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道次第廣論集注 · 菩提道次第廣論集注卷七
第二由十二緣起門中思惟分四:一支分差別,二支分略攝,三幾世圓滿,四此等攝義。
今初
十二緣起支中初無明者,如《俱舍》云:「①無明如非親實等。」此亦如說②怨敵③虛誑,非唯遮無親友諦實,及異親實,是說親友實語相違所對治品。如是無明,亦非僅遮能對之明及明所余,是明相違所對治品。此中能治明者,謂正明了補特伽羅無我之義,此相違者,謂補特伽羅我執薩迦耶見。此乃法稱論師所許。無著論師兄弟,則許④倒執實義⑤蒙昧實義二中後者,總謂邪解未解二心之中,為未解心,然此相違能治⑥上首,則同許為覺無我慧。又此愚蒙,《集論》中說略分二種,謂⑦業果愚及真實義愚,初能招集墮惡趣行,後能招集往樂趣行。
①無明如非親實等:《俱舍論頌疏》卷十:「頌曰:明所治無明,如非親實等。釋曰:明所治無明者,明有實體,謂此無明不了四諦,明所對治,名曰無明。與明相違方名無明,非是離明之外皆是無明(不濫眼等),亦非明無之處名無明也(此明無明有體)。如非親實等者,舉喻釋成。」
②怨敵:非親。
③虛誑:非實。
④倒執實義:邪解心,於實無執為實有。
⑤蒙昧實義:未解心,於實無不解其為有為無。《雜集論》卷四:「謂無明支有二種業,一、令諸有情於有愚痴,二、與行作緣。令諸有情於有愚痴者,謂由彼所覆,於前中後際不如實知故,由此因緣,起如是疑,我於過去世為有為無,如是等。與行作緣者,由彼勢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
⑥上首:根本。
⑦業果愚及真實義愚,初能招集墮惡趣行,後能招集往樂趣行:《集論》卷五:「云何福及不動行緣無明生,有二種愚,一、異熟果愚,二、真實義愚。由異熟果愚故,發非福行,由真實義愚故,發福及不動行。」
《雜集論》卷七:「由異熟愚,發非福行者,由彼一向是染污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故。由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者,真實義即四聖諦,於彼愚痴,名真實義愚。未見諦者,雖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痴。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非已見諦者,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故,是故彼業,說因此生。」
行即是業,此有非福業能引惡趣及能引善趣業。後復有二,謂能引欲界善趣之福業及能引上界善趣之不動業。
識者,經說六識身,然此中主要,如許阿賴耶者,則為阿賴耶,如不許者,則為意識。此復若①愚從不善業起苦苦果,造作增長諸不善業,此業習氣所熏現法之識者,是因位識。由依此識,未來世中於惡趣處結生之識者,是果位識。如是由於無我②真實義愚增上力故,未如實知善趣真苦妄執為樂,即便造集福不動業,爾時之識是因位識。由依於此遂於欲界上界善趣結生之識,是果位識。
①愚:無知。
②真實:如《集論》釋為四聖諦。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云何真實,謂真如(空性)及四聖諦。」
《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二:「何等為真如,謂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非一切言談安足處事。」
名色中名者,謂受想行識非色四蘊。色者若生無色,唯有色種而無實色,除此余位羯羅藍等色,如應當知。
六處者,若是胎生,由其最初識入精血,為羯羅藍,與名俱增,成眼等四處,身與意處,於羯羅藍位而有。若是化生,結生之時,諸根頓起,無此漸次。卵生濕生唯除住胎,余者悉同。是《本地分》所說。由是因緣,成就名色得身自體,成就六處成身差別,是為成就能受用者,五有色處者,於無色中無。
觸者,謂由根境識三種和合,取諸可意非可意中庸三境,說「六處緣」者,亦表境識。
受者,謂觸取三境順生三受,謂苦樂舍。
①愛者,謂於樂受起不離愛,於諸苦惱起乖離愛。說「由受緣生愛」者,是從無明和合觸緣,所生之受而能生愛,若無無明,雖有諸受,愛終不生,由是因緣,②觸是境界受用,受是生受用或異熟受用,若此二圓滿,即為受用圓滿。其中三界有三種愛。
①愛者……其中三界有三種愛:《瑜伽師地論》卷九:「此識將生果時,由內外貪愛正現在前以為助伴,從彼前際既捨命已,於現在世自體得生。」
《披尋記》卷九(四七一頁):「由內外貪愛正現在前以為助伴者,執取自體所起我貪,是名內愛。樂著戲論起境界貪,是名外愛。將受生時,由彼二愛,增上現行,故於生處,喜樂馳趣,而被拘礙。」
《瑜伽師地論》卷一:「彼於爾時,先我愛類不復現行,識已往故。(同卷:『又諸眾生將命終時,乃至未到惛昧想位,長時所習我愛現行。由此力故,謂我當無,便愛自身。由此建立中有生報。』)然於境界起戲論愛,隨所當生,即彼形類中有而生。」
《瑜伽師地論》卷十:「欲愛云何,謂欲界諸行為緣所生,於欲界行染污希求,由此能生欲界苦果。色愛云何,謂色界諸行為緣所生,於色界行染污希求,由此能生色界苦果。無色愛云何,謂無色界諸行為緣所生,於無色界行染污希求,由此能生無色界苦果。」
《披尋記》卷十(五O四頁):「希求相是愛相,謂能發起諸取業故。或有是愛而非染污,謂希求勝解脫,及依善愛而舍余愛。為簡彼故,說於三界諸行染污希求。言果相者,若彼彼處諸愛未斷,即彼彼處功能現前,能生後有,故說能生三界苦果。」
《瑜伽師地論》卷九:「云何從中際,後際諸行緣起生,謂中際已生補特伽羅,受二種先業果,謂受內異熟果,及境界所生受增上果。」
《披尋記》卷九(四七六頁):「領受自體業異熟生,是名內異熟果。領受境界業增上生,是名外增上果。如是二種皆先業引,名先業果。」
《瑜伽師地論》卷九:「此補特伽羅或聞非正法故,或先串習故,於二果愚。由愚內異熟果故,於後有生苦不如實知。由迷後有後際無明增上力故,如前於諸行若作若增長,由此新所作業,故說此識,名隨業識。
即於現法中,說無明為緣故行生,行為緣故識生,此識於現法中名為因識,能攝受後生果識故,又總依一切識說名六識身。
又即此識是後有名色種子之所隨逐,此名色種子是後有六處種子之所隨逐,此六處種子是後有觸種子之所隨逐,此觸種子是後有受種子之所隨逐,如是總名於中際中後有引因應知,由是能引識乃至受一期身故。
由先異熟果愚引後有已,又由第二境界所生受果愚故,起緣境界受愛,由此愛故,或發欲求,或發有求,或執欲取,或執見戒及我語取,由此愛取和合資潤,令前引因轉名為有。即是後有生因所攝。
從此無間,命既終已,隨先引因所引識等,受最為後,此諸行生,或漸或頓。
如是於現法中,無明觸所生受為緣故愛,愛為緣故取,取為緣故有,有為緣故生,生為緣故老病死等諸苦差別,或於生處次第現前,或複種子隨逐應知。
如是於中際中,無明緣行等,受緣愛等為因緣故,後際諸行生。」
《瑜伽師地論》卷一:「彼於爾時,由二種因增上力故,而便命終,謂樂著戲論因增上力,及淨不淨業因增上力。」
《披尋記》卷一(五三頁):「戲論因者,謂名言種,由無始來樂著無義戲論,妄分別故,薰習成種,能生所依所緣諸差別事。業因,謂即業種,由淨不淨業造作增長薰習力故,能感五趣異熟自體。無始時來,生死流轉,皆由此二因增上力,故作是說。」
《瑜伽師地論》卷二(《披尋記》卷二):「又於諸自體中,所有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為粗重,(由無堪能)亦名隨眠。(煩惱生時,順諸雜染,違清淨故,隨附依身,亦名隨眠。)若異熟品所攝 及余無記品所攝,唯名麤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品所攝種子,不名麤重,亦非隨眠。(能違煩惱,不順彼生。)何以故,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
②觸是境界受用,受是生受用或異熟受用:《瑜伽師地論》卷二:「又處胎分中,有自性受,不苦不樂,依識增長。唯此性受,異熟所攝。」
《披尋記》卷二(七九頁):「受有三種,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今此唯說身受不苦不樂,名自性受。為顯諸行粗重自性,於不苦不樂受中分明顯現,故說彼受名自性受。於樂受苦受中,由貪恚二心所擾亂故,粗重自性不易可了,是故不說彼二名自性受。譬如熱癰,冷觸封之即生樂想,熱灰墮上便生苦想,癰自性苦不易可了。若離冷熱,爾時唯有癰自性苦分明顯現。如下《決擇分》說。(陵本六十六卷一頁)由此譬喻,名自性受道理應知。此自性受,於胎藏中依阿賴耶識漸次增長。由依彼識漸增長故,彼識既唯異熟所攝,此受亦爾。不待緣生,唯異熟攝。」
《瑜伽師地論》卷二:「餘一切受,或異熟所生,或境界緣生。」
《披尋記》卷二(八O頁):「前自性受唯異熟受,當知即阿賴耶識相應受。所余身觸俱受具苦樂等,名一切受。如是一切若用宿業為因而生起者,是名異熟所生。若用現觸為因而生起者,是名境界緣生。」
①取者,於四種境起②四欲貪,謂一欲著於色聲等欲塵,及二除薩迦耶見余諸惡見,惡見系屬三惡戒惡禁及四薩迦耶見,是為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
①取:《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九:「複次當知依於二品,建立四取。一在家品,二外道法中諸出家品。當知此中若所取,若能取,若所為取,如是一切總說為取。問:何所取?答:欲、見、戒禁、我語,是所取。問:何能取?答:四種欲貪,是能取。問:何所為取?答:為得諸欲及為受用,故起初取。由貪利養及以恭敬增上力故,或為詰責他所立論,或為免脫他所征難,起第二取。奢摩他支為所依止,為所建立,為欲往趣世間離欲,乃至非想非非想處三摩缽底,起第三取。為欲隨說分別所計作業受果所有士夫,及為隨說流轉還滅士夫之相,起我語取。如是四取,依於二品,謂受用欲諸在家品,及惡說法毗柰耶中諸出家品。由佛世尊,每自稱言:我為諸取徧知永斷正論大師。故於此法誓修行者,雖帶煩惱身壞命終,而不於彼建立諸取。所以者何?彼於諸欲,無所顧戀而出家故,於見、戒禁、及以我語,無執受故。惡說法者,有二差別:一、於見愛展轉發起怨諍論者,二、能證入世間定者。依於見愛展轉發起怨諍論者,建立見取,依能證入世間定者,立戒禁取。二品為依,執著我語,故依俱品,立我語取。」
②四欲貪:《瑜伽師地論》卷十:「欲取云何,謂於諸欲所有欲貪。見取云何,謂除薩迦耶見,於所余見所有欲貪。戒禁取云何,謂於邪願所起戒禁所有欲貪。我語取云何,謂於薩迦耶見所有欲貪。初唯能生欲界苦果,餘三通生三界苦果。」
《披尋記》卷十(五O五頁):「分別俱貪名為欲貪,唯煩惱欲名為欲故,由是欲貪通三界有。」
經部四取,以貪為體。四取者,一、欲取,二、見取,三、戒禁取,四、我語取。(見文中一、二、三、四上標。)
①有者,謂昔行於識,熏業氣習,次由愛取之所潤發,引生後有有大勢力,是於因上,假立果名。
①有:《瑜伽師地論》卷九:「由此愛取和合資潤,令前引因轉名為有,即是後有生因所攝。」
生者,謂識於四生最初結生。老死中老者,謂諸蘊成熟轉變余相,死謂棄捨同分諸蘊。
第二支分略攝者。如《集論》云:「云何支分略攝,謂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所引支者謂名色六處觸受,能生支者謂愛取有,所生支者謂生老死。」若爾引生兩重因果,為顯有情一重受生因果耶抑顯兩重耶,若如初者,則已生起果位之識,乃至於受,後生愛等不應道理。①若如第二,則後重因果中缺無明行及因位識,前因果中缺愛取有。答無過,謂能引因所引之法,即能生因之所生起,所引已生,即於此立生老死故。若爾何為說兩重因果耶,答:為顯引果苦諦,與生果苦諦相各異故。前者於所引位唯有種子,自體未成是未來苦,後者已生苦位現法即苦。又為說明果之受生有二種因,謂⒈能引因及此所引⒉生起之因,故說二重因果。如《本地分》云:「問:識等至受及生老死,若是②雜相,何故說為二種相耶。答:為顯苦相異故,及顯引生二差別故。」又云:「問:諸支中幾苦諦攝,及現法為苦。答:二謂生及老死。問:幾苦諦攝當來為苦。答:識乃至受諸種子性。」是故③能生之愛與發愛之受,二者非是一重緣起,發愛之受,乃是余重緣起果位。
①若如第二,則後重因果中缺無明行及因位識,前因果中缺愛取有:缺無明行識及缺愛取有故者,以無明、愛、取皆獨相故,每重因果皆不能缺。
②雜相:《瑜伽師地論》卷十:「問:幾是獨相,幾是雜相?答: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披尋記》卷十(五三一頁):「三謂無明、愛、取,不與余支相交雜故,說名獨相。與此相違說名雜相,如行等是,下別問答,其義可知。」
《瑜伽師地論》卷十:『問:何故行有是雜相?答:由二種說故:謂能引愛非愛果故,及能生趣差別故。』
《披尋記》卷十(五三一頁):「行有二支體非一異,然望義別是故說二。謂引因位建立行支,由能引愛非愛果故。若生因位建立有支,由近能生五趣差別果故。」
《瑜伽師地論》卷十:『問:何故識與名色六處一分有雜相?』
《披尋記》卷十(五三二頁):「名色支中識說為名,六處支中識說意處,由是故說識與名色六處一分有雜相義。」
《瑜伽師地論》卷十:『答:由三種說故:謂依雜染時故,依潤時故,依轉時故。』
《披尋記》卷十(五三二頁):「依雜染時說名識支,謂由邪行令心顛倒。依彼潤時建立名色支,謂識種子愛取潤已,能取能滿當來名色自體令住結生相續故,識於其中是其少分,由是說言名色一分。依彼轉時建立六處支,眼等六處圓滿生已,能為眼等六識所依,即於爾時彼眼等識得意處名,識於其中是其少分,由是說言六處一分。」
《瑜伽師地論》卷十:『問:何故識乃至受,與生老死有雜相?答:由二種說故:謂別顯苦相故,及顯引生差別故。』
《披尋記》卷十(五三二頁):「依有苦因,建立識乃至受支。依有苦果,建立生老死支。又識乃至受,此於當來為苦,生及老死,此於現法為苦,由是說言別顯苦相。又識乃至受,於現法中引果所攝,生及老死,於後法中生果所攝,由是說言及顯引生差別。」
按:無明、愛、取為獨相者,無明是蒙昧實義,且與薩迦耶見非一,取中雖有我語取(薩迦耶見),然非無明,愛行相更不同,故皆獨相。
③能生之愛與發愛之受……乃是余重緣起果位:受是果位,指種子性,所引支攝,待能生支,始成現行。阿羅漢果猶有受,當伏愛惑,不令三受為三毒因,若起明觸,雖有三受,諸愛不生。
①四相當知能引所引,一何為所引,謂果位識乃至其受,共四支半;二以何而引,謂依無明之行;三如何而引,謂於因位識中熏業習氣之理;四所引之義,謂若遇愛等能生,堪能轉成如是諸果。三相當知能生所生,一以何而生,謂以愛緣取;二何為所生,謂生老死;三如何而生,謂由行於識所熏業習,潤此堪能令有大力之理。《緣起經釋》中,以生一支為所生支,老死則為彼等過患。由是由愚業果無明起不善行,於識熏建惡業習氣,令其堪成三惡趣中果時之識乃至於受。次以愛取數數潤發,令彼業習漸有勢力,於當來世惡趣之中感生老死。又由愚無我真實義無明,起欲界攝戒等福行,及上界攝奢摩他等諸不動行,於識薰習妙業習氣,令其堪成欲界善趣及上界天果位之識乃至其受。次以愛取數數潤發,令其業習漸有勢力,於當來世諸善趣中,生起生等。
①「四相當知」一段文:《瑜伽師地論》卷十:「問:幾支是引因所攝。答:從無明乃至受。問:幾支是生因所攝。答:從愛乃至有。問:幾支是生引二因果所攝耶。答:於現法後法中識等乃至受,於生老死位所攝諸支。」
《披尋記》卷十(五二一頁):「於現法後法中識等乃至受等者:此中識言謂隨業識,由此故說於現法中。此識為後有名色六處觸受種子之所隨逐,由此故說於後法中。如是一切,當知皆是引因果攝。生老死位識乃至受,名彼所攝諸支,當知此是生因果攝。」
如是十二有支,復於煩惱業苦三道,悉皆攝盡。如龍猛菩薩云:「初八九煩惱,二及十為業,餘七者是苦。」①《稻稈經》說十二有支攝為四因,謂一無明種者,二於業田中下識種子,三潤以愛水,遂四於母胎生名色芽。
①《稻稈經》說十二有支攝為四因:一、無明為種田人,二、在業田中播下識種子,三、潤以愛水,四、於母胎中生名色芽。
第三幾世圓滿者。①能引所引支之中間,容有無量劫所間隔,或於二世即能生起無餘世隔。其能生支與所生支二無間隔,速者二生即能圓滿。如於現法新造天中順生受業,即於現法滿二支半,謂無明行及因位識,臨終以前圓滿愛取及有三支,於當來世圓滿所引四支及半,並圓所生二支分故。②遲久亦定不過三生,謂其能生及二所生並三能引各須一生,諸所引支於所生支攝故,能引能生中間,縱為多世間隔,然是其餘緣起之世,非此緣起之世故。此未別算中有之壽。如是已生諸果支時,然而全無實作業者,及受果者,補特伽羅之我。如前所說從唯法因支,起唯法果支,由不了知生死道理,於彼愚蒙妄執有我,求我安樂,故造三門善不善業仍複流轉。故從三惑起二支業及從彼業出生七苦,復從七苦而起煩惱,又從煩惱如前而轉,故三有輪流轉不息,龍猛菩薩云:「從三出生二,從二而生七,從七復生三,數轉三有輪。」若正思惟由如是理,漂流生死,即是最勝厭離方便。從無量劫造集能引善不善業,異熟未出,對治未壞,今以愛取而為滋養,由此增上,則當漂流善趣惡趣。諸阿羅漢昔異生時,雖造無數能引之業,③然無煩惱解脫生死,若於④是理獲決定解,則於煩惱執為怨敵,於滅煩惱能發精進。此中朴窮瓦大善知識,專於⑤十二緣起有支,淨修其心,思惟緣起流轉還滅,著《道次第》。此復是說,思惟惡趣十二有支流轉還滅為下士類。次進思惟二善趣中十二有支流轉還滅為中士類。如是比度自心,推想曾經為母有情,亦皆由其十二支門漂流生死發生慈悲,為利彼故,願當成佛,學習佛道為大士類。
①能引所引支之中間,容有無量劫所間隔,或於二世即能生起無餘間隔:「能引所引支之中間,容有無量劫所間隔」者,即下文「能引能生中間,縱為多世間隔,然是其餘緣起之世,非此緣起之世故。」
「或於二世即能生起無餘間隔」者,即下文「其能生支與所生支二無間隔,速者二生即能圓滿。如於現法新造天中順生受業,即於現法滿二支半,謂無明行及因位識,臨終以前圓滿愛取及有三支,於當來世圓滿所引四支及半,並圓所生二支分故」。
②遲久:最遲。
③然無煩惱,解脫生死:我執空故,不起煩惱,諸阿羅漢昔異生時,雖造無數能引之業,然無愛取而為滋養,不再漂流,解脫生死。
④是理:關鍵在斷煩惱。
⑤十二緣起有支:有支即《廣論》下文「十二有支」。
《俱舍》卷九:「有支理唯此。」
《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七:「又住於此,若生若長,能生後際所有眾苦,說名為有。」
《大毘婆沙》卷一百九十二:「云何有法,謂一切有漏。彼說諸有漏法名有。」
第四此等攝義者。如前所說,由業惑集增上力故,生起苦蘊生死道理及特由其十二有支轉三有輪,於斯道理善了知已,正修習者,能壞一切衰損根本極重愚暗,除遣妄執內外諸行從無因生,及邪因生一切邪見,增盛佛語寶藏珍財,如實了知生死體相,便能發起猛利厭離,於解脫道策發其意,是能醒覺諸先修者,能得聖位微妙習氣最勝方便。如是亦如《妙臂請問經》云:「於愚痴者,以緣起道。」《稻稈經》說:「善見緣起,則能遮除緣前後際,及緣現在一切惡見。」龍猛菩薩云:「此緣起甚深,是佛語藏寶。」《毗奈耶》教中說第一雙,(即舍利弗與目犍連)所有現行,謂時時中游觀五趣,游觀之後還贍部洲,為諸四眾宣說彼等所有眾苦。諸有①共住②近住弟子,不樂梵行,即便引彼付第一雙,請為教誨,二人受已教誨彼等,得教授已,愛樂梵行便能證得殊勝上德。大師見此問阿難陀啟白其事,佛曰一切時處,不能徧有如第一雙,應於門房畫生死輪,分為五分,周圍當畫十二緣起流轉還滅,其次乃興畫生死輪。③又為仙道大王寄佛像時,於下繪寫十二緣起流轉還滅而為寄之。大王受已,至天曉時,結跏趺坐,端正其身,④住對面念,善觀緣起二種道理而證聖果。
①共住:與佛共住,相近而住。
②近住:附近分開住者。
③又為仙道大王寄佛像時:摩揭陀國 影勝王為仙道大王寄佛像時。
④住對面念:對著佛像,住如法作意相應憶念,不隨黑法,隨念白法。
第二生此意樂之量者。如是由於苦集二諦及其十二緣起支門,詳細了知生死體相,欲捨生死,欲彼寂滅及欲證得。雖纔生①此,亦是出離意樂,然唯爾許猶非止足,如《六十正理論釋》云:「處於無常熾然大火三地之中,如入火宅決欲超出。」又云:「如囚欲脫獄」等,如前所引。謂如誤入熾然火宅及墮牢獄,不樂彼處,能生幾許欲脫之心,即當發生如彼心量,次後更須令漸增長。
①此:與明相應心。
又此意樂如霞惹瓦說,若僅口面漂浮少許,如酸酒上所擲粉面,則於集諦生死之因,見不可欲亦僅爾許。若如是者,則於滅除苦集之滅,求解脫心亦復同爾,故欲正修解脫道心,亦唯虛言。見他有情漂流生死,所受眾苦不忍之悲,亦無從起,亦不能生有大勢力策發心意無上真菩提心,故云大乘,①亦唯隨言知名而已。故當取此中士法類,以為教授之中心而善修習。
①亦唯隨言知名而已:口說大乘,亦唯隨言說其名詞而已。
第三除遣此中邪分別者。若作是云:若於生死修習厭患,令心出離,則如聲聞墮寂滅邊,於生死中不樂安住,故修厭患,於小乘中可名為妙,然諸菩薩不應修此。《不可思議秘密經》云:「諸菩薩者,為欲成熟攝受有情,於生死中見大勝利,非於涅槃見如是利。」又云:「若諸菩薩,於生死行境生怖畏者,墮非行境。」又云:「薄伽梵,聲聞怖畏生死行境,菩薩返應周徧攝受無量生死。」此是倒執經義、成大錯謬。經說不應厭離生死,此義非顯由於惑業增上力故,漂流三有生老病死、是等諸苦不應厭離。是顯菩薩為利眾生,乃至生死最後邊際,擐披誓甲學菩薩行,雖總眾生一切大苦,一一剎那降自身心,然不由此厭離怖畏,於廣大行勤發精進,於生死中不應厭離。如是月稱論師亦云:「眾生眾苦無餘盡至,盡生死邊,剎那剎那①種種異相損害身心,然不因此而起恐怖。眾生眾苦一時頓至,盡生死際發大勇進,剎那剎那悉能生起,一切眾生一切種智無量無邊珍寶資糧,知此因已,應當更受百千諸有。」為證此故,引彼諸經。
①種種異相:不同方式。
又於三有見為勝利之理者,即彼經說菩薩精勤義利有情,如於此事所發精進,如是其心而獲安樂。故不厭患三有之義,是於生死,義利有情不應厭患,當於此事而發歡喜。若由煩惱及業增上漂流生死,眾苦逼迫尚不能辦自己義利況雲利他,此乃一切衰損之門,較小乘人極應厭患極應滅除。若由大悲願等增上,於三有中攝取生者,則應歡喜。此二不同。若未如是分別,如前宣說,則此說者,①若有菩薩律儀,《菩薩地》說②犯一惡作,是染違犯,恐繁不錄。故見三有一切過失,雖極厭離,然由大悲牽引意故,不斷三有者,是為希有。若見三有盛事,如妙天宮,愛未減少,借利他名而雲我等不捨生死,智者豈能將以為喜。《中觀心論》亦云:「③見過故非有,悲不住涅槃,利他④具禁行,而安住三有。」又⑤《菩薩地》說百一十苦,是於一切有情,發大悲之因。由見如是無邊眾苦,心生恆常猛利不忍,而雲於生死不稍厭患,極為相違。若於生死心善出離,次見有情皆自親屬,為利他故入三有海,此道次第亦是《菩薩觀行四百論》之意趣。月稱論師於彼《釋》中亦詳明之,如云:「由其宣說生死過患,令意怖畏求解脫者,為令決定趣大乘故,世尊告曰:諸苾芻有情類中,不易可得少數有情,經於長夜流轉生死,不為汝等若父若母兒女親族,隨一處所。」了知世尊如斯言教,菩薩為以大乘道筏,度脫無始流轉生死,為父母等諸親眷屬,無依無怙諸眾生故,安忍躍入。無上密咒亦須此理,如聖天《攝行炬論》云:「以此次第,應當趣入⑥極無戲論行。其次第者,謂修行者最初當念,無始生死所有大苦求涅槃樂,徧舍一切⑦猥雜,下至王位自在,亦當修苦想。」
①若有菩薩律儀:若受有菩薩律儀。
②犯一惡作:障戒九中第七:「不樂涅槃。」
③見過故非有:見三有過失故,不樂住而極厭離。
④具禁行:具菩薩戒,不同聲聞處。
⑤《菩薩地》:《瑜伽師地論》卷四十四。
⑥極無戲論行:與法我不相應之一切。
《瑜伽師地論》卷十三:「云何戲論,謂一切煩惱,及雜煩惱諸蘊。」
《瑜伽師地論》卷九十一:「當知此中能引無義思惟分別,所發語言,名為戲論。」
⑦猥雜:《瑜伽師地論》卷六十二:「云何猥雜,謂樂與在家及出家眾共相雜住,又樂尋思諸惡不善欲尋思等,乃至家勢相應尋思,多隨尋思,多隨伺察。」
《瑜伽師地論》卷八十九:「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欲尋思。心懷憎惡,於他攀緣不饒益相,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恚尋思。心懷損惱,於他攀緣惱亂之相,起發意言,余如前說,名害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親戚,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親里尋思。心懷染污,攀緣國土,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國土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義,推託遷延,後時望得,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故說名不死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余如前說,是名輕懱相應尋思。心懷染污,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
第四決擇能趣解脫道性者。如室利勝逝友云:「沉溺三有流,苦海①無邊底,②喜掉無厭畏,③何物在我心。貧難求、④護、壞,離、及病、老、衰,入恆熾然火,覺樂寧非狂。」又云:「噫,世⑤具眼盲,雖現前常見,後仍不略思,⑥汝心豈金剛。」當自策勵,修習生死所有過患。如《七童女因緣論》云:「見住世⑦動搖,如水中月影,觀欲如瞋蛇,盤身舉頭影。見此諸眾生,苦火徧燒然,大王我等樂,出離往屍林。」依正世間,剎那不住滅壞無常,猶如水月為風所動。諸欲塵者利小害大,等同毒蛇身所現影。又見五趣,熾然三苦大火燒惱,由見是故厭舍三有,生如北方孩童之心,欣樂欲得出離解脫。北方孩童者,傳說北方炒麵稀貴,於日日中唯食蔓菁,孩童飢餓欲食炒麵,向母索之,母無炒麵給以生蔓菁,雲我不要此,次給以干蔓菁亦云不要,次給以新煮者又雲不要,更給以熟冷者亦云此亦不要,心不喜曰,此都是蔓菁雲。如是我等,見聞憶念世間安樂,一切皆應作是念云:此是世間,此亦世間,此皆是苦,非可治療,⑧發嘔吐心。如是思惟,昔從無始漂流生死,厭患出離及思今後仍當漂流,令實發生畏懼之心非唯空言。如⑨《親友書》云:「生死如是故當知,生於天人及地獄,鬼旁生處皆非妙,生是非一苦害器。」生生死中乃是一切損害根本,故當斷除。此復要待滅除二因,謂煩惱業。此二之中,若無煩惱,縱有多業亦不受生。若有煩惱,縱無宿業率爾能集。故應摧壞煩惱,壞煩惱者,賴修⑩圓滿無謬之道。
①無邊底:無邊,顯廣;無底,顯深。
②喜:歡喜。掉:散逸。
③何物在我心:何物蒙蔽我心。
④護:守護。壞:破壞。離,別離。
⑤具眼盲:具眼而盲。
⑥汝心豈金剛:汝心如金剛,堅硬難調,了不動心。
⑦動搖:無常、虛誑。
⑧發嘔吐心:厭惡至極,如修不淨觀者。
⑨「《親友書》雲」一段文:「非一」:多種。「苦害器」:生於生死輪迴之中,是受多種苦痛之器,又是一切損害之根本。
唐譯《親友書·別說慧學·輪迴之根斷除》:「如是漂流生死處,天人畜及阿蘇羅,下賤業生眾苦器,鬼趣兼投捺落迦。」
⑩圓滿:顯量。無謬:顯質。
此中分二:一以何等身滅除生死,二修何等道而為滅除。 今初
如①《親友書》云:「②執邪倒見,及旁生,餓鬼,地獄,無佛教,及生邊地蔑戾車,性為騃啞,長壽天。隨於一中受生已,名為八無暇過失,離此諸過得閒暇,故當勵力斷生死。」是須於現得暇滿時斷除生死,生無暇中無斷時故,如前已說。大瑜伽師云:「③現是從畜分出之時。」博朵瓦云:「昔流爾久未能自還,今亦不能自然還滅,故須斷除。斷除時者,亦是現得暇滿之時。」此復居家於修正法,有多留難及有眾多罪惡過失,出家違此,斷生死身出家為勝,是故智者應欣出家。若數思惟,在家過患出家功德,先已出家令意堅固,未出家者安立醒覺妙善習氣。此中道理當略宣說,其居家者,富則守護劬勞為苦,貧則追求眾苦艱辛,於無安樂愚執為樂,應當了知是惡業果。《本生論》云:「於同牢獄家,永莫思為樂,或富或貧乏,居家為大病。一因守煩惱,二追求艱辛,或富或貧乏,悉皆無安樂,於此愚歡喜,即惡果成熟。」是故執持眾多資具,求無喜足非出家事,若不爾者居家無別。又居家者與法相違,故居家中難修正法。即前論云:「若作居家業,不能不妄語,於他作罪者,不能不治罰。行法失家業,顧家法豈成,④法業極寂靜,家事猛暴成,故有違法過,⑤自愛誰住家。」又云:「憍慢痴蛇窟,壞寂靜喜樂,家多猛苦依,如窟誰能住。」應數思惟,如是等類在家過患,發願出家。
①《親友書》:《親友書·別說慧學·厭棄今世》。
②執邪倒見,及旁生……故當勵力斷生死:參閱《廣論》卷二(本書一三三頁)。
③現是從畜分出之時:《廣論》卷二(本書一三八頁):「若未清淨修習正法,僅為命存以來引樂除苦而劬勞者,旁生亦有。」
④法業極寂靜:《略論釋》(五八四頁):「法務寂靜,家務猛暴。」
⑤自愛:自愛者。
復應願以粗劣衣缽乞活知足,於遠離處淨自煩惱,①為他供處,如《七童女因緣論》云:「願②剃除發已,守持糞掃衣,樂住③阿蘭若,何時能如是。目視軛木許,手執瓦缽器,何時無譏毀,於家家行乞。何時能不貪,利養及恭敬,淨煩惱刺泥,為村供施處。」又應希願,用草為座,臥無覆處霜露濕衣,以粗飲食而能知足,及於樹下柔軟草上,以法喜樂存活寢臥。「何時從草起,著衣霜濕重,以粗惡飲食,於身無貪著。何時我能臥,樹下柔軟草,如諸④鸚鵡綠,受現法喜樂。」房上降雪,博朵瓦云:「昨晚似於《七童女因緣》所說,心很歡喜,除欲如是修學而無所余。」又應希願,住藥草地流水邊岸,思惟水浪起滅無常,與自身命二者相同,⑤以妙觀慧滅除我執,三有根本能生一切惡見之因,背棄三有所有歡樂,數數思惟依正世間如幻化等。「何時住水岸,藥草滿地中,數觀浪起滅,同諸命世間。破薩迦耶見,一切惡見母,何時我不樂,三有諸受用。何時我通達,⑥動不動世間,等同夢陽焰,幻雲尋香城。」此等一切皆是希願,作出家身,作此諸事。伽喀巴云:「若能以⑦大仙行,住苦行山間,始為⑧文父真養子。」霞惹瓦亦云:「於諸在家事忙匆時,應披⑨妙衣往赴其所,令彼念雲出家安樂,則種未來出家習氣。」《勇猛長者請問經》亦云:「我於何時能得⑩出離苦處家庭,如是而行,何時能得,作僧羯摩,長淨羯摩,解制羯摩,住和敬業,彼當如是愛出家心。」此說在家菩薩應如是願。此之主要為慕近圓,《莊嚴經論》云:「當知出家品,具無量功德,由是勝勤戒,在家之菩薩。」如是非但修行解脫,脫離生死嘆出家身,即由波羅蜜多及密咒乘修學種智,亦嘆出家身最第一。出家律儀,即三律儀中別解脫律儀,故當敬重聖教根本別解脫戒。
①為他供處:至少具正知見,為淨煩惱,而出家修行,方堪為他供施處。
②剃除發:發者,世間莊嚴。
③阿蘭若:寂靜處。
④鸚鵡綠:鸚鵡般綠色。
⑤以妙觀慧滅除我執,三有根本能生一切惡見之因:我執即三有根本,是能生一切惡見之因,以妙觀慧而滅除之。
⑥動不動世間:情世間、器世間。
⑦大仙:世尊。
⑧文父:佛陀。
⑨妙衣:袈裟。
⑩出離苦處家庭,如是而行:苦處即家庭,出離家庭,清淨修行。
作僧羯摩:出家。
長淨羯摩:《寄歸傳一》註:「依灑是長養義,陀是淨義,意明長養淨除破戒之過。昔雲布薩者,訛略也。」
解制羯摩:安居。
及密咒乘修學種智,亦嘆出家身最第一:《金剛鬘本續》云:「外現比丘,內修生圓。」
《時輪本續》云:「修密法以比丘身為勝。」
第二修何等道而為滅除者。如《親友書》云:「或頭或衣忽然火,尚應棄捨滅火行,而當勵求無後有,因無餘事勝於此。①應以戒慧靜慮證,寂調無垢涅槃位,不老不死無窮盡,離地水火風日月。」應學寶貴三學之道,其中三學,數定有三。初觀待調心次第數決定者,謂散亂心者令不散亂,是須戒學;心未定者為令得定,謂三摩地或名心學;心未解脫為令解脫,是謂慧學;由此三學,諸瑜伽師一切所作,皆得究竟。觀待得果數決定者,謂不毀戒果,是為欲界二種善趣,毀犯之果是諸惡趣;心學之果,謂得上界二種善趣;慧學之果即是解脫。總其所生,謂增上生及決定勝,初有②上下二界善趣,故能生法亦有二種,此二即是《本地分》說。又諸先覺,待所斷惑亦許三種,謂③破壞煩惱,伏其現行,盡斷種子,故有三學。次第決定者,《本地分》中引《梵問經》顯此義云:「初善住根本,次樂心寂靜,後聖見惡見,相應不相應。」此中屍羅是為根本,餘二學處從此生故,次依屍羅能得第二心樂靜定,心得定者見如實故,能得第三成就聖見,遠離惡見。三學自性者,如《梵問經》云:「④應圓滿六支,⑤四樂住成就,⑥於四各四行,智慧常清淨。」此中戒學,圓滿六支,一具淨屍羅,二守護別解脫律儀,此二顯示解脫出離屍羅清淨。三軌則四所行,俱圓滿者,此二顯示無所譏毀,屍羅清淨。五⑦於諸小罪見大怖畏者,顯無穿缺屍羅清淨。六⑧受學學處者,顯無顛倒屍羅清淨。四心住者,謂四靜慮,此於現法安樂住故,名樂成就,是為心學。四謂四諦,各四行者,謂苦中無常苦空無我,集中因集生緣,滅中滅靜妙離,道中道如行出,達此十六有十六相,是為慧學。若導尋常中士道者,此應廣釋於三學中引導之理,⑨然非如是,⑩故修止觀心慧二學,於上士時茲當廣釋,今不繁述。
①應以戒慧靜慮證,寂調無垢涅槃位,不老不死無窮盡,離地水火風日月:唐譯《親友書·別說慧學·趣入涅槃》:「爾求屍羅及定慧,寂靜調柔離垢殃,涅槃無盡無老死,四大日月悉皆亡。」
《親友書略釋》:「外道教派宣揚今生當中修持能獲得太陽、月亮的果位,或是獲得地水火風四大究竟的本性,但這是一種邪說,不是真實解脫道。」
《略論釋》(五八七頁):「寂,謂有漏五蘊已寂。靜,謂無垢。調柔,謂惡行悉調。此乃指涅槃言。涅槃,無形色,而外道有謂證如白寶光(如月)為涅槃,又有謂證到日月光(如珍珠海螺)為涅槃,又有謂證如傘蓋為涅槃,總之,謂形色可見。《親友書》此偈,正破斥之。」
②上下二界善趣:上界善趣須定,下界善趣須戒。
③破壞煩惱:戰勝煩惱粗分。
④應圓滿六支:戒學。
《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二:「戒律儀者,謂如有一安住具戒,廣說乃至受學學處。
云何名為安住具戒,謂於所受學所有學處,不虧身業,不虧語業,無缺無穿,如是名為安住具戒。
云何名為善能守護別解律儀,謂能守護七眾所受別解律儀。即此律儀,眾差別故,成多律儀。今此義中,唯依苾芻律儀處說,善能守護別解律儀。
云何名為軌則圓滿,謂如有一,或於威儀路,或於所作事,或於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⑴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
云何名為於威儀路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謂如有一,⑵於所應行,於如所行,即於此中如是而行。由是行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正至、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如於所行,於其所住所坐所臥當知亦爾。如是名為於威儀路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
云何名為於所作事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謂如有一於其所作,若衣服事、若便利事、若用水事、若楊枝事、若入聚落行乞食事、⑶若受用事、⑷若盪缽事、若安置事、若洗足事、若為敷設臥具等事,即此略說衣事缽事。復有所余如是等類諸所應作,名所作事。如其所應,於所應作,於如所作,即於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正至、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如是名為於所作事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
云何名為於諸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謂於種種善品加行,若於正法受持讀誦,若於尊長修和敬業,參覲承事,若於病者起慈悲心,殷重供侍,若⑸於如法宣白加行,住慈悲心,展轉與欲,若於正法請問聽受,翹勤無惰,於諸有智同梵行者,盡其身力而修敬事,於他善品常勤贊勵,常樂為他宣說正法,入於靜室,結加趺坐,繫念思惟。如是等類,諸餘無量所修善法,皆說名為善品加行。彼於如是隨所宣說善品加行,如其所應,於所應作,於如所作,即於此中如是而作。由是作故,不為世間之所譏毀,不為賢良、正至、善士、諸同法者、諸持律者、諸學律者之所呵責。如是名為於諸善品加行處所成就軌則,隨順世間,不越世間;隨順毗奈耶,不越毗奈耶。若於如是所說行相軌則差別悉皆具足,應知說名軌則圓滿。
云何名為所行圓滿,謂諸苾芻略有五種非所行處。何等為五,一⑹唱令家,二淫女家,三酤酒家,四國王家,五⑺旃荼羅羯恥那家。若於如是如來所制非所行處,能善遠離;於余無罪所有行處,知時而行,如是名為所行圓滿。
云何名為於微小罪見大怖畏,謂於諸小隨小學處,若有所犯,可令還淨,名微小罪。於諸學處,現行毀犯,說名為罪。既毀犯已,少用功力而得還淨,說名微小。由是因緣,名微小罪。云何於中見大怖畏,謂作是觀,勿我於此毀犯因緣,無復堪能⑻得所未得,觸所未觸,證所未證。勿我由此近諸惡趣,往諸惡趣。或當自責,或為大師、諸天、有智同梵行者以法呵責。勿我由此徧諸方維,惡名惡稱,惡聲惡頌,遐邇流布。彼於如是現法當來毀犯因生諸非愛果,見大怖畏。由是因緣,於小隨小所有學處,命難因緣亦不故犯。或時或處失念而犯,尋便速疾如法發露,令得還淨。如是名為於微小罪見大怖畏。
云何名為受學學處,謂於先受別解脫戒,白四羯磨,受具戒時,從戒師所,得聞少分學處體性。復從親教軌範師處,得聞所余別解脫經。總略宣說過於二百五十學處。皆自誓言一切當學。復從所余恆言議者,同言議者,常交往者,有親愛者,聞所學處。復於半月常所宣說別解脫經,聞所學處。一切自誓皆當修學。以於一切所應學處皆受學故,說名獲得別解律儀。從此以後,於諸學處,若已善巧,便能無犯。設有所犯,尋如法悔。若諸學處未得善巧,未能曉悟,由先自誓願受持故,得於今時求受善巧,欲求曉悟。於如前說諸所學處,從親教師,或軌範師,如先請問。既得善巧及曉悟已,隨所教誨,無增無減,復能受學。又於尊重及等尊重所說學處,若文若義能無倒受。如是名為受學學處。」
⑴《攝事分》卷九十九:略有五法攝毗柰耶。一者性罪,二者遮罪,三者制,四者開,五者行。於此制立隨順隨轉無有違越,是名隨順毗柰耶,不越毗柰耶。
⑵《披尋記》卷二十二:「於所應行,於如所行等者:此釋於行威儀。謂於是事是處是時如量如理如其品類所應行者,即於此事此處此時如量如理如其品類正知而行,是名於行威儀成就軌則。此中是事是處是時應行,名所應行。如量如理如其品類而行,名如所行。」
⑶若受用事者:《攝事分》(卷九十九)中說有五種不淨受用,及有五種清淨受用。
⑷若安置事者:如說不應置缽在雜穢處,若坑澗處,若崖岸處應知。(義如《瑜伽師地論》卷廿四)
⑸《披尋記》卷二十二:「若於如法宣白加行等者,若舉羯磨,若擯羯磨,是名如法宣白加行。於爾所時,以饒益心不以衰損,以柔軟語不以粗獷,以善友意不以憎恚,是名住慈悲心,展轉與欲。」
⑹唱令家:《瑜伽師地論》卷十六:「唱令家者,謂屠羊等,由徧宣告此屠羊等,成極重罪,多造惡業,殺害羊等故。」
⑺旃荼羅羯恥那家:旃荼羅,在四姓之外,以屠殺為業者。羯恥那,譯曰煮狗人、斷獄官。
《瑜伽論遁倫記》曰:羯恥那家者,謂旃陀羅即根本執惡。依執惡家更作極惡,名羯恥那,如屠兒名執惡,執惡執刀杖等名羯恥那,此即典獄之類。
⑻得所未得指預流果,觸所未觸指上學果,證所未證指阿羅漢,於諸惑斷能作證故。(依《瑜伽師地論》卷八十六意)
⑤四樂住成就:心學。
《瑜伽師地論》卷十一:「(靜慮)或名樂住,謂於此中,受極樂故。所以者何,依諸靜慮,領受喜樂、安樂、舍樂、身心樂故。又得定者,於諸靜慮數數入出,領受現法安樂住故。由此定中現前領受現法樂住,從是起已,作如是言:我已領受如是樂住。』
《大毗婆娑》卷八十一:「複次唯靜慮中,具二種樂,故名樂住,一樂受樂,二輕安樂。前三靜慮皆具二樂,第四靜慮雖無受樂,而輕安樂勢用廣大,勝前二樂。……複次根本靜慮現在前時,長養大種徧身中生,令身充悅,故名樂住。……複次四靜慮中,止觀力等,故名樂住。……複次四靜慮中,增上舍斷,離染可得,故名樂住。謂離染時,有二種斷,一增上舍斷,二有功用斷,依近分無色離諸染時,名有功用斷,極艱難故。依根本靜慮離諸染時,名增上舍斷,任運轉故。……複次四靜慮中,無功用道,離染可得,故名樂住。近分無色,有功用道而得離染,故非樂住。」
⑥於四各四行:慧學,達四諦十六行相。(《俱舍論頌疏》卷二十六)
⑦於諸小罪見大怖畏:恭敬十方三世諸佛所製法幢故。廣如所引《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二文(本書四一五頁)。
⑧受學學處:正見來自學習,故應受學。廣如所引《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二文(本書四一五頁)。
⑨然非如是:本論非僅為中士道說。
⑩故修止觀心慧二學,於上士時茲當廣釋,今不繁述:先發菩提心,再入無我慧,能快速圓滿自他二利,不滯二乘偏空涅槃。故修止觀心慧二學,於上士道時廣釋。
當略宣說學戒之理。此中最初當數思惟屍羅勝利,令其至心增長歡喜,如《大涅槃經》云:「戒是一切善法之梯,戒是根本,猶如地是樹等根本,戒是一切善法前導,如大商主是為一切商人前導,戒是一切法幢如①帝釋幢,戒畢竟斷一切罪惡及惡趣道,戒如藥樹治療一切罪惡病故,戒是險惡三有道糧,戒是②甲劍能摧煩惱諸怨敵故,戒是明咒能除煩惱諸毒蛇故,戒是橋樑度罪河故。」龍猛菩薩亦云:「戒是一切德依處,如動不動依於地。」《妙臂請問經》云:「一切稼穡依於地,無諸災患而生長,如是依戒勝白法,悲水灌澆而生長。」應如思惟。若受不護過患極重,如《苾芻珍愛經》云:「或有戒為樂,或有戒為苦,具戒則安樂,毀戒則成苦。」此說受學通於勝利過患二品,是故亦應善思過患,敬重學處。
①帝釋幢:幢者,為華柱高出,以種種絲帛莊嚴者,籍表麾群生,制魔眾。麾通揮,指揮號台。帝釋與阿修羅戰,以幢麾天兵,亦表勝利的象徵。此謂一切法以戒為幢也。
②甲:防。劍:摧。
如何修學之理者。四犯因中,一無知對治者,謂當聽聞,了知學處。二放逸對治者,謂於取捨所緣行相,不忘憶念及以正知,①率爾率爾觀察三門了知轉趣,若善若惡,依自或法增上力故,羞恥作惡是為知慚,恐他譏毀羞恥為愧,及由怖畏惡行異熟,懷恐懼等,當如是學。三不敬對治者,謂於②大師、師所制立,同梵行所,③應修恭敬。四煩惱熾盛對治者,應觀自心,④何煩惱盛,勵修對治。若不如是策勵修學,思違越此,許其罪輕微,於諸佛制放縱而轉,當獲純苦。如《分別阿笈摩》云:『若於大師大悲教,起輕微心少違犯,由是而獲苦增上,折⑤籬失壞庵沒林。現或有於王重禁,⑥違越而未受治罰,非理若違能仁教,如⑦醫缽龍墮旁生。』故應勵力,莫為罪染。
①率爾率爾:剎那剎那。
②大師:佛。師所制立:法。同梵行所:僧。
③應修恭敬:清淨持戒,以法供養集資。
④何煩惱盛,勵修對治:如:對治瞋心——慈心觀,對治貪心——不淨觀。
⑤籬:竹籬,保護林者。
⑥違越而未受治罰:《略論釋》(五九六頁):「犯王法者,尚有時可邀倖免。」赦免也。
⑦醫缽龍墮旁生:《略論釋》(五九五頁):「昔迦葉佛世,有比丘因當門有樹礙出入,斷其枝,僅屬遮戒。後得龍身,即依缽龍王,頭上生夜拉樹,每遇風動樹枝,輒感痛苦。」
假設已染,莫不思慮而便棄捨,當如佛說還出罪犯,勵力悔除。《梵問經》云:「於彼學尋求,及勤修彼行,終不應棄捨,命難亦無虧,常住正行中,隨毗奈耶轉。」《成就真實屍羅經》云:「諸苾芻寧可離命而死,非可毀壞屍羅。何以故,離命而死,唯令此生壽量窮盡。毀壞屍羅,乃至百俱胝生,①常離種姓,永失安樂,當受墮落。」此具因說,故當捨命而善守護。若不能爾,則應審思,我剃鬚發披壞色衣,空無所義。如《三摩地王經》云:「於佛聖教出家已,仍極現行諸惡業,於財谷起堅實想,貪諸乘具及象車。諸不殷重持學處,此等何故而薙頭。」若欲逃出有為生死,趣解脫城壞戒足者,非僅不能實行,反當流轉生死,眾苦逼惱,並及譬喻如《三摩地王經》云:「若人為諸盜賊逼,欲活命故而逃避,如其人足不能行,仍為賊執而摧壞。如是愚人毀淨戒,而欲脫離②諸有為,由戒壞故不能逃,為老病死所摧壞。』故此經又云:「③為著居家服,我所說學處,爾時諸苾芻,亦無此學處。」為近事說五種學處圓滿守護,苾芻亦無。若於此時精修學處,其果猶大故應勵策。即此經云:「若經俱胝恆沙劫,淨心以諸妙飲食,傘蓋幢幡及燈鬘,承事百億俱胝佛。若於正法極失壞,善逝聖教將滅時,晝夜能行一學處,其福勝前俱胝倍。」
①常離種姓:《瑜伽師地論》卷二十一:「云何種性?謂住種性補特伽羅有種子法,由現有故,安住種性補特伽羅若遇勝緣,便有堪任,便有勢力,於其涅槃能得能證。」
②諸有為:此處指輪迴生死。
③為著居家服,我所說學處,爾時諸苾芻,亦無此學處:佛陀給在家居士宣說、傳授的五戒,若能圓滿守護,就勝過那時那些破戒的比丘,因他們已失去了此五種學處。
又若念云:毀犯可悔,無後不犯防護之心,放逸轉者,說可還出,如食毒藥。如《彌勒獅子吼經》云:「慈氏,末世末劫後五百歲,有諸在家出家菩薩,出現於世。彼作是云:悔除惡業能無餘盡,造作眾罪造已當悔,增上毀犯而不防護,我說彼等是作死業。云何為死,謂如人食毒,此亦同彼,命終之後,①顛倒墮落。」又云:「慈氏,於此聖法毗奈耶說為毒者,謂諸違越所制學處,故說汝等莫自食毒。」若具別解脫律儀,應以如是道理守護,密咒亦然。如《妙臂請問經》云:「佛我所說別解脫,淨戒調伏盡無餘,在家咒師除形相,軌則諸餘盡當學。」此說雖諸在家咒師,除出家相,羯摩軌則少分遮罪,尚如調伏所出而行,況出家咒師,又能成就密咒根本亦是屍羅。《妙臂請問經》云:「②咒本初為戒,次精進忍辱,信佛菩提心,密咒無懈怠。如王具七寶,無厭調眾生,如是咒成就,七支能調罪。」《曼殊室利根本續》云:「念誦若毀戒,此無③勝成就,④中悉地亦無,又無⑤下成就。能仁未曾說,毀戒咒能成,非趣涅槃城,境域及方所。於此愚惡人,何有咒能成,此毀戒有情,何能生善趣,且不得天趣,又無勝安樂,何況佛所說,諸咒豈能成。」康壠巴亦云:「若年饑荒,⑥一切事情皆至糧麥,如是一切皆繞於戒,當勤學此。又戒清淨,不思業果必不得成,故思業果是真教授。」霞惹瓦亦云:「⑦總有禍福皆依於法,其中若依《毗奈耶》說,無須改易內心清淨,堪忍觀察,心意安泰,邊際善妙。」
①顛倒:謂入地獄。
②咒本初為戒…七支能調罪:七支者,⑴戒,⑵精進,⑶忍辱,⑷信佛,⑸菩提心,⑹密咒,⑺無懈怠。咒本:密宗根本。信:淨心信佛。密咒:密咒成就。調罪:調伏罪業。
③勝成就:成佛。
④中悉地:證空性。
⑤下成就:八種共成就。
⑥一切事情皆至糧麥:謂一切事情皆注向於糧食,糧食為最要事也。至:注向於。
⑦總有禍福皆依於法……邊際善妙:《略論》譯作:「總之生何善惡,皆依於法,於佛法中,若依戒律所說而依止行之,則無須猶豫。內心既淨,則常喜樂,後亦善妙也。」
《略論釋》(五九七頁):「最初即依律而行,便無中途改變之事。否則初學雖高,及至中途不通,仍須改轉,回頭學戒。住持律儀者,外慎威儀,人見恭敬(信任),內懷清淨,自生喜樂。生於善趣,最後成佛,尤為妙善。此乃夏惹瓦從經驗中得來之語。」
善知識敦巴云:「有一類人依律毀咒,依咒輕律,除我①尊長教授無餘能②使調伏為咒助伴,及③令密咒為調伏伴。」覺亦云:「我印度中,凡有大事或④忽然事,集諸受持三藏法師,問三藏中不曾⑤遮耶,既決擇已,⑥於此安住。我⑦毘迦 瑪拉希拉諸師,則於其上,更須問云:菩薩行中不曾遮耶,不違彼耶,⑧安欲根本隨持律轉。」
①尊長:阿底峽尊者。
②使調伏為咒助伴:使戒為咒基礎、根本。
③令密咒為調伏伴:密咒令戒圓滿。
④忽然事:突然、意外之事。
⑤遮:違背。
⑥於此安住:依此而行。
⑦毘迦:迦濕彌羅。瑪拉希拉:《略論》作「蓮花戒寺」。瑪拉希拉諸師:蓮花戒等諸師。
⑧安欲根本隨持律轉:《略論》譯作「凡有一事,皆以律師(文)為依據而處理焉」。安欲:總希望。
如是戒淨,又如內鄔蘇巴云:「現在於①內與煩惱斗,唯此為要,不鬥煩惱戒不能淨,②若爾不生伏、斷煩惱定學、慧學,當須畢竟漂流生死。」又如前說認識煩惱,思彼過患離彼勝利,以念正知而為防慎。煩惱稍出,即應用矛數數擊刺,此復自心隨何煩惱生已無間,視如怨敵與之鬥戰。若不爾者,初起忍受非理作意,令其資養成無可敵,唯隨彼行。如是勵力縱未能遮,亦當速斷莫令相續。應如畫水莫如畫石,如③《親友書》云:「當了知自心,④如畫水土石,煩惱初為上,樂法應如後。」若於法品,與上相違。⑤《入行論》亦云:「⑥我應記恨此,與此共戰爭,如是相煩惱,除能壞煩惱。我寧被燒殺,或被斷我頭,然於煩惱敵,終不應屈敬。」善知識朴窮瓦亦云:「我雖忽被煩惱壓伏,後我從下而為切齒。」博朵瓦聞之曰:「若能如是,當下即退。」世庸怨敵,一次擯逐遂居他方,待得力時仍來報怨,煩惱不同。煩惱於身,若能一次拔出根本,無往他方亦無報復,然由我等,不能精勤破壞煩惱之所致耳。⑦《入行論》云:「擯庸敵出國,攝受住他方,養力仍返報,煩惱敵不爾。⑧煩惱為惑慧眼斷,遣離我⑨意能何往,豈能住余返報我,唯我志弱無精進。」女絨巴云:「煩惱起時不應懈怠,當下應以對治遮除,若不能遮,應即起立設曼陀羅及諸供具,供養祈禱尊長本尊,次緣煩惱,忿怒念誦,即能折伏。」朗日塘巴亦云:「⑩彼又雲移動住處,勁舉項頸,亦能折伏,可見彼與煩惱鬥爭。」此復應如阿蘭若師云:「晝夜唯應觀察自心,豈有餘事。」依此而行乃能生起。又傳說大覺一日隨見幾次,爾時定問:「生善心否。」
①內:自內心。
②若爾不生伏、斷煩惱定學、慧學:若戒不能淨,則不生伏煩惱之定學及斷煩惱之慧學。
③《親友書》云:《親友書·忍辱波羅蜜多品》。
④如畫水土石:眾生心態有三種,⑴不穩重,如畫水;⑵較穩重,如畫土;⑶極穩重(穩定不變也),如畫石。
⑤《入行論》亦云:《入行論·不放逸品》卷四。
⑥我應記恨此,與此共戰爭,如是相煩惱,除能壞煩惱:又譯作「我於此事應貪著,懷恨不舍而遣除,雖如是具煩惱相,能斷煩惱非所斷」。於煩惱對治品應當貪著,於煩惱應執惡不舍,鬥爭摧伏。現如是相之相似煩惱,是能摧煩惱之對治品,非所斷類。
⑦《入行論》云:《入行論·不放逸品》卷四。
⑧煩惱為惑慧眼斷:煩惱以識煩惱之慧眼斷。
⑨意:心。
⑩彼:指女絨巴。
觀察自心:防護自心。
此諸煩惱如何斷者。謂痴罪重極難遠離,為餘一切煩惱所依。彼之對治,多修緣起,善巧生死流轉還滅。若能修此,則五見等一切惡見悉不得生。瞋與現後二世大苦,斷諸善根是大怨敵。①如《入行論》云:「②無罪能如瞋。」故一切種莫令生起,③勵修忍辱,若不生瞋,則於現法,亦極安樂。④如《入行》云:「若能勵摧瞋,此現後安樂。」貪愛能令先造一切善不善業,漸增勢力能生生死,又欲界者,從受用境,觸緣生受,味著生愛,應多修習內外不淨及貪慾塵所有過患,而正遮除。世親大阿闍黎云:「⑤鹿象蛾魚蠅,五類被五害,一害況恆常,近五何不害。」又易生難離,謂愛四事,利譽稱樂及於此⑥等四相違品,意不歡喜當修對治。此復總修生死過患,特修念死,即能退除。慢於現法最能障礙當生之道,及是當來奴賤等因,故應斷除。斷除道理,如⑦《親友書》云:「⑧當數思惟老病死,親愛別離及諸業,終不能越自受果,由對治門莫憍慢。」若於四諦三寶業果獲得定解,則不復生疑惑隨眠。
①如《入行論》云: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②無罪能如瞋:瞋,障道、斷善根故。
③勵修忍辱:能忍辱是摧煩惱熱惱之難行。
④如《入行》云: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⑤鹿象蛾魚蠅:鹿愛聽音樂,被笛聲誘惑,而為獵人斷命。象耽著搔癢而被人所捕。蛾貪燈光而被燒。魚著味而引上鉤。蠅嗜蜂蜜之香味而死。
⑥等:衰、毀、譏、苦。
⑦《親友書》:見《親友書·般若波羅蜜品》。
⑧當數思惟老病死,親受別離及諸業,終不能越自受果,由對治門莫憍慢:唐譯作「病苦死愛別,斯皆自業為,未度可勤修,對品忘嬌恣」。自己還未從惡業與苦果中度脫,應依世間諸苦來修對治,息滅憍慢。老病死親愛別離:謂苦果。諸業:謂能感苦果之惡業。
又睡眠昏沉掉舉懈怠放逸無慚無愧忘念不正知等,諸隨煩惱最易生起,障修善品,當知過患修習對治,率爾率爾令漸微劣。其過患者,如①《親友書》云:「掉悔,瞋恚,及昏沉睡眠,貪慾,並疑惑,應知如是五種蓋,劫善法財諸盜賊。」《勸發增上
①《親友書》:《親友書·禪定波羅蜜品》。
②諸界極擾亂:四大不調。
③失法欲:失善法欲。
④黑闇:惡趣。
⑤無諸法:無諸善法。
⑥舍慚為天王,意違於正法,寧瓦缽蔽衣,觀敵家盛事:縱使為了獲得帝釋天王的安樂,亦不能無慚愧心,違於正法,作非法事。寧可出家,手持瓦缽,身著襤褸法衣,哪怕到怨敵家行乞,心修忍辱,而決不作違背正法之事。
⑦《親友書》云:《親友書·般若波羅蜜多品》。
⑧大王應知念身住,善逝說為唯一道:唐譯作「於身住身念,茲路善修常。」觀照身口意生起出離心的坦途,應該善於修持,恆常觀照使正念不失。
⑨《入行論》:《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
⑩無正知:昧於取捨。
犯染:罪墮。
不能如是斷諸煩惱及隨煩惱,然當不順煩惱,不執彼品,視如怨敵,是為現在必不容少,故應勵力攝對治品,破除煩惱,清淨自內所受屍羅。大覺弟子吉祥阿蘭若師謂內鄔蘇巴云:「智然,後有人問汝弟子眾,以何而為教授中心,則定答為已發神通或見本尊,然實應說於業因果漸漸決定,於所受戒清淨護持。」故修之成就,當知亦是無明等惑,漸趣輕微。①能感現後二世純大罪苦,謂②與他鬥爭,然於爾時一切眾苦,捨命強忍,其傷疤等返自顯示,謂此即彼時所傷,若斷煩惱發精進時,忍耐苦行,極為應理。③《入行論》云:「無義被敵所毀傷,若尚愛為身莊嚴,為④大義故正精進,小苦於我豈為損。」若能如是戰勝煩惱,乃名勇士。戰余怨敵如割死屍,雖不殺害自亦當死。⑤《入行論》云:「⑥輕蔑一切苦,摧伏瞋等敵,勝⑦此名勇士,⑧余者如斬屍。」⑨故又如論云:「住煩惱聚中,千般能安住,如野干圍獅,煩惱不能侵。」⑩道所治品,莫令侵害而當勝彼。已說共中士道次第。
①能感現後二世純大罪苦:無明等惑能感現後二世純大罪苦。
②與他鬥爭:指世間發與敵人鬥爭時。
③《入行論》云:見《入行論·不放逸品》卷四。
《入行論廣解》:「世人為無義小事,身為敵所創傷,常指以示人曰,此某時所負傷也,如身莊嚴而炫耀自得。今為成圓滿正覺之大義,發正精進之時,我縱受難行之苦,何足為害,唯是利益應當依止也。」
④大義:成佛。
⑤《入行論》云:見《入行論·忍辱品》卷六。
⑥輕蔑一切苦:雖受身心眾苦所傷,仍能勇敢。
⑦此:瞋等諸煩惱。
⑧余者:世怨敵,謂殺其餘不殺自死之世間怨敵,如殺死屍,不應稱為勇士也。
⑨「故又如論雲」一頌:見《入行論·精進品》卷七。
《譯註》:「如果不小心陷入貪瞋等煩惱窩的時候,一定要千方百計地忍耐對治,就像獅子處在狐狸等群獸(圍攻)中一般,平靜鎮定而不被煩惱所擾亂(侵犯)。」安住:忍耐、對治。
⑩道所治品:謂煩惱。
莫令侵害:莫令受彼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