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五十三章 西南最初與外國關係
葡萄牙人之來及其遠征之初期
歐洲有海軍之國,與中國直接發生關係者為葡萄牙。明正德六年(西紀一五一一),打破克爾(Alfonso Dalboquerque〔D'Albuquerque〕)占領當時國際貿易之中心地馬拉加。後五年,比里特爾羅氏(Rafae Perestrello)以自國固有之小船,作前途有望之遠征,至是達中國。正德十二年,暗特里特氏(Fernas Peraz d'Andrade)以葡萄牙船四艘,馬來船四艘,航行碇泊於上川(Shang Chuem)島。上川島即今之聖約翰愛蘭,而聖弗蘭蘇爾(St.Francis Xarier)所到之處也。暗特里特氏以二艘向廣東,彼與臥亞知事所派為明使之比里司同行。暗特里特持穩健慰撫之態度而來,至其弟西門特闇特里特乃不然,於正德十三年,以大船一艘,小船三艘,至上川島經商,對於中國人,常以貪婪偏私橫暴之態度,橫行無所不至,甚至造設壘砦,行使刑罰權。於是明之官吏,遂行封港,使不得入,至正德十六年,始逃出此地。時彼之兄弟啡愛奈爾阿被逐於上川島,又王國公使比里司亦被捕,嘉靖二年死於獄。嘉靖元年,Alfonso Martins de Mell(米羅)出使於明,到上川島又被襲擊,同行數艘之船員,盡被鏖殺,倖免於危者,走浪白滘(Lanpaco〔Lang-peh-kan-arehas〕)馬司加林哈計由上川島邊之方位,達福建海岸,於是繼彼而經商於泉州、福州及寧波各地者日多。寧波殖民,至嘉靖十二年,其勢頗盛,因繁榮而生傲慢,由傲慢而流於非禮。嘉靖二十四年,遂受海陸兩面之徵討,其結果則一萬二千之基督教民,內有葡萄牙人八百,均被殺戮,三十五艘之船,皆被燒毀。嘉靖二十八年,泉州事變與此相等,其生存者,亡命於浪白滘。
馬拉加,今通譯馬六甲。
比里特爾羅氏,今通譯佩雷斯特羅,意裔葡萄牙籍商人、旅行家。1516年曾到中國經商。
暗特里特氏,今通譯安德拉地,葡萄牙人。1514 至1516年間,葡國船隻多艘在其率領下來到廣東,要求入京,都未獲得中國官員批准。
聖弗蘭蘇爾,今通譯聖方濟格,是將基督教帶到馬六甲的傳教士。
比里司,今通譯皮雷斯。1517年奉命出使明廷的葡萄牙官員。
浪白滘,今通譯浪白澳,在今珠海市南水鎮。
葡萄牙大使到北京
嘉靖三十一年(西紀一五五二),臥亞知事派大使於明廷,途中為馬拉加知事所阻,不果行。至清康熙六年,復派第四次大使,此行為對於澳門之通商阻礙,特行提議,請中國皇帝親下命令,然終不得要領。後又以墨奈擇司(Alexandr Mtells souza Y.Menezes)氏,任為第五次大使,達北京,與皇帝通書數回,又不見效。乾隆十八年,復派第六次大使,為關於商業之問題,雖交涉屢次,亦無所得。要之,就中國人之見,則以公使之來,為致臣下之禮而執行朝貢者,初無有提議條約資格,於是公使乃跪受中國皇帝之贈物焉。
墨奈擇司,今通譯亞歷山大·麥德樂·蘇贊·梅內茲。
澳門之居住
自北方殘殺以來,葡人可以經商之地,惟浪白滘而已。嘉靖三十六年,納賄於官吏,請於女神阿媽港(Amakau〔Macao〕)之荒島,即今之澳門,建小屋以干曬船貨,又保藏一切,竟得其允許焉。此雖稱島,實乃半島。萬曆元年,中國大使,就地峽狹處築城,出入皆由此城,此為防備誘拐之事而設,對此不正之行為,均懷不平,有起而為難之象。於是萬曆十年,廣東總督於地方首府肇慶府,召集澳門知事、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富此等人之應召而來也,人民皆表示敵意,群起而欲驅逐之,然以總督及其隨員等,已得葡人贈遺,知事等乃得無恙。由是葡人得知欲保其地位於澳門,非賄賂不可,故萬曆二十一年,由葡國元老院上國王書中,亦謂於此處欲固基礎,非多用錢於中國人不可雲。
阿媽港,即澳門。16世紀,葡萄牙人初次在澳門登陸,因當地有座供奉「阿媽」的天妃廟,故名「阿媽港」或「阿媽澳」。
澳門媽祖閣
清國維持澳門之管轄權
葡人常要求澳門管轄權於中國政府,光緒十三年以前,迄未允許。清朝所索之地租,自道光二十九年以前,皆完納於香山縣,其額初定千兩,自康熙三十年至乾隆五年,每歲六百兩,後為五百兩。乾隆四十二年,澳門之牧師,代理知事,送書於元老院中曰:「因完租而得中國皇帝之允許,使澳門暫時作為葡人之用,實有利益」云云。嘉慶七年,英國軍隊奉印度總督威爾蘇里卿之命,因防法人之攻擊,占領澳門。中國大吏以侵犯國土,出而抗議。時英軍聞雅敏(Amiens)條約已成,因退去。然當明特卿守備臥亞以防法人之時,嘉慶十三年,復派軍隊於澳門。在當時東印度商會管理者之意見,謂已得葡人之許諾,中國政府之交涉,毫不足介懷。然廣東總督聞之,要求英國海陸軍隊速行撤去,以停止通商強行諸稅脅之。於是脫里幼里(Admiral Drury)提督請與總督會談,不應。提督為會談計,經虎門(Bogue)而進,然中國軍隊阻之不果,因此英國軍隊悉去澳門港,其地復歸中國。
聞雅敏條約,今通譯《亞眠條約》。是歐洲第二次反法聯盟失敗後,英國與法國於1802年3月在法國北部的亞眠簽訂的停戰條約。
在澳門關於土地及犯罪之清國權限
就管轄權之問題言,則萬曆十五年以前,明國皇帝任命官吏管理澳門,其事見於記錄。此種官吏之居於澳門也,凡與中國人關係事件,無論原、被告皆歸裁判,後此職權乃移於卡塞勃蘭卡(Casa Branca)之長官,此長官有萬曆九年橫斷地峽所建堡砦之監督權。其後康熙二十九年,香山縣又排斥其顧問之人,凡澳門範圍內之事,自行裁斷。乾隆九年,派特俁丹(Tsotang)代香山縣辦理澳門之事,因此至嘉慶五年,常往來澳門,行使其管轄權焉。先是乾隆十四年,有葡人證據確實之罪犯,以悔過為名,不送至法廷,而使彼等逃隱於教堂。於是清朝大吏,對於葡人日用之物,均不供給,命其商人離開澳門。葡人不得已,交出逃犯,至訂一種暫行之條約。此條約之諸項中,第五條載定凡於卡塞勃蘭卡犯殺人罪時,中國官吏到澳門公同相驗屍身,其判決時,當送其證物於廣東;第七條,若非完適當租稅,得卡塞勃蘭卡副執政官允可者,不得於澳門建設家屋、埠頭及堡壘等事,然此條於道光二十三年耆英刪除之。
在澳門之清國財政管理權
財政管理,中國政府在澳門極為認真。明崇禎四年,禁止廣東外國貿易,澳門在其內。雖此禁不久廢止,而中國商人獨行通商,組織商號,足以持久,實為優美之處。康熙三十七年之上諭:澳門專為中國權限內所有,而來此處之外國人,行動良善,皆以赤子相待。此上諭於康熙五十六年,猶遵奉之。當此時葡國元老院要求於澳門保有特權,廢止他國商人之同等利益,其答頗單簡,曰「照此處置,不能允許」雲。雍正四年,廣東總督致葡人書,謂此種裁決屬於皇帝之特權,非汝元老院所能干預。總督更於雍正十年,要求葡官吏將各進出口外國船,及所屬國名,與其噸數、只數、種類,凡往來之地,詳行報告雲。
澳門大三巴
歐洲各國通商根據地之澳門
葡人之經商,雖就衰微,而澳門一隅,則漸繁盛,與廣東共為通商根據地。凡船舶進口時,領船者及火夫等,皆從此地僱請;船隻開往何地,其方針皆由此定;各年節之終,凡由廣東商館歸來之人,皆集於此,以豫備再進廣東。此地居住外國人數,據十九世紀所調查如次,但教士軍人不在內。
一八一○年 一八三○年
白人 男 一一七二人 一二○二人
白人 女 一八四六人 二四九人
奴僕 男 四二五人 三五○人
奴僕 女 六○六人 七七九人
四○四九人 四四八○人
由此調查表觀之,男女之數不平均,為殖民地所不常見也。
西班牙與中國人之關係
次於葡人與中國通商者,為西班牙人。其始由馬尼拉以教士二名為使者,明萬曆三年到廣東,於肇慶府面會總督,受懇切之待遇,然毫無發展而歸馬尼拉。時中國突然與菲律賓島往來通商,商人皆福建廈門、泉州、福州人,往來於其地者,異常增加。西班牙人畏其勢力之膨漲,於萬曆三十一年盡行殺之。此次被害,在西班牙管轄地內凡二萬人,得免者無幾。後中國商人復往,於崇禎十二年,菲律賓群島又遭一次殺戮,三萬三千人中,殆殺其三分之二。於是限定中國商人之數,以六千人為限,每人尚歲完六圓之稅,又凡不奉教者悉行驅出,然商人尚依然增加。總之,西班牙人與中國通商,其舉動確無善狀;特其於嘉慶八年(西紀一八二九),介紹種牛痘法於中國,其功不可沒也。
荷蘭人之來與台灣之占領
又其次者為荷蘭人。明萬曆二十五年(西紀一五九七),荷蘭船舶,因葡國禁止其出入於里司本(葡京),對於中國生產物間接之需用,至此已絕其途,於萬曆三十四年,乃命窪甫蘭特王禾尾(Wybrand Van Warwick)氏,直航船於廣東;然以澳門官吏之壓制,不得通商。同治三十五年,同樣之計劃,亦成畫餅。天啟二年(西紀一六二二),戈奈里司哩夜孫(Komelis Rayerszoon)氏,率船十五艘,出現澳門海面,以八百人上岸,加以攻擊,盡被卻走,損其人員三分之一,於是轉而欲占領澎湖島,攻防二年,後卒退而赴台灣。當時台灣殆如無人之地,毫無抵抗之者。彼先設立台灣府,於其地築赤嵌城炮台(Fort Zelandia),於淡水、基隆及其他各要地皆設要塞;惟台灣淡水至今尚存,後者為英領事館所占用。順治十年,彼等欲通商於廣東,為葡人所阻,不果。十二年,比打土過野(Peter de Goyer)及夜可卜土啟乍(Iaeob de keyzer)兩人,帶大使之命,奉使北京。彼之要求,清帝皆許可,因彼呈有高貴物品,人皆稱為進貢,彼亦如是云云,故得如是酬報也。彼等於神聖玉座之前,行三跪九叩首之禮,尊中國為天朝,自處於藩屬,安之若素雲。彼等又欲於日本得通商特權,而其所得不過八年得派大使一次,及可隨商船四艘而已。
里司本,今通譯里斯本。葡萄牙首都和最大的海港城市。
台灣安平古堡
安平古堡又名「紅毛城」,乃是荷蘭人據台時期,為拓展遠東貿易所築的「熱蘭遮城」,為台灣最古老的城堡。
荷蘭人被逐於台灣
明永曆餘黨,以國姓爺著名,而世人皆知之者,非鄭成功乎!當其時,廈門大陸之根據地,被滿兵所奪,西曆一六六一年,率兵隊二萬五千人渡台灣。成功知為敵者惟荷蘭人,遂圍赤嵌城,九閱月降之,荷人死者千六百人。荷人在台灣權利全失,於是會議於巴達維亞,其結果對待國姓爺,宜與清軍同力合作,派兵船十二艘於福州,占領其聯合地廈門。實則此時大陸之地,全屬於清朝,台灣毫不被其影響。其後二年即康熙三年(西紀一六六四),荷國又派比打王芳(Picter van Hoorn)為大使,至北京,仍執藩王之禮,謝其援助之恩。大使甫倫翌年又至北京,但其來非為滿洲朝廷,亦非為自己國家勇敢不撓、欲樹偉功,而其胸中專欲為同胞求商業之利益而已,其曲從清廷,無異十年前過野等兩人。然進貢方物,叩頭行禮,皆載入大皇帝進貢國冊錄之中,但無有何種報答物,而特權亦不能稍得矣。康熙二十二年,清帝欲征台灣,要求忠實之荷蘭人,以數艘兵艦相助。荷人從之,及兵艦至時,清廷已奏凱矣。嗣後於福建海岸諸港,秘密行商,不知費若干之金錢,始行許可。最後於乾隆二十七年,在廣東設立商館。其時廣東各外國商館,皆已成立,對於外人之暴亂行為,殆已絕跡矣。
大使鐵俊甫與文譜蘭
乾隆六十年,荷派使者鐵俊甫(Isaac Titsingh)及A.E.van Braam(文譜蘭)兩人於北京。彼等鑒於英國大使馬加特尼之失敗,決不蹈其覆轍,而亦不行三跪九叩禮,較之前屢次使節,稍有改變,又不執藩王之禮。其結果,據史家所述,則彼等於北京待之如罪囚,遇之如乞丐,然後依指導者之言,行三跪九叩之禮,情形狼狽,空還廣東,毫無效果雲。
鐵俊甫(1745~約1812),今通譯蒂進,荷蘭學者、外交官。曾出使日本、印度、中國等地。並被任命為荷蘭東印度公司駐印度孟加拉欽蘇拉的總督等職。
文譜蘭(1739~1801),今通譯范巴瀾,美籍荷蘭商人。曾作為蒂進的副使出使中國。
據《大清會典》所戴,朝鮮每歲派使節一次,琉球二年一次,安南六年一次,寮國十年一次,暹羅三年一次,蘇祿五年一次,各遣使節來朝。荷蘭使節來時,經廣東虎門水道,為期無定;順治十二年定為八年一次,派一人或二人為公使,一人為秘書官,及若干之從者,但其中到北京者,不能滿二十人。緬甸公使來時,經雲南永昌府,十年一次,其大使之隨從在百人以內,但進北京者,不能越二十人。凡伊大利、英吉利、葡萄牙各國公使,皆通過虎門而行,然不限定時期,各大使可乘船三艘而來,但各乘船人員,不得越一百人,進北京者,不得越二十人,餘人留於廣東。
虎門炮台
英人至中國
英人與日本通商之事,在十七世紀初期,當在明崇禎十年(西紀一六三七)也。先是崇禎八年時,得臥亞葡國殖民知事之許可,派約翰威特(Captain John Weddell)為指揮,率船五艘為一艦隊。其中四艘,以崇禎十年六月二十五日抵澳門灣,該地官吏不認其在中國海岸有通商之權利,對於威特加以種種妨害,又囑其待通商許可之命。既已數日,尚未接報,乃遣舟數艘,先尋進廣東之水道,而後率船四艘,由虎門而進。廣東大吏更通知再待六日,孰知此乃中國緩兵之策,乘此時整備各處炮台,再經數日,亦不得回答。於是威特起碇溯河而入,忽然數處炮發,彼即應之,敵炮不復發,竟入廣東,將貨物賣去,載砂糖與姜而返。其次事件,起於康熙三年,時英船一艘到澳門,葡人照例加以種種妨害,中國官吏對於貨物,要求二千兩稅銀,英人請減半數,亦不許,中國兵一隊札於商人之家屋,以為警備。該船在澳門停住五個月,後歸於班打。康熙十三年,又有英船一艘到澳門,交換貨物,其中僅織物二十一匹,得低價賣去而歸。康熙九年,始通商於廈門及台灣,台灣之通商協定,與該島主人翁國姓爺訂定之,而廈門通商亦無齟齬。康熙十六年,更遣一貨船來,於西曆一六七八年,英商之投資額,現金達三萬先令,貨物二萬先令。西曆一六八一年,該處商館關閉,後四年再開。然台灣自清朝占領以後,該島通商事務,又全停止。
英國東印度公司鴉片倉庫
英國設商館於廣東
康熙二十年,英人慾通商於廣東,然時已在葡人占領之後。葡人年出二萬四千兩,始獲通商,無論英人及其他外人,皆不得享有此通商之權利。至康熙二十四年,撤去海禁,中國沿海各港准其通商,英人由東印度商會之力,獲得在廣東設一商館之權利。康熙二十八年,始得正式派商船,然船到時,先停船待其許可入港。廣東稅關辦事員,測定容積,約費兩星期時日,對於船積,依當局之測定,應完稅若干。然當時忽起一爭論,因測定雖自船首至船尾,加以測量時,若進以賄賂,則可僅測前檣之後部,以至後檣之前部,容積減少,完稅可以減輕。此等辦法,英國及他國船,皆以為法律上、習慣上合法之規定也。當時之要求額,則為二千四百八十四兩,販貨人皆以為不當,寧可不通商,將貨運回以脅之。經此爭論,至一星期後,減為千五百兩,內千二百兩為測量費,二百兩為關稅。康熙四十年,英國商會派一船於寧波,試行通商,資本十萬一千三百磅,知此額過大,後同年往廈門者,不過三萬四千四百磅,往廣東者四萬零八百磅而已。其結果皆失敗,由於不規則之中國官吏,需索過甚,其額比廣東更大故也。
英國東印度商會設商館於廣東
康熙五十四年,東印度商會議決與中國通商,宜立於安固之地位,因於廣東設立一商館,以常任職員主持其事,隨時派商船前往。然至乾隆三十五年,其常任職員,不過運貨人之集合體耳。此時期中,凡英人於中國通商之歷史,及英國印度商會之歷史、廣東商館之歷史,述之別節,今先就英國所派往北京之大使二人,略一敘之。
大使馬加特尼卿
英政府派馬加特尼伯(Farl of Macartney)為使節,因之東印度商會經理人等,不免有疑懼。何以故?為歷年辛苦經營,商務稍立基礎,若無端加以強有力之主張,恐觸怒中國政府,或演出停止外國通商之惡劇。該商會雖抱此憂慮,但對於政府所派使節,亦不反對。大使乃於一七九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發,至翌年八月五日,到大沽口。此時之待遇,與前葡萄牙、荷蘭兩國大使可相比較,但馬加特尼卿自稱王者之使節,實避商業上密使之名,故甚保持其威嚴態度。時直隸總督為儀式上之拜訪,由保定至大沽,隨以皇帝所派迎接大使之三品文官,備以適當船隻,裝載大使,及其帶來之進物六百箱,溯白河而達北京。凡食物一切,自到大沽之日起,至歸廣東出發之日止,皆政府供給。北京朝廷,不僅待遇如此而已,尚決定凡朝貢叩頭諸儀節等,可以從寬,大使所乘之舟車,皆樹以「英吉利朝貢」之大字旗。馬加特尼非不解此意義,其所以不起而抗議者,恐有礙使節,致外交陷於斷絕之窮境也。又如叩頭儀節一事,彼等再三勸說馬加特尼,謂此不過對於王者,乃自古中國表其敬意之形式,而大使之意,亦欲委曲求全,而對於中國皇帝,不得不一盡適當之禮,所以對此要求,亦無絕對拒絕之意見;但中國若以英國為屬國,則決不承認。因欲證實其事,提議以文字彼此立一契約,大旨謂倘為中國臣民對於英皇肖像所肯行之敬禮,本大使亦肯行之於中國皇帝之前。中國官吏審查之結果,則曰:「英大使在該國主像前曲一足之儀節,可行於中國皇帝之前」雲。大使自八月到,至十月七日去北京,其間未決議一件大事,又無一次論難。要之,此時大使所持目的,在輕減廣東通商之束縛與稅額,其他之希望,則在要求天津、寧波、舟山等處,自由通商,兩事皆始終拒絕;惟對於大使,以無上之禮節迎送之,以無上之禮遇款待之,種種皆不過虛文,而實利則毫無所獲也。
19世紀中國海域的英國帆船
脫里斯號事件
第二次英國大使為阿拇哈司(Amhenrst),時在嘉慶二十一年(西紀一八一六),其目的在使中英兩政府之間,結成直接關係,圖圓一般商業上良好之結果。然此次所以急於派遣大使者,則以嘉慶十九年,英船脫里斯號之行動亦最有關焉。脫里斯為英國國有船,以澳門為根據,而遠航於廣東海面,四月頃於拉頓浪(Ladrone)左近,捕護美國商船一艘,名漢打者,作為捕獲船,帶至澳門港。又其翌月,脫里斯之豫備小艇,自澳門之附近,追美國斯克爾船一艘,至黃埔又捕獲之。此種行為,中國以為違反局外中立行為,並宣言侵害中國統治權,但中國官吏之意,謂彼等既為英國民,不問其誰何,就其行為而論,東印度會社長(即大班)應負其責任,遂以此事件,向東印度商會之選出委員交涉,命其將脫里斯號開出中國海以外。然該委員答曰:「對於國有之船,無有命令之權。」中國即宣布謂脫里斯號若不去,即停止與英之通商,以為脅迫之計;又一面勵行禁止外人雇中國人為奴僕之規則。
英國大使阿拇哈司卿
英國政府,絕不回顧前次馬加特尼大使之失敗,復派第二次使節於北京。此次之任務,欲除屢次所受之害,及將來有類於是者,其意必請中國皇帝之保護,使東印度商會之通商事業,立於安全鞏固之地位,而地方官吏無限之蹂躪也。而受此重任之大使,即為阿拇哈司卿,於嘉慶二十一年(西紀一八一六)八月二十八日到北京,時乾隆帝已崩,新帝登基。阿拇哈司卿所乘之小舟,仍如前例,於旗上大書「朝貢」字樣。自大沽到北京之途中,關於覲見禮節,叩首與否,議論不絕。然英國政府之意,以為實行使節之目的起見,若得便宜,無論中國政府如何要求,皆可隨機應之;而東印度商會經理之意見,則鑒於前此廣東所生之結果,在北京縱得明確重大之利益,而禮儀待遇之點,若有減殺國家威勢之處,斷不可讓步。阿拇哈司卿到通州,中國官吏即促其向圓明園宮殿,日夜兼程。二十九日午前五時到其地,凡服禮服以迎大使之皇族及大吏等皆集於此,稍事休息,不移時即引導謁見,聲言再三。大使以體甚疲勞,禮服及國書又未到答之。中國政府即與以大侮辱,令大使及隨員等,速離此地返國。阿拇哈司卿,乃一無所事,遽返廣東。總之,此時中國之意見,謂凡附庸以外之國民,欲如荷蘭人之取得通商特權,而不肯作臣服之態度,則為絕對的不可能之事也。
法蘭西與中國通商
法人其後絕無通商之事,至順治十七年,再派船於廣東,雍正六年,雖在該地設立一商館,然通十八世紀觀之,該國人商業規模皆甚小。法國領事之旗,由《亞敏(Amiens)平和條約》結定後,於嘉慶七年,始行建立;又因英國再開戰爭,嘉慶八年復取下。或雲道光九年,曾承認其管理本國商人,得置一如大班(Taipan)之領事,然道光十二年(西紀一八三二),尚不見該處有領事旗雲。
《亞敏平和條約》,即《亞眠條約》。
美人之與中國通商
美人向來以茶業與中國人交易,皆由東印度商會之介紹,至《維塞爾條約》成立之明年,即乾隆四十九年,始派船到廣東。其商務甚盛,從無釁端,因亞美利加商人及水夫等,素善營業,二十五年之間,歐洲國民中,惟美人執局外中立態度,而其商務,乃忽一躍而占廣東外人商界之第二位。其他國民於廣東經商者,有瑞典人、丹麥人、普魯士人、漢堡人、不萊梅人、墺領尼桑蘭人、義大利人、秘魯人、墨西哥人及智利人等,然此等商業無敘述之必要,亦無事件發生之可言。但嘉慶十年,有俄國船二艘,為求通商而到廣東,忽北京有命令,謂「俄國已得陸路通商之特權,于海路再行通商,決乎不可,速將廣東商館商務停止」雲。
《維塞爾條約》,今通稱《巴黎條約》。1783年,英美簽訂《巴黎條約》,英國承認美國獨立。
不萊梅,德國北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