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八十章 西藏問題之發生
曾紀澤對於英藏通商之論
光緒十一年(西紀一八八五)七月,駐英公使曾紀澤致書於李鴻章曰:「英人慾開印度與西藏通商之路,其經始在百年以前。乾隆四十五年,班禪額爾德尼欲入覲北京,先晤印度總督赫士丁格之使者博格爾,與言曰:『英廷還我布丹,感謝不遑。頃又使足下來議印藏通商事宜,甚善。然此事非我所敢擅專,今請足下回印度,由水路赴廣東候命,我當面奏大皇帝,召足下入北京,共議通商之事。』」後班禪果以此入奏,博格爾亦被召入京。會班禪額爾德尼患痘,歿於北京,英使博格爾亦歿於廣東,此議遂寢。今英人重申前議,勢在必行。然兩藏共為中國屬地,故先遣印度總督之秘書馬科蕾入北京,有所商議。竊思西洋各大國,近日專以侵奪中國屬國為事,而以「非中國真屬國」為口實。蓋中國之待屬國,不問其內政,不理其外交,本與西洋各國以實力經營其國土者,迥然不同。西藏、蒙古,乃中國之屬地,而非屬國,然我之管轄西藏,較西洋之待屬國為尤寬;西洋各書,亦稱西藏為中國之屬國而已,不肯與內地各省同視。我若於此時,對於屬土,總攬其大權,明示於天下,則主權庶幾確定,外人無所藉口。英人本無侵奪之念,但以通商為主,在我宜慨然允諾。商務苟臻繁盛,則並可以弭兵,此天下之通論也。據英人之紀載,亦云博格爾入藏,與曾紀澤所言合。一七八一年四月,博格爾死,赫士丁格又遣塔達那於西藏,重敦舊好,英藏問題乃再燃。
赫士丁格,今通譯哈斯汀士。
博格爾,今通譯波格爾。
布丹,今通譯不丹。
波格爾像
芝罘條約與馬科蕾之奉使北京
英人之勢力,既發展於哲孟雄方面,則印藏通商,愈不容緩。當時印度之英人,多盡力於其事,駐北京之英公使惠脫復為之策應。一八七六年,因虐殺馬噶利事,清英締結《芝罘條約》,其附加一條云:
英國政府擬於來歲派探檢使,由北京經甘肅、青海,或經四川入西藏,再由西藏歸於印度。總理衙門宜考其情況,至期發給護照,並照會地方長官及駐藏辦事大臣。若探檢使不由上述之路而由印度入西藏,則總理衙門接到英公使照會後,應即咨行駐藏大臣,考其情況,派遣吏員保護一切,探檢使之護照,仍由總理衙門發出,俾不致有礙其行程。
馬噶利,今通譯馬嘉理。
然此約因種種妨礙,至一八八五年夏,始經批准。是年秋,馬科蕾遂奉使入北京。
1904年,入侵中國西藏的英軍抵達拉薩
西藏人拒絕英使
馬科蕾抵北京,為探檢西藏之準備。其事傳於拉薩,西藏之守舊派,不喜開放門戶,群謀乘馬科蕾未發北京之前,籌所以抵制之方。李鴻章頗協贊馬科蕾之議,格於總理衙門王大臣,事竟不成。當時王大臣之言曰:「得拉薩駐藏大臣之報,藏人洶洶反對,皆欲維持其從來閉關自守之策。果如是,則發出之護照將無效力」云云。蓋因駐藏大臣受喇嘛黨之誘惑,報虛情於北京,王大臣信之,故有是言也。馬科蕾者,有經驗,洞悉此中情隱,宣言曰:「西藏人民最初並無反對此舉之事。當拉薩之報告初來時,人民曾向余言,此番妨礙,清國實主張之。」因示以清人國境上所揭禁止交通之榜令。王大臣聞之,即宣言對於此呈,不負責任,且如馬科蕾之請,發給護照,對於拉薩,發出公平親切之公文。先是哲孟雄境上達吉林地方,有加入與馬科蕾同行之人員,業已準備,然未起行,轉瞬之間,即得北京飛報雲。清人滿心希望使者之奏效,然使者此行,恐遭人民之反對,可得由印度來之報告雲。藏人震駭,欲圖抵拒,因之大為前進之阻撓矣。
英軍炮轟西藏乃寧寺
排外之實質及英使之態度
英使之事,拉薩群起紛議,事在西藏,曾不足怪。蓋西藏從來對外交際,僅有中國及尼泊爾而已,今一旦而與印度大國交,群情之疑懼,自不待論。然閉關之策,非西藏人全體之意,喇嘛之中,亦有持開放主義者,只以制於多數之喇嘛,遂不克奏效。西藏之喇嘛,其腐敗誠不可思議,表現上為神聖之教士,實則壟斷中國與西藏之貿易,利之所在,雖錙銖亦所必計。英人哈谷論其貪婪之性質有曰:「西藏教徒之寄附金,強半為喇嘛所吞噬,而寡廉鮮恥之中國人,又從而剝蝕之,致富巨萬,胥由此術。即如此次印藏交通問題,反對之主動者,定在此輩中國人,可不言而喻。」至英使一般之態度,未免失於誇大,正使之外,有書記葡爾,有測量師坦連大佐;考查地質學者,有博士俄爾丹;考查博物學者,有博士克利哈;任醫事者,有博士利赫;又有通譯官烏哈烈,領導者巴普士脫強特,皆有名之士。原來此行之目的,在使印藏之間,貿易之關係復活。印度次官曾以此旨於英國議會言之,然次官更有言曰:「此次使節,實帶有不可言之妙用,故以不遣貿易事務官為得策。」又有英人之批評曰:「馬科蕾之使節,其作用在對付無知人民,蓋此輩見經緯儀,較之大炮猶為恐怖。又隨員之中,悉皆警兵與軍隊,是以和平交際,而為武裝的態度矣。」當時西藏輿論,對於英使一輩,未免言過其實;然觀於英使之態度,則應招物議,誠無足怪。
英使之撤退
英使入藏,喇嘛雖早備對抗,尚不敢自信,因遣使迎英使於境,與之約,先止於半途之江孜地方,以圖開條約之談判。英使不得已,姑應之以待時機,乃忽焉而得解任之報。是蓋由於清、英兩政府,聞拉薩之風傳,而清政府復加以警戒,故有是命也。命既下,乃招還衛兵,解散從者,攜帶之幣物,一任喇嘛之掠取。其後一八八六年七月,清英締結緬甸及關於西藏之條約,調印於北京,其第四條即將前述派遣使節之事取消,其文如左:
清國政府對於《芝罘條約》別款定遣使西藏之事,認為有礙,英國政府允將該使撤退。英國政府為圖印藏間之貿易發達,清國政府有鼓勵其人民之義務,並可審議其貿易規則;若有不可制之妨礙時,英國政府亦不得強以必行。
英軍與西藏地方政府談判
據表面觀之,《芝罘條約》已得之權利,不啻由此約而放棄,然緬甸之英國主權,實由此約協定,於英國殆無絲毫之損失也。自馬科蕾撤退以來,西藏人遂添築炮台於境上,而哲孟雄王,亦逃於西藏二年之久,不還本國。英國之政策,殆未嘗奏功,清政府嘗竊笑之。其後英人排除萬難,繼前規而圖進取,西藏問題,於今尤烈。此與印度貿易之盛衰,實有至大關係,留心世事者,惡可忽諸。
西藏閉關之真因
西藏者,佛國也;拉薩者,聖地也,故除尼泊爾人常與貿易交際外,他國人之入境者,概不許遍歷。一八六八年,英人庫巴爾之被拒絕入藏,亦由喇嘛獻言,是蓋由於宗教上之偏見者居多。然哲孟雄方面之西藏人,頗持開放主義,莫不謂閉關主義,清國官憲實主之。綜當時各種之報告以觀,反對外人之氣勢,不出於札什倫布,亦不出於一般藏人,蓋大半發於拉薩,即以「佛陀靈地,不容有外人足跡」之主張而論,當須一費考查。何則?拉薩之地,雖為人民崇拜之大本山,而大小喇嘛之貪婪無厭,甚於俗人,壟斷宗教之利益,已為世人所公認,茲所持排斥外人之理由,不過一種口實,其中必別有重要事實在。所謂重要事實者,不在因外人之遍歷,墜其宗教上之威權;亦不在因開放門戶,與外國搆釁,釀成兵禍。其主要原因,殆不涉於政治、宗教,不過喇嘛之財源,恐因印藏通商,減少收入,故不惜為強頑之抵抗也。西藏貿易,以阿薩姆輸入之磚茶為大宗,當時倫敦《泰晤士報》所論,可稱詳盡,茲節譯如下:
英商入藏,大為英清談判之糾葛者,磚茶之專賣權是也。而清國之護惜西藏,與西藏之反對英商,咸由於是。苟審乎此,護惜與反對之理由,可不言而解。西藏人民,有生來之癖,即好茶是也,其生存於世,以得茶飽足為幸。所嗜之茶,與歐洲市上所供給者全殊,乃一種釀造物,多興奮之質,少麻醉之資。產於四川省之西部,塞羅河堤上,葉長至一吋時采之,潤以唾液,團為圓球,如茶碗大,然後使之發酵;發酵後,更入於磚形之模型,加以壓榨,以炭火干之,即成磚形。在清國此茶為政府專賣,輸出歲額八百萬斤,常托於雅碩商人販賣,年收稅額甚大。西藏之零賣,在法律上一任喇嘛為之,人民全為喇嘛所左右,然以所嗜者在此,往往取貲雖昂,不能不俯首就範。當茶之輸於市場也,則裝成小箱,每箱約二十斤,以人負至壇香露,約二百英里;由此至巴桑,約六十日程,以犁牛馱之。至西藏後,其上品一斤,約值英金四先令,下品約一先令。今西藏閉關自守,國境上之貿易未通,磚茶之利,無與競爭,而其專賣之利益,不啻為清政府、雅碩商人、喇嘛等所專有。然據亞桑地方種茶者所計算之利益,則運磚茶於雅魯藏布江之斯吉雅地方者,稍得機會,每斤獲利四安那(一盧布四分之一)至六安那不難。由是觀之,若有便利之道路,前此六十日至巴桑者,能以二十日達之,則不難盡逐清人於市外。此種情由,必為北京與拉薩所洞悉,故其對於英商及旅行者,多方阻遏也。
阿薩姆,印度最東北的邦。同中國、不丹、錫金、孟加拉國、緬甸等國相鄰,是印度最大的產茶區。
被英國俘虜的藏族民兵
茶與西藏之歷史
上述茶與西藏之關係,尚未詳盡,茲更引庫哈爾之言曰:「茶為西藏人生活上不可缺之要件,清人征略東西藏,克奏膚功,胥由於此。吾人試考清初歷史,準噶爾人及蒙古人入藏見喇嘛,必施熬茶禮,視為至敬。由此更可以推見茶與西藏之關係,非伊朝夕也。蓋熬茶之禮,乃西藏以外之信徒,依歸喇嘛時相見之禮;或欲由喇嘛錫予特別徽號,亦執此禮,即布施貴重之茶是也。喇嘛既得多茶,則分賣於西藏人,以攖其利益。如此種種關係,必不始於清代,欲求其源,殊難考見。」庫哈爾又曰:「茶者,不廉之奢侈品也。何則?喇嘛之以零售商自專,亦如清人之以販賣自專,凡欲得茶者,不惜以勞力或製造品相交換,終至使彼依賴於己。若谷,若犁牛,若羊,若馬,皆為換茶之品,甚至有以自己之兒童,與貪婪之僧易茶者。然喇嘛所得於茶之利益,轉移之間,必復輸於中國人之手。觀於今排斥外人之聲,發自拉薩,其故可不煩言而解矣。一八八五年以來,英國曾請北京政府,謀融和西藏通商之事,且求撤退西藏境上駐兵,交涉亘十八月,迄未解決。至一八八五年,英命大佐格拉漢占領藏境堡壘,西藏兵始撤營而退,乃據懈烈普之險隘,其地甚高,據海約一萬三千尺雲,
明代之茶馬市
明代制茶為官業,監督頗嚴。太祖之時,禁民間蓄茶,不得過一個月之用。有茶馬司者,設於河西、洮州、西寧等處,其職在以茶應青海、西藏之需要,而兼采西域之軍馬。其關係至清代不改,遂起後世西藏、印度間之問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