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內在的善」的模糊性 [73] [74] [75]

我想提出的觀點是,當「內在的」一詞用於善 及其他哲學討論的主題時,具有某種模糊性。有時它被用來指在亞里士多德的「形式因」意義上的本質的 東西。因此它與「存在的」相對立,存在的是指暫時的、占有空間的,但不是必然的和普遍的東西。我的討論首先提到的是語言表達的用法,但我不打算賦予這種用法任何擁有立法權的能力。我所謂的這種特殊的用法是指詞「內在的」和「與生俱來的」用法。查閱《牛津詞典》(Oxford Dictionary )的人會發現,這些詞有時被用作同義詞,這種用法賦予內在的 一詞一種力量來表示屬於事物本性或本質的東西。例如,「內在的」一詞的第三個界定是:「屬於事物自身的,或依據其本性的;與生俱來的,本質的;固有的;『屬於其自身的』。」顯然,這一界定意味著接受了這樣一種邏輯的形而上的學說,即認為某些性質必然地、永恆不變地、普遍地屬於某些實體,而區別於僅僅暫時地、偶然地「被擁有的」性質。在同一詞典中,對「與生俱來的」一詞的界定使得這一層意思非常清楚:「在事物中作為永久屬性或性質而存在的;……屬於談及的事物的內在本性。」 至此尚沒有模糊性的問題。但在這裡引述的「內在的」一個重要界定,以下面引自約翰·洛克(John Lock)著作中的一段文字作為例證:「銀子作為貨幣,其內在的價值,是賴以作出普遍同意的評估。」這種「評估」顯然是易變的和偶然的東西,隨著時間和地點而變化。它和由於本身的、與生俱來的、永久的性質或本質而屬於銀子的價值無關。用亞里士多德的話來說,它是「從屬的」性質,當空間和時間條件變化時就會變化。 薩弗利先生的文章引述了G·E·摩爾關於內在的善的兩個界定或描述。 [76] 其中一個界定認為,將善稱作內在的,是肯定「即便它完全孤立」地存在,也是作為善的事物存在,這一界定並未超越存在的或非本質的意義。這一事實證明,薩弗利先生關於這一界定是「顯然無害的」論斷完全正確。但是摩爾也認為,善的事物能否被說成是內在的善的,「只能依賴於這一事物的內在的本性」。 假設我們不說「善」的性質而說「白」那樣的性質,如果我說「白」的性質內在地屬於我書寫用的紙,因為即便紙完全孤立地存在於世界上,「白」這一性質依舊屬於它,那麼我認為,我只是說出了事實上確實屬於紙的性質,而不管這一性質如何屬於紙。在這個意義上,「內在的」並沒有超出斷言時空存在的事實。在這個意義上,我會認為,所有 「內在」於事物的性質,它們符合事物發生的時空條件——假設只有這些事物真正地「擁有」這些性質。然而,如果我認為「白」的性質屬於紙,是因為紙的「內在的本性」,我就是在完全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內在的」一詞。 如果說「善」的適用性依賴於事物的「內在本性」,便無疑涉及這一模糊的詞的兩種含義。有一點很不明顯,即這一詞的模糊性的影響竟至改變了問題,這很不幸。問題不再是某種事件或存在是否確實具有「善」的性質,與該事件或存在如何具有這種性質無關,而是轉變為內在性質或本質的一般的形而上的問題。「善」的內在本性的全部問題於是被看作依賴於另一個問題,即直接與內在的不變的性質或本質的學說相聯繫的問題。 我不打算討論後一學說的正確性。顯然,任何論述這一主題的人都有權在討論倫理學問題界定「善」時利用這一學說。但是我認為,每遇這種情況,應當讓讀者清楚,這一道德界定是根據寬泛的邏輯-形上學說作出的,其正確性依賴於後一學說的正確性,因此,為了證明提出的「善」的道德學說的正確性,後一學說需要獨立的證明。 不再深入的話,我想,我們會假定,一些論述道德問題的作者會對我所說的內在的「善」的存在的含義和本質的含義作出區分,認為就其非道德的用法而言,「善」等同於滿意或享受;這種滿意或享受確實作為特定時間和地點的某個事件的性質而存在,它僅僅是在下述意義上是「內在的」,即這一事物在那一時刻、那一地點確實具有或「擁有」這一性質。另一方面,道德的 善或許可以被認為是 道德的,恰恰是因為被標誌為「善」的東西的性質或本質是永恆的。 我不懷疑,這是一個可以堅持的觀點。但如果要接受它,當然需要論證的支持,因為有可供選擇的不同觀點。為了清楚地陳述並清楚地辯護,我提出一種可選擇的觀點。可以認為,關於作為滿意或享受的善的事物的道德問題,只是在下述條件下提出的,即這種享受成為有疑問的,並導致了反思的探究。在這種情況下,對照物被認為並非下述兩種事物的對照,即某種僅僅在「外在的」或偶然的意義上為善的事物與由於其永恆的普遍的本性為善的事物之間的對照,而是直接 為善的事物與適用於大多數情況的依賴反思 被確定為善的事物之間的對照。我這裡並不堅持這是對的。我指出一種可供選擇的界定,是為了表明「內在的善」的觀點需要清楚地闡釋和證明,以確保它最終不會停留在與尚未闡明的形而上觀點相聯繫的「內在的」一詞的模糊性上。 (余靈靈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