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關於價值判斷的進一步論述 [161] [162]

我感謝賴斯先生給了我進一步澄清我的觀點的機會,過去我沒能將我的觀點表述得足夠清楚 [163] 。我現在試圖將自己限定在賴斯先生提出的兩個最主要的命題上。第一個命題是,有一些事件本質上具有如下的質,即它們只能夠被「內省地」觀察到,或為個人或為事件發生於他們身上的人自己觀察到,這些事件是極為「隱秘的和特殊的」,因此是私人的,心理學上是「主觀的」。第二個命題是,儘管具有主觀內在的性質,它們能夠與具有公共的和「客觀的」性質的事實一起被用作證據來判斷價值,因此雖然存在著主觀性,邏輯卻是「客觀的」。 [164] I 這兩個命題中的第一個命題涉及事實問題。這一涉及的事實是,它具有這樣一個基本性質,它與有效地支持價值判斷的證據這一邏輯問題沒有影響與關聯,與其他眾多哲學問題也沒有影響與關聯。於是我將把它作為 一個事實問題討論,而且我注意到,在賴斯先生的觀點中,按照他的解釋,這一事實在關於「價值」的判斷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賴斯先生認為,諸如「形狀、顏色、明顯的運動」等,具有為許多具備同樣條件的觀察者觀察到的質,因此它們的存在方式是公共的和「客觀的」。與這些事例相對立,存在著諸如「肌肉的感覺」、不能表達的思想、有情調的情感等,這些東西只能被個人觀察到,或「內省地」觀察到,因此是私人的、主觀的。在下述論述中這一觀點得到了清楚的表達,即「這些事件的發生與質只能被發生於其上的個體有機體直接觀察到」。在生理學上,它們據說是以本體感受器和內部感受器官為條件的,而具有公共性與客觀性的東西是以外部感受器官為條件的。 討論這一事實問題過程中存在一個難點。按定義,討論中具有這種特徵的事件不能為任何兩名觀察者所共同擁有,因此不能為賴斯先生與我共同擁有。賴斯先生因此非常邏輯地讓我求助於「我自身」(排外的我自身)的「喜悅、痛苦和隱秘的思想」,作為私人觀察到的事件存在的證據。當我認識到賴斯先生列舉的這些事例的存在時,我並沒有 發現它們作為被觀察和被認知的東西是「私人的」或內在的,現在這直接的陳述不能使討論進一步進行,它似乎使得討論進入了死胡同。 然而爭論的問題可以間接地來處理。賴斯先生反對我將他的觀點描述為「認識論-形而上的」觀點。過去我沒有解釋這一描述。因為我那時沒有打算以任何招致不滿的方式將之運用於賴斯先生的觀點。相反,我打算把這個描述運用於一個傳統的、目前仍然普遍被接受的學說,這一學說源於並發展於現代認識論的討論,在這一學說與存在的兩種性質或狀態的固有本性有關的意義上,它是「形而上的」。如果我正確地理解了賴斯先生,由於他接受並傳播這一觀點,即有兩種狀態,一種是心理的和「個人的」,另一種則不是,我便使用了上述描述。 [165] 無論如何,我願意再次表達對賴斯先生的感謝,他給了我儘可能清楚地陳述我對於這個問題的觀點的機會,因為正如我在先前的文章中所言,不能把握我的實際觀點,看來可能是由於誤解了我的一般哲學理論中的許多觀點。這次重申我的觀點,我要從陳述我的結論開始。這就是:各種事件——這些事件是一般在特殊的生物有機體內,比如在約翰·史密斯身上,在觀察與認識方面發生的事件的更直接的條件——其無可否認的中心 ,被看作證據,證明了作為結果的觀察 是其自身「個人的」觀察。我進一步相信,事件發生的條件轉變為(觀察的)事件本身的內在的固有性質,這一轉變不應歸於任何事實,而是來自一種較早的、前科學的主要具有神學起源的學說的延續,這種學說認為個體靈魂是認識者——即便「靈魂」部分已稀薄化為「精神」、「意識」,或甚至被認為是科學合成 的,是單個的生物有機體的大腦。 換言之,我並不否認,一種痛苦,例如牙痛發生 的直接或最近的條件,以及關於認識一個特定事件,例如 牙痛這樣一個事件發生的直接和最近的條件,是以特殊的有機體為中心 的。但我確實否認,一個事件發生 的因果條件本身 就是這一事件的性質或特性。我認為,它們是外在於事件自身的,儘管它們與事件的發生確實相關。我還認為,一種觀察的時間與空間界限條件以特殊的生物有機體為中心 ,這些條件並不位於 這個生物有機體內。因為在體外發生的事件和在體內發生的事件都既直接與產生的痛苦有關,也與對作為 痛苦的觀察有關。 我從上述這一觀點出發。在區分我稱之為事件的中心 與其位置 時,我頭腦中並無任何難以理解之處。每一件發生的事件都有一定的時空延伸,其長度與廣度包括所有有關的相互作用的條件。環境條件肯定像有機體條件一樣,是牙痛發生的一部分;如其所是,他認知諸如 牙痛的事件確實依賴於認知前者。環境條件和有機體條件之間存在的唯一區別是,在形成一個完整事件的事件發生序列中,前者占據相對初始的位置而後者占據相對末端的位置。環境條件和有機體條件的出現、起作用,同樣在賴斯先生稱為「私人的」事件中被發現,如同在他稱之為「公共的」事件中一樣。認為語言在沒有被其他人聽到(沒「被表達的」)的情況下,其起源、發生和性質是私人的,這種觀點十分極端,因此我相信除了極端唯我論者外,沒有什麼人持這種觀點。而且,如果某些以特殊的生物有機體為中心發生的事件,證明了以此為條件的事件是私人的和「主觀的」這一結論是正確的,那麼似乎邏輯上可以推出的學說就是:感覺到的 顏色和明顯的運動也是私人的。賴斯先生糾正了我的這樣一個印象,即他認為諸如此類 的性質同樣是「主觀的」;但我認為,有關堅持所有 性質都是主觀的理由,這一問題的邏輯與那些對感覺到的顏色和感覺到的痛苦不作區分的人有關。 就問題的邏輯而言,為什麼不堅持所有事件 都具有排他的、隱蔽的、私人的、自我中心的方面?例如,著火併不普遍發生。它發生於特殊的房子,並可以被限制於單獨一所房子:根據代表主觀性學說的邏輯,它是「個別的」。除了堅定的泛靈論者外,所有人如果認為這一事實不能把著火歸結為主觀的,同時認為類似事實使得牙痛的感覺是私人的,這樣的人似乎都有責任指明兩種情況的區別,而泛靈論者沒有這一責任,因為他們自始至終運用同樣的邏輯。 最後,例如痛苦的事件的發生可以在經過限制的相對的意義上,被恰當地說成是以特殊的有機體為中心,這種說法的相對意義與其作為 痛苦和作為 牙痛的痛苦的觀察知識 無關。在平常條件下,某個其他人也能比我自己更直接地看到「我自己的」牙痛,我想,這一事實不能用來證明,畢竟他所看到的是屬於他「私人」方面的。在平常條件下,我不能看到我自己的後腦,這一事實也不能被用來反對下述事實,即畢竟這涉及的是「我自己的」後腦。從我現在坐的地方,我可以觀察到某些人從他們現在占有的位置無法觀察到的事情,這一事實也不能用來作為上述事情是私人的和主觀的之證據。 我所選擇的例子大概會引起反駁,說上述感覺和非感覺的條件完全是外在的,對感覺到的事物的性質沒有影響。嚴格地說是這樣的。我的觀點是:為什麼牙痛直接為一個人而不是另一個人「感覺」到,其原因同樣是外在的,根本不影響對諸如痛苦和牙痛事件的觀察性質。我們又回到了區分特定事件發生的條件和對這一事件的觀察性質的問題。 當「感覺」意味著識別與區分一事件是否具有某種界定某事成其為某種事的性質時——正如識別與區分作為痛苦和作為牙痛的事件一樣,我們必須學習 去看、去聽、去感覺。儘管不能十分確信地斷言,下一代人或許可以做到,使生物學、人類學和其他科學所確定的事實取代目前的學說對觀察和認識理論的影響,這些學說是在科學達到目前狀態前構建的。作為目前站得住的事物,許多仍然作為可靠的心理學知識的東西,是由於它們滲入了在先前的條件下「自然」值得堅持的學說的結果,但這些條件現在在科學上無效了。在重提對下述事件的混淆時——這些事件在相對有限的意義上是作為事件發生的條件,還是作為被觀察到的事件的性質,我要說,在平常環境下我們確實感覺不到我們自己的牙齒或我們自己的後腦勺。然而,「利用鏡子」就很容易做到。雖然在實際上不是很方便,但在原則上,牙痛的情況也是同樣的。假設兩個有機體的神經組織的感受器的某種移植能夠成功地實現(像這樣奇異的事件確實發生了),就會存在由不同的觀察者同樣觀察到的條件——這種觀察的標準被說成是「公共的」。 關於另一觀點,即識別和區分事件如此這般 靠的是感覺和觀察,賴斯先生合理地承認一個事實,即基於公共認識——例如牙醫的觀察——的感覺,比起沒有什麼技術知識的觀察來說,更可能有效,即便被觀察事件的發生條件恰巧以被觀察的有機體為中心。事實上賴斯先生承認這點,就非常接近於認可我已經提出的觀點,問題或許還在那裡。 我要補充說,我相信詳盡考察「肌肉的感覺」所表現的狀況或許證明是特別有益的。生理學方面的一些性質因肌肉中的神經組織的變化而改變,這種性質的存在是在什麼時間、什麼環境下,被第一次發覺的?我相信,這一事實將表明,雖然事件直接發生在某人的有機體內,但是它們的出現並不是某人直接容易觀察的,在一開始,它就是根據對另外的事實的認識得出結論的——這一假定的結論於是通過設立特殊的、能夠進行直接觀察的條件來檢驗(一般就如同用鏡子感覺一個人自己的後腦勺那樣)。 我還要補充說,考察語言的情況,無論是表達出的還是「隱秘的」語言,在我看來,都提供了至關重要的證據。語言是習得的 ,是在社會或公共條件下習得的,這幾乎不需要辯論。如果我們消除傳統學說的影響,這些學說的流行要歸於傳統的力量而不是科學上確認的事實,那麼我相信,我們接受下述觀點就不會有困難,即它們並非首先是私人的「思想」,是由於語言的外衣而成為公共的,而是由於語言、交流,無聲的事件才擁有了「意義」,當這種意義以分割的方法來研究時,這種意義就被稱作「思想」。我可以想像,涉及決定「痛苦、牙痛 」的意思的語言在賴斯先生看來似乎是不相干的。這個問題太大了,無法在這裡詳盡討論。但是這裡討論的問題在於觀察 的便利性。為了為「不相干」的觀點作辯護,有必要表明,對如此這般 的事件的觀察不使用語言中公共確定的特徵是可能的,並且/或者,沒有它們,事件就不可能發生的條件與語言的描述並不相干。 [166] II 前面一節涉及的是事實問題。得出的結論影響到評價理論,只是在結論與哲學主題有關的意義上而言的。在這篇文章中,哲學討論占據著很大篇幅,這是因為在前面的文章中提出的問題和作出的批評看來使得這一討論成為必須。就我來說,我所得出的結論乍看起來使得與評價的證據有關的問題陷入了僵局 。因為如果根本沒有這種「主觀的」事件,那麼主觀的事件當然不能作為評價的證據或其他事物的證據。 然而,實際上關於評價的問題並不能以這種頗為隨意的方式解決。我並不否認被賴斯先生稱為私人的和內在的主題 的存在。相反,我們同意,這種材料(不論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是評價所涉及的材料。關於判斷這種材料是否可用作證據的問題因此仍然擺在我們面前。與事實不同的邏輯問題需要討論。而且,在賴斯先生的上一篇文章中,他的說明有助於界定這一問題。 我儘可能再次強調一下,至於說估價、珍愛、讚美、欣賞、享受等事件的發生,都不在討論之列。它們對於人類生活具有不折不扣的重要性;這些事件使生活有價值。我並不認為,這些事件必須 消除其直接性質,並且經過判斷。相反,我關於評價的觀點是:只有當下述條件出現了,即引起對它們的價值(而不是它們的發生)的懷疑,才能對它們作出判斷。沒有一個單獨的詞彙能夠涵蓋這種事件的整個範圍。用一個單獨的詞彙來省去對被讚美、享受、喜好、珍愛、欣賞的東西的不斷重複,是方便的,這一列表遠不能包含它們的整個範圍。我將使用「被享受的東西」(the enjoyeds)一詞。我用這個詞而不用「享受」(enjoyments)一詞來談論賴斯先生的說明,是因為它強調這一事實,即它涉及實際的事件;我們並不享受(enjoy)享受(enjoyments),而是享受人、情景、行為、藝術作品、朋友、與朋友的交談以及球類運動和協奏曲。 在賴斯先生最初的文章中,他批評我的下述觀點,即評價判斷形成於將被享受的東西置於(當然是由探究提供的)產生它們的條件和由它們產生的結果構成的背景中。賴斯先生並不否認,這一操作提供了證據,但他指責我忽略了由被享受的東西的出現提供的證據。事實上他甚至認為在我專注於條件和結果時,並不關注被享受的東西的出現。我的回答是我非但沒有忽略這一事實,我的理論還認為,正是這種事件是評價的主題 ;但由於它們作為價值的未決或不確定的狀況恰恰呼喚著判斷,根據它們的無遮蔽的出現 ,便認為它們能夠提供證據,這是含糊其詞。 賴斯先生在回答中,引證了牙痛的例子,認為它的直接的並非享受的性質可以並經常為價值判斷提供部分證據。「『我應當去看牙醫』,或者——雖然最初不太可能——『我應該去補牙』,」他繼續說,「疼痛不像杜威先生認為的那樣,只是這種境遇下的一個『不確定的』因素,而是加上我以前對相似的境遇的認識,構成了這種價值判斷的初步的 證據。」我不知道賴斯先生在說看來我認為疼痛「只是這種境遇下的一個『不確定的』因素」時指的是什麼。而且我並不認為,他打算歸於我的觀點是,疼痛的存在是存疑的。因此我要重複一遍,如果 在價值判斷時猶豫,一定是因為在整個境遇中,對表明如何做更好、應當 或應該如何做,有著某種疑問。我要加上如果 ,是因為判斷的介入絕不是必需的。疼痛的人或許會將它作為看牙醫的尺度;上述事件因此是作為一個直接的刺激——不幸的是,許多人的做法只是忍受疼痛直到它停止。 賴斯先生觀點的要義可以在包含「加上」(together with)這一短語的句子中找到,他認為疼痛的性質,與以前的認識一起 ,提供了證據。現在「加上」這詞有一個含義,根據這個含義,這句話似乎對我和對賴斯先生同樣是可理解的和明確的。但是這一含義恰恰不是賴斯先生賦予這一短語的。「加上」是一個含糊的短語。賴斯先生賦予它他自己的理論所需要的含義;它自身就是證據,然後這個證據加到 先前對相似境遇的認識提供的證據上。我對這一短語的理解是,我相信,它出現在一個人的腦海中與任何理論都無關。當對一個被享受的事件的判斷與其價值有關時,鑑定這一事件發生的價值,其依據是使它的發生擺脫孤立狀態,將它與其他事實聯繫起來,首先是與對過去相似境遇中發生的事件的記憶性認識所提供的那些事實聯繫起來。由於「加上」這些事實來進行考慮,形成了事件如何更好或事件應當如何的判斷。從我的觀點出發,賴斯先生賦予這一短語的含義是重複了我前一篇文章所指責他的含糊措詞。 雖然如此,賴斯先生對事實的理解導致他限定事件可作為證據的狀況;他將它稱為「初步的 證據」,並談到為了證實(我料想或是為了拒絕)僅僅是初步的 證據,需要尋找「進一步的證據」。我的觀點是,這個進一步的證據,恰恰是在下述同樣的意義上「加上」上述被享受的東西的,在這個意義上對先前境遇的認識加上了被享受的東西:「加上」就是作為決定對它的評價的手段。 賴斯先生為這相同的一般類型列舉了進一步的例證,涉及關於未來事件的評價。他說,當作出如下判斷時,即當說聽貝多芬協奏曲或看道奇隊和紅人隊之間的球賽是一種享受時,「它部分地是因為我回憶起過去相似情況下伴隨著享受,還因為我通過內省發現,我對可能的體驗的想像伴隨著愉快」。誰也不能懷疑,過去的相似事件證明是享受這一事實提供的證據也很好地證明了下述事實,即在相同條件下,同類的事件在將來會被享受。這沒有證明賴斯先生的下述論點,即目前對期望之事的興趣是附加的 證據,而是說明其他 事件提供的證據可用於判定這種興趣作為價值的性質。我只是重申,我認為評價判斷並不必須 介入。人們可以直接作出反應去球場或音樂廳。除非賴斯先生認為,被享受的每一種情況本身 也是作出評價判斷的情況,否則根據他的觀點,喚起對被享受的事物——假設其無疑具有價值——作出判斷的條件是什麼呢? 但讀者會自己分析賴斯先生所舉的例證,決定它們是否是下述情況的實際例證,即直接享受的東西在進行價值判斷 時提供了附加的,甚至是初步的證據;或者決定據說是被附加 其上的證據事實上是否是決定被享受的事情的價值 的東西。如果我們僅僅限於辯論,而不討論問題,我要補充一點:引入初步的 這一短語本身就足以表明,後一種選擇是對事實的描述。 (余靈靈譯) * * * [1] 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7卷。 [2] 這篇論文是為了回應委員會的要求而提交的,它要求對這一問題作進一步闡述後提交發表。首次發表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Journal of Philosophy,Psychology and Scientific Methods ),第10卷(1913年),第268—269頁。 [3] 伊·布·麥吉爾夫雷及其他,《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0卷,第168頁。 [4]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5] 首次發表於《哲學雜誌》(Journal of Philosophy ),第41期(1944年8月17日),第449—455頁。這是對喬治·R·蓋格(Geoge Raymond Geiger)的文章的答覆。 [6] 《我們能進行價值選擇嗎?》,《哲學雜誌》,第41期,第292—298頁。 [7] 杜威在英文版書中用敘體表示強調,中文版改為楷體加重。——譯者 [8] 我要補充說,我並不試圖列舉所有導致結論不一致的問題。賦予價值標準先驗性 的觀點已經被忽略,因此我所說的對於持這種觀點的人並無吸引力。 [9] 「就其廣義」這一短語的插入,使得這一點清楚了,即「科學的」並不是被預先假設還原為物理學或生物學的詞彙,而是像一般意義上的對具體事物的科學研究那樣,將這一主題領域留給了探究過程來決定。 [10] 文中使用「或許」一詞表明,使用特殊的描述是為了作為同類行動解釋的例證,而不是作為最後的定論。 [11] 如果這一解釋被接受,就表明價值性的出現在起源和功能上的延續,不僅與保護和延續生命過程的生理學活動有關,而且與在某些化合物部分的變化中維持穩定性的物理化學相互作用有關。 [12] 上面的正文已經寫就,我發現這個問題在艾爾斯的著作《經濟進步理論》(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 )中,明確地被當作經濟理論的基礎,特別參見第73—85頁,第90和97頁。 [13]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 [14] 首次發表於《哲學雜誌》,第22卷(1925年2月26日),第126—133頁。關於這篇文章所針對的普勞爾的文章,見《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邊碼第393—402頁(本卷中提到的《杜威全集》頁碼,均為邊碼,即英文原版書頁碼——編者) [15] 他接受了這一宣言,和他把價值定義為由喜好構成不相融。看起來,這一點對於普勞爾先生而言,並沒有出現。下面要考慮這一點的對立面。 [16] 《理性生活》(Life of Reason ),第5卷,第172頁;《科學中的理性》(Reason in Science ),第214—215、256頁。 [17] 中譯本中用楷體加粗表示,下同。——譯者 [18] 普勞爾先生在缺少就我而言的任何明確陳述的情況下,有權引用我的一個關於包含成問題的因素、懷疑和調查的反思性思考的定義。雖然我認為這些元素對評價性判斷至關重要,但它在某種意義上,是擁有價值-屬性的情境出現的因果條件。刻畫價值情境自身可以被直接認出或預見的,卻是因此而出現的決定性的含義。在談到態度作為「反思性的理解」之一時,我使用了形容詞「反思性的」,這是很不幸的;在我自己的理解中,至關重要的是「理解」。形容詞傳達了下一句話表達的思想:「體現了許多深思熟慮的興趣的結果。」 [19] 布希(Bush):《價值和因果關係》(Value and Causality ),《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5卷,第91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喬·安·博伊茲頓編,卡本代爾:南伊利諾伊大學出版社,1982年,第11卷,第382頁)。 [20]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6卷。 [21] 本文最初發表在《價值:一種合作的探究》(Value :A Cooperative Inquiry ),雷·勒普雷(Ray Lepley)編,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49年,第64—77頁。 [22] 這是本討論之前預選的相關問題和評論中的問題之一。 [23] 並不是說涵蓋較窄領域的觀察行為沒有合法權利去作某些探究,而是說取決於當前題材的 、被選定觀察的生命過程必須考慮其全程情況。 [24] 這裡的「東西、事物」(thing)一詞,應在慣用語的意義上加以理解,其意義與任何東西、事物 (anything,如上述問題里用到的「任何……東西」)和某樣東西、事物 相類,指的不是物理或精神的實體,可涵蓋事件、狀態、人、群體、原因、運動、職業及各色各樣的娛樂和愛好。 [25] 英語中並無這兩個杜威杜撰的所謂抽象的詞。——譯者 [26] 正是這一事實使傑塞普(Jessup)先生所提的初步問題顯得特別令人深思:他所提問題涉及偶發價值和標準價值之間的關係。 [27] 說得更加具體一些,只要你用所謂「喜歡」、「欲求」、「欣賞」來說明現成的、自身完整的個別思想或有機體的行為,那麼,你就必須依據某種兼容並包的行為間的相互作用來對「喜歡」、「欲求」、「欣賞」等加以界定,否則沒什麼意義。一旦將所謂「喜歡」、「欲求」、「欣賞」等界定為行為間相互作用的不同方面,其情形將大為不同。 [28] 重複「作為手段-目的的事物 」這一短語會讓人覺得過分挑剔。但是,在目前的討論中,我認為還是謹慎為好,不要輕易以為有什麼本身是目的或手段的東西,因為這樣的想法其性質無異於認為價值 本身就是個「具體的」名詞。 [29] 賴斯先生語,見本討論開始之前預選的相關問題和評論。 [30] 在起初列出的那些「問題」中,我曾問過這樣一個問題:率直的估價行為與作為判斷的評價,其間的區別究竟是由於種類不同,還是由於側重點不同所導致?現在看來,答案應該是後者,即是由於側重點不同。由於我在更早的著作中曾過分強調兩者在種類上的差別,因此,現在覺得更有必要申明這一點。不過,我仍堅持認為,當初導致我過於強調兩者在這類上的區別的理由還是正當的。在目前的討論中,有人將特屬於賦值的一些特徵不加區別地轉用於評價的一般性理論研究。不過,這樣做所導致的混淆也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注意到其間的區別只是衍生過程的一個階段而已。[參見《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第101—108頁。] [31] 若想了解有關這一問題的更為詳細的討論,請參看我的文章《倫理主題與語言》(「Ethical Subject-Matter and Language」),載《哲學雜誌》,第42卷(1945年),第701—712頁(《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第127—140頁)。「勸導」能否有效,主要看如何選擇、排列實際議題,但它本身不是議題的一部分。 [32] 欲了解與本文特別有關的評論,請參看《價值:一種合作的探究》,第312—318頁。 [33]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卷。此文首次發表於1929年,為《經驗與自然》一書第10章。 [34]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2卷。 [35] 首次發表於《哲學評論》(Philosophical Review ),第34期(1925年7月),第313—332頁。 [36] 《實驗邏輯論文集》(Essays in Experimental Logic ),《實踐判斷的邏輯》(Judgments of Practice),第335—442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14—82頁);《哲學評論》,第31期,《評價與實驗知識》(Valuation and Experimental Knowlege),第325—351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3卷,第3—28頁)。 [37] 《意義的含義》,第217—218頁。 [38] 佩里(Perry):《論「價值的定義」》(The Definition of Value),《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1卷,第141—162頁;普勞爾:《價值理論研究》(Study in the Theory of Value),《加利福尼亞大學哲學出版物》(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ublications in Philosophy ),第3卷,編號2(帶有參考文獻),第179—290頁;《價值理論的現狀》(The Present Status of the Theory of Value),同上書,第4卷,第77—103頁;《捍衛一種微不足道的價值理論》(In Defense of a Worthless Theory of Value),《哲學雜誌》,第20卷,第128—137頁;桑塔亞那:《教義之風》(Winds of Doctrine ),第138—154頁;皮卡德(Picard):《直接的和促發的價值》(Values,Immediate and Contributory ),紐約,1920年及《價值的心理基礎》(The Psychological Basis of Value),載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7卷,第11—20頁;布希:《價值和因果性》(Value and Causality),載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5卷,第85—96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1卷,第375—387頁);卡倫(Kallen):《價值與生存》(Value and Existence),載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1卷,第264—276頁,以及《創造性智慧》(Creative Intelligence ),第409—467頁的一篇同名文章。 [39] 桑塔亞那:《教義之風》,第145頁以下。我不知道「恰當的」和「神秘的」這些術語各自是如何與後面討論的桑塔亞那的觀點調和起來的,但這個區分是清楚的,與這些稱號相互獨立。 [40] 《加利福尼亞大學哲學出版物》(Univ.of Calif.Publications ),第4卷,第100頁。 [41] 《意義的含義》,第227—228頁。與關於定義理論的討論有關。 [42] 《哲學雜誌》,第21卷,第122頁,斜體是我加的。 [43] 原文是objective differences,疑是objective references的誤拼。——譯者 [44] 《哲學雜誌》,第21卷,第149、150頁。 [45] 順便說一下,可以指明的是:這個概念包容了另一種理論不包容的事實,即厭惡可以和一個積極的價值或好聯繫起來——即當它充分實現時。 [46] 《哲學雜誌》,第21卷,第150頁。 [47] 《哲學雜誌》,第21卷,第153頁。 [48] 如從句「興趣不是對對象中的價值屬性的直接承認」所表明的,佩里先生在這裡討論的是另一個問題,即欣賞、喜好、興趣等是否在構成價值時,還是它的知識或判斷。因此,這一段話不能基於文本中提出的那一點被視為是決定性的。在對價值的體驗並非關於價值的判斷或知識這個事實上,我當然同意佩里先生的話。 [49] 這裡指的應該是列奧納多·達芬奇。——譯者 [50] 《哲學雜誌》,第21卷,第160頁。 [51] 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67頁。 [52] 同上書,第200頁。 [53] 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201頁。 [54] 同上書,第214頁。 [55] 桑塔亞那:《理性生活》,第5卷,第125頁。 [56] 同上書,第217頁。 [57] 參見《理性生活》,第5卷,第234—238頁。這幾頁在我看來,是涉及斯賓諾莎的自然主義的標誌,而且承認蘇格拉底的辯證法必須被建構一個公正的社會的因果藝術加以補充,以便使辯證法或者可以發生,或者將行之有效。 [58] 這麼看,剛剛已經考察的那類定義,和看起來似乎更客觀的布朗(Brown)的定義(潛能的充分性)以及謝爾頓(Sheldon)的定義(有助於完成和推進已有的某些傾向)之間的鴻溝沒有最初看起來那麼大;它們和任何根據完全直接的喜好的定義之間的差別,是絕對的。參見布朗:《價值和潛能》(Value and Potentiality),載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1卷,第29—37頁;謝爾頓:《一種經驗的價值定義》(An Empirical Definition of Value),同上書,第113—124頁。 [59] 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5卷。 [60] 首次發表於《哲學雜誌》,第20卷(1923年),第617—622頁。這篇文章回應普勞爾的文章。 [61] 《哲學雜誌》,第20卷,第128—137頁。 [62] 普勞爾先生的申明幾乎不符合我的觀點。他聲稱,判斷與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一樣,不是一種因果條件。依據我的想法,眼睛、耳朵和小提琴等的具體使用是評價判斷的內容;因此,作為判斷的材料,它們幾乎不能和判斷的內容相比。 [63] 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6卷。 [64] 首次發表於《哲學評論》,第19卷(1910年),第188—192頁。 [65] 杜威經常大寫那些他希望人們當作概念對待的詞彙,如此使它們在意義上區分於相同詞彙的非大寫形式。在中文版中,大寫的詞彙被加重處理。——譯者 [66] 明斯特伯格:《永恆價值》,第112頁。 [67] 同上。 [68] 明斯特伯格:《永恆價值》,第274頁。 [69] 同上書,第276頁。 [70]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 [71] 此處杜威用的是ultimate values。——譯者 [72] 首次發表於《國家教育研究學會第37周年年刊》(Thirty -Seventh Yearbook of the 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Education ),第2部分——《教育中的科學運動》(The Scientific Movement in Education ),第38章,蓋伊·蒙特羅斯·惠普爾(Guy Montrose Whipple)主編,伊利諾伊州,布盧明頓市:公立學校出版公司,1938年,第471—485頁。 [73]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74] 首次發表於《哲學雜誌》,第39期(1942年6月4日),第328—330頁。 [75] 沒有巴尼特·薩弗利(Barnett Savery)論「內在的善」的文章的刺激,這篇文章就不會面世。那篇文章發表於《哲學雜誌》,第39期(1942年),第234—244頁。事實上,如果不是似乎要使他對他沒有說過的結論負責,我會將這篇文章看作他的文章的某些觀點的發展。——杜威原注 [76] 《哲學雜誌》,第39期,第235頁。 [77]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4卷。此文為《確定性的尋求:關於知行關係的研究》一書的第10章。首次發表於1929年。 [78]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6卷。 [79] 本文為未發表的打字稿,現藏印第安納大學(伯明頓校區)里利圖書館手稿部A·F·本特利藏品室,共9頁,標註日期為1945年6月20日。 [80] 《哲學雜誌》,第42卷,第197—210頁。 [81] 為避免誤解,我在此附帶聲明一下,作如上區分並不是說在珍視、珍愛的各種行為中毫無認知或曰「理智」的成分,只是想說這樣的認知成分無關乎我們對珍視、珍愛本身的考察。而評估或曰「評判」明確地取決於這樣一個事實:某種或某一類珍視、珍愛行為已經變得很成問題,以致人們覺得,不加以認真考量就沒法從事這樣的行為。 [82] 前引著作,第202頁。 [83] 這裡給「理性」一詞加引號,並不意味著所涉及的理性一定 是精神分析學意義上的「理性化」。目前僅涉及這樣一個問題:如何 使類似問題的探討更加明確地符合規範,使其與已成常規的傳統做法保持一致;畢竟,傳統的做法涉及的議題是經過長期努力才獲得其科學地位的。這一問題無疑要求人們強化並擴展某種情感和某種日常習慣,悉心呵護真理,而抑制另一些想法和癖好。不過,得到強化及擴展的並非判斷的組成部分,而在於創造條件以便讓判斷作為人類行為中的大事而出現;被排除在外的「情感-選擇型」態度雖然根本談不上是判斷的「組成部分」,但卻有力量阻礙判斷事件的出現,因此有必要努力削弱其效力。 [84] 見前引著作第204頁。由邏輯的向「個人的」這樣的轉變前面已經指出過,有鑒於此,原文中出現的斜體字似乎特別值得注意。 [85] 節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 [86] 首次發表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2卷(1915年),第505—523、533—543頁;修訂並重刊於《實驗邏輯論文集》(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16年),第335—442頁。 [87] 《哲學的科學方法》(Scientific Method in Philosophy ),第57頁。 [88] 門羅主義(Monroe Doctrine),美國總統詹姆斯·門羅在1823年12月2日致國會的年度咨文中闡明的美國對外政策。他宣稱,舊大陸和新大陸社會制度不同,必須各自保持明確的勢力範圍。——譯者 [89] 分析實在論者特別不願意把未來結果的性質作為命題的條件來討論。未來的結果與關於未來結果的心理行為當然不是一碼事;對這個心理行為而言,結果是「客觀的」。據此,結果已經在某個存在的王國里存在了嗎?抑或存在僅僅是一個名稱,用來代表邏輯指涉的事實,而讓「邏輯」的具體含義去決定「存在」的具體含義?說得更籠統一點,關於未來,分析實在論的立場是什麼呢? [90] 假設現在的問題是關於過去地質年代地球的某種熾熱狀態。業已發現的事實雖然被當作一個命題或者一門科學的全部內容,但卻不能被視為生命出現的原因或者途徑。因為從定義上看,業已發現的事實形成了一個封閉的系統;硬要把一個未來事件扯進來,那就否定了這個定義。反過來,說地球過去的條件是後來出現生命的一個機械條件,則意味著這個過去的階段不僅僅是被作為過去來看待的,而且是被作為轉向其未來的過程,作為朝著生命方向變化的過程來看待的。要描述地球歷史的這個早期階段,就必然要涉及朝著這個方向的變化。一個純地質學的描述可能在其自身的論域內是相當準確的,但在另一個論域之內卻可能是相當不完整的,因而也是不準確的。也就是說,地質學家的命題可能準確地闡明了事物的過去狀態,但同時忽視了由其過去狀態必然引起的以後狀態的描述。而一種未來的哲學可能不會忽視這個隱含的未來。 [91] 《哲學論文集》(Philosophical Essays ),第104、105頁。 [92] 《第六個沉思》(Sixth Meditaion )。 [93] 《哲學原理》(Principles of Philosophy ),第90頁。 [94] 魯道夫·赫爾曼·洛采(Rudolf Hermann Lotze,1817—1881),德國哲學家、醫學家,他是溝通德國古典哲學和20世紀唯心主義的哲學家,著有《醫學心理學》、《形上學》、《邏輯學》等。——譯者 [95] 《人性論》(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第2卷,第3章,第3節。原注為第3卷,似有誤。——譯者 [96] 我把這個問題與別的問題攪在一塊,這也許是個很糟糕的策略。但是,顯而易見,「激情」、痛苦、快樂可能被當作某種超越它們自身的東西的證據 (就像超過5英尺高這個事實可能被當作證據一樣),因而獲得了一種代表性的或者認知的地位。不是還有一種貌似真實 的假設,認為一切感覺的基本屬性(qualities)本身都是赤裸裸的存在或者事件,而不是認知的矯飾,只不過以代表其他東西的符號或者證據的形式獲得後者的地位嗎?在認識論上承認快樂和痛苦不具有認知性質的理想主義者或者實在論者,似乎肩負著特殊的義務。要慎重考慮這個論點,即除非用來代表其他的東西,一切感覺的基本屬性都不具有認知性質。承認這一點,便把邏輯從對次要屬性進行認識論的討論中解救出來。 [97] 阿諾德·本涅特(Arold Bennett,1867—1931),英國小說家、劇作家、散文家、記者,著有《老婦人的故事》、《里程碑》等。——譯者 [98] 對於抓住了我的論點思想的讀者,這樣說也許不是沒有意義的:典型的理想主義謬誤在於把理智的審視或者反思性審視的結果引入直接體驗之中,而實在論的謬誤在於把反思性的運算看成是在準確處理最初的行為所涉及的同樣的論題,即把」理性思考」的好東西和直接感受的好東西看成是同一種東西。這兩種謬誤之所以產生,是因為把兩種不同的行為相互同化了,而且給兩者冠以「認識」(knowledge)的頭銜。這樣一來,便把它們之間的差別僅僅看成是直接欣賞與思考性欣賞之間的差別了。 [99] 分析實在論應該贊成這種享樂主義;可目前的事實是分析實在論者並不贊成,這似乎表明他們對自己的邏輯態度不夠認真,並且因為現實動機的限制,不能完全把其應用於實踐。說道德生活展現了一種高級的組織和整體,既是說真話,但同時也是在說,按照其分析邏輯,需要把什麼東西分解成終極的、獨立的單一體(simples)。除非他們把邊沁的快樂和痛苦論當作終極原則(ultimates)來接受,否則,他們一定會提出令人接受的替代理論。然而,在這裡,他們打算改變自己的邏輯,把完善組織 (有各種定義)作為利益的標準。於是,為了邏輯上的一致性,又承認這個假說——在任何 情況下,一個最終的組織(而不是先在的單一體)提供了認識的標準。同時,「完善」這個詞(或者任何同義詞)表示承認這裡提到的組織並不是本體論意義上的先驗的東西,而是還未達到的目標。 [100] 必須記住,僅僅提醒過去確定的目標就足以刺激行動。很可能,實在論者把回想目標這個行為與認識混為一談,因此把它稱為理解。但是,這種回想根本不涉及認知,只不過相當於摁下一個按鈕,發出一個信號,表示已經確定的行為。 [101] 柱頭修士(Simon Stylites),長時間站在柱頭上苦修的基督教修士。首倡這種苦修方式的,是5世紀的西門。——譯者 [102] 捍衛這種觀點的人們一般會提出一個概念,說判斷的對象正朝著接近永恆價值的方向進步,目的是以此來掩蓋重複論。但實際上,對進步進行判斷時,從來就沒有參照(關於此,我曾不斷指出)過先驗永恆的價值,但卻參照了在滿足具體情境的需要和條件前提下成功的期望結果,這是為了文中提出的學說而犧牲了複製說。從邏輯上說,進步等於接近的概念站不住腳。這個論點應該這樣來解讀:我們總是努力重複已知的價值,但實際上卻屢戰屢敗,結果常敗變成了進步的奇怪代名詞。 [103]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2卷。此文為《邏輯:探究的理論》一書第二部分「探究的結構與判斷的建構」中的一章。 [104] 鮑桑奎:《邏輯》(Logic ),第1卷,第35頁。 [105] 迪拉克(Dirac):《量子力學》(Quantum Mechanics ),第1頁。 [106] 參看《杜威全集·晚斯著作》第12卷第5章所談到的希臘科學中的美學標準,第88—89頁及第100—101頁。 [107] 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1卷。 [108] 首次發表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5卷(1918年),第253—258頁。 [109] 同上書,第12卷,第512—523頁,經增補了一些內容後重印於我的《實驗邏輯論文集》,第349—389頁;喬·安·博伊茲頓編,《杜威全集·中期著作》(卡本代爾:南伊利諾伊大學出版社,1979年),第8卷,第23—49頁。 [110] 同上書,第14卷,第7期,《杜威和厄本論價值判斷》,引語見該文第173—174頁。 [111] 很可能,我最好要按佩里先生本人提及的他那有關信念和承諾的判斷「目的」理論的思想來展開我的論點。儘管對此,我還不敢肯定。見《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3卷,第569—573頁。似乎有理由設想,存在著那類真正懷疑的情況,它要問:「目的」應當是什麼,什麼是所持信念的一種更準確的意圖和判詞?在這樣的場合,如果我們進行反思,如果我們通過判斷以決定作為先決條件的「目的」,將這個「目的」用於進一步的判斷上,我以為,是可以找到邏輯上類似我正在處置的那一判斷種類的。佩里先生在同樣的情況下說,「實用主義理論正確地強調心靈的生成、創造的行為,把認知的情形比作願望或意願的情形」(572頁),可是在後來的一篇文章中又煞費苦心地否認思想在構成願望情境的對象中的任何生成行為的作用。我要坦言,我被搞糊塗了。我的感覺是:他通過對他的信念判斷理論所作的修正,而使他有關評價判斷的本性的老看法保持原封未動。如果他把信念判斷理論運用於有關評價判斷的本性的問題,會無可迴避地得出某種與我所持的看法不無一致的有關評價的觀點。 [112] 《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5卷,第4期,第95—96頁。 [113] 手段和結果的價值化,它們分別是知悉同一事物的兩種途徑。有關例子見《實驗邏輯論文集》,第340—344頁和第358—362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17—20、29—32頁)。 [114] 我從不認為判斷是涉及某一新的對象的唯一 決定因素,它只是被用於改造或重組,後者暗含著另外的獨立的變化因素。 [115]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3卷。 [116] 首次發表於《國際統一科學百科全書》(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Unified Science ),第2卷,第4部分,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39年,共67頁。 [117] 對於本章標題,杜威用的是proposition of appraisal,而不是proposition of valuation。在本書中,杜威多次談到appraisal是valuation的兩種基本含義之一。因此,可以將杜威對proposition of appraisal的用法理解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在其狹義上,我們譯為「鑑定命題」;而在其廣義上,我們譯為「評價命題」。我們理解,本章的標題,杜威是在廣義上使用appraisal的,因此譯為「評價命題」。——譯者 [118] 此處以下,杜威都是用valuation-propositions來表示評價命題。——譯者 [119] 「所期望的結果」是杜威關於道德生活和價值理論的一個重要術語。在談到目的與標準的關係(the relation of ends and standards)時,杜威寫道:「意圖、目的、所期望的目的,與標準有所區別,但與標準有關;反之亦然。所期望的結果與願望、欲望(desire)相連;它關注的是未來,因為它是關於滿足願望和欲望的目標的計劃。」引自杜威:《道德生活理論》(Theory of Moral life ),紐約:1996年,第101頁。——譯者 [120] 這裡的規定(stating),還包括陳述、說明之意。——譯者 [121] sane,包含「神志正常的,頭腦清楚的;合乎情理的,明智的;健全的,無疾病的;穩健的」諸種意思。——譯者 [122] 此處仍然用的是「enjoy」一詞。——譯者 [123] 查爾斯·蘭姆(1775—1834),英國散文家及批評家。——譯者 [124] 此處仍然用的是「enjoy」,按照中文習慣,最好譯為「喜愛」,但考慮到上下文的一致,勉強仍譯為「享受」。——譯者 [125] 「finality」,重點在於「終結」,帶有絕對性完結的意思;而「final」是就一個過程而言的相對的「最終」、「最後」。——譯者 [126] 人們經常會說,形上學的命題是「無意義的」。這種說法通常沒有考慮這樣一個事實,即人文學科的言語在具有重大文化影響這一意義上,決不是沒有意義的。實際上,在任何淺薄的玩弄概念都無法消除它們的意義上,它們絕非是「無意義的」。因為只有具體地運用那些能夠對文化環境進行改造的科學的方法,才能消除形上學的命題。有一種觀點認為,不具有經驗證明的命題是無意義的。只有在這些命題聲稱或自命它們所言不能清晰明白地被理解這一意義上,認為這些命題無意義才是有道理的。這個事實大概就是持這種觀點的人想要的吧!在它們被解釋為實際存在狀況的表征或跡象時,它們可以是,也通常是非常有意義的;而且對它們最有效的批評,就是公開它們作為證據的那些條件。 [127] 選自《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3卷。 [128] 首次發表於《哲學評論》,第31卷(1922年),第325—351頁。 [129] 《實踐判斷》(Judgments of Practise),《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2卷,第505—523頁。該篇文章稍作修改後,再次發表於《實驗邏輯論文集》(Essays in Experimental Logic ),第335—389 頁(《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8卷,第14—82頁)。但是,第374—384頁,關於標準的一個討論在最初的文章中是沒有的。有關評論將在下文中給出。 [130] 皮卡德(Picard)博士在刊登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7卷第11頁的文章《價值的心理學基礎》(The Psychological Basis of Values)中說道:「從杜威教授的文章中很難看出他是否願意承認有一類直接的價值,它們與現在有關並且作為獨立於判斷的好或壞而被給出。」我不僅願意承認,而且,這類價值的存在,正是我的論點的一個基本部分。我的觀點是——與我以前關於知覺本身這個話題頻繁提出的觀點相類似——在認識隱含著判斷的任何意義上,經驗的明顯在場並不 等於認識。只因為直接的價值存在著,考慮這些價值與認知判斷聯結在一起的情況就很重要。皮卡德的文章中另有一段在我看來,似乎顯得含糊不清或不正確。「於是,顯然輔助性的價值並不需要一個判斷來使它們得以成立,它們只要求作為目的的一種手段的存在。」(第18頁)也許這句話的意思只不過是說它們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需要判斷。如果是這種意思,那麼,我同意,情況正如上面所說的那樣。許多東西都是直接被人使用的。另一方面,我們有時探究適用性、恰當性,在這種情況下則需要一個判斷來使手段得以成立。 [131] 有一個前提也許會使這個觀點被否認。有人或許會說,喜好是一個自我封閉的精神(psychic)或心理事件,從其本質上來說,這個事件一旦過去就完全結束了。本文暗示喜好是一種主動的或行為主義的態度,我在此不對這個問題進行直接討論。但是,認為喜好不具有結果(無論我們是否對這些結果加以思考),這種斷言的涵義似乎與事實相反。這種與事實的不符可以用來批評完全用精神來立論的喜好理論,這種理論把喜好說成僅僅是意識的一種狀態。認識論上的實在論者們在證明他們的觀點時,如此不注意道德境況的這些內涵,這真是令人吃驚。無論意識的領域被認為是認知性的還是非認知性的,認為在道德中存在的領域與意識的領域相一致的觀點對道德而言都是滅頂之災,除非用來定義道德的根據可以完全排除對沒有呈現於意識之中的標準、目的和結果進行參照。據我所知,迄今為止還沒人做到過這一點呢。 [132] 善意地閱讀了這篇文章的皮卡德博士提出,還有其他的情況。存在著這樣的情況:我們把某物判斷為有價值的——令人渴求的——卻並不真的喜歡它。他建議用「值得」(worth)來描述這些情況。舉例說(借自皮卡德博士),判斷告訴我,佩特(Pater)的行事風格是值得讚賞的,但我仍舊一直不喜歡他。或者,判斷告訴我,一個朋友是不值得交往的;但我仍舊一直喜歡他,他一直保持為一種直接的價值。這個例子是很重要的,因為它表明判斷就其理論方面而言,本身並不確定一種新的內在價值(即被定義為喜好這種情況的價值)。由於皮卡德博士的批評,我在行文中插入了一個段落,對這個問題加以討論。在這裡,我僅僅補充說,如今我意識到,我在處理這種情況時令人可惜的失誤,無疑造成了人們對我先前文章不小的誤解。之前我一直沒能明白,為什麼我對以判斷為前提條件的那些價值的堅持,會顯得(比如在普勞爾先生看來)像是包含著一個否定,否定內在價值是由情感驅動的態度構成的。如今,我明白了。 [133] 《關於價值理論的一個研究》(A Study in the Theory of Value),《加州大學哲學期刊》(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ublications in Philosophy ),第3卷,第2期。它包含一個有價值的參考文獻目錄。 [134] 同上書,第215—226頁。 [135] 如果不用「工具性的」這個形容詞,而用「創造性的」(creational)這個詞來描述判斷在邏輯方面的特徵的話,也許人們早就理解這個問題了。 [136] 佩里(Perry)先生和魯賓遜(Robinson)先生在普勞爾先生之前,就主張評價判斷(valuation judgments)是我自己發明的一個沒有必要的東西。分別見《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7卷,第169頁和第225頁。糟糕的是,他們以為我是為了評價判斷的緣故,否認或無視關於 價值的判斷的存在。 [137] 我先前的文章感興趣的是:是否存在與價值有關的、確實 有著獨特含義與功能的一些判斷這個問題,它僅限於探討現有的作為稱讚、珍視、看重行為的對象的價值。那篇文章的觀點是:無論這樣的價值如何被定義,評價問題仍舊作為與關於價值的判斷有別的東西而存在。本文接受了價值是由興趣、喜好、基本偏見(vital bias)所構成的這個觀點。但是,我怕這樣一來,我的批評者們走向相反的方向,認為我的邏輯分析依賴關於價值本質的這種特殊觀念。無論如何,我願意公開表明我對布洛根(Brogan)博士提出的那種理論的支持,這一理論見於《基本價值共相》(The Fundamental Value Universal)一文,刊於《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6卷,第96頁。他的觀點是:價值-判斷總是以一種關係——比……好或壞——作為它的主題。基於這種觀點,這是我接受的,我們應該把喜好理解為偏好 (preference),理解為選擇-拒絕,把興趣理解為「寧可要這個而不要那個」。「偏見」這個詞似乎已經把它的意思帶在字面上了。那麼,對評價的一個完整的 討論就必須把價值的本質這個要素考慮進來,而到目前為止,這篇文章還是不完整的。但是我並不認為就論證的推進來說, 它涉及論點的任何改變。它倒確實涉及在此略過的一些補充和完善。關於與喜好、興趣、偏見相聯繫著的價值的本質,讀者可以參考皮卡德已經引用了的一篇文章,普勞爾和布希(Bush)所作,《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5卷,第85頁。佩里把價值與欲望及其現實的或預期的實現相聯繫。見他的《道德經濟》(Moral Economy ),以及《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1卷,第141頁。關於價值的概念,後者包含許多歷史材料和批評材料。又見已經提到過的普勞爾文章中的參考文獻。 [138] 那麼,歸根到底,這個重要的問題還是形上學問題。 [139] 這個行為所占據的中介地位是思考的關鍵所在。比如說,為了獲得所需的信息來使我對某件事拿定主意,我可以步行去圖書館。步行這個行為有理智上的結果。但是,這個行為也許未曾被看作形成一個判斷或者我拿定主意的有機部分。我們所考慮的情況則是:在一個形成最終判斷的過程中,我們經過判斷認為,一個行為的完成是形成一個完整判斷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像一個科學家經過判斷認為,一個特定的實驗可以算作給他的問題的解決提供啟發的那個行為。這個實驗是離開了他的判斷就不會發生的一個行為,並且,它還作為一個不可或缺的邏輯條件而進入關於主題的進一步的判斷之中。 [140] 惠蒂埃(1807—1892),美國作家,廢奴主義者。——譯者 [141] 如今我可以說明人們之所以抱怨我早先就這一話題寫的著作模糊不清,主要應歸咎於我的批評者方面的一個假設。這個假設是:我否認上面列出的這些類別的判斷的存在和重要性。那麼,當人們發現這個論證使用的正是這樣的判斷時,他們就會自然而然地根據這種假定指出,這是一個混淆不清和自相矛盾的論證。 [142] 我是從羅伯特·L·黑爾(Robert L.Hale)的一篇文章中借用的這段材料,見《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 Law Review ),第22卷,第209頁,論《稅率制定與財產概念的修改》(Rate Making and the Revision of the Property Concept)。黑爾先生本人的結論更為重要,因為他討論的是一個具體的法律問題,而不是對價值與評價的分析。他說:「在公共事業稅率的制定上,法律正嘗試著在一個有限範圍內進行實驗 ,試著不按照它在其他情況下遵循的那些原則 做。如果成功的話,這個實驗也許會延伸到其他領域。我們正試驗用一根法律的勒馬繩來抑制財產所有人的力量。為了應用這根勒馬繩,我們必須制定出一些原則或應用規則——簡而言之,一整套法律。」[第213頁,斜體字是我標的]因此,這個討論指的不僅是各種新的經濟價值,而且是通過評價-判斷(evaluation-judgments)衍生出來的一類新的價值。這篇文章也列舉了對評價-判斷作一個理論考察對於實踐的重要意義,因為它明白地揭示出法院和委員會的各種困難主要是由於他們試圖維護這樣一個假想,即他們的任務僅僅是「找出」和宣示已經給出的價值而產生的。 [143] 據皮卡德博士的主張,在這一過程的每個橫截面上都存在著直接的內在價值。 [144] 《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7卷,第449頁。 [145] 第454頁,斜體字是我標的。 [146] 我說的不是這個廚娘會邏輯地分析這件事情。這顯然是很荒謬的。無疑,從廚娘的立場出發,這種觀念和預期僅僅作為做的一個刺激而起作用。我指的是,如果這個判斷在邏輯上得到了分析,被分析為一個實踐判斷,那麼,我們就得到了我們所說的結果。 [147] 方括號里的內容由譯者補充,下同。——譯者 [148] 正是與這一點相關,對一個完整的評價判斷理論而言,布洛根博士的作為關係的價值(value as relational)概念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149] 正是在這一點上,布洛根博士的觀點變得如此重要,這正是對一種完整的評價理論來說需要補充的地方。然而,我在此必須滿足於指出應當避免的一個模糊之處。他把評價判斷視為表示關係的。我的觀點是,作為一個行動的喜愛或偏見包含著偏向——選擇-排斥。這並不意味著這個行動是 一個判斷,而是說,當它的結果在判斷中得到陳述時 ,判斷必然採取一個用關係表示的形式。我說的模糊之處是動力意義上的「關係」一詞和邏輯或理智意義上的「關係」一詞之間的含混不清,這是相當常見的。 [150] 我想,這解釋了卡圖因(Mr.Katuin)先生如此恰當地指出了的那個事實(見《哲學、心理學與科學方法雜誌》,第17卷,第381頁),即對評價來說,價值總是理想的 (ideal)。或者,用他的話說,一個好「從來都不是就那麼好了,而是總還可以更好」。我簡直無法原諒自己忽略了科斯特洛提出的觀點,因為它已經由斯圖亞特(Stuart)博士在一篇我從中受益良多的文章中提了出來——《作為邏輯過程的評價》(Valuation as a Logical Process),見《邏輯理論研究》(Studies in Logical Theory )。這篇文章寫於1903年,比我的文章要早得多。在其中,作者說,評價並不確定或認知各種價值,而是規定或固定它們;隨後,他又補充說,這種固定「在當下起作用並永遠受重新鑑定的支配」(第298頁)。從中當然也得出所有以實驗方式獲得的存在判斷總是有一種「理想的」性質——就是說,總是具有一個超出存在和實驗性檢驗的意義側面。 [151]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152] 首次發表於《哲學雜誌》,第40卷(1943年),第309-317頁。這篇文章是對菲利普·布萊爾·賴斯(Philip Blair Rice)文章的答覆,賴斯的文章見附錄3。賴斯的第二篇文章,見附錄4。杜威的進一步答覆與賴斯的反駁,見附錄5。 [153] 《價值判斷的「客觀性」》(「Objectivity」 in Value Judgments),《哲學雜誌》,第40卷,第5—14頁。 [154] 參閱第12頁。由於強調可證實性,似乎有些遺憾,即沒有提及萊普利(Lepley)博士關於這個問題的文章。 [155] 參閱第9—10頁。 [156] 同上。「承認」一詞在賴斯先生的原文中並非斜體。我以斜體標明的原因可以從後面的論述中作出推斷。 [157] 參閱第11頁,斜體為我所標。 [158] 《邏輯:探究的理論》,第158頁(《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2卷,第160頁)。 [159] 第40卷,第14-21、29-39頁。 [160] A·F·本特利(A.F.Bentley)的另一篇文章《真理、實在與行為事實》(Truth,Reality,and Behavioral Fact)正確地陳述了這一實際立場,特別是修正了布拉澤斯頓先生對於詹姆斯的「中立實體」的誤解(《哲學雜誌》,第40卷,第169—187頁)。我也許應提一下我較早的一篇文章,《心靈如何被認知?》(How Is Mind to Be Known)[同上,第39卷,第29-35頁(參閱本卷第27—33頁)]。在我的一篇較早的文章《現代哲學的客觀主義-主觀主義》(The Objectivism-Subjectivism of Mordern Philosophy)[同上,第38卷(1941年),第533-542 頁(《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4卷,第189-200頁)]中,我恐怕沒有足夠清楚地表明,在談到作為一種境遇的條件的有機的環境因素時,所指的是這些因素是境遇發生 (occurrence)的條件,與產生 (production)有區別,這一區別是為我們帶來有目的的規則下境遇性質(在這種境遇下關係不是獲得的)的首要因素。 [161] 選自《杜威全集·晚期著作》第15卷。 [162] 首次發表於《哲學雜誌》,第40卷(1943年),第543—552頁。這篇文章是對菲利普·布萊爾·賴斯的文章的回答。 [163] 這篇文章為賴斯教授《價值判斷的類型》一文所引出,賴斯先生的文章見《哲學雜誌》,第40卷,第533-543頁。我在這裡補充這一注釋,當我偶然使用「評價判斷」(valuation judgments)一詞時,我將這一短語當作一種重複,評價 (valuation )就是一種判斷(judgment)。[賦值(valuing)如我早就指出的,是一個含混的詞,可以代表判斷或評價,也可以代表直接的喜好、珍愛、欣賞等。]由於賴斯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將我為了區別於傳統的感覺論的經驗主義而稱之為新 經驗主義的觀點以及科學方法,等同於「工具主義」,因此我也要加上這一注釋,即只能將我過去和現在的論述,等同於「假設-歸納法」。 [164] 在賴斯先生的文章中還有第三個觀點,這個觀點顯然就是其文章的標題。它完全獨立於剛才提到的觀點,值得單獨加以考量,因此在這一答覆中我不涉及。 [165] 這一問題在賴斯先生最後一篇文章中因下述事實而變得複雜了,即他隨意談論「主觀的」方面 和「客觀的」方面 ,似乎「經驗」被當作具有兩方面或兩面,一方面是私人的,一方面是公共的。我依然將此觀點看作「形而上的」,這是在其作為關於存在物本性的一般性的最高概括意義上說的。無論如何,因為我無法假定,賴斯先生對「方面」一詞的使用閃爍其辭,這個詞看來需要解釋。賴斯先生關於「肌肉的感覺、隱秘的思想、有情調的情感」的討論,似乎將它們當作以自身為依據的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