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環縣誌 · 環縣誌 卷之四
田賦
任土作貢,古今通義。雖唐虞三代,不聞舉惟正之供[1]而悉蠲之者。蓋戎事、享祀,國之經費於是乎出,不可廢也。環邑地臨沙漠,未經考工[2]之尺履畝,征賦往往難之。茲考全書所載縣、衛、所,等則高下,詳著左方,亦以志國家輕徭薄賦之明徵爾。志《田賦》。
原額民地一千六百六十四頃八十畝一分。每畝科本色[3]糧二合六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七粒,共糧四百三十八石四斗;科折色糧九合九勺五抄三撮一圭七粟三粒,每石折征銀一兩五錢九分一厘四毫八絲一忽,共征銀二千五百三十一兩一錢一分三厘一毫四絲一忽七微。內除荒地一千一百三十八頃六十一畝八分,該起運驛倉糧一十二石九斗二升三合四勺二抄二撮一圭二粟九顆,本色官學倉[4]糧二百六十八石九斗五升五合二勺四抄三圭八粟九粒一顆,該銀二百一十五兩一錢四分二厘三毫一絲七忽五微六纖七渺二漠;折色糧一千三十石一升四合四勺七抄四粟一粒,該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四分二厘六毫七絲八忽六纖三塵一渺九漠。實熟並新墾共地五百二十六頃一十八畝三分。應徵本色起運糧七石七升六合五勺七抄七撮八圭七粟九粒一顆,本色官學倉糧一百四十九石四斗四升一合七勺五抄九撮六圭一粟二粒九顆,該折征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七分七厘六毫八絲二忽三微七纖九塵二渺八漠;折色糧五百六十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七抄三撮九圭五粟九粒,該折征銀八百九十一兩八錢七分四毫六絲三忽六微三纖六塵八渺一漠。
原額人丁一千三百七十一丁,該銀四百二十五兩五錢九分五厘七毫九絲八忽。於雍正五年奉旨以糧載丁[5],應徵均載丁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七分五毫六忽五微三纖五塵五漠。又收乾隆六年編審出幼丁銀三十六兩八錢一分九厘五毫七絲二忽一微七塵,又收乾隆十一年編審出幼丁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七厘七毫八絲三忽七微六塵,又收乾隆十六年編審出幼丁銀三十五兩七錢三分二厘七毫八絲七忽七纖八塵六渺四漠。
原額均徭銀[6]三百一十六兩二錢三分九厘九毫,內除荒銀二百四兩八錢二分四厘一毫四忽三微九纖六塵六漠,實征銀一百一十一兩四錢一分五厘七毫九絲五忽一微三塵九渺四漠。
額外課程銀[7]三兩六錢。地稅銀[8]八兩。即在民間賣買田房契稅銀內抵解。匠價銀[9]二兩九錢七分。
以上額內、額外共銀一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七分四厘五毫九絲一忽四纖六塵七渺二漠,內起運銀一千一百八十三兩六錢九厘二毫一忽五微八纖一塵八渺二漠,余系存留。原額起運糧二十石,內除荒糧一十二石九斗二升三合四勺二抄二撮一圭二粟九顆,實征糧七石七升六合五勺七抄七撮八圭七粟九粒一顆。
接收環縣所原額地一千二百八十四頃五畝,共征糧四千一百四十一石一斗九厘,地畝草價銀[10]六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八毫三忽七微八纖。內除荒地九百八十三頃五十六畝二分一厘八毫三絲五忽,該糧三千一百七十二石一升八合六勺九抄八撮三圭八粟九粒三顆,該九厘銀[11]四百八十二兩九分八毫四絲七忽九微八纖四塵五渺五漠。實熟地三百頃四十八畝七分八厘一毫六絲五忽,折征米四百八十四石五斗四升六勺五抄八圭五粒三顆,征銀一百四十七兩二錢六分九厘九毫五絲五忽七微九纖五塵四渺五漠。實在丁二百九十三丁,該銀五十四兩二錢五厘。
以上地丁共銀二百一兩四錢七分四厘九毫五絲五忽七微九纖五塵四渺五漠,俱歸起運。實征本色米四百八十四石五斗四升六勺五抄八圭五粒三顆。每年估支洪德營兵糧。
接收慶陽衛原額屯地[12]四千五十四頃六十三畝七分,共征糧一千四百五十九石二斗七升二合二勺六抄八撮七圭一粟八粒五顆,地畝公條草價銀八十七兩九錢四分一厘八毫七絲六忽七微二纖五塵九渺。內除荒地三千四百六十頃三十一畝,該糧一千一百五十二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二抄九撮一圭六粟五顆,該銀六十九兩九錢九分三厘七毫三絲六纖二塵。又除雍正九年改歸安化地八十二頃八十七畝四分九厘一毫,該糧六十八石四斗一升,銀三兩九錢六分七厘七毫八絲。實熟並甜水堡開墾共地五百八十六頃六十六畝七分九厘,征米一百二十七石三斗八升二合四勺六撮六圭四粟一粒,征銀一十四兩七錢五分八厘五毫二絲六忽七微六纖三塵。實在丁二百六十一丁,征銀二十三兩四錢一厘三毫四絲三忽二微八纖三塵四漠。
以上地丁共銀三十八兩一錢五分九厘八毫七絲四纖六塵四漠,俱歸起運。實征本色米一百二十七石三斗八升二合四勺六撮六圭四粟一粒。估支洪德營兵糧。
鹽課[13]
額銷花馬小池[14]鹽引[15]五百九十五張,每張征課銀二錢一分五厘五毫,共征銀一百二十八兩二錢二分二厘五毫。雍正十二年,新增銷引三百張,共征銀六十四兩六錢五分。
以上鹽課共銀一百九十二兩八錢七分二厘五毫,內民輸銀一百二十八兩二錢二分二厘五毫,商辦銀六十四兩六錢五分。乾隆十九年,知縣高觀鯉條議,制軍永[16]俱責商交辦,禁革民幫,勒石通衢。
雜稅
額徵牙帖銀[17]一兩二錢。
額徵當稅銀[18]十兩。
原額畜稅銀[19]六兩,盈餘銀一兩二錢。雍正十三年定額。
接收本府商稅[20]正銀一十兩五錢二厘。盈餘銀盡收盡解。約在五十一二兩不等。
接收本府畜稅正銀一十兩二錢四分。盈餘銀盡收盡解。約在六十一二兩不等。
物產
穀類:春麥、冬麥、大麥、荍麥或作蕎、雁麥、粟谷、糜子、菀豆、白豆、黑豆、扁豆、胡麻、麻子、薥秫、番谷。
疏類:蔥、韭、蒜、茄、匏、芹菜、白菜、蔓菁、蘿菠、小蒜野生、芫荽、萵苣、芥菜、灰莧、西瓜、窩瓜、稍瓜、甜瓜、姜豆、薺、苜蓿、菠菜。
果類:桃、杏、李、梨、棗、棠、花紅[21]、來禽、蘋果、柚子。
木類:椿、榆、槐、柳、桑、楸、楊、杜梨、枸杞。
藥類:甘草、甘菊、菟絲、茵陳、麻黃、棗仁、大黃、蒺黎、菖蒲、川芎、夏枯草。
禽類:雞、鷹、鷂、鸇[22]、燕、鴿、雀、鸛、鴉、啄木、布穀、雁、鴻、鵪鶉、山雞、斑子。
獸類:馬、驢、騾、牛、羊、豬、狗、盧細狗、兔、狐、貓、黃鼠。
風俗
風高土燥,秋早春遲。每年只有一種。又地多沙磧,水性鹹鹵。山坡坬地,有種一年歇一年者。是以民習艱苦,惟事耕耘,不逐浮末。婦女椎結抹首,不諳女紅。陶復陶穴[23]以為居,於貉為裘以卒歲。官司至止,雞黍以迎。簡卒出車,輓輸恐後。此三代下風俗之差為近古者也。然而戶籍零星,教化有所不能浹。往者遭歲欠收,而要截國賦;小試被斥,而肆逆長官。一田土之細事,構訟頻年;一口角之微嫌,釀成人命。而且人懷徼幸,犯邊禁而販私鹺[24];貪務財求[25],賤處女而貴再醮。呼群聚博,不盡蚩氓;酗酒行兇,間多髦士。有人心風俗之責者,能不長慮卻顧於其間哉?《記》[26]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方今有司廣興社學,振起膠庠,雅欲與吾民明大義、拒詖行。俾秀者說禮敦詩,預備國家之用;其愚者力田孝弟,亦不失為愿樸之氓。將見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移風易俗之化,與二三父老觀厥成[27]焉。豈不休歟!
【注釋】
[1]惟正之供:語出《尚書·無逸》:「文王不敢盤於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言惟正稅是進。正稅即法律規定百姓交納的賦稅。
[2]考工:古代掌作器械的官員。西漢少府屬官有考工室令,武帝太初時更名為考工令。
[3]本色:唐末至明、清,原定徵收的實物稱本色,如本色糧;如改徵他物或貨幣,稱折色,如折色糧、折色銀。明時本色專指米、麥。
[4]官學倉:存放供官署衙役給養及生員食廩的糧倉。
[5]以糧載丁:清丁銀徵收制度。規定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男子為人丁,繳納丁銀,承服徭役。歷代皆以地畝、人丁作為雙重徵稅標準,雖有明朝「一條鞭」法規定代役丁銀攤入地畝,但未普遍實行。清雍正時實行攤丁入畝,將丁銀併入田賦徵收,使地丁合一,統一以田畝為徵收對象,簡化了稅種和稽徵手續。以糧載丁,就是平均按一定數額(比例)的田賦承負一份丁銀(即均載),將丁銀攤入田賦一併徵收。
[6]均徭銀:均徭,明三大徭役(里甲、雜泛、均徭)之一,按民戶丁糧多寡派充的各種經常性雜役。凡京師以下各級衙門的雜色差役及雜項勞役的折價都屬均徭。分力差、銀差(納銀代役),名目繁多。清初為征力役,後改為征銀助役,繼復攤征於地糧,稱為均徭銀。
[7]課程銀:泛指按稅率交納的賦稅。《金史·孫鐸傳》:「鐸上言:『民間鈔多,宜收斂。院務課程及諸窠名錢須要全部交鈔。』」元課程一般指鹽、茶、酒等各種額外課,有時也泛指包括科差、稅糧在內的一切賦稅。明、清大致沿用元制,額外徵收課程銀。
[8]地稅銀:即土地稅。宋以後歷代對城鎮坊郭戶所征之稅。又稱地基錢、官地錢、白地錢等。
[9]匠價銀:即匠班銀。明代全國工匠編入匠籍,分輪班、住坐兩類,定期服役勞作。因輪班工匠散居各地,成化起,准許輪班工匠以銀代役。清曾於順治二年(1645)下諭廢止匠籍,免除匠價,把匠戶編入民籍,「照民一例當差」。後又重新恢復對匠價銀的征解。實行攤丁入畝後,此項稅銀也逐漸攤入田賦徵收。
[10]草價銀:按地畝徵收的官軍馬草折價銀。明、清時,皇宮光祿寺犧牲所、御馬監並象馬牛羊房等草料,都於民間照田糧科征解納,官軍草料亦如是。
[11]九厘銀:也稱遼餉或新餉,為明代加派的三餉之一,始於萬曆四十六年(1618)。因遼東軍事需要,戶部遂議請畝加三厘五毫之賦,次年復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再加二厘,前後每畝共加征九厘。崇禎四年(1631)加征至一分二厘。清入關後,曾下詔蠲免三餉,實際沿征未改。遼餉中的九厘銀,不久即被編入《賦役全書》,作為田賦的正額予以徵收。
[12]屯地:亦稱屯田、屯墾。即有組織地墾種田地。自西漢開始,歷代為解決軍糧供給、軍費開支及補充國庫儲備,多組織兵士、利用人犯或招募農戶墾種。有軍屯和民屯兩種形式。唐、宋稱軍屯為屯田,民屯為營田。明工部屯田司專掌其事。清沿明制,屯田規模更大,有旗屯、衛所屯、民屯田等數種。乾隆後因裁撤衛所,僅於漕運各地和甘肅、新疆等地保持一定數量的屯田。
[13]鹽課:對食鹽產制運銷所征的捐稅,為歷代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之一。宋時煮鹽之灶戶按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始稱鹽課。元、明、清對鹽戶、鹽商所征之稅均稱鹽課。
[14]花馬小池:即惠安堡鹽池,今屬寧夏鹽池縣。《鹽池縣誌》載:明代大、小鹽池之鹽,一般銷往寧夏全境及慶陽、平涼等地。小鹽池鹽的批驗所原設在萌城,成化二十三年(1487)移到環縣紅德(今名洪德)。嘉靖二年(1523)又移回萌城。
[15]鹽引:宋以後歷代官府准許商人運銷食鹽的專利權證。徽宗時,鹽鈔法(鹽商憑鈔運銷食鹽的制度)敗壞,於政和三年(1113)改行引法。鹽引分長引、短引,長引銷外路,短引銷本路。確立批、繳手續和繳銷期限等,商人繳納包括稅銀在內的鹽價領引,憑引支鹽運銷。每一引鹽的重量,不同時期和地區各有不同。宋時,鹽以席(大席220斤,小席116斤)或囊(300斤)為計量單位,元至清代按引徵稅,以引為計量。清初定每引200斤,其後每引重量不等。
[16]制軍永:即陝甘總督永常。董鄂氏,滿洲正白旗人。清乾隆十八年(1753)任陝甘總督,加太子少保。制軍,明、清時總督的別稱,又稱制台。
[17]牙帖銀:牙商或牙行繳納的牙帖費。牙帖,舊時牙商或牙行的營業執照。從業者須呈請官府批准,繳納牙帖費後取得牙帖,方許營業。
[18]當稅銀:亦稱當捐。清初設,規定每一當鋪每年繳納銀二兩五錢至五兩不等。雍正時規定,開辦當鋪須向官府請領當帖,領帖時繳帖捐。
[19]畜稅銀:即牲畜交易稅。漢代徵收的馬口錢,即畜稅的一種。清初規定,凡買賣牲畜按成交價征3%的稅。
[20]商稅:官府向工商業者所征之稅。宋以前無正式名目。隨著工商業的發展,至兩宋始成為正式稅收,有住稅(交易稅)、過稅(流通稅)之分。明以後,工商業發展迅速,官府徵收商稅的名目繁多。坐賈征店肆門攤稅,行商估貨值抽稅等。清沿明制,而禁革明末加增之稅額。
[21]花紅:亦名沙果。明文震亨《長物志·蔬菜》:「西北稱柰,家以為脯,即今之蘋婆果也……吳中稱花紅,即名林檎,又名來禽,似柰而小,花亦可觀。」
[22]鸇(zhān):一種猛禽,又名晨鳳。似鷂,羽色青黃,以鳩鴿、燕雀為食。
[23]陶復陶穴:挖窯洞和地穴。《詩經·大雅·綿》:「古公亶父,陶復陶穴,未有家室。」毛傳:「陶其壤而穴之。」
[24]鹺(cuó):私鹽。
[25]財求:財貨。求,通「賕」。《國經·周語上》:「先王之於民也,懋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財賕,而利其器用。」
[26]記:指《禮記·學記》。
[27]觀厥成:觀成,看到成果。語出《詩經·大雅·文王有聲》:「遹觀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