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爾士論符號 · 3.論一個新範疇表

1867年5月14日皮爾士將以下論文提交給美國藝術科學院前不久,他在私人筆記本里寫道,他的這一嶄新的基本思想範疇表是「我贈予這個世界的禮物。這是我的孩子。當我——我的肉體湮沒之後,我將以此而不朽」。而38年後他再次談及這篇論文為「我對哲學的一個貢獻」(轉引自麥克斯·費什《查爾斯·皮爾士作品集》導言,第1卷,第24頁)。時間驗證了這一份份衷情非謬。儘管終其一生都在修正其範疇表,但這一將表象列為與實體最近的範疇,使得皮爾士的一般符號理論成為可能。最後,他刪除了實體和存在,並將「表象」一般化為第三性,或者三元關係的形上學範疇。(皮爾士發展成熟的簡明易解的三範疇描述,參見「試猜這個謎」,本書第12篇選文。)但他仍然忠實於這篇論文之「表象」(隨後,符號)的類型學:肖像(likeness)(隨後,圖標)、標指和記號。 資料來源:《查爾斯·皮爾士作品集》,第2卷,第49—59頁。 原文發表於《美國藝術科學院學報》第7期 (1867年5月):第287—298頁。 §1.該論文基於業已建立的理論,[1]即概念的功能在於將感覺印象的雜多還原為統一,而概念的合法性則在於若不引進它,便不可能將意識內容還原為統一。 §2.這一理論在種種普遍概念中間產生了一種概念層級。因為這麼一個可能統一感覺之雜多的概念可能又要求另一個概念來統一這一概念與其所統一的雜多;如此等等。 §3.最接近於感官的普遍概念是一般意義上的在場概念。其所以是一個概念,是因為其普遍性。但是因為注意的行為沒有絲毫內涵,而只不過是心靈的純粹指示能力,那就是說,將心靈指向對象的力量,與思維這個對象的任何謂詞的力量形成對比,——所以一般在場之物這個概念,無非對包含於注意內的東西的一般辨識,並無內涵,因而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統一。這個一般在場概念,或者說一般意義上的它(IT),在哲學語言中由在其一種意義上的「實體」一詞表達。在場者之間可作出任何比較或分辨之前,在場者必須業已被辨識為如此這般,辨識為它,而隨後由抽象所辨認出的各種形上學成分才歸屬於這個它,但這個它本身不可能被作為謂詞。這個它因而既不表述一個主體,也不在一個主體中,由此便與實體概念同一。[2] §4.知性還原各種印象所達致的統一是命題的統一。這種統一在於謂詞與主詞的聯結;因而,系詞,或者存在(being)概念中所蘊涵的東西,便是完成各個概念將雜多還原為單一這一工作的東西。系詞(或者不如說其意義之一為系詞的動詞)的意思要麼是現實是要麼是將會是(would be),如在這樣兩個命題,「不存在(There is no)格里芬」[3]和「格里芬是有翼的四足獸」中那樣。存在概念僅僅蘊含謂詞與主詞的結合,在這種結合中,這兩個詞語一致。因而,存在概念,全然沒有內容。 假如我們說「火爐是黑的」,那麼,火爐是實體,其黑(blackness)尚未從這個實體身上辨別出來,而這個是(is),儘管使實體仍完全如其被看見時那樣,卻通過將作為一個謂詞的黑應用於它,解釋其混亂。 雖然存在並不影響主詞,但卻暗示著謂詞的無定限的可規定性。因為假如一個人能知道任一命題的系詞和謂詞,如「……是一個有尾巴的人」,那麼起碼說,他就將知道這個謂詞可適用於某種可假定之物。因此,我們雖然有其主詞全然不確定的命題,如「有一個美麗的橢圓」,這裡主詞僅僅是現實的或者潛在的某物;然而我們卻沒有其謂詞全然無規定的命題,因為說「A具有所有事物的共同特點」完全無意義,就根本不存在這類特點而言。 這樣實體與存在就是所有概念的起點與終點。實體不可用作謂詞,而存在同樣也不可用作主詞。 §5.先前曾用於每一種區分的「辨析」(prescision)[4]與「抽象」這兩個術語,如今予以限定,不僅限於心理區分,而且限於因注意一個因素而忽略其它因素所產生的那種區分。專注(exclusive attention)在於對一對象的一部分有明確的概念或者設定,而對其它部分則無任何設定。抽象或辨析應該謹慎地與另兩種心理區分區別開來,那兩種心理區分可以稱為分辨(discrimination)和離析(dissociation)。分辨僅關乎詞的本質,而且只引出意義上的區分。離析是這樣一種區分,由於缺乏恆常的聯繫,僅由諸意象聯想律所允許。它意識到一事物,而不必同時意識到另一事物。因此,抽象或辨析,假定著一種比分辨大但比離析小的區分。這樣我能從藍色分辨出紅色,從顏色分辨出空間並從空間分辨出顏色,但不能從顏色分辨出紅色。我能夠從藍色辨析出紅色,從顏色辨析出空間(猶如從我實際上相信在我的臉與那堵牆之間存在一段無顏色的空間這個事實所證明的那樣);但是我卻既不能從空間辨析出顏色,也不能從顏色辨析出紅色。我雖可從藍色離析出紅色,卻既不能從顏色離析出空間,從空間離析出顏色,也不能從顏色離析出紅色。 辨析並不是互逆的過程。經常的情形是,雖然A不能從B辨析出來,B卻可以從A辨析出來。對這種狀況可以作出如下解釋。基本概念只能基於經驗的出現而產生;這就是說,其初次產生是按照一般規律,其條件是某些印象之存在。假如一個概念不能將其據以產生種種印象還原為統一,那麼它就僅僅是任意添加於這些印象的;而基本概念並非如此任意出現的。但如果無需這個概念,那種種印象也能得到明確理解,那麼這個概念就不會將那各種印象還原為統一了。因此,忽視一個將其還原為統一的基本概念,各種印象(或者各種更直接的概念)就無法得到明確的設想或者關注。[5]反過來,一旦已經獲得了這樣一個概念,那麼一般而言,就沒有理由忽視產生這個概念的種種前提,因而這一解釋性的概念通常可以從更直接的概念、從種種印象中辨析出來。 §6.目前所獲事實為系統地尋找出一切可在實體之雜多與存在之統一間起中介作用的普遍、基本概念的方法提供了基礎。業已表明,引進普遍基本概念的原由要麼在於將實體的雜多還原為統一,要麼在於跟另一個概念的實體相結合。而且業已進一步表明,如果沒有概念,就不可能設定所結合的各種元素,然而無需這些元素,卻可以一般地設定這個概念。如今,實驗心理學發現了引入概念的原由,而我們只需確定哪個概念已經潛在於材料中,這個概念雖由第一概念與實體概念結合起來,但如果沒有那第一個概念,則這個概念便無法得到設定,因此必須有依次從存在過渡到實體的下一個概念。 可以注意到,貫穿這一過程,始終未訴諸內省(introspection)。對於無法由客觀因素可靠推論出來的意識的主觀因素,絕沒有設定任何東西。 §7.存在這個概念基於命題的形成而出現。一個命題,除了總有一個表達實體的詞項,總還有另一個表達這一實體的性質的詞項;而存在概念的功能便是將這一性質與實體結合起來。因此,最廣義上的性質,就是依次從存在過渡到實體的第一概念。 乍看起來性質似乎是在印象中所給與的。但這種內省的結果是不足為信的。一個命題斷定一個間接概念可適用於一個更直接的概念。既然這一點得到斷定,因此這個更間接的概念顯然獨立於這一條件而得到關注,因為否則的話,這兩個概念將無法區分,而是其一將通過另一概念而得思維,根本無需這後一概念作為思維對象。因此,這個中介概念,為了被斷定為可適用於另一概念,就必須首先得到考察,而無需考慮這一條件,並直接採用。然而,一旦直接採用,它便超越了所與之物(更直接的概念),而其可適用於所與之物這一點就是假說性的。比如,拿「這個火爐是黑色的」這個命題為例。這裡,這個火爐這一概念是較直接的,黑色的這個概念則更間接,後者要想述說前者,就必須從它那裡被分辨出來並就其自身加以考察,並非考察為適用於一個對象,而不過認為體現著一個性質,黑性。而黑性是一個純粹的種(species)或抽象,因而其適用於這個火爐便完全是假說性的。用「火爐是黑色的」這一說法跟用「火爐中存在黑性」這種說法意思完全一樣。具體的黑性(emdodying blackness)與黑是對應詞。[6]證明如下。這兩個概念漠不相關地適用於完全同樣的事實。因此,假如兩者是不同的概念,那麼首先適用的那個概念將要實現另一個概念的每一種功能,如此其中一個概念便會是多餘的。而一個多餘的概念是一種任意的虛構,但基本概念卻僅基於經驗的要求而出現;因而一個多餘的基本概念是不可能的。進一步,純粹抽象的概念之所以必不可少,是因為,除非因為在某個方面,而且這一方面又是像黑性這樣的純抽象概念,我們便無法理解兩個事物的符合。這麼一種純抽象概念——對其指代[7]便構成一種性質或一般屬性——可以命名為根據(a ground)。 指代根據可從存在那裡辨析出來,但是存在不能從它這裡辨析出來。 §8.實驗心理學業已確證了這一事實,我們只能藉助其與另一種性質的對比或者類似才能認識一種性質。藉助對比與符合,一事物指向一關聯項(correlate)——如果這個詞用於較平常更廣一點的意義上的話。引入指代根據這一概念的原由就是指稱關聯項,因而,這就是依次的下一個概念。 指代關聯項不能從指代根據那裡辨析出來;但是指代根據卻可以從指代關聯項這裡辨析出來。 §9.指代關聯項的原由顯然乃是通過比較。這一活動尚未得到心理學家們充分的研究,因而引證一些例子以表明其何所在就將顯得很有必要。假定我們希望比較p與b這兩個字母。我們可以想像其中一個字母在作為一條軸線的書寫線上被翻轉過來,然後壓在另一個字母上面,而最終變為透明,以致這另一個字母可透過它看到。用以這種方式,我們將形成一個新的形象,這一形象介於那兩個字母的形象中間,因為它將其中一個表象為(當這個字母被翻轉時)另一個字母的肖像。再舉一個例子,假定我們認為一個謀殺者與被害人有關係;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設想謀殺的活動,而以此概念所得到表象的是,對應於每一個謀殺者(對應於每一次謀殺亦然)總有一個被害人;而如此我們便再度訴諸一個中介性表象,這個中介性表象將關係項(relate)表象為指代著一關聯項,而這個中介性表象本身也與這個關聯項有關係。再比如,假定我們在一本法語詞典中查找homme一詞;我們將發現對應於它的詞man,這個地方的這個man,將homme表象為表征著跟man本身所表象的同樣的兩足動物。通過進一步積累例子,就會發現,每一個比較都要求,除了所關聯之物,根據及關聯項之外,還需要一個中介性表象,這個中介性表象將關係項表征為這個中介性表象自身也表征著的同一個關聯項的表象。這樣一個中介性表象可以命名為解釋元,因為它履行著一個譯介者(interpreter)的職責,這個譯介者說著一個外國人所說的事物,而他本人所說與那個外國人所說乃同一事物。「表征」一詞在此要在一種非常寬泛的意義上來理解,這種寬泛的意義用例子比用定義能更好地予以解釋。在這種意義上,一個詞將一事物表象為聽者心靈中的概念,一幅肖像將它想要描畫的人表象為認知概念,風向標將風向表象為懂得這點之人的概念,律師將其當事人表象給他所影響的法官和陪審團。 這樣,對關聯項的每一指代,都將指代解釋元的概念與實體結合起來;因而,這便是依次從存在過渡到實體的下一個概念。 指代解釋元不能從指代關聯項那裡辨析出來;但是後者卻可能從前者這裡辨析出來。 §10.使比較得以可能而又合理的東西也使指代解釋元得以可能而又合理。而這種東西顯見就是印象的多樣性。假如我們只有一個印象,那便不必將其還原為統一,因而無需認為其指代一個解釋元,而指代解釋元這一概念便不會出現了。但是既然存在種種雜多的印象,既然我們有一種混雜或混淆之感,這種感覺引導我們將這一印象與那一印象分辨開來,而後,既然業已得到分辨,那就需要使其歸於統一。而直至我們將這些印象一併設想為我們的,就是說,直至我們將其指向一個作為其解釋元的概念時為止,這些印象方得歸於統一。因此,指代解釋元基於多種印象之凝聚貫穿而出現,因而它並不像另外兩種指代那樣,把一個概念與實體結合起來,而是直接地綜合實體本身的雜多。因此,這便是依次從存在過渡到實體的最後一個概念。 §11.由此獲得的五個概念,因足夠顯然的理由,可以名為範疇。即 存在, 性質(指稱一個根據), 關係(指稱一個相互關聯項), 表征(指稱一個解釋項), 實體。 三個中介概念可名為偶性。 §12.這種從多到一的過渡是用數字表達的。第三(a third)的概念是這樣一種對象的概念,這一概念如此相關於兩個對方(two others),使得其一必然以這個第三與那個對方相關的同一方式而與這個對方相關。而這恰好與解釋元概念相符。一個對方顯然等值於關聯項。第二這一概念與對方的差別,在於蘊涵著第三的可能性。同樣,自我概念則蘊涵著一個對方的可能性。根據是從蘊涵著對方之可能性的具體性中抽象出來的自我。 §13.既然這五個範疇中沒有一個可能從位於其上的範疇中辨析出來,因此其所提供的可假定的對象表就是, 所是。 性質(Quale)——指代根據的對象, 關係項——指代根據與關聯項的對象, 表象載體(Representamen)——指代根據、關聯項與解釋元的對象。 它。 §14.一種性質可能有一個特別的規定,妨礙將其從指代關聯項那裡辨析出來。因此便存在兩種關係。 第一,其指代根據在於一種可辨析的或固有性質的種種關係項的關係。 第二,其指代根據在於一種不可辨析的或相對性質的種種關係項的關係。 在前一種情形下,這種關係不過是就某種特點而言的各個關聯項的共同出現,而關係項與關聯項並未得到區分。在後一種情形下,不僅關聯項與關係項相對,而且存在某種意義上的對立。 第一種關係中的各個關係項僅因其相符(agreement)而發生關係。但是單純的不符(未意識到)並不形成關係,因而第二種關係中的各個關係項僅僅因事實上的符合(correspondence)而發生關係。 指代根據也有可能這樣,即無法從指代解釋元那裡辨析出來。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將其命名為歸予的性質(imputed quality)。假如一個關係項對其根據的指代可能從指代解釋元那裡辨析出來,那麼它與其關聯項的關係就僅僅在於共現或共享所具有的某種性質,因而指代關聯項可以從指代解釋元那裡辨析出來。由此可知有三種表象。 第一,那些與其對象的關係僅僅在於共有某種性質的表象,這類表象可以命名為肖像(Likenesses)。 第二,那些與其對象的關係在於事實上的符合的表象,這類表象可以命名為標指(Indices)或符號。 第三,那些與其對象的關係的根據在於一種歸予的特性的表象,與一般符號同樣,這類表象可以命名為記號。 §15.現在我將表明指代根據、指代對象與指代解釋元這三個概念如何作為起碼一門普遍科學,即邏輯學的基本概念。據說邏輯學是像應用於第一意向那樣處理第二意向的。討論這一命題的真實性會引我太過遠離眼下手頭上的問題;我只是採用之,作為一個依我看提供了這門科學的研究對象的不錯定義的命題。如今,第二意向是被認為是表象的知性的對象,而其處理的第一意向則是這些表象的對象。被認為表象的知性的對象,即是記號,那就是說,起碼潛在意義上一般的符號。但是邏輯規則對於任何記號都適用,不僅對書面的或口頭的記號適用,而且對那些作為思維的記號也適用。邏輯規則並不直接適用於肖像或標指,因為任何論證都不能單獨由這兩類表象構成,但的確適用於所有記號。事實上,所有記號某種意義上說都相關於知性,但只是這種意義上即所有事物也都相關於知性這種意義上而言。因此,根據這一解釋,與知性的關係無需表達於邏輯學研究領域的定義中,因為對這一領域它並未確定任何界限。但是在被假定為除了就其實際上呈現於知性之外就不存在的概念,與只要其僅能得到理解就一直保持其記號特點的外在記號之間,可以作出一種區分。而由於邏輯規則,跟適用於前者一樣,也適用於後者(儘管唯有通過前者,然而這個特點,既然屬於所有事物就沒有限制),由此可知邏輯學以所有記號而不單單是概念作為其研究對象。[8]因此,我們得到這樣的結論,即邏輯學研究一般記號指代其對象。按照這種觀點,它是可設想的三科之一。第一門學科將研究有意義的記號的形式條件,那就是說,研究一般記號指代其根據或歸予的特點,而這門學科可以稱為形式語法;第二門學科,邏輯學,將研究記號真值的形式條件;而第三門學科將研究記號的效力,或者其感召心靈之力量的形式條件,那就是說,研究其一般地指代解釋元,而這門學科可稱為形式修辭。[9] 將存在一種為這三門學科所共有的對於記號的一般區分;即,分為, 1°:僅僅直接地規定其根據或歸予性質的記號,因而無非標記(marks)或詞項(terms)的總和; 2°:既藉助於另一個或一些其它詞項同時又獨立地規定其對象,因而表達其本身的客觀有效性,可能成真或成假的記號,那就是說,作為命題; 3°:既藉助於設定這樣一個心靈將承認的一個命題或多個命題,同時又獨立地規定其解釋元,因而規定其所感召的心靈的記號。這類記號便是論證。 而值得注意的是,命題的一切定義——比如,定義為直陳語句(oratio indicativa),定義為將對象歸置於概念之下,定義為表達兩個概念之關係,定義為指示現象之可變根據——中間,或許不存在任一定義,其中指代對象或關聯項的概念是無足輕重的。同樣,指代解釋元或第三的概念,在論證的定義中總占據突出地位。 在一個命題中,單獨指示記號之對象的詞項稱為主詞,而指示根據的詞項稱為謂詞。為主詞(總是潛在意義上的複數,——起碼,各個方面或各種現象的複數)所指示的對象,因而被命題陳述為基於謂詞所指示的特點而相互關聯著。而這種關係可能要麼是共現的,要麼是對立的。共現的命題是通常在邏輯學中考察的;但在一篇論論證分類的文章里,[10]我業已表明同樣有必要單獨考察對立的命題,假如要解釋如下這種論證的話:—— 凡為一物之一半的東西都小於它為其一半的那個東西; A是B的一半: ∴ A小於B。 這類命題的主詞被分為兩項,一個「主格主詞」(subject nominative)和一個「受格賓詞」(object accusative)。 論證中,各前提形成結論的表象,因為它們指示這一論證的解釋元,或者將結論表象為表征著其對象的表象。前提可以提供結論的肖像、標指或記號。演繹論證中,結論為前提所表象猶如為一般記號所表象,而結論就包含於這個一般記號中。假說論證中,某種像結論一樣的東西得到證明,那就是說,前提形成結論的肖像。比如,拿下述論證為例:—— M是,比如,P′,P″,P″′和Piv; S是P′,P″,P″′和Piv: ∴ S是M。 這裡第一個前提等於這麼說,「P′,P″,P″′和Piv」是M的肖像,因而前提要麼即是結論的肖像,要麼表象著結論的肖像。另一個例子將表明這與歸納的差異。 S′,S″,S″′及Siv是被取為集合M的幾個樣品; S′,S″,S″′及Siv是P: ∴所有M都是P。 因此第一個前提等於「S′,S″,S″′及Siv」是M的標指這一說法。因此前提是結論的一個標指。 詞項、命題和論證的其它一些區分源於外延和內涵的區別。我打算在後續的一篇論文裡討論這個主題。[11]但是我將某種程度上預先提一下,僅談幾點,有這樣幾個區分,第一,一個記號直指其對象,或者其外延;第二,通過其對象,這個記號指代其根據,那就是說,對其對象的共同特點的指代,或者內涵;第三,通過其對象指代其解釋元,那就是說,指代其共同對象為主詞或者謂詞的所有綜合命題,我將此稱為它所體現的信息。而由於對其外延或對其內涵的每一個附加,都藉助於這種明確的命題實現,據此可知,一個詞項的外延與內涵處於反比關係,只要信息保持同一,而且信息的每一次增加都伴隨著這兩個量的一個或另一個的增加。可以注意到外延和內涵還很經常地用於其它意義上,在那些意義上講,最後這個命題不真。 這只是有關概念應用的一種很不完善的觀點,根據我們的分析,這些概念便是在邏輯學研究領域中所發現的最基本概念。然而,相信這就足以表明,按照這種觀點來考察這門科學,起碼可能有助於暗示某些有益的東西。 * * * [1]指康德《純粹理性批判》《先驗分析論》第一部分。——譯者 [2]這就是亞里士多德的實體定義,見《範疇篇》。——譯者 [3]格里芬(griffin),希臘神話中獅身鷹頭有翼怪物。——譯者 [4]關於prescision的詞源及用法參見《實效主義結論》(1905),CP5.449。——譯者 [5]在/On a Method of Searching for the Categories/§4里,這一句為:「但注意是明確的概念;因此,忽視一個將其還原為統一的基本概念,各種印象(或者各種更直接的概念)就無法得到明確關注。」W1:519。——譯者 [6]這符合於《論屬與種》作者的觀點,參見《阿伯拉爾散佚作品集》(De Generibus et Speciebus,Ouvrages Inédits d'Abélard)[《聖安瑟倫哲學—神學著作選》(Sancti Anselmi Contuariensis opuscula philosophico-theologica selecta),由卡羅勒斯·哈斯編輯(圖賓根,1863年)],第528頁。 [7] Reference to是皮爾士在這篇論文裡定義每一範疇時都用到的短語,莫雷·莫非在《皮爾士哲學的發展》一書中認為:對皮爾士所用的這一概念的唯一恰當的解釋似乎是「指代」(「to stand for」)。參見Murray Murphey,The Development of Peirce's Philosoph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1,p.84。——譯者 [8]赫爾巴特說:「我們的所有思維均可以從兩種觀點來考察;部分作為我們心靈的活動,部分關係到通過這些所思維的東西。在後一方面,稱之為概念,這一術語,借意指所設想之物,要求我們從我們可能接受、產生或者再生產思維的方式和方法中進行抽象。」約翰·弗里德里希·赫爾巴特,《哲學入門教科書》(Lehrbuch zur Einleitung in die Philosophie),《著作集》第1卷,由哈爾滕施泰因編輯(萊比錫:利奧波德·福斯出版社,1850年)。但是概念與外在符號之間的全部差別,按照赫爾巴特的觀點,在於邏輯應該從中進行抽象的這些方面。 [9]形式語法(後來又稱思辨語法),邏輯(後來又稱思辨批判)與形式修辭(後來又稱思辨修辭)就是皮爾士本人對符號學(即廣義的邏輯學)研究範圍的界定,後來查爾斯·莫里斯在《符號理論基礎》中所提出的句法學、語義學與語用學三分與此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譯者 [10] 「On the Natural Classification of Arguments,」The American Academy Series,April 9,1867,W2:23-48. [11] 「Upon Logical Comprehension and Extension,」 The American Academy Series,November 13,1867,W2:7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