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十五章 論國內消費稅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人們應按照從公共安寧中所分享到的好處和利益,即按照他們的財產或財富,繳納公共經費,這是任何人都承認的。不過,財富有兩種,一種是實際的,另一種是潛在的。一個人是不是真正實際上富有,要看他在吃、喝、穿、戴方面,或在其他方面實際得到的享受如何而定。有的人儘管有著龐大的財力,但如果他對這些財力不加以利用的話,則他的富有隻能說是潛在的或假想的。這種人與其說是自己財富的所有人,勿寧說是為別人而操勞的管家和司庫。 2.因此,結論就是,每個人都應該按照他所得到和實際享受的多少而納稅。這樣首先應該做的,就是計算一下在本國全部支出總額之中,每個人的開支占多少,其次,計算一下在這總額之中,公共所需的部分占多少。不過,這兩方面(特別是前者)的計算,非常困難,這是任何人都能想像得到的。 3.其次,我們必須加以考慮的,對消費課稅的完整概念,就是指當每種必需品成熟到能夠消費時才對它們課稅。換句話說,在穀物未製成麵包之前,在羊毛未織成毛織品,或更確切地說,在未製成衣服之前,不對它們課稅;這樣在課稅時就能把羊毛、毛織品及裁縫以至針線的價值都包括在內了。但是,這樣做是非常麻煩的,難於進行。所以,我們應該編制一份天然產品及人工製品的目錄,詳列最容易加以計算的、最接近消費階段的、同時在其本身上或在裝貯它的容器上能夠加蓋官印的商品。然後,我們再計算一下每一件商品,在被實際消費之前,尚需要再花多少勞動或費用,這樣,就可計算出應交的稅額。例如,假定有兩種不同的材料,一種為制窗簾用的花布,價值一百鎊,另一種為制上等男衣用的衣料,價值一百鎊。我認為對衣料征課的國內消費稅應比對花布征課的高一些。因為制窗簾用的花布只需縫合就能使用,而衣料卻需要裁縫、線、絲、針、頂針、鈕扣和其他許多零碎的東西。這些東西的國內消費稅應該加在衣料的國內消費稅之上一同徵收,除非它們的價值很大(鈕扣、花邊、絲帶的價值就可能很大),值得分別課稅,並值得列入上述的目錄之中。 4.加在衣料中的物品應該儘可能只限於用在衣料上面的物品,或很少用在其他物品上面的物品(如某些特殊花邊)。就穀物說,為製造麵包而花的磨工費、篩工費及酵素費等等就應該加在穀物上面加以課稅,除非如前所述,這些項目中有些更適宜於分別徵稅。 5.由此發生了一個問題,就是對出口的本國商品應不應徵收國內消費稅,或為償還出口的本國產品而進口的商品應不應免稅?我認為前者無此必要。因為這些商品並不是以實物 形式在本國消費的。但是,對為償付這些貨物而從國外運進並在本國消費的貨物,假如出口貨物沒有徵稅的話,就必須課稅。因為這樣,我們對所消費的貨品就只繳一次稅,而不至繳二次稅。不過如果運回金塊,將其鑄造貨幣的話,就沒有繳稅之必要。因為貨幣會帶來要繳納這種稅的其他商品。但是,如果這種金塊被鑄成餐具及其他家庭用具,或是煉成金絲、金花邊,或是打成金箔,那麼,它就要納稅。因為,金塊被製成這些東西之後,它就被消費,而完全被用掉了。這種情況於打花邊和鍍金時可以看得很清楚。我認為我們通常稱做關稅的那種捐稅在時間上前後倒置,原因就在於此;因為關稅是在消費以前繳納的。 6.我們已經幾次談到累積的國內消費稅,它意指將許多物品總括在一起作為一種商品加以課稅。例如,假定製造特效藥或消毒藥所用的許多藥材,只用來製造這兩種藥品,在這種情況之下,對這兩種藥品中的任何一種課消費稅,則全部藥材也就一定隨同那種藥品一起被課了消費稅。因為這些藥材相互之間都保持著一定的比例。就毛織品說,對毛織品課消費稅,製造技術、工具和羊毛也就同時被課了消費稅,其餘類推。 7.但是,有些人曲解這種累積的意義,而主張將所有物品累積於某種在他們看來最接近於所有開支的共同標準的物品課稅。他們所提出的方案的主要目的如下: 第一,為了把國內消費稅這個名稱偽裝起來;因為有些人討厭這個名稱,他們既不知道繳稅和吃飯一樣是不可或缺的,也不認為這種徵收國內消費稅或攤派的做法符合自然的正義。 第二,為了避免徵收的麻煩和免花徵收的費用。 第三,為了使商業穩定和確實可靠。關於這些問題,在以後討論某些贊成和反對國內消費稅的理由時再談,現在先談一談人們所擬議的幾種累積的國內消費稅。 8.有人提議,啤酒是宜課國內消費稅的唯一商品。這是依據人們所有的其他開支和所飲啤酒的數量形成一定比例這個假定而提出來的。這種主張當然不能成立,特別是當濃啤酒所交的國內消費稅,比淡啤酒多五倍(如目前就是這樣)或更多的時候,尤其如此。因為窮苦的木匠、鐵匠、毛氈織工等等所飲的濃啤酒,要比有地位的紳士所飲的淡啤酒,多上一倍,因此他們必須繳交十倍的國內消費稅。不僅如此,累積於這些工匠所飲的啤酒中的物品,只是少量的麵包、乳酪、皮衣、牛頸肉、一周吃兩回的內臟、腐爛的魚、不加黃油的不新鮮豌豆等類食品。但是,累積於有地位的紳士所飲的啤酒中卻有許許多多自然與人工所能生產的物品。不僅如此,這種徵稅方法,縱使管理得很完善,也和以前所討論的絕對人頭稅——它也只是一種累積的國內消費稅——一樣,既不公平,也不方便,而且也不那麼容易調查。 9.對啤酒所作的提議,也可適用於鹽、燃料及麵包等物品。所有這些方案,實行起來,都會碰到同樣的不便,因為有的人消費這些商品比較多,有的人又消費得比較少;而且許多家庭(按建議租稅按戶包給別人而不管家庭中成員的人數)往往隨著財產或其他產業的消長,有時人口多,有時人口少。 10.在所有累積的國內消費稅中間,爐稅或煙囪稅似乎是最好的租稅。這僅僅因為它作為一定收入的基礎,是最容易、最明確、最適合的。爐子不像人口那樣容易移動,所以它的數目容易調查;而且縱使它已經無用或成為多餘,而繳付小額的爐稅也比將爐子改制或拆掉來得輕而易舉。爐子又是無法藏匿的東西,因為大部分鄰居都知道它的所在。此外,在新建房屋時,人們既願意花四十先令製造煙囪,那麼,他自不會因要繳納二先令的煙囪稅而不要煙囪。 11.這裡必須注意,爐稅必須極其輕微,否則人們就不勝負擔。對一個一年收入一千鎊的紳士說來,繳納一百個煙囪的煙囪稅(有一百個以上煙囪的大宅第,為數並不多),比勞動者繳交兩個煙囪的煙囪稅,要來得輕而易舉。同時,還要注意,如果只是房東繳納這種煙囪稅的話,那麼就不是對所有物品徵收的累積的國內消費稅,而只是只對一種物品(即對房屋)徵收的特殊國內消費稅了。 12.贊成徵收國內消費稅的理由,有以下數點。 第一,每個人按其實際享受繳稅,符合自然的正義。因此,這種稅幾乎對任何人都不加強制,而且它對滿足於過最低的生活的人說來,是極其輕微的。 第二,這種稅如果不是包給別人而由國家直接徵收並且徵收得很合理的話,則足以促人勤儉並且是唯一的富國之法。這種情況,從荷蘭人、猶太人和所有靠經營商業而獲得巨富的人的事例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第三,人們不至對同一物品繳納兩倍或兩次稅。因為不論任何物品,都只能消費一次。可是,假如換一種情況,人們不單要繳納田賦、煙囪稅、稱號稅以及關稅(所有的人都繳納關稅,不過和關稅有主要關係的是商人),而且還要繳付獻金和什一稅——這種情況是屢見不鮮的。假如實行國內消費稅這種稅制,那麼,任何人都只須負擔一種租稅,正確地說,只需要繳納一次租稅了。 第五, [49] 實行用這種稅制,就能夠隨時對國家的財富、出產、貿易及實力作出精確的計算。所有這些理由既不是贊同免對每個家庭徵稅,也不是贊同將全部租稅的徵收包給別人,而是要求由一些專職的官吏來徵收這種租稅,這樣其徵收費用將不到現有許多租稅的徵收費的四分之一。因為給地方官吏增加額外的麻煩和危險,對他們來說就是一種苛稅;這種苛稅比叫他們花些微代價去僱傭一些有經驗的人來代替他們工作還要沉重。所有這些也就是反對國內消費稅的共同理由。 13.這裡,我原應再談一談徵收國內消費稅的方法,不過,關於這一點,可參考荷蘭的做法,故這裡略而不談。我也許還應說一下如何培養可以取得公眾信任的人才以擔任現金出納員、商店管理員、徵收員等等職務。但是,對這個問題,待有更充裕的時間和有更適當的機會時,再行研究,這裡也就不談了。 * * * [1] 任何版本中,都無「第四」。——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