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士論符號 · 16.符號
皮爾士作品中有許多「符號」定義。[1]這一定義具有代表性,尤其就其將第三性稱為「理性意識」而言。
資料來源:《哲學與心理學辭典》,詹姆斯·馬克·鮑德溫編,3卷(紐約:麥克米倫出版社,1901—1905年),第2卷,第527頁。
符號【拉丁語:signum,標記,象徵】:德語:Zeichen;法語:signe;義大利語:segno。(1) 任一事物,決定某一其它事物(其解釋元)指稱一對象,而其本身也以同一方式指稱這一對象(其對象),解釋元轉而又變為一符號,如此以至無窮。
無疑,理性意識必然介入這個系列。假如一系列連續不斷的解釋元達到一個終點,那麼起碼,由此就會致使這個符號不盡完善。假如,某一曾在一個人意識中得到規定的解釋元觀念,並未規定任何身外的符號,而這個意識卻死掉了,或者由於其它原因而喪失了對這個符號的一切記憶或者其它有重要意義的影響,那麼,就絕對難以再次發現這個意識里曾經有過這麼一個觀念;而在這種情況下就難以明白,這個意識曾經有過這一觀念這種說法還會有任何意義,既然這種說法也會是這一觀念的一個解釋元。
符號要麼是圖像,標指,要麼是記號。圖像是這樣一種符號,這種符號要具有使之有意義的特點,即使其對象不曾實存;比如表示幾何線條的鉛筆畫線就是如此。標指是這樣一種符號,這種符號,一旦其對象被移開,就會立即喪失使之成為符號的特點,但如果沒有解釋元,就不會喪失這一特點。比如,一塊上面有作為射擊符號的彈孔的模板即屬此類;因為若沒有射擊,就不會有彈孔;但上面卻有一彈孔,不管是否有人有意將其歸因於射擊。記號是這樣一種符號,如果沒有解釋元,就會喪失使其成為符號的特點。任何話語,之所以意指其所意指之物,只是由於將其理解為具有那種意義。這樣的話語,即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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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Robert Marty,76 Definitions of The Sign by C. S. Peirce以及Alfred Lang,12 Further Definitions or Equivalents。——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