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五十八章 鴉片問題

稻葉君山 《清朝全史》
中國制出鴉片之初期 製造鴉片之罌子粟,其記載散見於唐詩,其為醫藥之用,則北宋初年,《開寶本草》中,已著錄矣。考第十二世紀研究醫藥之記錄,則為一種捏粉,製成魚形扁平之餅以備用。又考某書,此捏粉可治下痢,效力甚著;如用量過多,則有陷於死亡之危險,此即鴉片也。關於此事最初記述者,為明弘治元年(西紀一四八八)王璽之著書。彼鎮守甘肅二十餘年間,與此地之回教徒交接,通悉亞拉比亞人之美術工藝。此後萬曆中朝鮮之醫臣許竣,撰《東醫寶鑑》,書中謂「鴉片一名啞芙蓉,即罌粟花也,未開時以竹針刺十數孔,其津液自出,次日用竹刀刮之於瓷器內,積多則以紙固封之,曬二七日即成片,不可性急多用」,所言與今日所行之方法相似。十六世紀中葉,李挺著《醫學入門》,所言鴉片製造之法亦同。中國海岸地方譯此名為鴉片,亞拉比亞語為阿芙蓉(afyan),雲南常受回教徒之影響,故土產之鴉片,至今日猶稱為阿芙蓉,見公文書類及納稅領收書等。由此觀之,發見制鴉片之罌子粟,至少在西紀千三百年以前,用於醫藥則在九百年前;知其含有醫藥之特性,則在六百年前,而造成近代形狀之鴉片,不過四百年,或四百年前,而實由中國造成之雲。 《開寶本草》,宋太祖開寶年間官修醫書。全稱《開寶重定之本草》,簡稱《開寶本草》。原書早已散佚,但其內容還可從《證類本草》、《本草綱目》等醫書中見到。 罌粟及鴉片 凡他國人之用鴉片,概入之於口,送之於胃。中國人獨不然,以菸草吸用法為媒介。茲更就菸草之起原考之。西班牙人通過西洋以至東洋,曾由菲律賓群島運載美國產麻醉性之菸草,彼等從廈門、泉州,以中國商人之間接,而與中國通商。此種菸草,遂於明泰昌元年(西紀一六二○年),由福建紹介以至台灣。菸草之吸食,中國諸帝頗惡之,如明末清初諸帝,不欲人民染此惡習,屢次發令禁止,然卒無效。其影響所彌蔓,現今除少數人以外,無論男子婦人,及乳臭未脫之小兒,無不吸菸矣。 台灣與鴉片之需要 台灣乃林藪之地,稱為馬拉利亞熱潛伏之處。凡此病流行之地,自然生產鴉片。初期移住此地之人,嘗於菸草中加鴉片或砒素以治病,此砒素即今日中國人所謂水菸草也。西紀一六二四年至一六六六年,台灣在荷蘭人支配之下,而鴉片與菸草之混用,彼等由爪哇傳至此島,此法遂大行,而傳播於大陸焉。至於廢止鴉片與菸草混用法之時期,並無確據,唯乾隆五十八年(西紀一七九三)英國大使至北京,馬家妥尼卿之記述中,有一節關於菸草之事者,只言由吸菸所出之臭味,含有鴉片及香氣物之混合香雲。然總之嘉慶五年以前,縱有吸食鴉片之人,然決不至有多數,可斷言也。 康熙二十二年(西紀一六八三),清國占領廈門,征服台灣及廈門附近地方。此等地方之人民,早染惡習,而皇帝對此惡習,並無訓誡。雍正即位之後六年(西紀一七二九),始發令禁止,凡販賣鴉片及開鴉片煙店者,科以苛酷之刑。然吸鴉片者如故,亦並無一人受刑也。 馬家妥尼,今通譯馬戈爾尼。 向中國運送鴉片的英國商船 外國鴉片之輸入及其禁止 外國鴉片初入中國,由通商之葡人始,雍正七年上諭發布之輸入數,一年大約不出二百箱。此輸入至乾隆三十八年,專在葡人手中,此時輸入之數,次第增加,乾隆三十二年時,已有一千箱。要之上諭之目的,在禁止吸鴉片,若僅對於二百箱,可無庸用其威喝也。蓋十八世紀時外國輸入鴉片,僅為醫藥用品,已經許可。明萬曆十七年,對於鴉片、沒藥、乳香、阿魏等商品之輸入,課取關稅。萬曆四十三年及康熙二十七年、雍正十一年,制定稅則,鴉片亦照樣處置。乾隆十八年廣東稅關之紀錄中,鴉片一擔取三兩。自雍正七年起,外國鴉片輸入,不受中國政府之關涉。至乾隆三十八年止,每年約加增二十箱。是年英國東印度會社獲取由孟加拉(Bengal)、彼哇(Behar)及我利薩(Orissa)產出鴉片之專賣權,而英國商人最初輸入鴉片,即在乾隆三十八年(西紀一七七三年),由加爾格達送於廣東。數年之間,由個人經營之下。乾隆四十五年,英國東印度會社行使專賣之權利,收其全權於掌中。乾隆五十四年,由印度輸出漸次增加至四千零五十四箱。由是中國國內到處皆有鴉片,惟廣東為最,因外國鴉片皆由此地進入,供給他處。嘉慶元年(西紀一七九六),北京政府以廣東總督之建白書為根據,再下雍正七年之敕令,並增加其刑罰。嘉慶帝更發敕令,為最後之處置,禁止外國輸入鴉片,及國內栽種罌粟。 彼哇,今通譯貝哈爾,印度的一個州。 我利薩,今通譯奧里薩,印度的一個省。 下令後通商上所受之影響 鴉片至此時,雖已成為通商上一種商品,但海岸地方,吸食者頗抱戒懼,小商人之家,官吏突然侵入,發見鴉片而被罰者,亦所時有。但海上與陸上不同,並無制限耳。自是以前,鴉片與英國制之黑綢及印度棉相等,同為輸入貨,公然買賣。禁止令發布以後,未能如此,凡積載鴉片之船,不必上陸,向廣東河口之黃埔行駛,然後販賣,即在船側授受,普通概用此法。至道光元年,一年最大之輸入,僅五千箱。由嘉慶五年至十六年,每年平均四千零十六箱;嘉慶十六年至道光元年,每年平均不過四千四百九十四箱。 廣東鴉片買賣法 禁止輸入鴉片之敕令,最初二十年間,視為不足重輕之事,輸入法亦隨程度而變更,既如上述矣。然禁止之貨物,當然不能課收關稅,當然不能進入商館,而在澳門或黃埔船側,尚可買賣,遂別有一種不定之賦稅。蓋此賦課金,盡為敷衍下級官吏之用,伊等蓋受上級官吏之命,執行抑制者也。其金由買手之中國人過付,而後外國商人等乃得賣其貨物,領受現金以去,晏如無事,然買手之中國人,尚須為官吏協定一切。此協定之結果,故積載輸入品於船側,唱腔監視艇在旁,亦閉眼如不見,而默許其不法行也為。 被逐於伶仃島之鴉片貿易船 道光九年九月,受鴉片上不法賦課之官吏,與總督密切關係之他官吏,其間發生軋轢。總督不得已,須有適當處置,乃實行禁止鴉片。澳門與黃埔之間,已被閉鎖,於是貿易船之第一著手,將中國管轄區域外所產之鴉片,用區域外之船轉載之;其次著手,則冬季中在廣東港外之伶仃島,俟西南季候風吹來之時,移於急水門、金星門及香港之碇泊所。 吸食鴉片的人 伶仃島買賣鴉片手段 伶仃島之貿易,與以前黃埔之方法無異。鴉片船之泊伶仃島也,先卸於此地之躉船,然後以適宜之貨物,進入黃埔,交易以現金,賣者得金後,即付收據於買者,買者與官吏協定一切,然後自躉船受其鴉片,此時由箱取出,量其容積之大小,以席制之袋包之,然後以五十人或七十人之武裝船運載之,白晝之間,公然行駛;即有監視船在前,亦無妨礙,此監視船報告船舶在外海無事雲。總督雖屢有外海諸船退出之命,未嘗有效。偶有新任高級官吏,因其職掌,視察狀況,密商之機關一時閉息,買者或懷金而返,然未幾機關又復活動,貿易於焉繼續。因此結果,此地之通商,日益膨脹,嘉慶十六年至道光元年之間,輸入年年增加,平均至四千四百九十四箱;道光元年至八年,每年平均至九千七百零八箱。其後範圍日廣,道光十五年至十九年之四年間,每年平均至三萬箱雲。 許乃濟論鴉片貿易之合法 道光十六年六月,太常寺少卿許乃濟上意見書,論鴉片貿易之合法,彼於道光十四年,曾在廣東按察使之職者也。其大意曰:「鴉片在明代名阿芙蓉,使用過度則有害,然可用為醫藥。乾隆時代及其以前,海關則例中,列入藥材,每一擔則抽輸入稅三兩,附加稅二兩四錢五分,總計為五兩四錢五分之規定。至嘉慶元年,吸鴉片者有罪,處以枷杖之刑。以後刑之種類增加,又加以各種流刑及長期徒刑及絞刑。然增加此種苛酷之刑,未嘗實行,故吸者益眾。曩時鴉片,尚與輸出之貨物交換,今也為秘密之現金買賣。嘉慶初,輸入數止數百箱,至現時有二萬箱,現金之流出,概算殆在千數百萬元以上,可以一千萬兩計。因此銀價騰貴,昔時銀一兩可換銅錢一千文,今至千二百文乃至千三百文,於是野有餓殍之嘆矣。因防遏鴉片之輸入,乃至停止通商,此絕對的不可也。自來法令愈嚴,賄賂愈多,下級官吏愈多刻薄,惡人之為惡,其計亦愈狡猾。防止秘密輸入,而不能奏效者,以有絕大收入之希望存也。吸鴉片者,社會之蠹賊而已,吾人可以不顧;惟救濟國家流出之現金,其處置豈可不講哉?鴉片以醫藥輸入,既付關稅,自為合法之貿易,但須賣於公行員,更當以物換物,不得以販賣鴉片而將鑄造已成及整塊之現金輸出。官吏、儒士、兵士等,仍禁止吸食,犯者有刑。庶一面可以防止鴉片之濫用,一面亦不損政府之權威,又可防金屬之流出於外國雲。」此建白書由六月十二日之上諭,交廣東總督與海關熟議後,明白答覆。 公行之呈請 總督鄧廷楨乃集益廣思,以定意見,而公行於七月中復命,其所呈略如下: 鄧廷楨(1776~1846)清代將領。字維周,號妙吉祥室老人、剛木老人,江蘇江寧(今南京)人。歷任浙江知府、湖北按察使、兩廣總督等職。禁菸運動的積極倡導者和執行者。 第一,鑄塊現銀秘密載運,如非公行之船,無從阻止其行為。 第二,以中國制產物,與外國輸入品交換,公行能說明其處置,並說明與專業權無損害,以獎勵其繼續。 第三,外商賣鴉片之錢,原不能強其悉買輸出貨物,然可規定三分之一剩餘金,以買輸出品為目品,而貸與他人。 第四,既承認鴉片貿易為合法,當與他人生產物一律看待,且通商之地,不以廣東為限。 總督及巡撫之復命 廣東總督及巡撫以探查所得者復命,反對吸食鴉片之舊制定,及反對鴉片輸入之上諭,皆歸失敗。總督、巡撫實認鴉片貿易為合法,徵收關稅,允許輸入,將此提案上告,因為防害起見,規定九條如下: 第一,凡輸入之鴉片,概可交換貨物,但置該貨物保稅倉庫,當輸入船未出發之間,不許交換一物。 第二,派巡邏船及監視船,盡力防止秘密之輸入。 第三,就嘉慶二十三年(西紀一八一八年)之舊規定,無論何船,無論何種貴重品,准輸入品三折之金貨許其攜歸,其規定仍得繼續,惟一船取得之總額,不得過五萬先令。 第四,鴉片可照他之商品,賣於護商人。第五,輸入稅一擔三兩,外附外稅三錢,計量費八分六厘,總計三兩三錢八分六厘。 第六,價格雖不能一定,但鴉片須保其自然之市場平準。 第七,通商僅限於廣東,未通過廣東稅關之鴉片,一概沒收。 第八,本國栽種之禁令,輕減幾分,以對抗外國鴉片。 第九,官吏、學生、兵士,不許吸食。 黃爵滋禁菸奏摺 上疏嚴禁 廣東總督疏至京,未幾有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朱罇上疏反對,其要旨謂凡禍所存在之物,不可不禁。從前發布之法令,非能無為而治,咎在地方官吏奉行不力,外國人本不能獨力輸入鴉片,必待漢奸之協力,一方勵行禁止,一方對於種種惡行為,官吏又默許行之。如此輕視法律,則其無效也,不待贅言。嘉慶二十五年中,將外國商人等由澳門放逐伶仃島,此策甚是,其後何又將彼等召還耶?以茶與鴉片交換,不可用銀,夫既能禁止銀幣之輸出,何不能禁止鴉片之輸入耶?如謂借內地栽種,以停止外國之輸入,從此本國之鴉片,產出甚多,如福建、廣東、浙江、山東、雲南、貴州等地,無不上書主張禁止令之更加嚴重,要求執行矣。總之鴉片之為物,使國民腐敗,使國民衰弱,有萬害而無一利。赤髯之英夷,以此輸入中國,實如荷蘭人以手段征服爪哇之所為,故中國亦將陷入此危難之地位。嘉慶二十五年,嘗命廣東總督,如外人有違法之行為,寬恕至再三再四,犯而不改,然後斷然處置。今也鴉片之毒,使軍隊沉淪於腐敗墮落之淵,官吏與儒生亦染斯毒,一般人民德義上之標準從此低下。當此千鈞一髮之秋,復舉抑制之力,一切除去,則彼等滔滔,相率而就自滅之途,大禍尚堪設想耶? 英國鴉片走私船 嚴定治罪條例之疏 當此時給事中許球,亦主張全禁,上書言事,以為往時豐富之金銀,至今日益形缺乏,因此不法之輸出,每年國家所失之數,在一千萬兩以上也。且其初系外國鑄之銀貨,今乃中國鑄之塊銀,金銀溢出如此,十年以後,將至幾億兩矣。如此滔滔之勢,豈能防遏耶?是必鴉片之輸入與金銀之輸出,一同禁止,始為正當之辦法。若解一方之禁,則他方何以維持其禁令乎?凡事先治己而後治人,此古聖人格言,正本清源,不可不自本國民始。法令擬定上之刑罰,毫無容赦。以後檢查外商之行為,或逮捕彼等;或將其倉庫船,由伶仃島令其返國;或宣告彼等,若再以倉庫船誘惑中國人,通商必至斷絕;其居留民,亦不免受死刑。使其本國政府知如此之利害關係,外人必覺其身之危險,竭力避其危難,不敢再有輕蔑我政府之事矣。更進觀彼等日常之起居,伊等乘轎而使中國人抬之,生活放恣,亂暴行為,違犯法規。將欲制其放縱,勵行禁令,不可不有敏捷之處置。又本國人煽動外人,叛逆不道,亦當明定法令,置之死地。此實最良之策也。 外國商人九名被逐 西紀一八三六年(道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命令於外國公行員,著行外國人九名,於十五日以內,逐出廣東。九名中,英人四名,拜火教徒三名,美人一名,其一人不明其國籍。是皆關於鴉片貿易,被有嫌疑者。後十二月三日之命令,謂此放逐,可猶豫四個月,至翌年四月四日。於是葉利我妥乃提出抗議,被逐者亦遷延不去。 命令鴉片貿易船退去 外國人九名既遷延不去,六月二日,發布條例,由皇帝之特派員發令,凡在廣東河海之密輸鴉片船,全然廢止,即外國船一艘,亦不許停泊港外,又命令英國管理者,現在停泊諸處之收容船,限十日以內,一律退去。後又有八月十七日最後之命令,大致謂英國管理者,何故不遵命令,要求其說明。凡停泊伶仃島之船舶,及廣東以外各地之船舶,並諭以退去後,不許再輸入如鴉片等之違禁貨物。九月十八日,總督復命,謂外人在外國有違反法律者,毫不假借,我政府仿照其辦法,對於多數橫逆之外人,不可不罰。但從來從順殷勤之英人,派監督者葉利我妥於廣東,取締犯罪者。葉氏不使收容船退去,彼實不稱其職,倉庫船本宣命其退去,而彼通知英國國王,反曰倉庫船可不歸國雲。九月十九日,乃再命令葉利我妥停止其東海岸之通商。 葉利我妥拒絕命令 如此命令之連續,英國葉利我妥乃巧其言詞,以港外所泊之船,不僅一國,凡未掛英國國旗者,無權力可及。彼又利用此機,宣言文書之內容,凡未經中國官吏之手者,不能送達英國國王。於是總督不能緘默,九月二十九日,致函葉利我妥,對於鴉片貿易之事大加辨駁,滔滔不絕。此函不由公行員送達,如長官之對屬吏,用命令書之形式,以廣東知府及按察使之名,送交葉利我妥收閱。葉氏回書宣言己之使命,在與中國通商範圍之內,他非所知雲。 英鴉片走私船 圖為1839年停泊在伶仃洋的英國鴉片走私船。 禁止通商時外人之警戒 閱十日後,即十一月二十九日,葉利我妥照六月十二日巴馬斯統卿之訓令,將其館所樹之英國國旗取下,以示決裂之意。十一月二十日,總督鄧廷楨,下令於公行員,言鴉片貿易船如不退去,所有通商,概行停止。又於十二月三十日,上書皇帝,報告鎮壓鴉片貿易之處置,並令伶仃島於英船之外,尚有美、法、荷、班、丹之諸船,已將停止通商之意,暗示彼等矣。 當局者之無定見 道光十八年,實為混亂無定之時代,方承認鴉片貿易為合法,忽又下停止命令,貿易商被逐矣,貿易船追放於國外矣,密輸入艇復破壞矣,多數之密輸入者皆下獄矣。然紛紛擾擾之際,而貿易忽又由他方法行之,即由外國船交之中國官艇是也。此通商在外人及在中國,彼此均有利。官艇一星期間,可得數千元之利益,而數艘之巡洋船,遂輸送鴉片,至虎門之內海,此道光元年以來所未嘗有者也。六月,在黃埔之病院船,又違背密輸入禁止之命,賣於中國人。時禁止令頻下,鴉片輸入船,有被捕獲而付之一炬者,然鴉片販賣,暗中發達,虎門花地之內河各處,皆成通商之舞台。偶爾查出八箱鴉片,四箱不知失在何處,所餘四箱,一入警官之手,又變成四箱之砂土。於是官吏等非常注意,卒之嚴下敕令,官吏放縱怠慢之態度,大受譴責。於是彼等之夢醒,即發布命令,開始捕獲,執行刑罰。 停止通商 十二月三日,約有二百斤鴉片在商館前上陸之際,竟被查出,據擔夫之言,系送於英人應奈斯者。於是當局命應奈斯與藏載鴉片之本船,限三日內退去;更雲行此命令之期間,即停止通商。既而提出抗議,官吏等下判定曰:輸入者為美人妥頗脫,彼由美船妥馬斯巴金斯號,賣鴉片於應奈斯,應奈斯又秘密販賣於中國護商人阿某。故此美人與其船,應受退去之命,阿某則枷刑遊街,妥頗脫以絕對虛偽之嫌疑,雖略受困難,終得免罪。十二月十六日,應奈斯退去而往澳門。 商館附近之施行絞刑 過去數年間,遵十八世紀之敕命,凡開設吸食鴉片煙之店者,逮捕下獄,或沒收其所有,或流竄於極邊,或處以絞刑。十二月一日,一官吏至商館,於接近美國旗杆之瑞典商館之前,安置死刑所用之磔架及其他用具,預備絞殺某鴉片商人。外國商人見此舉動,集觀者如蟻。第一美國領事館,見以商館之園庭為刑場,乃下旗以示反抗之意;外國人等,亦將天幕並他器具,設置此地以為其妨害。官吏乃去此地,而至商館所在地外部之街市上,處犯罪者之刑。時值正午,中國人群聚商館之前,外人觀者甚眾,頓起騷擾,至四時許,地方長官率兵一隊至,始解散而去。 鴉片煙槍 總督對於外人抗議之主張 外國商業會議所,致書總督鄧廷楨,責以不宜用外人之娛樂場為刑場。總督答以商館之地,即許外人一時使用,仍為中國之領土,用為刑場,亦無妨礙。況所執行者,為違反鴉片禁止令之刑戮,命其在商館附近施行者,欲引起凡人之注意,促其反省,使相互警戒也。如外人承認中國法令法典之威力,頓起服從之念,善者可永久維持通商上之交際,惡者可戒其不良之念。此等外國人,即生於化外,要為人類,庶幾畏敬恐怖之心,油然而生歟。 密商艇退去之命令與通商之開始 通商之禁止,由十二月十六日應奈斯退去及妥頗脫正式之宥恕後,即行解除。然因十二月十二日之事變,又仍復舊。葉利我妥於十二日之夜來廣東,十七日,召居留者開會,昔知英國臣民,即第一條從事不法貿易之船艇,概使行於虎門之外方。第二條從事秘密貿易之英人,倘有殺中國人者,處以死刑,第三密輸入如被捕獲,須將其保護狀取去。第三條警告密輸入艇,對於調查不得有劇烈之抵抗及掠奪,為輕蔑法律之行為。二十三日,知密輸入艇之尚在黃埔,葉利我妥見此形勢,思與總督一致,以極嚴之命令,用一種方法實行。於是請願總督,要求協力。回書以長官及按察使之名答覆,承認葉氏之行動,更命其嚴酷處置。因此結果,密輸入艇離去內河,解除禁止,於一月一日,再開始通商。 商館前絞殺罪犯 通商復活,惟鴉片貿易,則阻遏難行。鴉片消費,此際已達五萬箱以上。自八月被禁後,月復一月,漸次緩弛,奸商之以身試法者愈多,或被捕,或被罰。有查出者,皆在廣東及其附近地,於是又採用行刑於商館附近之方法,俾外人自然恐怖。又以為外人反對,則可採用禁止通商之手段,以收其效果。如強葉利我妥之頓首,及放逐船艇是也。二月二十六日,又命於商館之前面,處絞殺之刑。此次處刑,並無從前之騷擾,而英、美、法、荷,則咸取下國旗,以示抗議之意。葉利我妥依請願書之形式,申明抗議,總督絲毫不承認,依命令書之形式,致公行員以回答之雲。 禁止令既下後之中國官吏 北京政府由嘉慶五年,禁止鴉片輸入,而吸食之禁,則在七十年前。所可怪者,當時政府之威力未衰,而敕令之死文字,竟毫無效力。與清末之禁賭相同,而鴉片輸入,既漸次增加,國產鴉片亦有加無已,吸食者普及全國矣。況從前之貿易商,尚在監督之下,自放逐伶仃島以後,無當局之監視,故輸入更加迅速之度。且鴉片既禁止,鴉片關稅當然廢絕,而官吏則私收此關稅三倍之金錢。蓋徵收禁止貨物之稅,實中國官界之通弊,現時、往時皆然者也。雖有稅則者,亦必加以不法稅,而多少尚有一定;若無稅則者,則多少惟其命矣。當時廣東及沿岸地方,官吏之腐敗,輸入之默許,而其結果,則反使不法貿易,較合法貿易為大擴張。事實昭著,漸至不可掩飾。道光十八年夏季,此等不肖官吏,亦大受攻擊。北京欽差將到,彼等知不免執行法律之調查,乃欲以六個月之短期,回復三十八年間廢弛之事實,乃於法令執行上,只可急則治標,更用殘忍刻薄之處置矣。 鴉片館裡的鴉片吸食者 英國政府之訓令 英國政府,於西紀一八三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書信中,關於鴉片問題,頗有斷然之處置,但其書中並無特別命令,其大意則通告本國商人,言英國政府不願英國國民,蹂躪通商國之法律。又曰:或有犯罪行為,因中國法律適當執刑,其所受之損害,無論如何種類,皆由彼自作自受。對於商館前面施行絞刑之反抗,亦不同意。並再三戒葉利我妥,英國臣民所企望之衝突,及強硬之手段,皆宜注意。在中國管轄權內,取締水夫之規定,亦須得總督許可云云。總之,自拿皮樓逝世起,至林則徐抵廣東時止,唯一之訓令,不過對於中國當局者面會之方法、通信之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