家之跡象。八分為舊懸之格,無固定之八家,故宗室盡可以入八家或不入八家也。 《宗人府事例》封爵:「九不入八分鎮國公,十不入八分輔國公。」案語云:謹案天命年間,方立八和碩貝勒,共事議政,各置官屬,凡朝會燕饗,皆異其禮,賜賚必均及,是為八分。天聰以後,宗室內有特恩封公,及親王餘子授封公者,皆不入八分。其有功加至貝子,准入八分。如有過降至公,仍不入八分。」 八和碩貝勒,世無能盡舉其名者。實則其名本未全定。且和碩貝勒亦本無此爵名,而即沿以和碩貝勒為稱,亦竟無八人之多。蓋許為旗主,即稱為和碩貝勒,即未必許為旗主,對外亦常以八和碩貝勒為名號,此皆由太祖定為國體,不得不然。入關以後,乃不復虛稱八和碩貝勒。但旗主之實猶存,至雍正朝乃去之耳。 《東華錄·太宗錄》首:「丙辰年,太祖建元天命,以上及長子代善,第五子莽古爾泰,弟貝勒舒爾哈齊之子阿敏,並為和碩貝勒。國中稱代善大貝勒,阿敏二貝勒,莽古爾泰三貝勒,上四貝勒。」(《國史》舊《代善傳》,載此事盡同。) 據此,八和碩貝勒中,有明文授此爵者為四人,而太宗居其一,且以齒為序而居最後。今考之《太祖實錄》,則並無此明文。而天命元年未建號以前之勸進,已稱「由此四大貝勒為領袖」,則以為建元時授此爵者,亦不成文之賞典也。《東華錄》所據之《實錄》云然,仍以《東華錄》證之: 《東華錄·太祖錄》:「天命元年丙辰(明萬曆四十四年),春正月壬申朔,大貝勒代善、二貝勒阿敏、三貝勒莽古爾泰、四貝勒(貼黃),及八旗貝勒大臣,率群臣集殿前,分八旗序立。上升殿,登御座。貝勒大臣率群臣跪。八大臣出班跪進表章。侍衛阿敦、巴克什額爾德尼接表。額爾德尼前跪,宣讀表文,尊上為覆育列國英明皇帝。於是上乃降御座,焚香告天,率貝勒諸臣行三跪九叩首禮。上復升御座。貝勒大臣各率本旗行慶賀禮,建元天命,以是年為天命元年。時上年五十有八。」 《錄》載此時,已序大、二、三、四貝勒,則以四人為和碩貝勒,應早在其前。又以此四貝勒冠八旗貝勒之上,似四大貝勒之分,高出八旗。此皆昧乎太祖時八旗八和碩貝勒之事實。 乾隆四年修定之《太祖高皇帝實錄》,大致與《東華錄》同。而所敘四大貝勒,則更含混至不可通。 《錄》云:「丙辰正月壬申朔,四大貝勒、代善、阿敏、莽古爾泰及八旗貝勒大臣。……」此以「四大貝勒」四字當太宗,若不知太宗與諸兄合稱四大貝勒者。愈改愈不合。《武皇帝實錄》最近真相。 《錄》云:「丙辰歲正月朔甲申日誤。應從後改本作壬申,八固山諸王率眾臣聚於殿前排班。太祖升殿,諸王臣皆跪,八臣出班,進御前,跪呈表章。太祖侍臣阿東蝦蝦為滿語侍衛、厄兒得溺榜式榜式即巴克什。皆由漢文博士之音譯。後來作筆帖式,亦此音變。接表,厄兒得溺立於太祖左,宣表,頌為列國沾恩英明皇帝,建元天命。於是離坐,當天焚香,率諸王臣三叩首,轉升殿。諸王臣各率固山叩賀正旦。時帝年五十八矣。」 統稱「八固山諸王」,固山即旗。當時自表尊大,對漢稱王,對滿稱貝勒,原無差異,但系隨意自尊,無所謂爵命。於太祖則尊之曰皇帝,八旗旗主亦皆稱王,皆隨意為之之事。所叩賀者原系正旦,亦更不知有登極之說。自此以下,更不言於諸王有所封拜。而代善以下四人,則於後此二年,時已當天命三年,直犯明邊,襲破撫順清河時,稱之曰大王、二王、三王、四王,從此常以此為稱。則當天命初年,實於八固山中,尤重視此四子則確矣。 清一代封爵制定,原無和碩貝勒一爵。蓋自崇德改元,始有模仿帝制之意,而封爵有親王之名,即仿明制。後更斟酌明宗室封爵,定為十四等。等級較明為多,而待遇實較明為薄。明皇子必封親王,且有國可就,親王諸子又必封郡王。清皇子封王,除開國八王外,例不世襲,迄光緒中葉以前,破例止一次,即世宗所特異之怡賢親王也。封王無國,雖其降襲多貝勒、貝子兩等,然皇子受封,或僅封公而並不得貝子,雖亦旋有晉等,乃以示功過賞罰之權,無子孫必貴之例。此亦見清開國以後,能以明宗祿之病國為戒,自為長治久安之慮。而天聰以前之所謂和碩貝勒,實即後來之親王,且即與國君並尊。此非詳考不能見也。 清宗人府封爵之等十有四:一和碩親王,二世子,三多羅郡王,四長子,五多羅貝勒,六固山貝子,七奉恩鎮國公,八奉恩輔國公,九不入八分鎮國公,十不入八分輔國公,十一鎮國將軍,十二輔國將軍,十三奉國將軍,十四奉恩將軍。皇子之封,降至輔國公世襲。親王以下餘子之封,必考授,且降至奉恩將軍乃世襲。 明《諸王傳》首:明制,皇子封親王,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立為王世子,長孫立為世孫。諸子年十歲,封為郡王,嫡長子為郡王世子,嫡長孫則授長孫,諸子授鎮國將軍,孫輔國將軍,曾孫奉國將軍,四世孫鎮國中尉,五世孫輔國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國中尉。皇子皆世襲親王,親王諸子皆世襲郡王,郡王諸子乃降至奉國中尉世襲。 觀清代所定宗室封爵,和碩之號止冠於親王,貝勒所冠之號止有多羅字樣,與郡王同。又崇德以前,清不封親王,崇德改元,仿明制而封親王,並稍定親王以下之宗室封爵。順治九年,始仿明制,設宗人府,即於此時,斟酌明宗人府所掌封爵之制,而行清一代之制。其先,清之大政,皆出八和碩貝勒所議行。宗人府所掌其一也。 《清史稿·職官志》宗人府:「初制,列署篤恭殿前,置八和碩貝勒,共議國政,各置官屬。順治九年,設宗人府。」 此所敘宗人府之原始,乃天聰以前事。篤恭殿為天聰以前原名。篤恭殿前之列署,乃天聰以前之舊制。太祖都瀋陽後,以迄天聰,所建宮闕,無外朝與內廷之別。篤恭殿即正寢,亦即正朝。所謂列署,即殿前東西各五楹之屋。崇德二年,始建外朝,以宮前已臨大道,無地可拓,乃於宮之東別建一殿,謂之大正殿,左右列署十,而篤恭殿亦改名崇政殿。左右屋但名朝房,不為列署。凡此因陋就簡,皆見清創業時,實亦能撙節以養戰士,無致美乎宮室之意。 《清一統志》盛京宮殿:「大政殿在大內宮闕之東,崇德二年建,國初視朝之大殿也。殿制八隅,左右列署十,為諸王大臣議政之所。又大內宮闕在大政殿之西,南北袤八十五丈三尺,東西廣三十二丈二尺。正門曰大清門,崇德元年,始改國號曰清,則此門名,亦太宗時所定。太祖時, 於門砌旁設諫木二,以達民隱。朝房東西楹各五。舊制:正殿曰崇政殿,原名篤恭殿。」 當清代未有宗人府、未定封爵制之前,並崇德未改元、未知模仿帝制之前,所謂貝勒,乃沿女真舊有尊稱,所謂和碩,據滿洲語譯漢為方正之「方」字。初以此為美名而取之,其後則貝勒之上既累親王、郡王兩級,仍以和碩冠親王,明乎親王即以前之貝勒也。後來之貝勒止冠多羅,與郡王同號。多羅在滿語譯漢乃「理」字,以此冠貝勒上,明乎後來之貝勒非以前之貝勒也。 四大貝勒稱和碩貝勒,原非若後來有封冊之典。考清《國史》清初宗室《濟爾哈朗傳》:「幼育於太祖宮中,封和碩貝勒。天命十年十一月,同台吉阿巴泰等,援科爾沁有功。」敘封和碩貝勒在天命十年前,則濟爾哈朗乃太祖時和碩貝勒,見有明文者。自太祖之子侄,除四大貝勒外,皆稱台吉。惟太祖長子以誅死之褚英,其長子都督後改杜度,以天命九年封貝勒。代善一子岳托,二子碩托,三子薩哈廉,太祖七子阿巴泰,十子德格類,十二子阿濟格,俱天命十一年封貝勒。十四子多爾袞,十五子多鐸,俱雲初封貝勒,不書年,當俱是天命十一年太祖崩後。蓋其時多爾袞年方十五,多鐸方十三,其母被太宗逼從太祖死時,猶以此二子托於諸王,則其先固未有分府置官屬之機會。而於太宗之嗣位,已以貝勒之名義,在誓告天地之列。又太宗長子豪格,初封貝勒,天聰二年,晉和碩貝勒。豪格之封貝勒,亦當是太祖崩時。《傳》言其以從征蒙古功,不過敘所以封之之故。豪格亦與於太宗嗣位誓告諸貝勒之列,蓋皆一時事。凡預於誓告者,亦盡於以上數人。其杜度之貝勒,《傳》稱封於天命九年。是年二月十五日,與科爾沁盟時,杜度尚稱台吉,或封貝勒在其後。濟爾哈朗之封和碩貝勒,《傳》敘在天命十年前,然十一年四月初九,領兵收喀爾喀人民,尚稱濟爾哈朗為台吉,則《傳》文亦未必盡確;即使確矣,太祖諸子侄中,亦惟濟爾哈朗一人,為天命年間四大貝勒以外之和碩貝勒。合之天聰間豪格為和碩貝勒,清一代為和碩貝勒者,不過六人。豪格尚不在天命間,則所云天命間之八和碩貝勒,皆為口語隨意所命,無明文可據。凡為八固山之主,即是和碩貝勒,故求八旗之緣起,但當考其旗主,不當拘和碩貝勒之爵以求其人也。 天命間,既以八和碩貝勒為後來永遠隆重之八分,至天聰間,四貝勒已為君矣。然《東華錄》:天聰八年正月戊子朔,上御殿,命孔有德、耿仲明與八和碩貝勒同列於第一班行禮。此時第一班仍為八和碩貝勒,尤可見八和碩貝勒為八分之通名,既非天命間原有之人,當時四大貝勒原人,惟大貝勒在列,二貝勒四年幽禁,三貝勒六年死,四貝勒正位為君。至八固山之貝勒,則兩黃、正藍,又歸太宗自將。所云八和碩貝勒,其為永存之空名可知矣。 《八旗通志·蒙古佐領緣起》云:「天聰八年六月,以和碩貝勒德格類、公吳訥格,所獲察哈爾國千餘戶,分給八旗。」德格類本傳不言其為和碩貝勒,而《八旗通志》中有此文。又《東華錄》於德格類死時,亦書其銜為和碩貝勒。恐皆口語所命。而德格類之未嘗獨主一旗,但入其同母兄莽古爾泰之正藍旗為貝勒,則自有證據詳後,今且先詳旗主。 八旗亦稱八固山,此清代一定之制。然《太祖實錄》中一見「十固山執政王」之語,此非八旗之制曾有改移也。所敘為與蒙古喀爾喀五部誓詞,中稱「滿洲國主並十固山執政王」等蓋對外應具名者有十人,而此十人皆為旗主,知當時必有一旗不止一主之旗分。此應拈出,以征旗主之或有歧異。 《武皇帝實錄》:「己未天命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帝令厄革腥格、褚胡里、鴉希諂、庫里纏、希福五臣,齎誓書,與胯兒胯後改喀爾喀部五衛王等,共謀連和。同來使至岡干色得里黑孤樹處,遇五衛之王,宰白馬烏牛,設酒肉血骨土各一碗,對天地誓曰:『蒙皇天后土,祐我二國同心,故滿洲國主並十固山執政王等,今與胯兒胯部五衛王等會盟,征仇大明,務同心合謀;倘與之和,亦同商議。若毀盟而不通五衛王知輒與之和,或大明欲散我二國之好,密遣人離間而不告,則皇天不祐,奪吾滿洲國十固山執政王之算,即如此血出土埋暴骨而死。若大明欲與五衛王和,密遣人離間,而五衛王不告滿洲者,胯兒胯部主政王都稜洪把土魯奧巴歹青,厄參八拜阿酥都衛蟒古兒代,厄布格特哄,台吉兀把什都稜,孤里布希代,大里汗蟒古兒代歹弼東兔葉兒登褚革胡里,大里漢把土魯恩革得里,桑阿里寨布打七都稜,桑阿力寨巴丫里兔朵里吉,內七漢位征,偶兒宰兔布兒亥,都厄滕厄兒吉格等王,皇天不祐,奪其紀算,血出土埋暴骨亦如之。吾二國若踐此盟,天地祐之。飲此酒,食此肉,壽得延長,子孫百世昌盛,二國始終如一,永享太平。」 《武錄》此誓詞,後經修改,刪除太不雅馴之文,俱不足論。其「十固山執政王」,乾隆修《高皇帝實錄》,改作「十旗執政貝勒」,尚存原義。《東華錄》於第一見處,改作「八旗執政貝勒」,第二見處刪去,則竄改無跡。若由王(先謙)氏以意所改,則太謬妄矣。 後復有「帝與諸王焚香祝天,昆弟勿相傷害」事。其所謂諸王,恰得八人,其四即四大貝勒,似此八人即所謂八和碩貝勒。但亦是一時之事。終太祖之世,所定八固山之貝勒,非此八人也。惟此祝詞於清父子兄弟中大有關係,錄如下: 《武皇帝實錄》:「辛酉,天命六年正月十二日,帝與帶善、阿敏、蒙古兒泰、皇太極、得格壘、跡兒哈朗、阿吉格、姚托諸王等,對天焚香,祝曰:『蒙天地父母垂祐,吾與強敵爭衡,將輝發、兀喇、哈達、夜黑,同一語音者,俱為我有;征仇國大明,得其撫順、清河、開原、鐵嶺等城,又破其四路大兵,皆天地之默助也。今禱上下神祇,吾子孫中縱有不善者,天可滅之;勿刑傷,以開殺戮之端。如有殘忍之人,不待天誅,遽興操戈之念,天地豈不知之。若此者,亦當奪其算。昆弟中若有作亂者,明知之而不加害,俱懷理義之心,以化導其愚頑。似此者天地祐之,俾子孫百世延長。所禱者此也。自此之後,伏願神祇不咎既往,惟鑒將來。』」 此祝詞以名告天者,自是國之主要人物。其人則四大貝勒之外,有德格類、濟爾哈朗、阿濟格、岳托四人之名,正合八固山之數。此後有大事具名者,又不定是此八人,且太祖遺屬中之各主一旗者,若多爾袞,若多鐸,皆不在內,則八和碩貝勒隨時更定,今尚非確定也。惟其告天之詞,謂子孫有不善者,待天自滅之,勿自開殺戮。一念操戈,即天奪其算,又請神祇不咎既往,惟鑒將來。據此云云,乃懺其既往操戈之悔也。後來改本,漸隱約其詞,無此顯露。至《東華錄》則全無此文。要其子弟中先有推刃之禍,則可信矣。今以明朝紀載證之,太祖一弟一子,皆為太祖所殺,而《清實錄》諱之。 《從信錄》:萬曆四十年十一月,奴兒哈赤殺其弟速兒哈赤,並其兵,復侵兀喇諸部。《通紀輯要》文同。 黃道周《建夷考》:「初,酋一兄一弟,皆以驍勇雄部落中。兄弟始登壠而議,既則建台,策定而下,無一人聞者。兄死,弟私三都督(兀喇)。酋疑弟二心,佯營壯第一區,落成置酒,招弟飲會,入於寢室,鐺之,注鐵鍵其戶,僅容二穴,通飲食,出便溺。弟有二名裨,以勇聞。酋悵其佐弟,假弟令召入宅,腰斬之。長子數諫酋勿殺弟,且勿負中國,奴亦囚之。其凶逆乃天性也。」 《從信錄》萬曆四十一年末,引《建夷考》,有云:「御史翟鳳翀新入遼,疏稱奴酋……長子洪巴兔兒一語罷兵,隨奪其兵柄,囚之獄。」 速兒哈赤,《武皇帝實錄》作黍兒哈奇,後改舒爾哈齊。太祖殺之而並其兵,復侵兀喇諸部,蓋速兒哈赤有私於兀喇,故殺之也。石齋謂奴酋有「一兄一弟」,此屬傳聞不確。太祖有四弟,同母者二,其母弟雅兒哈齊先卒無嗣,或以此誤傳為太祖之兄。至舒爾哈赤之不得於太祖,則《清實錄》自有可征。石齋謂「私三都督」,三都督殆謂兀喇酋布占泰。太祖圖兀喇,舒爾哈赤輒保持之。太祖兄弟之後母為兀喇女,太祖不得於後母,或舒爾哈赤不然。至布占太為烏喇酋,以其妹配舒爾哈赤。又舒爾哈赤兩女,先後嫁布占太。太祖志滅兀喇,舒爾哈赤屢掣其計,以《清實錄》證之: 《武皇帝實錄》:「丙申年(萬曆二十四)十二月,布占太感太祖二次再生,恩猶父子,將妹滹奈送太祖弟黍爾哈奇貝勒為妻。即日設宴成配。又戊戌年(萬曆二十六)十二月,布占太不忘其恩,帶從者三百來謁。太祖以弟黍爾哈奇貝勒女厄石太妻之,盔甲五十副,敕書十道,以禮往送。」 己亥年萬曆二十七,速爾哈赤已有被太祖怒喝之事,見《實錄》,尚系征哈達,而非征兀喇。意速爾哈赤於併吞建州近族之外,對海西用兵已不踴躍。其袒兀喇而得罪者則如下: 《武皇帝實錄》:「丁未年萬曆三十五,東海斡兒哈部蜚敖城主策穆德黑謁太祖曰:『吾地與汗相距路遙,故順兀喇國主布占太貝勒。彼甚苦虐吾輩,望往接吾等眷屬,以便來歸。』太祖令弟黍兒哈奇與長子烘把土魯貝勒、次子帶善貝勒,與大將非英凍、虎兒憨後改扈爾漢等率兵三千,往蜚敖搬接。是夜陰晦,忽見旗有白光一耀。眾王大臣盡皆驚異,以手摩之,竟無所有。豎之復然。黍兒哈奇王曰:「吾自幼隨征,無處不到,從未見此奇怪之事,想必凶兆也。』欲班師。烘把土魯、帶善二王曰:『或吉或凶,兆已見矣,果何據而遂欲回?此兵一回,吾父以後勿復用爾我矣。」言訖,率兵強進。至蜚敖城,收四周屯寨約五百戶,先令非英凍、虎兒憨領兵三百護送。不意兀喇布占太發兵一萬截於路。虎兒憨見之,將五百戶眷屬紮營于山嶺,以兵百名看守,一面馳報眾貝勒,一面整兵二百,占山相持。兀喇來戰,殺其兵七人,我兵止傷一人。是日未時,三王兵齊至,烘把土魯、帶善二王,各領兵五百,登山直衝入營。兀喇兵遂敗。時追殺敗兵之際,黍兒哈奇貝勒原率五百兵落後立於山下,至是方驅兵前進,繞山而來,未得掩殺大敵。及班師,太祖賜弟黍兒哈奇名為打喇漢把土魯,出燕即烘把土魯之名。後改褚英名為阿兒哈兔後為廣略貝勒土門,帶善名為古英把土魯。常書、納奇布二將,負太祖所託,不隨兩貝勒進戰破敵,領兵百名,與打喇漢貝勒立於一處,因定以死罪。打喇漢把土魯懇曰:「若殺二將,即殺我也。」太祖乃宥其死,罰常書銀百兩,奪納奇布所屬人民。」 速兒哈赤之不欲與烏喇戰,太祖之欲殺二將以示懲,皆為明紀載殺速兒哈赤,並其兵,復侵兀喇佐證。常書、納奇布二將,殆即石齋所謂「二名裨」。此時不死,或後終不免。 《武皇帝實錄》:「辛亥年萬曆三十九八月十九日,太祖同胞弟打喇漢把土魯薨,年四十八。」 《實錄》不書殺,然於太宗朝《實錄》書太祖坐舒爾哈齊父子罪。《太祖實錄》尚未見,錄《東華錄》: 天聰四年崇禎三年,議舒爾哈齊子貝勒阿敏罪狀十六款,第一款:貝勒阿敏,怙惡不悛,由來久矣。阿敏之父,乃叔父行,當太祖在時,兄弟和好,阿敏嗾其父,欲離太祖,移居黑扯木。太祖聞之,坐其父子罪,既而宥之。及其父既終,太祖愛養阿敏,與己子毫無分別,併名為四和碩大貝勒。及太祖升遐,上嗣大位,仰體皇考遺愛,仍以三大貝勒之禮待之,此其一也。 據此,則太祖確曾罪舒爾哈齊父子。所云「移居黑扯木」事,《太祖實錄》未見,至天聰間,議阿敏罪時始涉及,可知為當時不欲宣布之事。四大貝勒之名,在天聰間成三貝勒,太宗不欲復居舊名矣。 至烘把土魯之為誅死,《武皇帝實錄》但於戊申年萬曆三十六三月,書阿兒哈兔土門及侄阿敏台吉,克兀喇部異憨山城後,遂不復見。後來修《高皇帝實錄》,乃於乙卯年萬曆四十三閏八月乙巳朔,增書:「皇長子洪巴圖魯阿爾哈圖土門貝勒褚英薨,年三十六。」似亦非凶死也者。然《宗室王公傳》褚英本傳則云:「乙卯閏八月,以罪伏誅,爵除。」則清國史中原未盡諱,特《實錄》諱之耳。清室世世以褚英之後為有仇視列帝,欲為乃祖報仇之意,又深明太祖父子之不相容,明代之說益信。 《東華錄》:順治五年三月辛丑,幽系肅親王豪格。諸王貝勒貝子大臣會議,豪格應擬死。得旨:「如此處分,誠為不忍,不准行。」諸王內大臣復屢奏言:太祖長子亦曾似此悖亂,置於國法。乃從眾議,免肅親王死,幽系之,奪其所屬人員。 又,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廢皇太子允礽,累日諭旨,其中庚寅諭有云:「昔我太祖高皇帝時,因諸貝勒大臣訐告一案,置阿爾哈圖土門貝勒褚燕於法。」丙午諭又云:「蘇努自其祖相繼以來,即為不忠,其祖阿爾哈圖土門貝勒褚燕,在太祖皇帝時,曾得大罪,置之於法。伊欲為其祖報仇,故如此結黨,敗壞國事。」 雍正朝上諭八旗:「四年二月初五日,允祉、允祺、允祐奏,將所奉皇考諭旨,恭錄繕奏。從前拘禁二阿哥時,皇考召眾阿哥入乾清宮諭,有曰:『八阿哥潛結黨與,蘇努、馬齊等俱入其黨。』觀此可知蘇努、馬齊自其祖父相繼以來,即為不忠。蘇努之祖,即阿爾哈圖土門貝勒也,在太祖時因獲大罪被誅。馬齊之祖,原在藍旗貝勒屬下,因藍旗貝勒獲罪,移置於上三旗。伊等俱欲為祖報仇,故如此結黨,敗壞國事。」 以上因八貝勒告天祝詞,考及太祖之推刃子弟,是為天命六年之八貝勒,於四大貝勒外所具名者,為得格壘、跡兒哈朗、阿吉格、姚托四人。及七年三月初三日,更由太祖明示八固山共治國政之國體: 《武皇帝實錄》:「壬戌,天命七年天啟二年三月初三日。八固山王等問曰:『上天所予之規模,何以底定?所賜之福祉,何以永承?』(近重譯滿洲老檔,亦有此段。其首數語直云:「皇子八人進見,問曰:我等何人可嗣父皇,以登天賜之大位,俾永天祿?」)帝曰:『繼我而為君者,毋令強勢之人為之。此等人一為國君,恐倚強恃勢,獲罪於天也。且一人之識見,能及眾人之智慮耶?爾八人可為八固山之王。如是同心干國,可無失矣。八固山王,爾等中有才德、能受諫者,可繼我之位。若不納諫,不遵道,可更擇有德者立之。倘易位之時,如不心悅誠服而有難色者,似此不善之人,難任彼意也。至於八王理國政時,或一王有得於心,所言有益於國家者,七王當會其意而發明之。如己無能,又不能贊他人之能,但默默無言,當選子弟中賢者易之。更置時如有難色,亦不可任彼意也。八王或有故而他適,當告知於眾,不可私往。若面君時,當聚眾共議國政,商國事,舉賢良,退讒佞,不可一二人至君前。』」 此段文字,為太祖制定國體之大訓,非太宗所心愿,故後來悉逐漸變革之。然於修《實錄》時,猶不能不多存幾分原意,因當時諸王之親受命者尚多也。要其字句中,或已有所抑揚損益,以就己意,而所載猶如此。近譯滿洲老檔,於不關要旨之文,多出若干,其緊要眼目,轉不清楚,蓋譯者之不解事也。《實錄》亦從滿文翻出,且為天聰年間原翻,其文乃較後翻者為更無諱飾,則竟讀《實錄》,無庸重錄老檔譯文矣。今詳其意,太祖謂嗣我為君,恐挾國君之勢而獲罪於天,且一人不及眾智,惟八人為八固山王,可以無失。此則明詔以八旗旗主聯合為治,無庸立君矣。下更言,即以才德能受諫者,可推為領袖,但一不合眾意,即可更易,尤不能任其不願易位而容其戀棧。更言八王在本固山中,有循默無能者,亦於本旗子弟中選人更代,亦不容其戀棧不讓。末言八人公議,不得一二人挾領袖之意專斷。據此,知八旗共治,可以無領袖,即賢能為眾所推而作領袖,要為眾議更易,即須更易,不許戀棧。是推選之制及去留之權,仍操自八旗之公決,則絕非太宗後來之自即尊位法也。太宗既改父政,鉗以強權,人不敢言,此正太祖之所諄諄不許者,宜後來多爾袞攝政時有「太宗即位,原系奪立」之語也。 《東華錄》:順治八年二月己亥,追論睿王多爾袞罪狀,有云:擅自誑稱「太宗文皇帝之即位,原系奪立」,以挾制中外。 康熙間修《太祖聖訓》,大約皆粗淺之修、齊、治、平語,又多引中國史事,連篇累牘,數典過於儒生,此必為後來增飾之文。乾隆修《高皇帝實錄》,多據以增入,《武皇帝實錄》所未有也。太祖之八固山訓典,至天命十一年六月下旬,尚有一最切要之諭,《實錄》且言其口語既畢,又書其詞與諸王。然則此為成文訓典,八固山所均受。太宗修《實錄》時,未能擯棄,即乾隆更修《高皇帝實錄》,亦尚不過稍潤其文,至《東華錄》乃大刪節。未知王氏以意為之,抑另據他本?夫天命十一年六月之末,實為太祖末命。《武皇帝實錄》雖亦於七月二十三日,始書帝不豫,然七月二十三之上,並無書事,直接此末命訓詞。乾隆修《高皇帝實錄》,乃於其間夾入七月乙亥(初三日)兩長諭。其詞皆老生常談,必系後來以意添補,隔斷其緊迫之跡。考明人紀載,於是年二月,袁崇煥寧遠之捷,奴酋受創而回,憤懣疽發背卒。朝鮮人紀載,且謂太祖攻寧遠,受傷遂卒。《清實錄》載,太祖亦自言一生未遇之敗,大懷忿恨。則明與朝鮮所紀,當非盡誣。其間尚有用兵蒙古獲勝一事,乃太宗射死巴林部酋長之子囊取,蒙古畏服來歸,喀爾喀五部遂內屬,為蒙古分旗之嚆矢。此皆表揚太宗之武力,於太祖逝後所以能壓服諸兄弟之故,實非太祖於寧遠歸後,尚能力征經營也。至六月二十四日,有此筆舌兼用之訓詞,雖不自言將死,亦已示倦勤,不能不信為最後之遺囑矣。 《武皇帝實錄》:「丙寅,天命十一年天啟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帝訓諸王曰:『昔我祖六人及東郭后改董鄂、王佳、哈達、夜黑、兀喇、輝發、蒙古,俱貪財貨,尚私曲,不尚公直。昆弟中自相爭奪殺害,乃至於敗亡。不待我言,汝等豈無耳目,亦嘗見聞之矣。吾以彼為前鑒,預定八家但得一物,八家均分公用,毋得分外私取。若聘民間美女及用良馬,須破格償之。凡軍中所獲之物,毋隱匿而不明分於眾。當重義輕財可也。此言每常曾訓誡,慎毋遺忘而行貪曲之事。諸王昆弟中有過,不可不竭力進諫,而存姑息心。若能力諫其過,誠為同心共事人也。以下先言己之訓言,成就汝等,愛之而非以厲之。並言己從艱苦得來,後人勿以安逸僨事。不關八固山國本制度,節之。昔金大定帝,自汴京幸故都會寧府原註:在白山之東,謂太子曰:「汝勿憂也,國家當以賞示信,以罰示威,商賈積貨,農夫積粟。」爾八固山原註:四大王、四小王。繼我之後亦如是。嚴法度以效信賞必罰,使我不與國事,得坐觀爾等作為,以舒其懷可也。』言畢,書訓詞與諸王。」 此訓詞中,首舉已吞併之各部,自近及遠,自先及後,自親及疏。最疏遠後及者為蒙古,次則海西四部。先舉者則為建州,建州中又以毛憐及岐州為較疏,其序亦較後。最先言「我祖六人」,此「我祖六人」四字,後改作「寧古塔貝勒」,則謂興祖六子,景祖之兄弟六人矣。以建州事實言之,恐出附會。太祖本意,當謂建州三衛。寧古塔貝勒乃左衛中一枝部,不得概括三衛也。竊意三衛後來內部各有分立,如《朝鮮實錄》在正嘉以前已云:建州右衛有甫下土、羅下兩酋長;隆萬以來,《明實錄》中,建州衛來朝之都督,其名頗多,縱未必一衛定分為二,或三衛已有六酋,太祖所云「我祖六人」,乃言我祖衛六酋,而由滿譯漢書示諸王時,系滿文時,語稍含混,乾隆時遂作寧古塔貝勒。蓋其時於建州原文亦已不了,修辭時易生誤會,非必有意誣捏也。且景祖兄弟,據《實錄》亦尚利害相共。至太祖崛起,氣吞祖衛,六王之後恐其及禍,有謀弭其強暴,欲圖太祖者。不得以昆弟自相殺害盡詆六王,並詆及景祖也。此可以事理辨正者也。 太祖言以己所已吞之各部為鑑,是以定八家均分之制。所盼於後人者,乃八家分權,深戒一家集權。勉以重義輕財,同謀共事。由後言之,此實不可久持之幻想。幸而太宗力能改革,刑驅勢禁,取分裂者而統合之。種種費手,俟下再詳。至訓詞末段,鄭重呼爾八固山,下注「四大王,四小王」,乾隆改修本作「爾大貝勒四,小貝勒四」,直貫作正文,不作小注,惟刪「八固山」三字,使人不注意其即為八旗旗主。至《東華錄》竟改作「爾諸貝勒」四字,未知出王氏之意,抑另據一本。故近代讀清世官書,不易了解其八旗初制之奇特,實緣無書可證也。惟《東華錄·太宗錄》首,載太宗即位之非由父命,則甚明顯。錄以為證: 《東華錄·太宗錄》首云:「太祖初未嘗有必成帝業之心,亦未嘗定建儲繼立之議。上隨侍征討,運籌帷幄,奮武戎行,所向奏功,諸貝勒皆不能及。又善撫億眾,體恤將士,無論疏戚,一皆開誠布公以待之。自國中暨藩服,莫不欽仰。遇勁敵輒躬冒矢石,太祖每諭令勿前,諸貝勒大臣咸謂聖心默注,愛護獨深。天命七年三月,諭分主八旗貝勒曰:『爾八人同心謀國,或一人所言有益於國,七人共贊成之,庶幾無失。當擇一有才德、能受諫者,嗣朕登大位。』十一年八月庚戌,太祖高皇帝賓天,大貝勒代善長子岳托、第三子薩哈廉,告代善曰:『國不可一日無君,宜早定大計。四貝勒才德冠世,深契先帝聖心,眾皆悅服,當速繼大位。』代善曰:『此吾素志也。天人允協,其誰不從。』次日,代善書其議,以示諸貝勒,皆曰善,遂合詞請上即位。上辭曰:『皇考無立我為君之命。若舍兄而嗣立,既懼弗克善承先志,又懼不能上契天心;且統率群臣,撫綏萬姓,其事綦難。』辭至再三。自卯至申,眾堅請不已,然後從之。」 此段文尤明顯。太宗嗣立,非太祖之命,而太宗在八貝勒中,尤有戰績,尤冒險圖功,為眾所不及,此當是事實。所敘天命七年三月之諭,即上文已載之諭,而雲「諭分主八旗貝勒」,旗各有主,語亦分明。惟於「擇一人嗣登大位」之下,節去隨時可以更易之語,則是後來剪裁訓詞,以順太宗固定大位之意。當時論實力,太宗手握兩黃旗,已倍於他貝勒,又四小王皆幼稚,易受代善指揮。惟余有兩大貝勒:阿敏非太祖所生,自不在爭位之列;莽古爾泰以嫡庶相衡,亦難與代善、太宗相抗。故有代善力任擁戴,事勢極順。而代善之所以盡力,由兩子之慫恿。觀於清開國八王,世所謂「鐵帽子王」,其中太祖子三人,太宗子二人,太祖所幼育宮中之胞侄一人,其餘二人乃皆代善之後,以始封者非皇子,故以郡王世襲。而此兩郡王,一為克勤郡王,即岳托;一為順承郡王,即薩哈廉之子勒克德津。清之所以報酬者如此,蓋代善實為清之吳泰伯,從中成就者乃此二子。世或訛鐵帽子王內,為有英王,此實不然。英王誅死,僅復宗籍,久之乃襲一鎮國公。王爵不終其身,何「鐵帽」之足雲也。 鐵帽王必湊成八數。中間若太宗子承澤親王,後改號莊王世襲者,功績聲望遠在諸王之下,其必湊一世襲罔替之數,正由太祖以來,八固山、八和碩貝勒、八家八分等舊號,傳為定說。於英王既必不願其復爵,姑以莊王充數。睿王之復爵,終在意中,而睿王未復前,世宗已用怡王入世襲罔替之列,至睿王復時,而得九鐵帽矣。至孝欽垂簾之獄,鄭王后得端華並其弟肅順兩罪魁,不廢鄭王爵,怡王后得載垣,亦始奪而旋復。莊王后載勛,拳匪時為罪魁,爵亦不奪。此皆示法祖之意。惟光緒間恭、醇兩王,一則中興有功,一則有子入承大統,皆得世襲罔替,猶為有說。至宣統即位,慶王亦世襲罔替,此則國無綱紀,見攝政載灃之無能,雖孝欽亦未必為此矣。 太祖遺訓中之「四大王」,自並太宗在內。其「四小王」究為何人?以前天命六年之告天祝文,偶具八人之名、至九年正月,與胯兒胯部巴玉特衛答兒漢巴土魯貝勒之子恩格得里台吉誓文,則曰:「皇天垂祐,使恩格得里舍其己父而以我為父,舍其己之弟兄,以妻之兄弟為弟兄恩格得里先已妻舒爾哈赤女,棄其故土,而以我國為依歸。若不厚養之,則穹蒼不佑,殃及吾身。於天作合之婿子而恩養無間,則天自保佑,俾吾子孫大王、二王、三王、四王,阿布太台吉、得格壘台吉、戒桑孤台吉、跡兒哈朗台吉、阿吉格台吉、都督台吉、姚托台吉、芍托台吉、沙哈量台吉及恩格得里台吉等,命得延長,永享榮昌。」據此則八固山諸王台吉所可以對外及對天起誓者,四大貝勒外,又有九人之多,則為十三人矣。故知前所云「十固山執政王」,亦是此同等文法,謂十個在固山中執政之王,非謂固山有十也。是年二月,又與廓兒沁部盟。先由太祖自與設誓,復命大王、二王、三王、四王,阿布太台吉、得格壘台吉、戒桑孤台吉、跡兒哈朗台吉、阿吉格台吉、都督台吉、姚托台吉、芍托台吉、沙哈量台吉等,亦宰白馬烏牛,對來使同前立誓書而焚之。其預於誓文之王、台吉同前。則是年之固山執政王為十三人,亦非八旗各一旗主之謂。乾隆修改《實錄》,本年前一誓,於四王用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之名,遂刪去太宗之名;於後一誓則又稱大貝勒、二貝勒、三貝勒、四貝勒。《東華錄》則盡去之。開國時草昧之跡,士大夫往往欲代為隱諱,初不虞其失實也。 旗主中四大貝勒為定名,四小貝勒則求其確定,於《宗室王公傳》中,檢得一據。蓋太祖最後遺命以阿濟格即《武實錄》之阿吉格、多爾袞、多鐸各主一旗,合之四大貝勒,已得七旗,其餘一旗,別有考訂。今先錄《阿巴泰傳》,以明阿濟格、多爾袞、多鐸各主一旗之事實。 清《國史·宗室王公·多羅饒余郡王阿巴泰傳》:「天命十一年九月,太宗文皇帝即位,封阿巴泰貝勒。阿巴泰語額附揚古利達爾漢曰:『戰則我擐甲冑行,獵則我佩弓矢出,何不得為和碩貝勒?』揚古利等以奏。上命勸其勿怨望。天聰元年五月,上親征明錦州,同貝勒杜度居守。十二月,察哈爾昂坤杜稜來歸,設宴,阿巴泰語納穆泰曰:『我與小貝勒列坐,蒙古貝勒明安巴克俱坐我上,實恥之。』納穆泰入奏。上宣示諸貝勒。於是大貝勒代善率諸貝勒訓責之曰:『德格類、濟爾哈朗、杜度即舊作都督之改譯、岳托舊作姚托、碩托舊作芍托,早隨五大臣議政,爾不預!阿濟格、多爾袞、多鐸,皆先帝分給全旗之子,諸貝勒又先爾入八分列。爾今為貝勒,心猶不足,欲與和碩貝勒抗,將紊紀綱耶?』阿巴泰引罪願罰。於是罰甲冑、雕鞍馬各四,素鞍馬八。阿巴泰舊作阿布太,太祖第七子。」 據代善所責阿巴泰語,八固山之主,四和碩貝勒外,惟阿濟格、多爾袞、多鐸三人各主一全旗,是為七旗已各有主。其餘諸貝勒,但稱其或早隨五大臣議政,或先入八分列,未有謂其主一旗者,則太祖所擬定四大王、四小王,尚有一小王未命,而八旗只有七旗為明命所定之主也。其餘一旗何在?則尚為太宗所兼領。未知太祖之意,究擬屬之何人,但當歿時,尚未指派。在太宗以奮勇之功,多將一旗,亦所應得。但觀遺訓,累以八王共治為言,並以恃強倚勢為戒,終不欲使一子有兼人之武力,其令太宗得挾有兩旗者,乃臨終倉卒,未及處分,亦意中無有一定可與之人,以故遲遲有待耳。今更舉太宗於太祖崩時挾有兩旗之證: 《東華錄》:「太宗崇德四年八月辛亥,召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及群臣集崇政殿,議疏脫逃人罪畢,又召傅爾丹至前曰:『此人於朕前欺慢非止一二,朕欲使爾等共聞之,是以明數其罪……太祖皇帝晏駕哭臨時,鑲藍旗貝勒阿敏遣傅爾丹謂朕曰:「我與諸貝勒議,立爾為主;爾即位後,使我出居外藩可也。」朕召饒余貝勒與超品公揚古利額駙、達爾漢額駙、冷格里、納穆濟、索尼等至,諭以阿敏有「與諸貝勒議,立爾為主,當使我出居外藩」之語。若令其出居外藩,則兩紅、兩白、正藍等旗,亦宜出藩於外。朕已無國,將誰為主乎?若從此言,是自壞其國也。皇考所遺基業,不圖恢廓,而反壞之,不祥莫大焉。爾等勿得妄言。復召鄭親王問曰:「爾兄遣人來與朕言者,爾知之乎?」鄭親王對曰:「彼曾以此言告我,我謂必無是理,力勸止之;彼反責我懦弱,我用是不復與聞。」傅爾丹乃對其朋輩譏朕曰:「我主迫於無奈,乃召鄭親王來誘之以言耳。」』」 據此則知太祖崩時,太宗挾有兩黃旗,故謂「各旗若效鑲藍旗出外,則兩紅、兩白、正藍、皆可出外」,不數兩黃旗也。又知阿敏所主為鑲藍旗,則八旗中三旗為有主名矣。今再考正紅旗主,實為大貝勒代善。 《東華錄》:「太宗天聰九年九月壬申,上御內殿,諭諸貝勒大臣曰:『朕欲諸人知朕心事,故召集於此,如朕言虛謬無當,爾諸貝勒大臣即宜答以非是,勿面從。夫各國人民呼籲來歸,分給爾貝勒等恩養之,果能愛養天賜人民,勤圖治理,庶邀上天眷佑;若不留心撫育,致彼不能聊生,窮困呼天,咎不歸朕而歸誰耶?今汝等所行如此,朕將何以為治乎?大凡國中有強力而為君者,君也;有幼沖而為君者,亦君也;有為眾所擁戴而為君者,亦君也。既已為君,豈有輕重之分?今正紅旗固山貝勒等,輕蔑朕處甚多。大貝勒昔從征北京時,違眾欲返;及征察哈爾時,又堅執欲回。朕方銳志前進,而彼輒欲退歸。所俘人民,令彼加意恩養,彼既不從,反以為怨。夫勇略不進,不肖者不黜,誰復肯向前盡力乎?今正紅旗貝勒,於賞功罰罪時,輒偏護本旗。朕所愛者彼惡之,朕所惡者彼愛之,豈非有意離間乎?朕今歲託言出遊,欲探諸貝勒出師音耗,方以勝敗為憂,而大貝勒乃借名捕蟶,大肆漁獵,以致戰馬俱疲。及遣兵助額爾克楚虎爾貝勒時,正紅旗馬匹以出獵之故,瘦弱不堪。倘出師諸貝勒一有緩急,我輩不往接應,竟晏然而已乎?誠心為國者固如是乎?......』」 以上為數代善之罪,而俱指其為正紅旗貝勒者,大貝勒與正紅旗貝勒互稱。今取其足證大貝勒即正紅旗貝勒而止。又其後有一款云: 「往時阿濟格部下大臣車爾格有女,揚古利額駙欲為其子行聘,大貝勒脅之,且唆正藍旗莽古爾泰貝勒曰:『爾子邁達禮先欲聘之矣!爾若不言,我則為我子馬瞻娶之。』夫阿濟格乃朕之弟,豈可欺弟而脅其臣乎?」 此段又可證阿濟格之自主一旗,其下有大臣。太宗又言「不可欺弟而脅其臣」,則其旗下所屬,太宗是時亦認其為阿濟格之臣也。又見「正藍旗莽古爾泰貝勒」,則正藍旗貝勒亦有主名矣。代善為讓位與太宗而擁立之者,發端先言種種為君之來歷不同,既已為君,即不能有所重輕。是因代善不免挾擁立之故,對太宗不甚嚴畏。經此挫抑,後不敢復然,乃得以恩禮終始。此亦見太宗之自命為君,絕不認太祖遺訓為有效。然其對代善猶止挫抑而已,未嘗欲奪其所主之旗。至正藍旗之待遇則不同,是猶未忘代善擁立之惠也。 正藍旗旗主為莽古爾泰,既見上矣。至此旗為太宗所吞併,即在本年,正可與正紅旗之待遇相較。蓋代善之罪,經諸貝勒大臣、八固山額真、六部承政審擬畢,議請應革大貝勒名號,削和碩貝勒,奪十牛錄屬人,罰雕鞍馬十、甲冑十、銀萬兩,仍罰九馬與九貝勒。斯時除代善父子外,可知執政之貝勒,蓋有九人。薩哈廉貝勒,應罰雕鞍馬五、空馬五、銀二千兩,奪二牛錄屬人。奏入,上免之。罰代善、薩哈廉銀馬甲冑,然則聊以示威而已。至藍旗貝勒之獄,則在是年十二月,相距不過三月耳。惟在莽古爾泰死後,並在其同母弟德格類死後,未嘗及身受戮。此亦太祖所訓「寧待天誅,勿兄弟間自相推刃」之影響也。但固山則為太宗所並,是為後世天子自將三旗之由來。然自將三旗,後世乃以兩黃及正白為上三旗,尚非此正藍旗,此則順治間之轉換,別詳於後。今先詳正藍旗之歸結。 《東華錄》:「天聰六年十二月乙丑,和碩貝勒莽古爾泰薨,年四十六。上臨哭之,摘纓,服喪服,居殿側門內。丙寅,送靈輿至寢園,始還宮。」 又:「天聰九年十月己卯,管理戶部事和碩貝勒德格類薨,年四十。上臨其喪,哭之慟,漏盡三鼓方還。於樓前設幄而居,撤饌三日,哀甚。諸貝勒大臣勸至再三,上乃還宮。」 又:「十二月辛巳,先是,貝勒莽古爾泰與其女弟莽古濟格格,格格之夫敖漢部瑣諾木杜棱,於貝勒德格類、屯布祿、愛巴禮、冷僧機等前,對佛跪焚誓詞云:『我已結怨皇上,爾等助我,事濟之後,如視爾等不如我身者,天其鑒之!』瑣諾木及其妻誓云:『我等陽事皇上,而陰助爾,如不踐言,天其鑒之!』未幾,莽古爾泰中暴疾,不能言而死。德格類亦如其兄病死。冷僧機首於刑部貝勒濟爾哈朗,瑣諾木亦首於達雅齊國舅阿什達爾漢 阿什達爾漢為葉赫金台什族弟,故為太宗諸舅,稱之曰達雅齊國舅。 隨奏聞於上。諸貝勒大臣等會審得實,莽古濟格格並其夫瑣諾木及莽古爾泰、德格類之妻子,同謀屯布祿、愛巴禮,闔門皆論死;冷僧機免坐,亦無功;二貝勒屬人財產,議歸皇上。上以冷僧機宜敘功,財產七旗均分;命集文館諸儒臣再議。尋議莽古濟格格謀逆,不可逭誅,兩貝勒妻子應處斬,若上欲寬宥,亦當幽禁。冷僧機宜敘功。瑣諾木昔佯醉痛哭,言:「上何故惟兄弟是信,上在,則我蒙古得遂其生,否則我蒙古不知作何狀矣。」 此事亦見前議紅旗貝勒罪時,涉及哈達莽古濟格格,情節宜互詳。 上亦微喻其意。彼時上待莽古爾泰、德格類、莽古濟正在寵眷之際,瑣諾木雖欲直言,豈容輕出諸口,今瑣諾木先行舉首,應否免罪,伏候上裁。至屯布祿、愛巴禮,罪應族誅。兩貝勒族人戶口,應全歸上。古人云:『勿使都邑大於邦國。國寡都眾,亂之本也。』如上與諸貝勒一例分取,則上下無所辨別矣。於是諸貝勒大臣覆奏,誅莽古濟,免瑣諾木罪。先是,莽古爾泰子額必倫曾言:『我父在大凌河露刃時事在天聰五年八月,我若在彼,必刃加皇上,我亦與我父同死矣。』其兄光袞首告,上隱其事。至是罪發,乃誅額必倫。莽古濟長女為岳托貝勒妻,次女為豪格貝勒妻,豪格曰:『格格既欲謀害吾父,吾豈可與謀害我父之女同處乎?』遂殺其妻。岳托亦請殺其妻,上止之。昂阿喇以知情處死。昂阿喇為莽古爾泰母先適人所生子,蓋其同母異父兄也。屯布祿、愛巴禮及其親支兄弟子侄,磔於市。授冷僧機世襲三等梅勒章京,以愛巴禮、屯布祿家產給之,免其徭役,賜以敕書。莽古爾泰六子:邁達禮、光袞、阿喀達舒,孫謀納海,德格類子鄧什庫等,俱黜為庶人。二貝勒屬人財產俱歸上。賜豪格八牛錄屬人,阿巴泰三牛錄屬人,其餘莊田財物,量給眾人。以正藍旗入上旗,分編為二旗,以譚泰為正黃旗固山額真,宗室拜尹圖為鑲黃旗固山額真。後籍莽古爾泰家,獲所造木牌印十六,文曰『金國皇帝之印』,於是攜至大廷,召貝勒臣民,以叛逆實狀曉諭於中外。」 正藍旗於是為歸太宗,併入兩黃旗,別設兩固山額真,則是兩黃旗有四旗,而其實則正藍一旗分為兩也。此與後來自將上三旗之方式不同,直是消滅一正藍旗,而由兩黃旗分轄其眾,又不徑入兩黃旗,乃成原設兩黃旗,後又分正藍旗為新兩黃旗,皆歸自將,幾乎破八旗之定製矣。要為八固山少一強宗,始為太祖遺訓痛革其理想之流弊。 莽古爾泰之積釁,據《實錄》之已見《東華錄》者,所載亦夥。其應否消滅此一固山,卻與莽古爾泰之罪狀無涉。推太祖之意,將永存八固山之制,則以其屬人更立一固山貝勒可也。乃諸貝勒等議以歸上,太宗不能泰然承受,而曰財產七旗均分,又命文館儒臣再議。夫分財產非分其人眾也,結果莊田財物量給眾人,即七旗均分之謂矣。 太宗之意,非利其財產,而特欲並其人眾,以去一逼,故不更由諸貝勒議,而由儒臣議。儒臣乃以「大都耦國,亂之本也」之古訓,明示八固山平列之制當除,於是有此改革。若藍旗貝勒之罪狀,則轉為借端焉耳。茲並撮其釁之所由生,為太宗兄弟間明其變態。 蔣氏《東華錄》:「太祖元妃佟甲氏,諱哈哈納札青,生子二:長褚英,次代善。繼妃富察氏,名袞代,生子二:長莽古爾泰,次德格類。」此皆在孝慈高皇后來歸之前。 唐邦治《清皇室四譜》:「繼妃富察氏,名袞代。為莽塞杜諸祐女,初適人,生子昂阿拉原註:昂阿拉,天聰九年十二月,坐知莽古濟格格逆謀,並處死,後復歸太祖。明萬曆十五年,生皇五子原封貝勒莽古爾泰,逾數年,生削籍皇三女莽古濟格格,二十四年,生皇子原封貝勒德格類。天命五年,以竊藏金帛,迫令大歸。尋莽古爾泰弒之。」 《滿洲老檔秘錄》大福晉獲罪大歸:「(天命五年三月),皇妃泰察又告上先已告宮婢納札私通達海曰:『大福晉以酒食與大貝勒者二,大貝勒皆受而食之;以與四貝勒者一,四貝勒受而未食。且大福晉日必二三次譴人詣大貝勒家,而大福晉深夜私自出宮,亦已二三次矣。似此跡近非禮,宜察之。』上聞此言,遂命達爾漢侍衛扈爾漢、巴克什額爾德尼、雅孫、蒙噶圖等四人,徹底查究,知泰察所告非虛誣。大福晉因上曾言「俟千秋萬歲之後,以大福晉及眾貝勒悉托諸大貝勒」,故傾心於大貝勒,日必二三次遣人詣大貝勒家,每值賜宴會議之際,必艷妝往來大貝勒之側。眾貝勒大臣雖微有所知,亦不過私自腹非,決不敢質直上聞,以觸大福晉、大貝勒之忌也。上聞言,不欲以曖昧事加罪大貝勒,乃假大福晉竊藏金帛為詞,遣使查抄。查抄之使至界凡,大福晉急以金帛三包,送至達爾漢侍衛所居山上,還宮後遣人往取,為達爾漢侍衛所覺,即與查抄之使同見上曰:『福晉私藏財物於臣家,臣豈有容受之理!今福晉私藏一事,臣實未知覺。即遣人來取,上亦未知,顯系臣家奴婢所為,請予澈究。』上聞奏,立遣人往達爾漢所居山上查察,果系屬實,即殺容受財物之奴婢。蒙古福晉告查抄之使言:『小阿哥家藏有大福晉寄存之彩帛三百端。』使者聞言,往小阿哥家,果獲彩帛三百端。又在大福晉母家抄出銀錢盈篋。大福晉告使者言:『蒙古福晉處亦存有珍珠一串。』使者以問蒙古福晉,蒙古福晉認為大福晉所寄藏,使者遂取其珠。又聞總兵巴都里之二妻,曾獻大福晉以精美倭緞若干端;又大福晉曾以朝服私給參將蒙噶圖之妻;以財物私給村民,秘不上聞。使者查抄既畢,遂將前情復奏。上歷問村民,皆認為大福晉所賜,且舉所得財物悉數送還。上乃大怒,遂以大福晉罪狀告眾曰:『大福晉私藏金帛,擅自授受,實屬罪無可逭。惟念所出三子一女,遽失所恃,不免中心悲痛。姑寬其死,遣令大歸。』遂取大福晉遺留宮中之衣物,發而觀之,所有私置庋藏之物,已無多矣。因命葉赫之納納寬烏珠、阿巴該二福晉來觀,且告以大福晉之罪狀。遂以大福晉所制蟒緞被褥各二,衣飾若干,賜葉赫之二福晉。其餘衣物,悉賜大福晉所出之公主。又以皇妃泰察不避嫌怨,首先舉發,遂命侍膳。」 以上為莽古爾泰兄弟之母。據《實錄》:「癸巳年,九國來侵海西四部、蒙古等部。太祖安寢,袞代皇后推醒,問是昏昧,抑是畏懼?」則天聰間尚以皇后稱之。至乾隆修本,則改作妃富察氏。此大歸事,《實錄》不載,而《老檔》詳之。莽古爾泰之弒母,亦見《太宗實錄》。《東華錄》所錄,太宗謂「皇考於莽古爾泰一無所與,故倚朕為生,後弒母邀功,乃令附養於德格類貝勒家」云云,語殊矛盾。壬子年,見莽古爾泰與太宗同擊兀喇貝勒布占太,則固早從征伐。後於天命元年,同為和碩貝勒,稱三貝勒,亦稱三王,即自有一固山之屬人及財產,何至倚其弟為生?乃至天命五年以後,借弒母邀功,始令附養於其同母弟家耶?語不近情,則知太宗之罪狀莽古爾泰,不必符於事實,不過欲殺兄以殖己之勢耳。錄如下: 《東華錄》:「天聰五年八月甲寅,大凌河岸一台降,攻城東一台,克之。上出營,坐城西山岡。莽古爾泰奏曰:『昨日之戰,我旗將領被傷者多。我旗擺牙喇兵,有隨阿山出哨者,有隨達爾漢額駙營者,可取還乎?』上曰:『朕聞爾所部兵,凡有差遣,每致違誤?』莽古爾泰曰:『我部眾凡有差遣,每倍於人,何嘗違誤?』上曰:『果爾,是告者誣矣。待朕與爾追究之。若告者誣,則置告者於法;告者實,則不聽差遣者亦置於法。』言畢,面赤含怒。將乘馬,莽古爾泰曰:『皇上宜從公開諭,奈何獨與我為難?我止以皇上之故,一切承順,乃意猶未釋,而欲殺我耶?』言畢,舉佩刀柄前向,頻摩視之。其同母弟德格類曰:『爾此舉動大悖!』遂以拳毆之。莽古爾泰怒詈曰:『蠢物!何得毆我!』遂抽刀出鞘五寸許,德格類推其兄而出。代善見之,恚甚,曰:『如此悖亂,殆不如死!』上默然復坐,區處事務畢,還營,憤語眾曰:『莽古爾泰貝勒幼時,皇考曾與朕一體撫育乎?因一無所與,故朕推其餘以衣食之,遂倚朕為生。後欲希寵於皇考,弒其生母,邀功於皇考,皇考因令附養子德格類貝勒家,爾等豈不知耶?今莽古爾泰何得犯朕。朕思人君雖甚英勇,無自誇詡之理。朕惟留心治道,撫綏百姓,如乘駑馬,謹身自持,何期輕視朕至此!』怒責眾侍衛曰:『朕恩養爾等何用?彼露刃欲犯朕,爾等奈何不拔刀趨立朕前耶?』又曰:『爾等念及皇考升遐時,以為『眼中若見此鬼,必當殺之』之言乎?乃今目睹犯朕,何竟默然旁觀?朕恩養爾輩無益矣!』薄暮,莽古爾泰率四人止於營外里許,遣人奏曰:『臣以枵腹飲酒四卮,對上狂言,竟不自知,今叩首請罪於上。』上遣揚古利達爾漢傳諭曰:『爾拔刀欲犯朕,復來何為?』時有塞勒昂阿喇者與俱來,並責之曰:『爾輩以爾貝勒來,必欲朕兄弟相仇害耶?爾等如強來,朕即手刃之矣。』拒不納。昂阿喇即莽古爾泰異父兄。」 又:「十月癸亥,大貝勒代善及諸貝勒,擬莽古爾泰御前持刃罪,議革去大貝勒,降居諸貝勒之列,奪五牛錄屬員,罰馱盔甲雕鞍馬十匹進上,馱盔甲雕鞍馬一匹與代善,素鞍馬各一匹與諸貝勒,仍罰銀一萬兩入官。」 以上為莽古爾泰得罪太宗之事實。及身後所被屬人出首,則皆隱昧未遂之犯。至其女弟莽古濟其與太宗相怨之起因,乃由女嫁豪格之故。茲並詳其始末: 《武皇帝實錄》:「乙亥年,太祖征哈達,海西四部之一,生擒孟革卜鹵明作猛骨孛羅,哈達遂亡。後太祖欲以女莽姑姬與孟革卜鹵為妻,放還其國。適孟革卜鹵私通嬪御,又與剛蓋通謀,欲篡位。事泄,將孟革卜鹵、剛蓋,與通姦女俱伏誅。辛丑年正月,太祖將莽姑姬公主與孟革卜滷子吳兒戶代為妻。萬曆皇帝責令復吳兒戶代之國,太祖迫於不得已,令吳兒戶代帶其人民而還。哈達國飢,向大明開原城祈糧不與,太祖見此流離,仍直收回。」 《清皇室四譜》:「吳爾古代夫婦復來,歸依太祖,人稱皇女為哈達公主,亦稱哈達格格。天命末,夫亡,天聰元年十二月,復嫁瑣諾木。」 《清史稿·公主表》有嫁瑣諾木之莽古濟公主,又稱太祖有女嫁吳爾古代,不知所自出,列為兩人,蓋未考也。莽姑濟之名,後修《實錄》刪去,故列表時失察。其實太祖之女,舊《實錄》皆載其名,名下皆有姐字。此亦系蒙古姐耳。至其得罪太宗,則在天聰九年: 《東華錄》:「天聰九年九月丁巳,諸貝勒議奏:貝勒豪格娶察哈爾汗伯奇福金,阿巴泰娶察哈爾汗俄爾哲圖福金,上諭其請。時上姊莽古濟公主聞之曰:『吾女尚在,何得又與豪格貝勒一妻也?』遂怨上。辛未,上還宮。是日,移營將還,大貝勒代善以子尼堪祜塞病,遂率本旗人員各自行獵,遠駐營。時哈達公主怨上,欲先歸,經代善營前,代善命其福金等往邀,復親迎入帳,大宴之,贈以財帛。上聞之大怒,遣人詣代善及其子薩哈廉所,詰之曰:『爾自率本旗人另行另止,邀怨朕之哈達公主至營,設宴饋物,以馬送歸。爾薩哈廉身任禮部,爾父妄行,何竟無一言耶?』」 明日壬申,議大貝勒罪,並哈達公主罪,上皆免之;於大貝勒罰銀、馬、甲冑,哈達公主亦僅禁其與親戚往來。到十二月,遂成大獄,而正藍旗為太宗所並。又其先有處分鑲藍旗事。 鑲藍旗主為二貝勒阿敏。太宗亦先於天聰四年六月乙卯,宣諭阿敏罪狀十六款。蓋以阿敏等棄永平四城而歸,因並及他罪,免死幽禁,奪所屬人口奴僕財物牲畜及其子洪可泰人口奴僕牲畜,俱給濟爾哈朗。鑲藍旗旗主遂由阿敏轉為濟爾哈朗。其未能奪之者,濟爾哈朗原為天命年間和碩貝勒,未能主一固山,在太祖遺囑中,有四大王、四小王為八固山之訓,後止有阿濟格、多爾袞、多鐸為三小王,若增足四小王,本應無越於濟爾哈朗之上者,而鑲藍旗遂為濟爾哈朗所專有。至世祖入關,濟爾哈朗被貝子屯齊等訐告。當上遷都燕京時,將其所率本旗原定在後之鑲藍旗,同上前行,近上立營,又將原定在後之正藍旗,令在鑲白旗前行,革去親王爵,降為郡王,罰銀五千兩,奪所屬三牛錄。此由世祖即位時,濟爾哈朗原與睿王同為攝政,至睿王獨定中原,功高專政,不平相軋,遂為睿王所傾,有此微譴,未幾復爵。及睿王薨,且極擠睿王,定其罪案,報復甚力。此不具論。但可證濟爾哈朗之保有鑲藍旗,又可證正藍旗併入兩黃旗,旗色未變,特於兩黃旗添設固山額真以轄之耳。 兩黃、兩藍、正紅共五旗,既皆考得旗主,余兩白及鑲紅三旗,自必即為阿濟格、多爾袞、多鐸所主。三人皆一母所生,阿濟格固用事在天命間,而多爾袞、多鐸於太祖崩時,一年止十五,一止十三,乃先諸兄而均主全旗,自緣母寵子愛,英雄末年,獨眷少子。太宗乃挾諸貝勒逼三人之母身殉。此亦倫理之一變,為清室後來所諱言,惟《武皇帝實錄》詳載之,改修《實錄》既定,一代無知此事者。今錄舊《實錄》文如下: 《武皇帝實錄》:「天命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庚戌未時崩,在位十一年,壽六十八。為國事、子孫早有明訓,臨終遂不言。及群臣輪班以肩帝柩,夜初更至瀋陽,帝不豫,詣清河溫泉沐養,大漸回京,崩於靉雞堡,離瀋陽四十里。入宮中,諸王臣並官民哀聲不絕。帝後原系夜黑國主楊機奴貝勒女,崩後復立兀喇國滿泰貝勒女為後,饒丰姿,然心懷嫉妒,每致帝不悅。雖有機變,終為帝之明所制,留之恐後為國亂,預遺言於諸王曰:『俟吾終,必令殉之。』諸王以帝遺言告後,後支吾不從。諸王曰:『先帝有命,雖欲不從,不可得也。』後遂服禮衣,盡以珠寶飾之,哀謂諸王曰:『吾自十二歲事先帝,豐衣美食已二十六年,吾不忍離,故相從於地下。吾二幼子多兒哄、多躲,當恩養之。』諸王泣而對曰:『二幼弟,吾等若不恩養,是忘父也。豈有不恩養之理。』於是後於十二日辛亥辰時,自盡,壽三十七。乃與帝同樞。巳時出宮,安厝於瀋陽城內西北角。又有二妃阿跡根、代因扎,亦殉之。」 《錄》言:「為國事、子孫早有明訓,臨終遂不言。」明乎六月二十四日之遺囑,既口語,又書示,乃太祖末命之最要根據也。本錄此諭後,遂接七月二十三日之帝不豫,以至八月十一之崩,更無一語,所謂「臨終遂不言」也。後修《實錄》,於不豫前竄入閒冗之諭文數則,詞意不貫。其敘殉葬事則云: 先是,孝慈皇后崩後,立烏喇國貝勒滿太女為大妃。辛亥辰刻,大妃以身殉焉,年三十有七。遂同時而殮。巳刻,恭奉龍輿出宮,奉安梓宮於瀋陽城中西北隅。又有二庶妃亦殉焉。 今以太祖立國之計言之,以八固山平列,阿濟格等同母兄弟得三固山,倘以一母聯綴於其上,勢最雄厚,五固山均覺畏之。去其總挈之人,可使分析。乘多爾袞、多鐸尚無成人能力時,一阿濟格不能抗,特矯遺命以壓迫之,可推見也。太祖特因寵其母而厚其子,不思其所終極而適以害之。以八分立國,根本涉於理想,子孫世世能矯正之,於親屬為寡恩,於數典為忘祖,然為國家長久計,亦有不得已者,此亦貽謀之不善耳。茲更舉兩白旗屬睿、豫二王之證。 《東華錄》:「順治八年正月甲寅,議和碩英親王阿濟格罪。先是攝政王薨之夕,英王阿濟格赴喪次,旋即歸帳。是夕,諸王五次哭臨,王獨不至。翌日,諸王勸請方至,英王途遇攝政王馬群廝卒,鞭令引避,而使己之馬群廝卒前行。第三日,遣星納、都沙,問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曰:『勞親王英王子名勞親系我等阿哥,當以何時來?』眾對曰:『意者與諸王偕來,或即來即返,或隔一宿之程來迎,自彼至此,路途甚遠,年幼之人,何事先來?』蓋因其來問之辭不當,故漫應以遣之。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等私相謂曰:『彼稱勞親王為我等阿格,是以勞親王屬於我等,欲令附彼。彼既得我輩,必思奪政。』於是覺其狀,增兵固守。又英王遣穆哈達召阿爾津、僧格二人豫王屬下人。阿爾津以自本王薨後,三年不詣英王所矣,今不可遽往,應與攝政王下諸大臣商之,於是令穆哈達回,遂往告公額克親及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額克親謂阿爾津曰:『爾勿怒。且往,我等試觀其意何如。』英王復趣召,阿爾津、僧格乃往。英王問曰:『不令多尼阿格詣我家豫王子名多尼,攝政王曾有定議否?』阿爾津等對曰:『有之,將阿格所屬人員置之一所,恐反生嫌,故分隸兩旗,正欲令相和協也。攝政王在時既不令之來,今我輩可私來乎?此來亦曾告之諸大臣者。』英王問曰:『諸大臣為誰?』阿爾津、僧格對曰:『我等之上有兩固山額真,兩議政大臣,兩護軍統領,一切事務,或啟攝政王裁決,或即與伊等議行。』英王曰:『前者無端謂我憎多尼、多爾博二人皆豫王子。多尼襲豫王爵,多爾博嗣睿王,我何為憎之?我曾拔劍自誓,爾時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等遂往告之,自此動輒恨我,不知有何過誤。』既又曰:『退讓者乃克保其業,被欺者反能守其家。』此二語蓋謂豫、睿二王皆死,而己獨存。又言:『曩征喀爾喀時順治六年十月,睿王征喀爾喀,兩日風大作,每祭福金順治六年十二月,睿王元妃薨,皆遇惡風,蓋謂睿王多遭天警。且將勞親取去,見居正白旗睿王之旗為正白,爾等何為不來?意欲離間我父子耶?』阿爾津、僧格對曰:『似此大言,何為向我等言之?王雖以大言抑勒,我等豈肯罔顧殺戮,而故違攝政王定議乎?』英王曰:『何人殺爾?』阿爾津、僧格曰:『僅違攝政王定議,諸大臣白之諸王,能無殺乎?』於是英王大怒,呼公 傅勒赫屬下明安圖曰:『兩旗之人,戈旗森列,爾王在後何為? 兩旗謂睿、豫二王之兩白旗。爾王謂多尼。時兩旗惟一王。可速來一戰而死?』阿爾津、僧格起欲行,英王復令坐曰:『不意爾如此,爾等系議政大臣,可識之。異日我有言,啟令爾等作證。』阿爾津、僧格對曰:『我等有何異說?兩旗大臣如何議論,我等即如其議。』睿王嗣子即豫王,時兩白旗為一。語畢還。具告額克親、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於是額克親、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阿爾津議曰:『彼得多尼王,即欲得我兩旗,既得我兩旗。必強勒諸王從彼。諸王既從,必思奪政。諸王得毋誤謂我等以英王為攝政王親兄,因而向彼耶?夫攝政王擁立之君,今固在也。我等當抱王幼子,依皇上以為生。』遂急以此意告之諸王,鄭親王及親王滿達海曰:『爾兩旗向屬英王向下當有不字,英王豈非誤國之人?爾等系定國輔主之大臣,豈可向彼。今我等既覺其如此情形,即當固結謹密而行。彼既居心若此,且又將生事變矣。』迨薄暮設奠時,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欲共議攝政王祭奠事,英王以多尼王不至,隨於攝政王帳前系馬處,乘馬策鞭而去。端重王獨留,即以此事白之端重王。端重王曰:『爾等防之,回家後再議。』又攝政王喪之次日,英王曾謂鄭親王曰:『前征喀爾喀時,狂風兩日,軍士及廝養,逃者甚多。福金薨逝時,每祭必遇惡風。守皇城柵欄門役,竟不著下衣。』又言攝政王曾向伊言:『撫養多爾博,予甚悔之。旦取勞親入正白旗,王知之乎?』鄭親王答曰:『不知。』又言:『兩旗大臣甚稱勞親之賢。』此言乃鄭親王告之額克親、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者。又謂端重王曰:『原令爾等三人理事,今何不議一攝政之人?』又遣穆哈達至端重王處言:『曾遣人至親王哈達海所,王已從我言,今爾應為國政,可速議之。」此言乃端重王告之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者。至石門之日,鄭親王見英王佩有小刀,謂吳拜、 蘇拜、博爾惠、羅什等曰:『英王有佩刀,上來迎喪,似此舉動叵測,不可不防。』是日,勞親王率人役約四百名將至,英王在後見之,重張旗纛,分為兩隊,前並喪車而行。及攝政王喪車既停,勞親王居右坐,英王居左坐,其舉動甚悖亂。於是額克親、吳拜、蘇拜、博爾惠、羅什、阿爾津,集四旗大臣盡發其事,四旗當是兩白兩藍。說見下。諸王遂撥派兵役,監英王至京。又於初八日英王知攝政王病劇,乃於初九日早,遣人往取萬丹之女。以上情罪,諸王、固山額真、議政大臣會鞫俱實。議英王阿濟格應幽禁,籍原屬十三牛錄歸上。其前所取叔王七牛錄,撥屬親王多尼,叔王即豫王。所取七牛錄,即前所云阿格所屬分隸兩旗者也。投充漢人出為民,其家役量給使用,餘人及牧畜俱入官。勞親王先欲迎喪,令阿思哈白於敬謹王、順承王,二王勿許。後英王欲謀亂,密遣人召勞親王多率兵來,令勿白諸王。勞親王遂不白諸王,擅率兵前往,應革王爵,降為貝子,奪攝政王所給四牛錄。挾有四牛錄,是以能率兵來應。所率約四百人,其調發之權力可知。」 兩白旗為睿、豫二王所有,尚待下詳,此已明正白之為睿王旗矣。細尋其跡,每旗或每牛錄,既屬某王,即調發由己,不關朝廷。可見太祖所定八固山並立之制,難與立國。時經太宗力圖改革,祖訓不易全翻,真象如此。 阿濟格與多爾袞相較,明昧之相距太遠。清初以多爾袞入關,即是天佑。至天下稍定,八固山之不能集權中央,又不無因攝政之故。沖主與強藩,形成離立,若英王亦有睿王意識,當睿王之喪,奔赴急難,扶植兩白旗,為兩旗之人所倚賴,則席攝政之威,挾三旗之力兩白、正藍三旗,其說詳下,中立之兩紅旗不致立異,懷忿之鑲藍旗不敢尋仇,世祖雖欲收權,尚恐大費周折。乃又英王自效驅除,鄭王乘機報復,先散四旗之互助,再挾天子以臨之,英王既除,睿、豫二王僅有藐孤,登時得禍,一舉而空四旗,大權悉歸皇室。此所謂天相之矣。 正藍旗亦屬睿、豫二王旗下之經過,更當細考。此旗本系三貝勒莽古爾泰所主,天聰六年已歸太宗自將。至順治八年,當攝政睿王故後,漸發露睿王之罪,及正藍旗為睿王所有。 《東華錄》:「順治八年二月癸未。初,羅什、博爾惠、額克親、吳拜、蘇拜等五人,出獵歸,越數日,謂兩黃旗大臣曰:『攝政王原有復理事端重王、敬謹王親王之意。』時兩黃旗大臣即察見其言動不順。又端重王謂兩黃旗大臣云:『羅什敬我,過於往日。彼曾召隋孫言,攝政王有復以端重王為親王之意,順治六年三月,二王由郡王進親王。七年二月命理事。八月以事復降郡王。已告知兩黃旗大臣矣。』又穆爾泰往視博爾惠病時,博爾惠言:『攝政王原有復理事兩王為親王之意,我等曾告於兩黃旗大臣,今兩王已為親王否?』於是穆爾泰歸語額爾德赫,額爾德赫云:『此言關係甚大,爾既聞之,可告之王。』穆爾泰懼,未以告,而額爾德赫告於敬謹王。王因遇有頒詔事,黎明至朝會處,遂以告端重王。既入朝房,又以告鄭親王。其時端重王同兩黃旗相會云:『此為我輩造釁耳,可訴之鄭親王。』敬謹王云:『博爾惠所語穆爾泰之言,予先曾告知端重王,入朝房後,又以告知鄭親王矣。』於是二王及兩黃旗大臣,跪訴於鄭親王。兩黃旗大臣言:『羅什、博爾惠、額克親、吳拜、蘇拜等,皆有是言,來告我等,既又私謂二王,皆我等兩黃旗大臣遲延其事耳。夫二王乃理事王也,若非二王發伊等之奸,豈不令二王與我等為仇,而伊等得以市其諂媚乎?又前撥正藍旗隸皇上時,業已以和洛會為滿洲固山額真,侍衛顧納代為護軍統領,阿喇善為蒙古固山額真。攝政王言:『予既攝政,側目於予者甚多,兩黃旗大臣侍衛等,人皆信實,予出外欲賴其力以為予衛,俟歸政然後隸於上。』 其時曾致一書於貝勒拜尹圖,一書於譚泰。此諸王及朝中大臣所共知也。又將無用之巴爾達齊撥於黃旗,而不與正藍旗。此豈羅什、博爾惠等所不知乎?言知睿王約正藍旗,俟歸政後仍隸於上。羅什自恃御前大臣,陰行蠱惑,為欺罔唆構之行,以多尼王歸正藍旗,給多爾博阿格兩旗,而分為三旗,其意將奈誰何?當謂其意誰奈之何。今照此分給,是皇上止有一旗,而多爾博反有兩旗矣。』於是鄭親王以下,尚書以上,公鞫之。以羅什、博爾惠謂動搖國事,蠱惑人心,欺罔唆構,罪狀俱實,應論死,籍其家。」 據此錄,當時攝政王已薨,其旗下用事之人,猶以故見傳王意,即欲指揮天子之大臣,自成罪狀。天子之大臣亦僅稱兩黃旗大臣,則以八固山平列,幾乎復太祖所定故事矣。端重、敬謹兩王,本媚事睿王而得理事及親王之爵,既降而復,當亦求之於睿王而得其生前之允許者。至是睿王屬人為傳白王意,有惠於兩王,而兩王見朝局將變,反為舉發之人,分其財物。至十六年乃議其「諂媚睿王,王死,飾為素有嫌怨,分取人口財物」之罪,時二王亦已前卒矣。 其中敘睿王取正藍旗於天子自將之日,其立說為兩黃旗人多信實,足恃為禁衛之用,己則出外需加衛兵,調取歸己,俟歸政同時還返。王既死,而羅什輩以多尼入正藍旗,多尼原有之旗,並歸其弟嗣睿王之多爾博,是此時正藍旗為多尼所主矣。至雲「照此分給,皇上止有一旗,多爾博反有兩旗」,蓋謂將無用之巴爾達齊,由睿王當時撥於黃旗,已將黃旗分隸無用之人,雖有兩黃旗而實止一旗,多爾博則獨擅兩白旗也。多尼之調正藍旗,事在七年十二月乙巳,睿王已死十七日。 《東華錄》:「順治七年十二月乙巳,議政大臣會議英親王罪。議罪事,詳書於後十日,明年正月甲寅。此時蓋未定議。既集,上命譚泰、吳拜、羅什傳諭議政王大臣等曰:『國家政務,悉以奏朕。朕年尚幼,未能周知人之賢否。吏、刑、工三部尚書缺員,正藍旗一旗緣事,固山額真未補。可會推賢能之人來奏。諸王議政大臣,遇緊要重大事情,可即奏朕。其諸細務,令理政三王理之。』諸王大臣議奏:『吏、刑、戶三部,事務重大,應各設尚書二員,吏部擬公韓岱、譚泰;刑部擬濟席哈、陳泰;戶部擬巴哈納、噶達渾;工部擬藍拜。調王多尼於正藍旗,以公韓岱為固山額真,阿爾津為護軍統領。」 是時世祖未親政,親政禮行於明年正月庚中。今之稱上命會議,所議皆睿王意旨。傳諭之譚泰、吳拜、羅什,皆睿王用事之人。所傳之諭,當亦是名義如此,其實皆攝政餘威也。多尼之調正藍旗,即在會議中決之,至明年二月,則以為羅什等之罪狀矣。其前正月十九日,尚追尊睿王為成宗義皇帝,妃為義皇后,同祔太廟。王氏《東華錄》已削之,蔣《錄》具在。今原詔書亦存,是為親政後八日。二月癸未為初五日,既議羅什等罪,再逾十日癸巳,則有蘇克薩哈等首告睿王,而追論其罪。蔣《錄》所載,亦較王《錄》敘睿王罪狀多出「自稱皇父攝政王,又親到皇宮內院」等語。又有「批票本章,概用皇父攝政王之旨,不用皇上之旨,又悖理入生母於太廟」等語。其處分之詞,王《錄》則云:「將伊母子並妻所得封典,悉行追奪。」蔣《錄》則云:「將伊母子並妻,罷追封,撤廟享,停其恩赦。」一則尋常處分人臣之語,一則曾經祔廟恩赦,尊以帝號後之追削也。昭示罪狀詔書,首言「皇上沖年,將朝政付伊與鄭親王共理,多爾袞獨專威權,不令鄭親王預政」。是則怨毒之所在,猶是鄭、睿二王之反覆,故自瞭然。世祖之不慊於攝政,在詔書內以「威逼肅王,使不得其死,遂納其妃」為最重大。則肅王固世祖長兄,其欲為報怨宜也。 睿王之功罪,後來自有高宗之平反,不足置論。惟其為兩黃兩白旗分之爭,則據《東華錄》尚有顯然可據者: 《東華錄》:「順治八年四月辛亥,駐防河間牛錄章京碩爾對,以戶部諸臣給餉不均,於駐防滄州兩白旗兵丁,則給餉不絕;於駐防河間兩黃旗兵丁,則屢請不發,訐告尚書覺羅巴哈納等。部議巴哈納阿附睿王,曾撥令隨侍皇上,乃依戀不去,又將庫內金銀珠帛等物,私送睿王府中,又私厚兩白旗兵丁,給餉不絕,有意刻待兩黃旗兵丁,竟不予餉。」 以此益證明睿王所主者兩白旗,本系正白,而又兼領豫王故後之鑲白旗也。正藍則取之朝廷。睿王遂有三旗。至英王則本不理於攝政時,未能一致為用。但其旗分,則其他七旗皆有確實主名,惟余鑲紅一旗,應為英王所主,但無可據,尚不如謂克勤郡王所主。其說見下。 清一代所紀八旗,分上三旗為天子自將,下五旗為諸王、貝勒、貝子、公分封之地。上三旗為兩黃正白。夫兩黃之屬天子,太宗嗣位時早如此,已見前矣。正白則攝政時確屬睿王,其歸入上三旗,必在籍沒睿王家產之日。英、睿二王皆為罪人,當時朝廷力能處分者,蓋有兩白、正藍、鑲紅四旗。其鑲白旗,以豫王已前歿,此時難理其罪。世祖既取睿王之正白旗,仍放正藍、鑲紅兩旗,為任便封殖宗藩之用,但非八貝勒原來之舊勢力,則固已不足挾太祖遺訓與天子抗衡。而正紅之禮王代善,鑲藍之鄭王濟爾哈朗,各挾舊日之固山,亦已孤弱。今檢順治以後下五旗之設定包衣佐領,則知皇子以下就封,由朝廷任指某旗,入為之主,亦一旗非復一主。從前一旗中有爵者,亦不止一人,但多系本旗主之親子弟,若德格類之亦稱藍旗貝勒,則固莽古爾泰之同母弟也。其他類推。 《東華錄》:「康熙四十八年三月甲午,諭滿漢諸臣,中有云:『馬齊、佟國維與允禵為黨,倡言欲立允禩為皇太子,殊屬可恨。』又云:『馬齊原系藍旗貝勒德格類屬下之人, 陷害本旗貝勒,投入上三旗。問其族中有一人身歷戎行而陣亡者乎?』」 據聖祖之言,藍旗貝勒為德格類。在天聰六年治藍旗貝勒莽古爾泰之罪,牽及德格類。今觀此諭,則德格類亦在藍旗中稱貝勒,亦自有屬人,亦似與其兄各分所轄者。當時一旗容一旗之子弟,如濟爾哈朗未得阿敏之遺業時,亦必在阿敏之鑲藍旗中,自有分得之所屬。太祖於八固山,本以八家為言,指其所愛或所重為八固山之主,而其餘子弟固皆待八固山收恤之。特由各固山自優其所親,非其所親則屬旗下為屬人而已。太祖之制本不得為通法,太宗以來,刻刻改革,至睿王而固山之畛域又加強固,英王內訌,仇敵得間,乃一舉而奉之朝廷。此八固山制之一大變革也。今檢嘉慶初所成之重修《八旗通志》,於其下五旗設立之包衣佐領,可見各旗之入而為主之王公,皆時君隨意指封,略無太祖八固山之遺意矣。 考包衣之名,「包」者,滿洲語「家」也。房屋亦謂之包。蒙古氈帳,謂之「蒙古包」,世以其為氈帳而始名包,其實不然,即謂蒙古人之家耳,雖不氈帳亦當謂之包也。「衣」者,虛字,猶漢文「之」字。「包衣牛錄額真」即「家之佐領」。旗制以固山額真後改名都統者,為一旗之長官。在八貝勒尊貴時,都統乃本旗旗主之臣,君臣之分甚嚴。然八旗之臣,合之亦皆當為國家效力。佐都統者,每旗兩梅勒額真,額真既改章京,又改漢名為副都統。下分五甲喇,始稱甲喇額真,繼改甲喇章京,又改漢名為參領。一參領轄五牛錄,始稱牛錄額真,繼改牛錄章京,又改漢名為佐領。此皆以固山之臣,應效國家之用。別設包衣參領佐領,則專為家之輿台奴僕,即有時亦隨主馳驅,乃家丁分外之奮勇,家主例外之報效。立功後,或由家主之賞拔,可以抬入本旗。此下五旗包衣之制也。 上三旗則由天子自將。其初,八旗本無別,皆以固山奉職於國,包衣二字原不成名詞,後則作為職名奉職於家。其後,上三旗體制高貴,奉天子之家事,即謂之內廷差使,是為內務府衙門。內務府大臣原名包衣昂邦,昂邦者,總管之謂。凡各省駐防,必謂昂邦章京,後即改名總管。其源起於世祖入關,於盛京設昂邦章京,即漢文中之留守。後推之各省駐防,又改名為將軍,其下轄副都統。所以不稱都統者,都統專理旗務;留守及駐防,對一省有政治之關係,非止理本旗之務也,是以謂之總管。而包衣昂邦實為家之總管。當其稱此名時,猶無特別尊嚴之意。至稱內務府大臣,在漢文中表示為天子執御之長,其名義亦化家為國矣。 清代宮禁,制御閹宦較明代為清肅。此亦得力於內務府之有大臣。縱為旗下人所任之官,究非刑餘私昵,若明之司禮秉筆等太監比也。清代因其家事原在部落時代,為兵法所部勒,故較漢人認婦人女子為家者有別。清之內務府,可比於各君主國之宮內省,不至如明代宮閹之黑暗,此由其故習而來。世祖雖設十三衙門,復明之宦官,非固山耳目所習,故世祖崩而又復包衣之舊。夫上三旗已化家為國,不復為宗藩私擅之資,可以別論。欲考見八固山遷流之跡,亦能化家為國,一固山非復一家獨擅之武力,雖裁之以法制尚待世宗之朝,而順、康以來,以漸蛻化,直至乾隆末為止。見之《八旗通志》者,輯而錄之,可見其絕非太祖制定之八固山,亦非順治初諸王分占之八旗矣。 《八旗通志》 上三旗、鑲黃、正黃、正白、包衣佐領不著編立所由。下五旗 一、正紅 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下佐領一、分管二。 第二參領下佐領二、管領二。 第三參領下佐領一、分管二。 第四參領下佐領一、分管二。 第五參領下佐領一、分管三。 第一參領第一滿洲佐領。謹案此佐領系國初隨禮烈親王編立,原系世管。乾隆十六年,因本族無現任五品以上應襲之員,經本旗奏改為公中佐領。又乾隆十八年,將第三參領所屬第二分管繳回,所有人丁併入本佐領內。禮烈親王即大貝勒代善。清初分屬時,此旗原為代善所主,故溯其由來,猶有遺蹟。 第一參領第一滿洲分管。謹案此公中分管,系國初隨謙襄郡王編立。謙襄郡王即代善子瓦克達 第一參領第二滿洲分管。謹案同上。 第二參領第一滿洲佐領,繫於第一參領內撥出。 第二滿洲佐領,繫於第三參領內撥出。 第一管領,亦繫於第三參領內撥出。 第二管領,繫於第四參領內撥出。 第三參領第一滿洲佐領。謹案此佐領系國初隨禮烈親王編立,原系世管。乾隆七年,因本族無五品以上現任應襲之員,經本旗奏改公中佐領。又乾隆十八年,將本參領所屬第二分管繳回,所有人丁併入本佐領。 第三參領第一旗鼓分管。謹案此分管系國初隨禮烈親王編立。乾隆十八年,本參領第二分管繳回時,所有人丁併入本分管。 第三參領原第二分管。謹案此分管系雍正年間康修親王之子永恩賜封貝勒時編立,乾隆十八年,貝勒襲封王爵,將此分管繳回,分並在王分各佐領分管下。永恩,代善玄孫,即作《嘯亭雜錄》昭槤之父。 第四參領第一滿洲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順治年間隨恭惠郡王編立。恭惠郡王亦代善孫,即順承郡王勒克德渾。 第四參領第一旗鼓分管。謹案此分管系順治年間隨恭惠郡王編立。 第二旗鼓分管。謹案(同上)。 第五參領第一滿洲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順治年間隨貝勒杜蘭編立。杜蘭亦代善孫,父穎親王薩哈廉。勒克德渾為薩哈廉第二子,杜蘭為薩哈廉第三子。 第一旗鼓分管。謹案此分管(同上)。 第二旗鼓分管。謹案(同上)。 第三旗鼓分管。謹案(同上)。 皆公中。 由此可見,正紅旗為代善世有,久而不變。惟勒克德渾之後亦為鐵帽王,其受封之旗分亦在正紅,即此旗旗主已分屬兩世襲罔替之王,其餘暫分之王貝勒不論。 二、鑲白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下佐領三、管領四。 第二參領下佐領一、新增佐領二、管領四、新增管領一、分管一。 第三參領下佐領一、管領四。 第四參領下佐領一、管領四。 第五參領下佐領一、管領三、分管二。第一參領第一滿洲佐領,系國初編立。 第二滿洲佐領,亦系國初編立。 第三滿洲佐領,系順治元年編立。 第一管領,系康熙四十八年,自第一佐領內分出。 第二管領(同上)。 第三管領(同上)。 第四管領(同上)。 第二參領第一滿洲佐領,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第一管領(同上)。 新增第二佐領,乾隆四十四年,多羅儀郡王高宗第八子永璇分封時增立。 原第二管領,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新增第一管領,乾隆四十四年,多羅儀郡王分封時增立。 謹案第一、第二管領、於乾隆二十八年和碩履親王聖祖十二子允祹薨後,封多羅履郡王時裁汰。履郡王永瑊,高宗第四子,嗣履親王后。 原第三管領,亦系雍正十三年增立。 原第四管領(同上)。謹案第三、第四管領,並於乾隆四十二年,多羅履郡王薨後,封貝勒綿慧時裁汰。 第一分管,系雍正九年編立。 第三參領第一滿洲佐領。 原第一管領,系康熙六年自內務府分出。謹案此管領於乾隆五十一年,和碩裕親王薨後,多羅裕郡王襲封時裁汰。和碩裕親王為世祖第二子福全所受爵,乾隆五十一年之裕親王乃福全孫廣祿,襲郡王乃廣祿子亮煥。 第二管領(同上)。 第三管領(同上)。 第四管領(同上)。 第四參領第一滿洲佐領,系康熙三十九年分立。 第一管領(亦同)。 上第二管領,系康熙四十八年編立。 原第三管領(同上)。謹案此管領於乾隆四十年,和碩恆親王薨後,多羅恆郡王襲封時裁汰。恆親王為聖祖五子允祺爵。乾隆四十年薨者,允祺子弘晊,襲郡王者,弘晊子永皓。 第四管領(同上)。謹案此管領於乾隆五十四年,郡王降襲貝勒時裁汰。 第五參領第一滿洲佐領,初系包衣昂邦漢文稱總管、內務府大臣瑚彌塞管理。謹案此佐領系康熙十四年,封純親王時,由鑲黃旗包衣分出。純親王為世祖第七子隆禧,康熙十三年封。 第一管領,系康熙十四年分立。 第二管領(同上)。謹案此管領多羅淳郡王薨後,乾隆四十二年,永鋆襲封貝勒時裁汰。聖祖七子允祐,封淳親王。子弘暻,襲郡王。 原第三管領(同上)。 下脫二分管。 此旗原屬豫王多鐸。順治八年,睿王獲罪,豫王牽及,此旗中已無豫王遺蹟。為世祖以下諸帝之子陸續分封。 三、鑲紅 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下佐領二、旗鼓一、管領四第二參領下佐領二、分管二、管領三第三參領下佐領一、分管六。 第四參領下佐領一、管領一、分管五。 第五參領下佐領一、管領一、分管五第一參領第一佐領,系國初編立。 第二佐領(同上)。 第一旗佐領,系雍正年間隨莊親王分封時立,王府派員兼管。 雍正元年,以弟聖祖第十六子允祿,嗣太宗孫博果鐸之莊親王。博果鐸之父,為太宗五子承澤親王碩塞。 第一佐領下第一管領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管領(同上)。 第三管領(同上)。 第四管領(同上)。謹案此管領裁汰。 第二參領第一佐領,亦系國初編立。謹案此參領下佐領、管領,俱隨克勤郡王分封時立。崇德間,追封代善第一子岳托為克勤郡王,子羅洛渾改衍禧郡王,孫改平郡王。至玄孫訥爾蘇,當康熙四十年起,至雍正四年,正為平郡王。子福彭,孫慶明,皆襲號平郡王。乾隆十五年,從弟慶恆襲。四十三年,復克勤號。 第二佐領(同上)。 第一佐領下第一分管,亦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二佐領下第一管領(同上)。 第二管領(用上)。 第三管領(同上)。 第三參領第一佐領,亦系國初編立。謹案此佐領隨貝勒褚英分封時立。褚英,太祖長子,誅。 新增第一佐領,系乾隆五十一年,隨貝勒綿懿分封時立。 下第一管領(同上)。 第二管領(同上)。綿懿父高宗第三子永璋,封循郡王。其本生父即成親王永瑆,清代親王以能書名。 第一分管原隸第一參領內,初為管領,康熙五十年改為分管。雍正七年,由第一參領撥隸。謹案此分管隨奉恩輔國公絕克堵分封時立。絕克堵遍檢未得。其分封時立此分管,如即為改分管時,則在康熙五十年。如並在初為管領時,則當更早。若以輔國公之爵名及絕克堵之對音字當之,則阿敏之曾孫齊克塔,於康熙二十五年封輔國公,或是。 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 第五分管(同上)。謹案此五分管,俱隨貝勒褚英設立。上本參領下第一佐領,言系國初編立,而案語又言系隨褚英分封時立,則褚英非雍正七年始封也。此雲雍正七年增立,又雲隨褚英設立,殆褚英時已立而廢,雍正七年乃復立,遂以後立為增立耶。 第四參領第一佐領,亦系國初編立。謹案此佐領系隨貝勒喀爾初琿分封時立。喀爾初琿,岳托二子,《皇子表》作喀爾楚渾。順治六年由鎮國公晉貝勒,蓋亦克勤郡王之支裔。知此旗為褚英誅後,轉入代善子克勤王屬。 新增第二佐領,系乾隆四十六年隨貝勒綿億分封時立。綿億為高宗第五子永琪之第五子。 下第一管領(同上)。 第二管領(同上)。 原第三佐領下第三管領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參領撥隸。謹案此管領久經裁汰佐領亦不見管理人,其並裁耶,抑即第一參領下之第三佐領,案語亦謂裁汰者耶? 第四佐領下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增立。 第二分管(同上)。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謹案此四分管,俱系隨貝勒巴恩漢設立。 岳托第二子,順治六年,由鎮國將軍晉。《皇子表》作巴恩哈。亦順承王系。 第五佐領下第五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參領撥隸。謹案此分管系隨貝勒褚英設立。 第五參領第一佐領,亦系國初編立。 下第一分管,系康熙十七年分立。 原第二佐領下第一管領,系雍正七年由第一參領撥隸。 第三佐領下第一分管,系雍正七年由第三參領撥隸。 第三分管(同上)。 第四分管(同上)。 第五分管(同上)。 以上下五旗包衣參領所屬佐領、管領、分管等,例隨各王公封爵增減。鑲紅旗包衣參領,舊轄佐領九員,管領十一員,分管十九員,兼管二員。乾隆元年,撥去佐領一員、管領三員,新增佐領二員、管領四員。 此旗只有克勤王遺蹟,及褚英亦有遺蹟。至莊王則在雍正時封入,可不論。夫褚英被罪時,八旗尚未分定,未必有分封故事,或封其子杜度,即以為名耶?克勤王在此旗,所分包衣甚多,自是此旗旗主。康熙四十五年,曹寅折,聖祖指令以鑲紅旗王子為其婿,當時以克勤王后之平郡王為鑲紅旗主。 四、正藍 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下佐領三、管領一、分管四。 第二參領下佐領五、管領一、分管四。 第三參領下佐領三、分管九。 第四參領下佐領三、管領五。 第五參領下佐領五、管領一、分管五。第一參領新增第一佐領,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領,系乾隆二年和親王分府時設立。世宗第五子弘晝,雍正十一年封和親王。 新增第三佐領(同上)。 新增第一管領(同上)。 第一分管,系雍正四年編立。 第二分管。 第三分管。 第四分管。 第二參領新增第一佐領,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新增第二佐領,系乾隆二年 親王分府時設立。聖祖第二十四子允祕,雍正十一年封 親王。 新增第三佐領(同上)。 第四佐領。謹案此佐領系國初饒親王分封時設立。饒親王當即饒余親王,太祖七子阿巴泰,崇德元年由貝勒加封號饒余。順治元年晉為郡王,三年薨,康熙元年追封親王,當是順原郡王封。 第五佐領。 新增第一管領,系乾隆二年 親王分府時設立。 第一分管。 第二分管,系順治九年編立。 第三分管亦(同上)。 新增第四分管,系乾隆三十九年弘旿封貝子設立。弘旿,親王第二子。 第三參領第一佐領。謹案此佐領系康熙十四年恭親王分封時設立。世祖第五子常穎,康熙十年封恭親王。 第二佐領。謹案(同上)。 第三佐領。謹案此佐領原設第五參領所屬第一佐領,乾隆四十三年分封睿親王,將此佐領移入。 第一分管。謹案此分管系康熙十四年恭親王分封時設立。 第二分管。謹案此分管系國初設立。 第三分管,系國初設立。 第四分管。 第五分管。 第六分管。謹案此旗鼓分管系公慶怡分內,國初設立。公慶怡,不詳。 第七分管。謹案此分管原系第五參領所屬第三分管,乾隆十三年復封睿親王,將此移入。 第八分管,系乾隆四十三年復封睿親王時增立。 第九分管(同上)。 第四參領第一佐領。 第二佐領。謹案第一、第二佐領,俱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賢親王時設立。聖祖第十三子允祥,封怡親王。 第三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雍正九年分封寧良郡王時設立。怡王第四子弘晈,分封寧郡王。 第一管領。 第二管領。 第三管領。 第四管領。謹案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管領,系雍正元年分封怡賢親王時設立。 第五管領。謹案此管領系雍正九年分封寧良郡王時設立。 新增第一佐領,系乾隆二十五年增立。 第二佐領。 第三佐領。謹案第一、第二佐領,系國初設立豫親王屬下。據《東華錄》,當是嗣豫王時,由攝政王所付與多尼者,此第一、第二,即第二、第三,乃未有新增以前事。 新增第四佐領,系乾隆四十四年分封定郡王時設立。高宗一子永璜,封定親王。永璜一子綿德襲,後降郡王,降後又革,改由二子綿恩襲郡王,五十八年仍晉親王。 新增第五佐領(同上)。 新增第一管領(同上)。 第一分管。 原第二分管。謹案此原系貝勒弘昌屬下。乾隆五年弘昌獲罪,將此分管存公。乾隆四十一年,本旗奏將分管內官員兵丁,分與近派王公門上,其分管之缺裁汰。弘昌為怡王第一子。 新增第三分管,系乾隆四十二年公綿德分封時,將前項人丁撤回設立。綿德四十一年革郡王爵,四十二年封鎮國公。 第四分管。謹案此分管系國初設立。 第五分管。謹案此分管原設在第一參領所屬第五分管,後移於第五參領所屬第四分管。然則由第四、五分。 此旗原系莽古爾泰所主,為太宗所自取,順治初又歸睿王,後又暫屬豫王子多尼。睿王得罪後,遂為諸王任便分封之旗分。 五鑲藍 包衣參領五 第一參領下佐領四。 第二參領下佐領四。 第三參領下佐領四。 第四參領下佐領三、管領一。 第五參領下佐領四、管領二。 第一參領第一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順治年間,鄭親王分封時編立。 第二旗鼓佐領。謹案此旗鼓佐領亦(同上)。 第三佐領。謹案此系管領亦系(同上)。 第四佐領,系康熙三十九年自花色佐領內分出。謹案此佐領亦改管領。第四參領第二滿洲佐領,順治間鄭王分封時編立,其第五任管理名花善。 第二參領第一佐領。謹案此佐領亦改管領。 第二滿洲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順治年間,鄭親王分封時編立。 第三滿洲佐領。謹案(同上)。 第四滿洲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雍正元年,隨理郡王允礽二子弘皙分封時編立。原《志》失載,今增入。雍正六年,晉弘皙理親王,乾隆四年革爵。 第三參領第一滿洲佐領。系康熙三十七年分立。謹案此佐領改為管領。 第二滿洲佐領,系雍正元年分立。 第三佐領,系雍正九年分立。謹案此佐領改為管領。 第四佐領,系雍正六年分立。 第四參領第一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順治年間,鄭親王分封時編立。 第二滿洲佐領。謹案(同上)。 第三佐領。謹案此佐領後改管領。 第四管領。謹案續增第四管領,系乾隆元年隨奉恩輔國公永璥分府時編立。允礽三子弘晉之三子。 第五參領第一佐領。謹案此佐領系順治年間貝勒商山分封時編立。商山,《皇子表》作尚善。舒爾哈齊八子費揚武之二子。順治六年,由貝子封貝勒,十六年降貝子,康熙十一年復。 第二佐領,系康熙四十七年自三探佐領內分出。謹案此佐領後改為第二管領。第二參領第二滿洲佐領,順治間鄭親王分封時編立。初系三探管理,三探年老辭退,以七品典儀官姜汝亮管理。 第三佐領,系雍正十三年編立。謹案此佐領後亦改為第三管領。 第四佐領,系康熙三十九年自翁阿代佐領內分出。謹案此佐領亦改為管領,後因公弘晀獲罪,將包衣人等,分給各王公門上。乾隆四十一年,將此佐領裁汰。第一參領第三佐領系管領,順治間鄭王分封時編立。第二任管理名翁郭代。 新增第三佐領,乾隆五十九年,十七阿哥分封多羅貝勒時編立。 高宗十七子永璘,五十四年封貝勒,嘉慶四年晉慶郡王,二十五年晉慶親王,諡僖。奕劻即其孫。 第六管領(同上)。 此旗原系阿敏所主,後歸鄭王濟爾哈朗,故多有鄭王遺蹟。順治年間,已將貝勒商山封入;雍正以後,多任意分封。 由以上所考得,八固山惟正紅尚保存代善之系統,次則鑲藍旗,亦留濟爾哈朗遺蹟,其餘皆盡屬後起之王公。蓋自順治八年後,已盡破太祖八固山分立之制:上三旗既永為自將,下五旗亦故主罕存。 強宗各擁所屬之弊已掃除矣。然王公分封之旗,既入而為之主,體統尚尊。旗下臣於旗主,其戴朝廷為間接之臣僕,旗員惟旗主之命是遵,故雍正諸王心存不服,尚能各樹黨羽以抗朝廷,非諸王之能要結,在祖訓家法有所稟承,旗員自視此為天經地義,不可違也。再通考其遷流如下: 《東華錄·太宗錄》首:「天命十一年九月庚午朔,上既即位,欲諸貝勒共循禮儀,行正道,交相儆戒。辛未,率貝勒代善、阿敏、莽古爾泰、阿巴泰、德格類、濟爾哈朗、阿濟格、多爾袞、多鐸、杜度、岳托、碩托、薩哈廉、豪格,誓告天地曰:『皇天后土,既佑相我皇考,肇立丕基,恢宏大業。今皇考上賓,我諸兄及諸弟侄,以家國人民之重,推我為君,惟當敬紹皇考之業,欽承皇考之心。我若不敬兄長,不愛弟侄,不行正道,明知非義之事而故為之,或因弟侄等微有過愆遂削奪皇考所予戶口,天地鑒譴。若敬兄長,愛子弟,行正道,天地眷佑。』諸貝勒誓曰:『我等兄弟子侄,詢謀僉同,奉上嗣登大位,宗社式憑,臣民倚賴。如有心懷嫉妒,將不利於上者,當身被顯戮。我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人,善待子弟,而子弟不聽父兄之訓,有違善道者,天地譴責。如能守盟誓,盡忠良,天地保佑。我阿巴泰、德格類、濟爾哈朗、阿濟格、多爾袞、多鐸、杜度、岳托、碩托、薩哈廉、豪格等,若背父兄之訓,而弗矢忠藎,天地譴責。若一心為國,不懷偏邪,天地眷佑。』誓畢,上率諸貝勒向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拜,不以臣禮待之,各賜雕鞍馬匹。」 此段誓文,猶見滿國俗,以各貝勒相誓為正名定分之道。豪格,太宗子也,而亦與此誓,居奉上嗣位之功,又可作「不利於上,身被顯戮」之約,此在帝制定後,必為極失體之夷風,而在當時,則父子兄弟,互相角立,為根本當然之舉,猶是八大貝勒之制。不過欲使親生之子,亦於諸強宗內分割一席,在太宗為得計。群雄對立之勢迫,父慈子孝之說微,此猶謹守八固山共治之訓示也。有太宗與諸貝勒之合誓,又有諸貝勒合誓,然後有三大貝勒與十一貝勒之相對而誓,終之以三大貝勒受太宗率諸貝勒之拜。依然前此四大貝勒與小貝勒之體統。自此直至天聰五年末,猶守太祖八家並立,但分大王小王之意。未幾,阿敏獲罪幽系,三大貝勒又止存其二,對立之勢愈弱。又未幾,而二大貝勒復屈就臣列。此為太宗改更父訓之一勝利。 《東華錄》:「天聰五年十二月丙申。先是,上即位,凡朝會行禮,代善、莽古爾泰並隨上南面坐受,諸貝勒率大臣朝見,不論旗分,惟以年齒為順。禮部參政李伯龍奏:『朝賀時,每有逾越班次,不辨官職大小,隨意排列者,請酌定儀制。』諸貝勒因言:『莽古爾泰不當與上並坐。』上曰:『曩與並坐,今不與坐,恐他國聞之,不知彼過,反疑前後互異。』以可否仍令並坐,及李伯龍所奏,命代善與眾共議。代善曰:『我等奉上居大位,又與上並列而坐,甚非此心所安。自今以後,上南面居中坐,我與莽古爾泰侍坐於側,外國蒙古諸貝勒,坐於我等之下,方為允協。』眾皆曰善,並議定行禮。奏入,上是之。至是諭曰:『元旦朝賀,首八旗諸貝勒行禮,次察哈爾、喀爾喀諸貝勒行禮,次滿洲、蒙古、漢官率各旗官員行禮。官員行禮時,先總兵官、固山額真,次副將,次參將、游擊、擺牙喇纛額真、侍衛,又次備御,各分班序行禮。』」 此為太宗改定朝儀,不與從前平列之大貝勒仍講均禮之始。先由漢人發端,而諸貝勒乃以本年莽古爾泰有御前持刃議罪事,以莽古爾泰不當並坐,迎合太宗之意。豈知太宗志在改革,轉命代善議,而代善不得不並己之並坐議改。奏入,上乃是之。於是君臣之分定,八固山共治之法除矣。 太宗時革共治制為君主制,然於諸旗主之各臣其所屬,猶立法保障之。 《八旗通志·典禮志》:王府慶賀儀:「崇德元年,定親王生辰及元旦日,該旗都統以下、佐領以上官員,齊集稱賀,行二跪六叩頭禮。郡王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屬員齊集稱賀,行二跪六叩頭禮。貝勒生辰及元旦日,本府屬員齊集稱賀,行一跪三叩頭禮。若該屬官員無事不至府行慶賀者,治罪。」 據此,崇德元年之親王,皆為旗主,故皆有所謂「該旗都統以下、佐領以上官員」,郡王即無之。因此可為太宗時之旗主加一考證。凡崇德元年封和碩親王者,即是旗主,亦即是天命間之和碩貝勒。自此以後,貝勒只有多羅之號,尤可見和碩親王之即為和碩貝勒所蛻化也。考崇德元年封和碩親王者,凡六人,追封者一人:代善為和碩禮親王,多爾袞為和碩睿親王,多鐸為和碩豫親王,濟爾哈朗為和碩鄭親王,豪格為和碩肅親王,薩哈廉於是年正月死,不及封而追封為和碩穎親王,以其子阿達禮襲為多羅穎郡王,岳托為和碩成親王,至阿濟格則為多羅武英郡王,直至順治元年始封和碩英親王。則於太宗時,阿濟格雖有太祖遺命,命為全旗之主,迄未實行,至籍沒時,僅有十三牛錄,即系他旗中分受之少數。蓋當在睿王之正白旗內分給,而豫王又分以七牛錄,仍非全旗之主也。阿濟格之為人,狂稚無理,不足重任,雖有遺命,靳之亦無能為。而太祖所云四小王:濟爾哈朗、多爾袞、多鐸三人,自無疑義,又其一必為代善長子岳托。豪格乃太宗親子,固不應徑取阿濟格所受遺命而代之,其同封和碩親王,不過示將來可以代興之意。即欲使主一旗,亦當在太宗自領旗分內給之。岳托封和碩親王,必為旗主。阿濟格於是年封郡王,即非旗主。再證以鑲紅旗之包衣,只見克勤郡王之遺蹟。克勤郡王乃岳托由親王降封,子孫遂以此世襲,列為八鐵帽之一。薩哈廉之後,雖亦以順承郡王世襲,然非太宗時旗主,故包衣遺蹟,順承王之包衣盡在正紅旗內。兩黃、正藍為太宗自領,餘五旗歸一大王、四小王,至此而主名定矣。 旗主及近親子弟之有郡王貝勒爵者,屬人於生辰及元旦不詣慶賀,即須治罪。此其本旗主臣之分,有國法為之保障。特旗主則並旗內大臣亦為其臣。旗主之近親,則以府內官屬為限,即包衣內旗員為純粹之家臣。本旗旗員兼為國之臣,對本旗惟盡臣禮於旗主,不必盡於旗主之子弟也。 本旗旗員之盡臣道於其主,生辰元旦如此,昏喪等事可知。而《八旗通志》於婚喪禮,惟詳乾隆時之見行制,不及初制。惟於雍正朝上諭八旗,得有反證: 《上諭八旗》:「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奉上諭:嗣後貝勒貝子公等,如遇家有喪事,將該屬之文武大臣,著吏、兵二部開列具奏,再令成服。其官員內有在緊要處行走者,著各該管大臣指名具奏,令其照常辦事。特諭。」 此所云「該屬之文武大臣,著吏、兵二部開列」者,及旗下人見為文武大臣,非旗內之大臣。旗內大臣惟有都統及副都統,無所謂文武,亦無庸吏、兵二部分開。至其他官員,則並非大臣之列者,世宗皆不許旗主家任意令其成服,則旗下屬人之不容專盡臣道,且有明諭。至本非屬人,由朝命任為本旗之都統以下等官,更不待言。雖對貝勒、貝子而言,親王、郡王或臨於屬人加尊,其不能臣朝廷之臣,不能與崇德元年之規定相合,亦可理推也。 昔年京朝士大夫傳言,松文清筠既為相,一日召對不至,詢之,乃主家有喪事,文清方著白衣冠,在主家門前執打鼓之役。帝乃令抬入上三旗,免為主家所壓抑。此說固不確。文清乃蒙古,非滿洲,其生在嘉、道間,為相在嘉慶十八年以後,已在雍正諭禁之後。此或雍正間之事,因有此事而有此諭,要皆為世宗革除八旗舊制之一端也。 太宗雖兼併他固山,乃求強而非以求富。八固山之負擔,仍以八家為均分之准,則兩黃旗未嘗不作兩家負擔計也。滿洲新興之國,地廣人稀,得人力即可墾地。聚人先資養贍,八家負擔養贍之費。在天聰八年,正藍尚未取得,而兩黃久歸自將,初不因自將之故而與六固山有殊,亦不因一人兼將兩固山而不負兩家之費也。 《東華錄》:「天聰八年正月癸卯,眾漢官赴戶部貝勒德格類前訴稱:『我等蒙聖恩,每備御幫丁八名,止免官糧。其餘雜差,與各牛錄下堡民三百五十丁,一例應付。我等一身,照官例贍養新人,較民例更重,所幫八丁,既與民例一體當差,本身又任部務,所有差徭從何措辦?徭役似覺重科。況生員外郎尚有幫丁,望上垂憐,將所幫八丁准照官例當差,余丁與民同例。』德格類以聞,上遣龍什、希福察訊差役重科之由,所訴皆虛。因前買婦女,配給新人,未會發價,故云。詔戶部即以價償各備御。又諭禮部貝勒薩哈廉曰:『此輩皆忘卻遼東時所受苦累,為此誑言耳。若不申諭使之豁然,則將些少之費,動為口實矣。』於是薩哈廉奉上命傳集眾官諭曰:『爾眾漢官所訴差徭繁重,可謂直言無隱,若非實不得已,豈肯前來陳訴。然朕意亦不可隱而不言,當從公論之。朕意以為爾等苦累,較前亦稍休息矣。何以言之?先是,爾等俱歸併滿洲大臣,所有馬匹,爾等不得乘,而滿洲官乘之;所有牲畜,爾等不得用,滿洲官強與價而買之;凡官員病故,其妻子皆給貝勒家為奴,既為滿官所屬,雖有腴田,不得耕種,終歲勤劬,米谷仍不足食,每至鬻仆典衣以自給。是以爾等潛通明國,書信往來,幾蹈赤族之禍。自楊文朋《八旗通志》作楊文明被訐事覺以來,朕始宥爾等之罪,將爾等拔出滿洲大臣之家,另編為固山,從此爾等得乘所有之馬,得用所畜之牲,妻子得免為奴,擇腴地而耕之,當不似從前典衣鬻仆矣。」』 此段見建州始之待漢人,實視為奴虜。漢人中本為明之官吏,則招徠之輒妻以女,稱為額駙,若李永芳、佟養性之類皆是。由是漢奸亦相率歸附。凡自天命至天聰初,來附者頗見於《貳臣傳》中。然所挾以俱降之士兵,或無所挾之漢人,陷於建州者,困苦如此,此清代官書之自述供狀也。漢人因此思歸,通書反正,太宗發覺其事,不惟不用威虐,反以此自反其過,改善待遇,此見建州之有大志,迥非平凡所能為。惟漢人另編固山,據清代官書,在前則太祖初設八旗,事在萬曆甲寅乙卯年間,其時有漢軍牛錄十六,在八旗之內,此即所謂「歸併滿洲大臣」時也。其另編固山,不詳何時。惟於崇德二年七月乙未,言分烏真超哈一旗為二旗,則其先必有編為一旗之時,是即另編時矣。今於八年正月有此諭文,則另編必在其前。考清《貳臣·馬光遠傳》:「明建昌參將,本朝天聰四年,大兵克永平,光遠率所部投誠,授副都統,隸漢軍鑲黃旗,賜冠服鞍馬。五年,上親征明,圍大凌河,光遠從,招降城南守台百總一,男婦五十餘人,即令光遠撫之。七年,詔於八旗滿洲佐領分出漢人千五百八十戶,每十丁授綿甲一,以光遠統轄,授一等子爵。」據此,則另編漢軍為一固山,即七年事。《東華錄》:「七年七月辛卯朔,命滿洲各戶漢人有十丁者,授綿甲一。共千五百八十人,命舊漢兵額真馬光遠等統之,分補舊甲喇缺額者。」此文亦敘此事,然敘述不明。 蓋其誤在傳錄時已自不了,故語不可解,當以《光遠傳》改正之。而《光遠傳》文亦有誤。如雲「投誠,授副都統,隸漢軍鑲黃旗。」 當天聰四年,漢軍尚未分旗,即至崇德初,旗所分一旗兩旗,亦止由整旗而分左右翼,兩翼旗猶純用玄青,並無鑲黃之名,況在天聰四年乎?以意度之,當雲「隸鑲黃旗漢軍」,舊隸於滿洲鑲黃旗內之漢軍牛錄耳。漢人於旗制隔膜,清中葉以前,史館諸臣已不了如是,宜及今不可不加以研究也。 「爾等以小事來訴,無不聽理,所控雖虛,亦不重處。是皆朕格外加恩,甚於滿洲者也。困苦之事,間或有之,然試取滿洲之功與爾等較之,孰難孰易?滿洲竭力為國,有經百戰者,有經四五十戰者,爾等曾經幾戰乎?朕遇爾等稍有微勞即因而擢用,加恩過於滿洲,若與滿洲一例較傷論功以為升遷,爾今之為總兵者,未知當居何職?爾漢官皆謂:『滿洲官員雖嫻攻戰,貪得苟安,不知憂國急公;我等戰功雖不及滿洲,憂國急公則過之。』及覽爾等章奏,較前言有異矣。爾等另編固山之時,咸云:『拯我等於陷溺之中,不受滿洲大臣欺凌,雖肝腦塗地,不能仰答上恩於萬一。』今覽爾等所訴之詞,前言相忘。爾等訴稱苦累甚於滿洲,盍向熟諳差役者問之。若以滿洲相較,輕則有之,甚則未也。古聖人有云:『以家之財養賢,則取國而國可得;以國之財養賢,則取天下而天下可得。』此言皆爾等素所知也。國小民稀,朕及貝勒之家,各量所有均出之,以養上天畀我之民,此即古聖人所謂『家財國財』之義也。既知此例,所輸大凌河數人贍養之資,遂出怨言,爾等何其言行不相顧耶?朕謂爾等博知典故,雖非聖賢,必有通達事理者。自朕以及貝勒,尚散財無吝,使爾等果能達於事理,豈以隨眾輸納為苦耶?他國之主,皆斂民間財賦以供一己之用,有餘方以養人;我國賦稅,朕與諸貝勒曾有所私乎?我國民力,朕與諸貝勒曾有所私役乎?妄取國賦糜用於家,役民力以修治宮室,不以國事為念,止圖一己便安,爾等當諫之。朕為國家朝夕憂勤,荷天眷佑,殊方君長頭目接踵來歸,猶恐不能招致賢才,解衣衣之,推食食之。凡賞賚歸附之人,皆八家均出,何曾多取一物於爾等乎?禮部亦有漢官,試往問之,八家每年出羊若干,貂裘、野獸、酒米、筵宴若干,明告於爾。當國中年歲荒歉,八家均出米粟,賑濟貧民,朕與諸貝勒又散給各固山滿洲、蒙古、漢人贍養之,爾等豈不知乎?朕與八固山貝勒於新附之蒙古、漢人、瓦爾喀、虎爾哈、卦爾察以及舊滿洲、漢人、蒙古等,凡貧窮者,給與妻室奴僕、莊田牛馬、衣食贍養,何可勝數。此皆爾等所明知者。爾等果憂國急公,其間縱有愚昧無知,自言其苦者,爾等猶當勸諭,乃反因此些小之費,遂出怨言,所謂急公過於滿洲者,徒虛語也。」 此段見其自矜無私費,無私役,皆以朕躬與諸貝勒並提。雖以君主自居,未能不以諸貝勒為有共治之分,是太祖遺意之未遽泯滅者。八家並稱,仍以八固山為出治之主名。君主雖臨於上,不能獨居其功,其自將之固山,仍與他固山平列,惟己以一人超乎其上,此是太宗時八旗制蛻化真相。 「爾等曾奏云:『一切當照官職功次而行之。』我國若從明國之例,按官給俸,則有不能。至所獲財物,原照官職功次,加以賞賚;所獲土地,亦照官職功次,給以壯丁。先是,分撥遼東人民時,滿、漢一等功臣占丁百名,其餘俱照功以次給散。如爾等照官職功次之言果出於誠心,則滿、漢官員之奴僕,俱宜多寡相均。爾漢官或有千丁者,或有八九百丁者,余亦不下百丁,滿官曾有千丁者乎?果爾計功,論理滿洲一品大臣應得千丁。自分撥人丁以後,八九年間,爾漢官人丁多有溢額者。若謂新生幼稚耶,何其長養之速?若謂他國所獲耶,爾漢官又未嘗另行出征。此如許人丁,不知從何處增添也。爾等之過,朕知而不究,其貝勒滿洲大臣以爾等隱私人丁,孰不懷怨?若不任爾等多得,而有較滿洲更加苦累之心,豈不將滿洲、漢官戶下人丁和盤計算,照官職功次再為分撥乎?倘如此分撥,爾千丁者,不識應得幾人也。爾眾官在明國時,家下人丁若干,今有若干,何不深思之?滿、漢官民雖有新舊,皆我臣庶,豈有厚薄之分?今既如此,爾等亦同滿洲,三丁抽一為兵,凡出征行獵,一切差徭,俱一例分毫不缺,爾等以為何如乎?試取朕言與爾等所言,從公忖量,有欲言者不必疑慮,切直言之可也。且滿洲之偏苦於漢人者,不但三丁抽一也,如每年牛錄出守台人八名、淘鐵人三名、鐵匠六名、銀匠五名、牧馬人四名、固山下聽事役二名,凡每牛錄下當差者十有四家。又每年耕種以給新附之人,每牛錄又出婦人三口。又耀州燒鹽,畋獵取肉,供應朝鮮使臣驛馬,修築邊境四城,巡視邊牆,守貝勒門。又每牛錄派兵一名,防守句驪河《通志》作巨流河,注即句驪河,每牛錄設哨馬二匹,遇有倒斃,則均攤買補。征瓦爾哈時,每牛錄各餵馬二三匹從征,又派擺牙喇兵十名,兵丁二三名,往來馳使,差回又令餵養所乘馬匹。遇有各國投誠人來,撥給滿洲見住屯堡房屋,令滿洲展界移居。又分給糧谷,令其舂米納酒,每年獵取獸肉,分給新附之人,發帑金於朝鮮,貿易布匹,仍令滿洲負載,運送邊城。又有窖冰之役,每年迎接新附之虎爾哈,於教場看守貂兒猞猁猻等皮,兼運送新米。朝鮮、蒙古使至瀋陽,擺牙喇章京各出人一名,逐日運給水草。夏月至,更有運給水草之役。又每年 采蓡,負往朝鮮貨賣此當即是皮島通商,每固山以一戶駐英格地方,巡緝盜蹤,又以一戶駐瀋陽渡口,看守船隻。此皆滿洲偏苦之處,若不向爾等詳切言之,爾等亦未必深信也。」 此段見滿洲開國,此草昧之部落,而內政外交有條不紊。尚無錢幣之制,純恃實物為交易,所恃者土地閒曠,山林產珍貴之物。當天下未定,滿洲人居然任其勞費,而處外族以優逸,用廣招徠。生事簡單,然使有久計。文字無多,細繹之,民生國計盡心經理之法,皆見於此。尤不易者,投誠人來,授以滿人見住之屯堡房屋,而原住之滿人展界移居以讓之。此非滿洲上下真能一心,何以得此?國無大小,實心為政,虛心待人,事必有濟。自太祖初興至此,傳經兩代,時逾五十年,銳意圖強,有進無止,而中國以萬曆、天啟之朝局應之,思宗有志救亡,而用聚斂之臣以奪民生,信刑餘之賤以斥士類,好谿刻瑣細之才以拒純正遠大之議論。對敵情固茫然,對民情尤漠然。為淵驅魚,為叢驅爵,非兩兩對照,不易了也!其宣諭漢官之詞,和平誠懇,有以服其心,絕不壓以威力,較之思宗明知民力不任,猶曰「暫累吾民一年」,一年之後,更不提「暫」字。興亡之判,非偶然矣。諭畢復有末尾一段,並錄以盡其曲折: 「總兵官石廷柱、馬光遠、王世選及副將、參將、游擊皆曰:『控訴之事,我等不知,皆眾備御所為。』遂將為首八人執之。薩哈廉問曰:『爾等既雲不知,當戶部貝勒遣布丹往問時,何雲知之?又何為將苦累之事備呈於部耶?』對曰:『各備御向我等不曾言差役重科,但言欲訴幫丁八人之事,故布丹來訊我等,答雲知之。至具呈之事,乃龍什、希福令我等將所有差徭備細開寫,我等無知,故爾開送奏聞。』上曰:『諸舌既雲不知,可將備御八人並釋之。倘治其罪,後有苦累,亦更無敢言者。各官及備御,勿令謝恩。若謝恩,則是欲罪而復赦之也。』」 委曲周至,真能買漢奸之心。統觀全文,猥陋僅能達意,自是關外原來記載,非經中國文人以瞻天頌聖之格調為之潤色。且出兩造口語,非虛捏之宣傳文也。下各官惶恐語略之。 太宗時雖收各固山之權,而處分之法仍視八固山為八家私物,以奪此予彼為懲勸。夫牛錄而可隨時予奪,必非太祖八固山並立之本意。太宗能立予奪之法,是即改革八家之根據。然自將之三固山,亦在予奪處分之內,則並立之遺蹟尚存也。崇德改元時,正藍已歸太宗,故云三固山為自將。 《八旗通志·兵制志》軍令:「崇德三年諭:凡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臨陣交鋒,若七旗王貝勒貝子卻走,一旗王貝勒貝子拒戰,七旗獲全,即將七旗佐領下人丁給拒戰之一旗。若七旗拒戰,一旗卻走,即將卻走人丁分與七旗。若一旗內拒戰者半,卻走者半,即以卻走人丁分給本旗拒戰者。有因屯札他所,未拒戰而無罪者,免革人丁。其拒戰之王貝勒貝子,別行給賞。若七旗未及整伍,一旗王貝勒貝子拒戰得功者,按功次大小、俘獲多寡賞之。野戰時,本旗大臣率本旗軍下馬立,王貝勒貝子等率護軍乘馬立於後。若與敵對仗,王貝勒貝子大臣不按隊伍輕進,或見敵寡妄自衝突者,奪所乘馬匹及俘獲人口。」 觀此軍令,八旗於戰時,皆以王貝勒等為主將。大臣即都統以下,其責任乃主將負之。大臣可以進退,旗主之事也。旗主則以旗下人丁為賭勝之具,焉得而不以所屬人為旗主之臣,使號令得行也。 自此經睿王攝政之局,天子與親王各挾固山之武力,與政權為消長。世祖親政初一大改革,睿王之正白旗尤為充實,而收為自將之上三旗,遂成一定之制。余分屬諸王貝勒之五旗,謂之下五旗,已絕不足言平立之舊矣。以天命間之四大王論:一王化帝,一王剝奪莽古爾泰之正藍旗,一王遞嬗阿敏之鑲藍旗,移轉於弟濟爾哈朗,其為原主者,僅一代善之正紅旗。以天命末遺囑所定之四小王論,其三可知者,乃阿濟格、多爾袞、多鐸。太祖有此殊寵之三子之母,遂遭諸王所公嫉,而迫使殉。又奪阿濟格之一小王,以益代善之子。又太宗自擅兩旗,無可分給而暫缺其一。迨取之阿敏以予濟爾哈朗,始具四小王之數。實則入諸王手者已止有五旗;所謂下五旗,其中已無原來旗主。供朝廷隨意分封者,兩旗鑲白、正藍;有原來旗主者,三旗。又分天命間原屬大王之旗,止有一旗正紅,子孫眾多,逐漸分封,世襲罔替之王乃居其二禮親王、克勤郡王。其餘郡王、貝勒,隨世遞降者不計。倘亦漢眾建諸侯而小其力之意。天命後,原屬小王之旗,則有二旗:一由原主獲罪,遞嬗而來鑲藍之濟爾哈朗;一由不遵太祖遺囑,別授充數鑲紅之岳托。其權源本不強固,故皆有隨時封入之王貝勒,而鑲紅為尤甚。蓋旗主之武力已減削無餘,各旗自有固山額真,為天子任命之旗主,非宗藩世及之旗主。宗藩受封於旗,乃養尊處優之地,旗之行政,天子之吏掌之,則不啻有庳之封也。親貴雖或典兵,所指揮者非有自主之本旗,特假天潢之重,以臨禁旅之上,而鎮攝後來歸順之雜軍。所謂八旗皆朝廷之所運用。天子特於六卿兵部之外,自為一積世之軍閥,而親貴則皆不得分焉。此清代特殊之養威居重之地也。旗主消散而禁旅歸公,威稜所由極盛,旗人墮落而異軍特起,種族所以漸衰,此一代興亡之大數也。 順、康間,八旗之武力已為國家所統一,而親王之體制,乃因從前八和碩貝勒之平行,對國家猶存各臣所屬之舊,此已無礙於立國之大計。故聖祖臨御甚久,尚無革除之意。至世宗因嗣統不無取巧,諸王間不盡誠服,而諸王各有臣屬,視各忠其主為祖宗定製。此本八固山以來,太祖設定特殊之綱紀,旗員中有視為天經地義者。世宗於諸王,束縛馳驟,呵譴誅戮,諸王所飲恨,所屬亦間與同抱不平,此為高宗以來絕無之事。蓋經世宗朝之鏟削芟夷,乃始全一人威福之柄。諸王之帖服,與朝士至無交往之自由。八固山對抗朝廷之習,可謂無餘。而宗室與士大夫間,隔絕氣類,積數十年,衣帛食粟,養尊處優,盡為尸居餘氣,種族益不可溝通,行能益無從比較,是為滿人衰亡之漸。 康熙間,諸王皆通賓客,或羅致文學之士助其編纂書籍,以務聲名。最著最大者,如《圖書集成》《律歷淵源》二書,皆世宗兄誠親王允祉,招致文學士陳夢雷、楊文言等所作。世宗即位後,以此為大罪,誠王幽禁而死,禍及子嗣;陳、楊則坐以敗類之名,譴逐擯斥。此事可詳述別為專冊。至如校勘家何焯、詞臣秦道然,皆以王府賓禮而獲重罪。清通禮:朝士與王貝勒等,但有途遇避道之禮,並無詣府通謁之禮。清一代,帝室近親,絕少宮庭燕閒之樂。天子之尊嚴,諸王之觳觫,較之歷代史書,親屬間君臣之希闊特甚。此亦一代之特色。 清代皇子不一定封王,是制度之善者。然旗下俗稱,遂以封爵與王號分離。雍正間,有明諭禁止。又對諸王不敢稱名,亦有明禁。此於政體未嘗非不私其親,要亦世宗防宗室間之作用。 《雍正上諭八旗》:「元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諭:『親王、郡王等俱有封號,所以賜與封號者,蓋為稱呼設也。如無封號之王、貝勒,即應直呼其名耳。至九貝子、十四王之稱,國家並無此例。嗣後凡無封號諸王、貝勒等,即呼其名。若再如前稱呼,斷然不可。將此曉諭八旗並各部院衙門,至各省督撫等。如奏章內不書其名,仍有寫九貝子、十四王者,該部即行奏聞。再,小人等並將閒散宗室亦稱為王,又有貝勒王、貝子王、公王之稱,嗣後若有如此稱呼者,決不寬恕。著該部嚴行禁止。特諭。』」 至旗人主屬之分,太祖所遺之跡,及世宗而盡破除之。八旗之軍政,先已移歸都統。其戶婚田土之事,都統雖亦理之,尚不足盡掣諸王之肘,亦並不欲旗人旗產盡隸於本旗都統。於是逐事諭禁之,設御史稽察之,令各旗交互代管之。於是一旗自為主屬之界限盡去。 《雍正上諭八旗》:「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奉上諭:『下五旗諸王屬下人內,京官自學士侍郎以上,外官自州牧縣令以上,該王輒將子弟挑為包衣佐領下官,及哈哈珠子執事人王子之隨從人,曰哈哈珠子,挫折使令者甚眾。嗣後著停止挑選。其現在行走人內,系伊父兄未任以前挑選者,令其照常行走;若系伊父兄既任以後挑選者,俱著查明撤回。或有過犯,該王特欲挑選之人,著該王將情由奏明,再行挑選。特諭。』」 此為加高旗員身分,以抑旗主之尊之始。 又:「雍正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奉上諭:『從前皇考之時,凡上三旗大臣侍衛官員人等,俱不許在諸王門下行走,即諸王屬下人,非該屬處亦不許私相往來。著領侍衛內大臣及旗下大臣等,各將該管侍衛官員等嚴行稽察,嗣後如有私相行走之人,一經查出,即行參劾。如不糾參,經朕查出,或被旁人首告,定將該管大臣一併從重治罪。將此詳悉再行曉示。特諭。』」 此先斷各旗屬下互尊他旗旗主之路。 又:「雍正元年三月十八日,奉上諭:『下五旗旗下官員兵丁,原不在諸王阿哥門下看守行走。朕與大阿哥曾經奏請,始令看守,其餘並未具奏,亦盡皆仿效。今不得復行如此。且旗下官員亦不敷用,著撥回旗下當差。行走三阿哥門上者,亦著撥回。若即行撤去或有不便之處,亦未可知。著都統詳議,令諸王具奏。特諭。』」 此亦縮小諸王役使旗丁之範圍。凡世宗在藩邸時自蹈之弊,此時皆禁斷。如此者亦多。若結交外廷,需索帑項,皆有自犯於先、自禁於後之事。可見聖祖時待諸王本寬,世宗特加嚴峻,要亦本非惡事,不具錄。 又:「雍正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諭:『凡旗員為外吏者,每為該旗都統參領等官所制。自司以至州縣,於將選之時,必勒索重賄,方肯出給咨部。及得缺後,復遣人往其任所,或稱平日受恩,勒令酬報;或稱家有喜喪等事,緩急求助;或以舊日私事要挾。至五旗諸王不體恤門下人等,分外勒取,或縱門下管事人員肆意貪求,種種勒索,不可枚舉。以致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自好,凡虧空公帑、罹罪罷黜者,多由於此。嗣後如有仍蹈前轍,恣意需索等弊,許本官密詳督撫轉奏。督撫即據詳密奏。倘督撫瞻顧容隱,即許本官封章密揭都察院,轉為密奏。倘又不為奏聞,即各御史亦得據揭密奏。務期通達下情,以除積弊。外任旗員,勿得隱忍畏懼,朕不治以干犯舉首之罪。將此著內閣通行八旗、直省督撫,遍諭內外旗員知悉。特諭。』」 凡世宗所力破旗下痼疾,皆自太祖以來使旗各自主所釀成。清代若不經此裁製,主權安得而尊,國本安得而定?世宗之得位或有慚德,逆取順守,或亦不讓唐宗也。 又:「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奉上諭:『滿洲御史,事務無多,八旗各派御史二員,亦照稽察部院衙門之例,一應事務,令其稽察。如旗下有應密奏及應題參事件,俱著密行具奏。再五旗諸王,有不按定例,使令旗人及濫行治罪者,亦著查參。這所派監察御史,著調旗分派。特諭。』」 自是八旗為政府以下之八衙門,非各自為政之八國矣。痛改祖制,然列祖必深讚許之。 八旗都統,舊為八旗臣屬,已見前矣。雍正間,每以親王郡王任各旗都統,皆萬不能臣屬他王貝勒者。先是康熙末年,屢以皇子辦理旗務,即不欲假手於本旗王貝勒,而特命皇子出為代辦。其辦旗務,正居都統地位,非該旗王貝勒地位。但不能臣屬於該旗王貝勒,則無可疑。惟尚非竟任為都統。至雍正間,乃明任為都統矣。都統為八旗之行政官,不為臣屬。於是旗之行政,盡屬都統。該旗王、貝勒只受其分得之包衣,受俸餉於旗內。於是旗主不但無耦國之嫌,並不預旗之內政矣。 《清史稿·聖祖諸子傳》:「《淳度親王允祐傳》:康熙五十七年十月,正藍旗滿洲都統延信征西陲,命允祐管正藍三旗事務。」《輔國公允 傳》:「康熙五十七年,命辦理正藍滿洲、蒙古、漢軍三旗。」《履懿親王允祹傳》:「五十七年,辦理正白旗滿洲、蒙古、漢軍三旗事。」 此為康熙間已用各旗王貝勒所不能臣屬之親貴,分別干與各旗之始。其每一旗色,合滿、蒙、漢三旗者,京師八旗宿衛駐地以旗色分區,而以滿、蒙、漢按色相次也。今再考其所以派皇子辦事之故: 《八旗通志》敕諭:「康熙五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諭議政大臣、內大臣等曰:『每旗都統、副都統,或有起家微賤,專意徇庇,一應補放官員並佐領等事,恆有遲至數年或十年不奏者。或一官病故已久,數年尚仍給俸者。一切事件,漫不稽查,甚是曠廢。近聞都統石文英,不出門戶,亦不見人,有事來奏,每不待事畢,只圖早歸,亦不瞻仰朕容,甚屬不堪。正藍旗都統顏信,前往出兵,其滿洲、蒙古、漢軍三旗之事,著七阿哥辦理。正黃旗都統巴賽,署理將軍事務,其滿洲、蒙古、漢軍三旗之事,著十阿哥辦理。正白旗滿洲都統何禮,差往雲南,其滿洲、蒙古、漢軍三旗之事,著十二阿哥辦理。如此辦理,別旗各相效法,自必發憤勤事也。』」 觀此諭,康熙間旗務掌於都統,而王、貝勒不之問。其間正黃、正白,本屬上三旗,由天子自將,即派皇子辦旗務,亦無權限之分別。而正藍則為下五旗,旗務廢弛,不令該旗王、貝勒整頓,乃另派皇子,固已視本旗王、貝勒為享有包衣祗候之地,無過問旗務之權矣。 雍正間則直以親王為都統,自後更為常制,不必復言。今舉雍正時之親郡王為都統者: 禮親王后改號康親王時,崇安,雍正間官都統,掌宗人府。 克勤郡王后改號平郡王時,雍正四年,訥爾蘇削爵,子福彭襲,授右宗正,署都統。 順承郡王錫保,雍正四年諭:「錫保才具優良,乃國家實心效力之賢王,可給與親王俸,授都統。」 果郡王允禮,《雍正上諭八旗》:三年九月初八日,有諭鑲紅旗都統多羅果郡王允禮。 此皆見《清史稿》本傳及諭旨。蓋雍正間始創此例,以後則諸王之歷官都統為常事,不足復道。惟康熙末之都統,似以同色旗中滿洲都統有干預蒙、漢二旗之權。當亦是雍正以後,始各自為政。其滿、蒙、漢各旗之都統、副都統,本不分界限,滿人可作蒙、漢旗都統、副都統,蒙、漢旗人亦可作滿洲都統、副都統。參領以下,則各自用本族之人。 上諭八旗:「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奉上諭:『將八旗滿洲、蒙古人員,屢放漢軍參領,則該旗缺出,反致乏人。漢軍旗下,亦還得人,嗣後漢軍參領缺出,即將漢軍旗下人員引見具奏。特諭。』」 雍正初革除各旗旗主之權,復有專諭。當上三旗、下五旗既分之後,所需革除者,亦只有五旗,較太宗時本易為力。太宗雖始終握定兩黃旗,究亦非太祖遺囑所許,對諸王較難操切。 又:「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奉上諭:『看來下五旗諸王,將所屬旗分佐領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過失,輒行鎖禁,籍沒家產,任意擾累,殊屬違例。太祖太宗時,將旗分佐領分與諸王,非包衣佐領可比,欲其撫循之,非令其擾累之也。從前朕之伯叔為諸王時,雖漸失初意,尚未過甚;至朕兄弟輩,所分包衣佐領之人既少,而差役復多,因而不論旗分佐領,包衣佐領,一概令其當差。其餘諸王,遂亦從而效之,或有不肖王等,因漁色之故,多斃人命,人所共知。且護衛等尚無不奏而擅行革退之例,如此日流而下,則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所關甚大。著嗣後仍照舊例,旗分人員止許用為護衛,散騎郎、典儀、親軍校、親軍,或諸王挑取隨侍之人,或所屬人內在部院衙門及旗下行走者兼管家務,或需用多人以供差役,或補用王府官職,或令隨侍子侄,著列名請旨。將奉旨之處,知會該旗都統等,令都統等覆奏。其旗分人員不許擅行治罪,必奏聞交部。如不請旨,斷不可也。倘仍有將旗分人員,妄行擾累,令其多供差役,兼管散職,著該旗都統等奏聞。若都統等隱匿瞻徇,一經御史參劾,即將該都統等治罪。特諭。』」 世宗鉗制諸王至此,較之太祖分付八固山之意,判若天淵。然後來帝所欲鉗制之諸王,旗分中人,尚有不顧天威而效忠本主者,則祖制之約束甚久,旗人固視為綱常大義也。天無二日,民無二王,以儒家名分之說壓之,始無閒言,可知儒教之入人深,過於開國之祖訓也。 又:「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一日,奉上諭:『老安郡王(太祖八子饒余郡王阿巴泰子岳樂)居心甚屬不善,諂附輔政大臣等,又恃伊輩長,種種觸忤皇考之處,不可悉述。皇考寬仁,加以容宥。以如此之深恩,而安郡王之諸子,全然不知感戴竭誠,效力行走。馬爾渾、京喜、吳爾占等兄弟之中,互相傾軋,恣行鑽營;塞恆圖又生妄想,冀得王爵,殘害骨肉,以致皇考鬱悶等事,系眾所共知者。安郡王諸子之中,馬爾渾尚屬安分,其子華啟,亦無惡處,上天不佑,將應襲封王爵之人,令其絕嗣,因此皇考稍加躊躇審度,而安郡王之子孫,即怨及皇考,以至吳爾占、塞恆圖等,屢次形於辭色之間。夫國家恩施,豈可倚恃而強邀乎?今廉親王以不襲封安郡王之故,鑽營讒害,離間宗室,搖動該王屬下人等之心。以累世仰受太祖、太宗、世祖、聖祖恩施之舊人,豈肯倚附此輩,以遂其擾亂國家之意?今強欲令襲封安郡王,則朕從容施恩之本意俱不可行矣。將襲封安郡王之本發回,不准承襲。其屬下佐領,朕俱撤出,另賜他人。』將由安郡王之屬下撤出給與廉親王、怡親王之佐領下人等傳集,宣旨諭云:『爾等俱系朕之臣下,國家惟有一主,朕將爾王不准承襲者,其故如此。爾等若知爾王之罪,當即仰遵朕所辦理,中心悅服,竭誠為國效力行走。倘仍顧念舊日屬王,違背大義,沽取小忠之名,而蹙額致怨於朕,爾等即將爾王屈抑之處,表白聲明具奏。若所陳得理,朕即襲封爾王,並將爾等給回舊屬;如謂王本無功,其罪案是實,略無游移,則更有何言?不於奉旨賜給之王處,效力行走,仍願戀舊主,以廉親王為爾王屬下之婿,鑽營行走,朕必誅之。』再將賜給廉親王之安郡王屬下佐領,俱撤出給與怡親王,並降旨與怡親王:『此所給人內,如有為其舊日屬主,致怨於朕及不肯奉爾為主、一心效力行走者,以至形於顏色之間,或有仍瞻顧鑽營於其間者,王即奏聞,朕必將伊置之於法。特諭。』」 諭中亦以旗下屬人顧戀舊主為效忠,不敢遽以遵守祖訓為罪,故有此反覆開諭之文。惟其取咎之故,實在廉親王之欲助安郡王。廉親王即後來之阿其那,乃安郡王之外孫婿。安郡王功在國史,此忽謂其無功,則挾帝王之勢以臨之,人亦無敢反駁。要之,雍正諭旨,皆支離詞費,半由對兄弟有慚德,半由所革除者為祖制,不能不煩瑣言之,冀達其意也。 又:「雍正三年五月二十日奉上諭,旗下所存之官房,若令各該旗管理,參領等或有作弊之處,亦未可定。相應調旗管理為善:鑲黃旗之房,著正白旗管理;正白旗之房,著鑲黃旗管理;鑲白旗之房,著正藍旗管理;正藍旗之房,著鑲白旗管理;正黃旗之房,著正紅旗管理;正紅旗之房,著正黃旗管理;鑲紅旗之房,著鑲藍旗管理;鑲藍旗之房,著鑲紅旗管理。特諭。」 雖一房產之微,亦不能由各旗自為窟穴,太祖所命八固山各自為主之制,可雲摧滅無餘矣。是時乃始開屠戮兄弟之隙,知其助之者寡。然世宗猶刻刻防舊屬之戴主,有決無其事而故為周內者,若雍正四年二月初五日,允祉、允祺、允祐奏述康熙年間面奉皇考罪狀允禩之旨,中有云:「蘇努、馬齊,自其祖父相繼以來,即為不忠。蘇努之祖,即阿爾哈圖土門貝勒也,在太祖時,因獲大罪被誅。馬齊之祖,原在藍旗貝勒屬下,因藍旗貝勒獲罪,移置於上三旗。伊等俱欲為祖報仇,故如此結黨,敗壞國家。」夫蘇努可云為祖報仇,馬齊特先世為藍旗貝勒屬人,亦云為祖報仇,乃為其祖代報故主之仇矣。考馬齊以鑲黃旗著籍,姓富察氏,父米斯翰,登朝已在康熙年。祖哈什屯,乃曾隸正藍旗者,天聰時改隸鑲黃旗,即由太宗治兄莽古爾泰、弟德格類之罪,而奪其正藍旗。世之相距遠矣,其說已不足信。且按之聖祖原諭,今載《東華錄》者,與允祉等所述正相反。今錄以互證如下: 《東華錄》:「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甲午,諭有曰:『馬齊原系藍旗貝勒德格類屬下之人,陷害本旗貝勒,投入上三旗。問其族中,有一人身歷戎行而陣亡者乎?乃不念朕恩,擅作威勢。朕為人主,豈能容此?馬齊之弟李榮保,妄自尊大,虛張氣焰,朕屢加警戒而怙惡不悛,亦當治罪。馬齊等著諸王大臣會集,速審擬奏。』是日,康親王椿泰等遵旨審鞫馬齊等,覆奏:『馬齊系正藍旗貝勒德格類屬下,陷害本旗貝勒,投入上三旗,其族中並無一人行間效死者。今馬齊圖謀專擅,欲立允禩為皇太子,且馬齊於御前拂袖而出,殊為可惡,不可留於斯世者也。李榮保妄自尊大,虛張氣焰,亦甚可惡,俱應立斬。馬武與馬齊、李榮保,系親兄弟,亦應立絞。馬齊、馬武、李榮保及馬齊之兄馬思喀等之子孫,有職者革職,概行枷責。其妻子並發黑龍江。馬齊之族護軍參領壯圖等,有職者革職,其護軍披甲及閒散人,俱鞭一百。』奏入,諭曰:『馬齊原不諳事,此數年中起自微賤,歷升至大學士。其處心設慮,無恥無情,但務貪得,朕知之已久,早欲斥之,乃潛窺朕意,而蓄是心,殊為可惡,理應立斬,以為眾戒。朕因任用年久,不忍即誅,著即交允禩,嚴行拘禁。李榮保著免死,照例枷責,亦聽允禩差使。馬武著革職,其族中職官及在部院人員,俱革退。世襲之職,亦著除去,不准承襲。』又諭:『馬思喀在日,曾有效力之處,著將伊子佐領三等侍衛衲爾泰,從寬釋放。』」 以上康熙間議馬齊罪原文,迭諭及康親王等審鞫復奏,反覆成一讞牘,必非虛假。所云馬齊之祖,乃屬於德格類,而陷主以歸太宗,得收入太宗親將之鑲黃旗者。豈但不為藍旗貝勒報仇,如果有忠於藍旗之人,且當甘心於馬齊,以為藍旗貝勒報仇耳。允祉等記憶聖祖諭旨之說,或亦世宗所授之辭,非其本意。但此矛盾之說,實為世宗惟恐諸王貝勒舊屬之為主報仇,且覺諸兄弟之尚有心腹忠黨,故有此蛇影杯弓之見解。總之,諸王有黨,原於舊有主屬之分;主屬之必應效忠,原於太祖之遺訓。明乎此,而世宗朝文煩意曲之處分諸王諭旨,皆有物焉為之梗,不能不曲折以達之者。其梗何在?即太祖八固山之制是已。至馬齊之罪案,根本為無意識,亦非聖祖之所深罪。其後李榮保之裔大盛,女為高宗孝賢皇后,子為忠勇公傅恆,孫為文襄王福康安等,固與康、雍間偶被之譴責無影響也。 又:「雍正四年五月十四日,諭有云:『當時伊等見二阿哥廢黜,以為伊等奸計之所致,邪黨愈加堅固,公然欲仗邪黨之力,以東宮之位為可唾手而得,慢無忌憚,竟有敢與皇考相抗之意。此實朝廷之大患,國家之深憂。是以朕即位以來,百凡經理,費盡苦心,乃三年之久,頑邪尚未盡化,風俗尚未丕變。爾等滿洲大臣,急宜醒悟。當日世祖章皇帝御極,正在沖齡。睿親王輔政,大權在握。一日以黃色衣示在廷大臣,問可否衣著,因此時大臣尚力爭以為不可。凡滿洲耆舊內,此等行事,不可枚舉。剛方正直之風,權勢所不能奪者,歷歷可考。當時上三旗風俗,只知有君上。後因下五旗之人與上三旗之人並用,遂染下五旗卑微之習。然從前下五旗之人,雖各有該管之主,而其心亦只知有君上,不知有管主也。何以至於今日,遂苟且卑靡,一至於此?如昨日都統五格,在朕前奏對,尚將獲罪削籍之允禟,稱之為主。五格乃一無知武夫,此則風俗頹壞,大義不明之故也。孟子云:「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朕事事效法祖宗,願爾等亦效法爾之祖宗,忠誠自矢,一念不移。古人云:「天無二日,民無二王。」臣子之於君上,乃天經地義,苟懷二心而存游移瞻顧之念,即為亂臣賊子。天理國法,豈能容乎?如阿靈阿、鄂倫岱等之奸惡,不明大義,其存心行事,爾等當以為戒。當日滿洲風俗醇樸,尊君親上之心,最為肫篤,雖遇天潢宗室,未嘗不加禮敬,而君臣之大義必明,金石之心腸不渝。朕今日之諄諄訓誡,不憚反覆周詳者,無非欲正人心,化風俗,使國家永享昇平之福耳。』」 世宗改革旗制,明明不法祖宗,而偏以法祖為言。又言旗人之祖如何尊君不尊主,其實乃兩黃旗之尊主,其主即君耳。又以世祖初之上三旗為言。世祖之初,何嘗定為上三旗?世宗亦含混言之,欺彼旗員,亦不甚明了八十年前故事。至以孔孟之說相壓,其時教化無有二義,無人敢於非聖,遂將太祖違理之制淘汰。中國歷代草昧時之陋態,經儒家以六經為標幟,以孔子所舉之堯、舜為歸極,乃漸入於國家之正軌,此所以為萬世師表也。今特以科學為不及人,以為受儒家之毒。古之儒者,六藝兼賅。若欲令人於學問中通一二科學以應事,自是多能鄙事之一。若孟子言:「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苟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也。」則何嘗不知推步之術?然豈肯僅僅與疇人子弟爭一日之短長哉?「疇人」一詞,見《史記·天官書》;清史以通算學之仕,均稱為疇人。若以藝術傲聖賢,孔子謝之曰「吾不如老農,吾不如老圃」,孟子亦可謝人曰「吾不如歐幾里得」而已矣。 至八旗之效用,在清代實亦有得力之處。能將軍閥熔化於其中,無立時裁兵之棘手,而使習斗之兵、積悍之將,安插能滿其意。用封建之法,而勢力甚微,享用卻甚可恃。且部曲不必盡散,包容於旗制之中,其世襲皆以佐領為單位,得一部人即編一佐領。其始於女真各部,其後推之蒙古、漢人。至其不足成旗而但能設佐領者,若俄羅斯佐領,若高麗佐領,皆以安其俘獲投順之人。苟非其遺丁自就衰微,清廷實能長守封建之信,故人亦安心。 蒙古之編為八旗也,其大宗為兩次征服所得之眾:一為喀爾喀部,二為察哈爾部。此皆兵力所取。其不勞兵力而來附者,則與為盟好,謂之藩部,不收編其人,不設官治其土地也。蒙旗人亦較少。滿漢軍旗,每旗五參領,蒙旗每旗止左右二參領。此其大概也。 漢軍編在招徠漢人之時,至入主漢土則舊兵還為地方之兵,別其旗色於八旗之外,謂之綠旗,其兵即曰綠營。而明季宿將之有選鋒者,巨寇之有死黨者,不可使之散在一地為患,則以八旗之制編之,使分得滿洲豢養之利。此清初偃武修文之根本法也。《聖武記》謂:漢軍舊名烏真超哈,乃滿洲八旗附屬之漢人,自尚、耿、孔攜來大軍,乃編為天祐、天助二軍,遂附益之而成漢軍八旗。《清史稿·兵志》亦因此說。其實不盡合事實。當其為天祐、天助等軍名,即是未能變更其組織而消化其界限。至三藩既平,而後就其力屈受編者,編為漢軍。惟吳三桂所部,除散其裹脅外,悉發邊遠充軍,不編佐領,則以罪人待之。昔在黑龍江,聞台站之軍役,皆吳三桂舊部之子孫,當可信也。蓋觀漢軍各佐領中,尚、耿、孔三家皆有,獨無吳後,知必另有安插矣。 漢人在滿洲軍中自成為牛錄者,名烏真超哈。天聰七年,始編為一旗,前已據《貳臣·馬光遠傳》考定之矣。至《八旗通志》敘漢軍緣起,特從崇德二年始,各官書亦從此始。此特由一旗分為二旗之始。既曰一旗,則在滿洲八旗中分出為旗,不可不明其始也。而各書不能言之,幸有《馬光遠傳》可據。其自崇德二年以後之演變及清初軍事大定以後之措置,清之所以能收拾全國,使數十年縱橫之兵匪得告安謐,於漢軍之編制,實有關係。惟編制八旗,分設佐領,自賴有滿洲八旗為之根柢。組成漢軍八旗以後,又賴有滿洲八旗鎮壓而率領之,故能追隨於宿衛之列,聽調於駐防之令。前有躐取官祿之階,後有長養子孫之計。武夫悍卒不散為游手無業之徒,非擾亂無謀生之地,此八旗制之大成就也。三藩以後賴此而定。中葉用兵,不甚添募,不覺安插之苦。至咸、同軍興,舊兵不可用,清所恃為武力中堅之八旗,盡不可用,於是兵盡召募。事平以後,無舊安插法可用,裁者為會黨,覓食於游手之中;存者亦為駢枝,糜餉於舊額之外。故有兵事時,兵尚得將而可用;無兵事以後,兵乃被裁而無可消納,終致一決而不可收拾也。明之開國,納兵於衛所;清之開國,納兵於八旗。今後已見擁兵之多,未定納兵之計,論者欲納之於地利實業,是誠然矣。國土日蹙而地利微,民生日凋而實業盡,旋乾轉坤,在當國者。刻苦以持己,為國民塞已漏之巵;誠懇於便民,為國民扶僅存之力。無不可救之危局,危局挽而消兵之策行其中,此鑒往以知來之事也。終之以《漢軍佐領考略》,為清代盡其八旗之作用,此治清史之實有借鑑者矣。 漢軍佐領考略 崇德二年七月,分烏真超哈漢文稱漢軍一旗為兩旗。以昂邦章京漢文稱總管章京,為將軍訛音石廷柱為左翼一旗固山額真,以昂邦章京馬光遠為右翼一旗固山額真。 四年六月,分烏真超哈二固山官屬兵丁為四固山,每固山設牛錄十八員,固山額真一員,梅勒章京二員,甲喇章京四員。正黃、鑲黃兩旗,以馬光遠為固山額真,馬光輝、張大猷為梅勒章京,戴都、崔應泰、楊名遠、張承德為甲喇章京。正白、鑲白兩旗,以石廷柱為固山額真,達爾漢、金維城為梅勒章京,金玉和、佟國蔭、佟代為甲喇章京。正紅、鑲紅兩旗,以王世選為固山額真,吳守進、孟喬芳為梅勒章京,金礪、郎紹貞、王國光、臧國祚為甲喇章京。正藍、鑲藍兩旗,以巴顏為固山額真降清之李永芳之長子,李國翰、土賴為梅勒章京,張良弼、曹光弼、劉仲錦、李明時為甲喇章京。初,兩固山纛色皆用玄青,至是改馬光遠纛以玄青鑲黃,石廷柱纛以玄青鑲白,王世選纛以玄青鑲紅,巴顏纛純用玄青。兩白旗缺一甲喇章京。原文各書同。 七年六月,初,烏真超哈止設四旗,至是編為八旗,以祖澤潤、劉之源、吳守進、金礪、佟圖賴養正子、石廷柱、巴顏、墨爾根轄李國翰八人為固山額真;祖可法、張大猷、馬光輝、祖澤洪、王國光、郭朝忠、孟喬芳、郎紹貞、裴國珍、佟代、何濟吉爾、金維城、祖澤遠、劉仲錦、張存仁、曹光弼為梅勒章京。是年七月,以錦州、松山、杏山新降官屬兵丁,分給八旗之缺額者。其餘男子婦女幼稚共二千有奇,編髮蓋州為民。又蒙古男女幼稚共四百二十有奇,又漢人八名,分賜恭順王孔有德:男子十名,婦女幼稚十六口;懷順王耿仲明:男子十名,婦女幼稚十二口;智順王尚可喜:男子十名,漢人一名,婦女幼稚十二口;續順公沈志祥:男子五名,婦女十六口;察罕喇嘛:男子三名,婦女幼稚三口;其餘分賜公以下梅勒章京以上養之。 順治二年十一月,以和碩德豫親王多鐸等招降公、侯、伯、總兵、副將、參、游等官三百七十四員,撥入八旗。三年四月,分隸投誠官於八旗,編為牛錄。 十八年十月,戶部請將新投誠官員分旗安置。現到偽漢陽王馬進忠之子、都督僉事馬自德,准入正黃旗;偽國公沐天波之子沐忠顯,准入正白旗;未到偽延安王艾能奇之子、原鎮國將軍、今左都督艾承業,准入鑲黃旗。 康熙元年三月,允義王孫徵淳所請,令屬下投誠各官,均撥三旗。 二十年九月,兵部題准耿昭忠等呈稱:家口甚多,難以養贍,照漢軍例,披甲食糧,既可當差效力,又可均贍老幼家口,編為五佐領,令在京佐領管轄,每佐領下設驍騎校一員,小撥什庫漢文稱領催各四名,馬甲各五十四名,步軍撥什庫兵各十三名。此五佐領俱系耿昭忠、耿聚忠等屬下,不便分晰,應將伊等本身,一併俱歸入正黃旗漢軍旗下。 二十一年十二月,戶部議准建義將軍林興珠既歸併鑲黃旗漢軍,令該都統歸與缺少壯丁。其佐領下應給地畝籽粒口糧,照例支給,俟支俸後裁去。所居房屋,工部給發。 二十二年十二月,命尚之孝、尚之隆等家下所有壯丁,分為五佐領,隸鑲黃旗漢軍旗下。 乾隆五十五年五月,安南黎維祁及屬丁人等,奉恩旨令其來京,歸入漢軍旗,分編一佐領。 摘錄尚、孔、耿軍收編,以明其非在稱天祐、天助軍時,沈志祥附。 鑲黃旗漢軍:第一參領第四佐領,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屬佐領,康熙二十二年進京,撥隸本旗。孔有德早亡,而其所屬,亦至三藩平後乃進京。原有佐領名色而不隸八旗。 第二參領第二佐領,原系隨續順公沈志祥駐防廣東之佐領,初以蔣有功管理,康熙二十二年進京,撥隸本旗。《貳臣·孔有德傳》:「八年天聰三月,詔定有德軍營纛旗之制,以白鑲皂,別於滿洲及舊漢軍,號天祐兵。」 又《尚可喜傳》:「四月天聰八年,詔至盛京,賜敕印,授總兵。軍營纛旗,以皂鑲白,號天助。」 又《耿仲明傳》:「是年天聰八年秋,從征明。由大同入邊至代州,屢敗敵兵。仲明每奉命出征,輒與有德偕,其軍營纛旗,亦以白鑲皂,號天祐兵。」 第二參領第七佐領,原系駐防福建人丁,康熙二十二年進京,始編佐領,分隸本旗。 第三參領第三佐領,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屬人丁,康熙二十二年進京,始編佐領,分隸本旗。孔軍亦不盡有佐領名色。 第三參領第八佐領,原隨續順公沈志祥駐防廣東人丁,康熙二十四年進京,始編佐領,分隸本旗。《貳臣·沈志祥傳》:「崇德六年,率所部隨大軍圍錦州。七年,凱旋,賜貂裘及降戶。志祥請令部眾隸八旗漢軍,於是隸正白旗。」案雖有此文,殊未能符事實。見下各文。 第四參領第八佐領,原系隨平南王尚可喜駐防廣東人丁,康熙二十二年進京,編為佐領,分隸本旗。 第五參領第七佐領,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屬佐領,初以劉進孝管理,康熙二十二年進京,始隸本旗。 正黃旗漢軍:第一參領第一佐領,系康熙四十八年,將定南王孔有德所屬官兵編為佐領。孔部亦有先於平三藩而編佐領者。第二參領第一佐領同。 又第五佐領,系康熙二十年編設。《通志》案:此佐領系耿昭忠、耿聚忠因所屬家口人眾,分編為五佐領。雍正十一年,作為世管佐領。乾隆三年,奏定為勛舊佐領。又乾隆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正黃旗漢軍都統奏:「臣旗耿姓三個公中佐領,奉旨改為世管佐領,其佐領下人等,應作為屬下,或作為另戶,恭請欽定。」奉旨:「此佐領照前所降諭旨,仍作為世管。其佐領下人等,俱實系另戶。著曉諭伊等知之。」 第三參領第八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編設,初隸鑲紅旗。三十七年,此佐領撥隸本旗。《通志》案:此佐領原系耿精忠屬下,隨將軍馬九玉征雲南兵丁一千,於康熙二十一年進京,編為五佐領之一,屬蘇彥卓克托公。 第四參領第一佐領,系康熙二十四年,將隨續順公沈熊昭駐防廣東之壯丁一百四十八名,編為佐領。沈氏家兵至易世後,猶待編旗。 又第七佐領,系康熙二十年編設。《通志》案:此佐領原系和碩額駙耿昭忠等,因隨伊祖投誠人多,不能養贍,部議編為五佐領之一。陳都策第五任革退後,因盧世英呈控,經王大臣議,請將五佐領內航海舊人、關東舊人、公主媵人,七百餘名編為公中佐領三;其福建等省隨來壯丁,及耿姓各戶下家人三百餘名,編為耿姓世管佐領二。此即三公中佐領之一也。乾隆三年,又因耿化祚呈控,後奏請將三公中二世管,俱照鑲藍旗尚維邦佐領例,一體作為福珠里佐領。奉旨:兩世管佐領作為福珠里佐領,三公中佐領作為世管佐領。乾隆十五年,奉旨仍為公中佐領。 福珠里,華言勛舊。 第五參領第二佐領,康熙二十年編設。《通志》案:此佐領亦系以耿昭忠等隨來壯丁編立。雍正十一年,另編為公中佐領,以金通保管理。金通保本參領,承耿化祚緣事革退後。乾隆三年,作為世管佐領。乾隆十五年,奉旨仍為公中佐領。 又第五佐領,系康熙十八年,將隨定南王孔有德駐防廣西之官兵,編為牛錄。 正白旗漢軍:第二參領第三佐領,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屬佐領,初以王守仁管理,康熙二十一年進京。 第四參領第四佐領,系康熙十八年,將定南王孔有德所屬官兵編為佐領。 又第八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平南王尚可喜所屬官兵,編為佐領。 第五參領第二佐領,系康熙二十四年,將續順公沈熊昭進京之兵丁,編為佐領。其第一佐領內,亦有續順公沈鐸、續順公沈廣文兩次管理。 又第八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廣東進京之兵丁,編為佐領。 正紅旗:第一參領第一佐領,系順治元年,將定南王孔有德所屬人丁編為牛錄。初隸正黃旗,雍正四年,始撥隸本旗。 第三參領第三佐領,系駐防福建佐領,康熙二十二年進京,分隸鑲藍旗。四十六年,撥隸正黃旗,雍正四年,始撥隸本旗。 又第五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駐防廣東兵丁,編為佐領。初隸正黃旗,雍正四年,始撥隸本旗。 第四參領第四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駐防廣東兵丁,編為佐領。初隸正黃旗,雍正六年,始撥隸本旗。 第五參領第五佐領,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屬佐領,初以陳述林管理。康熙二十二年進京,分隸正黃旗。雍正四年,始撥隸本旗。 鑲白旗:第三參領第五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廣西駐防兵丁,編為佐領。初隸正白旗,雍正四年,撥隸本旗。 又第六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廣東駐防兵丁,編為佐領。初隸正白旗,雍正四年,撥隸本旗。 第四參領第五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編設,初隸正白旗,以三品官線緘管理。線緘故,以其弟線緒管理;線緒故,以阿恩哈尼哈番石顯爵管理。石顯爵故,雍正四年,此佐領撥隸本旗。以後乃均不由線姓。案線國安於康熙十三年, 從吳三桂叛,十五年病死;子成仁復歸順,原系孔部。又第六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廣東駐防兵丁編為佐領。初隸鑲黃旗,雍正九年,撥隸本旗。 正藍旗:第四參領第六佐領,系康熙十八年,將定南王孔有德所屬官兵,編設佐領。 第五參領第六佐領,原系定南王孔有德所屬佐領,康熙二十二年進京,分隸正白旗。雍正九年,撥隸本旗。 鑲藍旗:第二參領第三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將福建駐防兵丁編為佐領。 第五參領第五佐領,系康熙二十三年編設。《通志》案:此系康熙年間賞給尚之隆五佐領之一。於乾隆三十九年,因佐領出缺,奏請調取擬正人員。奉旨:「此佐領雖系尚之隆親子孫,分定三佐領內之一,但既經管理兩個,若仍令伊支派管理,未免過優。著將此一佐領,作為伊合族內公中佐領。」案尚之隆五佐領,皆在本旗內,其孰為之隆親子孫管理之兩個佐領,志未明載。其佐領數如下: 第一參領第六佐領,系康熙二十三年編設。初以王國瑞管理,王國瑞因病辭退,以尚崇垣管理。以下皆歸尚氏世管。 第二參領第五佐領,系康熙二十三年編設。初以田毓英管理,田毓英故,以驍騎校劉思義管理,劉思義故,以尚崇廢管理。以下歸尚氏世管。 第三參領第五佐領,系康熙二十二年編設。初以尚崇志管理。以下皆尚氏世管。 第四參領第六佐領,系康熙二十三年編設。初以李芳臣管理,李芳臣緣事革退,以拜唐阿尚之縉管理。以下歸尚氏世管。 《兵制志》二 雍正八年,上諭:「前漢軍懇請出兵效力,朕諭該都統等,漢軍騎射生疏,平時不肯演習,而務出徵效力之虛名,於事無益,可於每旗操演兵丁千名備用。昨據都統等奏:鑲黃、正黃、正白三旗,除常行當差兵外,現在輪流操演,可得千人。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五旗,除當差外,不敷千人之數。我朝定鼎,漢軍從龍入關,技勇皆可用。今承平日久,耽於安逸,是以武藝遠不如前。自今官至提鎮、副參者,寥寥無幾,而在內簡用都統、副都統時,亦難其人。朕思漢軍生齒日繁,當籌所以教養之道,而額設之兵,為數又少,似應酌量加增,於國家營伍,旗人生計,均有裨益。且如在外駐防漢軍,子弟日漸繁衍,即本身錢糧,各有定數,難以養贍,應令余丁回京當差。又如外任官子弟,往往以隨任為名,遊蕩荒廢,前曾有旨嚴禁,悉令回京當差,學習弓馬。又如候缺微員,一時難以銓選者,若情願入伍當差,到選班時,仍許輪流補用。又如內府人丁亦眾,於充役當差外,其閒散人丁,撥入八旗,充驍騎亦可。再五旗諸王之漢軍佐領,仍屬本王外,其貝勒、貝子、公等之漢軍佐領,實無所用,應撤歸旗下公中當差,且可免掣肘之虞。其如何增設漢軍佐領,永遠可行,著詳議具奏。」 嗣議定:漢軍鑲黃旗,四十三佐領有半;正黃、正白二旗皆四十二佐領;正紅旗,二十七佐領有半;鑲白旗二十八佐領;鑲紅旗二十七佐領;正藍、鑲藍各二十八佐領。通計領催、槍手、炮手、棉甲兵、教養兵、銅鐵匠、弓匠、聽差、護城、守門、守炮、守火藥局、守教場以及步軍、門軍,共萬七千五百二十八人。今應於原有之二百六十五佐領及兩半分佐領外,增設三佐領,並增兩半分為兩整分。上三旗每旗定為四十佐領,下五旗每旗補足三十佐領,共二百七十佐領。其新設佐領下,應增領催十五名,步軍領催三名,步軍四十八名。每佐領增足槍手四十名,棉甲兵八十名。上三旗每旗補足教養兵一百八十八名,下五旗補足教養兵一百四十九名。共增兵二千四百七十二名,以足二萬之數。至所增各項兵丁,應於在京閒散壯丁及外省駐防漢軍余丁、外官隨任子弟願充驍騎者,並候選未得之微員內選補。再下五旗漢軍佐領,除王等仍舊分設外,貝勒、貝子、公等佐領,悉歸各旗,作為公中佐領。 案漢軍佐領,皆天下初定時,招納之叛降驍悍。清既為之編制,始終未嘗歧視。歷世既久,尚悉心理其傳襲之糾紛,使之得所,倚恃朝廷,為世世豢養之計。此亦清之取信於降人,不使生心。觀《封爵表》貳臣所封之爵,多傳至辛亥失國乃止。此亦見清初之消兵誠意。 其所謂諸王、貝勒下之漢軍,則包衣內之佐領,非漢軍八旗之佐領。包衣內漢人投入願為奴隸者,尚不得與漢軍旗比。漢軍旗尚以殘餘武力受編,在國家為息事寧人之計,包衣乃自願受役而投旗者。又清初漢官過犯免死者,往往令入漢軍旗,乾隆時則以漢軍生齒繁多,又准其自願呈請出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