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六章 課稅不合理的原因
1.在公共稅收這個重大問題上,發生錯誤的原因有下述各點。第一,過於重視貨幣。但是貨幣對於王國的全部財產來說,不過是六與六百六十七之比,也就是說,不及百分之一。第二,將所有的租稅,都加課在過去的財產上,而忽略了現有的能力,可是後者多於前者,其比例是四百十七對二百五十。第三,在計算倫敦市區的全部動產(包括船舶在內)的時候,將房屋的價值至多只估計為其應有價值的一半。所以發生這種情形,是由於倫敦的房屋都歸教會、商業公司和士紳所有,但其租稅則由市民(他們是這些房屋的租戶)繳納。第四,一方面給貧民以虛假的仁慈(他們現在對各種經費,每人每年負擔不到一先令),可是另一方面又殘酷地不給他們以工作機會,讓他們遊手好閒,不事生產;由於我們不願意雇用他們,他們有的人沉溺於壞的習慣,有的人則貧困不堪,過著極不安定的生活。第五,有人認為要使各種規章十分確切是不可能的,認為這不過是一種空想。因此,便制定不很確切的規章,並憑情面和意氣加以應用。這樣一來,全部納稅人中有四分之一無故要繳納四倍於他們所應繳納的稅額,這會使他們十分憤慨,以至為非作歹,其為害之烈,絕非其他四分之三沒有受到影響但不知感恩的人所能補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