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倫理學中的心理學方法 [13] [14]

人們通常認為在哲學和科學之間最一般的區分是:前者主要處理價值,而後者處理事實或者存在的現象。或者以更粗略卻更方便的話語來說,即是:哲學學科是規範性的,而科學學科是描述性的。根據這個一般性的假設,人們認為,因為心理學是涉及事實和事件(意識狀態和它們在生理上的相關性)的科學,所以心理學與倫理學沒有本質的聯繫,倫理學是涉及特定價值領域的一個哲學分支。我希望指出,有人能夠一方面接受把心理學作為純粹自然科學的一般區分,而另一方面又能贊同心理學為倫理學的方法提供了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1.儘管價值的根本問題是與行為的一些事務相關,例如作用和態度,而不是與意識流中的純粹表象(因而不是直接心理材料的一部分)相關;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正確地說,每一個這樣的行為-價值都在直接心理材料或者表象中有其標誌或者對應物。這就是說,行為的目標或者理念不僅僅是作為純粹心理表象而被探索;因為目標或者理念在意識經驗中標示出一個確定的區分,所以必定存在一個意識狀態以某種方式對應於它,並且為了心理學家的目標而承載 著它。 2.心理學家能夠研究在表象之流中代表「擁有一個道德理念」之特定內容的特殊條件;他能以刺激或者抑制的方式,查明這樣一個內容對意識之流中更多表象的影響。發生心理學(psychology as genetic)正是關注這種起源與後續發展的關係問題;只有發現任何一個表象能提供特定的條件,更進一步的發展問題才能成為發生心理學的嚴格組成部分。 3.除非藉助剛才提到的那種方法,否則我們在實踐上就沒有根據把對意義解釋的控制加到「理念」這樣的範疇之上。正因為在現實道德經驗中的理念是直接的個人價值,所以它是不可分析的。正因為表象不是道德現實,而是以抽象和分離的形式來表現道德現實,所以它使理念可以被客觀地分析和陳述,或者使其自身適合理智的控制。規範性哲學涉及的,不是對原初的、生動的經驗之再現。如果因為心理學並不構成或者展現它所涉及的價值就反對使用心理學,那麼就其邏輯而言,這也同樣會排除任何的哲學解釋。擁有價值的唯一方法是把價值作為個人經驗而擁有,這既不是哲學的也不是科學的。因此,說心理學不能表達理念是完全不切題的。哲學也不能「表達」理念。心理學所能做的是以確定和分析的方法來研究價值的意義,並且把價值的意義看作是由它在經驗之流中的起源和作用所決定的。 4.很顯然,以這種方式對心理學的使用是形式的而不是實質的。也就是說,使用心理學並不會告訴我們具體的倫理理念是什麼;它告訴我們的是:如果任何經驗能夠成為理念,那麼這樣的經驗必定是什麼。它指出了起源和使用的條件,任何有特定性質的經驗如果要正確地被界定為目標、目的或者意圖,那麼它必定要遵照這些條件。但是,很明顯,這樣的確定不僅僅 是形式的。存在某些起源和發展的特定條件,想要成為理念價值的東西必定會遵從這些條件,這個事實給出了確定的理智基準以便檢測這些想要成為理念價值的東西。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認為完善和自我實現的快樂或者對於責任之認識是理念,那麼立刻就擁有一個確定的方法來實現它。它們能滿足所需要的起源和作用之條件嗎?或者以更確定的方式來說,關於起源和後續發展的這些情況的知識,使我們描繪出任何能夠合理地作為目的或者理念的東西所要具備的主要特徵。如果我們暫時假定一個預期性的印象是道德理念的心理對應物,那麼我們的問題就是去查明這樣一個印象在經驗中進行運作需要什麼樣的適當刺激和適當使用。這樣的分析到最後,必定能帶給我們關於倫理理念之一般特性的非常確定的認識。因此,被確定的這種形式不是脫離於所有經驗材料的形式,而是作為某種實際經驗的形式或者框架。 (徐陶 譯 趙敦華 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