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廣論集注 · 菩提道次第廣論集注卷十一

第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應舍不應舍物,二廣釋。  今初 謂由施此物,能令現前離惡趣因,引生樂受究竟利益,能令斷惡或立善處。又於現前雖無安樂,然於究竟能生義利,是則菩薩當施於他。若由施此,現生逼惱後亦無義,或雖現樂於後有害,不應施他。 第二分二:一廣釋內物可舍不舍,二廣釋外物可舍不舍。  今初 若知不舍內物道理與此相違知是應舍,故當先說不舍道理。此中分三,初就時門不應舍者,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不厭乞求肉等難行,縱有求者亦不應舍。《集學論》云:「由何能令精進厭患,謂由少力而持重物,或由長夜而發精進,①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如施肉等,此雖將身已施有情,然於非時,唯應遮止不令現行。若不爾者,能使菩薩厭諸有情,由此失壞菩提心種,故即失壞極大果聚。是故《聖虛空庫經》云:「非時欲行,是名魔業。」②《入行論》云:「悲心未清淨,不應舍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舍。」就所為門不應舍者,若為小事不應捨身,③即前論云:「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若就自分已離慳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就求者門不應舍者,若魔眾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懷惱亂心來求肢等,不應舍與,勿令於彼有損害故。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此等非是實心來求,唯於眾多浮妄言故。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此復有二,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及為辦他如法事故,為作仆等暫施自在。 ①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詳見《廣論》卷十二(本書六四一頁):發生精進積集順緣護助資糧有四,第一為發勝解力。 ②《入行論》雲「悲心未清淨,不應舍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舍」:見《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 《入行論廣解》云:「菩薩雖從初以來,已將身等,誠心施與有情,然遇乞身肉等難行苦行,將生厭患退悔之心,故愛他如自之悲心意樂未清淨,不應作施身之加行,如《集學處論》引經廣說,非時捨身是魔業故。若自心已離慳悋等施障,為無過圓滿大義時,無論現生他世必為成辦大義利之時,始捨身也。」清淨:與智相應之悲,方名清淨。 ③即前論雲「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見《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 《入行論廣解》:「若能善護自身,為正法修行所依能成自他廣大義利,為利他瑣屑之事,不應傷損,應如護瘡傷,善將護之。若能如是依暇滿身圓滿三學,便能令有情意樂速疾圓滿故。」 第二廣釋外物舍不舍理分二:一不舍外物道理,二 惠施 外物道理。  今初 初中有五,一就時門不應舍者。如於出家及諸近住,施午後食。 二就施境門不應舍者。①於持戒者,施殘飲食,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雜所染飲食,於諸不食蔥蒜肉者,不飲酒者,縱慾飲食,然具律儀不當授彼,施與蒜等及所雜染。雖復先以正言曉喻,令其於施生歡喜心,然於怨家、藥叉、羅叉、②凶暴所覆,不知報恩,諸忘恩惠來乞求者,與子仆等;病人來求非宜飲食,或雖相宜,然不知量而與飲食;若已飽滿性極饞嗜,來求妙食惠施妙食。若諸外道為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以財貨想而來乞求,舍彼經典,《菩薩地》中略說如是,廣如③《菩薩地·攝決擇分》應當了知。如云:「若是已寫完善經典,有嬰兒慧眾生來乞,若施與之當知有罪,若為施彼轉向余求亦是有罪。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唯以是思而惠施者,是為無罪。若令諸具正信有情,書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信者,或從他乞而施與者,是名有罪。手中現有已寫似典,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④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為他說其非善。若諸紙葉猶未書寫,有來乞者,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以此欲何所為,若雲轉賣以充食用,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則不應施。若有財者應施價值,若無價值,二俱不施亦無有罪。若非預為寫正法者,應即施與,令彼隨意受用安樂。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不施無罪。如欲書寫極惡典籍,如是欲修⑤中典亦爾,若欲書寫最勝經典,不施求者,當知有罪。』 ①「於持戒者」一段文:見《 瑜伽師地論 》卷三十九。 ②凶暴:虐待人者。 ③《菩薩地·攝決擇分》:《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 ④自亦應知:有鑑別力。 ⑤中典:中等典籍(如語法等)。 三就自身門不應舍者。①若自了知,於經卷等其義未辨,又於經卷亦無慳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此不應施之理者,謂行如是法施,②為成三種隨一所須,若不施者,尚有後二殊勝所須,施則無故。初一所須已辨訖故,謂我自心都無慳垢,故慳煩惱不須更除,若不施者,見增眾多妙智資糧,施則無之,若不施者,便能修集妙智資糧,利益安樂一切有情,即為愛念此一有情及餘一切,若施唯, 是愛此一故。《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③《入行論》亦云:「為小勿舍大。」故不施此④非僅無罪。⑤不施方法者,不應直言此不施汝,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方便善巧者,謂諸菩薩先於所有一切資具,以淨意樂回向十方諸佛菩薩。譬如苾芻於法衣等為作淨故,舍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由如是舍,雖復貯蓄眾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增無量福。此於如是一切資具,如佛菩薩所寄護持。見乞者來,若施與彼此諸資具,稱正理者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若不稱理,即當念先作淨施法,由已舍故,告言賢首,此是他物不許施汝,軟言曉喻,或以紙價二倍三倍施與遣發,令他了知菩薩於此非貪愛故不施於我,定於此經不自在故,不能施我。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①「若自了知」一段文:見《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 ②為成三種隨一所須:《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一為損害自煩惱,二為圓滿智資糧,三為愛念諸眾生」。 ③《入行論》亦云「為小勿舍大」:語出《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 ④非僅無罪:有大利益故。 ⑤「不施方法」一段文:詳見《披尋記》卷三十九(二二六二頁)。 四①就施物門不應舍者。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軟弱,②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為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菩薩地·攝決擇分》說,若是③三衣及余長物佛所聽許,無慳意樂於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如云:「出家菩薩除三衣外,所余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④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菩薩別解脫經》云:「舍利子,若諸菩薩⑤重來求者,舍與三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三衣,即是有犯。 ①「就施物門不應舍者」一段文:見《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披尋記》卷三十九(二二四九頁)。 ②族姓:高貴、大富。 ③三衣及余長物:比丘修行所需之三衣及余長物。 ④若故思擇:經過考慮,現前將來,自他俱利。 ⑤重:重視。 五①就所為門不應舍者,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為自害或為害他即便施與。若有來乞戲樂等具,②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若有來求或來學習③罩羅罝弶為害有情,教施彼等。由此顯示,凡害眾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若為殺害或陸或水所住眾生,來乞④水陸即施此等;若為損害此國人民或為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⑤若有怨家來求讎隙,施彼讎敵。 ①「就所為門不應舍」一段文:見《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披尋記》卷三十九(二二四五頁)。 ②能令增長墮惡趣因:《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令彼多行憍逸惡行,身壞以後,墮諸惡趣。」 ③罩羅:竹籠,捕魚捕鳥。罝弶:捕獸網。 ④水陸:水池、陸地。 ⑤若有怨家來求讎隙,施彼讎敵:《披尋記》卷三十九(二二四六頁):「謂於自所攝受有情,若為他怨,有讎隙者,於他來求,終不施與。」 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①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於彼補特伽羅舍所施物,非不稱理,②於彼相宜即應施與。又若自身③與前相違,於諸經卷有慳悋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應施來求樂勝智者。此復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作是念,我行此施,縱於現法而成痴瘂,不忍慳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若所施物④除前所說,⑤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余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⑥唯持村等可施求者,如是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若有來求毒火刀酒,為自饒益或饒益他,即當施與。若如是行財施之時,來二求者,一貧一富應如何施。先作是念,設二求者來至我所,若堪於二充足滿願,即當俱施滿願充足,若不堪者,則當圓滿貧者所願。由其先作如是念故,若不能滿二所欲時,即當滿足貧者所願,應以軟語曉喻富者,告曰⑦賢首,我此資具於此貧者先已舍訖,切莫思為特不施汝。受菩薩律初發業者,如是學施極為緊要,故特錄出,凡無別義者,皆如《菩薩地》意趣而釋。 ①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廣論》卷十(本書五五五頁):遮出家障礙聞等,特集財寶,而行布施。 ②於彼相宜:定作利益。 ③與前相違:《廣論》卷十一(本書五六六頁第十一行)。 ④除前所說:《廣論》卷十一(本書五六八頁),四,施物門。 ⑤又自作王時:《披尋記》卷三十九(二二四七頁)。 ⑥唯持村等可施求者:《披尋記》卷三十九(二二四八頁):「而告彼曰:如我恩化,汝亦宜然。」 ⑦賢首:比丘之尊稱,猶言賢者,尊者。 第二不能舍時當如何行者。若有求者正來求時,為慳覆者,應作是思,此可施物定當離我,此亦棄我我亦舍此,故應舍此令意喜悅,攝取堅實以為命終,若舍此者,則臨終時不貪財物,無所憂悔發生喜樂。如是思已仍不能舍,如《勇利經》說:「應以三事曉喻求者,謂我現今施力微弱善根未熟,於大乘中是初發業,隨不舍心自在而轉,住於①取見我我所執,唯願善士忍許,不生憂惱。如何能滿汝及一切有情意樂,我當如是漸次而為。」此是斷余不信過失,非無慳過,《集學論》說,菩薩慳悋是應呵責,然如是行似能遮免,「由慳不施財法他勝。」《攝波羅蜜多論》亦云:「若有求者現在前,力極微故不能施,必令求者不退弱,應以軟語慰其意。以後若再來前乞,必定不應令失悔,當除慳悋諸過失,為斷愛故應勤修。」 ①取見:見取。 第三習近對治布施障。障者如①《攝決擇分》略說四種,謂未串習,匱乏,耽著,未見大果。其中初者,謂雖現有可施財物,然於求者不樂惠施,能治此者應速了知如此過患,是我於施先未串習,今若不施,則於後世亦不樂施,強思擇已而行惠施,不隨未習過失而轉。第二者,由其財物極鮮闕故不生舍心,能治此者應作是念,我於生死流轉之時,或由宿業或系屬他,於他人所未能饒益。令我具受眾多難忍饑渴等苦,設由利他,於現法中發生眾苦乃至殞歿,此施於我猶為善哉,非空發遣諸來求者,縱無彼財尚有菜葉可以活命,如是思已,忍匱乏苦而行惠施。第三者貪可施物極為悅意最上勝妙,於來求者不能生起舍與之心,能治此者應速了達耽著過失,我今於苦倒執樂想,由此能生當來眾苦,如是知已斷除耽著,即將此物而行惠施。第四者未見行施能生正等菩提勝利,②觀見廣大資財勝利而發施心,能治此者當速見其過,總應觀察一切諸行,皆念念滅,特觀資財速滅速離,一切所施皆當回向廣大菩提。若唯顧視財等異熟,則唯能得廣大財位,不得解脫。如諸商賈③為與價故,一切資財悉無悋惜舍與於他,此唯得④利非能得福。⑤《四百頌》曰:「雲於此行施,能生大果利,為報而行施,如商利應呵。」 ①《攝決擇分》略說四種:《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 ②觀見廣大資財勝利:執著現前資財利益,或來世異熟。 ③為與價故:付金錢價。 ④利:利潤。 ⑤《四百頌》曰:「雲於此行施,能生大果利,為報而行施,如商利應呵。」: 《四 百論 ·明菩薩行品第五·呵責卑劣施》:「若謂今行施,當感大果報,有所取所舍,如商賈應呵。」 《四百論釋》:「問曰:為什麼唯獨菩薩纔有無量的布施,別人就沒有呢?答曰:若謂今生行布施,當來能感大受用果報,這種想法就實有所取和所舍,猶如商賈等,求財利故而取捨物質。這是一切聖者所應呵責的,譬如賣諸資具是為求利。」 第二唯意樂布施者。①內居閒靜由淨意樂淳厚淨信,分別化現種種廣大無量財寶,勝解惠施一切有情,以少功用②生無量福,亦名菩薩巧慧布施,是③《菩薩地》說。《妙手問經》雖說此是無資財者所應修學,非有財者不應修習。無資財時巧慧布施,是為乃至未證增上清淨意樂初極喜地,若證此地,則諸資財定無匱乏。如《菩薩地》云:「如是菩薩現無財寶,巧慧方便而行布施,此說乃至未證增上清淨意樂,若諸菩薩已證增上清淨意樂,如已獲得超諸惡趣,如是生生必當獲得無盡財寶。」 ①內居閒靜由淨意樂淳厚淨信,分別化現種種廣大無量財寶:此顯菩薩依定自在,示現種種變化神通。 《披尋記》卷三十九(二二六九頁):「當知已證增上清淨意樂,是故此說由淨意樂。」「又此意樂,淨信俱行,勝解俱行,於諸有情饒益方便印解決定。」 ②生無量福:慧所攝福資糧。 ③《菩薩地》:《瑜伽師地論》卷三十九。 第四此等略義者。正受菩薩律儀已,學習大地布施道理,發願修學。如前所說布施之理,當先了知現在進修開遮之處而勤學習,特於慳悋身財善根而修對治,勵力增廣能舍之心,能如是修①應自慶喜,心若未能如是熏修②應生憂惱。若如是者,則如《妙手請問經》說,於當來世,少用功力能滿布施波羅蜜多。若此一切皆悉舍置,即③於現法亦當恆為重過所染,於當來世心不趣入,極難趣入諸菩薩行。又如《攝波羅蜜多論》云:「④布施根本菩提心,勿棄如此能施欲,世間具此⑤能施欲,佛說此為施中尊。」此說應當憶念修習菩提心,為諸行所依,願證菩提即是一切能舍根本,是為一切能舍之尊,故於此心應勵力學,此即總攝《妙手問經》勝扼要義。 ①應自慶喜:而修隨喜。 ②應生憂惱:而修懺悔。 ③於現法亦當恆為重過所染:於現在世亦當為常犯菩薩律儀之重過所染污。 ④布施根本菩提心:布施根本是菩提心。 ⑤能施欲:即菩提心。 第二①屍羅波羅蜜多分五:一屍羅自性。二趣入修習屍羅方便,三屍羅差別,四修屍羅時應如何行,五此等攝義。  今初 ①屍羅波羅蜜多:見《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至四十二。 ①從損害他及其根本,令意厭舍,此能斷心即是屍羅。由修此心增進圓滿,即是屍羅波羅蜜多,非由安立,諸外有情悉離損惱,為滿屍羅波羅蜜多。若不爾者,現諸有情未離損惱,過去諸佛屍羅波羅蜜多應未圓滿,亦不能導此諸有情,往離損害諸方所故。是故其外一切有情與諸損害隨離不離,自相續上有離損他能斷之心,修此即是受行屍羅。②《入行論》云:「魚等有何處,驅彼令不殺,由得能斷心,說為屍羅度。」戒雖有三,此約律儀屍羅增上,說為斷心,此復若具等起增上,斷十不善是十能斷,若就自性增上,斷七不善是七能斷,身語業性。③《入 中論 疏》云:「此由不忍諸煩惱故,不生惡故,又由心中息憂悔火,清涼性故,是安樂因,為諸善士所習近故,名為屍羅。此以七種能斷為相,無貪、無瞋、正見三法為其等起,故具等起屍羅增上說十業道。」 ①從損害他及其根本令意厭舍,此能斷心即是屍羅:《略論釋》(七六五頁):「蓋前說中士,以出離心攝受,重在求解脫,故以別解脫戒為主。此則上士,須以菩提心攝受,對於其他一切有情斷離能害之心,而以菩薩戒為主。至於下士道,則以輕現世重後世為主,故依業果取捨而行十善法戒,以求得暇滿人身。故顯教之三士道,皆以持戒輾轉增上,趣入地道而得佛果。密宗亦以戒為主。總之,顯密皆不能離戒。」損害他指身語。其根本指意樂及種子。 ②《入行論》云:「魚等有何處,驅彼令不殺,由得能斷心,說為屍羅度。」:漢譯《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盡驅魚鳥至何方,令彼悉免遭殺害。由其成就斷離心,說名持戒波羅蜜。」 《入行論廣解》卷五:「非要待無所殺有情,戒波羅蜜方為圓滿,若欲盡驅魚鳥野獸等,至於何處,令任何人亦不得殺之,必不能也。以此之故,由修斷離惱害意樂及不與取意樂之心圓滿,戒波羅蜜圓滿。經云:『何謂戒波羅蜜?謂不損惱他之斷心。』」 ③《入中論疏》云:「此由不忍諸煩惱故……故具等起屍羅增上說十業道」:《入中論疏·離垢地》卷三:「彼戒圓滿德淨故,夢中亦離犯戒垢。」 解云:「彼二地菩薩,由戒最圓滿及功德最清淨故,非但覺時,即於夢中亦不為犯戒之垢所染。此又非但不犯根本罪及性罪,即一切違越佛制之輕罪,亦皆遠離也。由不起能令犯戒之煩惱,不造一切違越佛制罪業,永息追悔犯戒之火,常得清涼,故名屍羅(『屍多』是清涼義,『羅底』是得義)。又以此是安樂之因,善士所行,故名屍羅。此是就文訓釋。若就體相言,則以能斷身語七支犯戒之能斷思為相。又無貪無瞋正見三支,是七支能斷思之發起,若並發起而言,則以能斷十黑業道之十白業道為體。」 第二趣入修習屍羅方便者。如是發心受學諸行,此即誓辦一切有情,令具正覺屍羅妙莊,應修其義。此復自須先生清淨戒力,以自未能清淨屍羅及有虧損當墮惡趣,況雲利他,即自利義莫能辦故。故勤利他,當愛屍羅不應緩慢,必須力勵守護防範。《攝波羅蜜多論》云:「若具正覺戒莊嚴,勤修一切眾生利,先當善淨自屍羅,發起清淨屍羅力。」又云:「毀戒無能辦自利,豈有勢力而利他,故勸善修利他者,於此緩慢非應理。』如是能令屍 羅清 淨,依賴於諸進止之處,如①制行持。又②此隨逐猛利堅固欲守護心,故當久修,未護過失善護勝利,而令發起欲護之心。初者如前論云:「當見猛利大怖畏,可斷雖小亦應斷。」謂由過患深生怖畏,雖於小罪勵力斷除。屍羅障品其粗顯者,謂十不善所有過患,如前已說當思惟之。其勝利者前亦略說,吉祥勇猛所說者,即前論云:「可愛天物及人財,妙樂妙味天盛事,由戒因生有何奇,當觀佛法皆③此生。」 ①制:佛制。 ②此:行持。隨逐:依止。 ③此:指戒。 又由依①此,能令相續輾轉勝進,②與諸菩薩大悲性者共同學處,永斷一切惡行種子,得淨妙智。余莊嚴具太老太少,若著戴者成譏笑處,非為端嚴。屍羅莊飾,老幼中年任誰具足皆生歡喜,故為第一莊嚴之具。諸餘香者,能熏順風,非熏逆風,是有方限,戒名稱香,熏一切方。能除炎熱檀等塗香有違出家,能除煩惱炎熱塗香,於出家者隨順無違。雖同具足出家之相,具戒財者勝出餘人。即前論云:「屍羅能得殊勝道,③與諸悲性平等修,清淨勝智以為性,離過第一莊嚴具。徧熏三界悅意香,塗香不違出家眾,行相雖同若具戒,此於人中最超勝。」又④雖未說虛贊邪語,未以勤勇功力積集,所須資財任運而得,不以暴業而令怖畏,然諸眾生悉皆禮敬,非為親屬,先未利彼,初本無識,然諸眾生自然慈愛,足跡之塵亦為天人恭敬頂戴,得者持去供為福田,此諸勝利悉由戒生。即前論云:「未曾出言未力集,能攝所須諸資具,無怖世人悉敬禮,⑤無功未集得自在。非可說為諸親族,未作利益及除害,先無相識諸眾生,皆禮持戒勝士夫。足履吉祥諸塵土,頂戴接受諸天人,稽首禮拜得持供,故具屍羅為勝種。」⑥如是智者善為思惟,功德過失應善守護。即如此論云:「菩薩應護諸屍羅,莫耽自樂而破壞。」又云:「得自在故恆受樂,智贊護戒妙莊嚴,圓滿具足諸學處,⑦極圓無慢依屍羅。」又護屍羅非唯為自怖畏惡趣,及唯希望人天盛事,當為安立一切有情於妙屍羅。即前論云:「若欲安立無邊世,一切有情於淨戒,為利世故修屍羅,說為屍羅到彼岸。非畏惡趣希王位,及願善趣諸圓滿,唯願善護淨屍羅,為利世間而護戒。」 ①此:指戒。 ②與諸菩薩大悲性者共同學處:《略論》:「與諸稟性有悲之大薩埵同等所學。」 ③與諸悲性平等修:《略論釋》(七七二頁):「具戒者必有悲性,具悲性者必能守戒,故贊戒為離過莊嚴之具,遍熏三界(上中下)悅意之香(不違出家眾之塗香)。」 ④雖未說虛贊邪語,未以勤勇功力積集,所須資財任運而得:《略論》「雖不自贊不致力,聚所受用之承事」,亦即《攝波羅蜜多論》「未曾出言未力集,能攝所須諸資具」。 ⑤無功未集得自在:《略論釋》(七七二頁):「言具戒者,不須世間功用,即可與自在天比擬。」謂不費功夫,便獲自在也。 ⑥如是智者善為思惟,功德過失應善守護:智者應善思惟持戒的功德及犯戒的過失,由此發起,應善守護一切戒。 ⑦極圓無慢依屍羅:極為圓滿具足諸學處,而心不著圓滿,不以此起慢心,依止這樣清淨的屍羅。 第三戒差別分三:一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  今初 《菩薩地》說,即是七眾別解脫戒,故若具足別解脫律儀而住菩薩律儀者。或在家品或出家品,所有真實別解脫律儀,及①諸共同能斷律儀是律儀戒。②若非堪為別解脫律儀之身而具菩薩律儀者,謂共別解脫斷除性罪及諸遮罪,隨其所應能斷律儀,是律儀戒。 ①諸共同能斷律儀:《菩薩戒品釋》卷一:「若是出家具菩薩律,五眾隨一別解脫戒是律儀戒。若是在家近事男女具菩薩律,二眾隨一別解脫戒為律儀戒。例如天人,其身不堪受別解脫律儀,具菩薩戒,斷十不善,或斷身語七種不善,是律儀戒。此七能斷,斷除性罪,共同七眾別解脫戒,非是真實別解脫戒。如《道炬論釋》云:『律儀戒者,謂護制罪七眾別解脫律儀,及護性罪,護十不善。』初是真實別解脫戒,後者唯是共同七眾別解脫戒。《莊嚴密意論》亦云:『其律儀戒,亦是遮戒,謂以七支能斷為相,無貪無瞋正見三法,是彼發起。』」 ②若非堪為別解脫律儀之身……是律儀戒:《廣論譯釋》:「若不具別解脫律儀,如十善共同別解脫,是律儀戒。」非堪為別解脫律儀之身者,如天人、龍、非人等。隨其所應者,謂十善中隨其所應也。 攝善法者,謂緣自相續六度等善,未生令生,已生不失令培增長。 ①饒益有情者,謂緣十一種利有情事,如其所應引發彼等現法後法無罪利義。此等廣如《戒品釋》中我已決擇,定應於彼數數參閱。 ①饒益有情者,謂緣十一種利有情事:一、與作助伴,二、為說正法,三、了知恩報,四、救護怖畏,五、開解愁憂,六施與資具,七、如法御眾,八、好隨心轉,九、讚揚實德,十、調伏有過,十一、示現神通。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披尋記》卷四十(二二九三至二二九八頁):「云何菩薩饒益有情戒,當知此戒略有十一相。何等十一,(一)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於諸有情隨所生起疾病等苦,瞻侍病等,亦作助伴。(二)又諸菩薩,依世出世種種義利,能為有情說諸法要,先方便說,先如理說,後令獲得彼彼義利。(三)又諸菩薩於先有恩諸有情所,善守知恩,隨其所應現前酬報。(四)又諸菩薩,於墮種種師子虎狼鬼魅王賊水火等畏諸有情類,皆能救護,令離如是諸怖畏處。(五)又諸菩薩,於諸喪失財寶親屬諸有情類,善為開解,令離愁憂。(六)又諸菩薩,於有匱乏資生眾具諸有情類,施與一切資生眾具。(七)又諸菩薩,隨順道理,正與依止,如法御眾。(八)又諸菩薩,隨順世間事務言說,呼召去來,談論慶慰,隨時往赴,從他受取飲食等事。以要言之,遠離一切能引無義違意現行,於所餘事心皆隨轉。(九)又諸菩薩若隱若露,顯示所有真實功德,令諸有情歡喜進學。(十)又諸菩薩於有過者,內懷親昵利益安樂增上意樂,調伏訶責治罰驅擯,為欲令其出不善處,安置善處。(十一)又諸菩薩以神通力,方便示現那落迦等諸趣等相,令諸有情厭離不善,方便引令入佛聖教,歡喜信樂,生希有心,勤修正行。」 故別解脫所制諸戒,是諸出家菩薩律儀學處一分,非離菩薩學處別有。三聚戒中律儀戒者,謂於真實別解脫戒①或此共戒②而正進止,此於菩薩亦為初要,故當學彼。《攝決擇菩薩地》云:「此三種戒,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令其和合,若能於此精進守護,亦能精進守護餘二,若有於此不能守護,亦於餘二不能守護。是故若有毀律儀戒,名毀菩薩一切律儀。」是故若執別解脫律是聲聞律,棄捨此律開遮等制,說另學余菩薩學處,是未了知菩薩戒學所有扼要,以曾多次說律儀戒,是後二戒所依根本及依處故。律儀戒中最主要者謂斷性罪,攝諸性罪過患重者,大小乘中皆說斷除十種不善,故於彼等善護三業,③雖等起心莫令現起。《攝波羅蜜多論》云:「不應失此十業道,是生善趣解脫路,住此思惟利眾生,意樂殊勝定有果。應當善護身語意,總之佛說為屍羅,此為攝盡屍羅本,故於此等應善修。」 月稱 論師於屍羅波羅蜜時,亦說是斷十種不善,《十地》等經多如是說,故先於此如前所說修靜息心,則諸餘戒亦易成辦。 ①或此共戒:謂共別解脫戒。 ②而正進止:如戒所有學處,而如法行作或制止。 ③雖等起心莫令現起:發動三業造作不善之心,亦莫使生起。 第四如何修此等者。謂應具足六種殊勝,及具六種波羅蜜多而正修習。具六波羅蜜多修時,自住屍羅,亦能將他安住屍羅是屍羅施,余如前說。 第五此等攝義者。諸行所依謂菩提心,不應失壞漸令增長者,是為趣入戒等諸行所有根本,亦是第一遮止損害一切有情,大地以上所持屍羅為所願境,於①初發業諸進止處,當從現在至心修學。特當了知十不善等性遮諸罪,日日多起防護之心,又於自受律儀諸根本罪,尤應勵力數起防護。 ①初發業:參考《廣論》卷八(本書四七三頁)。 ①忍波羅蜜多分五:一忍之自性,二趣入修忍之方便,三忍之差別,四修忍時如何行,五此等攝義。  今初 ①忍波羅蜜多:詳見《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二。 一耐他怨害,二安受自身所生眾苦,及三善安住①法思勝解。此等違品亦有三種,初謂瞋恚,次謂瞋恚及②怯弱心,三謂③不解無其樂欲。圓滿忍辱波羅蜜多者,唯由自心滅除忿等修習圓滿,非為觀待一切有情悉離暴惡,非能辦故,調伏自心即能成辦所為事故。④《入行論》云:「惡有情如空,非能盡降伏,唯摧此忿心,如破一切敵。以皮覆此地,豈有爾許皮,唯以鞋底皮,如覆一切地。⑤如是諸外物,我不能盡遮,應遮我自心,何須遮諸餘。」 ①法思勝解:《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二,《披尋記》(二四六O頁):「云何菩薩法思勝解忍,謂諸菩薩於一切法能正思擇。由善觀察勝覺慧故,能於八種生勝解處,善安勝解。」 ②怯弱心:無勇猛心,不能耐苦。 ③不解無其樂欲:不解正法,無正法樂欲。 ④《入行論》一頌:見《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入行論廣解》卷五:「但能摧伏忿恚之心,外諸怨敵悉皆如被摧伏,即為忍辱圓滿,應非要待瞋恚所緣之境滅盡,悖逆有情如虛空無邊,云何能令彼等悉被摧伏勢不可能故。是故忍辱亦隨心轉。 為免刺等傷足故,欲於地上悉以皮革覆之,爾許皮革何由可得,如是欲免刺等傷足者,但以靴底大小之皮革襯自足下,等同地面悉皆被覆也。 如上引喻,外境能作損惱之一切法,我欲悉皆遮止,亦勢不可能。但須遮我此心緣彼等境而起瞋恚,由修此行,忍辱便成圓滿。」 第二趣入修忍之方便者,雖有多門,且當宣說修忍勝利,不忍過患。其中勝利如《菩薩地》云:「謂諸菩薩,先於其忍見諸勝利,謂能堪忍補特伽羅,於當來世無多怨敵①無多乖離,有多喜樂,臨終無悔,於身壞後當生善趣天世界中。見勝利已自能堪忍,勸他行忍贊忍功德,見能行忍補特伽羅慰意慶喜。」《攝波羅蜜多論》云:「若有棄捨利他意,②佛說忍為勝方便,世間圓滿諸善事,由忍救護③忿過失。④是具力者妙莊嚴,⑤是難行者最勝力,能息害心野火雨,現後眾害由忍除,諸勝丈夫堪忍鎧。惡人粗語箭難透,反成讚嘆微妙華,⑥名稱花鬘極悅意。」又云:「忍為巧處成色身,功德端嚴⑦相好飾。」謂⑧有情邪行不退利他,從能摧壞眾多善根忿恚怨敵而為救護,下劣為害亦能堪忍,是極悅意莊嚴之具。諸難行者破煩惱逼惱最勝之力,能滅害心大火之水,諸暴惡人以邪行箭不能透鎧,微妙色身具⑨金色相,奪諸眾生眼觀意思,⑩是能造此黠慧巧師,以如此等眾多勝利而為讚嘆。《入行論》云:「若勵摧忿勃,此現後安樂。」若能恆常修習堪忍不失歡喜,故於現法一切時中常得安樂,於當來世破諸惡趣生妙善趣,畢竟能與決定勝樂,故於現後悉皆安樂,此等勝利皆由忍生,於此因果關係乃至未得堅固猛利定解之時,當勤修學。 ①無多乖離:親友不離。 ②佛說忍為勝方便:《略論》作:「最妙對治說為忍。」《略論釋》(七七八頁)作:「『佛說忍為勝對治。』以棄他心多由瞋恚故,惟忍能對治之。」 ③忿過失:壞世圓滿諸善事。《略論釋》(七七八頁):「以劫奪善事亦由瞋恚故,惟忍能救護。」 ④是具力者妙莊嚴:《略論釋》(七七八頁):「以具力者報怨最易,能忍而不報,則得大眾讚嘆,故為莊嚴。」 ⑤是難行者最勝力:《略論釋》(七七九頁):「難行即息瞋,息瞋最難,惟忍為能。」 ⑥名稱花鬘極悅意:能忍之名稱,如悅意之花鬘,能次第遠播。 ⑦相好:三十二相,八十種好。 ⑧有情邪行不退利他:有情作眾邪惡之行,而不退利他之心。『邪行』見卷九(本書四八六頁):違悖有情之行,傷害有情之行。 ⑨金色相:總指三十二相,八十種好。 ⑩是能造此黠慧巧師:忍是能造此相好之黠慧巧師。 《入行論》云: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若勵摧忿勃,此現後安樂:漢譯《入行論·忍辱品》:「若人謹慎伏瞋心,現生後世皆安樂。」 《入行論廣解》云:「若有補特伽羅善思惟瞋忿心過患,謹慎降自瞋恚,定為其人現生他世安樂之因,應勵力斷瞋,若不斷除,如《文殊遊戲經》說,過患極大也。」忿勃:勃然瞋怒。現後:現世及後世。 於當來世破諸惡趣生妙善趣:增上生之樂。 決定勝樂:決定勝之樂。 瞋恚過患中,不現見之過患者,①《入行論》云:「千劫所施集,供養善逝等,此一切善行,一恚能摧壞。」此是如其②聖勇所說錄於《入行》,《曼殊室利遊戲經》說,摧壞百劫所積眾善。《入中論》亦說:「由起剎那忿恚意樂,能摧百劫修習施戒波羅蜜多所集諸善。」須瞋何境者,或說菩薩或說總境,前者與《入中論》所說符合,③如云:「由瞋諸佛子,百劫施戒善,剎那能摧壞。」生恚之身者,《入中論釋》說:「菩薩生瞋且壞善根,況非菩薩而瞋菩薩。」境為菩薩隨知不知,見可瞋相隨實不實,悉如前說能壞善根。總其能壞善根,非是定須瞋恚菩薩,④《集學論》云:「聖說一切有教中亦云,諸苾芻,見此苾芻以⑤一切支禮發爪塔,發淨心否。如是,大德。諸苾芻,隨此覆地下過八萬四千逾繕那乃至金輪,盡其中間所有沙數,則此苾芻應受千倍爾許轉輪王位。」乃至「具壽鄔波離來世尊所,恭敬合掌安住一面,白世尊言,世尊說此苾芻善根如是廣大,世尊,如此善根⑥何能微薄銷滅永盡。鄔波離,若於同梵行所而為⑦瘡患,為瘡患已我則不見有如是福,鄔波離,此大善根由彼微薄銷滅永盡。鄔波離,故於枯樹且不應起損害之心,況於有識之身。」壞善根義,⑧有諸智者作如是說,摧壞先善速疾感果之功能,令果久遠,先當出生瞋等之果,非後遇緣不自生果,⑨以世間道皆不能斷所斷之種,定不能斷煩惱種故。然此理不定,如諸異生,以四對治力,淨治不善所獲清淨,雖非斷種,然後遇緣其異熟果定不生故。又已感異熟善不善業,雖非斷種,然後遇緣亦定不生異熟果故。⑩又加行道得頂忍時,未斷邪見及惡趣因不善種子,然遇緣時,亦定不起邪見及惡趣故。又如前引「諸業於生死隨重」,隨先熟一善不善業,暫遮餘業成熟之位,僅以此義不能立為壞善不善,亦未說故。又異熟暫遠,不能立為壞善根義,若不爾者,應說一切有力不善業,皆壞善根故。故於此中清辯論師如前所說,以四種力淨治不善,及由邪見損害之心摧壞善根,俱如敗種,雖遇助緣而不發芽,後雖遇緣亦不能生果。又如前說,雖以四力淨所造罪而得清淨,而與發生上道遲緩無相違義,故有一類,雖壞布 施護 戒之果圓滿身財,然不能壞修習能舍及能斷心作用等流,後仍易起施戒善根。又有一類,雖壞施戒作用等流同類相續,然未能壞發生圓滿身資財等。又有一類如前所說,若不瞋恚授記菩薩,一劫所能圓滿道證,由起瞋心自相續中已有之道,雖不棄捨,然一劫中進道遲緩。總之 如淨 不善,非須盡淨一切作用,故壞善根亦非壞盡一切作用,此極重要。唯應依止佛陀聖教,及依教之正理而善思擇,故當善閱經教而善思擇。如是能引極非可愛粗猛異熟,及能滅除餘業所引最極可愛無量異熟,是為非現見之過患。 ①《入行論》:《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聖勇: 馬鳴 菩薩。 ③如云:《入中論疏·釋第三勝義菩提心 發光地》卷三。 ④《集學論》云:《入中論疏》:「又能瞋所瞋俱非菩薩,若發瞋恚,亦有壞善根者,如《集學論》引說一切有部之經雲。」 ⑤一切支禮:五體投地。. ⑥何能微薄銷滅永盡:《入中論疏》:「言微薄者,如彼善根原能引生極圓滿果,今令微小,能長時引生妙果,今令短少。非壞一切果是下品盡。言損減者,是中品盡。言永盡者,是上品盡。」 ⑦瘡患:瞋怒心。 ⑧有諸智者:《略論釋》作「過去大德」,指非自宗。《入中論疏·釋第三勝義菩提心 發光地》卷三作「有說」,謂彼因不定,隨即「破」之。 ⑨以世間道皆不能斷所斷之種:如世間離欲道但能壓伏煩惱現行,不能斷其種子。 ⑩又加行道得頂忍時……然遇緣時,亦定不起邪見及惡趣故:《俱舍論》卷二十三:「頂終不斷善,忍不墮惡趣。」 僅以此義不能立為壞善不善:推緩異熟,釋壞善不善義為不當。 亦未說故:經論亦未說故。 發生上道遲緩:即下文:「若不瞋恚授記菩薩,一劫所能圓滿道證,由起瞋心自相續中已有之道,雖不棄捨,然一劫中進道遲緩。」 故有一類……然未能壞發生圓滿身資財:《略論釋》(七八二頁):「一說瞋心邪見之壞善,壞異熟而不壞等流,此就瞋心重者言。一說壞等流而不壞異熟,此就邪見重者言。」 若不瞋恚受記菩薩,一劫所能圓滿道證:《略論釋》(七八二頁):「對受記加行道菩薩不起瞋,一劫即可證上位,若起瞋,雖不舍彼心中之道,而障其一劫得證上位。」 《入中論疏》:「如上品資糧道菩薩,本能疾入加行道,若瞋已得授記者,則隨瞋恚心數,於爾許劫中,不能入加行道,更當修行也。」 現法過患者,意不調柔心不靜寂。又諸喜樂,先有失壞後不可得,睡不安眠,心失堅固平等而住,若瞋恚重,雖先恩養忘恩反殺,諸親眷屬厭患棄捨,雖以施攝亦不安住等。①《入行論》云:「若持瞋箭心,意不受寂靜,②喜樂不可得,無眠③不堅住。④有以財供事,恩給而依止,彼反於瞋恚,恩主行弒害。由瞋親友厭,施攝亦不依,總之有瞋恚,全無安樂住。」《本生論》亦云:「忿火能壞妙容色,雖飾莊嚴亦無美,縱臥安樂諸臥具,忿箭刺心而受苦。忘失成辦自利益,由忿燒惱趣惡途,失壞名稱及義利,猶如⑤黑月失吉祥。雖諸親友極愛樂,忿墮非理險惡處,心於利害失觀慧,⑥多作乖違心愚迷。由忿串習諸惡業,百年受苦於惡趣,⑦如極損他來復讎,⑧怨敵何有過於此。此忿為內怨,我如是知已,⑨士夫誰能忍,令此張勢力。」 ①《入行論》:《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喜樂:心喜、身樂。 ③不堅住:心煩氣躁、坐臥不穩。 ④有以財供事……恩主行殺害:《入行論譯註》第六品:「儘管有人以財利和恭敬惠施給前來依靠他的淪落者,但是,如果這位施主暴燥易怒,那么反而會因為激怒受惠者而被殺害。」 ⑤黑月失吉祥:《廣論譯釋》:「猶如下弦月輪退失吉祥的光芒。」 ⑥多作乖違心愚迷:所作之事,多是錯誤違背正理的,心轉向愚痴糊塗。 ⑦如極損他來復讎:如由極損害他人而成極大之怨敵,前來報讎。. ⑧怨敵何有過於此:此諸怨敵無如瞋恚之怨害為劇。 ⑨士夫誰能忍,令此張勢力:大丈夫誰能容忍此瞋恚內怨,令它擴張勢力呢!此以大不忍瞋恚煩惱而修忍辱也。 此等過患皆從忿起,乃至未得決定了解應當修習。如①《入行論》云:「無如瞋之惡,無如忍難行,故應種種理,殷重修堪忍。」由見勝利過患為先,②應以多門勤修堪忍。初句之理由,如③《入中論釋》云:「如大海水,非以秤量能定其量,④其異熟限亦不能定。故能如是引非愛果,及能害善,⑤除不忍外,更無餘惡最為強盛。」若僅生最大非愛異熟而不壞善根,則非如此最大惡故。然能雙具引大異熟及壞善根所有惡行,除瞋而外余尚眾多,謂誹謗因果所有邪見,及謗正法,並於菩薩⑥尊長等所起大輕蔑,生我慢等,如《集學論》應當了知。 ①《入行論》一頌: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漢譯《入行論》:「重罪無如瞋恚罪,難行無如忍辱行,是故於此應殷勤,以多方便修忍辱。」 《入行論廣解》卷六云:「能為道障能斷善根之罪無如瞋恚,能摧煩惱熱惱之難行無如忍辱,故應殷重修忍,以多種方便而修習之。」 ②應以多門:依理依教依方便。修:思惟觀察。 ③《入中論釋》:《入中論疏·釋第三勝義菩提心 發光地》卷三(一二二頁)。 ④其異熟限亦不能定:《入中論疏》卷三:「瞋恚菩薩之異熟量亦不可知。」 ⑤除不忍外,更無餘惡最為強盛:《入中論疏》卷三:「故能引不可愛果及能壞善根之罪惡更無大於瞋恚不忍之心者也。」 ⑥尊長:上師。 第三忍差別分三:一耐怨害忍,二安受苦忍,三思擇法忍。 初耐怨害忍分二:一破除不忍怨所作害,二破除不喜怨家富盛喜其衰敗。初中分二:一破除不忍障樂作苦,二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毀等三。初中分二:一顯示理不應瞋,二顯示理應悲愍。初中分三:一觀察境,二有境,三所依瞋非應理。 今初 初中有四。一觀察有無自在不應瞋者。應當觀察,於能怨害應瞋之因相為何。如是觀已,覺彼於自欲作損害,意樂為先,次起方便遮我安樂,或於身心作非愛苦。為彼於我能有自在不作損害,強作損害而瞋恚耶,抑無自在由他所使而作損害故瞋恚耶。若如初者瞋不應理,他於損害無自在故。謂由宿習煩惱種子境界現前,非理作意,因緣和合起損害心,縱不故思,此諸因緣亦能生故。若彼因緣有所缺少,則故思令生,亦定不生故。如是由諸因緣起損害欲,由此復起損害加行,由此加行生他苦故。此補特伽羅無少主宰,以他亦隨煩惱自在,如煩惱奴而隨轉故。若他自己全無自在,為余所使作損害者,極不應瞋。譬如有人,為魔所使隨魔自在,於來解救饒益自者,反作損害行捶打等。彼必念雲,此為魔使,自無主宰故如是行,不少瞋此,仍勤勵力令離魔惱。如是菩薩見諸怨家作損害時,應如是思,此為煩惱魔使無主,故如是行,不少瞋此補特伽羅,須更發心為欲令其離煩惱故,我應勤修諸菩薩行。如①《四百論》云:「雖②忿由魔使,③醫師不瞋怪,④能仁見煩惱,非具惑眾生。」月稱論師亦云:「此非有情過,此是煩惱咎,智者善觀已,不瞋諸有情。」《入行論》中雖說多理,然唯於此易生定解,對治瞋恚最為有力。⑤《菩薩地》說⑥修唯法想,堪忍怨害與此義同,故於此上乃至定解當勤修習。若諸有情能有主宰皆應無苦,以此諸苦非所願故,有自在故。又諸有情若為猛利煩惱激動,尚於最極愛惜自身而作損害,或跳懸岩,或以棘刺及刀劍等,而自傷害,或斷食等,況於他人能不損哉,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①《四百論》:《四百論·明菩薩行品第五》。 ②忿:病人忿醫師。 ③醫師不瞋怪:醫師不瞋怪病人。 ④見煩惱:見煩惱過患。非具惑眾生:非眾生有過。 ⑤《菩薩地》:《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二,《披尋記》卷四十二(二四五一頁)。 ⑥修唯法想:法者,從緣生法。謂菩薩於有怨害諸有情所,了知唯是緣生諸法所顯,此中都無我及有情。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二:「云何菩薩於有怨害諸有情所,修習隨順唯法之想?謂諸菩薩應如是學,依託眾緣,唯行唯法,此中都無我及有情命者生者,是其能罵能瞋能打能弄能訶,或是所罵所瞋所打所弄所訶。如是如理正思惟故,於有怨害諸有情所,舍有情想,住唯法想。依唯法想,於諸怨害悉能堪忍。」 《披尋記》卷二十七(一五六三頁):「唯行唯法者,謂緣生法本無而有,有已散滅,是名唯行;唯法所顯,唯法能潤,唯法所潤,是名唯法。」 ①《入行論》云:「一切皆他使,他主自無主,知爾不應瞋,一切②如化事。」③又云:「故見怨或親,為作非理時,謂此因緣生,思已當樂住。若由自喜成,皆不願苦故,則一切有情,皆應無有苦。」④又云:「若時隨惑轉,自愛尚自殺,爾時於他身,何能不為損。」 ①《入行論》:《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如化事:(因)緣生如幻。《入行論廣解》:「一切法自性不成猶如虛空,而能作所作事。如是知已,於如幻諸法,不起瞋恚,便能摧壞煩惱,於緣生如幻之觀證,應當學也。」 ③又雲「故見怨或親……皆應無有苦」:《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入行論廣解》:「以是之故,不論怨親,若見非理而作損惱,當如是思惟,彼補特伽羅自無主宰,由如是煩惱之緣故爾,應如是息滅瞋恚心不安樂者作安樂想,而忍受之。若非他緣自在,自有所需,由自主宰即能得果,任何有情亦不欲痛苦,於諸有情,誰亦不應遭遇苦事。現見有痛苦發生,補特伽羅自無主宰,故不應瞋彼補特伽羅,而應反責煩惱也。」 謂此因緣生:往昔業緣 、煩惱之緣。當樂住:欣然承受。 ④又雲「若時隨惑轉,自愛尚自殺,爾時於他身,何能不為損」:《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入行論廣解》:「若自為煩惱自在時,即自心所極愛憐之我,亦能殺害,爾時彼等於他人身,何能顧恤不加損害,若作損害,便執為不宜而生瞋恨,不應理也。」自愛:自愛之身。 第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瞋者。損他之過不出二事,謂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應理,如不應瞋火燒熱性。若是客現亦不應瞋,如虛空中有煙等現,不以煙過而瞋虛空,應如是思滅除瞋恚。①《入行論》云:「②若於他惱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則非理,如瞋燒性火。③若過是客來,有情性仁賢,若爾瞋非理,如瞋煙蔽空。』 ①《入行論》:《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若於他惱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則非理,如瞋燒性火:漢譯《入行論》卷六:「若於他人作損惱,凡愚自性本如是,於彼生瞋不應理,如瞋於火燃燒性。」 《入行論廣解》云:「若於他人作損惱,是凡愚之本性,或昧於取捨,或雖知而煩惱太重,則於彼固不應瞋,如憎厭火之燃燒性而生瞋恚,不應理也。」愚夫自性:凡愚本性。 ③若過是客來,有情性仁賢,若爾瞋非理,如瞋煙蔽空:漢譯《入行論》卷六:「若彼有情性決定,偶然生起此過失,於彼亦不應生瞋,如瞋虛空聚煙雲。」 《入行論廣解》云:「若損惱他之過失偶然生起,有情本性決定賢善,是亦不應以作損惱而生瞋恚,如於虛空中偶聚煙雲,不應於虛空而起嫌恨也。」客來:偶然生起。非其本性,如客偶來。 第三觀其直間由何作損皆不應瞋者。若瞋直接發生損害能作害者,應如瞋恚補特伽羅瞋刀杖等。若瞋間接令生損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為人所使,其人復為瞋恚所使而作損害,應憎其瞋。①如云:「杖等親為害,若瞋能使者,此亦為瞋使,定應憎其瞋。」故不瞋杖,亦不應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則亦應瞋其瞋恚。不如是執,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應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補特伽羅,如不瞋杖。此未分別杖與能使有無②怨心者,③由前所說破自在理應當了知。 ①如云:《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怨心:怨害心。 ③由前所說:《廣論》卷十一(本書五九五頁)。 第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瞋者。受由怨害所生苦時,若是無因不平等因則不生苦,要由隨順眾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業故。由自業力發動①能害令無自主,故自所招不應憎他,作是念已應怪自致,於一切種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獄卒,是由自己惡業所起為自作害。②如云:「我昔於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損。」又云:「愚夫不願苦,愛著眾苦因,由自罪自害,豈應憎於他。譬如諸獄卒,及諸劍葉林,由自業所起,為當憎於誰。由我業發動,於我作損害,③此作地獄因,豈非我害他。」霞婆瓦云:「若雲非我所致,實是顯自全無法氣。」 ①能害:能害者。 ②如云: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③此作地獄因:彼人由我往昔不善業所感,今世始於我作損害,因此而作地獄因。 觀察①有境不應瞋者。若於怨害發生瞋恚,是因於苦不能忍者誠為相違,以不能忍現在微苦,極力引生惡趣無量大苦因故,故應自念我極愚痴而自羞恥,勵防莫瞋。②如云:「於現在微苦,我且不能忍,何不破瞋恚,地獄③眾苦因。」其怨所生苦,是我宿世惡業之果,由受此故盡宿惡業。若能堪忍不造新惡,增長多福,他似不顧自法退衰,為淨我罪而行怨害,故於怨害應視其恩。如《本生論》云:「若有不思自法衰,為淨我惡而行損,我若於此不堪忍,忘恩何有過於此。」④《入中論》云:「⑤許為盡昔造,諸不善業果,害他忿招苦,如⑥反下其種。」如為醫重病當忍針灸等方便,為滅大苦而忍小苦,最為應理。 ①有境:六根、六識及心所法。《俱舍論》卷二:「境界有對,謂十二界、法界一分,諸有境法,於色等境。」六根取境,六識及心所法緣境。藏傳佛教:有境,謂能涉入自境而與之相應之事物,總三種有境:一、能解說之聲音及諸根等形色有境,二、心及心所等心識有境,和三、補特伽羅等不相應行有境。 ②如云:《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③眾苦因:即瞋恚是。 ④「《入中論》雲」一頌:《入中論疏·發光地》卷三:「即許彼苦能永盡,往昔所作惡業果,云何瞋恚而害他,更引當來苦種子。」 解云:「怨敵現於自身所作大苦,是由往昔造殺生等諸不善業,於三惡趣受苦異熟,今乃所余等流殘果。由此因緣能使一切苦等流果皆悉消滅,即許彼苦能令餘業皆悉永盡,云何復起瞋恚心而思報害於他,更引當來遠勝現苦之大苦種子。」 ⑤許:認識。 ⑥反下其種:以起瞋恚,思報害他,而反下遠勝現苦之大苦種子。 觀察所依不應瞋者。一觀能害因及有過無過,①如云:「他器與我身,為應於誰瞋,如人形大瘡,痛苦不耐觸,愛盲我執此,損此而瞋誰。」②又云:「有由愚行害,有因愚而瞋,其中誰無過,誰是有過者。」二觀③自所受者,若諸聲聞唯行自利,不忍而瞋且不應理。何況我從初發心時,誓為利樂一切有情,修利他行,攝受一切有情。修利他行攝受一切諸有情者,如是思惟發堪忍心,博朵瓦云:「佛聖教者謂不作惡,略有怨害不修堪忍,即便罵為,此從根本破壞聖教,由此即是自舍律儀。聖教根本由此破壞。雖總聖教非我等有,自失律儀是滅自者。」又云:「如翻鞍牛縛尾而跳鞍反擊腿,若緩④秋落始得安樂,若於怨害而不緩息,為其對敵⑤反漸不安。」 ①「如雲」一頌: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入行論廣解》:「復以此故亦不應瞋。他之兵仗及我之身,二者共為我生苦因。彼補特伽羅出其兵仗,我出其身,二者共造我之苦,應瞋於誰,惟瞋他人不應理也。人身猶如瘡皰,偶一觸之,其苦難忍,由貪著身等,及由無明盲其慧目,我自執取此身,芒刺之微亦能害彼,於彼損惱當瞋於誰,應思是己過也。」 ②「又雲」一頌: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漢譯《入行論》:「一人愚昧作損惱,一人愚昧生瞋恚,若無過失何待言,若有過失當咎誰。」 《入行論廣解》卷六:「有補特伽羅由昧於業果故而作殺等損惱者,復有補特伽羅由昧於瞋心過患對之起瞋,此二人中若無過失尚何待言,若有過失咎將誰歸?二人等皆有過,不應為報復損害而起瞋也。」 ③自所受者:發菩提心,修利他行,攝受一切有情。 ④秋:拴在牛馬股後的革帶。 ⑤反漸不安:反漸自感不安。 第二理應悲愍者。謂當至心作是思惟,一切有情無始生死,無未為我作父母等親屬友善,又是無常命速分離,常為三苦之所苦惱,為煩惱魔之所狂魅,滅壞自己現後利義,我當哀愍,何可瞋恚及報怨害。 破除不忍障利等三作毀等三分二:一破除不忍障譽等三,二破除不忍作毀等三,初中分三:一思惟譽等無功德之理,二思惟有過失之理,三故於破此應當歡喜。  今初 若他贊我稱我稱譽,全無現法延壽無病等,及無後世獲福德等二種利益。故彼失壞若不喜者則無屋用,沙屋傾塌愚童涕哭與我今者等無有異,應自呵責而不貪著。①如云:「贊稱及承事,非福非長壽,非力非無病,非令身安樂,我若識自利,彼利自者何。」②又云:「若沙屋傾塌,兒童極痛哭,如是失讚譽,我心如愚童。」第二讚譽等者,於諸③非義令心散亂,壞滅④厭離,令嫉有德,退失善事,如是思已則於彼等令心厭離。⑤如云:「贊等令我散,彼壞厭離心,嫉姤諸有德,破壞圓滿事。」第三如是令我退失譽稱及利敬者,是於惡趣救護於我,斬除貪縛遮趣苦門,如佛加被,如是思已,應由至心滅瞋生喜。⑥如云:「故若有現前,壞我譽等者,彼豈非於我,救護墮惡趣。我為求解脫,無須利敬縛,若有解我縛,我何反瞋彼。我欲趣眾苦,如佛所加被,閉門而不放,我何反瞋彼。」 ①「如雲」一頌: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入行論廣解》卷六:「若謂為障我之讚譽名聞故不歡喜,面贊背譽之名,除所謂人之五欲外,不能成他福德,不能延壽,增我色力,亦不能令身安樂,是故我若能明辨能不能成己義利,讚揚名聞於我何利,毫無利益也。」 ②又云: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③非義:令心散亂於不能產生義利之處。 ④厭離:厭離心。 ⑤「如雲」一頌: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入行論廣解》卷六:「於破壞名聞者不應利(疑作瞋)恨,名聞利養,能動搖我之善心,亦能壞我厭離生死之心,於他有德者生起嫉妒,能破壞自善根亦壞他人圓滿盛事(又破壞自己圓滿福慧資糧的法行),故是一切罪之出生處也。」 ⑥「如雲」一頌: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入行論廣解》卷六:「是故從有補特伽羅,恆時勤求破壞我之名聞等,彼豈非恆時防護免我墮於惡趣耶?何故瞋彼也。 複次,我為求解脫生死義利者,不應為名利恭敬等生死纏結所縛,若人障我名利即是解我纏結,云何瞋恨,應當歡喜也。 我欲趣入眾苦宅舍,彼如佛為作加持緊閉眾苦舍宅之門不聽我入,云何瞋彼,是我大善知識,應歡喜也。」 第二破除不忍作毀等三者。心非有體非他能害,若直害身間損於心,毀等於身亦不能損,既於身心二俱無損故應歡喜,如是思已斷除憂悒,憂悒若滅,瞋不生故。亦①如《論》云:「意非有形故,誰亦不能壞,由耽著於身,故身為苦損。毀訾及粗語,並其惡名稱,於身若無害,心汝何故瞋。」霞惹瓦云:「若於康壠巴、內鄔蘇巴、照巴三人,任說何語,與向土石,全無差別,故得②安樂,後時諸人耳根薄弱,故無安樂。」若對馨敦說某作是言,答曰:「暗中可罵國王,汝犯離間應當懺悔。」有謂慧金剛瑜伽師云:「人說我等③為伏後者。」答云:「人不於人作言說事,又於何事。」次云:「速斷離間。」 ①「如《論》雲」一頌:《入行論·忍辱品》卷六。《入行論廣解》卷六:「若為愛護自心,心非有形體故,惡語刀杖等任何一物終無由能作損害。是故若謂於身分別貪著,身為諸苦所逼故生瞋恚,他人於我作輕蔑粗惡之語,彼不悅耳之言,於自身毫無所損,汝心何故起大瞋恨,不應瞋也。」意非有形,漢譯《入行論》譯作「心非色質無形體」;並其惡名稱,譯作「或作譏誹不悅耳」。 ②安樂:法樂。 ③為伏後者:藏古俚語,或爾說好,或爾說壞,語近挑撥者。 若作是念,由毀訾等則余補特伽羅於我不喜故不歡喜,若余不喜我,於我有損可為實爾,然此於自全無所損,故應斷除不歡喜心。①如云:「余不喜於我,此於②現後世,俱不損於我,何故我不樂。」若作是念,雖他不喜無損於我,然由依此,即能障礙從他人所獲得利養,故於毀訾毀謗傳惡名者而發憎憤,所得利養③須置現世,瞋他之惡隨逐而行,故無利養速疾死沒,與以邪命長時存活,前者為勝。設獲利養長時存活,然於死亡終無免脫終須有死,至臨終時,先經百年受用安樂,與唯一年受用安樂,二者相等,唯為念境。爾時苦樂無差別故,譬如夢中受樂百年與唯須臾領受安樂,二睡醒時,樂與不樂全無差別。如是思惟,若於利敬能破貪著,則於毀訾揚惡名等不生憂④悒,以不求於他顯我殊勝,雖不顯揚喜無退故。亦⑤如論云:「⑥能障利養故,若我不喜此,我利置此世,諸惡則堅住。⑦我寧今死歿,不邪命長活,我縱能久住,終是死苦性。⑧夢受百年樂,若至於醒時,與受須臾樂,若至於醒時。醒已此二者,其樂皆不還,壽長短二者,臨終唯如是。⑨設多得利養,長時受安樂,亦如被盜劫,裸體空手行。」 ①如云:《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現後世:現生後世。 ③須置現世:不能隨往後世。 ④悒:悒者,邑。 ⑤如論云:《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⑥能障利養故,若我不喜此,我利置此世,諸惡則堅住:漢譯《入行論》:「若由障我之所求,故我於彼心不悅,所求必舍終歸盡,瞋心諸罪恆堅住。」 《入行論廣解》卷六:「若謂輕毀等能障我所求,故我於輕毀等三有時不欲,所為生瞋者,為我所求利養。彼於現生亦迅疾失壞,而瞋恚諸罪,恆常堅住於相續中,故寧不得利養不應瞋恚。」 ⑦我寧今死歿,不邪命長活,我縱能久住,終是死苦性: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我寧今日舍壽命,不願長生邪命活,如我縱能長壽住,死時痛苦亦猶是。」 《入行論廣解》卷六:「我寧不得利養今日即死,不可瞋他而得利,邪命自活,依之而長壽久存。如我縱然長壽,終亦悉一切,死時之苦亦猶如是也。」 「終是死苦性」,《譯註》:「『終必遭死苦』,終究要面臨死亡和墮落的痛苦。」 ⑧夢受百年樂……壽長短二者,臨終唯如是:《入行論廣解》卷六:「一人夢受樂百年而醒,餘人夢受樂須臾而醒,二人醒時,夢中所受之樂均不可復得。壽長壽短所受之樂,亦猶如是,死時惟成憶念之境,如斯而已,故不應貪利。」 ⑨設多得利養,長時受安樂,亦如被盜劫,裸體空手行: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從能獲得諸所求,復於長時受安樂,終如被劫寸縷無,命終獨往唯空手。」 《入行論廣解》卷六:「從得眾多財利,復於彼長時樂享,死時終如被盜洗劫寸絲不掛,不得不空手而行也。」 第二破除不喜怨敵富樂,喜其衰損者。本為利樂諸有情故發菩提心,今於有情自獲安樂反起瞋恚。又雲惟願一切有情皆當成佛,今見彼等略有下劣利養恭敬,反生憂惱極為相違。故應於他①幾大富樂,斷除嫉姤至心歡喜。若不爾者,則菩提心利樂有情唯假名故。②如云:「③為樂諸有情,而發菩提心,有情自獲樂,何故反瞋彼。④雲令諸有情,成佛三界供,見下劣利敬,何故起憂惱。⑤若汝所應養,當由汝供給,親友得自活,不喜豈反瞋。⑥不願眾生樂,豈願得菩提,故若憎他富,豈有菩提心。⑦若他從施獲,或利在施家,此俱非汝有,施不施何關。」怨家衰敗而生歡喜,及暴噁心願其失敗,僅由此心於怨無損,唯令自苦。設能損他,然亦俱害,思此過患,當一切種而正滅除。 ①幾大富樂:如何富樂。 ②如云:《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③為樂諸有情,而發菩提心,有情自獲樂,何故反瞋彼: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欲求一切有情樂,菩提妙心既生起,有情若自得安樂,何故由斯生瞋恚。」 《入行論廣解》卷六:「欲安立一切有情於無上安樂故,已發菩提心,誓學菩提行,有情自能稍得些微安樂,亦是成辦汝之所欲一分,何故於此生瞋,應歡喜也。」 ④雲令諸有情,成佛三界供,見下劣利敬,何故起憂惱: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發願欲令諸有情,成佛堪受三界供,僅見微劣利養時,何故於彼與熱惱。」 《入行論廣解》卷六:「欲令一切眾生成佛受三界供,既承許發願,僅見諸有情略得微劣利養,何故心生熱惱,適足成滿自所欲也。」 ⑤若汝所應養,當由汝供給,親友得自活,不喜豈反瞋: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自應贍者自贍養,自行施予大勤劬,若從親友能自活,何反瞋怒不欣喜。」 《入行論廣解》卷六:「凡所應養活者,如汝之子女等,汝應自給予衣食等。汝應 給予者 ,彼若自從親友而得養活,汝不歡喜猶可,何反瞋怒為,應歡喜也。」 ⑥不願眾生樂,豈願得菩提,故若憎他富,豈有菩提心: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此猶不許眾生得,是誰許彼得菩提,若瞋他人圓滿事,云何能有菩提心。」 《入行論廣解》卷六:「所有衣食等些微利養,尚不欲眾生得之,欲彼有情得菩提果位之補特伽羅是何人耶?若補特伽羅瞋他人些微圓滿之事,彼何能有欲安立一切有情於菩提位之菩提心,是即壞菩提心,故應勵力,斷除瞋他得利之嫉妒也。」 ⑦若他從施獲,或利在施家,此俱非汝有,施不施何關: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若從他家有所獲,其物或在施主家,一切悉非汝所有,施與不施汝何涉。」 《入行論廣解》卷六:「或彼怨敵從施主所獲得衣食,抑或施主家中所存資財,一切時中彼物同一悉皆非汝所有,於彼怨敵施與不施,何關汝事,何用嫉妒,不應理也。」 ①如云:「②設怨有不喜,汝有何可樂,僅由汝希願,豈為損他因。③縱由汝願成,他苦汝何喜,若謂滿我心,損失豈過此。彼煩惱漁夫,利鉤之所執,我於地獄鑊,定受獄卒煎。」如是若於障礙我樂及我親樂為作非樂,並於怨家所有盛事,一向視為不可樂相,由此生憂,憂增發瞋。若能破其一向不喜,則止其憂,由憂息故,瞋則不生。故應以前所顯正理,於此破其一向不喜,由眾多門滅除瞋恚,以其過失最重大故。能滅教授亦即上說佛子正理,要與煩惱而興④駁難,⑤向內摧壞第一仇敵瞋恚之理。是故若能以觀察慧善為思擇,以多正理而正破除,則能遮止多類瞋恚,由眾多門發生堪忍,能得堅固微妙習氣,以是由其無垢正理,於正教義獲定解故。有舍觀 慧思 擇修者,即舍此等菩薩一切廣大妙行,當知即是自他暇身受取心要無上障礙,猶如毒蛇應當遠離。 ①如云:《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設怨有不喜,汝有何可樂,僅由汝希願,豈為損他因: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若令怨敵心不樂,於汝心中有何安,僅由汝心希願力,亦不成彼損害因。」 《入行論廣解》卷六:「若謂怨敵受損惱,我心歡喜,故瞋障彼受損惱者,縱使怨敵不安樂,汝心於此有何可喜?於汝無益有損故。 僅由汝心希願,欲彼怨敵遭受損害,亦不能成彼受損害之因,汝所欲之事毫無所成故不應瞋也。」 ③縱由汝願成……定受獄卒煎:漢譯《入行論·忍辱品》卷六:「雖令由汝心希求,能使他苦汝何樂,若謂滿足快意故,為害之烈孰過此。煩惱漁夫投釣鉤,鋒銳難堪大痛苦,執我投於心獄鑊,定為鬼卒相烹煮。」 《入行論廣解》卷六:「雖令由汝希願怨敵受害之心,能致彼受苦,汝於怨敵究何所得,毫無利益故。 若謂怨敵遭受損害,則我之所欲成就,暢心快意,趣苦之道,無有過於發起猛烈害心者,趣於惡趣故。如漁夫以鉤釣魚而烹之,瞋恚漁夫,垂猛烈害心罪業之釣鉤,鋒銳無敵,定能執諸具煩惱者,為地獄鬼卒投於有情地獄之瓮,或釜中而烹煮之。」 《譯註》第六品:「『若為瞋漁夫,利鉤所鉤執,陷我入地獄,定受獄卒煎。』瞋煩惱就像精明的漁夫所拋下的利鉤,如果一不小心被它鉤住了,那么我一定會墮落在有情地獄裡,被無情的獄卒放在油鍋里煎炸。」 ④駁難:駁辯問難。 ⑤向內摧壞第一仇敵瞋恚之理:第一仇敵即指瞋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