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評最近對道德和邏輯理論中一些觀點的批評 [86] [87]
種種情況已經使我幾乎不可能對本人哲學觀點的這個或那個方面所發表的批判作一一的考慮了。在這篇論文中,我選了兩個最近的批判實例作為評論對象,因為它們各自的主題在關於方法 的理論中占據了一個中心地位,而關於方法 的理論是我一切哲學主題的觀點的基礎,所以它決定著我所得出的結論的樣式。出於這個原因,我希望現在的這個討論被看作有一個重要的位置而遠超僅局限於支持明確考慮的特殊見解。
第一個討論的問題與我的一個觀點有關,它聚焦於道德的理論,我在寫作中處理過這個主題。引起現在這些評論的一種特別的批判,見莫頓·G·懷特(Morton G.White)博士最近的著作。它們牽扯(就其瞄準我的倫理學觀點而言)到方法 ,依靠它們,能夠得到關於在人類行為中什麼是好的、正確的、在道德上必需的等問題的有效——用一般能夠被接受的話說,就是客觀 有效的——結論。不同於一般的方法,這裡所包含的特殊之處是我在自己的著作中對被 需要的、一個事實上的 問題和什麼是值得 要的所作的區分;在我看來,後者也就是法理上的 (de jure )應該 或應當 被需要的東西。懷特博士所作的具體批判,已經被雪梨·胡克博士在對我的著作有一個廣泛而準確的批判性認識的基礎上,作了相當充分而又適當的應對,以至於我只需要就被批判的具體觀點,將相關人士引到胡克博士的討論中並表示我深切的感激就可以了。 [88]
因為將要討論的觀點涉及認知的方法和得出結論的方法問題,所以它的覆蓋面不包括在胡克博士的討論範圍內;因為它不直接與懷特博士的批判層面相關,而對於後者,胡克博士都予以回應了。因此,我不能說他會同意我將要說的,然而我希望他會發現,這與他自己關於這個在考慮中的主題的立場是一致的。懷特博士對於在「X是被 需要的」(desired )和「X是值得 要的」(desirable )之間作判斷(或陳述命題,如果有人願意這樣說)種類 或類型的區分所進行的批判,其中蘊含的方法論上的哲學問題,在胡克博士的一個段落中(其論文的第206頁)顯現得最為清楚。在這個段落中,胡克博士對懷特博士批判的「一種變型」(one variant)進行了簡要的思考,其大意是:「關於我們的欲望和什麼是被需要的這二者的因果知識,並不使被需要的東西值得要了,除非……我們能追溯到值得要的東西自身 (desirable in itself )這塊底板 。」
我用斜體標出的字眼(值得要的東西自身 )很清楚地表明了,懷特博士在方法論立場上跟我有根本不同。我不想給懷特博士關於方法的立場貼上什麼形容詞,也許他會否認;然而對我來說,很明顯,依賴於那「值得要的東西自身」、那完全獨立和隔離於對「條件和結果」的實存環境的調查的東西,實則包含了一種在倫理學中被稱為直覺 的方法,以及在認識論中被稱為先驗 必然性的假設,這東西保證了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陳述的有效性。無論如何,我可以而且的確是把對這一點(即對「值得要的東西自身 」的依賴)的提出,視為可以在上面作出有效區分的唯一場地;這是把事實上 「被需要的」東西(the de facto 「desired」)和法理上 「值得要的」東西(the de jure 「desirable」)作為方法論基礎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指示;至於我所強調的對條件與結果的調查,在我看來,是可能得到關於值得要的東西的有效陳述的唯一途徑。也就是說,在一般哲學中擔當和引入了對條件與結果的關注,是要把倫理的認知和將成為倫理知識的東西帶出絕對事物的領域;而就方法 而言,則是要把一般的哲學研究的方法、特殊的倫理研究的方法,與現在當然是在科學和技術的問題中(事實上,是在所有非 哲學的問題中)被當作要緊事追求的方法一致起來。我當然不懷疑懷特博士有權利採取這樣一個立場,在我看來,它是從那樣一些時代留下的遺產:那時候,像今天這樣被實踐的科學方法還不存在,不同於觀測的理性還不得不被調用來確保信念和陳述的有效性。但是,我有權以我自己的名義指出,被用來區分事實上 被需要的東西和法理上 值得要的東西的方法,不外乎是一切科學都遵循的那種方法,其目的是為了找出什麼是事實 ——「客觀的 」事實(贅言一句)——以及在對「條件和結果」進行系統研究之後,確定把區分於什麼的東西視為事實。
這最後一點的表達,把當前的討論帶到了懷特博士的一個斷言。他說,我的區分依賴於我「通過僅僅對事實 命題進行一番適當的操作而製造出了一個標準的或法理上的 命題」。如果我真的犯了如此過錯,通過如上所述的途徑達到了我的那個區分,那麼,我當然應該被指責為依賴於各種智力上的戲法。然而,如上這個說法卻完全忽略了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在我的實際解釋中,為使那個「操作」成其為「適當的」提供了一個保證。首先,這個操作不是對 (on )命題,而是用 (with )它們、藉助它們進行的;其次,那些命題——藉由 (with )它們,「值得要」的東西被確定為標準的或法理上的 ,區別於關於事實上 被需要的事物的事實 命題——是進行系統研究後得到的成果,而不是隨意選取的命題;最後,有關的「條件與結果」不只是那麼多事實上 被需要的東西的例子。有關研究必須處理實際存在的情況,在其中,有些事情是需要做的;其性質就是不去 做任何事情,從其後果來看,也許就是最致命的一種做法——就像圍觀者漠不關心地站在一旁,任由一個受傷的人流血至死一樣。
我希望,即使是懷特博士也能承認,那些經由它們而使命題「鯨是一種魚」轉變成陳述句「鯨是熱血的」(因而不是 魚)的研究,並不是由對任何命題所進行的操作組成的,而是建立在系統的、對鯨的一整套典型行為的前因和後果所進行的謹慎檢驗的基礎上的。懷特博士將「值得要」的東西還原為「在正常(normal)條件下」被需要的東西,我是完全滿意的。如果能將「正常」字面中討厭的矛盾除掉的話——但我並未發現他甚至只是試圖做這件事,「正常」在通常所發生的、一般說來在意義上講,當然是事實上的 。陳述句「X客觀上是紅色的」並不屬於那個種類,如果「客觀的」有任何特殊含義的話。在後一種情形中,「正常」條件有著規範的力量;但我們所討論的條件,並不在於大量的甚至所有的X都顯示為紅色。它們是由為了得出所期待的結果(end-in-view)而不斷進行的實驗研究所制定的條件。如果這個事實被承認的話,我歡迎對陳述句「X是值得要的」和「X客觀上是紅色的」進行形式上的或方法論上的同一,因為如果「客觀的」在後一個命題中有什麼特殊的實質 意義的話,那意義(正如「正常」一詞,當它在短語「正常條件」中與所討論的問題有任何關聯時,它所具備的意義)本身就是本質規範的或法理上的 。我歡迎懷特博士的鑑定,如果它的方向完全反轉過來的話。所有 以科學為基礎的命題,那些經由這樣一種研究——它滿足由「科學」一詞所命名和代表的內容所指派的條件——而得到的命題,都是規範的命題;正如最後一次舉例來說,「X客觀上 是紅色的」意味著所討論的案例滿足那些條件,那些條件由關於發生在一個指定的時間單位中、具有一定空間長度的一定量的波的一個限定標準構成。與已經存在的和現在正被觀察到存在的有關,是事實 和經驗命題。說一個給定的事物是被需要的 ,無論說一次還是一百萬次,這樣的陳述都屬於這種事實 性質或類型。說一個事物是「值得要」的,它應該被需要,這個陳述不是關於已經發生了的或現在存在著的東西的事實 ,而是關於要求將其帶入現實存在中的那種行動的事實 。它也是一個經驗命題,但僅僅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才是,即當這一案例中的「經驗」被等同於用實驗來 決定的時候。不幸,或者也許恰恰幸運的是,支持並構成一個能產生可靠結論的實驗的「正常」條件並不到處都是,也不會硬把自己塞給我們。唯有通過採取目前最好的知識告訴我們應該去 嘗試的那樣一些行動,才能得到它們,其目的是能夠在更深遠的認知中以及為了更深遠的認知而發現它們的明確結果。
(徐志宏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