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五十五章 廣東外國商館與公行
貿易中心之廣東
自十七世紀末年(康熙三十八年)以前,在中國通商之外人,皆集中於廣東。此由廈門、寧波等港,中國官吏強收之稅過重,且無限制,而主張多收稅之中國官吏,與主張少納稅之外國商人,其間常起交涉。中國官吏以外商等進口獲有利權,應納相當之代價,彼外商當需索過多之會,往往暫不通商,由辦貨人先與廣東官吏交涉,倘在稅額未論定時,則停船於虎門之外,此普通手段也。而關於收稅之事,其整頓之第一步,始於康熙四十一年。當時有所謂官商者,其性質實指定一人為經手人,外國人等購買茶絹,皆出於其手;又其時外貨銷入內地者,由彼購買少數以限制之。此專買法,不僅妨害一般,實對於外商而加以當頭之棒。何則?以有此專賣權而名為官商者,並非廣東豪商,故買賣一般貨物,不復不生遲延之弊;又因之指定之官商外之商人等,失其貿易之利。中國官吏對於外國船舶之權力,雖毫無所損,然藉此以徵收產物稅,則其權甚大。後二年,當局有鑒於此,不得不分此專賣權於他人,為取償計,就各船強征五千兩,是為特別通商稅之一種。
廣東稅吏與東印度會社之契約
康熙五十四年(西紀一七一五),英國東印度會社決與中國整頓通商事件。適是時中國之官吏及商人等,亦頗願整頓,又販貨人等苦從來妨害通商之重稅,及其餘困難事情,因設定粵海關一種條約。舉其條項之要者如下:
一,不受限制得自由通商。
二,雇用中國傭僕,或訂雇,或解僱,僱主可任意為之,並雇用英國奴僕權限之自由。
三,凡商館及船舶,倘需要購買食物,及其他必要用品,得任意採辦。
乾隆年間的廣州十三洋行
四,非賣品之貨物,及商館之需要品,皆免除稅金。
五,在海岸設幕屋,於其處修繕帆桅等。
六,船舶所屬之小艇,掛有其所屬之旗者,不受檢查,得以通過。
七,管理運貨人之寫字桌及箱,不受檢查,得以通過。
八,非理之輸入輸出稅,及強求稅,不得再行賦課。常人與官吏之侮辱,及納稅有留難者,稅關官吏應加保護。
上所定各條,雖無前例,竟表同意;然尚有第九條,廣東稅關官吏不能忍允。第九條所言,即減去四分稅之事是也。此四分雲者,從賣物之價格而設定,其四分之一為酬謝辦理此事之紹介人者;其他三分,系由船內營業商人抽收者,專為外國商人而設。要之,全部分為中國官吏所得,習慣上遂成為一種之稅矣。
廣東創設公行
康熙五十九年,廣東商人等,組織一種機關,名曰公行,亦稱為外國協商組合,其目的專為劃定價格而設,即販賣於歐人之貨物,彼等定以正當之價格,不論賣者為何人,總之對於貨物,應得若干之純利益,則於此協定之也。然官吏則藉此為抵制外國貿易之行動,蓋此行雖非由官命而設,而實為官吏所擁護。於是販貨人等,提出抗議,謂總督若不禁止此種之獨占團體,則寧停止通商。因此公行一時廢止,然不久仍復舊觀。
稅金之增加與東印度會社之抗議
照例之強求稅,依然年年增加。販貨人更揚言曰:「若此稅不減,即將諸船離廣東,向廈門通商。」於是廣東稅關官吏,約減至官稅額以下。其翌年,對於販賣於外人之貨,又照價格課一成附加費。於是外人不平,向總督抗議,無效。雍正十年,諸船皆泊虎門外,要求確踐康熙五十四年之約。廣東稅關官吏,雖即時承諾,然稅法之不統一,依然如故。至西曆一七三六年,乾隆帝新即位,帝德廣遠,對於廣東,特發恩命,免除一成之附加稅。總督乘此機會,大收贈賄,以肥私囊,其額不下三萬兩雲。然所謂不正當之強求稅,與船舶進口時之船舶檢查費,次第結合,遂成為一千九百五十兩之定稅。此稅定後,自雍正十二年起,乾隆二年、十二年、十七年、十九年、二十五年,每提起反抗,皆歸無效。
廣東之商人保護制
乾隆十九年,運貨人等見強求稅太重,不能負擔,以此通告總督,謂此稅若繼續如此,以後之商船無一艘來廣東。總督乃命稅關吏,以力之所及,講究救濟之法,諸船乃相約入口。是年,總督以命令設定商人保護制。翌年,對於公行商業交易之事,加以限制。又商業上無資力之小商人,令其閉歇,因此限制束縛,直影響於外商之商業,彼等提起抗議,以斷絕通商相脅。答詞則曰:「宜自圖救濟。」然其態度甚冷淡,徒為無效之回答,商業益受壓抑矣。
定廣東為唯一外國通商口岸
廣東之商人,因外人之抗議,乘機起而圖謀之。其結果,乾隆二十二年,頒布上諭,定廣東為唯一之外國通商口岸,其他各港,皆禁止與外人通商。當時東印度會社,在廈門、寧波經營商務之策劃,竟歸畫餅。東印度會社曾托天津大吏代奏,亦屬無效。勝利之效果,為廣東之官吏及商人所收,乾隆二十五年,公行又正式成立矣。
會社,日文漢字詞彙,即公司。
公行之解散
然公行究不能不受官吏之壓制,乾隆三十六年,其大部分皆破產,尚有欠完稅金者,於是公行被解散。然其對於外商之債務,皆使償清,其額約十萬兩,皆交還東印度會社。
英國商船
這幅版畫描繪的是19世紀中期停泊在上海碼頭的一艘英國商船豹子號。
外國資本流入廣東
有一種輸入品,不被檢查,不納稅金,得以潛暗而入者,非他,資金是也。然何故而資金輸入獨盛乎?當時廣東利息,普通月五分,暫借者二分或三分,而用價值不變之品擔保者,尚不下一月一分。有此種利息,於是無限制之金錢,由印度搬運而來,貸與廣東商人。因此,至乾隆四十七年,廣東商人多負債於外商,其額達三百八十萬千零七十七先令之巨。此等債權債務金錢上之信用,本為中國人固有之美質,償還債務,從不懈怠;政府亦發布敕旨,命債務速即償還,並戒彼等後來不得再負債務。結果則設立一種組織,依舊名之為公行,對於外國通商,為唯一之經理者;又對於政府命令,保證其適當之服從,成為政府與外商之傳遞機關。又可作為紹介者,而基金又歸該行管理。此基金系備課外國通商三分直接稅之用者,而有時亦兼可利用為應答債務罰款損失等之義務責任。
官吏與公行之關係
廣東商人設立公行,所有特權及組織,此後六十年間,毫無改變。既因政府之權力而鞏固其地位,復為政府之手足以活動,又為官吏收入賄貨之門戶。廣東關稅吏,除得公布之稅金外,其附隨正稅之所得者,遠過於正式所入之上,公行即彼之器械,用之以司外國通商金貨流出之機關。計其私人之收入,僉評為羅馬盛時以來,無此巨額之金也。總督雖於地位上,有保全法律及秩序之責任,然實際上,則效廣東關稅吏,私以不正方法取得巨金。彼等從多年之經驗,知保全其十分尊嚴之態度,而又可維繫外商人等,其最簡之方法,不外於以公行為媒介。總督如此,所有廣東官吏,莫不如此。於是遇有爭論之事,公行為一不可缺之當沖機關矣。
束縛外商自由之規定
自乾隆二十四年,因總督李侍堯之奏,採用所謂防範外夷之五事以來,而對於一般外人及其船隻與通商等件,種種壓抑之規則,又隨時而增補其條項。此等條項之宣布於外國商館也,命翻譯高聲讀之,以表明其非空文雲。其重要者如左:
一 戰艦碇泊於江口外面,不得入虎門水道。
軍艦到時,要求艦內測量費。此規則常行於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間,通常拒絕此要求,然亦有時應諾者。
二 婦人不可偕來商館,銃、炮、槍及其他武器,不得備置該處。
此規則奉行嚴歷,至西曆一八三○年四月頃尚行之。某日,對於澳門來訪英國商館之三婦人,即時命其出發,以停止商務脅之。又是年十月,美國婦人若干名來此處,居住數日間,又惹起紛擾。
三 公行不可負外人之債。
規則雖如此定,然外人等貸放不止,中國人亦借用不已,兩方公然保存賬目字據。曾幾次命其清算,公行於道光十一年(西曆一八三一年),始行清賬。然其後五年間,此種應還債額,仍達三百萬先令。
四 外國商人等不准用中國僕婦。
此條項後漸通融,然於嘉慶十九年及道光十四年、十九年多事之際,中國官吏亦利用為唯一之武器。
五 外國人不准用轎。
步行為外國人當然之事,今不必贅言。
六 外國人等不得乘舟遊行江上,每月惟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得遊玩於花園,但不能不帶翻譯。翻譯隨意僱請,但其僱主之外人有不當行為時,翻譯當負其責任。
此規則惟於遊行市街最為注意。
七 外國人等不得自行進稟,凡各種請願,不可不由公行經過。
此規則乃公行擅權之基礎,毫不能通融。至道光十一年,稍為更改:凡公行若隱瞞其請願書,不為呈送,准外國人一名以謙讓之態度,得到城門口,但不得入城,將其稟單托守城人進呈。此雖明示讓步,然亦成為空文,不實行也。
八 所有住商館之外國人,不得不受公行員之指揮,其購買貨物,無一不經其手。此在當初,恐外來之商,受本地奸商之欺誑;及其後也,對於所有住商館之外商,不許隨意出入,恐其有與本地奸商交易,及其他秘密買賣之事也。
此種規則歐洲中世之商行,嘗強行之,即十世紀頃行於英國,其後義大利、法蘭西、荷蘭亦行之焉。
九 通商時期已過,外國商人等禁止其在廣東居住。即在些時期以內,貨物賣完,即將所購之物,裝載歸國;若不歸,可往澳門。
歐洲商人相當之時限為四十日,但廣東當局以金錢運動之故,商人得以種種口實,數日暫留於商館。且每年退去時,須納退去之許可金,其額普通為三百兩。
以上系關於外國商人等之主要規則,壓制可謂甚矣。
廣東商館之外人生活
外國商人等,冬季居廣東時,住於辦事之商館。此館為公行所有,以其全部或一部出租於外人。商館之數,凡有十三處。此等商館之外國商人,欲雇用司帳員、驗定金質者、傭僕、廚役、擔水夫及船夫等,皆由護商人介紹之。又公行員亦常保護彼等,即彼等虧累時,為之申辯。對於政府而負責任,惟彼等獲得利益之時,索取報酬金而已。
澳門及廣東之往復
外國商人等,有出相當之稅金,得澳門知事之許可,而至此等商館者。計其進口時期,適當十月下旬西南貿易風未終之時。——此風由馬拉加海峽,向廣東方面,直貫中國海。是時乘風行船,其行甚速,當以此時向廣東進行,先與護商人協定契約。此種護商人,非彼十三商館者不可。凡關於外商之行為,對其船及船員,由購求一籃果物之小事,以致殺人之大事,皆由護商人擔責任。該船當東北貿易風尚旺,裝載貨物,下中國海赴澳門。而臨去時,為下次復來之許可計,非再出相當之稅金不可。
廣州外國商館舊照
船舶進口辦法
往廣東之船舶,先赴澳門,直至知事衙門,請一人為引導者。其引導者之費,與淺灘所用小艇等費用,共百五十先令。又於此地雇翻譯,其工食正當開銷,自百七十五先令起至二百五十先令止;但翻譯而外,兼辦庶務者,別須報酬。由此處至黃埔,當雇雜貨商,在船內販賣小品食物等,其工資亦由五十先令至二百六十先令不等。緣供給船內食物及貨品,非彼不可,故每故意高其價目以牟利。由是船乃向虎門水面出發,到虎門即行檢查船內,繳納稅金,然後向黃埔出發。船在黃埔,普通停泊三月。其間翻譯員、船內雜貨商、挑夫、舟子及其他各種人等,得利益亦頗多。又為航行自由起見,對於下級官吏,每日每月常略出小費雲。
輸入品之販賣
船達黃埔,由廣東之運貨人,取商品目錄,詳細說明,交於護商人。外國商人從此關於輸入貨物之事,置之不問,悉聽護商人之所為;且亦不知有正稅,官及吏之強求稅,惟出其總價格之三分為費用而已。其販賣之主顧,僅以護商人為限。護商人為外國商人供給其事務所及倉庫及宿舍及雇用傭僕等,其輸入品,專用特別之駁船運至倉庫。而護商人之定價格也,先將利益與開銷各項通盤計算有利息若干,以為標準。其稱為開銷者,即完政府之各稅,及強求稅,皆在其內。據東印度會社所言,由英國販至廣東之英國產物,二十三年間之真正損失,達百六十八萬八千一百零三鎊之巨額。其故實由於需要強求太多,更由於護商人有絕對權,商人不能自由競爭、自定價格之所致也。
虎門海岸
輸出品之購辦
輸入品即如上所述各種辦法,無煩外國商人等之思慮矣。今以其賣出之款,購買貨物。以現款辦貨,亦有限制,絹物一船限載百四十擔。中國產物,除茶葉外,亦無別種之重要購求物,故茶葉實占外國貨物之重要部分。但輸出品與輸入品,一律皆由護商人之採辦,然茶葉一項,習慣上外人可以容喙。此通商其告終,得定下通商期之定價、定量;否則單估定量,而價格待下期開始,從其時價亦可。特彼等決定今年或明年之價格時,不得由彼等個人意見,須與護商人協定耳。又當輸出品之購買也,公行對於買賣之總價格,往往使之買浮於賣。其他如介紹某商船交易,全為一人經手,表面上雖取現金,實則以貨物交換,若茶價下落時,護商人等,常於其間隨意減其輸入品之價,使之平衡。事情如此,故白克氏嘗以中國專業權與東印度會社相比較,其中有云:「中國專業權,於國內受中國地方行政官之保護。提出種種條項,使之實行者,乃中國商人之分內事,而與外國人何與焉?」然而外國商人,亦服從此規則,則所以抑壓而監督者亦甚矣。今更論其關於財政者。
對於船舶稅之強求
船舶上不法之支出金,屬於秘密者頗不少。如前述船內之雜貨商專有供給物品之獨占權,是其一例也。政府之收稅辦事員,其下級者,不能不與以賄贈。且進入於開放之河川時,對於其許可及檢查等件,亦需一種之稅。此種稅有法定與非法定二種,凡進口船舶,皆不能不納。
各種貨物之強求稅
附隨輸入、輸出之貨物,而取一種之強求稅,其金額殊出意料之外,蓋其應行支出之價格,包括於要求之價格之中也,然外人亦莫能明了,以平日且不許遊行街市,故外國品之需要若何,中國物產之豐歉若何,價格之漲落若何,一切皆不得要領也。某歷史家謂此等不定稅,有時全為無理由之課賦雲。
外國商館之不平
住於商館之商人,於其所以受害之原由,雖無從覺察,然不能自由買賣,及不能自行買賣,則其苦痛易知也。且於正稅之外,並課以任意增加之稅,則章明昭著、易起不平者也。其所以對於永久多額之強求稅,不能不憤者,以徒負納稅之義務,而終不得保護之利益也。
《虎門條約》原件
外國船舶之增加
外國商人,雖為強求稅所苦,然其商業猶漸次繁盛,蓋中國乃外國商人所欲經營之地,故百折不回如此也。乾隆十六年(西紀一七五一),英船九艘,荷蘭船四艘,法船二艘,丹麥船一艘,瑞典船二艘,總計十八艘,泊於黃埔。後乾隆五十四年(西紀一七八九),船漸增加,英船六十一艘,美船十五艘,荷蘭船五艘,法船一艘,丹麥船一艘,葡船三艘,總計八十六艘。然至英法戰爭之時,其鮮明旗幟翩翻於中國海上者,惟英船、美船而已,以當時英國已握海上霸權,而美國守局外中立,對於各國,皆無嫌怨故也。自嘉慶十七年(西紀一八一二)至十九年,美船獨營他人所不能營之商業,至平和克復後,歐洲大陸國民極力經營,自一八二五年至一八三四年,此十年間,荷蘭人平均每年派千五百二十賴司特(近代噸數二千六百六十噸)之船七艘東來。此種船平均載價值四十九萬八千九百五十先令之輸入品,四十六萬八千三百三十先令之輸出品。其他諸國視此。
英國通商之內容
英國商務,因鴉片而益加繁盛。比較十六年之初期,約占輸入品六分之一,至後期則達二分之一以上。其次之重要品,為印度棉花,約占輸入品四分之一。英國產物,其重要者,為羊毛織物,占總數八分之一。又鴉片、棉類以外,印度所產之各物,及南海香料島物品,至後期而約在十分之一以下。輸出品中,茶占五分之三,絹占五分之一,棉織物亦為當時中國輸出品之一。英國之通商,概而言之,以三角形動作為基礎,即英國以物產送印度,又以印度物產鴉片、棉花及其餘者,送入中國,因之中國對於此種輸入品,以茶及其餘物品為對換之一部,轉送入英國,而英國以此種產物賣出之剩餘現金,送入印度,復為通商雲。
美國通商之內容
美國通商,輸入、輸出,每年共達六百萬先令以上;加以每年開支船費稅額,約二十六萬先令。其商館維持費,亦不相上下。此種交易,多為現款。自後物品增加,而需要現金亦因之增加,覺貨物交換買賣為利益,而現金交易為之一減。商品之重要者,為亞細亞諸國之鴉片,及該地物產等。各船所載,殆無本國之物,惟購買茶葉、絹物、棉布,送回本國。美國通商,亦成三角形,美國先以本國物品至歐洲,於其地發賣,運其所得西班牙貨幣,送入中國,後又送回本國。其船隻當拿破崙戰爭時,局外中立,得利益不小。在歐洲諸港從事商務,滿載西班牙貨幣,向中國之廣東出發,買中國之茶葉、絹物及棉布,滿載而還美國。其間循環往來,往往用現金。據記錄所載,道光十二年,在廣東之美國商人,需倫敦匯票二百四十八萬零八百四十一先令;又道光十三年,需四百七十七萬二千五百十一先令。此匯款為美船供給輸出品之用者也。
《中美望廈條約》
一般滿意之通商狀態
住於商館之外國商人等,對於中國商人,就其位置關係上,尚無不平之感。因公行制度,雖獨握專業權,而軋轢之事,幸亦未見;外國商人等,亦因其本國與商場相隔甚遠,交通不易,寧喜彼等有專業權,可以代其辦理也。東印度會社,仍保存英國商業之獨占權,當時股金之利息,由中國通商所得之利益開支。外國商人等,除對於船舶稅及基金外,不直接繳納稅金;又凡中國官吏強征豪奪之虐政,皆為間接,並未身受,惟幽居於商館之中,以過此不愉快之生涯,而講求將來滿足其希望之法而已。而在中國商人,亦頗滿足,即公行之中,可毫無口實,而得數萬之金圓為基金,且支出之後,其補償又源源而來。而當時之官商例得賄贈,其滿足更不待言。不特此也,中國商人與外國商人,更生親密之個人的關係,而商行為上之名譽及誠實,中國人之特質,為豎古今、橫東西之所絕無。其所謂「商行為」者,無須字據之契約,但憑口頭契約。且公行制度之優點,不但使外人得有貿易贏餘,且置有相當之財產(意即俗所謂太平公積),倘外人經濟困難,而負債不能償還時,即以此款為抵消,則當時感情之融洽,固可以想見;而中國商人贏利之厚,得有如此之餘裕,亦可推測而知。至於中國商人有負債時,外人不但藉以金錢,凡交易上之債務,於一年之終應完外商者,常達三百萬先令以上雲。
中國官吏對於公行之壓制
公行由外國貿易,獲取利益,然其負擔亦甚重,為公益而捐十萬兩、五萬兩之事,常常有之。例如歲值饑饉,或黃河泛溢,或開官捐時,報效捐款,皆是也。道光十一年,以敕令償還中國商人負外商之債務時,公行員某曾捐百十萬先令,余亦准此。又道光十一年,贖還廣東市之時,又捐百萬先令。此種捐款,可謂課於公行之額外追加稅也。彼等由正當或不正當所得之入款,供給官吏,如自來水管然,源源不絕。以如此重大款項之支出,而當時行員名何呱(Howpua)者,已有二千六百萬先令之財產,亦奇矣!此額在當時,乃為至大資產,然尚不過作福作威之官吏,百端需索之後,所剩餘者而已。
外國商人不平之條件
外國商業上之成效,雖甚樂觀,而同時關於外商地位之低下,則頗多不平之聲。其不平之要旨如次:
第一 通商課重稅。
第二 公行之專業制。
第三 中國商人負債償還之不確實。
第四 商館居住之生活規則,過於嚴峻,及禁止長年住留廣東等事。
第五 不得直接稟呈官吏,若緊要時,必經由惟一之公行。
英美各商地位之對照與東印度會社獨占權之廢止
通商限於廣東一港,實對於中國人不平之重要原因也。當時各國政府,對於中國官吏,並未要求改良救濟之法,因之住於商館內之英國商人,頗有抱悲觀者。彼等僅得由東印度會社許可而來通商,而與本國之通商,全然離絕,因此與美人之自由通商相比較,實有天淵之別,且此等美人出入於商界,時日尚淺,由拿破崙戰爭中,守局外中立之時起;加之以天賦之才能,敏捷之行動,與其水夫等之勇敢剛毅,而美人在廣東之商業,忽立於英人之次位。當時美人真可謂自由通商,因美國無一專業權之會社,限止通商故也。而波斯頓、沙類梅、紐約之商人及水夫等,專求良好地方以貿易,毫無牽掣。此乃英國商人所希望而不得者也。於是在廣東之英商,與在本國之從事製造業者,乃提出英國與美商比照之議論;更欲將東印度會社之專業權,所行使於中國通商者,盡行廢止,一時釀成物議,遂為事實之母。時道光十四年(西曆一八三四年)也。
波士頓茶黨事件
又稱波士頓傾茶事件,是1773年發生在北美殖民地波士頓的反對英國東印度公司壟斷茶葉貿易的歷史事件。波斯頓,今通譯波士頓。
中國人之疑懼
此事於數年前,已有豫兆。中國官吏所最懸念者,以無有統率如大班者,則如此散漫無稽之英人,將無法管轄也。但差得無事者,因英國通商,尚受統率於公行之下,至不得已時,猶可命此統率者,行其壓迫手段,以停止通商,為最後之方法焉。道光十一年(西曆一八三一年)正月,廣東總督命公行對於東印度會社管理人提出一種希望,即「該會社或有解散之時,則宜置一通達商情之大班,以之處理商業交易等項」云云。雖然,此在中國,則以為東印度會社之委員長,而在英國,則以為中國通商之欽命主務監督,其主觀又各自不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