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夫論 · 斷訟 第十九

王符 《潛夫論》
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蓋世推移而俗化異也〔二〕。俗化異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高祖制三章之約〔五〕,孝文除克膚之刑〔六〕,是故自非殺傷盜臧,〔七〕文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隨時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八〕。 〔一〕○鐸按:東漢獄訟繁興,其流有二:一則王侯驕淫負債,殘掠官民;一則奸徒迫嫁婦人,利其聘幣。禍根所在,紿欺而已。故節信議重罰塞原而著之篇。 〔二〕史記秦始皇紀:『李斯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漢書武帝紀元朔六年詔曰:「朕聞五帝不相復禮,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韓安國傳:『王恢曰:「臣聞五帝不相襲禮,三王不相復樂,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傳:『衡上疏曰:「臣聞五帝不同禮,三王各異教,民俗殊務,所遇之時異也。」』數家語意相襲,而文或少異。淮南子齊俗訓云:「世異則事變,時移則俗易。」修務訓高誘註:『「推移」猶「轉易」也。』 〔三〕「符」當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當為「撫」,聲之誤也。「御世」見敘錄,「撫世」見忠貴、三式、德化篇。○鐸按:御、符字形絕遠,無緣致誤。或說是已 ,而未得其字。今按「符」當作「拊」。拊、撫古通用,故「拊掌」或作「撫掌」,「撫循」或作「拊循」,詩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後漢書梁竦傳引「拊」作「撫」也。「撫世」字古書常見,故他篇皆作「撫」。此「拊」字若不誤為「符」,則後人亦必改為「撫」矣。凡因訛誤而轉足考見元本之舊者,多類此。 〔四〕管子正世篇云:「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俗而動。」商子更法篇云:「伏犧、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壹言篇云:「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於時而行之則不干。」 〔五〕漢書高帝紀:『元年,召諸縣豪傑曰:「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服虔曰:「隨輕重製法也。」 〔六〕漢書文帝紀:「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載詔云:「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與「刻」通,說文云:「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七〕「臧」程本作「賊」,誤。漢書高帝紀李奇注云:「傷人有曲直,盜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八〕漢書刑法志云:『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循吏黃霸傳:『張敞云:「漢家承敝通變,造起律令,即以勸善禁奸。條貫詳備,不可復加。」』 夫製法之意,若為藩籬溝塹以有防矣〔一〕,擇禽獸之尤可數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雖眾,然其原少;君事雖繁 ,然其守約。知其原少奸易塞,見其守約政易持〔二〕。塞其原則奸宄絕〔三〕,施其術則遠近治。 〔一〕楚語云:「為之關鑰蕃籬而遠備閉之。」「塹」當作「塹」。說文云:「塹,坑也。」周禮雍氏:「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鄭註:「阱,穿地為塹,所以御禽獸。」 〔二〕舊作「治」,據下文改。 〔三〕鹽鐵論申韓篇云:「塞亂原而天下治。」大戴禮盛德篇云:「刑罰之所從生有源,不務塞其源而務刑殺之,是為民設陷以賊之也。」 今一歲斷獄,雖以萬計〔一〕,然辭訟之辯〔二〕,斗賊之發,鄉部之治,獄官之治者〔三〕,其狀一也。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相欺紿也〔四〕。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五〕,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孔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八〕。」「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九〕。」脈脈規規〔一0〕,常懷奸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顧廉恥〔一二〕,苟且中〔一三〕,後則榆解奴抵〔一四〕,以致禍變者,比屋是也。 〔一〕漢書董仲舒傳云:「一歲之獄,以萬千數。」鹽鐵論申韓篇云:「今斷獄歲以萬計。」 〔二〕說文云:「■,罪人相與訟也。辯,治也。從言在■之間。」 〔三〕漢書晁錯傳云:「獄官主斷。」○鐸按:「獄官之治」,「治」字復上文,疑當作「決」。淮南子時則訓:「審決獄」,高註:「決,斷也。」是其義。 〔四〕漢書韓延壽傳云:「吏民不忍欺紿」,「紿」與「詒」同。 〔五〕書堯典。 〔六〕「喉」舊作「唯」。詩烝民云:「王之喉舌。」○鐸按:凡從「侯」從「隹」之字,隸書往往訛溷。淮南子兵略訓:「疾如鍭矢」,今本「鍭」作「錐」;方言:「雞雛,齊、魯之間謂之●子」,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將勤勞其喉舌」,今本作「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誤。說見讀書雜誌卷九。 〔七〕「元」當為「玄德」之「玄」。荀子正論篇云:「上周密則下疑玄矣。」○俞樾云:『讀「元」為「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周密則下疑玄矣」,如此又讀「玄」為「眩」,與前說歧異,而義益不通矣。汪所據者元刻本,而漢魏叢書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從之,文義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訛,曲為之說。』○鐸按:王氏讀書雜誌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雖不知所據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為是。又荀子正論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並即「疑眩」,是汪說義涉兩歧。 〔八〕易繫辭上傳。 〔九〕繫辭下傳。 〔一0〕玉篇云:「眽眽,奸人視也。」亦作「?」漢書東方朔傳云:「跂跂脈脈善緣壁」,顏師古註:「脈脈,視貌。」莊子秋水篇云:「規規然自失」,釋文云:「規規,驚視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瞡瞡然」,楊倞註:『「瞡」與「規」同。規規,見小之貌。』按「莫莫」與「脈脈」聲亦相近。 〔一一〕「唯」當為「詐」。禮記經解云:「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奸詐。」王侍郎云:『「唯」疑「睢」,「奸睢」猶「恣睢」。』○鐸按:作「詐」是。 〔一二〕襄廿六年左傳云:「楚王是故昧於一來」,杜註:『「昧」猶「貪冒」。』周語云:「戎、狄冒沒輕儳,貪而不讓。」「昧冒」猶「冒沒」也。漢書匈奴傳云:「單于咸棄其愛子,昧利不顧。」說苑正諫篇云:「『吳王欲伐荊,舍人少孺子曰:「園中有樹,其上有蟬。蟬高居悲鳴飲露,不知螳螂在其後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蟬,而不知黃雀在其傍也。黃雀延頸欲啄螳螂,而不知彈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顧其後之有患也。」』鹽鐵論結和篇云:「登得前利,不念後咎。」 〔一三〕「中」下脫一字。 〔一四〕「榆」蓋「偷」之誤。解,讀為「懈」。「奴抵」字未詳。 非唯細民為然,自封君〔一〕王侯貴戚豪富,尤多有之。假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萬,不肯償責。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之意〔二〕。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三〕,傳空引滿〔四〕,啁啾罵詈〔五〕,晝夜鄂鄂,慢游是好〔六〕。或毆擊責主,入〔七〕於死亡,群盜攻剽,劫人無異〔八〕。雖會赦贖,不當復得在選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者,必非救饑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咸以崇驕奢而奉淫湎爾〔九〕。 〔一〕「君」字舊脫。 〔二〕崔實政論云:「今官之接民,甚多違理,作使百工,及從民市,輒設計加以誘來之,器成之後,更不與直。老弱凍餓,痛號道路,守闕告哀,終不見省。」孟子云:「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書呂刑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 〔三〕史記酈生傳云:「吾高陽酒徒也。」淮陰侯傳云:「始為布衣時,貧無行。」漢書五行志:『谷永云:「崇聚票輕無誼之人,以為私客。』○鐸按:酈生「高陽酒徒」之語,在朱建傳內。崇、叢古字通。說文:「叢,聚也。」書酒誥:「矧曰其敢崇飲」,傳:「崇,聚也。」忠貴篇:「崇聚群小」,並二字平列。 〔四〕漢書敘傳云:「趙、李諸侍中,皆引滿舉白。」孟康曰:「舉白,見驗飲酒盡不也。」「傳空」猶「舉白」也。○鐸按:「傳空」猶「舉白」,想當然耳。 〔五〕禮記三年問云:「猶有啁■之頃焉」,釋文:「啁■,聲。」「啁啾」與「啁■」同。文選長笛賦李善注引蒼頡篇:「啾,眾聲也。」史記魏豹傳云:「漢王慢而侮人,罵詈諸侯群臣,如罵奴耳。」 〔六〕書皋陶謨云:「惟慢游是好。」又云:「罔晝夜??。」按?、鄂聲相近。幽州人謂「?」為「鄂」,見釋名釋形體。○鐸按:洪亮吉云:『潛夫論云:「晝夜鄂鄂」,則今文「?」又作「鄂」也。』 〔七〕「入」舊作「人」。 〔八〕史記酷吏傳云:「義縱少年時,嘗與張次公俱,攻剽為群盜。」貨殖傳云:「閭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晉書刑法志陳群新律序云:「舊律,盜律有劫略。」 〔九〕成二年左傳云:「淫湎毀常。」詩盪云:「天不湎爾以酒」,釋文引韓詩云:「飲酒閉門不出客,曰湎。」 春秋之義,責知誅率〔一〕。孝文皇帝至寡動,欲任德〔二〕,然河陽侯陳信坐負六月免國〔三〕。孝武仁明,周陽侯田彭祖坐當軹侯宅而不與免國〔四〕,黎陽侯邵延坐不出持馬,身斬國除〔五〕。二帝豈樂以錢財之故〔六〕而傷大臣哉?乃欲絕詐欺之端〔七〕,必國家之〔八〕法,防禍亂之原〔九〕,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萬家蒙乎福者,聖主行之不疑。永平時〔一0〕,諸侯負責,輒有削絀之罰。此其後皆不敢負民,而世自節儉,辭訟自消矣〔一一〕。 〔一〕王侍郎云:『公羊桓五年:「葬陳桓公」,何休注云:「不月者,責臣子也。知君父有疾,當營衛,不謹而失之也。」襄二十五年:「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何休注云:「君子不怨所不知,故與巢得殺之。」是責知也。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何休注云:「立王子朝,獨舉尹氏,出奔幷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後治其黨。」是誅率也。』繼培按:後漢書孔融傳云:「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以上,皆應知情。」即「責知」之意。鹽鐵論疾貪篇雲;「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率也。」漢書孫寶傳云:「春秋之義,誅首惡而已。」皆用公羊誼。○鐸按;王紹蘭又補公羊一條,見序(載附錄)。 〔二〕○鐸按:邵本「動欲」二字互易,似可從。漢書景帝紀元年詔曰:「孝文皇帝減耆欲」,即此所謂「至寡慾」也。又贊云:「專務以德化民」,即此所謂「動任德」也。 〔三〕「月」舊作「日」。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奪侯。」○鐸按:「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 〔四〕漢書外戚恩澤侯表作「田祖坐當歸軹侯宅,不與,免」,此脫「歸」字。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亦作彭祖。軹侯作章侯,誤。表無「章侯」。軹者,薄昭所封國也。○鐸按:漢表脫「彭」字。 〔五〕「除」舊空,據程本。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作犁侯,漢書功臣表作黎侯,並無「陽字」,此蓋與「周陽」相涉而誤。「邵」,史、漢並作「召」。漢書顏師古注云:「時發馬給軍,匿而不出也。」按武帝紀:「元狩五年,天下馬少,平牡馬匹二十萬。」食貨志云:「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牡馬。」「持馬」蓋「特馬」之誤,「特馬」即「牡馬」。周禮校人:「凡馬,特居四之一。」鄭司農云:「四之一者,三牝一牡。」○鐸按:「持馬」兩表並誤。 〔六〕莊子徐■鬼篇云:「錢財不積,則貪者憂。」 〔七〕漢書王尊傳云:「絕詐欺之路。」 〔八〕「之」字舊脫。 〔九〕漢書金日磾傳云:「亂國大綱,開禍亂原。」春秋繁露度制篇云:「凡百亂之源,皆出嫌疑纖微,以漸寖稍長至於大。聖人章其疑者,別其微者,絕其纖者,不得嫌,以蚤防之。聖人之道眾,堤防之類也。」 〔一0〕永平,後漢明帝紀元。 〔一一〕史記平津侯傳後載王元後詔云:「儉化俗民,則尊卑之序得,而骨肉之恩親,爭訟之原息。」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封事云:「崇推讓之風,以銷分爭之訟。」「消」與「銷」同。 今諸侯貴戚,或曰〔一〕敕民〔二〕慎行,德義無違,制節謹度〔三〕,未嘗負責,身絜規避〔四〕,志厲青雲〔五〕。或既欺負百姓,上書封租,願且償責〔六〕,此乃殘掠官民〔七〕,而還依縣官也〔八〕,其誣罔慢易〔九〕,罪莫大焉〔一0〕。 〔一〕「曰」字誤。○鐸按:「曰」蓋「有」之誤。或、有古同聲,故連用。 〔二〕王先生云:『「民」疑「己」之誤。』○鐸按:疑當作「敕身」。 〔三〕孝經。 〔四〕王先生云:『「規避」當作「圭璧」。』繼培按:後漢書馮衍傳衍說鮑永云:「圭璧其行。」 〔五〕淮南子泛論訓文。 〔六〕後漢書孝明八王傳云:「梁節王暢少驕貴,頗不尊法度。梁相舉奏暢不道。暢慚懼,上疏辭謝,不敢復有所橫費,租入有餘,乞裁食睢陽、谷孰、虞、蒙、寧陵五縣。」此類是也。 〔七〕「掠」與「略」同,注見下。 〔八〕「依」讀為「薆」,蔽也。史記絳侯世家索隱云:「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家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鐸按:說文:「依,倚也。」廣雅釋詁三:「依,恃也。」「還依縣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寵以自保。後漢書孝明八王傳梁節王暢傳云:『暢上疏辭謝,乞裁食五縣(全文見上注引)。詔報曰:「朕惟王至親之屬,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紛紛有言。今王深思悔過,朕惻然傷之。王其強食自愛!」暢固讓,章數上,卒不許。』蓋天子不許封租,則官民為之杜口,而王侯之負債自若也。故曰「其誣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讀「依」為「薆」,未得其恉。 〔九〕「罔」程本作「國」,誤。「誣罔」亦漢時律令文,漢書武帝紀:「元鼎五年,樂通侯欒大坐誣罔」是也。說文云:「嫚,侮易也。」經典通作「慢」,大戴禮子張問入官篇云:「慢易者,禮之所以失也。」○鐸按:說文:「●,輕也。」蒼頡篇:「●,慢也。」書傳通以「易」為之。誣罔、慢易並二字平列。 〔一0〕昭五年左傳:『昭子曰:「豎牛禍叔孫氏,使亂大從,罪莫大焉。」』 孝經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今欲變巧偽以崇美化,息辭訟以閒官事者,莫若表顯有行〔一〕,痛誅無狀〔二〕,導文、武之法,明詭詐之信〔三〕。 〔一〕白虎通辟雍篇云:「顯有能,褒有行。」 〔二〕晏子春秋諫下云:「痛誅其罪。」 〔三〕「信」疑「罰」。 今侯王貴戚不得浸廣〔一〕,奸宄遂多。豈謂每有爭鬥辭訟,婦女必致此乎?亦以傳見。凡諸禍根不早斷絕〔二〕,則或轉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務念〔六〕,臣主之所以憂勞者〔七〕,其本皆鄉亭之所治者,大半詐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則奸易塞也,見其守約則政易持也〔九〕。 〔一〕下有脫文。○鐸按:「得」讀為「德」。「浸廣」與「遂多」對,即有脫文,亦當在「浸廣」上。 〔二〕韓非子初見秦篇云:「削跡無遺根,無與禍鄰,禍乃不存。」漢書匈奴傳:『陳饒曰:「椎破故印,以絕禍根。」』 〔三〕隱元年左傳云:「無使滋蔓。」 〔四〕疑「必」。○鐸按:疑「令」。 〔五〕疑「也」。○鐸按:「邪」猶「耳」。 〔六〕昭六年左傳云:「明察之官。」○鐸按:「念」當作「急」。「急」本作「●」,故訛。 〔七〕越語:『范蠡曰:「為人臣者,君憂臣勞。」』 〔八〕漢書刑法志云:「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傑務私,奸不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鄉亭之獄曰豻。」 〔九〕「奸宄遂多」至此,當在篇末,蓋總結一篇之意。○鐸按:「奸宄遂多」,下接「或婦人之行」,文義自順。錯簡乃自「豈謂」至「易持也」一段。 或婦人之行,貴令鮮絜〔一〕,今以〔二〕適矣,無顏復入甲門〔三〕,縣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亂之本原〔五〕,不惟貞絜所生者之言也〔六〕。貞女不二心以數變〔七〕,故有匪石之詩〔八〕;不枉行以遺憂〔九〕,故美歸寧之志〔一0〕。一許不改,蓋所以長貞絜而寧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無廉恥之家,不貞專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丑■?〔一三〕輕薄父兄,淫僻婦女〔一四〕,不惟義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於刳腹芟頸滅宗之禍者〔一八〕,何所無之? 〔一〕詩采苹鄭箋云:「婦人之行,尚柔順,自潔清。」「鮮絜」猶言「潔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鮮絜。」』 〔二〕「以」、「已」同。 〔三〕「適」下當有「乙」字。古人稱人以甲乙。韓非子用人篇云:「罪生甲,禍歸乙。」此其例也。周禮司剌疏云:「甲乙者,興喻之義。」○鐸按:日知錄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條,說頗備。 〔四〕周禮司厲疏云:「漢時名官為縣官,非謂州縣也。」 〔五〕「亂」上當有「治」字,說見述赦篇。○鐸按:「必」當依述赦篇作「此」。 〔六〕詩南有喬木鄭箋云:「賢女雖出遊流水之上,人無欲求犯禮者,亦由貞絜使之然。」蝃蝀箋云:「淫奔之女,大無貞絜之信。」 〔七〕史記田單傳論:『王蠋曰:「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傳云:「無有二心。」 〔八〕柏舟。○鐸按:邶風柏舟。 〔九〕詩斯干云:「無父母詒罹」,毛傳:「罹,憂也。」鄭箋云:「無遺父母之憂。」史記韓安國傳:『帝謝太后曰:「兄弟不能相教,乃為太后遺憂。」』 〔一0〕詩葛覃云:「歸寧父母」,毛傳:「寧,安也。父母在,則有時歸寧。」草蟲箋云:「君子待己以禮,庶自此可以寧父母。」 〔一一〕詩氓。 〔一二〕詩關雎:「窈窕淑女」,毛傳:「幽閒貞專之善女。」文選顏延年秋胡詩李善注引薛君韓詩章句曰:「窈窕,貞專貌。」列女傳宋鮑女宗云:「婦人以專一為貞。」梁寡高行傳頌云:「貞專精純。」史記秦始皇紀會稽刻石云:「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一三〕方言云:「●,恨也。」「■」與「●」同。 〔一四〕禮記經解云:「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列女傳周主忠妾傳頌云:「主妻淫僻。」 〔一五〕史記貨殖傳云:「善治生者,能擇人而任時。」 〔一六〕史記孟嘗君傳:『馮驩云:「不足者雖守而責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終無以償。上則為君好利,不愛士民;下則有離上抵負之名。」』周禮朝士:「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鄭註:「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義與「抵負」、「抵冒」同。 〔一七〕「乎」當作「卒」,屬下讀。乎、卒字形相近,儀禮士冠禮:「啐醴」,鄭註:『「啐」古文為「呼」。』此其比也。 〔一八〕呂氏春秋順說篇云:「刈人之頸,刳人之腹」。「芟」當作「艾」,「艾」與「刈」通。○鐸按:「芟」當作「殳」。釋名:「殳,殊也。」昭廿三年左傳釋文引說文:「殊,一曰:斷也。」「殳頸」猶「斷頸」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則為之立禮制而崇德讓〔一〕;人所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而明賞罰〔二〕。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三〕。初雖慚■於一人,然其終也,長利於萬世〔四〕。小懲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濟頑凶也〔六〕。 〔一〕舊脫「不」字。鹽鐵論散不足篇云:「宮室輿馬,衣服器械,喪祭飲食,聲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聖人為之制度以防之。」禮記坊記云:「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 〔二〕韓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賞罰。」 〔三〕書呂刑云:「遏絕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周語云:「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後庇焉,則能長利。」韓非子難一:『文公曰:「雍季言,萬世之利也。」』 〔五〕易繫辭下傳。「戒」王本作「誡」。 〔六〕「小」下當脫「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二〕。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絕其後〔六〕,奸亂絕則太平興矣〔七〕。 〔一〕漢書陳萬年傳顏師古註:「大要,大歸也。」 〔二〕昭卅一年左傳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三〕○鐸按:漢書朱博傳:「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詔決事,更三赦。」師古註:「又經三赦也。」更、經一聲之轉。 〔四〕漢時有劇縣、平縣之目,見後漢書安帝紀永初元年。 〔五〕「其」舊作「者」,據何本改。 〔六〕說苑政理篇云:「刑者,懲惡而禁後者也。」 〔七〕史記秦始皇紀云:「欲以興太平。」漢書路溫舒傳云:「太平之風,可興於世。」 又貞絜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一〕,欲守一醮之禮〔二〕,成同穴之義〔三〕,執節堅固〔四〕,齊懷必死〔五〕,終無更許之慮〔六〕。遭值不仁世叔〔七〕,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八〕,或貪其財賄〔九〕,或私其兒子,則強中欺嫁〔一0〕,處〔一一〕迫脅遣送,人〔一二〕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一三〕,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一四〕。 〔一〕漢書地理志云:「民以富饒。」 〔二〕禮記郊特牲云:「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鄭註:『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為「醮」。』列女傳蔡人之妻曰:「適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宋鮑女宗云:「婦人一醮不改。」陳寡孝婦傳頌同。 〔三〕詩大車云:「死則同穴。」 〔四〕列女傳齊孝孟姬頌云:「孟姬好禮,執節甚公。」漢書賈捐之傳云:「守道堅固,執義不回。」 〔五〕列女傳節義傳序云:「惟若節義,必死無二。」召南申女傳云:「守節持義,必死不往。」 〔六〕列女傳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終不以身更貳醮。」 〔七〕爾雅釋親云:「父之晜弟,先生為世父,後生為叔父。」 〔八〕漢書陳平傳云:「平貧,乃假貸幣以聘。」「聘」與「娉」同。 〔九〕淮南子覽冥訓高誘注云:「齊之寡婦無子,不嫁,事姑謹敬。姑無男有女。女利母財,令母嫁婦。婦益不肯。」正此類也。詩氓云:「以爾車來,以我賄遷。」毛傳:「賄,財;遷,徙也。」鄭箋:「徑以女車來迎我,我以所有財遷徙就女也。」貪其財賄,奪之使不得遷矣。 〔一0〕桓九年紀季姜歸於京師,穀梁傳云:「為之中者歸之也。」范寧註:「中,謂關與婚事。」 〔一一〕○鐸按:「處」疑當作「遽」。 〔一二〕○鐸按:「人」即「婦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婦人」。 〔一三〕莊卅二年公羊傳云:「季子和藥而飲之。」 〔一四〕「命」當為「令」。漢書景十三王傳云:「河間王元迫脅凡七人,令自殺。」又云:「趙王元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 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一〕,連日乃緩,與強掠人為妻無異〔二〕。婦人軟弱〔三〕,猥為眾強所扶與執迫〔四〕,幽阨連日,後雖欲復修本志,嬰絹〔五〕吞藥〔六〕。 〔一〕說文云:「●,扶也。」「將」即「●」字。漢書外戚傳孝景王皇后傳云:「女逃匿,扶將出拜。」後漢書列女陰瑜妻傳云:「扶抱載之。」 〔二〕史記陳丞相世家云:「曾孫何坐略人妻。」「掠」與「略」同。方言云:「略,強取也。」 〔三〕廣韻云:『Q,柔也。「軟」俗。』史記貨殖傳云:「妻子軟弱。」按Q、軟蓋「●」之別體。說文云:「●,弱也。」漢書王尊傳又作「耎弱」。 〔四〕○鐸按:「與」疑「舁」,說文:「舁,共舉也。」 〔五〕漢書司馬遷傳云:「嬰金鐵受辱」,顏師古註:「嬰,繞也。」史記秦始皇紀後班固論云:「素車嬰組。」「嬰絹」猶「嬰組」,即上雲「自縊」也。 〔六〕下有脫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