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價值判斷與直接的質 [151] [152]
在菲利普·B·賴斯先生最近發表於《哲學雜誌》的文章中,有許多新經驗主義者非常樂於贊同的觀點。 [153] 從批評性的方面看,他贊同反對形而上的「實在論」,這種實在論將價值的「客觀性」定位於「客體」中,客體之所以稱為客體,是由於與人類行為缺乏任何關聯。他也贊同反對這樣一些觀點,這些觀點承認價值觀中人的因素,但卻以結果是懷疑論的方法作出解釋,即否認了對客體作出任何真判斷的可能性。這些贊同意見是基於賴斯先生的文章的積極方面的:(1)將真判斷的可能性問題,與得出能夠指導生活行為的價值觀結論的可能性問題,看作同一個問題;(2)將判斷的「客觀性」等同於可為經驗證據證實的可證實性。價值判斷是「客觀的」,與其他判斷被認為是有效的,具有同樣的理由,那就是,因為它們可以為假設-歸納方法 [154] 所證實,這一觀點是新經驗主義者所主張的。
I
對於賴斯先生文章中的這些觀點越感到滿意,就會對賴斯先生引入「主觀性」要素越感到失望,這種主觀性是由與界定「客觀性」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標準獲得的。這些方法和標準根本不同,毫不相干。主觀的 是根據存在的特殊狀態界定的,即只是直接面向某個個人的觀察,這種觀察通過一種稱為「內省」或「自覺」的特殊認識得來,這種存在的狀態因此是「內在的」和「私人的」。於是,一方面,「主觀的」依靠假設某種認識論-形而上的「實在」來界定;另一方面,「客觀的」則依據所有科學探索中發現的證據來界定。賴斯先生不僅使用在「客觀性」中被明確拒斥的方法和標準,而且還進一步將事情複雜化,認為這種對私人的內在的東西的內省提供了一種價值判斷的特殊驗證方法,這種驗證能夠也應當附加到 共同觀察提供的證據上,諸如在獲得非價值命題時那樣,這一規定使「主觀的」本身根據賦予客觀性的界定成為「客觀的」!
在涉及客觀性問題時,我要先說明一下關於「主觀性」的界定,界定「主觀性」可以根據用於「客觀性」的相同的推理和標準。情況會是這樣的:當命題(判斷,信念或其他陳述)由因果條件產生時,這些因果條件不具有真正證明的可能和證實的力量,但它們這時又被當作具有這種可能和力量,人們因此接受並認同這些命題,此時,這些命題便是主觀的 。在這一界定中,唯一的「假定」就是下述經驗上可證實的事實,即所有信仰,不論對錯和是否有效,都有其具體的因果條件,在特定的環境下,這些因果條件產生了 判斷;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因果條件可以為形成的命題提供理由或進行辯護,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它們被發現並不能提供辯護的根據。認識論哲學家在說明幻想、幻覺、各種精神錯亂的形式方面費盡力氣。但是科學以幻想、幻覺、錯亂發生的具體條件為基礎繼續發展,這些條件能夠被發現並被消除或減少,直到它們能夠產生並使人接受特定的命題和信念。在科學倒退的狀態下,在一般推測的未經分析的關於「一個主體」的假設下,將具體的可以列舉的錯誤條件混雜在一起,作為存在的特殊的狀態,可能是「自然的」。但是科學探索進步了,因為它尋求並發現特殊的具體的條件,這些條件如同保證並證實正確、有效的命題(判斷、信仰或其他陳述)的條件一樣,嚴格服從於公眾同樣的觀察和檢驗。賴斯先生關於價值判斷的觀點的特徵在於,他完全拒絕「客觀性」條件下的認識論-形而上的假設,而保留了「主觀性」條件下的認識論-形而上的假設。經驗主義的一貫觀點是,作為事件 ,主觀的東西 和客觀的東西 一樣具有相同的本質。這些事件在相應因果條件能夠作為有效根據 方面存在差異(根本差異),即它們在能夠經受用作證據的要素的檢驗方面存在差異。
II
賴斯先生並沒有提供直接的證據或論證,來支持這樣一種材料的存在,這種材料是私人的、內在的,因此(本質上是)可以為個別的、排他的、非公共和非社會的一個「自我」經過觀察直接達到的。而且,他參與了另一個觀點的討論,將這一觀點的缺陷看作為他的立場提供了根據。由於這另一觀點被歸為我的觀點,對這一觀點的思考會被看作純粹為特定觀點或群體利益服務的論證,這是一個缺陷。但我希望這一討論的發展能夠較之個人觀點,形成兩種更重要的觀點。其一涉及主觀性問題,其二涉及「價值體驗」的能力的問題,(正如賴斯先生描述的那樣)作為確認價值判斷 的輔助的或「附加的」證據。
賴斯先生非常正確地將下述觀點歸於我,即價值判斷是探究「被經驗到的客體的條件與結果」所得出的結論。他也非常正確地指出,這個觀點與下述觀點是相同的,即認為「客觀性」存在於「公眾可觀察到的條件中和價值體驗的結果中」。他進一步斷言,我在證據中尋求價值判斷的客觀性時,方向是正確的。問題在於我在可作為證據並進行檢驗的材料是什麼的問題上沒有進一步說明。我的「社會行動主義導致[我]忽視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根據,即價值體驗本身的直接的質」(immediate quality)。 [155] 這一論述自身並沒有特彆強調這個「直接的質」是私人的和主觀的。在這個範圍內,討論直接經驗到的性質可作為證據的價值,而排除其所謂的主觀性質,是可能的。
賴斯先生關於「價值判斷」是「關於價值體驗本身的直接的質」的論述,是與下述論述相關聯的,即既然我承認 「『愛好』或『享受』是價值體驗本身的要素」,我忽視愛好與享受的體驗中可作為證據並進行檢驗的要素,就是非常奇怪的。 [156]
現在我遠非只是認為,質上的「享受」、「滿意」是可作出價值判斷的經驗材料的一個要素 。我還認為,「享受」和「滿意」是可作出判斷的所有 材料。但我的價值判斷觀點的本質部分是:滿意、愛好、享受本身不是一種價值 ,除非以一種比喻的方法,或者舉例說明的方法,而使用這種方法時,人被認為註定會遭遇某種命運。因為我並不是斷言,人天生的本質上註定會遭遇某種命運 ;而是斷言,人是與正在進行的事件相關聯的,對這些正在進行的事件,將來必須作出選擇——以預期的參照標準作出選擇。因此,享受被認為是與作出評價判斷的潛在要素有關的價值 ,或與即將發生的事件有關的價值 。這一認定作為一種比喻是可以的,但當字斟句酌時,它便混淆了整個問題。
賴斯先生對我的觀點的批判的奇怪之處是,他自己明確支持評價判斷就其「客觀性」而言,可作為預期的參照,而除非具有證據支持的客觀性,我不認為任何陳述都能夠被當作一個判斷 。引自賴斯先生文章的下述思考,肯定會被當作似乎與我的觀點完全融洽,我的觀點是僅僅闡明實際上某物被欣賞或喜愛,這不是對被欣賞的東西的價值的判斷 。因為他在界定「客觀性」時(如我剛才所說,沒有聲明不是任何詞彙的形式都能用來表示判斷 ),清楚地表明,倫理判斷不 是關於現在或過去的事實的簡單的描述性判斷,而「是關於人性的可能性 和現實性現狀的預言性 判斷」。他明確地說,說一個行為X是善的,不是在孤立地談論它,而是與整個利益系統或「利益實現方式」相關聯的;它具有「客觀性」,因此它將「最終」推動這一利益實現方式 「比起其他的利益實現方式,帶來滿足的最大化」;X具有客觀性,是因為它指向「超出我此刻的所欲或喜歡之外的 事情」。 [157] 當他僅僅說我強調「條件和結果」「方向是正確的」時,他並沒有指出,除了在「條件和結果」的基礎之外,還能在什麼基礎上比較並研究與利益系統相關的可選擇的可能性。
III
那麼,我們之間的不同是什麼呢?為什麼賴斯先生髮現我的觀點的確有缺陷呢?既然他同意我關於評價性判斷 的理論的兩個主要觀點,即(1)這種判斷的客觀性 問題等於對生活行為的合理指導是否可能的問題,(2)客觀性 是可能的,因為價值判斷涉及超出當下特定的愛好或滿意的利益系統或利益實現方式。就我的理解,我們之間的不同有兩個層面。我的批評家認為,愛好或滿意的發生提供了附加的或「增加的」檢驗證據 ;他認為,由於被喜好的是性質,就其僅僅直接向自我 的觀察或內省開放而言,它是主觀的,或是私人的和內在的。我首先採用他的觀點,即滿意的直接的質是證明滿意是一種價值的證據 之必要部分。這個觀點似乎與賴斯先生下述學說非常矛盾,他的這一學說認為價值問題必定涉及滿意與利益系統的聯繫,包括對將來的考量以及對各種行為的一體化功能進行比較選擇。
因此,他的下述論述的說服力似乎就打了折扣,即他認為我的「社會行動主義導致[我]忽視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即價值體驗本身的直接的質」。我非但不「忽視」它,根據我的觀點,整個價值評價過程恰恰專門涉及這一直接發生的性質。賴斯先生自己的論述,大意是價值評價不是對已經發生的事情的描述,而是關於預言 的描述,該論述就像對同一學說的明確認可。其含糊之處在於,將有關 直接體驗到的性質的證據等同於由直接的質的滿足(享受、喜好)提供的 證據,而不管這種證據與其整個利益實現方式的關係是可疑的 ,將此作為價值評價判斷 的理由和根據!這一含糊之處在下述段落的假定中非常清楚。他認為,由於「杜威承認『愛好』或『享受』是價值體驗本身的要素……在經驗主義者看來,在尋找價值評價的根據時,將行為的這一階段排除在研究之外,似乎是極大的疏漏」(第9頁)。這裡清楚地表明,從判斷擁有的可作為證據並能進行檢驗的功能 中排除直接經驗到的性質,相當於從所有認識或關注中排除這一性質,雖然事實上這一現象恰恰是判斷在努力確定其自身作為價值的資格時,其內容或其所「關注的東西」!當他批判我的觀點時說,「無論在其他哪個領域,我們在研究時都不能排除對現象的關注,只專注於其條件和結果」(第9頁),在我看來很清楚,從特定現象的可作為證據的 要素和功能到形成愛好這一事實之間,有著不正當的轉換:這種轉換之所以不正當,是因為它無知地用擁有可作為證據的要素取代無遮蔽地發生的事實,這一事實喚起並要求對其價值狀態作出判斷。對特定事件其 條件和結果的探究,為什麼並且怎麼樣會消除對事件的關注,理解這一點並不容易。對於無可否認地作為直接性 的事件無遮蔽地發生,其可作為證據的價值以及價值判斷的問題就談這些。
IV
現在我來談另一個問題,賴斯先生假設,因為被享受的是直接的質,因此它是「主觀的」。無疑,正是這個假設使他相信,根據原因和結果、條件和結果的界定只是部分的界定,在賴斯先生和我自己的用語中,這一界定都被限制在確定無疑的「客觀的」要素上。我指出,在我關於判斷和證實的一般學說中,境遇 是關鍵詞,一種境遇被認為是具有直接和當下性的 質。我認為,如果就境遇的直接的質而言,由於混亂的、衝突的、相對雜亂的性質導致境遇是存疑的 ,那麼境遇就會喚起探究,並最終作出判斷。因此,任何被喚起的探究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成功的,即進一步的觀察獲得了成功,發現了事實,依靠這些事實,探究在有序、統一的境遇中告終(與原初的、存疑的境遇同樣具有直接的質)。在導致這種從一種性質轉向另一種性質的轉換中,被發現的東西形成了檢驗 其他包括在觀察結果中的理論或假設的資格,即前面提及的假設-歸納方法。
由於目前的討論並不關注我的理論的真理性,而是關注其本性(nature),所以我滿足於僅僅引用一段引文。變換了性質的境遇據說是探究的目標 (end),這是「在『目標』意味著『所期待的結果』的意義上,也是在目標意味著『結束』的意義上」說的。 [158]
現在賴斯先生根本沒有論據支持其觀點,即認為愛好(滿足、享受)的直接的質是主觀的 。顯然他將這一觀點看作自明的。但是賴斯先生認為,我的理論是有缺陷的,理由是我認為價值判斷是根據「條件與結果」決定的,於是不考慮「主觀的」東西提供的證據。因此,在我看來,必須要指出,依據我的理論,原初存疑的境遇和最終轉變為確定的境遇同樣是直接性的,這些境遇都不是主觀的,也不包含主-客關係。這一事實表明,我的理論恰恰沒有「忽視」直接的質,其中肯之處在於下述事實,即如果賴斯先生想要對我的理論進行相應的批判,他應當拿出論據來支持他的觀點,即認為至少在愛好與滿足的現象中,只有通過對本身是「內在的和私有的」事物的內省或「自我觀察」的行為,性質才被直接檢視或觀察。他應當對他的下述觀點作出解釋,即提供最初材料的事件(1)不是境遇 的自然狀況,並且/或者(2)有令人滿意的證據支持直接性的境遇是「主觀的」,而不是先在於、中立於或包含主客之間能夠合理建立的區別和聯繫。因為否認 這一首要的和最終的主客關係(這種關係被假設為本身具有認識論-形而上的基礎與根據,哲學理論由之形成)是我的一般認識理論、判斷理論和證實理論的特徵,我的價值判斷理論只是這種一般理論的特殊情況。
在將我關於這一問題的理論稱為我的一般 理論的一種特殊情況下,我打算提請注意下述事實,即我否認價值判斷作為判斷,或探究、檢驗和證實的方法,具有任何特殊的或獨特的特徵。當然在與判斷相關的特殊事物上,價值判斷不同於其他判斷。但是在這方面,關於土豆、貓和分子的探究與對於它們的判斷,相互之間也是不同的。真正重要的區別在於所謂的價值判斷的特殊主題所具有的關於生活行為的更重要的 事實。因為與人類 這一主題的深度和廣度相比,其他判斷的主題相對狹窄,只是技術方面的。
V
我感謝賴斯先生,不僅因為他同意我的理論的某些主要原則,而且因為他的文章給了我澄清自己下述實際觀點的機會,即「主-客」區別與聯繫的次要的、衍生性質,以及境遇的首要特徵在於境遇對這種區別與聯繫完全是中立的。在我看來,這種聯繫在一種直接性境遇轉換到另一種有序的,但同樣是直接性的境遇時,是中間的、過渡的、工具性的,它既不是主觀的,不是客觀的,也不是兩者之間的聯繫。
我感謝他,是因為我越來越接近這樣一個結論,即不能把握我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以及我討論特殊主題的基本立場,是導致誤解我曾討論過的許多主題的首要原因。布拉澤斯頓(Brotherston)先生最近在《哲學雜誌》中的一篇文章與此有關。文章的題目是「實用主義的經驗主義特徵」(The Genius of Pragmatic Empiricism) [159] ,其出發點是認為這一理論堅持「在常識和科學活動領域的主-客關係[得到公認],它在探究的一開始就作為一直關注的東西」(第14頁)。根據他的觀點,這一理論的代表進一步表明,在對這一關係的反思分析開始前對它並沒有清楚的意識。但是他們的錯誤在於從一開始就沒有明確指出「主觀的」因素具有首要地位。現在不論我們是否應當 堅持這一觀點,事實上它與我們一直持有的觀點十分不同,或許可以把它稱為實用主義的經驗主義的「壞的 特徵」。 [160]
我現在重新提及直接的質與價值判斷的關係。認為任何 一種滿足的無遮蔽地發生都是價值的證據,這個觀點在我看來落入了前科學的方法,皮爾士將這種方法稱作同質性 方法。在我看來,它也沒有清楚地表明,據說是私人的和內在的質如何能夠被加於公共的質之上,形成可作為證據的整體。這樣一種相加或結合似乎是語詞上的自相矛盾。但是,這些思考與下述事實根本不矛盾,即顯著的滿足,有時相當於積極的刺激,會限定境遇,在這種境遇中,最終的價值判斷由能夠被作為證據的事實來驗證 。但是,就其作為價值而言,獲得充分證實而產生的滿足的性質,完全不同於偶然發生的不受證據約束的滿足的性質。真正的運用科學方法的教育的主要好處之一,就是它導致對這兩種滿足之間的不同的直接感受。
(余靈靈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