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原序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1.許多人除了不知不覺地和直接地 [1] 繳納關稅、國內消費稅、煙囪稅之外,還因繳納每月七萬鎊的稅款, [2] 被迫付出其全部資產的十分之一(在倫敦,每鎊租金每月要納稅兩便士,即每年兩先令,或總額的十分之一)。因此無疑要出現下述的情況:如果對荷蘭的戰爭再繼續兩年,開支還像過去那樣多, [3] 同時又不使陛下負債的話,那麼,這些人,從1665年聖誕節起,就要繳出他們全部資產的三分之一。 2.但是,如果公共經費是按適當比率徵收的話,那麼,即使每月稅額增加到二十五萬鎊(上帝是禁止這種征課的),任何人所負擔的稅額,也不至多到超過其全部財產的十分之一。 3.這就是說,按照現行稅法交稅,人們所負擔的稅額,比其應當負擔,或是需要負擔的要多四倍。這種不平均情況,乃是人們對各種租稅感到不滿的真正和根本的原因;而當稅額很高或過大的時候,人們一定會有這種不滿情緒。可是,如果用正確的方法並按恰當的比率來征課的話,這種不平均,就能夠像上面所說的那樣得到糾正;同時也許還能夠對於人口、人口的增加與減少、他們的財富及國外貿易的情況,作出正確的估計。 * * * [1] D版本為「間接地」。——赫爾 [2] 根據查理二世13年法令第2號第3條規定,自1661年12月25日起,每月徵收七萬鎊的稅款,為期十八個月。——赫爾 [3] 這顯然是指根據查理二世16年及17年法令第1號規定加以征課的稅收,每月征課額為六萬八千八百十九鎊九先令,自1664年12月25日起開始徵收,共徵收三十六個月。此外,查理二世17年法令第1號又規定,自1665年聖誕節起每月再征課五萬二千八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士,為期二十四個月。——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