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七章 論人頭稅
人頭稅是一種課於人身的稅制,它或是絕對而無所軒輊地課於每一個人,或是按某些人所共知的稱號或功勳標誌而課於每一個人。這些稱號,有的是一種純粹的榮譽,有的是謀求來的或由上級委派的官職,有的是一種特權,或是一種身分。按稱號而徵收的人頭稅是不考慮由上述的稱號、官職或特權而產生的富裕或貧困、收入或支出、得益或損失的。
2.近來徵收人頭稅的方法甚為紛亂。例如:對某些單身富人按最低稅率收稅,而對某些連生活必需品都感缺乏的勳爵士(Knights),卻徵稅二十鎊。這種情況是由下列一些原因所造成的:就是,政府想鼓勵一些好虛榮的人(這些人希望在收據上寫上紳士〔Esquires〕稱號)以紳士身分納稅;想讓某些人以醫學博士或法學博士身分繳納十鎊,可是這些人從這些資格上得不到絲毫收入,也不想從事這類業務;想讓一些貧窮的商人強充倫敦同業公會會員,繳交其無力負擔的稅款。最後,它還想讓一些人按他們的資產納稅,而他們的資產是由對該項資產毫無所知的人估價的,這就使某些破產的人有機會騙人,使世人相信他們擁有很多財產,這些財產是通過勾結估稅官而由估稅官故意加以評定的。 [38]
3.由於這種混亂以及專斷獨行、漫無規章和職權混淆不清等等情況,因此無法估計這種藥膏是否適用於這種傷口;同時對有關稅款的收納是否計算正確,也無法加以檢查或審核。
4.因此,我將完全不談這種複雜的徵稅方法,而來更明確地談一談人頭稅。首先談一談一律課於每一個居民身上的單純的人頭稅。這種稅課在接受施捨的人身上的,由教區繳納;課在未成年兒童身上的,由其雙親繳納;課在徒弟及其他沒有工資收入的人身上的,就由師傅或行東繳納。
5.這種稅的缺點,就是非常不公平。能力不同的人,都一樣納稅,而負擔子女費用最多的人繳納得最多。換一句話說,越窮的人,課稅越重。
6.它的好處有如下幾點。第一,徵收敏捷,而且花費較少。第二,人口數字總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能夠準確計算出所要徵收的數額。第三,它會刺激所有的人讓他們的子女按其特長從事某種有益的職業,以便子女們用自己的收入來繳交自己的人頭稅。
7.第二種人頭稅是課於每一個僅有空頭的榮譽稱號可沒有任何官職和特權的人。這些稱號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從男爵、勳爵士(Knights)和紳士(Esquires,即世襲爵士的長子),以及世家子弟(如果他們自己這樣稱呼的話)等等之類。這種稅法比前一種稅法要公平得多。因為有這些稱號的人,大部分都是相應地很富裕的。即使他們不很富裕,儘管他們不想或不能自己花錢來購買高人一等的地位,像他們這樣的顯貴人物也會高人一等並享有地位。我的意思是說,有這種稱號的人,因為享有稱號,即使他們的人頭稅比一般平民高,也是合算的。
8.不僅如此,由於對人口數目有確實和多方面的計算,這種稅制的徵收既容易、迅速而又不需要很多經費。同時,由於這種稅制能夠預先加以估計,所以可以按照君主的需要來加以調節和收取。
9.至於各種官職,它們大部分的確都是很高貴的。但是執行這些職務是要煩勞心神的,而這些高貴的地位,就是以這種煩勞為代價的。例如充任參議員(比如倫敦市參議員),的確是一種榮譽,然而,許多人卻願意支付五百鎊以求能夠不擔任這種職位,就是因為這個緣故。
雖然如此,對人們謀求來的官職或已經接受的官職(儘管人們可能辭掉它)課稅,並不是不適當的。另一方面,假如某個有稱號的人士(Titulado) [39] 願意放棄其稱號並且永遠不再恢復它,那麼就不應該強制這個人士按其稱號繳納人頭稅。
10.特權和身分的稱號,不應該成為繳付人頭稅的條件,因為它們不一定也不大可能意味著在繳付的能力,而且它們本身還帶有各種各樣的不平等。但是,如果某些人由於有了開業許可證而掙到很多錢的話,那可以想像得到,他們也會相應地多花錢。在這種情況之下,張開國內消費稅這個網就一定能夠將他們捉捕到手。這種辦法對前述官職也是適用的。
11.爐稅似乎是一種人頭稅,但實際上並不如此;確切地說它是一種累積的國內消費稅,關於這個問題,後面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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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第這裡所指責的複雜人頭稅是遵照1660年9月查理二世第12年第9號法令徵收的。它規定應在十二日以內繳交,要籌集四十萬鎊以充軍隊遣散費之用。不過,到11月24日為止,實際繳交的數額不過二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七鎊一先令四便士(見《眾議院議事錄》,第8卷,第196頁)。為了補救這項不足,同年又提出了兩個補充法案,但因議會於該年12月29日解散,這兩個法案沒有通過。討論這種法案的議會程序,是非常麻煩的。參閱《眾議院議事錄》第8卷第38—234頁各處。關於逃稅的例子,參閱配皮斯:《日記》(Samuel Pepys, 「Diary 」),1660年12月10日,第1卷,第283頁。——赫爾
[2] 在1659年愛爾蘭戶口調查中,「除了單純的人數之外,還把小教區和街道的主要或著名的住戶列在英文西班牙文混合名稱Titulado (有稱號的人士)之下」。參閱哈定:《愛爾蘭人口調查最早發現的手稿》(Hardinge, 「Earliest Known MS.Census Returns of the People of Ireland 」),並參閱吉爾伯:《都柏林古代記事年表》(Gilbert 「Calendar of the Ancient Records of Dublin 」),第4卷,第xiii頁。——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