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一章 對王國財富的各種估計
1.在英格蘭和威爾斯,住有男、女成人及兒童約六百萬人;他們的衣、食、住及其他一切必需品所需的開支,每人每年為六鎊十三先令四便士,或每日約為四便土又二分之一,一年共達四千萬鎊。
2.英格蘭和威爾斯共有土地兩千四百萬英畝(每英畝價值六鎊一先令八便士,相當於十八年的年租);這就是說,這些土地每年提供地租八百萬鎊,它們能以一億四千四百鎊的價值出賣。
3.在倫敦市的特許行政區(Liberties)內,有房屋二萬八千幢,每幢租金每年為十五鎊,其價值相當於十二年的年租。也就是說,它們每年提供房租四十二萬鎊,它們的價值共達五百零四萬鎊。
特許行政區以外但在死亡表所包括的地區之內,有四分之一以上的 [4] 房屋,它們的價值大概不會超過此數,也就是五百零四萬鎊。
4.從各報告書看來,整個英格蘭和威爾斯所有的煙囪,差不多等於倫敦特許行政區內所有煙囪的十倍,其中,死亡表地區內的煙囪,占了五分之一。 [5]
5.所有的城市以及市鎮中的房屋,按幢數說,大概為倫敦所有房屋的二倍;但是,從價值上說,絕不會超過倫敦的房屋。
6.同時,各城市和市鎮以外的房屋,按幢數計算,可能比各城市和市鎮(倫敦除外)內的房屋多一些,但是它們的價值絕不會超過各城市和市鎮中的房屋。
7.因此,英格蘭房屋的價值可以估計為三千萬鎊。 [6] 同時,這些房屋的價值,如果按煙囪來計算的話,那麼,倫敦房屋的價值可按每隻煙囪十二便士,郊外房屋可按每隻煙囪十便士,其他城鎮房屋可按每隻煙囪六便士,上述地區以外的房屋可按每隻煙囪四便士,加以估計。
8.英格蘭等地所有的船舶約為五十萬噸,如將這些船舶所有的武器及裝備 [7] 包括在內加以計算,每噸估計值六鎊的話,則這些船舶共值三百萬鎊。
9.上述兩千四百萬英畝土地所飼養的家畜及其所屬的荒地的價值,值上述土地價值的四分之一,就是說,包括馬、牛、羊、豚、鹿、漁池、獵場及養兔場在內,這些家畜及荒地的價值共值三千六百萬鎊。
10.王國的金、銀鑄幣,約值六百萬鎊。
11.貨物、商品、銀器及家具,估計值三千一百萬鎊,再加上船舶及貨幣,一共值四千萬鎊,也就是說,全部共計值兩億五千萬鎊。
12.有人認為在上面估計中間,最不可靠的,就是把動產評價為三千萬鎊以上,但是,依據下列理由我卻認為這種估計大體是正確的。
(1) 所有店鋪、倉庫、地窖、堆棧及穀倉所藏的物品,連同家具、衣著、裝飾品等物在內,其價值理應不會少於貯藏這些東西的房屋的價值。
(2) 如把所有家畜的價值三千六百萬鎊加在這些動產三千一百萬鎊上面,合計就為六千七百萬鎊;但是這兩項合在一起,也不夠應付全國一年零九個月的開支。我們把全國的開支估計為每年四千萬鎊。我們認為它不會少於此數。
(3) 在對所有銀器、鉛、鐵、銅、錫、木材、木板、樹木、絲綢、麻布、花布、棉織品、毛織品、皮革、各種穀物、鹽、各種酒、油和其他液體、雜貨、香料、藥品以及珠寶、窗簾、鋪蓋和其他裝飾品等等(如一一列舉則不勝其煩)的價值,逐一加以估計之後,我認為上述的估計是有根據的。
(4) 倫敦市區所具有的財富,通常被估計為全國財富的十五分之一。 [8] 我們把全國財富估計為兩億五千萬鎊,因此,倫敦所占的那一部分就為十六又三分之二百萬鎊。我認為這一數字可以很容易地根據以下估計求得:如前所述,把房屋價值估計為五又六分之一百萬鎊,船舶價值估計為一百五十萬鎊(本國船舶一半屬倫敦所有),並把房屋內部物品的價值估計為大約等於房屋價值的兩倍。我曾就許多房屋作了考察,我發現這裡所作的最後一種估計並無不妥之處。
最後,假定在倫敦特許行政區中的房屋(價值為五百萬鎊)內部的物品價值一千萬鎊,那麼,把王國所有其餘房屋(其幢數如前所述約為倫敦房屋的十倍)內部的物品的價值估計為此數的兩倍(也就是兩千一百萬鎊),我認為並不會過多。
13.如果價值一億四千四百萬鎊的土地,每年產生收益八百萬鎊,則其他財產如折算成為土地,一定能夠產生收益五又九分之八百萬鎊以上。但是,因為貨幣和其他動產比土地每年能產生更多的收益(換句話說,按收益每年百分之六計算,這些財產在十七年中就能增加一倍),所以其收益不止是五又九分之八百萬鎊,假如收益是七百萬鎊,則全部年收入就是一千五百萬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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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分之一以上的」(1/4 more)顯然應改為「同樣多的」(as many more)。這樣訂正可以說明本段末尾「它們的價值大概不會超過此數,也就是五百零四萬鎊」這句話。同時這一數字(五萬六千幢),也和配第在《兩篇論文》(Two Essays )及《五篇論文》(Five Essays )中對1666年倫敦的房屋數目所作的不同估計(即六萬五千幢或六萬六千幢)相差不遠。不僅如此,單從這樣一些變更中,我們也可以認為,配第把英格蘭房屋價值估價為三千萬鎊是正確的。經過上述訂正之後,他的估計數字應該是這樣:
特許行政區內的房屋 28 000幢,價值 5 040 000鎊
特許行政區以外,死亡表所包括的地區內的房屋28 000幢,價值 5 040 000鎊
各城市及市鎮內的房屋112 000幢,價值 10 080 000鎊
城市及市鎮以外的房屋112 000幢以上,價值 10 080 000鎊
總計 30 240 000鎊——赫爾
[2] S版本為「十五分之一」。——赫爾
[3] 1719年版本為「三億一千萬鎊」。——赫爾
[4] 在D版本中,「武器及裝備」作「通常的裝備」。——赫爾
[5] 因為按照查理二世13年法令第2號第3條規定,在每月徵收的七萬鎊之中,有四千六百六十六鎊十三先令四便士是課諸倫敦的。——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