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五十六章 拿皮樓及其對等權之主張

稻葉君山 《清朝全史》
東印度會社專賣權廢止後之敕命 廢止東印度商會專業管理權,使中央通商,一旦開放,為將來規定之準備起見,英國政府又發布敕令焉。第一,出入廣東,當完全受中國法令之管轄,英國當派一監督,與以管理商人之全權。第二,於廣東及廣東停汽船之船上,設刑事上及管轄海上之法庭,其庭長以當時之主務監督充之。 拿皮樓像 (1786~1834),今通譯律勞卑,英國皇家海軍職員、外交官,1834年出任首位英國駐華商務總監,但未幾即發生「律勞卑事件」,病逝澳門。 拿皮樓卿任命為主務監督 一八三三年十二月一日,英王任命拿皮樓(Napier)為主務監督,勃羅登(Plouden)為副督,又任帶威(Davis)為第三監督。此皆以管轄廣東虎門以內為限,監督英國商民在中國之通商事務。所屬地域,系一八三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命令,擴張至澳門及伶仃兩處。勃羅登當時為東印度會社特派委員長,於任命未到以前,已去中國,再任魯濱孫(Robinson)為第三監督,帶威升為副監督。此兩人皆由特派委員中選出者,而其書記官則為阿斯達。 拿皮樓卿所受英王之手諭及外務大臣之訓令 據一八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王蓋印之手諭,告誡監督,極其詳細。書中大意,所有處置,皆取親睦中國之精神。監督在廣東擇一應盡其職務之地居之,其在廣東與廣東港內及河內各處,此後悉依英國政府指定之地,此外則非其權限所屬也。如英國國民之間,或與中國人及其他外人等,有爭論時,當由監督等妥為調處開導,務使兩者和平解決。又監督人等,有時或與中國官吏等抗議,宜持溫和態度,若以恐嚇言辭,並求海陸軍保護等事,皆屬不可;但非常事變時,不在此限。該監督人等,切不可使中國人民及中國政府,猜忌我、憤怒我,或疑我有叵測之謀,當留意於言語行為之態度。該監督等為維持親睦起見,宜研究實際法。各監督守此法令,無論對於英國人民或中國人民及其他外人等,以正道與誠篤出之。至於服從中國之法律習慣,尤應身體力行焉。 又一八三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外務大臣巴馬斯統卿(Lord Palmerston)以特別訓令誡拿皮樓曰:「關於裁判事件,非有極重之事由,不可徑行敕令所許之司法權。」又曰:「從中國所規定,英國戰艦,一艘不可入虎門水線內;但非常之時,不在此限。」又依此項禁令,即載拿皮樓往廣東之速行船,亦同受此限制。蓋英國政府將由通商團體,所得英國通商之管理權,讓與中國,以買其反對黨之歡心。此種訓令,實無異廣東總督所起草也。 巴馬斯統卿(1784~1865),今通譯巴麥尊,英國首相兼外交大臣,兩次鴉片戰爭時期英國對華侵略政策的主要制訂者。他曾兩度任英國外交大臣(1830~1841、1849~1852),又兩次組閣(1855~1858、1859~1865),連續擔任英國首相近十年。 穿鼻洋海面風光 拿卿到廣東 一八三四年七月十五日,拿卿到澳門,設立公館後,乘軍艦赴穿鼻。即至黃埔,二十五日晨,乘一商船小艇到廣東,欲以書報告總督盧坤。當翻譯中文之際,公行員二人來訪拿卿。彼等為傳送總督之命令而來,對於命令,以丁寧鄭重之禮卻還之。拿卿致總督書中,表示其為英王代表,不受命令性質之文書;並自言為英國通商主務監督,與帶威氏及魯濱孫,同受王命協辦此事,因此特到廣東,具告總督;更述有保護獎勵英國通商之權,得隨時行使司法政權,而請親與總督面晤。 拿卿致書廣東總督 書記官以中文譯之,於二十六日,送去。然總督官吏等衙署,均在城內,外人不許入。照向例遞書於城門,欲以適當儀式交與總督,而不經公行員之手,免致如前此之輕視。然送書者在城門待至三時間之久,受各種侮辱,所遞之書,終被拒絕。據其所聞,商務監督之信件,以經公行員之手為正當辦法。翻譯者請出書信之原稿示之,彼乃拒絕。待之許久,廣東按察使來,因以書簡呈之,被拒回。又向公行領袖何呱托其設法,彼亦不納。於是由總督衙門退回,再呈其書於按察使,復被拒。翌二十七日,公行員咸來訪監督等。彼等之來,從廣東總督之指使,要求書中文字稍加更易。拿卿雖允許,然不肯改公函為呈請。二十八日,何呱通知拿卿,謂去書若不照呈請辦法,總督不願接受也。 公行,清朝中期在廣州成立的行商組織,最初的成員是16名行商,他們訂了十三條條款來規範價格和交易程序,後得到官府支持,代替政府徵收關稅,直至1842年鴉片戰爭結束才被廢除。 中國官吏之行動 拿卿來廣東,致書總督通告來廣東之任務,而發揮其平等權之主張,總督乃於七月二十一日,發命令於公行員,問以此次新來之首長,其位置與舊時大班比較之,有無異同。結果乃知大班系從事通商者,對於他之商人,立於管理之地位,由中國許可而來廣東省者也;然新來之首長,則不可與大班同一看待。總督乃派公行員至澳門,詢該首長來中國之目的如何,是否因東印度會社特權廢止之故,為商改通商之辦法而來;並告該首長除服從中國法律者及大班與商人外,非經北京政府之照會,無論何人,皆不得來廣東,該首長縱為有特別之職務而來,然須俟總督請朝旨之准否,而後可以定奪也。 總督之命令 公行員乃將此等命令傳知拿皮樓,及抵澳門,則拿皮樓已去廣東矣。蓋中國官吏,素性迂緩,乏決斷力故也。七月二十六日,拿皮樓致函總督,要求以書簡代稟單。二十七日,總督絕對拒絕,並於是日發命令書,使公行員傳達於拿皮樓。 總督對於當時情事之評論 廣州港 此圖為鴉片戰爭前的廣州港,岸上的建築是各國商館。 命令書略云:英人通商廣東,百有餘年,當時曾服從現行之規則。此規則曾上奏皇帝,特蒙嘉獎,故近來以之為中國之國法。彼英人既如此服從,所以能獲通商之利,而享平和之福也。規則之主旨,僅許英人在澳門居住,若以通商之目的,欲入廣東,則必由廣東稅關出許可證書,而後可行。是以公行員等,攜通譯者及經理人等至此,必以此旨明告之者,亦當然之結果也。今夷酋拿皮樓在澳門,不待總督之命令,不獲稅關之許可,竟至廣東,實屬目無法紀。該稅關官吏,以怠慢職務之故,因是而被審問,尚以拿皮樓不通中國法律,付諸原諒之列。彼關於通商情事,仍許其調查,惟調查告終,須即歸澳門,不得延遲。以後非許可,不得再至廣東雲。於是總督籌所以對付之法,即表示其意見如下: 夷酋至廣東之目的在通商。大清帝國任命文官,所以管理庶民,武員所以鎮壓匪類;如通商瑣事,一任商人處理,官憲之於商務,漫無關係。夷人通商,如欲變更通商之規則,無論何時,須與公行員接洽,兩者連合以陳述於稅關監督,再稟呈於余之官廳。至其許可與否,須待公布。有提起新問題時,則奏明皇上,俟上諭之下,即為解決之期,辦事方為有效。命令既發,必須服從。 大清帝國諸大臣,不得以私交與外國人通信。前夷酋之送信於余也,余為總督,例不可受。廣東城外有一商館,名東印度會社,系外國人至廣東通商所居之地。彼等在商館內,雖許其衣食起臥,買賣自由,若出外逍遙者禁。此皆由法律命令所規定,不可違反。 要之,國家之有法律,到處皆然,英國亦有法律,況堂堂天朝乎!大清帝國之大法大令,赫赫炎炎,其威力不異雷霆,誰敢於天日之下,蔑視此大法哉?受天朝之保護,沐浴恩澤之國,數殆以十萬計,不第四面環海之一英國已也。夷酋越波濤萬里而來,職司商務監督,既有高貴之權威,必熟悉通商之原則。身為首長,須體會自身之職務,不盡厥職,將何以管轄英國商人等耶? 最後總督通知公行員,謂公行員及通譯者,有疏通拿皮樓之意思,使其服從命令之責任,並言及彼等與外人直接多年,關係密切,熟悉外人習慣,若不能說服外人,則公行員須受嚴重譴責,即通譯者之生命,將亦不保也。 命公行員等各負責任 總督發此命令於公行員等三日後,即七月三十日,又提起此事,更遞到嚴重之命令,略曰:大班與商人,服從上諭所定之規則條令,始許其至廣東;而夷酋之來中國,以此次為始。夷酋至廣東一節,已成一新問題,仍留澳門,不可違抗。乃夷酋則雲,吾不知服從中國之法律。公行員對於外人之一切事項,當然有處置之責任,故令其詳細調查當時情形,報告前來;一面須設法使夷酋即時出發,早去廣東。嗣後又發命令,言夷酋不得徘徊於廣東市附近,及居留市外之外國商館地方。彼縱有關於直接監督上之必要事件,亦當暫居澳門,敬待朝命,如有反抗命令之事,則治公行員以辱沒國家權威,並其懦弱之罪雲。 外國公行員境遇之困難 八月八日,公行員之首領二人,進訪監督,勸其即歸澳門避暑,因當炎熱之際,澳門較廣東為適宜也。此時公行員之地位,前有猛虎,後臨深淵,困難萬端,莫可言狀。回思過去五十年間,政府之命令,常由彼等傳達,在政府固確信其能服從命令,遵奉規定,是以外人凡關於通商所發生一切之責任,常賴彼等擔負。然外人無論如何禮讓,或如何抗議,其結果則中國官吏與外人之間,尚無十分隔閡;即不得已有時用最後之手段,停止通商,因此尚可使外國商人,受我之指揮。今則發生關係者,不獨商人已也,就中國高級官吏之通信觀之,亦絕對拒絕公行員之介紹。而此時此際,勸告監督之往澳門,所持為唯一之理由者,則在避暑適宜,論據非常薄弱,語氣更難振奮,欲以曩時對待外商之語調,強迫拿皮樓,以就我範圍,又實無此勇氣。故拿皮樓深知之,亦拒絕其會見焉。 澳門總督府遺址 再制定束縛外商之規則 八月四日,公行員由廣東稅關,接獲命令,此令匯集總督信函,於限制外商現行規定中,複製定緊要部分,更命其實力勵行。其綱要如下: 第一,從來夷酋及船長等,其乘船所附之小艇,如樹立有旗,即可不受檢查及抑留,可自由通過,但送信船限用中國舢板。自今以後,無論何艇,悉至稅關碼頭,防有武器及違禁貨物,不可不檢查。 第二,在廣東之外國商人等,不得攜帶小槍大炮。從來稅關吏之檢查,軍隊之偵探,皆有責任。今後若遇外人以大炮及軍器秘密輸入廣東,須盡全力防止。此時軍隊如疏忽不能發見,或發見後又故意放過,無論官長兵卒,執刑不赦。 第三,外國人等不得秘密以外國婦人運入廣東。若有故意反抗情事,即停止通商,將此等婦人,強制送還澳門。如稅關之巡視兵,發見外國人運此等婦人進入廣東,須即時阻止,勿使偷入。 第四,外國商人等居住公行員之商館內,公行員當負抑制檢查之責任,勿使其隨意出入。此無他,恐外人與中國莠民交接,締結秘密協約之故耳。 第五,外國人等或有求稟事件,重大者可將其請願書代為提出,交於護商人。唯外人不得自到市門,上請願書,關於通商普通事件,可交付稅關(Hoppo)。 一八一六年(嘉慶二十一年),某總督對於外國人一身上之限制,寬嚴互用,大略如左: 外國人等幽閉外國商館內,恐其中生有病人。從今以後,可許其如前散步河南寺(Haichwangsze)及花園地方。彼等每月三回,即八日、十八日、二十八日,可往此等地方遊行,唯一群不得過十人以外,同行之通譯者,凡過稅關及西砦等處,須將當日之情形報告,日沒後須還稅關,然後報知歸館。彼外國人等不准有飲酒亂暴,及外宿等事,又不得逍遙廣東市附近及諸市場。所以如此者,蓋絕其釀亂之源也。 英商之行動 八月十日,公行員擬於明日在其本部,召集英國商人等,協議時事,不料拿皮樓卿,先此會期,開會對待。彼與帶威主張,不到公行員等所召之會,英商滿場一致,決議贊成。其所持理由,一因彼等並無何種善法,一則因無論何種行動,不欲脫離商務監督者。以此之故,公行員之協議,竟歸無效,乃於十一日將總督及稅關所下之命令書,送達英商資格較深之維廉卻典(Wiliam Jardine)與勒斯羅鄧脫(Lancelot Dent)及拜火教徒夫蘭其等。此命令書即前節所述者是也。 停止通商之威嚇 公行員等,為保全自己地位計,於八月十六日,任意決議,停止商業,凡關於英商之貨物,一概停止載運。其初拿皮樓卿聞此種行動,系依總督之口頭命令為之,至八月二十七日,始知此事並非總督個人之本意,彼蓋於八月二十七日總督與公行員之命令書見之也。此命令書者,總督就自己之觀察點,調查當時事實,加以批語,謂夷酋之不規則,系一人之過失,因此累及多數人之通商,殊不得當;但又雲,中國內地物產如茶、絲絹、大黃,為英人經營生活上必要之原素,如彼黑絨、駱駝毛布,在中國並無何等重要。因此之故,拿皮樓卿不得就總督所見,再三詳察,彼以為總督主張頑固,如一步不讓,則自己對於國民開放市場之希望,不能達到,而通商即時停止,商業關係,亦將永遠絕矣。 會議之開始 拿皮樓以為確定使命之目的,須有唯一之手段,遂定直接通函總督之計。其措辭有云:「推中國人之意思,以為通商者,英人之利也;不知通商之利,不僅在一國,中國人亦可獲同等利益。」八月十八日,拿皮樓使公行員名茂呱者,對於總督,代述其願為私覿之意,復被拒絕。二十二日,彼聞翌日有中國三官吏訪問之消息,大喜,以為事之可早日就緒也。此三官吏為廣州府、潮州府及廣東按察使,奉總督命,對於以下諸項,要求答問而來。第一、即拿皮樓來廣東之理由;第二、彼受命於本國職務之性質。第三、回澳門之時日;拿皮樓答第一問云:一八三一年,總督命令公行,使東印度會社之特別委員長,當此會社解散之時,為整理商務起見,得派一有力之代表於廣東,余特為調查此等情事,來充英國通商之主務監督;第二問,已詳致總督函中,望三官憲開閱即知,但有一條件,閱後須將此書送至總督;至於第三問,則視我之便宜而定。於是禮讓之會議,暫時告終。 駐防廣州的清軍 英國商業會議之設立 八月二十五日,英國商人因欲確實其一致行動,公然創立商業會議所。二十六日,拿皮樓就當時之態度,發表意見,以中國石版印刷發布之。 廣東總督命令停止通商 總督命令,連續發布:八月二十七日,命公行員忠告拿皮樓,使其遵奉法律;三十日,以拿皮樓進入廣東之故,彼等又被譴責;三十一日,復責彼等,使要求拿皮樓即回澳門。九月二日,發令停止英國通商。此令系總督及知府共發,歷數拿皮樓行為不合之條項,以中國誇張自大之筆法,罵拿氏為愚鈍頑迷,以彼外國人等,與天朝大皇帝所任命之官憲比較,儼如足下之塵埃。八月十六日,即停止通商。發令之日,以前所定之契約,一概無效;與英人之買賣,一切停止;即外國商館所雇用之通譯、掌柜、僕人等,悉命其辭去。其命令之後節總括全部,略云: 自此命令發布之日始,中國內地地方之商人,無論大小貨物,不得與英國國民交易。即各種僱人、職工、舟夫等,亦不得應外國人等之雇用;如有秘密應雇等事,一經地方官憲調查得實,即逮捕之。凡與外國民秘密交通者,照法律之條項,處以相當之刑。夷酋拿皮樓,不受本總督及知府之勸告,自與大清帝國絕交。但外國商人等除英人外,其通商如前,關於此事,勿生疑慮。 自此令發布後四日,廣東擾騷特甚,兵士厲行檢視,凡被雇於商館之奴僕人夫等,一律使其退去。此時氣候酷暑,又正暑氣極盛之廣東,英人因奴僕之解僱,不免大受困難。中國人民有供給食物於英人者,處死刑;英人以外之外國人,供給食物於英人者有罰,並與以英人同樣之待遇。其宣言如此。 虎門水道之強航 總督盧坤停止通商後,九月五日,拿氏下令於快走艦依莫禁號,及安東羅滅古號,於七月八日,不避敵之炮火,強航虎門之水道,於十一日抵黃埔,而小守備隊船,於六日到商館地。八日,拿氏發出布告,系用英國商業會議所之書簡體,反對總督及知事所下之命令,並以戰局將開,警告彼等,以總督之行為,對於大清皇帝,為詐偽叛逆,而竭力主張英王之主權與其威力。十一日,總督以命令交公行員,謂英人慾改大班而代以酋長,可以照行,但一切通信,須經公行員之手,此規則不可不從。中國素來除關於儀式、禮讓或進貢來朝之大使以外,中國高級官吏與外國官吏之間,並無何種直接關係。且即就英國政府任命拿氏言之,既無正式之通告,彼又無信任狀,而彼並不與總督以照會北京時日之猶豫,貿然惹起新問題。主務監督輕視帝國法律(在今當雲國際公法),導引軍隊進入商館地域,炮擊保壘,闖入河內,其罪甚大,理宜詰問。最後又言彼等軍勢,總督不難以數千兵壓服之雲。 盧坤(1772~1835),清代大臣。字靜之,號厚山,順天涿州(今河北涿縣)人。歷任兵部主事、湖北按察使、陝西巡撫、兩廣總督等職。道光十四年(1834)英國侵略者律勞卑率艦入侵虎門,他照例封艙停市,加強防範,最終使英方無功而退。 鴉片戰爭前的黃埔港 危機漸迫 英國商館九月四日被軍隊包圍,前面臨河,泊有武裝之船,出鐵制之鎖練,脅迫英人,形勢殆瀕於危機。英人所用之中國奴僕,悉解僱而去,糧道全絕,由河汲水,尚且非常困難,英人生命,實危如累卵。交通道路,即黃埔與快走艦之間,亦為所斷絕,而海陸軍之勢,並無退去之形。凡與外國通商有關係之中國人,總督亦加以壓迫。如通譯者及水路引導者,皆所不免,而水路引導者受禍更烈,以為拿氏由黃埔之來廣東也,彼等最與有力,悉投諸獄,並受苦刑;其實彼等關於拿氏之來,並無所知也。 拿皮樓憤死於澳門通商復開 九月一日以來,拿氏罹病,尚屬輕症,至九日突遭熱病,尚帶病盡職,竭力從事。至十四日,據英商報告,謂拿還澳門,則通商停止命令可解。由此觀之,總督盧坤與拿氏之軋轢,非商業行為之關係,而在個人關係,總督但望拿之速去,並欲英國快走艦之駛開也。至九月十八日,侍醫見拿氏病益深,勸其休息,以他人代行談判。於是協商就緒,即英國快走艦,無論如何,不以中國政府之命令退去,而拿氏允往澳門是也。於是快走艦受拿氏二十一日之書函,自行退去,拿氏復於是日由廣東乘小艇,以八隻武裝之艇護衛出發,遲延復遲延,乃於九月二十六日抵澳門。至十月十一日,拿氏於此地逝世。侍醫以其病源全由在廣東發生,積勞成疾,赴澳門道中,熱病再劇,抵岸以後,身體非常衰弱,遂至溘逝。至九月二十九日,於是解除通商禁止令。 英國溫莎堡遺址 英政府之行動無效 英國政府之失策,今已成不可掩之事實在矣。先是一八三一年,英國政府受英商之要求,任命代表者,協定一般商業關係之規則,派至廣東。然英政府之希望,在保持英國民之秩序安寧,維持平和與相當之服從,故創設裁判所,尚與以特別訓令,言在中國之英國民全體,非遇極重大事件,不得開庭;又以為中國官吏主張之目的,英人須實行之。英政府欲調和當時生起之軋轢,故對於通商行為之協定,不派大使及特命公使,僅任命英國商務監督三人,其長為拿皮樓,其副監督及第三者,即以在廣東東印度會社之特派委員中選任;並未派遣兵隊,即以隸屬於特派委員之軍隊,為此三人之護衛。雖有特派命令,實與東印度會社之管理人等,年年在廣東派出者無異,亦可謂圓融之至矣。然所派之英國大使,不但無尺寸之功,而英國商所受中國人之妨害與其抑制,反因之加多。英政府見會社代表者之失敗,尚存成功之望,故命拿氏勿害中國人之感情,勿輕易召集軍隊。乃至介紹於中國皇帝及中國官吏之信任狀,亦未付與,並未將任命拿氏之事,通報北京及廣東。拿氏由英出發時,曾以此事要求政府,仍屬無效,蓋當時平和主義,常為英政府之政策。不僅巴馬斯統卿持此主義,即自由黨內閣與保守黨內閣,亦莫不皆然也。一八三五年二月二日,英國外交部,接到八月二十一日拿皮樓之書函,是時外交秘書官烏葉林統公,於英皇手諭蓋印之命令書中,特附書二節,訓令拿氏,謂英國當抱持平和主義,勿輕出恐嚇之言辭,勿訴諸武力,當順中國之法律慣例。其後幅則曰:英皇帝欲英國人民與中國國民之間,開始繼續商業上之交通,勿以武力腕力為之,一依平和的處置,已於命令書中屢言及之矣。 1856年進攻虎門的英國皇家海船南京號 拿皮樓之政策 拿氏為英國貴族,出身海軍大佐,其任為通商之主務監督者,系以公使之資格選出。總之彼之處置,極溫和,極適宜,而又極明了。彼之受政府訓令以入廣東也,其他之地,並未一往,依從訓命,用對等之言辭,致函總督。若此際總督承認其來函,拿氏必反陷於可憐之地位。何以故?以在當時總督若有所要求,彼實處於不能應之地位,即無委任狀是也。然彼欲回答此要求,必待本國政府之訓令,約需十個月以上之時間;若他方面突然發生事變,又無相當之準備。當時為公使者,以電報通信,尚多阻礙,如用郵船,更難速達。彼對於發生問題,無論如何,自己斷不能不決用相當之處置,此亦當然之事實。既至八月十四日,拿氏以為輕開談判,系本國訓令所禁,但在必要時期,亦可耽延時刻,以挫中國人之意思。中國政府,外強中乾,以為用強健之力壓迫之,或可奏外交之功;及至無可如何,乃雲「英國代表者,如因中國軍隊之壓力,退去此地,總督如斯處置,未免損傷英國皇帝威嚴,蓋英皇之神聖不可侵犯,當與大清國皇帝同也」,則其動作之活潑,亦可見矣。 廣東總督之意見 一世紀以前,廣東通商所行之條件,尚屬粗定。乾隆四十七年以後,此半世紀間,依精密之規定行之,故中國官吏,高枕安居,外國人等受相當之抑制;且由外商徵收稅金,所入之額,非常豐富。當拿氏未至廣東之先,其地寂然無事,中國官吏與公行員,關於通商事件,皆持安靜之態度。及拿氏至此,一切行動,與通商規則背謬,不待總督之許可而進入廣東,不承認官界通信機關之公行員。彼使命之目的,究屬如何,無知之者。於是總督之意見,首在挫其銳鋒,故拿氏提出之案,全行拒絕,既有確立之先例,斷然固執,可謂得當矣。九月八日,總督將此意見上奏,附有建白書。此書曾由廣東稅關及滿洲將軍等協議,其中皆誇張之辭,使當時總督竟依拿氏之要求,不知北京意思究當如何;吾恐總督或以失策被議,亦未可知也。試觀英國快走艦闖入內河之報告一至北京,總督即受革職留任之處分;俟拿氏逐出廣東,由內河逐出外國船之報告上達,於是既奪之官職,乃得恢復,則亦可以知北京政府之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