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八十一章 教案之頻起
雍正以來傳教之概況
雍正一代,處置傳教事業之酷烈,已述於前。然當時之西教,已蔓延於各省,全國信徒約二十萬而強。今表列當時宣教師之散在各省者,各以其宗派而分擔地方之狀況如左:
(一)拉札厘士特派(北京及南京)
(二)法蘭西斯堪派(陝西)
(三)巴黎布教練習所派(四川)
(四)度果尼堪派(福建)
(五)葡萄牙宣教師(澳門)
雍正帝崩後,其壓抑傳教之手段仍如故:一八一四年,巴黎布教協會之鐵夫力被戮於四川;一八二○年,拉札厘士特派之波爾波依,又被戮於湖北。又凡受洗禮之中國人,被戮者無算。當此之時,歐洲各國以內部之多事,對於清國布教事業,不遑顧及,遂有此厄也。
傳教事業之公認
鴉片戰爭以後,清國形勢遽變。一八四四年,法國派遣全權委員拉古勒於北京,將《黃埔條約》蓋印,該條約之第三條曰:若法國人出開港場之境外,或進入清國之內地,決不得虐待之,惟得引渡之於駐在最近港內之領事雲。而本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道光帝又據蓋印《黃埔條約》之全權委員之奏請,准自今以後,凡奉天主教者,不問內外國人,苟不違背清國法律,決不處以刑罰。然此奏章及上諭,卻不公布,凡宣教師之不得許可,而欲於開港場以外布教者,仍被禁止。又前此《黃埔條約》及全權委員之奏章與上諭三者,凡關於設立教堂與公然得行禮拜之事,均無一言之提及。故拉古勒復向北京政府,提出談判,其結果,則以一八四六年三月二十日之上諭,許可此二事云:
拉古勒,今通譯拉萼尼。
《中法黃埔條約》
法國侵略中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又稱中法《五口貿易章程》,1884年簽訂。
按清國政府,僅將此上諭,公布於廣東及浙江之數縣,並不公布於全國,故地方官多不遵奉。道光十八年,處處有虐待教徒之事。至咸豐朝,則官民之嫌忌西教,更甚於前,政府竟將先帝所許拉古勒之特權,悉行廢止,下密旨於地方官,對於教徒,嚴重處置,無所用其假借。於是巴黎布教協會之牧師露透爾度,禁錮於廣東,經法國公使福耳脫安之抗議,始得解放。時當《黃埔條約》後十二年,以法國方為哥里米戰爭之故,不遑回顧遠東。至一八五六年,法國宣教師削普特倫,被捕於廣西,不堪苦刑而死,而道台某猶命刎其首,於是歐洲乃再注意於清國之傳教事業。拿破崙第三,命公使特克綏向北京政府交涉,要求賠償,不得要領。既而清國人又殺法國海軍之武弁,於是法國乃與英聯合而伐清國,所謂英法聯軍者也。
哥里米戰爭,今通譯克里米亞戰爭。
削普特倫,今通譯馬賴。
天津條約與法蘭西之特權
一八五七年九月,英國公使葉耳景占領廣東,翌年,與法國果羅所率之法國艦隊相合,迫直隸,溯白河至天津。清國乞和,六月二十六日結清英條約,翌日結清法條約,其第十三條之規定如下,
一切基督教會員,凡關於其身體、其財產、其宗教上慣例之自由執行,均受完全之保護。又發一種之旅行券(即照會),對於內地旅行之宣教師,與以有力之保證。清國國內人民,或改宗基督教,或襲用基督教之典例,既公認其有自由信仰之權利,則清國官吏對於此項權利,不得有絲毫之障礙。而向來清國政府所發之命令,凡反對基督教,或記述,或宣言,或印刷品,自今而後,清國國內,無論何地,全然廢止。
然清國政府對於此條約,延之一年猶未批准。至一八五九年,英國公使布爾士,為欲達批准交換之目的,以艦隊入北京,卻被炮擊於大沽,於是英法聯軍乃進襲北京。二十五日,《天津條約》批准,追加四條,其關於布教者如下:
依道光帝一八四六年三月二十日之詔敕,其從來向基督教徒所沒收之教堂及慈善建設,均由法國公使,各返還之原有之主,而附屬於此等之埋葬地及建築物,亦均返還。
英法聯軍攻擊大沽口炮台
又宣教師內地旅行所攜之旅行券,則於法國公使館交付。並歐洲牧師,為基督教會之故,得於清國內地,有購買土地權;此等之事,亦經規定。此項權利,非但法國之宣教師享有,凡歐洲各國之天主教徒,亦均得享有焉。則以規定之明文,為廣義的歐洲牧師,而非狹義的法國牧師也。
此時在清國布教之天主教宣教師,不問國籍為何國,皆受法國公使之保護,羅馬教皇亦公認法國所得之權利,義大利更不必論,其餘各國為欲得中國布教之便利,皆訓令其教徒,使之服從法國公使。此實為法國國家公然代表天主教之權輿,法國公使同時負兩種資格,對於本國則代表本國,對於教皇則代表教權。故至後日一八七○年,天津有仇教之暴動,虐殺宣教師,燒毀教堂,由法國公使獨當談判之沖,遂結《天津條約》,賠償損害者,此其事實之明徵也。
羅馬教皇致書於清廷
一八八四年五月,清法戰爭起,清國天主教之布教事業,又受一大打擊。蓋法人在中國南部之行動,強暴不法,頗招清國官民之怨恨,故其鬱積之憤氣,遂宣洩於一般之天主教徒者,亦自然之勢也。廣東、貴州以至其他各地,辱害教士,焚燒教堂,所在而有。法國以與清國正在交戰,不得開談判,於是羅馬教皇,以一八八五年二月一日,托義大利國宣教師懈理亞奈利,提出交涉之書簡於北京。其書中首先感謝清帝於開戰之初,親下敕令,禁止虐待法國宣教師之事;複述清國各地所來之宣教師,不論何國國籍,要皆為教皇之所派遣;復舉基督之教旨,係為輔助中國民之道德起見,決無惡意。終乃請求以清帝之威力,保護宣教師及信徒,幸勿加以危害——此其大旨也。懈理亞奈利,頗受清國政府之厚待,得清帝之答書,以一八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復命於教皇,清廷與羅馬教皇之交通由此始。
德意志加特力教會競爭
當法蘭西在清國,獲得保護天主教之權利時,雖無利用宗教以達特別目的之意,然自德意志亦欲向清國獲得此項權利,冀利用之,以達政治上之目的,於是德法兩國之競爭起。
苟一覽德國近世史,便知一八七三年至一八七五年間,俾斯麥之對於加特力徒教,舉其政治上之權力,剝削殆盡,凡不從政府命令之教士,皆嚴重處分之。此時教士之避刑遠禍而逃奔他國者,實繁有徒。其中有尚森其人者,逃至荷蘭,在斯泰依耳市,創立布教學校,主意在訓練宣教師。在此學校畢業而布教於清國者有二人,即近年有名之山東省南部牧師長安察耳,及牧師富剌南特美士是也。二人於一八七九年至清國,當時山東全部牧師長,為義大利之法蘭西斯堪派教長科西斯,由科西斯委任,以管轄地內之一部分。二人非常致力,從事布教,遂得多數之信徒,復由斯泰伊耳招致數名之輔助者。於是羅馬教皇於一八八六年下命令,分山東省為南北二布教區,而安察耳即為南部牧師長,然從此而德國宣教師,應否居於法國公使保護權力之下,遂成一問題。依法律,則清法相約保護天主教徒,理應受法國之保護,然以德國人而受法國之保護,要亦勢之所不能,故不得不轉而為獨立之計謀。時俾斯麥亦自一八八三年以後,採取殖民政策,正在利用宣教師之際,故隱然贊助德國天主教會之運動矣。
加特力徒教,今通譯天主教。
尚森,今通譯楊生(約1837~1909)。
斯泰依耳,今通譯斯泰爾。
安察耳,今通譯安治泰(1851~1903)。
富刺南特美士,今通譯福若瑟(1852~1908)。
福若瑟塑像
然德國天主教會,卻不為正面之競爭,先欲設法使教皇之公使,駐在北京,以破壞法國保護之專有權,其事實如下:
北京城內皇宮左右,隔花崗石橋,有天主教會,稱曰北堂,乃拉札厘士特派教徒,為紀念《天津條約》,以法國政府之公費建築而成者也。會堂高聳雲霄,左右有鐘塔,每日至午後,則日光所映,而此巍然之塔影,竟倒落於宮中;又每至日曜日,祈禱唱歌之聲,喧然聒于禁內,使人感想一八六○年之敗績。故一八八六年之冬,西太后正欲設法除去此塔,而此意則為德國公使所探知。德國公使風普蘭,向李鴻章獻策曰:「建立北堂之拉札厘士特派,本為羅馬教皇所直轄,欲去此塔,但須向教皇交涉可也。然貴國與教皇,無直接交涉之機會,可先使教皇之公使,駐在於北京,任以天主教徒之保護,則著手有方矣。」當時清國政府,為保護宣教師之事,屢受法國公使嚴重之談判,正以為苦,而羅馬教皇則無軍艦、無陸軍,故以為假如由教皇保護,則即使偶不周到,而談判之時,可以折衝於樽俎,遂納德國公使之獻策,而命總稅務司赫德部下之英人名但者,攜密旨,到羅馬;且素來不滿意於法國之保護專有權者,如英、意、奧各國,亦均暗助,但以期其成功。羅馬教皇聞世界最古最大之中國,一旦而其布教事業歸其直轄,喜何如之,雖法國素稱為教會之長子,奪其特權,似乎不便,然教皇以為派遣公使於北京,常與法國公使相提攜,則亦未始不足以貫徹法國之意旨,而初於法國之實權無損也。
北京天主教會北堂
白亨之勸說羅馬教皇
此時法國之特權,已危如累卵,而巧窺樞紐、轉敗為勝者,則法國公使白亨之勸說羅馬教皇也。白亨公使死後,其遺稿出版,中有「教皇立俄十三及俾斯麥」一篇,頗詳其顛末,其言如下:白亨受本國外務大臣富力西奈之訓令,雲教皇派公使至北京,頗害法國之特權。其理由則以為世界各國之天主教,普通為教皇所直轄,然教皇與清國,素不為直接之交通,故由法國政府代羅馬教皇,與清國結保護布教之條約,而即代教皇保護各國之宣教師,其事已久,非一朝一夕矣。今若教皇直接與清國派遣公使,則各國將別立一教皇而擁戴之,以各保護其國民之布教事業,則我法蘭西亦只能保護我自國之宣教師耳。是豈非教皇自喪失其地位,而使我法國之特權,亦因而破棄哉?法國政府本此理由,是以對於教皇之派遣公使,斷然不贊成也。當時教皇因法國為羅馬教會之唯一保護者,不敢拂其意,而派遣公使之議,遂宣告中止。此一八八六年事也。
俾斯麥與山東之布教事業
教皇之派遣公使,事雖中止,然至翌年,即一八八七年,德國俾斯麥,欲與加特力教徒接近,以制國會之多數。適當其時,探險家維斯曼烏耳夫之徒,稱揚布教事業,於領得殖民地有大功,因之國民之膨脹熱,一變而為傳教熱。於是往年為剝奪加特力教會政權而制定之「五月諸法律」,皆以改正法廢棄之;且制定新法一條,定保護布教學校之事,於德意志帝國各地牧師長年會,議決以曩年安察耳出身之斯泰依耳學校為模範,創立同樣之傳習所六個。而此時山東南部之牧師長安察耳,亦適自羅馬歸伯林,俾斯麥即接見安察耳,厚加禮貌,與之約束,雲今後德國政府對於布教事業,當加以熱心之保護;並雲別舉一人以接任山東南部之牧師長,以置之德國管轄之下。安察耳本以受教皇之任命為不然,本不承認與教皇有協商之義務,遂以獨斷而應俾斯麥之命。由是法國專有之保護權,其一部分,已為德國所破壞。自是以後,德國宣教師,不向法國公使領受旅行券,而於德國公使館內領受旅行券矣。經此一變化,後日遂生重大事之事實。一八九七年,山東省殺害德國之宣教師二名,德國遂不依賴法國政府,自進而與清國政府開談判,其結果乃至租借膠州灣。
各地續生之教案
數十年來,法國專有之天主教保護權,山東省之一部分,雖為德國所破壞,而其他各地方,法國之特權,則依然如故也。自後清國讎教事件,屢屢發生,而每發生一事件,則清法談判一次,而法國之特權,鞏固一次。試舉其一例,光緒十七年,即西曆一八九一年,揚子江流域所起之仇教事件是也。此事件先爆發於湖北省之南部及江南地方,蕪湖宣教師之住宅,悉數破毀,鎮江、丹徒、舒塘諸地方之教徒,皆在萬死一生之危境,南京則遍貼布告,將燒宣教師之居宅,危險萬狀。兩江總督頗憂之,發嚴重之命令,懲戒暴徒;一方面則以外國軍艦之來集,示威運動,而秩序乃漸得保持。事聞,北京之法國公使為首,集合諸國公使,強迫清廷取締不逞之徒,結果乃有一八九一年六月十三日之上諭。上諭之大旨,謂「外國人傳教之本意,在以文化導人民,俾增進人民之福祉,倘加以虐待,則罪等大逆。地方官吏宜盡力保護外國商人及教徒。著兩江總督、湖廣總督、江蘇、安徽、湖北諸官吏,督勵其部下之文武官員,嚴緝兇徒,以絕後患」云云。然此實法國公使之主動也。
廣東石室天主教堂
孚爾里事件
中國人仇視外人之心,自上諭發布後,一時雖屏息,然未幾,即又發露其鋒芒。光緒二十四年及五年(一八九八至一八九九),仇教之亂又起。此實起於仇教有名之油蠻子(Yumantse),於一八九一年之事變,亦有關係。其結果則以法國公使之請求,北京政府乃宣告油蠻子之死刑。經過六年,始被捕下獄,然地方官有庇護此凶漢者,遂得出獄。彼乃愈發泄其生平仇教之戾氣,遂於四川省,捕法國宣教師孚爾里而幽禁之。據法國政府發行之黃皮書,一八九八年八月四日,駐在清國之公使披西勇,報告外務大臣特耳喀塞者如左:
據重慶府之領事之急報,雲有二名之宣教師,在榮昌地方,為兇徒所捕,其一人幸逃虎口,已負重傷。重慶府之教堂,在在劫掠破壞,總理衙門猶力辯其無。然其餘一人尚為兇徒所拘禁。該兇徒於十年前,曾宣告死刑,今雖由地方官吏逮捕,然至此時,以宣教師尚在彼等之手中,恐為彼等所害,且更引起地方之大騷亂,因而總理衙門之意見,責成地方紳士,保證兇徒之歸順,以釋放宣教師;其他之條件,則在北京就近協定。本公使曾發電報,徵集重慶領事之意見焉。總之此次之事變,榮昌知縣與四川總督,不得不負重大之責任。本公使昨日致書總理衙門,請其將該知縣免職;若宣教師之生命不保,則兇徒不得不處以嚴刑雲。
孚爾里,今通譯畢方濟。
由法國公使強硬之談判,往復論難,於一八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孚爾里乃得釋放。但釋放之理由,不過清國政府與兇徒油蠻子一種調和之手段而已,此事詎不足怪哉!然試觀察中國地方政治之狀態,則此事亦不足怪。何則?四川之富甲天下,乃中國人之素所誇稱者,加以境域之廣,民氣之強,故清政府特別重視之也。當時亦以不得已之故,以甘言懷柔地方人士,乃始出此怯懦之政策歟?
修繕後的廣州灣法國公使署舊址
法國之占領廣州灣
與孚爾里事件相先後者,則一八九八年,廣東教會之宣教師西雅奈,在北堂(教堂之名)與多數之教徒,為暴徒所襲擊而殞命是也。於是法國公使向清廷交涉,提出救濟之方法。適廣東總督與法國人之間,又生爭執;及法人占領廣州灣,而爭執益烈,幾至大決裂。然結果則清國讓步,租借廣州灣與法國,嚴罰兇徒,償廣東教會撫恤金八萬元,事乃漸解,同年十二月,天主教宣教師比利時人特耳普羅,被殺害於湖北,法國公使又與總理衙門交涉,一八九九年七月十二日,清國政府處兇徒以嚴刑,出巨額之撫恤金,事又結局。
宣教師之厚遇
各地所起之仇教之暴動,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駐京之法國公使,因與宣教師等熟議,遂請求北京朝廷,欲與宣教師以最大之便宜,其結果則有一八九九年三月十五日(光緒二十五年)之上諭。先是,住於北京之加特力教大司教,其受任之際,須得羅馬教皇之恩命,故北京朝廷,敘彼以二品之職銜,贈以頭等赤色雙龍寶星勳章,是實殊遇異數也。而預此恩典者,則以有名之大司教法維哀為始。彼於一八九八年二月二十日,舉行大司教受任式,直隸總督及總理衙門各大臣並宗室十餘人,俱臨場道賀。其後數月,北京拉札厘士特教會之察路林,又敘二品職銜,授以頭等綠色雙龍寶星勳章,得自由出入總理衙門,以與大官會見。從此加特力教徒之地位愈固,氣焰愈高。而從來仇教之地方人民,見中央政府之如此處置,愈不滿意。而最仇教之山東人,遂以為因一教案之故,而致德國有膠州灣之租借,且英國有威海衛之租借,而戾氣遂有大爆發之徵象,此後日所以有義和團之大亂也已。
法維哀(1837~1905),今通譯樊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