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全史 · 第三十二章 創業期之財政

稻葉君山 《清朝全史》
順治元年,清廷承明國覆滅之後,海內紊亂,更無財政足言。由清國之記載,則是年五月,掇政王初入北京,對於城內曾經徵發之官民家屋,免賦稅三年,其屋內之人,曾與滿洲人同居者,又免一年;凡大兵經過之地方,傷及田地者,免當年賦稅之半,黃河以北各府州縣,免三分之一。此固一時權宜之計,於永久財政,無甚影響。其對於財政,有莫大之關係者,即所謂明季三餉之免除是也,不可不先述明代財政之梗概。 明代田主與佃戶的勞動生活 萬曆朝之明國財政 該時代之官民田,總計七百一萬三千餘頃。稅則於夏秋二際分征之,其夏稅米麥共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內一百九十萬三千餘石運往京師,余悉留各行省),鈔(紙幣)五萬七千九百餘錠(此除官司府所用僅存空名者之外,一般人民全無信用,已於弘治、正德之際不通行),絹二十萬六千餘匹;其秋糧米麥共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石(內一千三百三十六萬運往京師,余悉存留各行省),鈔二萬三千六百餘錠。屯田六十三萬五千餘頃,花園倉基千九百餘,所征糧四百五十八萬四千餘石,以銀換納糧草之額,八萬五千餘兩,布五萬匹,鈔五萬餘貫。自各運司提舉大小鹽引,二百二十二萬八千餘匹。以上數字,比較明國初世及中世之田稅,無甚出入。故明國一代財政之大體,可由是知之,其餘歲入之主要者如次: 內承運庫慈寧、慈慶、乾清三宮子粒銀四萬九千餘兩,金花銀銀一百一萬二千餘兩,金二千兩。(金花銀內廷御用者。) 廣惠庫、河西務等七鈔關,鈔二千九百二十八萬餘貫,錢五千九百七十七萬餘文。 京衛屯,鈔五萬六千餘貫。 天財庫,京城九門,鈔六十六萬五千餘貫,錢二百四十三萬餘文。 京通二盒,並薊密諸鎮漕糧四百萬石。 京衛屯,豆二萬三千餘石。 大倉銀庫,南北直隸、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派剩麥米折銀二十五萬七千餘兩。 絲綿稅、絲農桑絹折銀九萬餘兩。 綿布、苧布折銀三萬八千餘兩。 百官祿米折銀二萬六千餘兩。 馬草折銀六萬三千餘兩。 兩京五草場折銀六萬三千餘兩。 各馬房倉麥豆草折銀二十餘萬兩。 戶口鹽鈔折銀四萬六千餘兩。 薊密永昌易遼東六鎮民運改解銀八十五萬三千。 各鹽運提舉余鹽課鹽稅銀一百萬三千餘兩。 黃白蠟折銀六萬八千餘兩。 霸大等馬房子粒銀二萬三千餘兩。 備邊並新增地畝銀四萬五千餘兩。 京衛屯牧地增銀萬八千餘兩。 崇文門商稅、牙稅一萬九千餘兩,錢一萬八千餘貫。 張家灣商稅二千餘兩,錢二千八百餘貫。 諸鈔關折銀二十二萬三千餘兩。 泰山香稅二萬餘兩。 臘罰銀十七萬餘兩。 商稅魚課富戶曆日民壯弓兵並屯折改折月糧銀十四萬四千餘兩。 北直隸、山東、河南解各邊鎮麥米豆草鹽鈔折銀八十四萬二千餘兩。 此外諸雜物之條目,涉於繁瑣,不及具載;所載之歲入,但計運往中央政府及國境之軍營者而已,存留於地方者不與焉。 以上所記,《明史》實按萬曆朝之簿冊而記載者,吾人不厭煩瑣,抄錄於此。清初年之歲入,大率仍萬曆之舊,不過略加取捨而已。 普祥峪定東陵工程做法黃冊 明季之三餉及其免除 以上所揭,乃明時財政之常經。然自中世以來,正德、嘉靖之間,附加稅已屢次增加;即在正稅,已非其舊。明國財政,是時已漸紊亂,可無疑義。據《明史》,則嘉靖中自增額北方諸府,及廣西、貴州以外諸處,征附加稅一百十五萬,此因蒙古俺答兒入寇之故云。萬曆之初,名相張居正,位居宰輔,丈量天下民田,一時驟增至三百萬頃。彼既欲多征額外之稅,有司則改用小弓(縮少丈尺者),以求加增田之額數,或課良田以重稅,以充虛額。故是時有以一田而賦稅二重者,有無田而有賦者,由是財政大紊。至萬曆末年,因用兵遼東加賦,乃至五百二十萬兩之多,稱之曰遼餉(每畝加九厘)。崇禎二年,以兵餉不足,除萬曆所加之外,再增三厘。十年,楊嗣昌又請增二百八十萬,舊額之糧,每畝加六合,一石折銀八錢,稱之曰剿餉。剿餉本以一年為期,至十二年,嗣昌復請於剿餉之外,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先後之增稅額,通計一千六百七十餘萬,並舊餉殆達二千二百萬。此即所謂三餉者也。睿親王諭軍民之辭曰:「惟此三餉,數倍正供。」又曰:「有召買糧料者,名為當官平市,實則計畝加征,初則准作正糧,繼則不與銷算,有時米價騰貴,每石雖至四五兩,而戶部僅給五分之一而已。此實明末秕政中之最大者。」睿親王先下蠲免之諭,既而世祖申明此意,即其他明時歲入,亦未嘗不稍予豁免。如是財政方針,既已略成,惟其徵收額,則除一部之外,殊鮮明徵。順治三年諭戶部曰:「今時遣大學士馮銓往戶部,與尚書英俄爾岱,將在京各衙門之錢糧、款項數目原額若干,現今作若何之收支銷算,在外各直省錢糧,明季加派三項(即三餉),蠲免若干,現在田土,民間實種若干,實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內責成該管衙門,在外責成撫按,嚴核詳稽,擬定賦役全書,進朕親覽,頒行天下。」順治八年六月,魏象樞獻言,謂國家錢糧,部臣掌出,藩臣掌入,入數不清,故出數不明。請以八年為始,命各省布政使司,於每歲會計通省錢糧,分別款項,造冊呈送該督撫按查核,並繕黃冊一卷,撫臣會奏總數,隨本進呈御覽。仍造清冊,咨送在京各該衙門,使互相查考,既杜藩臣之欺隱,足核部臣之參差。由是可知,會計整理,稍稍就緒,實在順治七八年。康熙朝大學士張玉書言其出入不相償之狀,實自此年始。征之《實錄》,則記載田地、水盪、畦地之數,征銀、米、豆、麥、草之額,亦由是年為始。 黃冊,又稱賦役黃冊,明清時為征派賦役而編造的戶籍冊。因用黃色紙做封面,故名。 順治朝徵稅之內容 茲將大學士張玉書所記,總括順治一朝財政之終始而得其要領者,揭之如次: 從來創業之主,享有勝國之資,不煩征斂,而國用滋富。漢之承秦,唐之承隋,明之承元,皆此道也。惟宋當五代紛爭之後,海內衰耗,稍遜漢唐,然左藏之庫,積金如山,則猶有餘蓄。前明之末,秕政厲民,始以軍興旁午,議加遼餉;繼因民貧盜起,復加剿餉;終以各邊抽練,復加練餉,催科無藝,中外蕭然。迄國朝以仁義之師,入關靖寇,中原赤子,業已百戰之餘,折骸斷骨;內庫帑藏,又已盡罹賊劫,蓋實遺我一空虛之國而已。世祖章皇帝,既定大業,袵席疲民,首除三餉,如拯焚溺;繼定《賦役全書》,一準前萬曆中年舊額,稅斂甚薄。獨是多方未靖,虎旅四征,今年下兩浙,明年定閩,又明年克楚蜀,輦金輸粟,道路相望。當順治八九年間,歲入額賦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九千有奇,而諸路兵餉,歲需一千三百餘萬,加以各項經費二百萬,計歲出一千五百七十三萬四千有奇,出浮於入,增餉至三千萬,嗣又增至二千四百萬。時額賦所入,除存留款項而外,僅一千九百六十萬,餉額缺至四百萬,而各項經費,猶不與焉。國用匱乏,蓋視前代為獨甚。而我先皇帝愛民如子,不忍為苟且目前之計,額賦以外,未加毫末;汰冗員,抑繁費,躬行儉約,為天下先,親政以後,在宥十年,未嘗興一不急之工,采一玩好之物。軍需雖繁,悉取給於節省之餘,而發帑金以救凶荒,賜田租以甦疾困,數歲之中,詔書屢降,自古開創之主,寬仁恭儉,未有若斯之盛者也。 《賦役全書》,又名《條鞭賦役冊》,為明清兩朝記載各地賦役數額的冊籍,也是官府公布的徵收賦稅稅則。 「洪化通寶」錢 當時財政,可由此想像。但可疑者,遷都之初,以何方法,支辦餉銀,及其他經費耳?順治元年九月,睿親王之諭文曰:「盛京帑銀,將取至百萬。」同二年十月,朝鮮遵諭送白米七百八十餘石,其殆傾其根本地滿洲之蓄積,以充北京附近駐屯之兵餉;有所不足,則取之朝鮮乎?且觀其前雲未經大兵之地,豁免三分之一,則可知草創之際,雖簿冊未具,然徵收錢糧,未嘗全廢。順治元年九月,睿親王諭城堡營衛軍民人等曰:「爾等但備辦糧草,齎送軍前,此外秋毫無犯。」由是可知,其兵餉由新領土徵發者為多,張玉書所謂「首除三餉,如拯焚溺」者,其恩澤之實際,是否及於民間,殆未易知。順治七年,睿親王以建造避暑城於邊外之故,增征錢糧二百五十四萬兩。親王死後,停止是項工程,其附加錢糧,已征者發還,未征者停徵,因恐官吏及徵稅吏等營私舞弊,特姑照原命征完,而後按照數目,於次年度之正額錢糧除去。至八年,據魏象樞所奏,則有司派征錢糧,皆假手吏胥里役,或被蒙蔽,或通同作弊,朝廷雖有浩蕩之恩,而小民未免剝削之苦。由種種事實,以推其他,則清人雖極口稱揚順治年間不加賦額之政策,而實際上人民會否受惠,不無可疑。 軍費與財政 順治年間,百事草創,財政困難,達於極點。六年,因戶部之奏,謂邊疆未靖,師旅頻興,一歲所入,不敷所出,遂開監生、吏典、承差等之賣官法,並給度牒於內外僧侶、道士等,(至八年以瑣屑非體,廢除僧道度牒一項。)並准以金銀折贖徒、杖等罪。同年,江南巡撫王國寶,以兵餉不足,請旨征附加稅。其他即以冗官、冗兵之裁汰,為唯一之節省策。十八年間,此類記事,無歲無之,凡可節省經費之法,靡不研究,至地方進貢土產,亦恐糜費錢糧而停止焉。《賦役全書》既成,至十四年重訂,所謂一代之良法,雖已編定,而讀康熙三年之上諭,則自順治元年至十七年,拖欠銀共二千七百萬兩有奇,米七萬石有奇,藥劑十九萬斤有奇,綢緞布匹等項九萬有奇。終世祖之世,支出之數,常超收入,帝遺詔自罪之項目中,有「國用浩繁,兵餉不足,而金花錢糧,盡供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及度支告匱,每集諸王大臣會議,除裁減俸祿,以贍軍餉,亦無奇策」等語,則參照張玉書等過譽之言,亦可略測其實情。至世祖崩後,凡直隸各省之田賦,照明末練餉之例,以順治十八年一年為限,加派一分,征銀五百萬兩,以濟軍需。此中情形,尤堪注意。據《會典》則順治十八年,天下之田土五百四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六頃有奇,賦銀二千一百五十七萬六十六兩有奇,糧六百四十七萬九千四百六十五石有奇,每畝銀約三分九厘,糧一升一合有奇。以較萬曆時田畝之數,已減少二百萬頃有奇,其賦額雖彼以米麥算,此以銀兩算,若按康熙四五年之際,江浙二省白糧每石改折二兩推之,則尚不得千餘萬石之價值,(當時民間米價每石不過七八錢,故以二兩之銀換算,在人民尚為苛稅。)較之明代盛時,減少殊甚。康熙帝之言曰:「自入本朝以來,外廷軍國之費與明代相仿佛,則其支出之原,不難明晰,未必僅如順治遺詔所自責者而已也。 清光緒時杏黃綢繡蘭桂齊芳袷衣 康熙之初政與三藩之叛亂 順治之末,南方各省叛亂,漸就戡定。康熙初年,屢行蠲免租稅;且康熙沖齡踐祚,內庭費用,亦甚節省(裁十三衙門,罷諸種營造);模仿明代之附加稅,亦獲停止。二年,蠲免自順治元年至十五年間之民間滯納稅;四年,復蠲免順治十八年以前未納之稅;九年,免減江南、南昌七州縣之浮糧十四萬九千餘石,米折銀十九萬五千餘兩。似此舉動,無歲無之,而財政整理,亦漸就緒。戶部議准給事中吳國龍之奏,直隸各省送京之各項錢糧,自順治元年總歸戶部,至七年復由各部寺分管催收,款目繁多,易滋奸弊。以康熙三年為始,一切雜項,俱稱地丁錢糧,每年正月,除分發兵餉之外,其餘悉解戶部,每省各造簡明賦役冊,送戶部查核;至各部寺衙門應用錢糧,各於年前開具數目,次年由戶部支付,仍於年終核報。收解之制,由是漸定。十一年,戶部議准給事中趙之符之奏,謂「順治十六年征雲南之際,平西王(吳三桂)與經略巡撫會議,因糧米不敷,以四斛為一石,徵收至今。現地方已靖,此加征之兩斛米麥,應從康熙十二年後免除。」如是至康熙十二年頃,經各種免除之餘,征錢至二千五百萬以上,米豆麥及六百餘萬。忽遭三藩之叛亂,西南八九省,復為戎馬之區。據《東華錄》,則康熙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較之十二年、十三年征銀減至四百萬內外,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減至三百萬內外,若詳算其他,則史家所謂減卻天下財賦三分之一,必非誇張可知也。而捐輸助餉之始末,則觀於十六年宋德宜之奏,有曰「頻年發帑行師,度支不繼,俯允廷臣之請,開列捐輸,酌便濟時,實不得已。綜計三歲所入,不過二百餘萬。其捐納最多,莫如知縣,既至五百餘人。請敕戶部限期停止」雲,此所以不能不以節省為急務。 地丁錢糧,簡稱地丁,為清代前期的田賦制度,包括地丁銀和地丁糧米。 三藩叛亂與財政之得失 三藩叛亂,不可專以政治上之意味解釋,與財政問題,實有關係。順治十七年,戶部奏曰:「計雲南省俸餉,年費九百餘萬,除歸還滿兵之外,請裁綠營五分之二。」三桂不謂然,以為「邊疆未靖,何得裁兵」?彼於是倡緬甸諸役,藉以自固。加之閩、粵二藩運餉,歲需二千餘萬,近省之轉輸不給,則仰給於江南,出則連章入告,贏則不復請核,天下財賦,半耗於三藩雲。魏源所論者如斯,此則當日時勢,雖三藩恭順自守,亦不得不撤之,以整理財政。故三藩之叛,一時財政,雖非常困難,其實自國計度支永遠規模觀之,不得謂非杜絕一大尾閭也;以籌餉艱難之故,而宮廷知崇尚節儉,亦不得謂非三藩叛亂之賜也。康熙時代,內廷費用,其節省有出入意表者,姑據聖祖所言,則宮中服用,以各宮計之,尚不及明代妃嬪一宮之數,三十六年間,尚不及當時一年所用之數雲。康熙二十九年,帝以前明之宮殿樓亭門名,並慈寧宮、寧壽宮、乾清宮及老媼之數目,宣示外廷,諭曰:「今者天旱,四方呼餓,本欲減少宮人,及所用器物,奈未當有餘,故無從再減。」爰飭大臣察閱故明宮中用度,彼等尋奏曰:「故明宮中,每年金花銀九十六萬九千四百餘兩,今悉充餉;每年自光祿寺送內使用者二十四萬餘兩,今僅三萬兩;每年木柴二千七百八十六萬餘斤,今僅六七萬斤,紅螺炭一千二百餘萬斤,今僅百萬餘斤;各宿之床帳輿轎花毯之屬二萬八千餘,今俱不用。故明之宮殿樓亭門名七百八十六座,今則不及十分之三。至各宮殿之基址牆垣,磚用臨清,木以楠木,今則禁中修造,非不得已,僅用普通磚木而已。除慈寧宮外,乾清宮妃嬪以下,合計使令之老媼、灑抄之宮女,僅一百三十四人,可謂至少,不特為三代以下所無,實為三代以上所未有。」三十九年九月,工部奏銷算雜工修理錢糧之際,帝曰:「一月以內之雜項,修理費銀至三四百萬兩,殊覺浮多。明季宮中一日之用,萬金有餘;今朕交附於內務府總管應付之銀,一月僅五六百兩,並一切賞賜,不過千金。以前光祿寺所用之銀,亦甚浮多,朕為節減大半。工部情弊尤多,嗣後凡應修理之處,宜以司官筆帖式奏請派出;每月支用錢糧,其詳細分晰,詳細造冊具奏;若三年之內,或有塌壞,應令賠修。如是則工程堅固,而錢糧亦不至妄費。」四十五年十月,諭戶部曰:「國家錢糧,理當節省,否則經費必至不敷,每年有正項之蠲免,有河工之費用,必大加節省,方有裨益。前光祿寺每年用銀一百萬兩,今僅十萬兩;工部一年用銀二百萬兩,今僅二三十萬兩,是較之前朝,十省其九。及於末年,更為減少,光祿寺年用四五萬,工部年用十五萬餘。」四十九年諭大學士曰:「萬曆以後,所用內監,有曾在御前服役者,故明季事跡,朕知之最詳。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月之費,足為今日一年之用。其宮中脂粉錢四十萬兩,供用銀數百萬兩,世祖登極,始悉除之。紫禁城內之砌地磚,橫豎七層,一切工作,俱派民間;今則器用樸素,工役皆以現金雇用。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內監至十萬人,飯食不能普及,日有餓死者;今則宮中不過四五百人而已。明季宮中,用馬口柴、紅螺炭至以數千萬銀計,俱取之於昌平等州縣。今此柴僅供天壇焚燎之用而已。」據此則內府用度之節省,大略可見矣。 綠營,清朝常備兵之一。順治初年,清廷在統一全國過程中將收編的明軍及其他漢兵,參照明軍舊制,以營為基本單位進行組建,以綠旗為標誌,故名,又稱綠旗兵。 清雁門關城牆 臨清磚,舊時臨清地區著名的皇家貢品。以質量好、強度高聞名,明清營建北京城所用的多為臨清磚。 馬口柴,明代宮中膳房所用之柴,長四尺左右,兩端刻兩口,用繩縛住,故名。 紅螺炭,又稱紅籮炭,以易州等地山中硬木燒成,按尺寸鋸截,盛在小園荊筐里,外面刷紅土,故名。其特點是氣暖耐燒,且不易冒煙,故為明清時宮中專用木炭。 清代《新選經濟時務詩賦》 康熙朝之蠲免租稅 據《會典》,則康熙二十四年,天下之田土六百七萬八千四百三十頃有奇,糧四百三十三萬一千一百三十一石有奇,此與《東華錄》所引《實錄》之數,微有差異。據《實錄》,則三藩平定之後,賦銀加增至二千六百餘萬兩,米麥豆至六百三十餘萬,逐年增加,至康熙五十歲前後,賦銀殆至三千萬。據四十八年之諭,則自此以前,庫貯不過二千萬,至是戶部之庫銀存貯五千餘萬兩,「時當承平,既無用兵之費,又無土木工程,朕每年經費,極其節省。此庫存銀兩,並無別用,去年蠲免錢糧八百餘萬兩,而存貯尚多。因思從前恐內帑不足,故將外省錢糧,盡收入戶部,由今觀之,未為盡善。天下財賦,只有此數,內贏則外必絀,若以部庫一二千萬分貯各省庫中,則於地方似屬有濟」雲。是年有旨,因欲將康熙五十年天下錢糧概行蠲免。諸臣會議,大學士張鵬翮奏,「自康熙元年起,至於今日,所免錢糧,共萬萬兩(即一億兩)有餘」雲,此戶部有冊籍可查者。又四十四年,大學士等奏「自康熙元年以來,所免錢糧數目九千萬有奇」雲。由此參酌觀之,必非空言可知。尋諭「自康熙五十年始三年以內,天下錢糧,通免一周,遠近均沾德澤」雲。如是三年中,所免地丁糧賦,新舊合計,已三千八百餘萬。初凡稻穀例不蠲免,因台灣有谷無銀,巡撫黃秉中請並除之。 會計檢查法亦漸就緒 會計檢查法,亦漸次嚴密。康熙十七年,定各省擅動錢糧之處分,唯關於用兵刻不可緩者,則一面具題(即明記動支款項),一面動用,其有浮冒軍需者,以貪官論。二十三年,因督撫侵吞庫帑,特命廷臣詳議條件以聞。先是戶、工二部,咨取錢糧二三十萬者,僅以咨文往取,並不奏聞,至四十五年,始命將咨取大小款項,月終匯奏。四十八年諭曰:「光祿寺歲用二十餘萬兩,工部自四十五萬至百萬兩,雖較前略省。然委官於未估計之先,領銀備用,浮支肥己,弊實殊多。嗣後當十五日一次,將委官姓名,及支給銀數上奏。又工竣銷算,有遲至十年、十二年稽延作弊者。嗣後銷算有逾一年者,即奏聞罷斥」雲;「四十八年以前,光祿寺供應宮中之用度,每年銀七十萬兩有餘,漸次節省,今一年僅需七萬兩。理藩院每年賞賜供應外藩賓客,需銀八十萬兩,今裁減浮費,一年止需八萬兩。戶、工兩部,每年用錢糧過多,今十日一次,使將用過數目奏聞,所需錢糧,已為極少」雲。其清厘內外財政,詳密如此,故五十年以後,五十二年,免天下明年之房地租稅一年,兼除逋欠;是年,又免山西、河南、陝西之西安等府今年之田租。五十四五年,再免直隸之田租,免各省屯衛之滯征銀二百三十九萬,漕項銀四十九萬則半除之。時太倉之粟有餘,詔以陳粟四百三十餘萬石,格外賞給官兵,五十七年,以西邊軍興,免陝西、甘肅兩省明年地丁一百八十餘萬。頻年供應大兵之地,屢有蠲免之事,而中央庫帑,亦未嘗甚形匱乏,但各省之虧空錢糧者,猶未能免。五十九年,定虧空錢糧之條例。然六十一年之諭,有「蕩平三藩之時,原任湖廣布政使徐惺用,所用兵餉,至四十餘年,尚未能清完」等語,由是觀之,則當時之疏闊,可以推知。雍正帝即位之始,首發之財政諭文,即在嚴查虧空,與胥吏中飽,亦實不得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