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價值、喜好與思想 [59] [60]
從字面上說,並不存在標題中的第一個詞,即價值這類東西。存在一些事物,存在各種各樣的事物,它們具有獨特的、可以被經驗的但無法定義的價值屬性。無論是複數形式的價值(values),或者是單數形式的價值(a value),都僅僅是對擁有屬性的對象、事件、情境、事物 (res )的方便簡稱。稱一個事物是一種價值,就像稱打棒球時的擊球是一擊(a hit)或者犯規(foul)。從字面上看,這種用法可以省掉一長串的解釋。但是,在我們討論棒球的時候,具體情境的意義使人無需知道得分或者犯規的獨立含義。而討論道德或者美學上的價值和善的理論,卻顯示出忘記價值屬性所依附的具體事物的傾向。因此,人們說,喜好構成了價值。由於喜好並不構成任何事物 (things )、詩歌、聲音、圖畫、人、鮮花或者無論什麼東西,很明顯,實際意思要麼是:(a)喜好是一個事物獲得價值屬性(valuity)或者價值性(valueness,如果我生造的這個詞可以幫助避免模稜兩可的話)的條件; 或者(b)喜好是一種成分,是擁有屬性的整體情境的構成部分。就我所知,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可能。下面的文章事實上就是對這個評論的擴充。
I
普勞爾(Prall)先生在最新一期《哲學雜誌》上發表了《為一種無價值的價值論辯護》(In Defense of a Worthless Theory of Value)。這篇文章部分批判了我以前所發表的一些觀點,說明我的思想在這個問題上是含混不清的。標題中的「價值」一詞是什麼意思呢?它的意思是價值的屬性(valuity),還是東西具有價值(value)呢?我們之間爭論的焦點,是一種被稱之為評價性(valuative)判斷和價值之間的關係。正如我對這篇文章所了解的那樣,它的真正意思是:判斷並不構成屬性。這一點,我承認。但是沒有任何東西構成屬性,或者——構成它,即在成為它(being it)的意義上。屬性就是它自身,而不是別的任何東西。唯一明智的討論主題是:判斷是否有助於構成價值 ,即它是不是事物獲得價值屬性(valuity)的條件,或者它是不是具有價值的全部複合情境的一個構成部分。這篇文章的主題就是:在這兩種意義上,判斷或反思和有價值的事物的關係與它們和喜好的關係是同樣直接並同樣完整的。
由於討論的主體部分將由對普勞爾先生文章節選的連續評論構成, [61] 如果我們一開始就歸納了主要的觀點,那麼,這將有助於我們的理解。
1.由於已經指出的那種含混性,普勞爾先生的論斷——價值是由情感驅動的(motor-affective)行為構成的——具有雙重的含義。如果他是在談論嚴格意義上的屬性即價值的話,那麼,他的表述就意味著情感驅動性的態度就是 屬性。但是,這個表述明顯是錯誤的,或者是無意義的。如果他是在談論有屬性的事物或者情境,那麼,自然的解釋就應該是:這種態度是任何事物獲得或擁有屬性的條件。這是一個可理解的命題,並且要在一種嚴格的意義上來理解,它意味著喜好是有價值屬性(value-quality)的事物出現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這一點對我來說,是對的。然而,這是一個與事物或屬性的產生相關的命題,因此是一個表示原因的命題。因為普勞爾先生承認,判斷也可能是具有價值的事物存在的一個因果性條件,因此,它並不構成在喜好與對價值的判斷之間進行嚴格和快速區分的基礎。
2.承認這一點,對普勞爾先生的部分理論是致命的打擊。這部分理論認為,在喜好、價值與判斷的關係上存在種類的差異。但是,我將不滿足於認為判斷有時候 是擁有價值的事物產生的條件。我認為,思想和喜好,一種有情感的思想或者有思想的感情,一直都是擁有價值的事物產生的條件。我們並沒有理由假定思想和受情感驅動的行為在事實上是不相容的;相反,一個沒有判斷因素在其中的、受情感驅動的行為是一個純粹的動物性行為。由於排除了與思想的結合,這種行為成了伴隨著令人愉悅的性質(我們可以想像這一點)的消化食物的事件,這類行為也是像吞咽食物和性交等活動一樣的事件。但是,只有當這些行為包含有區別的意義 (meaning )時,它們才構成了一個能被稱為品味和欣賞的行為,或者說,這才是那種能夠決定一個 價值存在的、受情感驅動的行動。在情感驅動性行為的本性中,並不存在任何東西妨礙將反思的意義整合進其中;只有當這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時候,只有當由於在先的評價為情感驅動性行為帶來意義的時候,評價(appreciation)和價值才能存在。這個概念並不意味著所有 關於價值的判斷決定了它們的產生。關於審美對象的判斷——關於一個基本上和通常來說是美的對象的判斷——並不必然是審美判斷;它們可能不是評價。例如,對於帕特農神廟(Parthenon),人們可能會形成關於歷史起源的判斷、關於技術建築的判斷,以及關於面積大小的判斷等等。這些判斷和關於一個機車的判斷或關於一個土豆的判斷,並沒有任何區別。但即使是這樣的判斷,也可能變成 評價;它們可能是產生一個具有豐富審美意義的對象的要素。因此,在一個更充分的評價中,它們是整體的構成要素。
II
現在,我們進入普勞爾論證的細節。通過使用我在前文中提到的那些類型的例子,即「為提高一個人的音樂品位而學習音樂是值得的」這種判斷,普勞爾承認,這種判斷可能會導致這樣一種價值的存在,這種價值可能對另一個人來說並不存在,因為他可能喜歡不同風格的樂曲。但普勞爾繼續寫道:「作出判斷將會是(a)在漫長的因果序列中的一個環節,而在它結束時將會出現一種價值情境,這種情境既是由判斷造成的,也是由眼睛、耳朵和其他器官的各種活動造成的,由小提琴和琴弓、也許還有鋼琴和琴鍵的各種活動造成的……在所有這些結束時,將出現(b)一種情境,在這種情境中,我作為主體,通過耳朵並憑藉發展起來的各種聯繫快樂而滿足地沉思著……這些東西與以前不活躍的或不協調的大腦皮層,與以前不合意地印在大腦皮層的音樂的聲音,建立了那樣的聯繫。音樂的價值就出現在這種關係的形成過程中……(c)所以,這個過程的最後階段並不是判斷,而是沉思和欣賞。這個階段構成了另一種意義上的價值,它完全不同於下述意義上的價值,在那裡,價值情境是由『近似的』評價判斷構成,由實踐判斷構成:……我最好聽聽音樂或者學習音樂……」
我可以順便指出,我那些受到普勞爾先生批評的文章並不涉及價值的本質(不管是屬性,還是具有屬性的事物),而是涉及一種作為判斷的評價的本質。我的觀點是:這種判斷是「實踐的」(practical),即它們關注一些事例。在那裡,事物的價值或行為的價值是未確定的、不明確的;並且,它與某種行為相關聯,而這種行為乃是具有特定價值的某物的存在條件。恰巧普勞爾先生在論著中對價值問題也有興趣,雖然我的興趣是在邏輯方面,即對某種特定判斷有興趣。我認為,這種興趣上的差異可以說明雙方在某種文字上的相互誤解,並且我不確定普勞爾先生在多大程度上承認我的觀點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此,我將跳過判斷的內容而接受普勞爾先生涉及的內容,即價值的本性。
在段落(a)中,普勞爾先生處理的是具有價值的情境出現的條件,即價值的原因。在某些情況下,判斷至少被看作是這樣一個因果條件。 [62] 在段落(b)中,價值(具有價值的事物)被等同於複合的情境,即帶著快樂和喜愛的心情來沉思的聲音。在段落(c)中,他告訴我們,帶著喜愛的心情而進行的沉思在一種與「判斷構成價值」完全不同的意義上「構成了價值」。
如果不是因為混淆了作為某物屬性的價值與作為隱喻性稱呼(對具有屬性的某物的稱呼)的價值,我相信他甚至不會得出這個結論。可以從以下三點來說明。(1)普勞爾先生的意思可能是,不是在任何因果關係的意義上,而是在「成為它」(being it)的意義上,喜好把屬性構成為屬性。我認為,這個意義才是他的論證所要求的。但是我不明白,喜好如何才能是 屬性,除非普勞爾先生明確斷言這是他的意圖,否則,我不相信這就是他的意思。(2)「構成」是一個模稜兩可的術語。它可能要麼表示「成為一個事物的構成要素」,要麼表示「導致這個事物成為——」。我並不否認喜好是造成事物獲得價值的一個因素,是價值情境得以產生的原因。我關於價值判斷的文章的部分觀點(《杜威全集·中期著作》,第13卷,第3—28頁)是:通過確定某種並不以其他方式存在的某種喜好的存在,判斷決定了價值的存在。但在喜好和判斷方面不存在「非常不同的」構成方式。這裡恰恰存在相同的構成方式,因為喜好是更近的因果條件,而判斷是更遠的因果條件。(3)普勞爾先生可能想斷言,帶著喜好的沉思是具有價值的情境的一個構成部分,而情境是複合的;樂曲是一個構成部分,沉思性的喜好則是另一個構成部分。按照這種觀念,價值、屬性是不可定義和簡單的,就像任何終極的、經驗的屬性一樣;但擁有這種不可定義屬性的事物是兩個緊密相關的東西:一個是對象,一個是人的態度。
我對第三個概念的反駁,不超過對第二個概念的反駁。只有當普勞爾先生將第一個概念與第二個和第三個概念中的一個混淆或者將第一個概念與後兩個概念混淆了,他的結論才得以確立。在具有價值的複合情境中,沉思的喜好是一個成分或構成要素。這一事實絕不排除思想的行為也是一個成分或構成要素,它也可以包括在受情感驅動的行為之中。普勞爾先生自己的解釋也暗示了它被包括在內。他所依靠的並不僅僅是喜好,就像豬對殘羹剩飯的喜好那樣;按照描述,受情感驅動的態度也包括沉思。我不明白,沒有思想怎麼可能會有沉思。在複合物中,另一個因素是可以辨識出的對象,是某種被沉思和喜好的東西,例如聲音。一個可以辨識出的、被確認和被鑑別的對象,毫無疑問涉及思想的行為。
普勞爾先生在引文中使用的一句話使他更有可能將「成為一個複合物整體的構成部分」(價值屬性並不是另一個構成部分,這一點必須牢記;另一個構成部分是對象,例如聲音)與「構成性質」混淆了。他寫道:「音樂的價值就出現在這種關係 的形成過程中。」當然,這可能只意味著我們剛剛思考過的那個觀點:具有價值的情境是複合的,由相互聯繫的事物構成。但是,除非基於這個完全未證實的觀點(並且,人們在事實上也無法想像),沉思的喜好排斥思想,這並不意味著在關係中不存在思想。這個段落以某種方式提醒我們:當關係發生的時候,屬性才出現,因此,屬性是與 喜好的關係。但將屬性等同於關係,似乎是無意義的;價值不是一個與複合情境相關聯的術語;如果價值被意指,它要麼是情境自身,要麼是由相互關聯之物構成的情境的屬性。
我們來看另一個引文。關於「我的理論的價值」,他繼續寫道,就「所有價值觀念具有確保將它們納入價值 一詞之下的共同因素或特點,我們可以表明它們是在受情感驅動的關係中構成的,而這種關係構成了直接價值 」。此處,毫無疑問,普勞爾先生混淆了不同的東西。我們可以追問以下特殊問題:(1)在第一個從句中,複數的「它們」(they)一詞和接下來單數的「價值」(value)一詞指的是同樣的事物嗎?單數的「價值」是指後者,而「它們」指的是那些嚴格來說完全不是價值的東西,而僅僅指那些具有價值屬性的特定對象(例如聲音)嗎?(2)最後一個術語「直接價值」(immediate value)指的是一般價值還是一種 價值(value or a value)呢?(3)當他說情感驅動的關係 構成了這個直接價值的時候,他是在什麼意義上使用「構成」(constitutes)這個詞的:在(a)擁有它的意義上;(b)一個獲得價值之物的因果條件的意義上,或者是(c)在複合物中作為一個構成物的意義上?如果普勞爾能夠很好地回答這些問題,那麼,我確信這將有助於消除爭議。
另一個段落寫道:「就像做一千件其他的事情和活動一樣,評價判斷有助於我們確定價值,將我們帶到這樣的程度,即讓我們能夠進行實際的估價(valuing)。」這裡含混不清的不是名詞,而是動詞。作為與評價不同的「估價」實在是一個不幸的詞。它意味著我們對價值觀念進行估價,因此暗示了評價是與判斷截然不同的東西。「實際的估價」可以被珍視、評估或沉思的喜好等詞所替換,爭論的問題是懸而未決的,甚至還沒有被觸及,這一點是很清楚的。因為這個問題是:是否評估、愉悅的沉思或者不管使用什麼術語,都包括或不包括反思性的領悟的因素。真正的對比並不是在評價和思想之間,而是在那種排除了思想的單純的食慾喜好和包括了思考因素的喜好之間,是在那種幾乎不體現思想的評估和深思熟慮的興趣之結果的評估之間。
這個事實讓我們明白了普勞爾先生在一段話中的評論。他在其中說,他無法理解,對有助於確立價值情境的判斷的探究「對理解價值特別重要,或者對學習正確地估價特別重要」。事實上,對評價判斷的探究,對將價值理解為屬性 毫無重要性可言,但兩者都不是別的東西的探究。作為一種屬性,它是一種最終的、單純的和不可定義的屬性。但是,複數的「價值」是指有屬性的事物:聲音、顏色、朋友、飛鳥和鮮花等等。既然關於這些事物的判斷的培養是使喜好得以從某些事物轉移到另一些事物的手段,認識這一事實乃是批判理論(倫理學和美學)的第一要務。
普勞爾先生堅持培養品味的重要性。他說,學會「正確地估價」,在那裡,估價明顯不是評價,而是喜好和欣賞。當然,這是承認我們可能有不當的喜好,並且有些喜好並不能恰當地決定有價值事物的存在。他說,價值是「依照一個主體的官能是否敏銳,他在專業領域是否受過訓練而產生的滿足或者不滿足」。依照他的理論,一個價值不可能是不滿足——否則,就不是一個價值——我不清楚這一點。但是,所有這些說法都表明,普勞爾先生的潛意識比他的理論更能真實地發揮作用。因為所有這些表述都證明,我們應該承認在決定什麼事物具有不同於單純的(bare )、由情感驅動的態度的價值。在培養品味時,在使我們的官能變得敏銳和敏感時,在使喜好變得正當、使培訓變得全面時,除了思想之外,能發揮作用的其他有效因素是什麼呢?
(王巧貞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