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羅洲華人公司制度 · 第三節 結語

長期以來,《易經》所謂:「同心之言,其臭如蘭」,[1]一直被中國人奉為至理名言。在中國蘭花象徵團結,「蘭芳」公司之名或源於此。[2] 有些作者,包括Tobias先生在內,把公司之名寫成Lanong,顯然是受了福佬或閩南人發音的影響。閩南話把「蘭芳」說成Lan-hong,有時也說成Lan-hoang.然而,最適當的說法是Lan—fong,因為這是客家話的發音。在蘭芳公司的版圖中,肯定有百分之九十的居民是客家人。 Mandor地區及其同名首府被華人居民稱為「東萬律」(Toeng-wan-loet),按客家話的省略習慣看,它與當地人稱為Toemandor的地方應是同一處。客家話沒有d,r之類的音, 值得提出的是,中文年冊中沒有任何記載表明,蘭芳公司的首領對東萬律地區以外的華人也行使權力。的確,從未有過此類現象。所以,DeHollander教授在多次發行的為荷印事務提供參考的手冊[3]中宣揚的:東萬律的華人首領是整個西婆羅洲的曱太的說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真相的。 顯然,這個作者根本不知道還有另一個甲太。當打勞鹿、爐末,烏樂(Boedok)的公司被征服後,政府在直接控制下的華人區任命了這個甲太。由於東萬律沒有反抗我們的領導,因而未使用武力征服,且不屬於上述地區。在《政府報》1857年第67號:《關於西婆羅洲新轄華人區內政管理的暫行條例》一文中,可以看到的是有關此人的任務與職責,而不是東萬律甲太的任務與職責。該文第一款十分清楚地說明了這一點,它列舉了各個相關的地區,但沒有提及東萬律。因而,在此有必要將被DeHollander先生始終混為一談的兩個甲太職位好好加以區分:其一是打勞鹿的TiangPing,[4]假如我沒記錯,他大約在1863年退休,此後也不再有人接替;另一位與他的公司均未被《暫行條例》提到,他與他的所有前任一樣都住在東萬律,此人就是劉阿生。我最近在《荷印語言地理民族學彙刊》第十期上發表了他的傳記。不用說,為了反駁各種荒誕不經的說法,應該提醒DeHollander先生,從不曾有過一位甲太做為整個西婆羅洲華人的首領!打勞鹿甲太的職權從未超過《暫行條例》羅列的華人區,而東萬律甲太的權力亦未超出其領域範圍;其它州的華人始終由我們政府任命的首領領導,他們的制度大約與爪哇華人相同。此外,DeH011ander先生在同一著作所發表的有關西婆羅洲華人公司管理的錯誤看法,主要是因為把東萬律(當地直到去年從未有過一位副專員)和其他華人區完全混為一談。如今根據本書所提供的材料,很容易改正他們的錯誤。為了殖民地歷史學與民族學的真實起見,我們希望他即使不收回這種說法,至少也不再重新發表。[5] 去年,蘭芳公司終於被荷印政府解散了。這個華人自由國度的存在是我們殖民地歷史上的一個特殊階段,而它的遺蹟卻也永遠從地球上消失了。可以肯定的是,再談談有關建立蘭芳公司與別的婆羅州共和國的人民,再談談這些政治聯盟的基本性質與社會結構並非多餘,在我們殖民地的所有研究著作中,找不到隻言片語可以說明這個問題。從未有人對所有的特殊現象做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即那些幾乎都出身於普通農民的中國移民有能力建立組織良好的自由國度;那些國家的體制具有最嚴格的共和精神、秩序紀律與政策;它們擁有獨立的立法與幣制;常常要應付馬來君主以及自己人之間的相互衝突;就像國對國那樣與強大的荷印政府進行談判,並長期武裝民眾與荷軍對抗。一言蔽之,從未有人能夠追溯公司賴以生存的社會基礎,及它的一切制度,組織結構、統治方式,從而進行完整詳細的解釋,因此也不能真正理解與公司具有完全相同基礎並關係密切的所謂秘密會社。我們不謙虛地說,本書填補了一項空白,它為將來有志於在歷史學方面做進一步研究的人提供了方便。 [1]  《易·繫辭上》。――譯者。 [2]  「蘭芳」原來也是茅恩舊工事的名稱。 [3]  見《荷屬東印度地理民族學實用手冊》(「Handleiding Bij de beoefening der Land-en Volkenkunde van Nederlandsch Oost-Indiě」),第三版,第二卷,第95頁;第四版,第二卷,第84頁。 [4]  荷蘭人一直用這個稱呼稱這個引人注目的人物,很遺憾我在婆羅洲時未曾調查這個稱法是否正確。此人在1850-55年的糾紛和戰爭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直到1883年,他在打勞鹿首府還是一個有權勢的長者。1857年的《暫行條例》第55款證明了,他從不是象東萬律甲太那樣的首領,他只不過是打勞鹿副專員的顧問,輔助後者進行管理。(第三款) [5]  值得注意的是,De Hollander教授在他連續四版的《手冊》中,對婆羅洲西部華人民政管理的歪曲描寫。1864年,  《暫行條例》已實施七年,三發王國的那些公司業已被武力解散十年,當年《手冊》;第一版(第2卷,第91『頁)竟敢說打勞鹿華人共和國(特別是大港公司)還鼎盛存在,並認為華人首領是實行野蠻統治。還有更荒謬的言論,在此不再贅述。顯然,作者在編寫《手冊》時完全怱略了《暫行條例》。在第二版(第2卷,第83頁)里,他如實照抄了《暫行條例》,才對打勞鹿華人民政管理有了正確的描寫。但他沒有提到東萬律,這使讀者少了一個產生誤會的機會。然而,作者在第三版(第2卷,第95頁)又重新歪曲事實,把東萬律與打勞鹿混為一談,這些嚴重的失實在第四版中原封不動地保存下來。這正是本書所要指正的,特別因為De Hollander的《手冊》長期以來一直是荷蘭三所培訓荷印官員學校的民族學主要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