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羅洲華人公司制度 · 第二節 中國村社組織-婆羅州公司制度的原型與基礎,及其對海外移民的影響

如果對從前的婆羅洲公司制度做進一步研究而不止於接受流行讀物的說法,那麼就會出現這樣兩個主要問題:第一,那些基本來自中國普通農民階層的移民群從何處獲得組織有秩序社會的能力?這個社會發展了相當發達的政體,並支配著相當強大的內聚力,使它長期以來能夠作為一個政體來對抗荷印政府;第二,公司強烈的共和式民主精神源於何處?按照西方人的看法,在中國始終是絕對的專制占上風。 問題應從中國本身,並且只有從中國本身才能作出圓滿的回答。因此讓我們重新回到中國本土去,對它最底層的社會組織一村社機構(因為這就是婆羅洲所有公司制度的基礎)作一探索。 社會學作為年輕的科學分支,旨在通過對所能觀察到的所有部落和民族進行研究,認識人類社會的起源與最古老的形式。它已揭示了這樣一個事實:家庭曾是每個社會的基本形式。一般情況下,族長處於支配地位,發展到後來,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加,分出許多不同的房,但由於生存競爭的需要,他們被迫繼續生活在一起。時至今日,中國社會仍由父系家族組成,所以,由此可得出的結論是,這個法則無疑也適用於中國社會。 確實,只要留心觀察某一中國村莊,就會立刻注意到一個現象:它的全體居民幾乎都有同一姓氏,它指出了彼此之間的共同起源。中國與我們一樣是由父方傳給後代姓氏。不過在大多數村莊也有少數異姓成員共同居住,例如一個外地男子為了獲得一種比在自家稍好的工作而入贅到女家,這樣一來,這個女婿就與岳家不同姓。在中國,同姓不婚是成規。同姓通婚為禮法所不容,也被最高立法者所禁止,因此才有異姓入贅者。不過,有一條不變的規則是,每個中國村莊都像一個放大了的家庭。 自然,這類村莊的居民分成或多或少的族房,他們均源自某個不可分割的大姓。那些族房依次再分出若千單位,就是家庭。各房都有一個首領,通常由最年長、最明智、最有影響力的成員擔任。他得到大家的信任,負責保護集體的利益。如果其中的某一房一往往會有這種情況發生一某一時期在村里占了上風:或是由於人多財富,或是因為人才輩出,他們當中最出色、最年長或最能幹的成員自然而然成為全村的村長。 這個舉足輕重的村長的頭銜就是「家長」,它的字面意義與實際意義都是「眾家之長」。事實上,它深刻表明了同村居民被相互看成共同家庭的子女。村長是中心,是使全村凝聚在一起的核心,是所有血管交匯的心臟,是所有紐帶的聯結。他使全村居民團結在一起。村長通常是一個老人,因為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老年往往意味著智慧。他們從小就接受尊敬老者的教育。「魔鬼甚麼都懂,就因為他老」。 新村長的產生幾乎從不經過競選,一般在他的前任死前或退休前好幾年,公眾輿論早默許了這種繼承權,只有在極少情況下由於意見不和才改變人選。因為很少有人要競爭這個困難重重而沒有薪水的職位,只有對公共利益有責任感與愛心的人才會接受這個位置。 新村長的就職典禮通常在村民會議上舉行,由長老與鄉紳招集。在比較大的村莊,整個典禮,甚至選舉(如果需要的話)都由長老與鄉紳主持,普通村民並不直接參與其事。所以,地方社會組織明確顯示了寡頭政治共和國的特徵。此類會議與其它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集會是在祠堂里舉行的。嗣堂是已故鄉親靈魂居住的地方,死者各有木製的神主牌為代表。關於這一點將在下面談到。 中國的村莊不存在由政府任命的官員。村裡的事情完全由村民自己做主,也就是說由他們自己選擇或認可的首領安排。政府完全不把村長當作對立面看待,而把他視為統治階層不可缺少的環節,官吏與人民之間必要的中介人。村長必須負責村裡的治安,其必然結果是使他擁有一種廣泛的管轄權。村裡的 行政,警務與內部組織全由他掌管,只有通過他才可能徵收賦稅,否則只會遭到百姓的反感或抵制,甚至分文難收。不過,中國官吏與村長之間關係的實際情況與體制,不是本文的著眼點。在此,我們要解決的是透過中國村社組織解釋婆羅洲的公司制度,因此限於證明中國村社自治是在法律上被認可的國家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那種我們通常以為只有西方社會才存在的人民政府(volksregeering)的原則,也是被斥為「專制中國」的相當普遍的社會基礎。 因為有這樣一種獨立的村社制度,必然也該有一種強烈的合作團結精神,必然每個人都對公共福利具有高度熱忱。在中國,所有同村的鄉親都被看成是一個大家庭的孩子,他們就如諺語所說的,都是一條藤上結的瓜。但他們有一種公共制約的全民性的孝道,這是所有中國社會道德的主要基礎。這種稱為「孝」的德,不僅表現為對父母的敬愛與服從,也是對每個年長或有權力、有名望人的尊敬。 自古以來,孝在中國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徹頭徹尾的父權主義一直被視為整個社會不可缺少的支柱,對父權的尊重自然而然成為基本的國家道德。這樣一來,孝也成為這個國家所有賢哲所提倡的全民教育,甚至被擴大到對所有長者的尊敬:包括家族內部與社會階層的所有高等級人物。中國社會的發展進一步維護了孝道,政府機構更是不遺餘力地把它當作行政管理與國家統一不可或缺的根本來提倡。學校教師依然每日把它灌輸給學生,並指出這是作為社會賢人與道德完善的出發點。毫不奇怪,直至現代,孝作為一種有力的因素,甚至比宗教更加制約這個民族的所有社會生活。 村長就是從廣義的孝道上獲得他對村社的權威。孝使每個人尊重並服從村長的決策,把他當成父親一樣來尊重。因此,在他的管理範圍內始終井井有條,這是他對政府所負的責任。而且每個人都很清楚,他是根據民意選出來的,他作為村長不是為了報酬,而是大家都要他這麼做。他肩負著艱巨的任務,沒有全體的合作與服從就不可能履行職責。此外,還有一種潛意識:即每個社會無論大小,沒有領導就不可能團結,也不能保障它的存在。這也是出於對和平安寧的自然要求,再者,一般人往往害怕被群體拋棄,在中國儻若如此就無法正常生存。因此,有太多的理由來保障人們對村長的恭順與敬意。 這樣就容易理解村長與村民關係的功能:村裡的意見不和不會惡化,相互間的問題不會懸而不決。村長首先會傾聽各方的意見,經調停再作出決定。他的裁決幾乎總是有效的。極少發生向官府投訴翻案的事,因為大家都相信長者所做的是明智的裁決。在中國人眼裡,年輕人有力,老年人用智。他們從孩提時代起,就本能地服從父親的決定,從不考慮那個決定可能不公平、不明智,可以維護自己而加以反抗。 然而,審理重要複雜的案情時,要由村長召開鄉紳會議。也就是說,由全村各房的長老與首領(這些人在客家、福佬與閩南方言裡被稱為「老太」或「老大」)組成村社法庭。必要時,由他們對所有性質嚴重的案件進行審理,情節較輕的打架鬥毆與其它輕微的違法事件,則由村長自行解決。 村里判案通常在祠堂舉行,一般是罰款或體罰,只有極少數案件如人命案,才決定將犯人交送官府。在那裡,等待犯人的不外乎是長期監禁,刑訊或死亡。正如各位第一眼就能看出的那樣,村社司法那種家醜不可外揚的原則,有效阻止了冤案的發生。由鄉親判案無疑對被告更有好處,因為他們了解犯人的行為、個性與生活環境的最微小的細節,自然更能調查判斷犯人行為的內在動機。此外,犯人對審判者會懷著希望而不是恐懼,因為他比之某些冷漠無情、慣於恫赫百姓的官吏,更會憐憫一個失足的孩子、朋友或親戚。總之,族長們(在他們眼裡所有孩子都一視同仁)比衙門胥吏較易於接受從輕處罰,易於虛心傾聽意見。犯人根本無法避免胥吏的為所欲為,況且那些人受賄成風,腐敗不堪。 在此不要輕率地認為村社會對真兇避重就輕,以情代法。相反,犯人別指望得到寬宥。一般情況下,判決被立即執行。主要刑罰是在脖子上套枷示眾,並用竹板鞭打。在某些官府鞭長莫及、村社自治程度相對提高的鄉下,殘體酷刑並不罕見。有些地方對當場捉住的嚴重罪犯,甚至會處以死刑而官府卻不予過問。 由村首領判處的最嚴重的刑罰之一,是根據犯罪性質的嚴重程度在祠堂里鞭打犯人,不過一般極少使用。為了徹底了解這一點,讀者應該先明白祠堂實際上是甚麼,它在中國人心目中具有怎樣的地位。 神主牌與祠堂 崇拜死者似乎是人類的本能,世界上每個民族都以各種各樣的形式來表現這種崇拜。有些民族實行殘忍的人祭,使死者在陰間也不缺親朋奴僕,而中國人創造了從很多方面看都相當完善的祖先崇拜制度,它是由於中國人堅信亡靈存在而產生的。 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幾乎每個民族都崇拜死者,或死者崇拜在宗教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國人在這方面當居首位。在中國,每個死者都有一個固定的神主牌由子孫後代供養。每個村莊,甚至家族都有祭祀祖先的祠堂。 有關這種藉以崇拜死者亡靈的具體象徵物的起源不明。根據一些流傳至今的古老傳說與儀式推測,很可能上古時代就有偶像崇拜,只是現在不再保留原來的偶像了。神主牌有一個木質基座,上插一塊寫著或刻著死者姓名、死亡朝代與立牌者名單的木板。高度一般在二十到四十公分之間,寬度大約是高度的三分之一。根據家境、社會地位與階層的不同而形式各異。有的造工精湛,鑲有鍍金的雕刻飾物;也有的只是普通的木牌,既無油漆也無裝飾品。神主牌的主要裝飾是:上端有祥雲拱日,兩邊是盤龍纏繞,基座正面有一麒麟。牌子由前後平行的兩塊木板組成,兩個牌面的接觸處不上油漆,後片寫著死者的姓名、字號、頭銜,年齡、出生與死亡日期,以及墓地的標記。牌上的一切,簡直就像一頁家譜。 通常每個神主牌代表一個家庭成員,不過往往也有父母的亡靈合用一牌的。只有長子有資格在家立牌供奉。他從上輩手中繼承所有的神主牌,死後又傳給自己的長子。儻若無子,就傳給過繼的養子。養子是必要的,因為死者的香火不可中斷,親戚們總是想方設法給他過繼一個血緣最近的男孩,使祭祀活動不致中斷。 神主牌到底是每個亡靈的實在歸宿,還是死者家屬藉以寄託哀思的方式很難界定。可以肯定的是,它始終受到所有中國人的尊敬。並且某些喪葬祭典,絕對是為了使亡靈轉移到木牌上。可以假設,大多數中國人把神主牌看成是人的三魂之一的泊居地。 如果設法到中國人的住宅內看看,可以發現神主牌一般放在大門正對面的一個有頂神龕中,位於土地公像的右側。每當農曆每月初一、十五晨昏,居家亡靈都受香燭供奉。此外,在死者的生辰、忌日以及每年各種固定的日子,都有食物與其它供品祭奠。 如果讀者再回顧一下前面簡略提到的孝道的無限影響力,就不會驚奇在中國死者崇拜如此普遍。因為,對一個徹頭徹尾的家長制民族來說,父親就是家裡的絕對主人。村里最年長的人成為當然的村長、族長,他們的權力受到全體居民的一致尊敬,也得到皇帝與官府的承認和尊重。歸根結底,這個民族的每個官員至少在理論上是百姓的父母官。連皇帝這個大家長,也被稱作整個帝國的父母。一這樣一個民族,一定會把對長者或尊親的敬重視為最高道德。這種由遠古賢哲所倡導、並被歷代統治者處心積慮加以維護的尊老習俗,至今被視為行政管理與國家統一的道德基石。它從對死者的自然崇拜,發展成複雜的祖先崇拜制度,甚至比皇帝、政府、官吏更加制約人民的社會生活。 誠然,做為中華民族道德基石的孝,決不會由於它所關注的親人的死亡而失去存在理由。因為,對終身為子孫幸福操勞並自我犧牲的父母的愛戴,決不會因為他們的去世而從孩子心目中消失。活著的親人總難以置信他們所愛戴的明智善良的父親已不復存在。他們深信活動在子孫周圍的幽靈,不會收回對過去曾長久關心照顧過的家宅的保護。 然而,與每個有教養的中國人交談就會了解到:祖先崇拜不僅是為了獲得保護和幫助,其中還有更高尚的動機。也許人們以往沒有做到「尊敬父母」這個人人應盡的義務;也許對養育自己的父母未能給予豐衣足食;也許在父母年邁時未能使之安度晚年。如今,愛護我們的親人已棄世而去,而他們的靈魂一誰敢懷疑它的存在。一就在房子周圍遊蕩,還像我們年輕不懂事不能缺少父母之愛時那樣保護照料我們。現在讓我們儘可能彌補過去有意或無意的過失。在他們有限的風燭殘年裡,我們的照顧不足以回報我們幼年時所受到的撫育,所以,在他們死後,要儘量彌補這種遺憾,通過我們還活著的一方的努力,系牢彼此之間的關係,以此表達對父母之愛永恆的感念之情。這種為有教養的中國人所看重的原則,對他們祖先崇拜的評價無疑是不可怱視的。而普通老百姓則著眼於祖先的物質幫助。這種祖先崇拜的原則,自然使中國人對神主牌焚香甚至供食,不讓敬愛的死者有所缺乏。所以,西方人敬重父母的基本原則,在中國則通過哲學的途徑發展成祖先崇拜制度,並被普遍推崇,至今尤然。人之初,性本孝。它不僅包含著對已失去親情的懷念與哀悼,也表達了子孫對祖先往日的養育與愛護的感恩心理,它代表著子子孫孫對祖輩歷盡艱辛為後人造福的感激。 始終受到高度尊敬並幾百年來鼎盛發展的祖宗崇拜,確實是中國人的道德基準。因為子孫的一舉一動都逃不出神龕上敬愛父親的目光,他能最有效地阻止孩子的不軌行為。誰逃得了他的懲罰。至今仍被視為中國民事法典的《禮記》說:「父母雖沒,將為善,思貽父母令名,必果;將為不善,思貽父母羞辱,必不果。」[1]存放所有家庭、宗族、村社神主牌以供子孫祭奠的祠堂,將宗族生活緊密聯繫在一起。在祠堂里,宗親鄉人在長老與族長、村長的率領下商議公共利益事務;在死者的監視下調解爭端與糾紛。祠堂里年年供奉公共的祭品與食品,因此建立了彼此間親如一家的新關係。基於上述理由,祠堂是中國盛行的互助制度的基礎,也是窮人的保護神。總之,祭奠祖宗的祠堂就是公共生活的粘合劑,是以家長為核心的家庭的靈魂。 在中國分布著不計其數的祠堂,它們比任何神廟更受崇拜。中國人通常對宗教持懷疑冷漠的態度,往往瞧不起道教與佛教的神明,但對祖宗卻膜拜有加。因此他們總會尊敬祠堂,讓祖先在祠堂里安息,並設神位供子孫後代祭奠。祠堂凝聚著這個民族的宗教感情焦點,它產生於主要的民族道德「孝」。孝的字形表示一個老人依靠孩子。這個字比我們的《十誡》中的「敬重父母」更有表現力。 然而,並非只出於孝道才建祠堂,同時也是為了讓子孫後代永遠懷念先人,以免先人在陰間缺衣乏食。後代按照死者的需求去做,也因為他們害怕饑寒交迫的祖宗會怨恨活人,會傳播疾病與災難一所有這一切,使得中國到處祠堂林立。不管多麼貧困,任何村莊的居民無不想方設法為祖先的亡靈建造一個安息的場所。無論錢財如何來之不易,只要有絲毫需要,沒有一個富人會為建立祠堂捐獻大筆資金而稍感躊躇。每個人都願意為祠堂付出一部分財產,這就是個人對孝壇的奉獻。所以,一般地說,祖先的祠堂往往裝飾得比神廟漂亮得多。人們雖然輕視神明,卻崇敬祖宗。 關於祠堂,特別關於它的起源、發展及其經歷的歷史階段,很難在一個章節中詳細論述,應有專文采討。所以,鑒於本書的宗旨,我們只做簡略的介紹。 一個富有的族人,或更常見的是某個宗親會,建造一個比較正規的祠堂後,時常會連續幾天舉行道教慶典,有關這一點茲不贅述。人們急切想安撫那些四處遊蕩,因建造祠堂而受干擾的鬼魂,這使祠堂創建者營建祠堂的規定才行之有效。它羅列有資格設神主牌受祭人員的條件,確定每個牌位應納款項。因為,假如免費提供牌位,難免張三李四之流也侵占位置,使祠堂內部很快牌滿為患,而且也很難籌集地基與房屋的固定資金,確保祠堂的長固久安。這樣一來,不需要每次在祭典上以繁瑣的辦法募捐這份不可缺少的基金。祠堂主建者理所當然免交份額,而且可以為自己家族的神主牌保留最佳位置。 祠堂里的神主牌與家裡的基本沒甚麼不同,只是前者會稍大些,而且只要經濟許可儘可能做得漂亮些。亡靈喬遷時有各種典禮,但此處不再論述。共同的結局是,經過一段或長或短的時間後,神龕里的舊神主牌必須讓位,經過一系列新的典禮,將它們埋葬或焚燒。 祠堂由守祠人掌管,他通常是家族中的一員,或是抽籤,或是按照順序,或是被指派。他負責出租或耕作屬於祠堂的田地,定時點燭上香,通知族人祭奠的日子,登記牌主的忌日,在忌日上香。對巨額捐款者、建祠者或出名族人的生辰、忌日額外上供。這種情況下,為了使所有一切都能正常進行,守祠人要做必要的準備與安排。如果該祠堂比較有名、比較重要,則守祠人一般會有一個領薪的幫手幫忙處理日常事務、灑掃清潔等瑣事。 祠堂的規模與形狀不盡相同。有的只是一間陋屋,有的卻一連十幾間各具用途的大堂。建造費用與規模大小成比例。我們有一個中國熟人是福州府的商人,曾在1877年建了一座祠堂,所費不下五萬元。一般在祠堂的正門懸掛一塊鍍金大匾,上面全無裝飾,只是簡單寫著四個大字:「某氏祠堂」。 祠堂內部卻不那麼簡單,四周牆上掛滿族中名人的各種業績與榮譽的銘文、條幅。這是對家族榮譽不遺餘力的頌揚,也是對來訪者的炫耀。要是一個擔任過巡撫或其它高官的有名望的親屬去世,他的後人立即會請求皇帝賜號,代替神主牌放在祠堂里。並不是有這類成規,也不是為了表示對皇帝的尊敬,只是因為天子所賜御寶會給家族帶來新的榮耀。運送欽賜牌子的過程自然隆重至極、榮耀壯觀。抬在隊列最前面的聖旨,是用醒目的大字鐫寫在大木匾上,加上死者一生重要階段的圖畫或描述,以及各種頭銜、旗旄和象徵官階的標誌,最後當然被掛在牆上最顯眼的地方。 萬一在若干世代後,祠堂開始變得擁擠,或者由於別的原因不再接納新的神主牌,很快就有某些家族成員為自己及子孫建立新祠,將自己已故前輩的神主牌從老祠遷往新祠,形成主祠的一個分支,即相對於「大宗」的「小宗」。經過一段時間,分支可能再次發生分裂。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出,屬於某祠堂的成員,只要一代代追溯父輩的來源,總能尋到一個主祠。所以連一些出身低微的中國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世系,讓西方最古老的貴族也感到垂涎。家庭分散建立新居或村莊是分詞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爪哇也是祠堂林立。然而,由於不同家族的華人社會混居一地,有些祠堂不分姓氏供奉所有的神主牌。此處還應指出的是,祠堂在客家方言裡稱「祖堂」,閩南方言稱「祖歷」。 現在,讀者簡單了解中國人與祖宗之間的密切關係後,不難理解對他們來說,被判處在祖宗靈牌前受體罰是多麼具有威懾力。由鄉親在已故親人牌位前宣讀罪狀,對犯人來說已是何等可怕的道德譴責,何況當他被迫向祖宗牌位下跪,伴著大鼓聲聲,族長莊重上香召喚祖宗陰魂作見證……這種感覺的滋味,只有天知道了。 然後,一些充當警察的村民抓住犯人,讓犯人俯伏地面,由四條漢子各執一手腳,牢牢按在地上,根據判決用一塊寬竹板如數擊打犯人的臀部,接著人群默默散開,讓犯人自行離去。按照中國人自己的說法,在祖宗面前被鞭打是一種造成終生良心不安與內疚的懲罰。因為,他們認為,曾給家族帶來榮譽的已故者無疑會對玷污了家族名聲的傢伙進行強烈報復。中國人一般相信,受過懲罰的犯人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因內疚而喪命,或畏罪自殺。 本節充分論述了村社自治完全被中國政府所認可,甚至被當作國家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而全力加以維護的環節。這種政策很容易解釋一在一個疆域遼闊、人口踰億,語言風俗民情各異的國度,保證國家的統一比所有一切都來得重要。而保證統一的最好方法,是使大家安居樂業,不要分裂,。如今,這個理想通過眾多小小的共和國的聯合實現了,它就叫「中國」。官府只是通過村社自選的村長的中介調停來統治人民,由村長們幫助徵收地租毫不苛刻。只有當村與村之間產生糾紛,或為國內治安起見必須加以干預時,官府才對人民產生影響,此外村社自治絲毫不受政府干擾,政府極少插手鄉村事務。可見,在中國國家統治上適用的政治原則,無異於《荷印政府政策條例》第71款所規定的:地方可以選擇自己的首領與管理者,自行處理日常事務。以至於在殖民地,只要少數幾個歐洲人靠幾把刺刀壯膽,就能毫不費力地統治上百萬人,讓他們在異族管理下依然人丁興旺,安居樂業。 在自古至今始終維持這種村社制度的中華帝國,社會動盪國家分裂是從來沒有的事。帝位年年換,朝代常更新,而政府始終尊重維護各地村社自治的地方風俗,老百姓根本不管國家大權由誰掌管。輪流上台的帝王都明白這一點,並以此作為國內政治的基點。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世界上沒有比中國更易於征服和統治的國家了。十七世紀,少量的韃靼軍隊竟使億萬漢人屈服於異族的統治,這種情況至今未改。正是這種無所謂的態度,使得中國人始終樂於巨服每一個容許他們自由的共和式村社機構存在的統治者,如今天的滿清王朝。 前面說過,官府在鄉村的作用往往局限於村與村之間的相互關係。這使我們有必要指出中國共和式村社制度的一個相當陰暗的側面。 因為全村所有居民被相互看成是一個大家庭的孩子,所有的利益都歸結到一處,即家長的、集體的,就很自然將部分個人利益上升為公共利益,個人或個別小家庭的恩怨變成全村的恩怨。中國的村莊糾紛往往出自個別人的不和,可以說是一種通病,特別因為人們極不願意向官府投訴,常常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親愛的村社組織上。 事實上,大部分糾紛往往由於有關村長們的調解而消除,更常見的是邀請沒有利益關係的其它村的村長做不偏不倚的調和。無論如何,村莊間的關係常充滿仇恨,一旦發生鬥毆,並有人喪命,馬上演化成家族間的仇殺。 如前所述,在廣東客家、福佬兩個外來族群長期與本地人雜處的地區,相互之間的摩擦特別容易導致上述情況的產生。在那裡,村與村之間的不和而導致的你死我活的鬥爭是司空見慣的,許多同族村莊常常聯手對付入侵者或先住民,旨在將對方斬盡殺絕方善罷甘休:挖掘祖墳,毀壞祠堂,將對方祖先的陰魂也趕出當地,使他們的子孫後代不能出於對親人的孝道重新回到那裡定居。 Wells Williams在著名的《中華帝國》[2]第八章中,生動描述了廣東省此類悲劇的真相。他談到北京宮廷邸報上刊登的一份潮州人投訴狀:「四年前,此人的親戚由於拒絕參加其他兩個家族的械鬥而慘遭報復:十人喪生,二十個被俘的男女被刮目、割耳磔肢,此後生活全靠人供養,處境極為悲慘。三十座房屋被平成瓦爍,三百畝耕地被侵占,上萬兩銀子被掠奪;祖宗祠堂被推倒,墳墓被挖開,水壩被破壞,水源被引走。總督懸賞千兩捉拿案犯,十起謀殺卻無一人被處決。胥吏膽小怕事不敢執法,而肇事者卻有增無減,公然踐踏國法」。以後的邸報還報導了其它令人震駭的家族械鬥:不止一百二十個村莊被夷為平地,成千上萬人死於非命。這在廣東是習以為常的事,而官府卻無力阻止由村社糾紛而造成的武裝械鬥。 兩個村莊之間一旦出現摩擦,就會有惡性事故出現,謠言四起,關係惡化。總有一個不幸的村民落到對方手中,而且一定會遭到搶劫和虐待。單房獨屋與船隻將被洗劫或焚燒,墳墓被污損,墓碑被毀壞:一毫不奇怪,受害的一方必然會產生報復心理,會用各種各樣的武器武裝起來,不出一批烈士傷員絕不罷休。在廣州與澳門之間的順德縣,在一次械鬥中有上千武裝人員參加,其中三十六人傷亡,最後不得不出動軍隊干預以阻止進一步的流血衝突。廣廾[東南的東莞縣主要居民是福佬,根據1831年的報告,有四百人械鬥喪生,三十六個家族首領被捕,然而只有二十七個死者家屬請求當局為他們申冤。 如果沒有一種比當局的軍隊更有效的神聖禮俗來敦促村莊之間平安相處,無疑這幅圖景將一團漆黑。我們是指中國各地祟尚的同姓不婚習俗而言,它使人們只能娶異姓女人,在中國,這等於說必須從別的村莊娶進媳婦。 從最野蠻到高度文明的無數民族中,都能找到同族不通婚的事例。然而,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很顯然它總被看成是未開化時代的產物。當時還沒有任何民族,在不斷的競爭中以孤立的家族獨立生存。在中國,人們至今仍以家族或村莊來區分,自遠古以來同姓不通婚就被奉為準則,這個民族最古老的文獻證實了這一點,肯定了同姓不婚是中華文明早就存在的禮俗。 在中國,同姓通婚在禮法上總被打上不可原宥的恥辱烙印,國家法律也明文規定這種婚姻無效,並處以六十大板罰刑[3]考慮到制訂這些規定的立法者是十七世紀以武力征服中國的滿清皇室,而滿人自己卻禁止本族人之中的所有異姓通婚,[4]這就更可以將上述同姓禁婚的法律規定看成是一種政治策略:將約定俗成的禮法上升為明文國法,其目的不外乎為了促進村社之問血緣關係的紐帶,以此加固相互間的睦鄰友好關係。外來統治者顯然了解國內安寧是國家繁榮昌盛的根本,也是坐穩江山的關鍵;最可促進安定團結的異姓通婚,比野蠻的暴力控制更是帝座穩固的強有力支柱。 儘管我們的目的不在於探究中國村社制度的組成、功能與結果,但還是不能無視它的優點,因為它的光芒也閃耀在我們的殖民地。在此,我們想談談與它關係密切的互助制度。這種制度的必然結果,是使無產階級或窮人階層幾乎不存在。 除了難以預料的歉收與災荒,事實上在中國只有因為個人過失才會捱餓,只有懶惰成性或行為不端被驅逐出鄉族的人才會如此。誠然,在一個每個人都同屬於一個被稱為宗族或村莊的大家庭里,怎能眾人有吃而讓一個兄弟捱餓。一家之中哪有一人忍受貧窮而其他人一擲千金。中國人是那麼願意與兄弟同居,那麼願意為公共事業出力,所以,別想在那裡找到那種擁有健康體魄、能夠並願意勞動,卻無工可做缺衣乏食的受害者。一旦有人暫時沒有工作,就有許多人準備伸手接濟直到日子好轉。不信在中國會有像倫敦及其它英國工業城市那樣的成群的健壯男子唱著絕望的歌在大街上遊蕩:「我們找不到任何工作,我們無事可做」  !這類事只有在我們西方社會才會出現。在這裡,個人才是社會的基本因子,在許多城市發生不應有的饑荒。在這裡,每每還靠公眾慈善拯救強壯的男子,以及那些由於不正常社會狀況造成的緘默無言、無力抵抗的受害者:在這裡,還有這樣的人家:灶中無火,缸里無糧,只有餒妻伴凍子。而在中國,沒有極度的不幸與過份的奢侈並存;不會一方面饑寒交迫,另一方面資財諭萬。由村社制度孕育出的互助精神,不允許極端的貧富懸殊存在。[5] 和所有的事情一樣,家族制(即村社制)也有它的負作用。其真正性質是,它作為互助精神的孕育者,作為個人賴以抵抗天災人禍的保護者,給中國社會帶來極大的幸運。外國人在中國可以見到無數事例足以證明互助制度的效果。決不會有被解僱的傭人因找不到歸宿而乞求主人的憐憫。無論走到哪裡,立刻會有無數雙熱情的手伸向他。隨便到那個廚房或傭人的房間走走,就會見到一些不速之客,那是暫時被接待或收留的同鄉或親戚。有人發跡了,他會讓別人分享他的機會。在中國,只要問問某某傭人的姓氏,籍貫,立即就會發現他們都是同鄉或親戚。家庭里的僕役組織簡直就是一個小型社會:頂端是一個總管,其他傭人在他的管理之下各司其職。總管必須對其他傭人的行為負責,因此必須好好監督他們,一般也由他來選擇較低一級的傭人。中國的僕役也許比世界上任何其它地方的僕役更為可靠,也極少偷竊。因為這樣做不僅使自己丟臉,也讓家族蒙羞。每個在中國生活過一段時間的外國人都會經歷到這類事。[6] 互助精神深深滲透在中華民族個性之中。即使在完全沒有親緣關係只是同行業的人當中,無論職業多麼低賤,互助精神依然存在。試舉一個本人親眼目睹的例子:1877年在廈門,有個給我們做事的梢公準備結婚。根據要求,他必須給女方一百元做為聘金,而以往他每月只有六元收入,其中還要分出五元做老父的生活費與兄弟的教育費。但他卻在極短的時間裡籌集了這筆款項,與他同行的弟兄們都拿出平時積蓄的血汗錢,卻不提甚麼歸還條件。這種心照不宣的援助前提是,輪到別的弟兄用錢時,他也得提供幫助。沒有人會想到逃避這種義務,因為每個人都意識到要保護自己也應支持別人,以免自己有困難時孤立無援。 人們常常指責中國人沒有照料病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老年人的機構,常常蔑視他們的社會生活,憑空想像這個國度是不幸、野蠻與冷酷無情的溫巢。我們對自己的慈善機構如此驕傲,認為這是鑲在我們社會王冠上的眾多珍珠,卻不想想它往往滋長惰性,在許多情況下孕育了貧窮而不是減少了貧窮!只要與一個有教養的中國人談論這個話題,就會完全改變對這個事情的看法。當有人試圖讓一個中國人信服他們所沒有的慈善事業的優越性時,出於天然或後天養成的禮貌,這個中國人會帶著欽佩的語調冷靜地反問:你們外國的病人難道沒有父母、叔伯或子侄?精神病患者沒有兄弟?老年人沒有兒子?你們對父兄沒有孝悌?對鄰里沒有憐憫之情?將不幸的親人丟在清冷的醫院和慈善機構里就算了。外國人似乎不懂互助友愛,任憑窮人以貧民收容所為歸宿,或討飯為生。最嚴重的是,你們沒有孝道,讓世界上最有資格受到敬重的人在老人院等死!中國人對我們的社會及其無數的慈善機構就會這麼想。別以為他會接受這樣的遁辭:也許那些老人沒有子女。他將回答:他們總有兄弟、子侄可以養老。更有甚者,只要他聽到我們有那麼多絕嗣的人,更會產生一種蔑視感。他的社會可沒有這種病態,幾乎每個男子一到成年就能找到一個配偶。在中國,生兒育女是上天的賜福,而不是一種不幸。在他們那裡從未聽過多子多孫對窮人是一種罪過的論調,也沒有為了維護社會而必須遵守的兩胎制:那是違背自然之聲「生育繁衍」的行為。那裡沒有人將這種論調作為科學的論點來宣揚。我們要強調,至今為止中國社會尚未腐爛到必須走這個極端。中國人有權驕傲自己沒有慈善機構的國家,有權蔑視我們充斥著絕嗣和老光棍的社會。在他們看來,這樣的社會必將成為道德淪喪,淫亂無度的泥塘。 然而我們不能因此推測中國社會絕無慈善機構存在。相反,他們在每個城市不僅有一定規模的幫助麻瘋病人、其他患者或盲人的組織和機構,而且還有育嬰堂,只是在邊遠偏僻的地區不如我們普及。誠然,在中國並不真正需要此類機構,在極個別情況下需要建立也是由公眾籌措,而不向政府求助。人們特別關照窮人的死亡,只要向無數的濟貧機構之一求援,就不會缺少棺木、壽衣等葬品。此類救濟組織也出現在我們殖民地,Schlegel教授發表於1884年《荷印語言地理民族學彙刊》(第8期,第517等頁)的文章里,詳細描寫了蘇臘巴亞的一個救濟堂。 這種兄弟般的合作互助精神,這種宗族制度與村社自治的自然產物,正是全體中國人民生活的本源。儻若它不是華人移民最重要的生命線之一,不是荷印華人始終強烈表現出的。引人注目的團結友愛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也無需在此奢談。[7]別以為在不能肯定先行的鄉親將伸手幫助的前提下,他們就如此眾多地遷往遙遠陌生的國度。其實,他們當然知道,先頭已在海外的族人,縱然是在幾百年前就離開家鄉,也一定會提供幫助。只要看看那些初到荷印的新客,他們確實必須為生活拚命工作,但他們一到當地,馬上有人幫助他們找到一種謀生的手段。因此,可以肯定他們絕對不會成為一種負擔。 Ritter先生對此也做了十分正確的說明:「華人有一個好處,即他們不會拒絕一個新來的同胞。他們收留他,幫助他,給他提供工作,為他設法。這個目標一般都會達到,華人新客總是很大膽很勤奮地去碰運氣。」[8]這種互助精神已是眾所周知,沒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因為各位已經了解它的真正來源。但願人們不再重複過去某些作者編造的有關華人的謬論,那些人對中國的了解十分膚淺,最多僅知其名而已,卻不怕污衊華人,竟敢玷污中華民族的美德。 有關這種言論的始作甬者是位匿名作者,他在《荷印期刊》第十五號(第1期,第357頁)講述了自以為了解的事實。他描寫了一個巴達維亞華人新客到華人村莊某住宅的經過。這個住宅題有一副:「只要心地善良,非親非戚,亦受款待」的門匾。請看原文:「他大大咧咧的邁步進屋,剛好房主(一個有勢力的服裝商人)看到他,熱情邀請他進客廳。雙方從未見過面,但相互認識後,馬上像親兄弟一樣互相信任。確實,他們就是兄弟,因為他們同屬於一個華人秘密會社……。可以肯定這個新客拜會華人村落的商人時,並沒什麼政治目的,他的意圖很實在,他是這樣表達的:進門之前,脫下鞋子放進屋裡。這是他們兩人所屬的天地會的暗語,表示這個兄弟想在那個兄弟家過夜」。 總有某些自命了解華人的作者喜歡空談民族學的種種高論,在聽了Hoffmann教授對秘密會社一知半解的介紹[9]之後一至今人們對它性質與作用幾乎不能做任何肯定,何況在1853年更是一無所知[10]――就做行家式的斷言,這不僅是大膽,而且是完全不負責任的行為。不要以為我們在這裡與風車作戰,因為我們要針對的是某個匿名者在世界上傳播的無稽之談。因此人還算是權威人物,根據以研究荷印地理民族學為宗旨的《荷蘭傳教協會通訊》,他作為1885年的高級權威(見第29期,第1卷,第14頁)來發表一種新的可悲的謬論,即認為到我們群島來的華人移民大部分是該民族的渣滓。[11]如果有這樣一種傾向,把以污衊華人為能事的人當成權威看待,那麼我們有義務設法消除這種謬論的蔓延。 [1]  《禮記》第十二章第十二。原注為第五章,誤,今改。――譯者。 [2]  The Middle Kingdom.――譯者。 [3]  見《大清律例》卷九「同姓為婚律」。――譯者。 [4]  Mc.Lennan:「PrimitiveMarriage」,第七章。 [5]  在中國不存在我們所說的「無產階級」,但我們不能以此為論據。在中國的每個城鎮,都有一個比較大的以行乞為生的團體。這似乎有點矛盾,不過,不要把乞丐當成惡劣社會狀況的受害者,不要以為那些身強力壯的人命中注定受苦受難。再強調一次,中國不存在這種無產階級。只有被社會遺棄的人才要行乞,尤其那些由於行為不端而被趕出本村,無處容身的人,命運不再眷顧他們:還有一些懶漢將行乞視為謀生之道,也有是子承父業……各種因素湊在一起,組成了城鎮的乞丐團伙。所以,與我們社會相似,在中國無產階級和乞丐階層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東西。他們的乞丐是一種職業,雖被鄉鄰逐出,但政府還承認乞丐的社會活動資格並未喪失。在大多數城市中,乞丐被安置在一個特別的區域,官府任命專人看管,並對他們的所有行為負責。在此不多說這種管理機構,我們所要說明的是,存在乞丐階層與不存在無產階級並不衝突,而中國之所以沒有無產階級則是由於密切的村社生活的結果。 [6]  在中國的這類奇遇,也見於英國駐上海領事(1872年)W.H.Medhurst先生所寫的頗值一讀的「The Foreigner in Far Cathay」。 [7]  有關最後一點,將在本章第三、四節論述。 [8]  見「 Java」第231頁。 [9]  載「Bijdragen tot deTaal-,Land-enVolkenkunde van N.I.」第1期,第282頁。【Johann Joseph Hoffmann(1805-1878),德國人,1830年移居荷蘭。漢語和日本話專家,曾擔任荷蘭政府日文翻譯,萊頓大學名譽教授。可以說,他是荷蘭日本學和漢學的奠基人。――譯者。 [10]  該如何看待秘密會社,請看本章第四節。 [11]  這一點可參閱第87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