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今之事 · 16 正經與語文[1]

C. S.路易斯 《切今之事》
Prudery and Philology 【譯者按】色情文學,並不只是一個法律或道德問題,更是個文學問題。一個顯見例證就是,畫裸體可免於淫,寫裸體就難免於淫。之所以有此分別,是因為媒介不同。文學之媒介乃文字。用文字去描寫身體的隱諱部位,我們找不到像「手」「腳」之類稀鬆平常的中性詞彙,我們所用詞彙都不免隱含著作者態度。所以在文學中,淫穢的是文字,而非事物。所以,反對文學中的淫穢非關維多利亞或清教徒式的一本正經,而是心系文學。相反,假如取消掉一本正經,可能正是文學之大厄。 【§1.也可從文學視角看文學中的淫穢。P87】新近,我們已經聽過太多太多關於文學中所謂淫穢(obscenity)的討論。這一討論(自然而然地)主要從法律和道德視角來看問題。然而,這一話題也引發一個文學特有的問題。 【§2.畫裸體正常,寫裸體則不正常。P87】只有在很少數社會裡,儘管是有那麼幾個,畫人類裸體被引以為恥:毫髮畢現、巨細無遺,沒有略去眼睛所能看到的任何東西。另一方面,卻只有很少數社會,允許用文字對同一對象做同樣毫髮畢現的描述。這一無端歧視,到底原因何在? 【§3.反對淫穢不只是道德反對。P87】在著手回答這一問題之前,讓我們先留意,這一歧視的存在卻足以了斷一個廣為接受的錯誤。它證明,對文學中所謂「淫穢」(obscenity)的反對意見,並非全是道德反對。假如全是道德反對,假如反對者僅僅關注的是去禁止那些可能挑逗欲望的東西,那麼,對畫中裸體(depicted nude)就應當和書中裸體(described nude)一樣設禁。也許畫中裸體更值得反對:segnius irritant[2],眼見之物(things seen)比聽聞之物(things reported)更能動人。毋庸置疑,一些書及一些畫,都純是基於道德而遭查禁,因「挑逗情慾」而查禁。但我要說的不是這種特例,我要說的是,不准作家做的事卻同意藝術家做。這時,就牽涉到了貞潔之外的關心。 【§4.寫裸體不免隱含評點。P87—88】幸運的是,關於為何有此分界,有一條極為簡便的發現方法。就是做個實驗。坐下來,畫裸體。畫完之後,拿起你的鋼筆,嘗試去描寫。寫完之前,你將會面臨一個難題(problem),而此難題在作畫時並不存在。當你碰到身體上那些隱諱部位,這時,你將不得不選擇詞彙。你將發現,你只有四個選項:兒語(a nursery word),古語(an archaism),俚語(a word from the gutter)或科學用語(a scientific word)。你不會找到任何像「手」或「鼻」那樣平常、中性的文字。這會成為一個大麻煩。這四種語彙里無論你選擇哪種,都將給你的寫作賦予特定色調(tone)。無論你願不願意,你必定要麼寫成兒語體(baby-talk),要麼擬古體(Wardour Street),要麼俚俗體(coarseness),要麼行話體(technical jargon)。其中任何一種,都迫使你對你的素材隱含某種態度(這一態度並非你有意隱含)。這些文字迫使你這樣去寫,仿佛你認為它或有童趣,或有雅趣,或有鄙趣,或有學趣。事實上,白描(mere description)是不可能的。語言迫使你作隱含評點。在畫畫時,你無須去做評點,你聽任線條自說自話(speak for themselves)。當然,我正在討論的是最樸素的草圖。真正藝術家的成品,當然包含對某物之評點。關鍵在於,當我們用文字而非線條之時,的確沒有什麼對應於草圖(mere draughtsmanship)。鋼筆(pen)往往比畫筆(pencil)做得既多又少。 【§5.凡事只有變為文字才能進入文學。P88—89】順便說一句,這是關於文學的所有事實中最重要的一個。沒有什麼格言比「詩亦猶畫」[3]更沒道理了。我們時常聽說,凡事終究都能進入文學。在某種意義上,這可能對。但這是一個聳聽的實話(dangerous truth),除非我們用這一陳述做一補正,即,除了文字沒有什麼可以進入文學,或者說(假如你喜歡)除非變成文字否則沒有什麼可以進入文學。文字,和其他任一媒介一樣,有其自身特有的力量及局限(their own proper powers and limitations)。(舉例來說,即便要去描寫最簡單的器具,文字也幾乎無能為力。誰能用文字解釋一把螺絲刀一副剪刀是什麼樣子?) 【§6.淫穢的是文字,而非事物。P89】這些局限之一就是,關於某些事物的普通名稱(有別於兒語名稱、古語名稱及科學名稱),就是「淫穢」文字。淫穢的是這些文字,而不是這些事物(It is the words,not the things,that are obscene)。也就是說,這些文字長久以來,或莊或諧地被用來進行侮辱、嘲弄和打諢。你無法在運用它們之時,不帶來貧民窟、兵營或公立學校的氣息。 【§7.反對淫穢非關維多利亞或清教徒。P89】當然,可能有人會說,這一事態——關於某些事物缺乏中性而又直截的文字——本身就是一本正經(precious prudery)的後果。即便這話沒錯,那也並非像無知者所說的那樣,是「維多利亞式」或「清教徒式」的正經,而是前基督教的而且可能相當原始的正經。(昆體良[4]論同代人在維吉爾[5]作品中所發現的「下流」[indecencies],就可以令我們大開眼界;還沒有一個維多利亞人曾如此好淫。)現代作家,假如他們希望把應允給畫筆的那種自由,也引進到嚴肅寫作(詼諧之作是另一回事),那麼,他事實上可能正在樹立更為可怕的敵手,比英國本土的(我們也可希望是臨時的)現有法律可怕得多的敵手。他正在試圖撕裂心靈之經緯。我並不是說,它不可能成功,更沒說這一嘗試邪惡。然而,在我們涉入這一宏圖偉業之前,有兩個問題值得一問: 【§8.作家無須拿公眾趣味說事。P89—90】其一,是否值得?好作家難道沒有更好的事情可做?因為,現有法律以及(難於出口的)現有趣味,並不能真正阻止任何名副其實的作家,去說他想說的話。假如我說當代人對文字媒介如此生疏,以至於無論寫什麼主題,都不能逃脫法律,那麼,我是在侮辱他們,說他們低能。許多人也許覺得,這種逃脫並不光彩。可是怎麼會不光彩?恰如語言,感受力的現狀(the contemporary state of sensibility)也是作家原材料的一部分。與其刻意迴避媒介所帶來的困難,逃脫法律(我承認這不大中聽)的聲名也不算太差。格律井嚴(difficult metre)亦可成就傑作,為什麼就不能在另一種嚴格限制下完成?當作者過多攻擊公共趣味時(我們可容許他們做少許攻擊),是不是泄露其無能?他們所詆毀的,正是自己應加以利用的,也是自己首先通過順從而最後加以轉化的。 【§9.淫穢方面的寫作自由得不償失。P90】其二,我們難道不會得不償失?因為,去除所有的「正經」,當然會去除活潑潑的感受力(vivid sensibility)的一個領域,會抹掉一種人類感受(human feeling)。已經有那麼多蒼白的、沒有生氣的、中性的文字在遊蕩,難道我們還想去增加其數量?一個嚴格的道德家(strict moralist)可能會爭辯說,人類古來對某些身體機能三緘其口,已經養育了這麼多的神秘與好色(蕭伯納筆下的女孩說:「離開了下流,就不可能解釋正派」),以至於它不可能被一下子廢除。然而,嚴格的道德家是對的嗎?難道它一無是處?它是世界上四分之三的笑話的父母。在書面語言中去除正派之標尺(the standard of decency),兩種結果必居其一。要麼是阿里斯托芬[6]、喬叟[7]或拉伯雷[8]永遠不會使你再發笑,因為其中笑話部分依賴於這一事實,即在提起那不宜提及的;要麼,想起讓人後怕,我們在酒吧里聽到口傳段子([oral fableau]並非常常是惡意的或好色的),將會被寫出來的專業段子代替並殺死。恰如我們50年前所玩的客廳遊戲,如今由專業人士替我們在空中電波里玩。我敢保證,下流猥褻的故事(the smoking-room story),是最末的也是最低的民間藝術。然而,它成了我們的唯一。難道作家們不應為了保護民間故事,對他們自己的詞彙略有節制? * * * [1] 《正經與語文》,原刊於《旁觀者》雜誌第194卷(1955年1月21日),第63—64頁。 [2] 路易斯在此引用一句拉丁文,接著對此語做了解釋,故而不再漢譯。此語典出自賀拉斯《詩藝》第179—182行:「情節可以在舞台上演出,也可以通過敘述。通過聽覺來打動人的心靈比較緩慢,不如呈現在觀眾的眼前,比較可靠,讓觀眾自己親眼看看。」(楊周翰譯,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 [3] 原文為拉丁文:ut pictura poesis。典出賀拉斯《詩藝》第362—365行:「詩歌就像圖畫:有的要近看才看出它的美,有的要遠看;有的放在暗處看最好,有的應放在明處看,不怕鑑賞家敏銳的挑剔;有的只能看一遍,有的百看不厭。」(楊周翰譯,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 [4] 昆體良(Quintilian,約35—96年以後),又譯昆提利安,古羅馬修辭學家與教師。代表作《雄辯家的培訓》(共12卷)對教育理論和文學批評是一重大貢獻。(參《不列顛百科全書》第14卷89頁) [5] 維吉爾(Virgil,公元前70年—公元前19年),又作Vergil。羅馬人奉之為他們最偉大的詩人。這一評價得到後世認可。其聲譽主要來自其民族史詩《埃涅阿斯紀》。該詩講述羅馬傳說中的建國者故事,並且宣告羅馬在神的指引下教化世界的使命。(參《不列顛百科全書》第17卷543頁) [6] 阿里斯托芬(Aristtophanes,約公元前450年—公元前388年),古希臘最著名的喜劇作家,也是作品保存數量最多的古希臘喜劇家之一。(參《不列顛百科全書》第1卷461—462頁) [7] 喬叟(Chaucer,約1342/1343—1400),莎士比亞之前的一位傑出的英國作家、英國最偉大的詩人之一,代表作《坎特伯雷故事集》。其作品始終呈現出無所不在的幽默感,而這種幽默感又和他對一些重要哲學問題所做的嚴肅和寬容的思考結合在一起。(參《不列顛百科全書》第4卷85頁) [8] 拉伯雷(Rabelais,約1494—1553),法國作家,牧師。對同時代人來說,他是醫生和幽默作品《巨人傳》的作者。(參《不列顛百科全書》第14卷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