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九章 論獻金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用獻金(Benevolence)來籌集資金,似乎既不是強加於人,也不至向人強索稅款多過他認為他所能繳納的數額。但是,事實上並非完全如此。因為,在獻金這種制度之下君主和顯貴人物所加的威脅,往往具有一種壓力,這種壓力並不輕於這樣一種壓力,即因不交某種課賦或附加捐而有被扣押的危險。同時,還常常有這樣一種危險,即討厭的阿諛者和告密人誣稱獻納人不贊同政府所持的徵收這種獻金的理由,因而引起政府對獻納人的不滿。這種危險比他因與所有其他的人-起按照適當比例繳納一定稅額而蒙受的損失(前面說過,這種納稅不會使他貧窮),更為經常。 這種制度有利之處是:當政府開支只和某些人有關而和其他的人無關的時候,可以不至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向全體徵收租稅(例如,前次在1638年與1639年同蘇格蘭人發生爭吵,和這事件最有關係的,只是教會的高級僧侶)。有時有這種情況:一部分人比別人得到更多更厚的恩惠,像1660年陛下復辟時,需要特赦令 [40] 加以特赦的人們所得到的恩惠就是這樣。有時某些人明顯地比別人有更好的得到收益和利益的機會,如自上述的陛下復辟以來,牧師得到極大的好處,就是例子。在所有這些情況之下,都無妨提出征收獻金的建議。不過,在任何情況下,它都有不便之處。它不便之處主要是: (1) 如果某個人所捐獻的金額,少於心懷嫉妒的旁觀者認為他所理應捐獻的數額的話,那就會像上面所說的那樣受到君主和顯貴人物的威脅並引起他們對他不滿。 (2) 獻金這種捐稅,在許多情況之下,會將全體國民分成許多類別;或最低限度它會使各類人民的財力為不需要知道這種財力的一些人了解得十分清楚。同時,它也會使人們(和上述情況相反並且是有意的)把這種財力的真實情況掩蔽起來,並逃避統治者利用這種調查財力的方法而打算採取的措施。 (3) 有些人可能出於特殊原因而捐獻巨款。就是說,他們作這種捐獻是由於想迎合喜歡這種事情的顯貴人物的心意,並希望從顯貴人物所給的恩惠中得到補償。他們這樣做是會有害於別人的。 (4) 一些日趨沒落的擁有資產的人(儘管他們日趨沒落,但他們卻喜歡生活過得優裕,顯得十分闊綽,由於他們對別人表示慷慨大方,得到別人的報答,所以他們從結交許多朋友中得到這些人的保護,甚至得到法官袒護),往往通過繳納這種獻金,來給靠辛苦勞動才有些積蓄的人樹立很不適當的榜樣。這些日趨沒落的擁有資產的人是不怕繳納這種獻金的,因為這能提高他們的信用,能使他們借到更多的錢;然而,到了最後,這些破產者所負擔的全部獻金,都要轉嫁到維持公共福利的勤儉的愛國者頭上。 * * * [1] 見查理二世第13年,法令第1號,第4項(1661年)「對陛下作自由和自願捐獻的條例」。——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