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四十六章 盛運期之財政

稻葉君山 《清朝全史》
壯丁稅之定限 康熙治世中,其影響於後世稅制上之最大者,即中國本部人口數之定額是也。康熙五十一年(西紀一七一二)三月,下諭如左曰: 今海內承平已久,戶口日繁,若案現在人丁,加征錢糧,事無不可。人丁雖增,地畝並不加廣,故使直省督撫,照現今錢糧冊目,無增無減,永為定額。其自後所生人丁,必不徵收錢糧,戶口編纂,只示以增加之實數可也。 「編纂」者,調查戶口之意,自明代以來相承,為壯丁稅之基礎。然帝更下諭說明其由來,曰:「從來巡幸地方所至,詢問戶口之實況,一戶有五六丁者,而納稅止一人;或雖有九丁十丁,其納稅止二三人。質其理由,彼等皆稱皇恩優渥,並無差徭,共享安樂。前雲南、貴州、廣西、四川各省,叛亂以來,地方殘壞,田畝拋荒,不堪聞見;平定以來,人民漸增加,開墾無遺地,間或沙石堆積,難於耕種,而山谷畸嶇之地,已無棄土。由是觀之,人民生齒實繁,朕但欲知人丁之實數,非有加征錢糧之意。今國幣充裕,頻年免租,其額不下千萬,國用所需,並無不足,故出此命令」雲。帝蓋知官吏胥役之私心,調查戶口,有名無實,此舉於地方不能不視為有益。據戶部公告,各省丁額二千四百一十七萬名,其丁銀三百三十九萬餘兩,但編審五年一回,康熙五十年以後之增加人口,稱為「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賦」雲。所謂丁者,男子自十六歲以上至於六十歲者是也。據官府之文書所記,至雍正末年,人丁滋生,幾增加九十餘萬。乾隆十四年,直省人丁增加至一億七千七百四十九萬,距康熙時僅三十餘年,其定額之增加,至於七倍,實可驚異;然此種增加率,必不可信。雍正以後,壯丁稅之定額,歸入地租,知無納稅負擔之慮,遂絕其從來隱匿之弊,二男三女,報告皆為實數矣。但其稅制,至雍正時攤入地糧,則其法更簡便雲。 清代戶部執照 圖為清咸豐九年徽池籌防捐輸局「戶部執照」 正稅之虧空甚多 康熙帝以寓富于海內之主義,常蠲免租稅,因之拖延完納正稅者,督撫對之,稍覺寬大。帝於晚年,詳述其虧空錢糧條例,蓋始知仁政頻繁,反以起地方官拖延之弊也。,然雍正登位之始,即降嚴查度支之諭,殆承述父皇未完之事業而然者;抑凡父皇之政綱,從新帝之手腕,不得不加一層收縮也。雍正帝即位,所下對於戶部之諭如左: 皇考躬行節儉,裕國愛民,六十餘年以來,蠲免租稅,殆無虛日,休養生息之恩至矣。而近日道府州縣之虧空錢糧者不少,揆厥所由,或系上官之勒索,或自己之消費,豈皆流用於公事者耶?康熙帝仁德如天,不忍正以典刑,故彼等每恃寬容,毫無畏懼,恣意虧空,動累千萬。督撫明知其弊,相為容隱,至萬難掩飾,往往改私銷為公用,加限追征,但完此責任者甚少,遷延歲月之久,徒存追補之空名耳。自今以後,除陝西省外,限以三年,各省督撫將所屬錢糧,嚴行稽查。凡有虧空,無論大小,三年之中,務期填補,毋得累及民間云云。 帝於是以怡親王(允祥)、國舅隆科多、大學士白潢、左都御史朱軾,會同辦理此事,設一會考府,追征江蘇歷年之未納地租八百餘萬兩。帝更進而整頓稅制,計國庫之收入焉。 康熙時財政之豐歉 在康熙時,國庫之收入,久不得其平準。其主要原因,不得不歸結於平定三藩、準噶爾用兵等之費用,加之帝政尚寬,又減一億內外之收入,所以當時戶部財政,不免窘迫也。然至康熙四十八年,戶部有收藏五千萬兩之報告,而視從前之戶部庫存一二千萬者,不得謂非異常之成效。帝時語人曰:「時已承平,無用兵之費,又無土木工程,存庫之銀兩,並無別用。去年蠲免地租八百餘萬,存庫之銀兩依然。不若出部庫之一二千萬兩,分貯各省。」由此觀之,康熙時之財政,自三十八九年以後,漸次得平準,可以意定,而前記四十八年之實數,為康熙中之最盛矣。惟帝不以國庫之豐盛,為施治之目的,故初不盡力於此一事。本年又議全免各省地丁錢糧,當時戶部尚書希福納曰:「每年全國地租,及人丁稅、鹽課、關稅等一切之賦稅,除存留於各省應用,及協濟別省之財政外,一歲之收入,銀一千三百餘萬兩,從中除去北京俸餉一年之需用九百萬兩,每年所貯存不過二一百萬兩」雲。可知帝之此種設施,過於疏忽,戶部當局所引以思憂者也。及其來年,再用兵於西北,至帝之崩駕時,國庫所貯存,僅不過八百萬兩而已。 雍正帝之財政策 雍正帝既承康熙疏節闊目之後,除先嚴查會計外,更以積極政策,講國庫收入之方法。今舉其顯著者,約有四端:曰火耗之歸公,曰常例之捐輸,曰鹽課之增收,曰關稅之實征是也。以下各節互為說明之,且有可得而附言者。帝之對於吏治之根本思想,比父皇康熙遠為卓越,常對於直省督撫曰:「邇來不能體聖祖寬仁之德意,吏治漸致廢弛。朕之嚴加整飭,並非苛酷」云云。諭戶、工二部曰:「財者利用之源也。古帝王計富國裕民,務必謹其制度。朕每恐府庫之金錢,為胥吏侵蝕中飽」雲。其時凡戶、工二部所用費額,雖無分細大,送冊報告,各省藩庫之官吏,對於私用官金額,即以各員之俸銀補償;名雖如此,彼等於正課之外,未嘗不有所附加也。據禮親王之言,帝在位十三年,日夜憂勤,毫無聲色、土木之娛,聞內務府司員之查舊檔案者,謂雍正中,惟特造風、雲、雷、雨四神祠外,初未建造一離宮別館,以供游賞。宜乎!當時國帑豐盈,人民富庶雲。 火耗與廉吏 火耗一名耗羨,其制始於明代,於正稅之外,加征幾分。清朝之初,設為厲禁;順治元年令曰:「若官吏徵收租稅,有私加火耗者以贓論。」康熙四年,定有額外收稅,許人民控告之律;同十七年,有徵取火耗,上官不得徇隱之律。對於火耗之禁令,不可謂不嚴,但其實際依然不改。康熙帝嘗對河南巡撫鹿佑曰:「所謂廉吏者,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以何為生?如州縣官取一分火耗(一兩之百分一),此外一分不取,便稱好官。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其參劾矣。」征帝之言,知火耗乃政府之所默認,惟僅禁止過多之附加而已。當時各省之耗羨,對於每兩取之最多至一錢,獨湖南加至二三錢。帝為擇廉吏故,使趙申喬、陳璸巡撫湘沅,禁約所屬。康熙六十一年,陝西有納租虧空之事,總督年羹堯、巡撫噶什圖,條呈以陝西火耗,有每兩加二三錢至四五錢者,請酌留各官吏之用度,以其餘者俱捐出而彌補之。帝曰:「斷不可行!」又曰:「私派(即私課)之罪甚重。由於州縣之用度不敷,略加些微,本為私事。朕曾謂陳璸曰:『加一火耗,似尚可寬容。』璸以聖恩寬大,但不可明許其如此為言。今年羹堯等雖系密奏,朕若批答公布,竟變為奏准之事,加派之惡名,朕豈忍受哉?」征之以上各事,知火耗實不可禁止,帝僅許以一分,地方官以種種名目,徵收至數倍,其勢不至公然加征不止。果然所謂火耗歸公之議,於雍正二年提出矣。 趙申喬(1644~1720),字松伍,又字慎旃,江蘇武進人。康熙九年(1670)進士,授商丘知縣。官至戶部尚書。 陳璸(1656~1718),字文煥,雷州附城南田村人。康熙三十三年(1694)進士,歷任福建古田、台灣知縣、湖南巡撫、福建巡撫、閩浙總督等職。 火耗歸公之議 火耗之事,議論已久,前已敘述。雍正帝欲公認官吏之附加稅七種,一旦改為政府之歲入,而對於官吏,則從此收入中,支出一定之用費,其餘悉充各地之填補欠租,以增加中央戶部之收入。故雍正二年中,有山西布政使高成齡發耗羨歸公之議,似非出於本人之意,殆為帝之授意無疑。成齡之言,以為直隸各省,正稅之外,向有耗羨,其多寡雖不同,皆沒於州縣之私囊。但由人民而奉給於國家者,即可視為朝廷之財賦。臣意凡州縣之耗羨銀兩,自提解於司庫,再由地方大吏酌量分給,其用途專以充養廉銀為主,或為地方不得已之費用亦可。若一任州縣恣意徵收,則徒以填補所私用之官款而已。現在山西巡撫諾岷,每年貯存耗羨銀二十萬兩,成效卓然,提解歸公未嘗不可適用於各省。此議提起於同年六月,帝於翌月可其奏,出諭如下: 火耗雖本來為不可有之項,然各省之公費、各官吏之養廉,有不得不取此而給者。朕非不願天下之州縣,不取絲毫於民,顧其勢有所不能。且歷年以來,火耗皆為州縣所收,加派橫征,侵蝕國帑,私消公金,不下數百萬。原其所由,以火耗賄賂上司,上司則為州縣吏容隱,此從來吏治之積弊,不能削除者也。與其存火耗於州縣,以養上司,何若撥上司之火耗,以養州縣乎?朕意火耗之率,視乎土地之廣狹大小,未可預為公定;若公定火耗,將來成額,必至有增而無減,殊非朕提解之本志也。而閣議則謂諾岷、高成齡二人,優於操守,使彼等先由山西試辦,此殊不然。天下事可行與不可行,僅有兩端,若可行,當施之全土;若不可,未可獨行於山西雲。要之,提解火耗,系一時權宜之計,若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地方皆良有司,提解自不必行,火耗亦漸可滅。此朕之願也。 由以上觀之,康熙年中,年羹堯提出之議案,至此始得實行。自此稅制行,地方租稅之遲解者,漸次歸入國庫,各省之文官養廉銀,約支二百八十萬兩,其他地方公費一切,皆於是乎取資,中央政府,因之減一重之擔負。 常例之捐輸 清廷欲救一時財政之窮迫,乃出賣官爵,而利其收入。其制非始於咸豐以後,所謂捐輸助餉者,已於康熙平定三藩時即有之矣。康熙十六年,據宋德宜之奏呈:頻年出內帑以辦兵餉,度支不繼,乃開捐輸之例。計三年間,所得不過二百萬兩,其捐納之最多者,莫若知縣,已達五百餘人。請飭戶部限期停止雲。然則捐輸賣官,在當時終無成效可知。又康熙三十年正月,與準噶爾戰爭時,戶部對於捐輸糧草者,與以貢監、紀錄、加級、復級、封贈及捐免保舉等,陸隴其、陳菁等反對之,亦無效。蓋雖明知賣售官爵,妨害正途之出仕,但不過以為一時救急之策;而捐輸不踴躍,收入無多者,則以知康熙年間,清朝之爵賞,尚不能籠絡人心也。至雍正一朝,行幾次之捐輸,雖不知其詳數;惟自雍正七年,與準噶爾及青海交戰之際,捐輸於以發端,殆不容疑。至帝之末年,此成效頗佳,約每年可收三百萬兩雲。抑此時所賣之官,皆為候補官,無任命為實官者,此不可不知也。 羅爾古鎮鹽神廟 鹽課之增加 鹽課者,鹽稅也。清朝制度,各省製鹽,自始皆轄於官,由官立每處鹽商之定額(鹽引),招集鹽商,專賣其場所產之鹽。又定各處製鹽之發售地域,某地之鹽,發銷某處,不得越某境,以奪占他場製鹽銷售之地。例如四川省之鹽引,限於四川及湖北之宜昌、施南二府是也。鹽稅於順治初年,不過五十六萬兩上下;至其末年,漸次增加至二百萬兩。康熙中達於三百萬兩,因其時產鹽地兩淮、兩浙、福建等處,皆入於版圖之故。平定三藩,其財源半出於兩淮鹽稅。鹽稅之增加,未有不隨於消費力為增加者,由康熙末年至雍正,皆屬太平,其發達大可想見。而對於鹽政之設施,至乾隆時效驗大著,乾隆十八年,約達七百一萬四千九百餘兩,此數通嘉慶年間無大差異。 關稅之整頓 以上三大進款之次為關稅。康熙時以疏節闊目之為政,不見有若干之盈餘;或且政府所指定之額,有時不足焉。雍正帝思革其弊,即位之初以滸墅、龍江等九關,交巡撫委員辦理。先是康熙時,稅吏故意報告稅額盈餘以求升官者不少,帝又下諭,以落地之稅銀,雖不比錢糧正項之有定數,侵隱欺匿,固應加以處分;其故意爭多者,亦必須加以懲處,仍對於該稅吏與以限制焉。案當時關稅進項,正項與盈餘(即一種之耗羨)合併,約不過四百餘萬兩,而能徵收此實數,則帝之熱心整頓可知也。乾隆十四年之諭,以「康熙年間關差各有專員,恣意侵蝕,不但無盈餘,並不敷正額,雍正間加以清理,於是以盈餘報者相屬,而缺額之事不聞。又雍正十三年,諸弊清肅之時,亦豐約適中之會。以後盈餘之成規,即以雍正十三年為準」云云。由是得一千餘萬兩之增加矣。雍正帝躬行節儉,外整吏治,一時國庫所積至六千萬兩,豈非可驚異之富足耶!雖準噶爾用兵之結果,消用其一半,乾隆即位之時,尚剩存二千四百萬兩。總言之,帝承康熙疏節闊目之後,稍加清理,遂創定清朝財政之基礎,至後日盛運期之財政,實帝之所賜也。譬如農事,康熙為之開墾,雍正為之種植,而乾隆得以收穫也。然翼贊此等事業者,皇室之懿親怡賢親王,其功亦不可沒雲。 乾隆時之全盛 乾隆在位六十年之久,西略伊犁,南征尼泊爾,東北絕海之庫頁酋長,亦重譯而朝於北京,版圖之擴張,伴以兵力,故軍用之浩繁,亦歷代無其比。乾隆二十二年,討平新疆,費達二千餘萬兩,然出此軍需,國庫仍不罄乏,時戶部報告,剩餘銀尚有七千萬兩;四十一年,大小金川戰起,前後軍需用去七千餘萬兩,是年之上諭,仍報國庫尚存銀六千餘萬兩;四十六年,又增加至七千八百萬兩。如此多數之剩餘金,東西各國所不見其例者也。據史家之確言,乾隆帝普免天下之銀糧者四回,免七省之漕運米者二回,巡幸江南者六回,其數殆達二億萬兩,然五十一年之詔,仍有七千餘萬兩之剩餘金;又逾九年,至讓位之時,其數依然不減,可謂清朝府藏之極盛時也。但乾隆五十七年戶部之總冊,有各省實征歲入銀四千三百五十九萬兩,歲出三千一百七十七萬兩,而余銀一千八百餘十九萬兩,驟視之不得不疑其過多;但乾隆時人口之增加,及土地之開墾,範圍擴張,得如此財政豐富之結果,亦何容疑。 大學士阿桂憂慮將來之財 國庫剩餘銀之豐富雖如此,然能永久維持此狀態與否,亦不能無疑。乾隆四十七年,以增加兵備之必要為名,降諭如下曰:「朕當即位之始,部庫之貯銀不及三千萬兩,今已增加至七千八百萬兩,尚何不足用之有?各省兵丁餉糈約四十萬兩,可作為正當支出,毋庸裁扣。又北京增兵四千九百名,陝甘增兵一萬二千九百名,其餘並馬步糧餉約五十萬兩,合以上兩項,不及一百萬兩;各省武員之俸,別作為養廉銀開支,亦通計不及二百萬兩,庶官員等無生計拮据之慮,而各省亦得增加其兵備。」由此觀之,乾隆帝要求於本年以降,支出歲額三百萬兩,可以知也。其果得財政家之同意否耶?時名將阿桂上疏,論將來財政,此事於清朝軍事費上為一大關鍵,抄出如左: 惟是國家經費,歲有常規,有不得不通盤籌算者。臣於乾隆十年中,在銀庫郎中任內,曾詳悉查核,每年各省所入地丁、關稅、鹽課、漕項等銀,約三千餘萬兩,災賑蠲緩,不在此數,此歲入歲出之大略也。又查康熙六十一年,部庫所存八百餘萬兩,雍正間漸積至二千四百餘萬兩,而由西、北兩路用兵,支出大半,乾隆初年,戶部庫款不過二千四百萬兩。自四十六年以來,並未增加賦稅,而府庫充實,國用富饒,部庫增至七千餘萬兩。皇上時時以藏富於民為念,凡三次普免全國地租錢糧,兩次普蠲各省漕糧,又加之以賑災,而歷年各處用兵,凡為捍衛生民,所費又何啻萬萬!皇上本不稍存靳惜,但此等動支,尚非本來經費可比。夫經費驟加雖不覺其多,歲支則續繼為難。從前開拓新疆二萬餘里,每年所費,即由陝甘兵餉裁移添補,於國用並未增加。今奉諭旨,添加陝甘各營一萬二千七百餘名,西安旗兵二千五百餘名,京營四千九百名,其馬步糧餉,與從來各省之兵丁賞恤紅白銀之用合算,歲支已有百餘萬兩;若又武官之名糧,改給養廉銀,挑補其實額,歲需又約二百萬,共計每年增額為三百萬。統計二十餘年,即需銀七千萬兩;並思雲南、貴州之地,控制邊陲,兵力不宜單弱;四川省自平定兩金川後,內地兵丁,移駐新疆,未免不敷守御;其他福建、廣東沿海之地,不可不增添兵額,以資彈壓。乞敕戶部通盤核算一年之出入,並扣除增額三百萬兩後,每年國庫尚有餘存與否,使軍機大臣會同該部一併妥議,庶理財足兵,兩無妨礙也。 當時戶部答阿桂之駁議,以為每年度支約有五百萬之剩餘,今支出三百萬,尚有二百萬之剩餘,一切開支,尚屬裕如,阿桂之議,遂不得行。惟不幸自乾隆末至嘉慶初,民亂連綿甚久,國庫貯存,頓形減少,阿桂之言,似為先見矣。 銀貨之變化 今當篇終之際,就金融狀況言,尚有一大變動,影響於中國經濟全體者,即銀之價值之變化是也。清初銀一兩換銅錢七八百文。據馮桂芬之言,當今之銀價十分之四五,即順治時始至咸豐、同治年間,銀價忽倍,是清朝財政上甚困難之事也。以兵餉論,清初一日五分,自長發之亂,義勇兵起,成為常備兵,其時兵餉一日二錢。又如治河,清初黃河泛濫時,一回用費百萬兩,至道咸時,黃河泛濫一次,必須千萬兩之費。凡費用日加多,而政府進項毫不增長,清國財政之所以日困歟。 馮桂芬(1809~1874),清代散文家。字林一,號景亭,江蘇吳縣人,林則徐弟子。著有《校邠廬抗議》、《兩淮鹽法》、《蘇州府志》、《顯志堂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