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 第五章 論利息

威廉·配第 《配第經濟著作選集》
對於出借的但只要提出要求就能隨時取回的任何物品,貸者要收取利息,借者要付出利息,這是什麼道理呢?我不明白。貨幣或者用貨幣規定其價值的其他必需品出借之後,如借者只能在他所選擇的時期和地點償還,因而貸者不能隨意按其所要求的地點和時期取回,在這個時候,貸者就可以毫無顧慮地索取利息,這又是什麼道理呢?我也不明白。但是,假如一個人在不論自己如何需要,在到期之前都不得要求償還的條件下,出借自己的貨幣,則他對自己所受到的不方便可以索取補償,這是不成問題的。這種補償,我們通常叫做利息。 2.有時一個人對另一個居住異地的人提供貨幣,並約定在一定日期在該地交付,如果違約則要罰巨款。對這種匯款的報酬,我們叫做匯費,或因地區不同而產生的利息。 [27] 例如,在最近內亂的烽火中,通往卡萊爾(Carlisle)的道路,滿布士兵和盜賊,水路非常長,既困難又危險,而且時時不能通行。在這種情況下,在卡萊爾需要貨幣的人,為了保證於一定日期把一百鎊貨幣由倫敦匯到卡萊爾,他有什麼理由不讓別人收取匯費呢? 3.可是,這裡就發生了這樣的問題:利息和匯費的自然標準是什麼?說到利息,在安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它至少要等於用借到的貨幣所能買到的土地所產生的地租;但是,在安全不可靠的情況下,除單純的自然利息之外,還必須加上一種保險費。這種情況,會很合理地把利息提高到低於本金的某種高度。如果英國現在確實沒有上述的安全保證,所有貸款或多或少都有危險,手續麻煩,費用也多,那麼,我認為不論在什麼地方,什麼時候,要違背俗世的習慣,努力於限制利息,都是沒有理由的,除非制定這種法律的是借者而不是貸者。但是,制定違反自然法則的成文民法是徒勞無益的,關於這一點,我已在別的地方說過, [28] 而且就各方面舉出了例證。 4.關於匯費的自然標準,我認為,在和平時期,匯費最高不能超過為運送現金 所花的勞動。但是,假如某地有危險,或這一地方比另一地方需要貨幣更為迫切,或是關於這些情況的說法真假難辨,那麼,匯費就要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 5.和這種情況相同的,就是我們所略而未談的關於土地價格的一些問題,因為,正如貨幣需要大匯費即高一樣,穀物需要大,其價格即上漲,因而生產穀物的土地的地租,以至最后土地本身的價格也都上漲。例如,假如維持倫敦或一支軍隊所需的穀物,必須從遠離四十英里的地方運來,那麼,在倫敦或離這支軍隊駐紮地一英里以內的地方栽培的穀物,除其自然價格之外,尚應加算將穀物運輸三十九英里所需的費用。 對鮮魚、水果等容易腐爛的物品,尚應另加算保證避免發生腐爛危險的保險費。最後,對在當地(例如在菜館)食用這些食品的人說來,他所支付的價格,除了上述費用之外尚應加算各種附帶費用,如房租、家具的耗損費、侍者的報酬、廚師技藝和勞動的報酬等等。 6.因此,結果就是,靠近人口稠密的地方(即為了維持其居民生活而需要很多土地的地方)的土地,由於上述理由,比距離遠而土質相同的土地,不僅能產生更多的地租,而且所值的年租總數也更多一些。因為在那種地方占有土地能夠享到特別的快樂與榮譽。理由是Omne tulit punctum qui miscuit utile dulci [29] (把效用和快樂化為一體,是人所共賞的)。 7.在討論了地租、土地價值和貨幣的標準之後,我們現在回頭來談徵收公共經費的第二種方法,即徵收一部分地租的方法(一般把它叫做徵稅)。其次談一談計算這種地租的方法。這種計算方法不是以少數人在無知、輕率、不了解情況,或是在情感衝動或酒醉的情況下互相進行的買賣為根據的。但是我承認,如果就三年期間(或是在土地方面所發生的一切偶然事故周轉一次的周期中)所做的一切買賣求出平均或共同的答數那就可以達到這種目的,因為這個數額是依據各種臨時估計綜合計算出的。現在我要詳細列舉各種原因,以便對這個數額作一分析計算。 8.(1)因此,我建議按教區、徵稅區等行政界線和由海、河、岩石或山嶺等等所構成的自然特徵兩方面,測量所有土地的形狀、面積及位置。 9.(2) 我建議依據一塊土地平常所生產的產品來評定各單位土地的性質。因為,有的土地就比別的土地更適宜於生長某種木材、穀物、豆類或根類作物。同時也應依據這塊土地上所播種的作物的每年產量,以及這些作物互相比較(而不是和貨幣這個共同標準比較)所顯出的相對優越性來評定土地的性質。例如,假定有一塊十英畝的土地,我認為我們應首先明確它是適宜於栽培牧草,還是適宜於栽培穀物。如果適宜於栽培牧草,那麼應該明確這十英畝土地和另一塊十英畝的土地比較,所生長的牧草是多還是少,以及它所生長的一定重量的牧草所飼養的家畜是多於還是少於另一塊土地所生長的等量牧草所飼養的家畜。不過,不要把這些牧草和貨幣比較。因為,如果和貨幣比較,則這些收草的價值就會因貨幣的多寡而增減(自從西印度群島被發現以來,貨幣數量的變動是很大的),同時也會因居住在這塊土地附近的居民人數多少以及他們生活奢侈和儉樸的情況而增減。不僅如此,它也會因這些居民的社會、自然及宗教見解的不同而增減。例如,在一些天主教國家裡,在四旬節的前期,雞蛋幾乎沒有價值(因為在四旬節之前,雞蛋的質量和味道是很差的);在猶太人看來,豬肉一文不值;在不敢吃食刺蝟、青蛙、蝸牛、菌類等物的人們看來,這些東西有毒,或者不利於身體健康,所以也都一文不值。又如列萬特出產的葡萄乾以及西班牙出產的葡萄酒,由於敕令 [30] 宣布它們使本國財富蒙受巨大損失要加以禁止,所以也就都沒有價值。 10.我把前者叫做對土地的固有價值的研究,而後者則是對土地的附帶的或附屬的價值的研究。現在來討論後者。我們說過,貨幣數量的變化會使我們按某些名稱或符號(鎊、先令及便士就是這些名稱或符號)來計算的各種商品的價格發生變動。例如: 假如一個人在能夠生產一蒲式耳穀物的時間內,將一盎司從秘魯的銀礦采出來的白銀運到倫敦來,那麼,後者便是前者的自然價格。如果發現了新的更豐富的銀礦,因而獲得二盎司白銀和以前獲得一盎司白銀同樣容易,那麼,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現在穀物一蒲式耳售價十先令,和以前一蒲式耳售價五先令,同樣低廉。 11.因此,我們似乎需要有計算我國貨幣的方法(我認為我有這種方法,而且這種方法在短期之內就能辦到,不需要什麼費用,也無需調查任何人的錢包;關於這一點,容在下面討論)。假定我們知道英國在二百年以前有多少黃金和白銀,同時也能夠知道現在有多少黃金和白銀。不僅如此,我們還知道當時的貨幣單位和現在不同,當時鑄造三十七先令所需的白銀,現在可鑄六十二先令。 [31] 此外我們還知道含金量、鑄造時所花的勞動、重量及成色的公差以及國王所徵收的鑄幣費當時和現在的不同;也知道當時和現在的勞動者工資的差異。但是,即使掌握了這些情況,如單用貨幣來計算,也無法說明當時和現在我國財富的差異。 12.所以,除了前述各種事項之外,我們還必須知道人口數目的差異,才能作出如下的結論:不論過去和現在,如果將一國的所有貨幣平均分配於所有人民,而每個受贈人如果用這些貨幣雇用大量的勞動者,則他就會變得更加富裕。因此,我們需要了解我國現在和過去人口及金銀塊的情況。我認為,我們過去有多少人口和金銀塊,是不難知道的,而現在和將來有多少人口和金銀塊,是更容易知道的。 13.再進一步說。假如我們具有上述的知識,那我們就能夠確定倫敦附近的土地的附帶價值。就是說,我們首先大致計算一下倫敦附近各郡,即埃塞克斯、肯特、薩利、密德塞斯、赫特福德每年所出產的食物及衣服的原料有多少,再計算一下住在上述五郡及倫敦市內的這些物品的消費者的人數。假如我們發現住在上述各地區的消費者多於住在面積相同的其他地區的消費者,或者更確切地說,多於住在出產同量糧食的面積相同的其他地區的消費者,那麼,我認為,這五郡的糧食一定比其他地方貴;而在這五郡之內,糧價也會因它們距離倫敦有遠有近(或更確切地說,因費用有高有低)而有貴賤的不同。 14.因為,如果上述五郡確已盡一切努力生產出所能夠生產的商品,而商品供應仍嫌不足,那就必須從遠處運來所需的商品,以供應市場需要,這樣一來,距離較近的各郡物價一定會相應地上漲。或者是,如果上述各郡花費比現在所花的更多的勞動來改良土地,使土地豐產(例如,以犁代鋤、以定植代散種,揀選優良種子以代不分好壞雜亂選種,用時事先加以浸漬以代不作任何加工拿來就用,用鹽施肥以代用爛草施肥,等等),那麼地租就會因收成的增加超過所用勞動的增加,而成比例地上漲。 15.現在勞動的價格必須是確定的。(我們知道,這是法律規定的,法律對各種勞動者的計日工資都定有限制。)如果不遵守這種法律, [32] 或是不使法律適應時勢變遷而變化,那是非常危險的。這將有害於為改善本國產業情況的所有努力。 16.此外,判斷是否應該採用上述改良方法的標準,就是要看在自然生長這些食物的地方,或是在不必多花力氣耕種就能生長這些食物的地方,採集這些食物所需的勞動,是否不少於實施這些改良方法所需的勞動。 17.對於上述種種論點,可能有人反對說,這些計算即使不是不可能,但也是非常困難的。對這種論調,我只作這樣的答覆:這些計算確是困難的,特別是在人們既不動手,也不動腦去進行計算,或是又不許別人作這樣計算的情況下,尤其如是。然而儘管如此,我卻認為,如果不進行這種計算,則產業將成為一種靠不住的事業,任何人都不能對它運用思考了。考慮如何使本國產業發展,和為了擲骰子取勝,而花很多時間來考慮如何拿骰子,如何搖動它們,要用多大力氣把它們投下去,並從哪一個角度投到桌面上一樣,都同樣需要智慧。但是,現在我國一些人從鄰人手中(不是從土地上或者海洋中)賺到一些東西,都是由於偶然,而不是由於智慧,是由於別人估計錯誤,而不是由於自己判斷正確。在這種情況下,信用在一切地方——不過倫敦特別嚴重——也都變成完全空幻的東西;對人們所有的財富或實際資產毫無所知,那就不能了解人們是不是可靠。可是,我認為,信用的性質是只有依靠判斷人們的能力(靠其技能和勤勉來賺錢的能力)才能加以確定的。因此,這又要求,了解人們的資產的方法必須可靠,使人們盡其能力清償他們的債務的方法,也應該依靠法律的嚴格執行來加以保證。 18.這裡我本應詳細闡述一種似非而是之論,來證明這樣一種論點,就是說,儘管比較窮困的有進取心的人一般都比別人更加勤勉,但如果每一個人都能隨時將其資產狀況寫在他的前額上,那麼我國的產業就會因而大大發展。不過這個問題我想在別的地方再討論,這裡不談。 19.另一種反對對地租及土地價值作如此精確計算的說法就是,這會使元首過於精確地了解每個人的資產情況。對這種論調,我的答覆是:如果國家經費能儘可能削減(這主要取決於議會中人的努力),如果人民願意並且準備繳納這些經費,如果採取措施,使人民在沒有現金的時候,也可以用他們的土地和商品的債權來繳納稅款,最後,如果身為君主的人知道徵收的稅額如超過自己的需要,對他也非常不利(這點前面已經證明過了),那麼,這種極精確的了解又有什麼壞處呢?而且就每個納稅者所負擔的比例來說,誰還會希望乘混亂的機會,營私作偽,來減輕自己的負擔呢?難道他們不怕這一次得到好處,下一次卻要吃到苦頭嗎? * * * [1] 這種利息和匯費的對比,是不能成立的。在利息的情況下,收回貨幣的人得到報酬;在匯費的情況下,匯出貨幣的人得到報酬。參閱《貨幣略論》,問題第29至32。——赫爾 [2] 據配第子嗣、《配第文稿》編者蘭斯道溫(Lansdowne)推測,這裡所說的別的地方,是指收集於其所編的《配第文稿》第一卷中《論利息》及《利息》二文。——譯者 [3] 見霍萊士:《論詩的藝術》(Horace, 「De arte Poetica 」),第343頁。——赫爾 [4] 見查理二世十二年律令第十八號第八條。——赫爾 [5] 亨利六世第四十九年(1460年),舊標準白銀一磅(即純銀十一盎司二打蘭和合金十二打蘭)鑄造三十七先令六便士。但以前則鑄造三十先令。根據國王和佛利曼爵士(Sir Ralph Freeman)所訂的契約(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即1661年),同量的生銀以後鑄造三鎊二先令。參閱朗德斯《關於改變銀幣嘗試的報告》(William Lowndes, 「Report containing an Essay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Silver Coins 」)第39、40、54、55頁。——赫爾 [6] 肯寧漢:《英國工商業的發展》,第2卷,第199—200頁。——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