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九章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愛爾蘭各郡間的價值比例 愛爾蘭各郡的價值或比例,似乎主要決定於各郡所包括的土地的多少。因此,並由於一些其他原因,在過去40年里,愛爾蘭大部分土地都曾用測鏈和其他工具丈量過。例如,皇室各郡在1630年左右曾由約翰·博德利爵士 [108] (Sir John Bodly)丈量過;倫敦德里(Londonderry)郡,當倫敦市開始移殖工作時,曾由一位雷文先生 [109] (Mr.Raven)丈量過;康諾特和提拍雷利,在斯特拉福德伯爵(Earl of Strafford)時代,曾由好幾個人 [110] 丈量過,這幾個人有時是由威廉·吉爾伯特先生領導的。 在孟斯特爾、累姆斯特爾(Lemster)和阿爾斯特爾三省中,1641年屬於天主教徒的土地,是由威廉·配第爵士測量的;這三省中屬於新教徒的其他土地,為了規定捐稅,是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測量的。但是都是各搞一套,所以除了威廉·配第爵士所搜集的材料以外,沒有什麼可以說明這些地方情況的東西。威廉·配第爵士除了他根據協議交給測量總監公署的各教區地圖之外,還自費繪製了各小邑、各郡(刻成銅版)、各省和全國的分圖。所有這些地圖,如果能把還沒有測量的土地補充進去,就可以公之於世了。 [111] 至於這些土地的價值,1642年為冒險家們評估如下:在累姆斯特爾每畝12先令,在孟斯特爾每畝9先令,在康諾特每畝6先令,在阿爾斯特爾每由4先令; [112] 每年要從這樣評估的每先令地價中向國王交納一法辛的免役稅,即:評估為12先令的累姆斯特爾土地每畝交納3便士或12法辛,評估為9先令的孟斯特爾土地每畝交納二又四分之一便士或9法辛,其餘類推。森林、沼澤和山地也要計算在內。 後來,那些要按照這一估價來收回他們的欠餉的軍士,不願意這樣隨便地憑運氣辦事,在1653年把每省中各郡加以均等了,也就是說,在累姆斯特爾,某些地方按每畝1鎊2先令計算,某些地方按1鎊計算,等等。那些在1655年及其以後得到滿足的人們,不僅把各郡均等了,而且把各小邑也均等了;在累姆斯特爾,某些小邑按每畝1鎊4先令估價,某些小邑只按6先令估價,其他一些則在這兩極之間,多少不等。雖然有這些差別,但根據當時法令,全省土地仍應按每畝12先令作價。至於這樣均等化以後還餘留下來的不平等情形,那就要靠抽鬮兒來矯正了。 [113] 我在這裡本來可以談一談這些問題的一切細節,但是覺得它們和我的目的沒有什麼關係,特別是因為它們都有檔案可查, [114] 所以在這裡不談。下一個也是比以前都好的一個均等工作,是由各郡的有關人士做出的,為的是調整在國王陛下復辟以前、免役稅尚未到期的時候要向篡奪者繳納的沉重賦稅。 [115]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不是像以前那樣把各小邑加以均等,而是把各教區,甚至各個農場也都加以均等了。在這方面都做了些什麼事情,沒有公開的記載,只有一些好奇的人所搜集的材料,而且太多,不能在這裡加以說明。只須注意:在做出這些評價時,有關各方都能通過他們的出席人、朋友、口才和熱情說服對方;至於還有什麼其他真正的、自然的基礎,那我就不知道了。 在這一次評價以後,另一次評價是為了確定冒險家和軍士們獻給國王陛下的禮物而做出的。這一禮物要等於他們的全部土地在1659年(國王復辟的前一年)生產的年價值。1663年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查核並確定這種年價值。1667年又作了兩次評價工作:一次是為了給那些把土地按均等的價值歸還給無辜的愛爾蘭人的人重新評價;另一次是為了確定各地的1659年的價值(無論它生產什麼東西)。這兩次評價,特別是後者,都有十分可靠的記載。此外,在1653年和1654年,曾研究過愛爾蘭每一塊土地1641年所生產的價值。還有一些在當時十分有力的法令,規定在某一筆應繳稅款總額中,各郡應該分擔的份額。例如,1657年有篡奪者的議會為此目的而頒布的法令; [116] 1662年有關於徵集3萬鎊作為對奧爾蒙德公爵的獻禮的法令; [117] 還有關於徵集款項以供一些公共用途之用的法令;1672年有一項對全國所有土地和房屋每年均等征課3萬鎊的法令。此外還有關於在1661年作為特別稅和人頭稅從各郡征課的稅款的記載。所有這些對於打算用它們來解決問題的人可能是大有幫助的。但是我確信,無論這種種評價和考察是由誰、為什麼目的和用什麼方法做出的,總都得想出某種據以評估愛爾蘭土地的價值並規定其比例的自然標準。我建議這種標準首先是:居住在任一鄉村教區中的男、女和兒童的人數,不論土地的數量和質量如何,地租都大約是以這一人數乘15先令。 [118] 其次是:在16萬所最壞的房屋中,平均每所5個人;在2.4萬所房屋中,每所6個人;在所有其他房屋中,平均每所10個人。 附表 [119] 但是,要使這一工作接近於完善,最好是能知道每一教區的畝數,以及它在連續3年中所生產的奶油、奶酪、穀物和羊毛的數量;這樣就可以知道土地的自然價值。通過居住在一墟日路程以內的居民人數以及他們的住房的價值,可以知道這些居民的性質和開支情況。我很希望能夠知道上述商品的價值,從而在從其中減去工人的工資以後,可以知道土地的價值。這就使我考慮政治經濟學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即如何使土地和勞動之間有一種等價和等式的關係,以便單獨用土地或單獨用勞動來表示任何一種東西的價值。為此目的,假定圈起兩畝牧地,在裡面放進一隻已經斷乳的小牛,我認為在一年之後,這隻小牛身上的可吃的肉將增加一英擔。這一英擔肉可以做50天的食物,也是這隻小牛的價值的利息;它就是這塊土地的價值或年租。如果加上一個人一年的勞動,可以使這塊土地生產出比60天的食物還多的牛肉或其他東西,那麼,多出來的若干天的食物就是這個人的工資。在這裡,工資和土地的價值都是用若干天的食物來表示的。有些人比另一些人吃得多,這並無關緊要,因為這裡所說的一天的食物,指的是100個各種各樣的、體格不同的人為了生存、勞動和傳種接代而吃的東西的一百分之一。生產某一種一天的食物,比生產另一種一天的食物,可能需要更多的勞動,這也無關緊要,因為我們所說的是世界上各個國家的最容易得到的食物。 例如,我假定一品脫麥片等於半品脫大米、或一夸特牛奶、或一磅麵包、或一磅又四分之一鮮肉等等,每一種在各自的地方都是最容易得到的食物。但是,如果把大米從印度運到愛爾蘭,或者把麥片從愛爾蘭運往印度,那麼,在印度,一品脫麥片由於有運費和運輸的風險,一定要比半品脫大米貴,其餘類推。對於美味可口來說,我不相信這些東西有什麼天然的確定性和不變性;這是要為好奇心、對於優劣的評價以及別人的推薦等等所左右的。因此,一個成年人平均一天的食物,而不是一天的勞動,乃是衡量價值的共同尺度;它似乎是和純銀價值一樣的穩定而不變的。例如,一盎司白銀在秘魯等於一天的食物,但在俄國,由於把白銀從秘魯運到俄國的運費和風險,一盎司白銀就等於4天的食物;而且,在俄國,如果一個從事銀業的工人由於人們重視和需要銀器,而能夠比他製造其他東西掙得更多,那麼白銀的價格還要多值幾天的食物。所以,對於愛爾蘭的小房子,我是根據修建它們的人在修建它們時所花費的食物的日數來評估它們的價值的。 同樣,我們也必須使技術和簡單勞動之間有一種等價和等式的關係。因為,假定我使用這種簡單勞動,在1 000天裡能夠耕耘播種100畝土地;再假定我用了100天的時間來研究一種更省事的方法,並製造出一種省事的工具;在這100天裡完全沒有耕耘土地,可是在其餘的900天裡我卻耕耘了200畝土地;那麼我認為,這種只花費了100天時間的發明技術就永遠值一個人的勞動;因為有了這種技術時一個人所做的工作,等於沒有這種技術時兩個人所做的工作。 同樣,我們要在技術和公眾評價之間建立一種等式關係。例如,如果一個畫家以每張畫5鎊的價錢給人作畫,以後發現很多人都願意按照這一價錢雇用他,使他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滿足他們的需要,那麼,這位藝術家一定會考慮:要是把畫提高到6鎊一張,在那些按每張5鎊的價錢來請他作畫的人們中間,是不是還會有足夠多的人來雇用他的全部作畫時間。他將根據這一考慮來調整他的作品的價格。 同樣,在辛苦的勞動和善意、交情、利害關係、朋友、口才、名譽、權力、權威等等之間,也可以建立一種等式關係。我認為不妨把這看作是和在土地與勞動之間尋找一種等式關係一樣;不過所有這些對於愛爾蘭各郡之間的比例來說是關係不大的。 所以回到我們正在討論的問題上,我認為,生產出來的商品的數量和 的數量,可以說明土地的效能;而居住在這塊土地上面的人數以及他們的住房的質量,可以說明商品的價值;因為一天的精美食物的價值可能等於10天普通食物的價值,而現在人們飲食的好壞,是可以從他們開支的表面部分——即住房——上看出的。但是,我現在還不能提供這種有助於了解土地的價值的辦法。 * * * [1] 約西亞斯(不是約翰)·博德利爵士是博德利圖書館創辦人之幼弟,生於1550年左右,1600年以前曾在愛爾蘭服軍役,1605年從事孟斯特爾的築城工作。1609年,和幾個別人一起擔負阿爾斯特爾(Ulster)移民區的測量工作,工作完成得很出色。他大約是在1618年1月間死的。 [2] 1616年,奧爾德曼·普羅比(Alderman Proby)和馬提亞斯·斯普林漢姆(Mattias Springham)從倫敦被派往德里了解當地情況,「繼雷文先生之後又作了兩年測量員,擔負起雷文所作的為測量德里和庫爾摩爾(Culmore)城堡所必須的工作」。(《倫敦德里郡的軍事測量》,第1卷,第40頁。)1617年,雷文據此領導了倫敦德里的築城工作。(黑姆普頓〔Hempton〕:《倫敦德里的圍攻及其歷史》,第327頁。) [3] 參閱配第:《山區測量的歷史》,第54—62、325—327、346、393頁;哈爾丁(Hardinge):《從1640年到1688年的愛爾蘭各種測量圖稿》,見《愛爾蘭皇家學會會報》,第24卷,古代,第3—118頁。 [4] 關於配第的測量和地圖,參閱《威廉·配第爵士經濟論文集》導言和第6頁腳註;並參閱配第:《山區測量的歷史》,哈爾丁的上述著作,以及菲滋摩利斯:《配第傳》第11章。 [5] 根據查理一世17年第34號法令。斯考貝爾(H.Scobell):《法令匯編》,第1卷,第26頁。 [6] 可能是根據1653年第12號法令。斯考貝爾:《法令匯編》,第2卷,第240、242頁。 [7] 1711年埃塞克斯街會議廳失火,許多檔案被燒掉了。見《1810—1815年關於愛爾蘭公共檔案的委員報告》,第400、541頁及其他各處。 [8] 可能是指1654年第32號法令,這一法令規定愛爾蘭除了和英格蘭一樣繳納國內消費稅和關稅以外,每月要繳納1萬鎊附加稅,並暫時豁免給予冒險家和軍士的土地的免役稅。斯考貝爾:《法令匯編》,第2卷,第313頁。 [9] 1656年第25號法令,規定自1657年6月24日起,每月對愛爾蘭征課賦稅9 000鎊,為期3年。斯考貝爾:《法令匯編》,第2卷,第491頁;《愛爾蘭各郡的評價》,第496—497頁。 [10] 查理二世14和15年第16號法令,愛爾蘭。 [11] 柯克斯說,「按每一居民15先令來計算土地價值的辦法是十分奇怪的,既不確切,也不可靠。例如,提拍雷利的居民不到卡貝利(Carbury)地方的兩倍,可是它的年價值卻為這樣計算出來的價值的40倍;它的大部分都用於養羊,所以居民稀少。」 [12] 這個附表可能在原稿中就被刪掉了;手抄本的抄寫者沒有給它留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