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五十七章 英國之沉默政略及其放棄

稻葉君山 《清朝全史》
英國之沉默政略及其宣言 英國主務監督拿皮樓卿憤死於澳門以後,帶威繼其後任,其同僚監督,則為魯濱孫及阿斯迭二人,卻布典、葉利我妥,則繼阿斯迭之舊位置為秘書官。帶威舉拿氏客死之事,報告於巴馬斯統卿。是時英國代表者,對於中國所持之政略,絕對的持沉默靜止之態度,遇有問題發生,須待本國之訓令。帶威嘗在東印度會社,來往中國者有年,精通中國語言,在外人中實首屈一指。西紀一八一六年(嘉慶二十一年),曾隨從大使阿姆哈司為通譯官。拿皮樓卿至中國時,彼在東印度會社特派員中為最能者,洞悉中國人之性質,對於此次中國方面事件之進行,早已知其結果。其後經過十二日至十月二十四日,彼曾寄書印度總督,玩彼書中之意,則知當時欲得中國皇帝之許可,而與中國官吏謀之者,實非彼之所贊成;然則彼惟有維持沉默之態度,以待本國之訓令而已。訓令一旦不來,則沉默之代表者,有如奄奄欲睡而已。 帶威(1795~1890),今通譯戴維斯,英國漢學家。早年前來中國,曾經擔任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以及英國政府駐華商務總監。1844~1848年出任第二任香港總督。 廣東總督命英國人選出大班 兩廣總督盧坤持消極之狀態,而其結果反獲勝利,即驅逐入境之夷酋,逼退侵入內河之英國軍艦是也。十月十九、二十兩日,總督送命令書於公行員。按從前之手續,必由公行員之手,送命令書於外國商人之長之大班。今當東印度會社廢止專業權,英國失其首領,全無統率,於是命彼英人,以拿氏既逝之結果,可要求本國再任命大班,並以為大班為熟悉商務之商業家,如再任命如前此之夷酋,則徒惹起紛擾,無益於事雲。後十月二十三日之命令書,總督以拿氏之失策,為英國政府解釋,大致以為派遣拿氏之國王,豈欲使其起紛擾哉?後又將一八三四年十一月六日,及其翌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兩次命令書,重敘於內,催其選出商務長之大班。 兩廣總督府 商務監督等之通告 監督帶威,於十一月十日,發通告於在中國之英國人,大約謂與中國政府之官吏交通,恨無通信之方法,頗欲以中國皇帝之希望,陳於英帝。而商業上所沿用之通信法,殊不適當;中國政府所出之命令書,監督者亦難於理受。監督者惟有緘默以待英帝最後之決斷,而爾等為英國國民者,切勿授中國政府以口實,即有不平,可報告監督者,再行決定云云。 英商之懷抱 當時英國商人,不滿意於沉默靜止之政略,蓋以東印度會社之專業已經廢止,而該會社所發之通商許可狀今已失效,從來印度限制之私商賣買,今轉得擴張而不受何等之抑制。拿皮樓系英國高級官吏,其死後承繼者,所謂主務監督及第二、第三之監督,皆不外東印度會社之特派委員,故商人等皆不願受其管轄。伊等既有此等懷抱,乃於十二月九日,上奏英王,陳述意見書,請於沉默靜止以外,別採用一種政略。 英商之建白書 此建白書,首論中國當局不承認監督者,及不許居住於政府所賦與之管轄地內;又論彼等之要求,不得直接北京,致有拿皮樓之受辱,而英國民所蒙損害,全無要求賠償之路。至於受中國之侮辱,而為沉默之服從,尤足損英國之名譽權利。以此種無禮非道之待遇,竟甘之如飴,殊為大錯。且拿皮樓之為監督,並無抗議之權力,深堪惋惜。有此官職,即應有此權力,富於外交經驗之全權大使,宜賦與以特權;且為完全盡其職務起見,當備以軍隊,使與中國中央政府交涉,一旦有事,即可向北方進行。而此軍隊準備一事,不知者以為將開重大之戰爭,其知者以為非此不足避衝突之危險,求安全之策,舍是末由。通商不必限於廣東,能開廣東以外之港,更為進步,但為全權大使者,宜與在廣東之商人協議。最後又言關係通商之事,嘗蒙中國當局之侮辱侵害,而我等無一言反抗,唯唯喏喏,只知服從,又何必任命英國公使,且竟由中國政府任命可也。 監督者反對英商之意見書 帶威嘲笑此建白書,直目為不完全無識見之請願書,其署名雖有居住廣東之六十四英人,實數恐無其半。帶威之意見,在保持其舊日之狀態以輕率變更,為無滿足之理由雲。 主務監督易人 帶威於一八三五年一月十九日辭職,魯濱孫遞升為主務監督,阿斯迭為第二監督,書記官卻布典、葉利我妥為第三監督,覺斯統為書記官。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前,阿斯迭再為東印度會社之監督長,卻布典、葉利我妥與覺斯統,各為第二、第三監督,葉穆斯利(Kdward Elmclie)為書記官。帶威由中國出發之際,命其同僚繼續沉默政策,故繼其後者堅守不移。 葉利我妥受辱 阿柔號之水手,為上川島(St Johns Island)之島民所捕獲,要求贖金,遂又發生與中國官吏交涉之機會,乃將此事實以書簡陳述之。一月三十日,三監督蓋印署名,此書由監督之通譯西加子柔之手翻成中語。二月一日,不經公行員之手,由葉利我妥偕西加子柔及阿柔號之船長,直接到玉蘭(Bubar)門。此時葉利我妥,服英國海軍大佐之盛裝。三人方至玉蘭門,被眾人圍襲,葉利我妥倒於地上,大受侮辱。當言此書簡關係英水夫等十二人之生命,而中國官吏亦無一人受理,內有最高官吏曰:「余輩受理者,稟單而已,不知有書簡也。」遂置不理。其後仍設法將捕虜之水夫釋放,彼等於二月十九日歸船。 再發抑制外人之規定 三月八日,廣東稅關送命令於公行員。此系上奏皇帝已經裁可之案,由總督發布,防制外人,更加嚴重,規定八條,大要如左: 第一,外國軍艦,負保護商船之任務而來,不得進入河內,違則停止通商。 第二,外國人等秘密以小槍大炮輸入廣東,或外國婦人如外國水夫秘密入境者,公行員須負責任,受嚴重之處罰。 第三,嚮導及掌柜,非受正式許可者,不得雇入。 第四,商館雇用中國奴僕之數,宜有嚴重限制。此等姓名,每月當報告地方長官,此事由公行員負責任。 第五,屬於商船之小艇船頭雖樹有國旗,今後亦不可不經檢查,關於閒遊之制限,當再發布。 第六,無論何種問題,凡屬外國人請願事件,其稟單須經公行員之手,代為呈上;若以經公行員之手為不可,則可直接標請其地方長官,但不受理書函。 第七,外國船舶,由護商人保護之,仍如往時。但除此以外,有需要護商人之時,僅許用特派者,免至有不法行為。 第八,廣東以外之地,嚴禁通商,違反此規則者,由海軍及該地方官吏處分之。 英監督之無能 魯濱孫為主務監督,其政略猶守帶威之沉默靜止。此種無魄力之監督,對於中國人所加之凌辱侵害,不敢要求賠償。即欲以交涉整理事務,或強行通信之交換,及以不平條件申送北京政府,皆不敢為。不僅此也,彼等監督者,在中國辦理通商,即當然可以行使之支配權,亦不能利用也。 魯濱孫,今通譯羅賓臣。 家境號之來往被禁 一八三六年一月一日,英國汽船家境號,由伶仃島赴廣東,途中向穿鼻試航,其意欲繼續廣東伶仃間之定期航海,以圖郵務旅客之利便也。然該船在穿鼻忽被停止,禁止通過虎門。其後中國當局,復禁此船來往內海。而英國監督以他船尚可適用於通商,故對此禁止,亦左袒中國人。巴馬斯統卿於一八三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致書監督,勸告其注意。 英國主務監督設事務所於伶仃島 廣東通商,自來船舶必先到澳門,其去中國,亦以澳門為最後之地點,已成慣例,今乃以伶仃島代澳門矣。其抵伶仃島也,商人等即將輸送之鴉片,卸於貯藏之躉船,然後受往廣東黃埔之命令。一八三五年八月中,各船合有二十二艘在黃埔,二十七艘在伶仃島雲。然黃埔及伶仃島之英船,澳門之監督者關於彼等船舶事務,所要求之署名蓋印,非常濡滯,頗有極不活動之狀態。在廣東之商人,於十一月二十五日,要求英國代表者一人居於伶仃島。種種商議以後,由英帝國加他路易薩號發布之,然正與拿皮樓所受之訓令反對。拿皮樓時之訓令,則監督在廣東盡其職守,其他無論何處,在所不許;而因時制宜之巴馬斯統卿,發訓令於魯濱孫,則雲英國代表者之管轄區域,包含伶仃島、澳門,惟代表者不得永久居住伶仃島雲。 伶仃島 位於珠海,是擔杆旗政府所轄的38個海島之一,也是鎮政府所在地,面積4.23平方公里,自古以來就是兵家必爭之地。 主務監督葉利我妥 一八三七年魯濱孫退職,葉利我妥正式為主務監督。當魯濱孫為監督時,每有機會,即報告外務卿,謂己所持之沉默政略,必可使通商滿足進行;其關於通商事宜,始終毫無毀譽,即政府亦未曾與以訓令。及葉利我妥之繼任也,一月二十五日,外務部所發之書簡,即雲欲維持獎勵中國商業上之交通,而以平和的政略行之,此正英政府之希望。惟此政略,為居住廣東六七十之商人所不承認,即余之意見,亦覺欲使通商政策之有效,非可以尋常之手段成就之也。蓋英國政府以葉利我妥為先鋒,而自己於帷幄之中,持積極的政略,乃棄曩時之沉默政略,而開致勝之途矣。 葉利我妥送請願書於廣東總督 葉利我妥就主務監督之職,於十二月十四日,決然放棄沉默政略,致書總督,報告自己為英國主務長官,然後請求進入廣東之旅行許可證(紅牌)。此書仍依稟單之形式,記載此意於對面。彼之報告巴馬斯統卿,謂此種形式,與中國官吏對於長官之報告同,非英語之所謂請願書云云。然總督答覆,仍用命令書,不交主務監督,交於公行員,命葉利我妥仍駐澳門,敬俟皇帝之裁可。 許英監督入廣東 兩廣總督鄧廷楨上奏朝廷,言葉利我妥其資格略如侍從長,彼受英政府之任命,在管轄商人及水夫等,關於通商上並無管轄權,若其間惹起紛擾,則由彼一身擔負責任;彼來廣東,當適用與大班同一之規則。此案由二月二日之上諭裁可,由總督交於稅關。稅關依三月十八日之命令書,送達公行員。此許可之發出,可謂得時。葉利我妥向廣東出發,四月十二日抵岸。彼留連廣東約三周間,然後歸澳門。 鄧廷楨像 英政府之訓令與監督者之態度 葉利我妥在廣東時,致書巴馬斯統卿,言彼與總督之間,欲直接以公文書類交換,即令總督拒絕,亦當以巧妙之處置,竭力為之。此時總督之命令書,照例送于洋行員。此命令書中,總督輕視大班之處甚多,如雲大班不用「天朝」之敬語,而用對等之「貴國」,殊為不合;又曰,大清帝國之威嚴,大班勿再凌辱;又曰,大班去澳門以前,或再歸澳門以後,無論何時,當報知地方行政官廳;又曰,汝善保其地位,勤勉厥職。然巴馬斯統卿洞察當時之形勢,已看破其真髓,其受葉氏之報告也,再三再四,發布訓令,命葉氏與總督直接交換通信,無論如何,不可經公行員之手,並不必採用請願書之形式。葉氏十一月二十一日接到此書,當時尚在廣東,彼一面遵從訓令,一面窺度中國官吏之意思,苦心經營,至於再三。而總督之意,絲毫不為所動,葉氏於是卷旗息鼓,退歸澳門。當時彼致書外務卿,言欲得對等之權利,訴諸兵力,方能有效雲。 英國派遣軍艦保護通商 二月二日及七日葉氏所發之書簡,言鴉片事早晚必起衝突。十一月二日,巴馬斯統卿通知提督,命在東印度之艦隊司令長官海軍少將薩弗勒得列滅妥蘭朶(Sir Frederick Maitland)赴中國,就其力之所能,派遣一隻或數隻軍艦,第一在保護英人之利益,英國民中或有正當理由,對於中國官吏申訴時,主務監督可左袒之,應提議時可即提議;第二在廣東之英商,對於主務監督之主張,不可不順從。由是英政府從來之訓令主張平和者,今日乃政策一變,使英國商人立於英政府直接保護監督之下,而英船英人之生命財產,獲保護而可以無慮矣。 薩弗勒得列滅妥蘭朶(生卒不詳),英國海軍少將,曾任英國東印度公司防區司令。1838年率艦到中國,準備以武力保護鴉片走私。 英海軍少將滅妥蘭朵 滅妥蘭朶受命往中國,於一八三八年(道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抵岸,正鴉片問題紛擾之時,當另述於後。葉利我妥之入廣東,其許可由澳門政廳之手。許可之命令非他,即上諭也。七月二十九日,葉氏致書總督,言滅妥蘭朶提督已至中國,請派官吏面謁之。此書簡併非請願書,由布政使呈於總督,復於是日擲還公行員,謂總督守政府之嚴令,非請願書一切不得受理。此時正有斯枯拿船頗穆別號載旅客在定期航海中,突於虎門被停止,先由炮台發射數炮,後被中國人闖入該船內,質問船中,有滅妥蘭朶及其部下之兵士否,又有婦人與水夫否,如有此等在其中,則此船不准航行虎門水道,且申言並非搜查鴉片雲。而虎島之內部堡壘,亦起同樣之事變,質問與所語皆同。觀此雖可見總督口頭已經否認,而文書上尚無表示。八月四日,滅妥蘭朶提督,率軍艦三隻,出發穿鼻,要求說明,略謂:「余非敢欲加暴行於中國,但余受命保護通商,對於英國之國光,不能忍此侮辱。」後由提督調和處置,交換相互之儀禮,英船乃於八月六日退泊銅鼓灣。 虎門銷煙池紀念碑 侮辱之通告之頻繁 中國當局所發之侮辱的言論,指不勝屈。總督與稅關連署,於其翌年又發出通告,命公行員及通譯者,當以文明教授外國人等。外人之傲慢放縱,須嚴加管束。外人不得購中國少年充仆,又不得以娼婦供彼淫蕩。外人倘欲以一家族乘一船中,則船主不得受其雇用。中國商人或通譯者,有助成其淫蕩者嚴罰。年年所發之令,貼于洋行公所正門之上,其侮辱不亦甚哉!而鴉片戰爭之原因,於是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