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力批判 · 導言 [1]

認為自然在其種種特殊規律上有主觀目的性這個假定的充分理由固無須在知識可能性的批判解釋以外來尋找。這種目的性是有關於可理解性的——有關於人的判斷力的作為判斷力——而且是有關於把特殊的種種經驗結合為自然的一種聯繫的系統這種可能性的。那麼在這個系統中,我們就可進一步來在自然的許多產物中預測可能有某些產物,其形式是特別適合於人的判斷力,好像是完全要照顧到我們的判斷力才安放在那裡似的。這一類的形式乃是那些形式,通過它們把統一性和異質性結合起來就適合於好像是加強那參加進去判斷力的運用而起其作用的種種心理力量而且支持著它們的,於是美的形式 這個名稱就以之稱謂這一類的形式。 但是自然這個概括性的觀念,作為感官對象的集合體意思的,並不給我們什麼理由來假定自然的事物是互為手段與目的的,或者說它們的可能性是只由這一種的因果性才成為完全可理解的。因為既然談到上述的美的形式時,事物的表象是在我們裡面的某東西,那麼就很容易甚至在驗前想到這個表象是很適合而且便利於使我們的種種識知能力傾向於一種內部的有目的的調和的。但是在目的不是我們自己的目的,乃至不屬於自然的這種地方(我們本不把自然作為是有理性的),那就絕無理由去在驗前假定這些目的可以,或者還是應該構成一特種的因果關係,或者至少構成自然的一種完全特別的秩序。而且這些目的的實在存在是不能由經驗證明的——除非假定先就有了一種心理欺騙的過程,把目的的概念曲解為事物所原有的,而且不是從這些事物和經驗對它們所知道的東西得出這種概念來而利用這種概念,其意圖是要與我們的種種表象藉以得到內部聯繫的主觀根據作類比而使自然成為我們可以理解的,而不是要從客觀的根據來認識自然的。 而且客觀目的性作為自然事物所據以成為可能的原理,遠遠不是把必然性 隸屬於自然這個概念的,而正是為此,人們才引用這點來說明自然與其形式的不必然性。所以在談到鳥的構造時,例如舉出鳥骨的形成中空,鳥翼的位置的利於飛翔,鳥尾的便於轉向,是要告訴我們,如果我們單單看自然中的有效關係(nexus effectivus)而不求助於一特種的因果關係,即目的關係(nexus finalis),上述的一切都是高度不必然的。意思就是,自然作為單純的機械作用來看,是能在千百種其他不同的方式上出現而不會恰恰碰見基於像這種原理的統一,而且因之我們是要只在自然的概念以外而不在它的裡面,才可以指望在驗前發現那種統一的小小一點根據的影子。 可是我們把目的性的估計,至少是不斷然地,應用於自然的探討,是正確的;但是只是為著要把這種探討從服於觀察與研究的原理,其方法是和以目的為歸依的因果作用作比擬 而並不妄想用這種方法來說明 它,所以這是一種反思判斷力的估計而不是確定判斷力的估計。然而在自然的純粹機械的因果作用不能使我們足夠前進到遠處這種情況下,為目的所確定的自然中的結合與形式這個概念,至少是又一條原理 把自然的現象歸結為規則的。因為我們的這樣做是提出一個目的性的根據,我們從而賦予對象的概念——好像那個概念是在自然裡面而不是在我們自己裡面發現似的——以關於這個對象的因果作用,或者應該說,我們從而和這種的因果作用作類比——就是和像我們在我們自己裡面所經驗的因果作用作類比——來描寫這個對象的可能性,而這樣就把自然看為是具有它自己在技巧上活動的一種能力;反過來,如果我們不把這樣的一種活動的方式歸於自然的話,就得要把它的因果作用看為是盲目的機械作用了。但是這不就等於相信自然是具有有目的地 來活動的原因,而且是可以看為在遵照其特殊規律上服從這些原因的。如果是像後一種說法那樣,那麼目的論所依據的就不只是一條以現象的判定為方向的制約性 原理,而竟以一條足以從其原因而得出自然產物的組織性 原理為依據了:其結果便是,自然目的這個概念,就不再為反思的判斷力而存在,而是為確定的判斷力而存在了。但是這樣一來,這個目的的概念就不真正地特別和判斷力聯繫著,像美這個概念作為一種形式上主觀的目的性那樣。恰恰相反,這個目的概念就會是理性的概念而把一種新的因果作用引入科學中去——而關於這個因果作用,我們一直是只從我們自己假借過來而以之歸於其他的存在者,雖然我們的意思並非認為這些存在者和我們是在素質上相類似的。 * * * [1] 這裡原文的標題不是「導言」而是「第六十一節,關於自然的客觀目的性」。但是,自然的目的性不過是《判斷力批判》第二部分的總題,因而這個標題是等於「導言」這個標題的。——英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