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六十九章 英法聯軍入北京
清廷之蔑視條約
南京條約之口血未乾,清道光帝憤外人權利由此伸長,欲抑制之,臣下莫不迎承其意旨者。先是帝不欲福州開港,思以他處代之,事為英公使璞鼎查所知,不果行,而官吏之主張廢棄條約者益眾。一八四三年,英船二隻過台灣海,遭暴風,地方官遂命土人將被難者縛而屠之。又中國工人,與英水兵斗於廣東,工人負傷,中國人大怒,遂放火焚英國商館。此等瑣事,不勝枚舉。幸中國婉辭以謝,未至決裂,然兩國感情至是益惡。蓋自《南京條約》成立後,英人意甚滿足,輕於撤退駐兵,使清廷視為易與;而清廷之大望,不在改正屈辱的條約,而在逐外人於中國領域以外,故英之自恃而不設防,即英人之失敗也。
葉名琛像
英美法促迫履行條約
中國官吏中,憎惡英人最甚者,惟廣東總督葉名琛。葉不僅憎惡英人,苟為碧眼者,皆疾視之,故不顧條約之明文,禁止歐洲人出入廣東。英人痛恨其頑冥不法,然未敢首禍,仍欲以圓滑手段解決之,交涉亘十年,各執一說,迄無定議。吾人於此際應注意者,中國之內亂,以洪楊勃興時為最烈,歐洲各國視南京儼如國王。而《南京條約》以後,法、美兩國又締結與英同等之條約,就中法國專派遣天主教之宣教師,誘導中國人,使之改宗,由來已久。和議既成,三國有鑒於從前依違之失計,乃各派特使,責清廷以履行條約,且調軍艦數隻,集於中國海,以為聲援。正折衝樽俎之際,而阿羅號(Arrow)事件發生於廣東。
亞羅號船
阿羅號事件
一八五六年十月八日,有中國船名阿羅號,揭英國國旗,船載英人二名,中國人十二名,由廈門來泊於廣東。中國官吏忽率四十人闖入船中,中國人遂被縛送於廣東監獄,並將英國國旗撤卸。船主英人大怒,直訴於在廣東之英領事巴夏禮(H.S.Parkes)。巴氏乃引一八四三年《江寧條約補遺》之明文,要求總督葉名琛交回犯人。葉答曰:「阿羅號非英國船,乃中國船也。中國官入中國船捕中國之海賊,於理為當。」葉之主張,不為無理,蓋阿羅號以中國船而受英國登記,在當時期滿已逾十日矣,葉之敢於作如是主張者此也。巴氏知葉非易與,乃強辯曰:「登記期限屆滿,但事在航行之中,遲速非能豫計,不能以尋常期滿不續者論。且船之主持者實英人,又揚英國國旗,其為英船也無疑。」要求交還益力。葉終不之顧。事為香港之英國貿易監督官薄林所聞,知口舌之爭,無益於事,乃送最後之通牒於總督,迫其於二十四時間以內,答覆理由,送還所捕之人;且告之曰:過時不答,則視為交涉決裂。葉以薄林為無能為,過二十四時間,終不答覆。
阿羅號,今通稱亞羅號。
巴夏禮(1825~1885),英國外交官。1841年來華,次年任璞鼎查的秘書兼翻譯。歷任英國駐廈門、福州、上海領事館譯員,廈門領事。1856年代理廣州領事期間,製造亞羅號事件,挑起第二次鴉片戰爭。
《江寧條約補遺》,指《南京條約》的附件,即《虎門條約》和《五口通商章程》。
薄林,今通譯包令。初為英國駐廣州領事,19世紀50年代任英國駐華公使兼英國駐華商務監督。
英軍之陷廣東
薄林見葉不置答,乃命駐香港之海軍少將沙密楷昔斯率碇泊諸艦攻擊廣東。是月二十三日,毀黃埔河岸之堡砦,其後攻唐門堡砦,攻亞娘之雙保砦,攻大角頭之堡砦,悉拔之;進攻廣東街市,城陷。葉總督一時不知為計,而英軍遂乘勢放火焚衙署。事在十一月十三日,蓋戰事已亘一月矣。英軍尚欲進攻,因印度偶起騷亂,遂退兵。
沙密楷昔斯,今通譯西馬縻各里。
清末廣東地區的茶葉作坊
對於薄林行動之批評
薄林當時之處置,英國本不加贊否。塔比卿於一八五七年(咸豐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提議於貴族院,言在中國之英國官吏,處置失當。林達士卿亦韙其言,林之言曰:「阿羅號者,系中國所造,其所有者系中國人,且乘之者亦中國人。就此一事而言,英國官吏處置失當,已無可諱。況吾人雖得與相等之權利於外人及外國船,然不得與相等之權利於海賊。換言之,吾英國官吏,若以違背英國法律之自由,畀之清國海賊船,是僅自己與自己政府間之關係,而更於他國無與,何得遷怒?反之若以違背清國法律之自由,畀之海賊船,則我國正有不能辭其咎者。今吾國官吏之處置,正坐此也。」此種議論,一時於議場頗占勢力,薄林處置失當之說,遂制多數。其後英國人聞國旗被撤卸事,議論始譁然,議員中之一派有言曰:「阿羅號揚英國國旗,事之當否,非清國官吏所能預。彼清國官吏,見英國國旗,即應作英國船論。今加侮蔑,是不啻侮蔑英國國家也。」輿論韙其言,塔比卿之議,遂歸於無效。其後是月二十六日,克布點發議於眾議院,反對薄林之處置,贊成其說者眾,此事為英國議會創設以來之奇觀。反對薄林之說,既制多數,遂通過於議場。未幾,議會解散,首相巴馬斯統卿,當眾演說其事之結束曰:
塔比卿,今通譯德比。英國上院議員。
議場,即議院。
彼野蠻人弄威權於廣東,傲慢無禮,辱我國旗,蔑視條約,懸賞以購英人之頭,屢用暗殺、謀殺、毒殺之毒計,以虐我國人,慘無人理,殊堪痛恨。是以我政府欲陳師鞠旅,以正彼野蠻人之罪。然有如塔比卿等者,短識無謀,猥與彼野蠻人為黨,置我國辱於度外。蓋彼等只知握權怙勢,欲藉此為攻擊政府之具,故不惜左袒敵人也。似此顧權利而亡國家者,望諸君勿為所惑也可。
此演說之效力殊大,及再選之時,凡持平和主義者,及其他反對政府對中國政策者,皆不當選,而巴馬斯統內閣,遂益鞏固。英政府乃與法國聯合,興兵問罪,海疆從此多事矣。
中國人毀英法人之館舍
自經英軍蹂躪,中國人之攘夷熱益甚。有某甲、某乙者,以焚毀洋館相號召,應者麇至,乃以此議揭帖於廣州府到處之牆上,人心大為煽動。英法兩國領事聞之,不能安,飛書葉總督,詰其理由,葉答曰:「此事只施之於英人,與他國無涉,盍少安?」兩領事各以其旨趣通告其本國人,居留之民方思設備,不圖於一八五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國人突然放火焚毀英人館舍,並及於歐洲各國人之館舍,火勢炎炎之中,唯聞「殺盡蠻夷勿留一人」之叫聲。歐人陡遭不測,乃持兇器以當之,無如攻者蜂至,不能勝,僅以身遁於軍艦。
額爾金像
英法興問罪之師
廣東暴動之報,達於歐美諸國,皆怒其無禮。而法帝拿破崙第三功名之志甚熾,尤以為唯一之機會,且頗嫉英人獨擅東方之勢力,於是遂與英聯合興師問罪。英以海軍少將西麻為總督,以陸軍少將婉士脫羅品奇(Van Stroubenzee)率本國及孟加拉之兵為援,法以海軍少將厘而度格衛為總督,一八五七年,兩軍合攻廣東。翌月二十九日,遂拔之,葉總督亦被俘獲,廣東遂陷於無政府地位。於是英命葉耳景伯爵,法命果羅男爵(Baron Gros),美命力得,俄命夫恰溪,均為全權公使,連名致書於清當道,謀善後之策。一八五四年,要求清廷選派處理此事之委員於上海。
西麻,即西馬縻各里。
厘而度格衛,今通譯里戈。
葉耳景,今通譯額爾金。
果羅,今通譯葛羅。
力德,今通譯列衛廉。
夫恰溪,今通譯提亞廷。
清廷派遣委員之拒絕
清廷不納諸公使之議,於是英法兩國公使,率二艦隊,溯直隸灣,是月二十日進白河口,聲言問罪。清廷仍遷延不答,僅遣官員二人迎之,兩公使遂要求派遣全權公使於大沽,勢益急。清廷不得已,乃命直隸總督恆副與兩公使謀處決一切。然恆副非有全權特命,遇事非奏報不能決,荏苒歲月,迄無成議。兩公使知遷延為清廷之慣技,故容忍以待。至五月十二日,而清廷答語曖昧模糊,言外似有拒絕之意,兩公使至是乃通牒於直隸總督,其意如下:
吾等奉命來此,不能久稽。今欲進兵與清廷直接交涉,願足下委白河兩岸之堡壘於我軍,一以便我等艦隊之交通,一以保足下自己之安全。事固至急,望於二時間裁答。
兩公使之赴天津
期限倏過,清廷無答覆,兩公使乃進兵擊堡壘。清兵抵抗之不能支,遂逃散,聯合軍遂拔堡壘,進至天津。然海水淺,船觸砂洲,盡力駛至白河、運河合流之處,始得投錨,由此至天津水路甚便。及兩公使到天津,而美公使力得、俄公使夫恰溪亦來與會。
天津條約
白河堡壘既陷,聯合軍進逼天津。清廷聞報,狼狽不知所為,知非乞和不可,乃命大學士桂良及尚書花沙納為全權大臣,至天津與兩公使議和。遷延躊躇,倏忽半月,至一八五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和議始告成,締結《天津條約》。今舉其重要條款如下:
第一,英法兩國各派遣公使駐於北京,清國亦得派遣公使,駐於倫敦、巴黎。
第二,清國政府承認耶穌教傳教事宜。
第三,清國政府許英、法二國之商船航行國內諸河,並許兩國人民入清國內地。
第四,除以前所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外,更開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五港。
第五,清國納賞金各二百萬兩於英、法二國。
第六,清國不得再稱歐羅巴人為蠻夷。
中英《天津條約》簽字儀式
批准條約之英法公使
《天津條約》中載明自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滿一年之內,在北京批准交換。於是英國根據此約,至翌年三月,以葉耳景卿之弟布爾士為公使,法國亦任布魯伯倫為公使。布爾士公使出發之先,外務大臣馬厄美西別卿告之曰:「此行抵白河後,由此舟行,進天津,再由天津到北京,以實行條約交換之事。」又曰:「外國使節入北京,清政府常懷厭惡,故每假託事故,左右支吾,以妨害其到著期間。此行倘遇有此情形,宜有果斷之處置。抵白河之先,衛隊宜備。苟有不得已者,可乘英國軍艦赴天津。」卿於同時又下訓令於駐清海軍總督艦隊長賀普(Abmiral Hope)曰:「整備海軍,護送布爾士公使於白河口。」英法兩國公使,遂於是年五月下旬,由歐洲本國解纜東航,以六月二十日抵白河。
布爾士,今通譯普魯斯。
布魯伯倫,今通譯布爾布隆。
馬厄美西別,今通譯羅素。
清廷之舉動可疑
賀普艦隊長於兩公使未到之先三日,以兩使不日來京之意,照會清吏。清吏答以未奉朝旨,不敢接待,倘欲通行,須先咨報天津總督云云;一面復修繕所在堡壘,列戈於河底,以礙舟行。外人於是始有戒心,豫料和議之必破。賀普乃重遣使者,先除河中之障礙,並要求清國守官,於公使通行之際,不可阻撓。守者不之拒,唯雲已將艦隊將到之意,報於天津而已。及至六月二十日,兩公使到白河口,清國警備益嚴,磨厲以待,有兵戎相見之勢。賀普於是又告清國武官曰:「向所要求者,一未見諸行事,請即答覆,俾公使安全通過,否則恐難免兵禍。」而武官不置答,蓋至是愈不能免於戰禍矣。是月二十三日,乃決定嚴整軍備。
英法艦隊敗績於白河口
兩公使抵白河口時,軍備已整,乃決意突進。是月二十三日,法國護衛艦越白河第一柵,深入敵之腹壁,不見人影,炮門亦皆復以席。法人知陷敵中,然勢成騎虎,不能反顧。至二十五日,英艦隊長賀普氏所遣之陸戰隊越第一柵,進至第二柵,阻於厚板,以火藥攻之不能碎。艦隊長乃命炮艦駛近堡壘,欲攻陷之,正進行中,炮台忽發數彈,直斷前進二艦之錨索。垂暮,再陷堡壘進行,而清軍四面襲擊,英軍困甚。自英軍陣地至堡壘之間,土地廣漠,泥濘沒於腰際,且設陷阱三,英軍陷沒者殊多,進退維谷,歷盡險阻,方達堡壘。而眾寡懸絕,終為清軍所制,賀普氏傷足,英軍彈藥皆濕不堪用,艦上階梯皆碎於彈丸,不能升降,少佐某亦負重傷,陸戰隊不能奏效,遂退於兵艦。是役也,英軍與戰事者凡千人,法軍凡百人,死傷凡四百五十人,沉小艘三隻。英法兩公使,雖痛恨清國之狡展,然以眾寡懸絕,無可如何,遂退歸上海,告其事於本國政府,徐圖報復之計。
白河風景
英國輿論之激昂
兩公使既返上海,英廷得報,輿論殊激昂,咸以阻撓使節進路之大沽官吏,系受清廷密旨,並歸咎清廷,謂「我屢約盟好,而彼不置可否,且不懲罰無理之官吏」。英人引此以為奇辱,咸欲提兵問罪,有必致公使於北京之概。同時又有歸咎於布爾士公使之處置失當而誹議之者,其言曰:「公使之兄葉耳景卿,彼曾言在條約批准前,吾英無航行白河之權利,然則不顧清國官吏之如何失禮,如何譎詐,而吾英欲強力通行以至北京,實非得策。此強力通行一事,其責不在公使,而在當時之外務大臣馬厄美西別卿。縱令卿之意,並不主張武力,然揆諸當日對於公使所下之訓令,令人易生誤解,以為令其強力通行也。」此時之議會,莫不以輕率無謀為政府罪,然斯時保守黨內閣既倒,執政者為改進黨巴馬斯統內閣,故對於議會之攻擊,僅冷淡答之而已,不肯代負責任。而持武力解決主見者,因之益激昂,興師問罪之聲,遂喧傳於國內矣。
英法之發遣聯軍
英法兩國政府於是定計興師,先派遣葉爾景伯爵,及果羅男爵於清國。二人者,曩時《天津條約》締結時曾與其事,今茲奉使東行,仍以批准交換條約為主。是年十一月,英任陸軍中將沙霍甫格蘭為總督,法任陸軍中將古善孟特班為總督,兩國約出兵二萬五千,各由其亞洲之根據地出發,會於中國海岸。兩國擬先置主力於香港,後以香港與北方隔絕,軍略上殊不便,乃改定為舟山。先是英法公使致牒清廷,詰問白河之事,限一個月回答。清廷見布爾士退歸上海,以英人為可侮,不答,至四月八日,竟拒絕兩國之要求,於是戰端開。聯合軍以五月占領舟山,六月英占遼東,法奪山東芝罘,皆據之。八月,又取白河北方之北塘,進據新河,擊塘沽,陷之,連拔白河之堡壘,遂進而占領天津。清政府見清軍屢敗,知不可恃,乃決計乞和,再遣使節於英法兩公使之前。
沙霍甫格蘭,今通譯詹姆斯·霍普·格蘭特,也譯作克靈頓。
古善孟特班,今通譯孟斗班。
法國全權專使葛羅
清廷之復用詐術
清廷此次所遣使節,即曾與前年《天津條約》之大學士桂良、尚書花沙納也。葉爾景要求於前年《天津條約》外,再開天津為商港,並此次戰事償金百萬兩,償金未交出以前,不交還白河諸壘。至九月五日,清使與兩公使接見,因協定此和約之批准交換,均於北京行之。當此之時,清廷仍無誠意,陽與兩公使媾和,陰則納親王僧格林沁之言,厚集兵力。事為巴夏禮等所覷破,乃先迫桂良、花沙納二人索全權之上諭,二人辭以未經攜帶,且誑言以紿之。九月六日,巴夏禮遂急報於葉爾景,言清使之非真,勿為所紿,英法兩使乃決定進兵通州,然後議款。
張家灣及八里橋之戰
九月八日,英法聯軍由天津北進,清廷聞報,命怡親王等致書兩公使,自稱議和全權。英法將士有鑒於從前之詐偽,不之信,仍督率進兵。至河西務,怡親王之書又至,約以河西務為議和之地。聯軍乃命巴夏禮等先入通州偵敵情,清兵逮巴夏禮等,縛而檻送於北京。聯軍聞之怒,遂於九月十八日,陷張家灣,尋占領通州。二十一日,戰於通州、北京間之八里橋,是役也,清兵主力全喪。二十二日,咸豐帝之弟恭親王親致書於兩公使,約休戰議和。英法兩使答先還巴夏禮然後休戰,恭親王不應。十月五日,聯合軍遂北進。
張家灣八里橋之戰示意圖
咸豐帝之蒙塵熱河
清廷聞八里橋之敗,上下震撼,咸豐帝遂蒙塵於熱河。英法聯軍益北上,繞出北京之西北,先占領圓明園。石蔭荷氏(Swinhoe)記當日俘虜之言,有足以資史家之考證者,節譯如次:
石蔭荷氏,今通譯斯溫霍。
某夜將午,一士官捕人來,余起而步出陣外。時皓月當空,玲瓏如晝,篝火連營,蟲聲唧唧,出自叢草間,光景倍極淒涼。余之陣前,此時亦盛焚篝火,旅長以下皆列於陣外。忽見率一俘虜來,戰慄不能言,身著中國官衣,狀已衰老,據云系清帝閹官,今為納涼苑留守。清帝已於十五日前,從後宮貴嬪三十人,衛以多兵,出狩熱河;太子前夕尚留城中,聞同盟軍將至,乃以閹宦十三人為衛,倉皇出走。既而曰:是日薄暮,法兵開宮門,蜂湧而入,閹宦等拒之而敗,遂殺二人,其餘皆負傷。余知不能守,乃乘馬急馳而遁,不幸被獲。又曰,後宮貴嬪十三人,正妻即皇后,無子,貴嬪中有子者二人,一男四歲,一女五歲。復雲皇上今已與皇后及其皇子女同幸熱河離宮,距此間可百里程云云。
清廷放還巴夏禮
先是葉爾景屢贈書恭親王,索還巴夏禮等,恭親王不置答。聯合軍乃於十月四日進攻,七日占領圓明園。然進兵之次日,即得巴夏禮致威德書,言清廷將放還俘虜。此書系納於清皇太子在圓明園所繕之書簡中,故能達。眾以為清廷尚詭譎,不顧信用,巴夏禮雖如此雲,實未足信也。後竟於是月八日放還巴夏禮等,而法大尉之傳令兵羅求及法兵四名亦放還。當巴夏禮被擄時,備受凌虐,遇之無人理,及事急始釋其縛,給其居室、使役,顧雖如此,而當時被笞杖之瘢痕固猶在也。據巴夏禮所云,俘虜皆分室以居,故同囚縶者幾人,皆不能知雲。
葉爾景焚圓明園
清廷既放還巴夏禮等,又開安定門以迎聯合軍,然仍不明言和好。是時英、法兩軍,以倉卒出師,未備寒具,難久留,兩公使乃致國書於清廷,約於十月二十三日以內實行和約,逾期則直犯宮廷。葉爾景斯時頗持積極主意,欲乘勢更易清朝之皇統,且為遭難遺族要求賞金三十萬兩,遂於十月八日放火焚圓明園。當時葉爾景氏發表之意見如下:
余之要求,意在征清廷之贖金,非為逢厄難者求輔恤也。惟清廷有陷天之惡,僅責以償金,無乃罰薄於罪。余觀清廷殆無整頓之望,一時縱責以多額之賠償,匪惟不能踐約,恐因此更釀他故。余之計在薄責以償金,而注意於要求開港以繼續通商,彼清廷者,避重就輕,必能就我範圍也。閣下受法國政府之命,與果魯男爵同膺重寄,而四年之間,勞師費餉,總計得於中國港運之利益,不啻耗去十之四矣。耗之於兵者,當仍於港運求之。
又曰:
清廷虐待我國人,幾無人理,又侮我休戰旗章。我若向彼索犯人,彼則以無辜者與我,治之不能,釋之不可。且裂我休戰旗章者,明明僧格林沁也,於法應付軍法會議,今指名要求交付,清廷必不允,我政府亦未能強其交付。故余決計對於清廷之罪,不為復仇之舉動,惟擇其全吾職務者行之而已。至余之焚圓明園,則亦有說。圓明園為清帝玩愛之所,余焚之,所以示薄懲,亦即所以抑其傲慢心也。
又曰:
試觀歐人被縶之處,情狀殊慘酷,馬具兵器,竟列為戰勝品,而高貴之法國士官,亦裂毀其服飾以辱之。此番我軍入宮,宜人人憤愾。如有罪大惡極者,宜加重懲,惟無辜人民,不可波及,蓋罪只清帝一人也。請言其故:清帝在納涼苑時,不僅擄我人民,加以虐待,又常懸賞以募殺外人之頭,是皆清帝凶焰之顯然者也。
和議之告成
清廷遭此巨創,知西人非易與,乃於十月二十四五兩日,由恭親王與兩公使會於禮部衙門,締結條約蓋印,和議遂告成。石蔭荷氏之日記,述當日之情形如次:
今日與東洋第一古邦世界、第一大國之親王大臣會於一堂,其鄭重莊嚴,誠可想見。詎知會議之堂,皆朽腐不治,地毯之色已灰敗,列席之王大臣皆垢面不潔。當日之主人恭親王年二十四,面呈蒼白色,自開議之初以至終議,常呈惶悚之態,言語之間,深含怒意。親王著長禮服,兩肩及胸背飾團龍,頸飾珠串。禮畢,親王肅客入席,英人恐置毒,固辭。葉爾景直起行,他人皆從之,同赴安定門,鳴大炮,祝和議之告成。
條約之內容如下:
第一、前此英國全權公使葉爾景伯爵與清國大臣桂良、花沙納結於天津之條約,除此次以補遺條約改正各條款外,一切俱為有效。
第二、清國政府准其傳布基督教。
第三、清國政府許英國商船航入國內諸河,並准英國人民來內地遊歷。
第四、除以前所開廣東、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外,今更開牛莊、登州、台灣、潮洲、瓊州五港為商埠。
第五、許英國人民於天津海口通商居留,一切與他商港同。
第六、從前英國領事所借九龍地之一區,今後讓與英國,隸屬於香港區域之內,由英國管轄。
第七、前西曆一八五五年條約中,有由清國出償金二百萬兩於英國一節,今廢止之。更由清國出償金八百萬兩,內五十萬兩,於十月十九日在天津交付,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兩,於十月二十日在廣東交付,其餘由各商埠稅關中之稅金中提出四分之一以充之。
第八、英軍未退出舟山之先,應由清國皇帝將實行條約之旨宣示全國,待其已經宣示,英國即交還舟山。償金中應由天津、廣東交付者,俟已交付,即撤退天津之兵,而大沽之城堡、山東之北海地方及廣東所駐英軍,皆同時撤歸本國。但奉有女皇敕令者,得隨時歸於本國營陣。
此次和議告成,始終有斡旋之功者,惟俄國公使伊格那提夫。伊格那提夫靈敏機變,竟因此而得最大之領土於北方,清廷割黑龍江屬沿海一帶以為舟山撤兵之報酬,俄人亦可謂坐收漁人之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