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四章 論分攤租稅的方法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1.如果要在上述三十萬鎊以外再征籌一百萬鎊的話,那麼,其中三十七萬五千鎊,就要征諸資產,六十二萬五千鎊,要征諸人民。 在征諸資產的 375 000鎊之中, 征諸土地的 216 000鎊 征諸家畜等物的 54 000鎊 征諸動產的 60 000鎊 征諸房屋的 45 000鎊 共計 375 000鎊 2.要從八百萬鎊的地租中征籌二十一萬六千鎊,則需要徵收地租的三十七分之一又三十七分之一的二十七分之一, [11] 如果計算徵收費的話,我們可以把它說成三十六分之一。 3.要從價值三千六百萬鎊的家畜上每年徵收五萬四千鎊,則需要每年徵收全部畜產價值的六百六十六分之一,如果考慮到徵收所花的各種費用,則宜徵收六百分之一。 4.對動產徵收的六萬鎊,情況也和上面一樣。 5.對價值三千萬鎊的所有房屋,每年徵收四萬五千鎊,或對倫敦特許行政區內的房屋(它們約值五百萬鎊,每年租金為四十二萬鎊)徵收七千五百鎊,則只需要徵收每年租金的五十六分之一。由這個數額來看,如每幢房屋按五個煙囪計算,每隻煙囪每年徵稅不至超過十二便士。在特許行政區以外的地區,每隻煙囪徵收十便士,就會得到這一數目。在城鎮中,每隻煙囪徵收六便士,其他地區每隻煙囪徵收四便士,也會達到這個數字。 6.至於向人民徵收的六十二萬五千鎊,它不過需要對每人每年徵收二先令一便士而已。這可分為對每人徵收人頭稅六便士和國內消費稅十九便士。後一項不到每人平均支出六鎊十三先令四便士的八十四分之一,所以,徵收消費品價值的八十四分之一,加上上述人頭稅六便士,每年就能徵收六十二萬五千鎊。 * * * [1] 「地租的三十七分之一又三十七分之一的二十七分之一」,系二十一萬六千鎊對八百萬鎊的比值,「三十七分之一的二十七分之一」,為八百萬鎊除以二十一萬六千鎊,得商數三十七,剩下的八千鎊餘額對二十一萬六千鎊的比值。——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