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之批評 · 關於價值的一些問題 [4] [5]

當分析我最近經歷的關於價值討論中的挫折時,我發現,它來自這樣一種感覺,即在判定所涉及的基本問題方面幾乎沒有什麼進展;而不是來自這樣一個事實,即我個人所堅持的觀點沒有得到普遍的承認。蓋格博士最近的文章 [6] 的清晰性促使我通過澄清基本問題來試著做些什麼,只有如此關注回答與解決,或許才能凸顯問題的性質。我並不認為,我對問題作出的說明會絲毫不受我對問題的回答的影響。但如果其他人要陳述在他們 [7] 看來基本的問題,或許對問題解決方案的討論,對於獲取一致意見而言,會比以往更富有成效。 [8] 我從初步的粗略列表開始。 Ⅰ.被稱作珍視或珍愛的態度,與渴望、喜歡、感興趣、享受等之間,如果有關係,那麼有什麼樣的關係? Ⅱ.不管上面所說的哪種態度被當作首要的,它自身就是價值存在的充分 條件嗎?或者,因為它是價值評價 (valuation )或估價 (appraisal )的必要條件,所以也是價值評價或估價所要求的深一層的條件嗎? Ⅲ.無論對第二個問題如何回答,在估價、評價的性質方面,有什麼判斷或/和命題,是在邏輯或科學的地位方面區別於其他命題或判斷的嗎?或者,這些命題或判斷具有的這種不同特性完全只事關其主題——正如我們談論天文學命題和地質學命題,而無須指明作為 命題它們之間有什麼不同嗎? Ⅳ.科學的探索方法就其廣義而言 [9] ,能夠運用於決定評價或估價方面的判斷和/或命題嗎?或者,在價值的本質中,有什麼主題是固有地阻礙運用這種方法的東西嗎? I 並不能認為,「珍視」(prizing)和「渴望」(desiring)這些詞(或第一個問題中的任何一個詞)的含義像它們表面上那麼明顯。試圖界定它們的全部含義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珍視」一詞在這裡用來表示行為的 交流。如果它的力量強度從明確的行動降低為一種態度 ,那麼這種態度或意向也一定會被理解為是對事物或人的,即便這種態度與它所對待 的對象相隔離,也不會有模糊的含義。差不多的意思可以用養育、關懷、照料、扶植、悉心照顧、效忠或忠實、堅守等詞來表示,只要這些詞是在一種能動的行為意義上使用的。如果「珍視」具有這層含義,那麼第一個問題關注的關係(或關係的缺失),是在特定的行為方式與諸如「渴望」、「喜歡」、「感興趣」、「享受」等狀態、行動或過程之間具備的,而不論後者如何界定 。 這就是說,如果 後面的詞被賦予行為描述,既然一切都是行為,問題就依舊是關乎由同類的各種態度或意向彼此之間相互保持的關係。例如,或許可以認為,既然被稱作珍視 、珍愛 的,是一種傾向於維護某物實際(時空)存在的行為方式,興趣 就代表這種天性的一種持久的或長時期的傾向,它將具有不同傾向的各種行為統合起來。渴望 或許是行為態度,當珍視暫時受阻或挫敗時,就產生了渴望,而享受 則應當是珍視得以完成的階段的名稱。 [10] 然而,如果渴望 、興趣 等都被賦予一種非行為的意義,那麼似乎它們就必須代表某些「內在的」、「精神作用的」東西。這樣的話,利害攸關的問題就會是在下述兩種觀點之間作出選擇,一種觀點認為評價 從根本上說是保持獨立存在的具有價值的事物繼續存在的一種行為方式,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某種精神性的狀態或過程就足以產生作為唯一完滿產物的價值。 根據第一種觀點,「珍視」(照這裡的理解)具有確定的生物學根基,例如,這種根基在母鳥養育小鳥或母熊攻擊威脅幼仔的動物的行為中就很明顯。「珍視」的強度因此可以用投入養育或保護行為的總的精力來衡量。根據這一觀點,總會有一件事情或東西是獨立於其被珍視(或評價)而存在的,在特殊的時空條件下,「價值」這一特性或屬性被加於其上。從渴望、喜歡、興趣或其他產生價值的東西僅僅是「內在的」或「精神性的」這一觀點出發,似乎可以推出,如果這種價值被加諸一件事情或客體(在時空中的某物),那也是出於外在因素的或多或少非本質的聯繫。因為如果渴望或喜歡完全是自身的「內在的」狀態,那麼忽然想到例如一塊鑽石、一位年輕女子或得到一個官位,這種事情確實完全是外在的,因此是一種相對偶然的事情。 II 在當前文獻中,另一個看來基本的問題關注的是在進行評價活動 (evaluating )的意義上作出賦值 (valuing )與評價 (valuation )之間的關係或關係的缺失的問題。價值(values)得以存在(不論如何理解它們和解釋它們)與進行評價活動的條件無關,並且先於評價活動的條件存在嗎?如果真是這樣,後來的價值評價與先在的價值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評價是如何 繼之產生的?為什麼 它是繼之產生的——或者說,如果評價有其功能,它的功能是什麼? 前面一節的論述基於這樣一個信念,即考察當前的討論將表明:一些人認為,除了引入某種估量和比較的評價(appraisal)因素,一切都不具有價值屬性;而另一些人認為,價值可以而且確實獨立於評價的實施而存在,因此價值評價對於價值存在而言總是完全的事後 的。 我想,可以肯定地認為珍愛和賦值通常是可以互換的。就用法而言,這一事實在表面上看似乎表明賦值完全與進行評價無關。但價值評價與作出評價也常常被用作同義詞,這一事實足以為這一結論畫上句號。例如,據說徵稅領域的估價師會對不動產進行估價,幾乎所有的領域都有專門的估價師參與買賣財產。的確,他們根據對財產的評估確定 價值。這裡根本的問題是:「價值」是一個名詞,代表著一個自足的實體,還是說「價值」是個形容詞,在可列舉的條件下,代表屬於具有獨立存在的被評價的東西或個人的一種屬性或性質。如果採納第一種觀點,那麼說一顆鑽石、一位心愛的人、得到一個官位具有或者就是一種價值,就是肯定在兩個分離的並且不同的實體之間以某種方式建立的聯繫。如果持第二種觀點,那麼就是認為一樣東西由於可以確認並且描述的事件,獲得了先前不屬於它的性質或屬性。正如一個先前很硬的東西因受熱而變軟。根據這個觀點,先前中性的東西,當我們為保護或幫助其繼續存在而去積極關懷它時,它就具有了價值性。根據這個觀點,價值性失去了經常被歸於它的半神秘的特徵,它能夠根據因果條件來確認和描述,就如其他自然事件一樣。 [11] 當假設估價 (進行評價 )通常可以與賦值 互換時,目的並不是宣布在珍愛這一直接動作與對於不動產和其他商品的價值評價活動之間毫無區別。這裡有著明顯的區別。提請關注通常用法這一事實具有雙重意義。它明確地提出了評價 與價值 相互之間的關係問題。在珍愛(渴望、喜歡、享受)的意義上,價值評價 影響或改變事物以前被評估的價值嗎?或者價值評價命題僅僅傳達一個事實,即一樣東西或一個人事實上被珍愛(被喜歡、被欣賞、被尊敬)?如果是後者,深思熟慮的功能是什麼?有時這樣的問題就出現了,即是不是先前被高度看重(渴望、喜歡等)的東西真的應當 被這樣看待或對待?在後一種情況下,為了確定這件東西或這個人的價值,看來需要反思的探究(深思熟慮)。 提請關注賦值 和評價 的用法可偶然加以互換的另一目的,是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即在直接作出評價和間接價值評價之間毋庸置疑的區別,是否是分離 或側重 的結果。如果在直接作出評價時,在對被評價事物或人的認識中,有一種要素可以作為珍視、尊敬、渴望、喜歡等的根據 ,那麼它與明確的評價之間的不同,就是側重和程度上的,而不是固定的。估價 因此或多或少相當於對已經在珍視 中表達的東西的系統發展。如果進行評價完全 是非理性的,如果沒有什麼「客觀的」東西作為其根據,那麼直接賦值與評價之間就有著完全的分離。在這種情況下,問題是決定評價(1)只是對已經完全在那裡的東西的「現實主義的」理解,或者(2)只是對已經確立的事實的口頭傳達,但它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一個命題,或者(3)如果它確實參與了後續評價的形成,它又如何能這樣做。 III 第三個問題直接源於剛才討論的一個問題。它可以表述如下:評價命題作為命題 有獨特之處嗎?(如果這些命題僅僅闡明已經存在的事實,這一問題便不會出現,因為這種信息本身 不是命題 。)明確表明價值判斷命題作為 命題,並且不只是由於其主題是一種獨特的命題,這在討論價值主題的文獻中並不多見。但人們常會接受這些立場,並且除非這些立場雖未明確陳述但已被當作假設,否則引出的話題似乎不具有任何意義。我舉一個典型例子。 經常有文章討論事實 與價值 的關係問題。如果在這種題目下討論的主題是價值事實與其他 事實的關係,就不會有剛才提到的獨特性假設。但是,任何讀了致力於討論這一問題的文章的人,都會注意到,只是由於認為關於價值的命題是某種獨特的命題,與生俱來 就被從關於事實的命題中劃分出來,這才成為一個問題。可以清楚地陳述這樣一些理由 ,根據這些理由,可以假設關於價值的命題不 是關於時空事實的命題,而且可以清楚地討論這個觀點的推論 ,比起這種做法來,我想不出如何更能澄清這一主題當下的混亂。如果提出一個關於地質學命題對天文學命題的關係,或關於流星的命題對彗星的命題的關係的問題,誰也不會想到這個「問題」不是兩個事實系列之間的關係問題。我深信,必須清楚明白地說明為什麼在涉及價值問題時,要假定情況是不同的,否則,就不能更好地澄清目前關於價值問題討論中的令人不滿的狀況。 IV 最近出現了一些理論家,他們堅持認為,真正的價值命題(和/或判斷)是不可能的,因為它們具有完全不遵從認識方式的性質。簡言之,這一學派認為,關於價值的口頭表達具有感嘆的性質,只是表達一個人脫口而出的話具有強烈的情感色彩。脫口而出的話可以在言辭上擴充成為表達渴望或喜歡或興趣的句子。但是據說,能夠提出的唯一與認識或理解相關的問題,就是口頭表達(不論是簡短的、脫口而出的感嘆,還是擴展為一句話)是確實表達了說話的人的情感,還是隱藏或歪曲了他的實際狀況而誤導了其他人。 這一觀點的實際重要性可以從下述事實中推斷出來,即根據這一觀點,關於價值的分歧不能被判定或議定。它們就是終極事實。坦率地說,採納這一觀點的人最終的嚴重分歧即便能夠從根本上解決,也只能依靠「打破腦袋」。我這裡並不想問這一觀點離其下述邏輯結論有多遠,即認為某種「內在的」或精神性的狀態或過程足以使價值得以存在。我只限於指出,人們實際上把當代在評價方面的嚴重分歧看作只能藉助暴力來解決,並且這一觀點具有經驗的支持。國家之間的戰爭是這種情況,比較不明顯和不徹底的例子是國內集團之間的爭論和階級之間的衝突。在國際關係方面,除了戰爭外,承認「可由法律裁決的」爭論與「不可由法律裁決的」爭論之間的最終分歧,實際上就接受了上述觀點。 不可否認,這一特殊問題在實踐上極其重要。不帶成見地使用「偏好」一詞,我認為問題可以表述為:是否價值事實(value-facts)就是強烈排他的偏好事實(bias-facts),這種強烈排他使它不能為任何可能的對根據和結果的思考而改變?這一問題並非某些價值如今是否確實被當作仿佛它們就是的這種樣子。問題是:它們被這樣看的原因在於它們自身作為價值事實,還是在於它們是一種文化與社會現象?如果情況是後者,它們就能夠為社會與文化變化而改變。如果情況是前者,那麼極其重要的社會評價中存在的分歧,就不可能產生於調查範圍內,因此也不能夠以合理的方法解決。它們或許不會總是導致公開的衝突。但是即便沒有導致衝突,也是因為相信衝突不能獲得成功,或者代價太大,或者時機不成熟,或者某種更迂迴的方法能夠更有效地實現嚮往的勝利。 這第四個問題顯然與前面討論的問題有關。如果評價全部 並且排他地由內在的牴觸探究和裁決的東西構成,那麼必須承認,它不可能高於野獸的水平——除了在手段 方面更能保證其克服衝突的評價和價值之外。但是如果在回答第三個問題時,下述這一點是確定的,即在每一種珍視、渴望等等情況下,價值評價的某種要素或方面都有著「客觀的」根據,那麼這一要素或方面自身可能被珍愛、渴望和欣賞,以至於它會放棄非理性的因素來增強其力量。 在這種關係中,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堅持評價具有完全非理性特徵的作者,開始接受「內在的」精神性的價值理論,因此賦予這一類似空虛的東西超過三重的厚鋼板的抵抗力。在我看來,這四個問題或多或少在當前的討論中都被公開表達了,我所陳述的事實又使我自己提出了另外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在論述價值問題的文獻中並不經常出現,然而它比經常出現的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價值與評價能夠被看作是基於所謂「個人的」心理學的東西嗎?或者,是否非常確定它們完全是社會文化的東西,因此只能在社會文化背景下有效地對待它們? [12] (余靈靈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