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十一章 論獨占和官職
所謂獨占(照這一詞的含義說),就是獨有的販賣權。凡是握有這種權力的人,在自己的權力之內,都可以按照自己所喜歡的條件或所喜歡的價格,或既按照這種條件同時也按照這種價格,出賣他所控制的商品。
2.獨占的一個突出的例子,就是法國國王所徵收的鹽稅(Gabel)。法國國王由於徵收這種鹽稅,他就可將花一文買進的東西以六十文賣出。鹽這種東西,不論對任何階層的人說來,都是普遍需要的,富人需要鹽,窮人也需要鹽。因此,如果所有的人用鹽量都相等,或不管用與不用,所有的人都必須買鹽(有些地方就是這種情形),那麼,鹽稅就和前面所說的絕對的人頭稅具有相同的效果。但是,如果像常有的情況那樣,人們所用所食的鹽量不相等,或是人們除了食用之外,沒有多買鹽及多支付鹽款的義務,那麼,這種鹽稅只是一種累積的國內消費稅,如果鹽的質量一律相等,尤其具有這種性質;如果換一種情況,那麼,鹽稅就是一種特殊的捐稅,換句話說,就是一種獨占。
3.設立獨占制度的用處和理由如下:
第一,保護髮明權。法律對各種發明賦與一定期間(例如,在英國為十四年)的獨占權,以作對發明的獎勵。因為有了這獨占權,發明人就能夠按自己的發明得到世人讚譽的程度,獲得不同程度的報酬。
但是,應該注意,新發明通過獨占獲得報酬,是極少見的。因為,儘管發明人往往自我陶醉於自己的功績,認為世人會侵犯或妨害他的權利,可是,據我觀察, [42] 實際上大多數人都未必使用這些新技術,因為這些新技術本身還沒有經過徹底的考驗,而且它們所經歷的時間,還不能證明它們沒有潛在的缺點。因此,當新發明最初被提出來的時候,所有的人都要加以反對,而可憐的發明人也就免不了受到所有性急的聰明人所加諸的責難,而得不到好處。所有的人都對這種發明吹毛求疵,沒有人會說它已經合用了——除非發明人按照他的意見加以改良。發明人經得住這種磨難的,百無一人。就是渡過這種磨難的人,最後也不得不考慮別人的各種意見,加以改進。所以,就整個發明說,沒有一個人能說這是他自己的獨創,並且,究竟哪一部分和他們有關係,意見也不一致。不僅如此,等到意見一致,通常已經過了很長的時間,在這期間之內,可憐的發明人不是已經死亡,就是為進行這種發明而負的債務弄得毫無辦法,被出資與他合作的人罵為騙子,或斥為敗類。於是,這個發明人也就完全失敗而銷聲匿跡了,他的抱負也隨著全部化為泡影。
第二,獨占在一定時間內可能有實際效用,也就是說,在開始採用一種新製品時,需要十分精密的操作方能把它做好,可是大多數人卻不知如何製造它,在這一段短時間內,獨占就可能有實際效用。例如,假定有某種得到大多數人好評的藥品,別人不能製造得那麼完善,只有某一個人才能十分精美地把它製造出來,在這種情況之下,就可以允許這個主任技師在一定時間內(即在別人在他指導之下,積累了充分經驗,而能夠和他一樣完善地製造這種藥品之前)擁有這種藥品生產的獨占權。理由是:第一,在人們既不能用他們的感官來辨別這種藥品的好壞,也不能依靠他們的理智來判斷這類藥品的最後效果的情況下,有了這種獨占權,社會上就不至雜亂無章地製造這種藥品。第二,別人可能得到精通這種藥品製造方法的人的充分教導。第三,精通這種藥品製造方法的人,會從傳授知識中得到報酬。不過,由於不能通過這種獨占籌得大筆稅款,所以這一類的獨占和我們所討論的問題關係不大。
國家設置各種官職,對官職付給薪俸,也具有和獨占相同的性質;不過前者是與行為和職務有關,後者則是與物品有關。對官職也和對獨占一樣,有贊成和反對的兩種說法。
隨著國家的強大和繁盛,各種事務、活動甚至語言,也都越來越繁多;我們知道,繁盛帝國的語言是非常豐富和優雅的,而山區小地方的言語,則和其相反。隨著我們國家活動的增加,官職(即專門執行或完成這些活動的權力和能力)也同樣增加了。可是,與此相反,隨著官職的事務增加,執行這些職務所遇到的困難和發生錯誤的危險,卻相應地減少了。因此,在最初設置官職時,這些官職只是由最有能力、最有創見而頭腦最靈活的人(即能夠應付一切緊急困難事件,並能根據自己的一系列觀察,結合自己職務上的各種偶然事故,總結出法則和原理,並以之教導後裔的人)來擔任的,但現在都是由最平凡、最膚淺和最愚蠢的副職人員或助理人員擔任了。
最初對官職支付高薪(這些薪給當時還認為很低微),是為了酬償行政官員的能力、信譽及勤勞。但是,現在儘管行政官吏的幹練水平和信用有了降低,可是支給高薪的措施卻仍舊不變,而且這種薪給的數目又增加了好幾倍。因此,現在由這種官職(它變得十分簡單,很容易作,任何人都能勝任,就是完全沒有經驗的人也能勝任)所得到的收益,也和其他年俸一樣,被拿來按年或按代買賣了。像法院那些地方的優厚收入炫耀奪目,有「法律界的異彩」之稱,可是當這種異彩放射得最令人目眩的時候,卻正是法學教授和司法人員最清閒的時候。雖然這種官職的累贅無用已為人所注意,但是人們卻把它當作是購買它的人所享有的一種自由所有權(freehold)而加以容忍不予撤銷了。
這類官職在本國為數很多;這類官職無論是由於它們每年提供的收益,或將其出賣若干年,都會對國王提供一筆收入。這裡所說的這類官職,它們的薪俸大(因為規定薪俸時,這種官職還很少)數目多(因為它隨著事務的增多而增加了),而且極平庸的人員就能夠勝任,是很容易出賣的。因為一切工作,經過長期從事之後,都會變成容易,同時也可避免初期所易犯的蒙蔽、失信及管理不善等錯誤。
所以,這些官職,就是對那些不能和不想避免通過它們來解決糾紛的人所徵收的租稅。它們的產生起因於人們面臨和陷身於決鬥的災難,在這種決鬥中,無論哪一方面勝利,它所引起的災難都是很大的。 [43] 的確,人們不論是為維護正義,或是為抑制邪惡,並不一定都要訴諸法律。明智的鄰人們所發揮的作用,並不下於能力並不怎麼高明的陪審員;而且人們也可以和現在向自己的律師談話一樣地向仲裁人申訴理由。因此,這些官職是對好爭吵的人所徵收的一種自願繳納的租稅,它正和對善良的好喝酒的人徵收酒的國內消費稅一樣。
* * *
[1] 配第曾發明過一種複寫機,並從上院領到專利執照(日期為1647或1648年3月7日),這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七年。他發表了一種意見書,想以此發明為基礎,「組織辛迪加」,但顯然沒有成功。參閱菲滋摩利斯:《配第傳》,第10—13頁。——赫爾
[2] 配第最近避開了一場決鬥。參閱埃佛林:《日記》(Evelyn, 「Diary 」)1675年3月22日,第2卷,第403頁;沃爾克編《保德雷安書信》中的奧布萊手稿(Aubrey in Walkers 「Bodleian Letters 」)第2卷,第485頁;菲滋摩利斯:《配第傳》,第151—152頁。——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