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倫理主題與語言 [49] [50]
I
這篇文章標題所指明的討論主題,集中關注史蒂文森教授在其近作中提出的特定議題。 [51] 既然我的文章明確批評這一特定議題,我感到更有責任在一開始就表明某些觀點,我認為這本書總體上不僅應該贏得倫理學研究者的關注,而且應該贏得他們的支持。大家一致同意的觀點如下:(1)我們非常需要更多去關註明確表述倫理判斷的語言;(2)倫理學研究應當「源自人的知識整體 」,因為這種研究的材料不適合專門化;(3)倫理學研究一直受害於「探索最終建立終極原則」——這一程序「不僅完全遮蔽了道德問題的複雜性,而且提出了靜止的、超塵脫俗的標準,取代具有靈活性的、實際的標準」;(4)最後,由於「倫理學問題 不同於科學問題 」,應該審慎地注意到它們不同的方式 。 [52]
「問題」一詞詞義非常模糊,因此把握其雙重意義是極為必要的。這一詞的一種含義是,道德問題與科學問題的不同不僅被當作一種讓步加以承認,而且被當作倫理主題和倫理判斷的特徵加以堅持。兩種問題 在這層含義上的不同,即便不是老生常談,在認為倫理學是實踐的或「規範的」學科時,也通常被接受。但在這一意義上,「問題」就與職責、功能、效用、力量等同義;它涉及在上下文中「實踐的」指稱,涉及倫理判斷的客觀性 。陳述、接受或拒絕倫理判斷的人試圖實現這一功能和效用,就此而言,是不同的興趣 將倫理判斷與具有傳統所謂科學興趣的判斷區分開。雖然這種不同決定著被選擇 作為倫理判斷的特定內容或主題的特定事實,但它不構成這一主題的組成部分。由於倫理判斷的不同效用或功能,某些事實而不是另一些事實被選擇,這些事實以某種特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排列或組織,這種說法是一回事。同樣的命題適用於將不同科學相互區分——例如將物理學與生物學區分開——的不同事實。而將功能和效用的不同轉換為倫理判斷的結構和內容上的不同成分,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這種轉換事實上便是史蒂文森的處理方式。
我可以進一步預見隨後的討論進程,我要指出,我看不出如何能夠否認下述說法,即完全滿足倫理判斷的職責和功能的那些判斷,其選擇的適當的必需的主題,能夠承載(並且確實如此)這樣一些名稱——諸如貪婪-慷慨、愛-恨、同情-憎惡、尊敬-漠視——所認定的事實。這些事實通常被總稱為「情感」,或更學術地稱為「情感動機」。承認(和堅持)倫理判斷的這一特徵是為這些判斷的功能或效用所要求的特徵,這是一回事。認為這一主題不能也不需要描述 ,不需要那種屬於「科學」判斷的描述,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我相信,考察史蒂文森對「情感的」(emotional),或他所使用的術語「表達情感的」(emotive)東西的特殊論述將表明,他認為下述事實——即實際上充分的理由被用於真正的倫理判斷,以修正影響並指導行為的情感動機的態度——是等同於承認上述判斷中認識能力之外的成分存在的。簡言之,(可描述的)實際理由在真正的倫理判斷中用作工具,以影響行為動機並因此指導和重新審視行為,這一事實似乎被用來將一種完全不服從理智或認識考量的因素納入倫理判斷的特殊主題。 [53] 人們會完全同意,倫理判斷(就關注其目的和用途而言)是一種「指向人的意動-情感的天性」的「辯護和勸告」。 [54] 這些判斷的效用和目的都是實踐性的。但待決的問題在於實現這一結果的工具。我重申一遍,將目的轉化為工具的固有組成部分,使得在真正的道德判斷中,目的依賴這種工具得以實現,這是一種激進的謬見。我認為,將「情感因素」附加於 給出的理由,仿佛這一伴隨的因素是判斷的固有部分,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當其在實踐中廣泛運用時,更是道德衰敗的根源。 [55]
II
先前的一些段落在某種程度上事先使用了隨後的討論中得出的結論,這些段落主要試圖通過說明結論不是 什麼來揭示問題的本質。奇怪的是(或許除了由於前面提到的模糊性外),引證一段單獨的論述——其中明確表述倫理判斷本身包含兩種獨立成分,一種是認識的,一種是非認識的——並非易事。不過,很容易找到下述類型的論述:「在最典型的規範的倫理學的語境下,倫理學術語既 具有表達情感的功能,又 具有描述的功能。」 [56] 但在這樣的段落中,「功能」一詞出現了。於是,我便要直接討論史蒂文森賴以得出他關於倫理判斷具有非認識的成分這一結論的特定根據。他關於根據或理由的陳述與符號和意義 的討論有關。單獨地「表達情感的」符號和意義存在的證據包括:(1)對非語言的事件,諸如嘆息、呻吟、微笑等的說明;(2)對語言事件諸如感嘆詞的說明。除非表達情感的意義的發生能夠獨立實現,否則,完全排除描述性指稱(和描述性意義)這樣一種要素,才會當然無疑地在倫理判斷中找到。因此,接下來將集中討論這一點。
我毫無刪節地引述以下關鍵段落:
詞的表達情感的意義最好可以通過將它與笑、嘆息、呻吟和所有類似的通過聲音或手勢進行的情感表達來比較和對照,來加以理解。顯然,這些「自然的」表達是證明情感的直接行為徵兆。笑直接「宣洩」為它所伴隨的歡樂,這種宣洩方式十分密切、不可避免,如果笑被突然制止,某種程度的歡樂同樣也被抑制。同樣,嘆息即時地釋放了憂愁;聳肩主要表達了滿不在乎與無動於衷。我們決不能僅僅出於這個緣故,就堅持認為笑、嘆息等真的是語言的部分,或認為它們有表達情感的意義;但仍然有一個重要的類比:感嘆詞是 語言的一部分,它們確實具有表達情感的意義,它們像 嘆息、尖叫、呻吟以及其他能夠同樣用來「宣洩」情感或態度的行為一樣。……表達情感(emotive)的詞,不論關於它們還能說出什麼,都適用於「宣洩」情感,就此而言,表達情感的詞與那些指謂(denote)情感的詞是不同的,而與「自然地」表現(manifest)情感的笑、呻吟和嘆息相同。……為什麼「自然地」表現情感是在這一更寬泛的含義上被賦予意義[正是在這層含義上,像「退燒有時意味著逐漸康復」這樣的自然事件具有意義,這種意義據說比任何語言學理論中所發現的意義更寬泛],而感嘆詞——它們的功能與「自然地」表現情感相同——則在更狹隘的含義上被賦予意義? [57]
關於史蒂文森對這最後一個問題的回答,即為什麼「自然的」符號的意義不同於語言符號的意義,相關討論將被擱置,直到關於感嘆詞和嘆息、呻吟等的下述說法被採納,即二者的類似之處在於都僅僅是表達情感,因此都沒有相應的「指示物」。一方面,上述事件被說成是宣洩 (vent )、釋放 (release );另一方面,它們被說成是徵兆 (symptomatic )、顯現 (manifest )和證明 (testify )。在後一種身份中,它們一定是認識含義上的符號。上文使用的「表達」(express)一詞,似乎是一個居間的、模糊的術語;就「表達」意味著傳達 (convey ),它無疑是一種認識符號;就表達 意味著「排出」(squeeze out),它與宣洩 相類似。
現在我將宣洩和顯現區分為兩類情況,一個與符號相關,另一個與符號無關,而史蒂文森的處理方法,是將宣洩或釋放的明顯事實等同於符號。另外,他將宣洩不僅作為一種表達一般情感的符號,而且作為一種表達特定情感——不適的呻吟和憂愁的嘆息等的符號。我不知道,如果沒有一套成熟的(為語言所命名的)已知事物系統所提供的幫助和支撐,它們怎麼可能被看作或當作這樣的符號。我的這一評論並不意味著下述事實無足輕重或同義反覆,即我們需要語言賦予它們名稱;我的意見是,想要賦予它們一類事件的名稱,即表達情感,並且賦予它們這類特殊事件的名稱,不進行確認和區分是不可能的,而確認和區分與下述事件有關,這些事件超出了單純的宣洩。的確,它們遠遠超出了單純的宣洩,是只有成人才能做或理解的事件;也就是說,只有對可能「描述」的事物頗為熟悉的人才能做或理解。
在討論感嘆詞作為語言的 符號時,如果可能,這裡提出的觀點甚至會表現得更有說服力。這一討論占據著重要的戰略位置。因為既然感嘆詞是語言符號,如果能夠證實它們具有意義,具有獨立地「表達情感」的意義,那麼這種「意義」是倫理判斷的組成成分這一觀點,就獲得了事實根據。史蒂文森在這樣一段話中提供了證據,他說在語言符號的一種含義中,「符號的『意義』是當人們使用符號時它們所指示的東西 」,對於這種意義,可以用「所指」一詞來替代,它是描述性的 。之後他繼續說,然而,一些語言符號還具有另一種含義。一些詞(如「唉」)是無所指示的,但的確具有一種意義,即「表達情感的意義」。 [58] 這裡我們至少對於「表達情感」的語言符號是什麼,有了一個否定性的規定。其確切特徵是缺乏所指 (referent )。它表達了一種意義,像嘆息宣洩了一種情感一樣。它表明,有一些符號「並不同指謂(denote)情感的詞類似,而是同『自然地』表現情感的笑、呻吟和嘆息類似」 [59] 。然而這一段落,包含這一段落的整個討論,都既將一般意義上「被稱為情感的東西」,也將特殊意義上不同的情感(歡樂、憂愁等)稱作感嘆詞作為符號的所指!如果這不是「指謂」、標明(designate)或命名,我不知它還能是什麼。這裡的指謂只能憑藉確認和區分而得以發生,沒有確認和區分,被稱為感嘆詞的聲音充其量不過是發聲事件——當然,即便只是將一個事件確認為「發聲」事件,也只可能通過一系列「指稱」來命名它。
以咳嗽作為「自然的」符號,很容易進一步深入這一討論。「咳嗽可能意味著著涼」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但當有人說咳嗽作為一個自然符號缺乏「為實現交流目的的確切條件」時,我們猶豫了。 [60] 作為自然的 事件,咳嗽可能不是 著涼的符號,我可以說,這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咳嗽可以在沒有確切條件的情況下用作符號,我可以說,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下述條件下似乎是可能的,即在艾麗斯奇遇中蛋糕上面印有「吃掉我」字樣的類似情況下。例如,把醫生制止常見的咳嗽的根據,看作許多不同的生理條件的符號。當然,這並不能得出結論說,咳嗽是傳統的語言學含義上的語言符號。但它確實能夠引出下述結論,就其作為符號 或與標誌符號 有關的資格說,它與語言符號一樣。如果不是在語言符號的某種關聯中,並由於這種關聯 能使咳嗽代表自身之外的某物,認為咳嗽能夠作為著涼的符號,似乎是非常值得懷疑的。由於出現在語言作為另一要素的整個關聯中,咳嗽不僅發生了,還獲得了指示事件的能力。沒有這樣一個指示能力,它就缺乏符號的特性。值得注意的是,一個詞 在成為符號之前,最初是獨立於符號存在的自然事件,是一種聲音或存在於空間的標記。
至此,重點落到下述方面,即某些自然事件、嘆息等,據說都是像 某些語言符號,即感嘆詞一樣的符號。值得注意的是史蒂文森為下述認定給出的理由,他認定這些符號在一個重要的方面是不同的,正是這一重要方面使得感嘆詞成為語言。在回答上面列舉的問題時,即為什麼情感的「自然表現」在其他自然事件具有意義的「更寬泛的含義」上具有意義,我們發現了如下論述:「感嘆詞的表達,與呻吟或笑不同,是建立在它們的傳統用法的習慣上的。……可以說,各種語言中人們都會發出呻吟,但只在英語中發出『ough』。」同樣,據說感嘆詞作為講話時有組織的語法形式,「引起了語源學家和語音學家的興趣,而後者[呻吟等]只引起生理學家和心理學家發生科學興趣」。 [61] 然而,「只引起生理學家和心理學家」發生興趣的這些詞卻見於這樣一個段落,其中,符號研究者懷著明確興趣來討論它們,將它們作為某種相關理論的證明!被證明的是它們作為符號 及其與標誌符號 有關的資格;被列舉的是研究它們的特殊群體。涉及特殊的「訓練」或「條件」的情況意味著什麼對語法學者等人和對生理學家是不同的。將一樣東西稱為H2 O和水,涉及的就是這種訓練。
史蒂文森將呻吟當作內在的表現、表達,作為某物的符號,即作為表達情感的符號。他這麼做是基於以下假定,即在事件的開始就存在兩種東西,一種是情感,另一種是情感的宣洩或釋放。但在第一個例子中只有一個完整事件,這一事件發生的順序諸如排尿一樣,嬰兒在小床上不斷翻轉,水流汩汩,嬰兒不停地哭喊。這完全是行為主義者的行為,不是情感及其釋放。上述任何事件都可以看作及用作一個符號。但它是成為 (become )一個符號;它不是在事件一開始時就是一個符號。它如何成為一個符號,在什麼條件下它被當作代表它自身之外某物的符號,這個問題在史蒂文森先生的論述中甚至沒有提及。如果討論了這個問題,我認為就會明確,上述條件就是行為交互作用的條件,在這種行為交互作用中,其他 事件(被稱作「所指項」,或更通常被稱作「客體」)是與並非 符號的單純事件共同伴隨的事件。
「唉」和「嗐」對不同的社會群體成為符號的條件,根本不是使兩者具有符號特徵的條件,也不是兩者是同一事件即憂愁事件的符號的條件。我並不想列舉辭典作為最終權威。但辭典的表述具有提示性。在《牛津辭典》中,我發現了下述表述:「唉:表達不快、憂愁、遺憾或擔憂的感嘆詞。」除了要處於會發生同樣事情的複雜境遇之下,它表達了這類情感所在 (at )、所關 (about )或所屬 (of )的任何其他條件嗎?此外,這四個詞並非同義詞。脫離了其屬於、關於的「客體」的共同存在,脫離了描述性的語境,如何能分辨「唉」是表達這四種意思中的哪一種?正如某些語調、手勢、面部表情是為了欺騙觀眾和聽眾而裝出來的,正如「實際的」反應若要符合事實,就需要將這種情況與真實情況相區別,我們也需要區別感嘆詞的真實的意義和偽裝的「意義」。《牛津辭典》在上述引文之後的文字是:「偶爾與格賓語或for連用。」我認為,「偶爾」一詞僅指明確表示的語言慣例;若與格賓語在語音學上沒有明確界定,是由於它是言者與聽者共有境遇的一部分,因此言及它是多餘的。至於使用「for」,我們能在下述說明性引文,即「唉,我為你的不幸哭泣」以及「唉,既為這一行為,也為其原因」中發現有這樣的情況嗎?即除了與災難性、損失性、悲劇性事件,或某種悲傷的原因或哀悼的行為有關外,「唉」還有其他意義嗎?我認為,當讀者看到「情感」一詞時,他有可能想到憤怒、恐懼、希望、同情等事件,在想到這些事件時,他必然想到其他的事情——與這些事件密切關聯的事情。只有通過這種方式,一個事件,無論是一聲嘆息或一個詞「唉」,才能具有可確認的、可被承認的「意義」。然而這正是史蒂文森理論所拒斥的!
關於史蒂文森的理論,即所有意義都是一種「心理反應」,他以其一貫的謹慎與坦誠,給我們造成了一種心理反應,這無疑是他的情感反應理論的顯著特徵。他將感受(feeling)和情感(emotion)說成是同義詞,並進而說道:「『感受』一詞用來指示一種情緒狀態,這種狀態流露出其當下內省的全部特性 ,而無需邏輯推理。」 [62] 既然要有一種意義是「表達情感」所獨有的,就必須這樣來看,因為沒有「所指」,也就沒有這種意義。只有斷言一種情感——不僅指它是 一種情感,而且指它是一種憂愁、憤怒等——在其發生時無掩飾地自我流露其全部特性,使用「屬於(of)、關於(about)、對於(to)」等來指示的事實才能被作為不相干的事實加以排除。在此一般地討論「心理」問題,以及特別討論「內在地」自我流露的問題,是不可能的。這裡我必須滿足於指出:(1)這些假設在史蒂文森的學說中所處的核心地位,(2)事實上,它們只是 假定,但被當作理所當然可普遍接受的事情,因此不需要證據,也不需要論證,只需要說明。 [63]
III
迄今的討論對於考察史蒂文森的書的主題——倫理語言,只是一個開端。如果他對情感表達的「自然的」和語言的解釋失敗,後一個理論就失去了主要的支撐(就意義的兩重性被歸於倫理語言而言)。但是,值得討論的是他的倫理語言理論的影響。他的總體觀點可以用下一段話來公正地表述:「在最典型的規範倫理學的語境下,倫理學術語既 具有表達情感的功能,又 具有描述性功能。」 [64] 在承認「描述性」方面,史蒂文森超出了那些否認倫理表達具有任何描述效用的人。 [65] 就此而言,史蒂文森的論述是一種決定性的進步。我就從否定這一有爭議之點出發。史蒂文森說:「倫理學術語不能完全與科學術語相比較。它們具有準規則(quasi-imperative)的功能 。」 [66] 現在(正如前面所言)爭議的觀點並不涉及上兩句引文的第二句,也不涉及下述陳述的正確性,即「規則判斷和倫理判斷更多是用於 激勵、改變或重新確定目的和行為,而不僅僅是描述目的和行為」 [67] 。爭議之處在於,具有效用 和功能 的事實是否使得在其主題和內容方面,倫理學術語和判斷不能完全與科學術語和判斷相比較。我相信,就效用 而言,上述段落中「更多」還強調得不夠。就通常運用的倫理判斷而言,我相信,可以說,倫理判斷的整個 效用和功能是指導性的或「實踐性的」。爭議的焦點還涉及另一個問題:如果判斷真正具有倫理 性質,這一目的如何實現。對於史蒂文森提出的觀點而言,還有一個可選擇的關於倫理判斷的理論觀點是:就非認識的、在認識範圍之外的因素被歸為自稱真正的倫理學判斷的主題和內容而言,這些判斷恰恰因此被剝奪了某些性質,而這些性質是判斷成為真正的倫理 判斷所應具有的。
讓我們注意某種程度上類似的一種情況。善辯的律師經常訴諸訴訟程序來為受到犯罪指控的當事人辯護,訴訟活動中經常包含非認識要素,這些因素對陪審團來說有時比事實證據或敘述證據更具有影響力和導向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說:這些手段,諸如聲調、面部表情、手勢等,是法律判斷之為法律判斷的一部分 嗎?如果在這種情況中不是,為什麼在倫理判斷中就是呢?因此,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在所有情況下)科學判斷具有實踐職能和功能。在某種科學理論由於有對立的觀點而引發爭論的情況下,無疑也是這樣。當然,被列舉的證據被採用 或打算 被採用,是為了確證、削弱、修改、重新確定為他人所接受的命題。但我懷疑,是否有人會認為,有時伴隨著列舉理由以改變舊觀點的熱情 是科學命題 的主題 的一部分。
超出認識範圍之外的手段無疑被用來實現一個結果,這一結果只是在下述意義上是道德的,即「不 道德的」一詞被包含在「道德的」範圍之內。許多現在被當作不道德的命題,在從前很長時間裡被認為具有絕對的道德性質。這裡有一種很明顯的跡象表明,超出理性範圍的因素在早期形成判斷和使人們接受判斷過程中起著過於強大的作用。黨派偏見、「一廂情願」等在今天,不僅在使得人們接受判斷方面,而且在確定被人們接受的判斷主題 方面,都起著巨大的作用,否認這一點是愚蠢的。但我也必須指出,顯然這些事實只是在下述意義上是「道德的」,即「道德的」一詞包括了反道德和偽道德。如果道德理論具有某種特殊範圍和重要功能,我認為,就是批判在特定的時間或在特定的群體中流行的習慣 語言,如果可能,從相關主題中排除這一因素作為成分,代之以提供取自那一時代知識整體 的相關部分的準確的事實或「描述的」證據。
我的結論就其是個人的而言,無足輕重,但它可以用來說明前面討論中的立場或原則。史蒂文森接受了我在討論價值判斷時關於「應當」(to be)一詞的用法,而倫理判斷是價值判斷的一種。他發現我在使用「應當」時的一個特點,即我被迫承認倫理判斷中的准規則「力量」。 [68] 由於我沒有明確賦予它們導向力量,在史蒂文森先生看來似乎我必須賦予「應當」一種預言力量。因此他得出結論說,我關於價值判斷的說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合理性應歸因於下述事實,即我允許「祈使句中的應當」與「預言性的應當在某種程度上是複雜地結合在一起的」。
我開始時說,不論我關於「將要」或「預言」如何論述,都與我在價值評價中關於曾經 和現在 的論述相同,即由於主張某些「應當」是在應該 做的事的意義上使用,價值評價只與給出可描述的事實理由或根據有關。我曾認為,我一直堅持需要依賴整個相關事實的知識 去探究「條件和結果」,可以表明,條件和結果的職能是以合理的方式決定應當 的情況。顯然,過去我沒有澄清這一點,我很願意現在重申一遍:價值評價 命題與選擇什麼目標有關,與遵循什麼樣的行動路線有關,與採取什麼樣的方針有關。但說明勸說採取某一行為的根據和理由,在道德上是必要的。這些根據和理由作為條件,構成了報告發生了什麼、現在如何的事實判斷,構成了對如果某些條件被用作手段將會帶來的結果的估計。因為在我看來,關於應該 做什麼、選擇什麼的判斷只有在下述邏輯意義上才能被看作句子、命題和判斷,即這些話僅作為事實根據來支持 被勸告、規勸和建議去做的事——即根據事實證明值得做的事。
不幸的是,許多道德理論 ,其中一些在哲學上具有很高聲望,都以規範、標準、理想來解釋道德主題,根據這種理論的提出者的觀點,這些規範標準和理想根本不具有事實的地位。於是遵循它們的「理由」就涉及明確宣稱為超驗的、先天的、神聖的、「超塵脫俗」意義上的「理性」與「合理性」。根據那些理論家,給出在其他學科探索和討論中找到的類似理由,忽略了什麼是真正道德的,是將其貶低為一種「審慎的」、權宜的「策略的」東西。據此,倫理學只能在下述意義上是「科學的」,即賦予「科學」一詞極為神秘的意義,在這個意義上一些作者認為哲學是唯一最高的科學,具有超越次級的「自然」科學的方法和能力。鑒於這種道德理論的流行,歷史地看,就理論的否定部分而言,終究會有人對這些理論家的話信以為真,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他們會宣稱,所有 道德判斷和道德理論都是超出科學範圍的。史蒂文森看到,倫理判斷中有一 個部分需要並能夠進行其他學科探索中同樣的驗證和發展,這是其處理方式的優點。正是由於這一積極的貢獻,在我看來,值得批判地考察他的理論中向這一方向邁進卻又半途而廢的部分。
(余靈靈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