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六章 論關稅和自由港
關稅是對輸入或輸出君主領土的貨物所課的一種捐稅。在這些國家中,關稅稅率為二十分之一,它不是按商人之間所通行的各種商品的市場價格徵收的,而是按國家——和有關方面作了協商之後——所規定的另一種固定價格征課的。
2.人們為什麼既要對君主繳納進口稅,又要繳納出口稅,其自然根據是什麼,我無法推測。但就君主允許其他國家所需要的某些貨物出口這一點而言,他收取一些報酬,似乎還有些道理。
3.因此,我認為,關稅最初是為了保護進出口的貨物免遭海盜劫掠而送給君主的報酬。如果在貨物遭到海盜劫掠時,君主對這種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話,我相信這種看法是完全正確的。我覺得這種每百鎊徵收五鎊的稅率,是由於商人計算到在達成這種協議之前他們遭遇海盜劫奪往往損失更大,才確定下來的。所以,歸根到底,關稅原是一種保險費,它是為了防備遇敵蒙受損失而投保的,正像現在流行的對於海險、風險、氣候引起的危險、船險以及其他一切危險所投的保險一樣;也像在某些國家人們用房屋年租一小部分為房屋投保的火險一樣。但是,不論關稅是什麼,它是在很久以前就由法律加以明文規定的,在它被取消之前,人們沒有理由不繳納它。但是我希望能在這裡作為一個無用的好探求事理的人,就關稅的性質和標準作一番討論。
4.對出口貨物徵收關稅的標準,應該是這樣,即這種關稅應使外國人所需要的我國商品的售價,在計算出口商的合理利潤之後,要比他們從別的地方購買同類商品更便宜一些。
例如錫是支配國外市場的本國商品,這就是說,它的生產和輸出之方便與容易是沒有其他東西能與比擬的。
假設在康沃爾(Cornwall)生產一磅錫只需要花費四便士,而這種錫在法國最靠近英國的地方每磅能賣十二便士。我認為我們應該把這種特別利潤,看成是國王所有的一種財源,或是一種拾到的財寶(Tresor Trouvé),國王應該分享它的一部分。他可以通過對錫征課出口稅拿到這一部分,但這種關稅,一方面既要保證勞動者能得到生活資料,同樣地土地所有者能得到優厚利潤,另一方面還要使這種錫在外國的售價比任何其他地方輸出的錫來得便宜。
5.對在國內消費的錫也可以作同樣的課稅,除非情況不允許作這樣徵稅。例如法國國王就不能在鹽的產地徵收鹽稅(Gabel)。
6.不過我也要指出,如果走私和行賄所花的費用以及被捕的危險,總合起來不超過這種稅額的話,那麼,這樣高的捐稅就會使人們不向海關呈報這種貨物,或是不肯為它繳納稅款。
7.因此,徵收這種性質的稅課的標準是,除非地方當局確能貫徹執行法律,否則應使守法的人比違法的人負擔要更輕,更有保障,並更加能夠得到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地方當局是容易貫徹執行法律的;例如,在附近沒有小河而且每次潮水上漲時間只有兩小時的小港口裝運馬匹出口,要逃避捐稅是很困難的,因為馬這種動物不能偽裝,不能裝入布袋或鐵桶之中,同時裝運時一定要有聲響,並需依靠許多人手。在這種情況之下,人們就會守法交稅。
8.對進口貨物徵收關稅的標準是:
(1) 對於已經加工完成馬上可以消費的一切商品課稅時,稅率不妨高到使其售價稍稍高於國內生產或製造的同類商品——假如其他條件相同而能夠自行供應的話。
(2) 對容易引起奢侈行為或犯罪行為的非必需品所課的稅額,可以高到足以限制人們使用這些東西,這樣做可以起禁奢法的作用。不過,也應注意不要使人們覺得走私比納稅更為合算。
9.與此相反,對所有尚未完成,尚須進一步加工的商品,如生皮、羊毛、海狸皮、生絲、棉花,工業所用的工具及原料,以及染料等等,課稅應該從輕。
10.如果這類關稅的徵收能夠加以嚴密執行的話,君主也許會出人意料地一種跟著一種地任意加以徵收。但是,因為這類關稅不能徵收得很嚴密,所以只要情況允許人民安全地逃避關稅,人民就不納關稅,只要情況允許人民逃避法律,人民就不遵守這些法律。
11. 這類關稅的不方便之處,有如下數點:
(1) 這類關稅是對未完成尚不能使用的東西,即尚在製造中的及尚在進一步加工中的商品征課的,其不經濟,不下於用幼嫩的樹木(而不是用腐朽的或脫掉枝葉的樹木)做燃料。
(2) 徵收這類關稅,需要很多官吏,特別是在港灣多、潮水便於隨時裝運貨物的地方,尤其如此。
(3) 人們很容易通過行賄、互相勾結、藏匿商品及偽裝商品等等作法,來進行走私。對這些不法行為,發誓或課處罰款的辦法是無濟於事的;而且即使在被發現之後,人們也有種種方法可以少受或且不受上述處罰。
(4) 對英國自產而用來和外國貨交換的少數商品所征課的關稅,只能彌補本國人民全部開支——這種開支每年大概不下五千萬鎊,其中包括王國的公共經費在內——的極其微小的一部分。因此,除此之外,尚需施行某些其他稅制。可是,要施行某種其他稅制——即使是最好的稅制——則整個關稅事業就可以完全取消了。所以,關稅這一稅制不方便之處之一,就在於除關稅之外還需要有別種稅制。
12.作為補救這個缺點的辦法,我提出這樣一種淺薄的方案,就是對所有出入口的船隻徵收噸稅,以代替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這種噸稅,是對每個人都看得見的東西征課的,只須極少數的人手就能徵收。而且這種稅收只是運費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是從全部消費額中扣除的,足夠支付一切公共開支。這一部分約等於百分之四左右,即從五千萬鎊中每年抽收二百萬鎊。
13.另一種方案,就是變關稅為一種保險費 。這種保險費可以增加和調整,以便國王能用它來保證貨物不致因遭遇海險和受到敵人侵犯而蒙受損失。如果實施這種稅制,那麼,全國人民都會關心所有這些損失,同時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會更加樂意申報自己所要投保的商品,並且樂於繳納費用。
14.但是,可能有人反對說,即使廢除了關稅,然而為了防止違禁品的進口和出口,總是需要有和現在一樣多的官吏。因此,我想舉出下面兩三個重要例子,以說明這種禁令的性質。
15.要禁止貨幣出口,那幾乎是無法實行的。這種措施可以說是徒勞無益。在這種措施之下,偷運所具有的危險,不是變成為了免遭逮捕而繳交的保險費,就是變成對檢查人員行賄而付出的所謂和解費的額外費用。例如,假如在五十次偷運行為中有一次被捕,或是對偷運出口的貨幣每五十鎊,通常要付出默許費二十先令,那麼,用這筆貨幣買進的商品,在賣給消費者時,售價至少要貴百分之二。可是,如果貿易不能負擔這種額外費用,那麼,人們就不會任意將貨幣偷運出口。假如這種禁令行之有效,它倒可以成為一種限制奢侈的法令,使一般國民的消費開支不至超過他們的收入。因為,如果我們禁止貨幣出口,並且除貨幣之外,又不能輸出本國農產品或工業品,那麼,事實上就等於禁止所有外國貨進口。再假如我們平常出口的數量都足以抵償所購買的一切外國商品,但是現在由於我國土地及勞動的情況變得異常衰退,我們所能出口的商品只能償付通常進口額的一半,那麼,禁止貨幣出口也確能起到限制奢侈法令的作用,使我們進口的外國貨不至超過原先消費額的一半。所不同的,只是在這種情況之下,進口或不進口哪一類商品,任由商人作出抉擇,而在施行限制奢侈法令的情況之下,這種事情,則由國家考慮而已。例如,假定我國出口比進口少四萬鎊,並假定我們必須削減(比方說)價值四萬鎊的咖啡豆或相同價值的西班牙葡萄酒的進口。在這種情況下,貨幣出口的禁令將使商人可以隨意抉擇少進口哪一種商品,或少進口這一種商品和另一種商品的一部分。而限制奢侈法令則要國家根據下面一些情況作出決定:我們是應該對將咖啡運進我國的國家給予鼓勵和優惠,還是應該對將葡萄酒運進我國的國家給予鼓勵和優惠;用在咖啡上面的開支和用在葡萄酒上面的開支,哪一種對我國人民為害最大,等等。
16.據說從貨幣自由出口所得到的利益,只有下述一點。就是,假如從英國運出價值四萬鎊的布匹的一隻船,同時也運出四萬鎊的貨幣,那麼,商人就更能堅持自己的條件,從而可以賤買貴賣,獲得利益。但是,我願順便指出,商人是靠犧牲他所運用的貨幣的利息和 [33] 才得到這種力量的。如果利息每百鎊為五鎊的話,則他與其利用上述的貨幣來加強自己的力量,倒不如將自己的貨物每百鎊少賣四鎊,來得合算。關於這一點,尚有值得討論的地方,但我們先來討論羊毛這一重要問題。
17.由於荷蘭人的操作技術比較好,勞動得比較辛勤,生活比較節儉,同時所收運費、稅款及保險費也比較少,我國的毛織業終於吃了敗仗。因此,我們英國人非常憤怒,很想採取禁止羊毛及白土(earth)出口之類的十分激烈手段,以為報復。 [34] 但是,採取這種措施,會使我們受到的損失加強於我們在上述貿易方面所受的損失。所以,為了恢復我們的理智和重新開展貿易起見,在我們能夠對這個問題決定採取哪些措施之前,必須先研究下面幾個問題。
(1) 我們經常要向外國購買穀物,可是國內又有許多游閒人手,同時我們甚至連少數勞動者所生產的毛織品都賣不出,人們對此頗有意見。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減縮牧羊業,使更多的人口從事農耕,豈不更好嗎?因為,這樣一來,第一,肉將漲價,這對魚的生產將起鼓勵作用,而這種鼓勵將是前所未有的。第二,我國貨幣將不至那麼迅速地流出國外去購買穀物。第三,我們手中的羊毛不至像今日這樣過剩。第四,我國的游閒人手可以從事農耕和漁業生產。但是,如果這些人口從事牧羊的話,則一個男人,靠著他自己和牧犬的力量,就能照管數千英畝的土地,這樣一來,將更加造成羊毛過剩。
(2) 假如我們不缺乏穀物,也沒有游閒人手,而且手中所有的羊毛多到自己消費不了。在這種情況之下,羊毛無疑宜於輸出,因為,這種情況意味著熟練的職工早已用到一種比較有利的產業上面了。
(3) 假如荷蘭人勝過我們,是由於他們的技術較高,那麼,將他們較優秀的勞動者吸引過來,或是將我國的聰明人士送往那裡去留學,豈不是很好嗎?如果能夠辦到,那麼,採取這種措施顯然要比無盡無休地討論那些違反自然、想要阻遏風浪的辦法更加合乎情理。
(4) 如果我們要使本地的食物比荷蘭更加便宜,那就應該取消沉重的、無意義的、過時的課稅和官職。我認為這種做法,也比那種想促使水流高過於它的自然源頭的辦法來得高明。
(5) 總的說來,我們應該很好地考慮一下這種情況,就是高明的醫生並不亂給病人用藥;相反,他們都密切注意並遵循自然的運動,而不用他們自己的猛烈藥方來反抗自然的運動。同樣,在政治問題及經濟問題上,也必須用同樣的方法。因為,Naturam expellas furca licet usque recurrit [35] 。(人雖能一時強勝自然,但自然仍將恢復其威力。)
18.但是,如果荷蘭人在毛織業方面比我們好不了多少,也就是說他們只比我們稍勝一籌,我認為我們只要禁止羊毛出口就足以改變這種形勢。但是,我自己既不是商人,又不是政治家,情況是否是這樣,只好讓別人去判斷。
19.關於禁止進口問題,我認為,只要進口沒有顯著超過出口,就沒有禁止進口的必要。因為,儘管我們不同意拿質量優美而為生活所必需的毛織品去換進使人墮落的酒類,可是,假如我們沒有別的辦法銷售本國的毛織品,那麼,拿毛織品去換進酒類或更壞的物品,要比停止生產毛織品好一些。的確,一時將一千人的勞動產品用火燒掉,也要比讓這一千人由於失業而失去勞動能力好一些。簡單地說,對這一點如果要進一步加以討論,那就要成為一種關於制定限制奢侈法令的理論與性質的討論,以及關於如何結合當時和當地情況英明地應用這些法令的討論了。
20.自由港問題也是關稅問題的一部分。設自由港(對經營貿易只顧本國利益的國家,即運出本國過剩商品而只輸入本國所必需的商品的國家說來)不單毫無用處,而且有害。因為假定人們將酒運進一個自由港,儲藏在那裡並偷偷將其賣掉,然後用污水將酒桶裝滿再將酒桶裝載上船,一俟船隻駛進海面,就把酒桶開孔,使水流干。在這種情況之下,酒稅就被逃避過去了;除此以外,還會有很多方法。 [36]
21.也許有人會這樣說,我們經營貿易固然只應為本國利益著想,但我們的港口由於比別國的港口更為便利,會有更多的船隻出入,因此,如將這些港口開闢為自由港,即使不對貨物徵收任何關稅,我們也會因海員及旅客的開支、勞動者的工資、倉庫的租費等等而增加收入。但是,我卻認為,對將我國港口作上述使用的船隻課以這種小額關稅也是合理的;完全不要期望從上述倉庫的租金和搬工及車夫的工資中得到收益;因為這些收益,是本來可以從其固有的動因中得到的。
22.但是,如果我們能夠充當其他各國的貿易商,那麼,(如前所述 [37] )就沒有理由對在製造中的商品和在進一步加工中的商品徵收關稅。至於像上述酒類那樣的逃稅行為,我確信通過徵收國內消費稅的辦法,是能夠加以克服和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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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書為空白,1679年版添上「利益」二字,或者可以添上「匯費」二字。——赫爾
[2] 1660年8月15日,下院希望國王發出布告,禁止羊毛、帶毛的羊皮、棉紗及漂布用的白土出口,並提出為這個目的而草擬的法案。這一法案被通過,而成為查理二世第12年第32號法令。在下一次會議上又提出了類似的但更激烈的法案,那是在1662年3月4日。這一法案於次年5月才正式成為法律,即查理二世第14年第18號法令。在配第寫此文時,這個法案或許正在審議之中(見《下院議事錄》,第8卷,第120,236,378,414,432頁)。——赫爾
[3] 見霍萊士:《書札》(Horace, 「Epistle 」)第1卷,第10章,第24節。——赫爾
[4] 配第所要反駁的論點,見於下列一書,《自由港,它們的性質與必要性》(Free Ports, the Nature and Necessitie of them stated ),著者署名B.W.,倫敦1652年版。——赫爾
[5] 見本章 。——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