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文明史 · 第五講 基督教教會(上)

本講目的——宗教是結社的一種原動力——強制不是統治的本質——政府的合法性條件:1.權力必須掌握在最配得上的人手中;2.被統治者的自由必須得到尊重——教會是一個社團而非門閥,滿足了第一個條件——教會的各種任命和選舉方法——它不滿足第二個條件,因為權威的非法擴張以及濫用武力——教會內部的精神運動和精神自由——教會與君主的關係——精神權力的獨立被確立為原則——教會篡奪世俗權力的藉口和努力 我們已經研究了封建制度的本質和影響。我們現在要研究的是5—12世紀的基督教教會。我說的是「教會」,我已經強調過這一點,因為我要請你們注意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基督教,不是作為宗教的基督教,而是作為一個神學社會的教會,是基督教教士階層。 在5世紀這個社會已經幾乎完全成型。這並不是說它從那以後就再沒經歷許多重大變故,但我們可以說,在那個時候,作為一個社團,作為基督教民眾的政府,教會已經獲得了完整、獨立的生命。 只需要掃一眼就足以讓我們看到5世紀時教會所處狀態和歐洲文明其他組成要素所處狀態之間的巨大差異。我前面提到自治城市制度、封建制度、王權和教會是我們文明的基本組成要素。和羅馬帝國殘骸一樣,5世紀的自治城市制度僅僅是一個沒有生命或確定形式的陰影;封建制度還沒有從大混亂中誕生;王權僅僅在名義上存在;現代社會的所有文明要素要麼處於腐爛中,要麼處於萌芽中。只有教會既年輕又初具雛形;只有它既擁有確定形式,又擁有年輕人的所有活力;只有它同時擁有運動和秩序、活力和規則,也就是說影響力的兩大手段。我問你們,一種制度要想統治社會,不正是一方面依靠精神生活和內心運動,另一方面依靠秩序和紀律嗎?此外,教會還探討過人類感興趣的所有重大問題;它潛心研究過關於人性的所有問題、關於命運的所有可能。因此,它對現代文明產生了非常重大的影響,其重大程度甚至超過了它最激烈的反對者和最熱忱的捍衛者的想像。他們要麼忙著服務它,要麼忙著抗爭它,都僅僅通過一個視角來看待它,因此,我覺得,既無法公平地評價它,也無法全面地衡量它。 在5世紀,基督教教會表現為一個獨立、成型的社會,介於世界的兩大主宰之間——一方是君主,世俗權力擁有者,另一方是人民,作為它們之間的紐帶,影響了它們雙方。 因此,要想全面地認識、理解它的行為,我們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它:首先,我們必須從它本身來考察它,研究它到底是什麼,研究它的內部構成、支配它的各種原則,以及它的本質。然後,我們還必須從它與君主、國王、領主及其他世俗統治者的關係來考察它。最後,從它與人民的關係來考察它。當我們通過這三重考察,推導出關於教會、它的各種原則、它的地位,以及它必然產生的影響的全景後,我們將訴諸歷史來驗證自己的斷言。我們將發現,5世紀到12世紀期間的那些嚴格意義上的事實和事件是否符合我們通過研究教會本質、它和世界主宰者及人民的關係所得出的結論。 首先,讓我們研究一下教會本身,研究它的內部狀況和它的本質。 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第一個事實——也許是最重要的事實,就是它的存在,是它作為一個宗教政府、教士階層、教職人士社團、全體牧師、僧侶形態的宗教的存在。 對於許多開明的人來說,這些詞語本身——牧師團體、宗教政府,似乎已經說明了問題。他們認為,一門宗教如果以一個牧師團體、一個合法組織的教士階層,總之,一個受到統治的宗教為結局,整體上來說必然是弊大於利的。在他們看來,宗教純粹是個人和上帝之間的關係;一旦這種關係喪失這種性質,一旦有一個外部權威介入個人和宗教信仰的對象即上帝之間,宗教就變味了,社會就陷入了危險當中。 這個問題不容忽視。要想確定基督教教會的影響力到底是什麼,我們必須知道,光從這種制度的本質來看,教會和教士階層的影響力應該是什麼。為了評估這種影響力,我們必須首先明確,宗教是否真的是純個人的;除了每個人和上帝之間的私人關係外,它是否還會招致並產生其他什麼東西;或者它是否必然會成為一種新的人際關係的源泉,從中必然會產生一個宗教社會以及這個社會的政府。 如果我們將宗教歸結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宗教情感,一種非常真實的情感,雖然它的對象有點模糊和不確定,除了能說出它的名字外,我們幾乎無法加以描述;這種情感時而沉醉於外部自然,時而專注於靈魂最深處;今天痴迷於詩歌,明日糾結於未來奧秘;總之,四處漫遊、四處求索以滿足自我,從不會束縛於任何地方——如果我們將宗教歸結為這樣一種情感,那麼對我來說它顯然應該是純個人的。這樣一種情感可以在人和人之間激發一種暫時關聯;它能夠甚至應當在同情中獲得快樂,從而滋養並強化自身。但由於它的波動性和不確定性,它拒絕成為一個穩定、廣泛的社團的原則,拒絕適應任何具有戒律、儀式和形式的體系;總是,不會產生一個宗教社會和宗教政府。 但是,要麼是我不可思議地誤解了,要麼是這種宗教情感並非人的宗教本質的完整表現。我覺得,宗教是一種不同的事物,絕非僅僅如此。 關於人類天性和命運,有這麼一些問題,它們的答案超越了這個世界,與這個有形世界以外的事物有關,頑固地折磨著那些決心要解決這些問題的人的靈魂。這些問題的答案、包含這個答案的信條教義,或至少自以為包含這個答案的信條教義,構成了宗教的第一個對象和源泉。 還有一條將人引導至宗教的途徑。對於你們當中那些曾經對哲學多少有所涉獵的人來說,我覺得,現在能足夠明顯地看到,道德獨立於宗教思想而存在;和邏輯法則一樣,明辨善惡和去惡趨善的法則存在於人的本性中,它們的原因存在於人自身,恰如它們被應用於人的實際生活。但這些事實得到明確後、道德獨立性得到承認後,人類頭腦中出現了一個問題——道德從何而來?走向何方?這種因其自身而存在的行善義務是一個既無創造者又無目標的孤立事實嗎?它不正隱瞞或不如說是揭示了這個世界之外的一個命運?這是一個自發的、不可迴避的問題。通過這個問題,道德遲早會引導人們到達宗教門口,使人們發現一個自己從未從中假借道德的領域。 就這樣,一方面,在關於人類本性的問題中,另一方面,在為道德尋找認可、起源和目標的必要性中,我們發現了宗教的確定而豐富的源泉。與人們以往對它的描述不同,它以極其不同於單純工具的面貌出現。它呈現為一個集合——首先是教義的集合,由人們在內心深處發現的問題引發,以及與這些教義一致、為這些天然道德賦予意義和認可的戒律集合;其次是承諾的集合,關於人類未來希望的承諾。這些東西真正構成了宗教,這才是宗教的本質,而不僅僅是一種感傷、一種天馬行空的想像、一種詩歌。 通過這種方式將宗教歸結至它的真實要素和本質後,它就不再表現為單純個人的事,而是人們結社的強大和多產的原動力。將它看作是以下信條和教義的理論體系:真理不屬於任何人;它是普遍的、絕對的;所有人必須追尋並承認它。考慮與教義關聯的戒律:針對個人的強制戒律就是針對所有人的強制戒律,必須傳播它,必須將所有人置於它的統治之下。宗教以其信條和戒律的名義許下的承諾也是如此:它們必須被廣泛傳播,所有人都負有採集它們果實的使命。於是你們看到,宗教社會從宗教的基本要素中誕生了。實際上,它從這個源頭誕生是如此的絕對無疑,以至於人們在形容最熱烈的社會情感、最迫切的傳播觀點和擴大社團的需要時,使用了「改信宗教」(proselytism)一詞,這個詞首先應用於宗教信仰,並且實際上幾乎專用於宗教信仰。 一旦宗教社會誕生,當一定數量的人團結在共同的宗教信條、共同的宗教戒律法規以及共同的宗教希望下,這個社會就必須有一個政府。如果沒有政府,沒有一個社會能持續一個星期、一個小時。就在社會形成的那個時刻,甚至光憑它的形成這一事實,它就召喚一個政府,由它來宣布共同的真理、社會契約,並傳播和支持源自這個真理的戒律。和任何社會一樣,統治宗教社會的權利和政府的必要性隱含在該社會存在這個事實中。政府不僅是必須的,它還會自然形成。我不能再花時間解釋政府在總體上是如何在社會中興起並確立的。我只能說,當事物遵循自己的自然法則發展時,當沒有外部力量干預它們時,權力總是會落到最能幹、最優秀的人手中,落到那些將領導社會朝著目標前進的人的手中。在軍事遠征中最勇敢的人獲得權力;如果一個社團的目標是調查研究或巧妙進取,最能幹的人將成為其領袖。在所有事物中,如果世界遵循自己的自然路線發展,人和人之間的天然差異將得到自由表現,每個人將占據他適合的位置。對於宗教來說,人們在這方面的天賦、才幹和力量和其他方面一樣是有差異的。有人比其他人更擅長解釋宗教教義,使其得到普遍接受;有人擁有更多權威來說服人們遵守宗教戒律;還有一些人最擅長在人的心靈中維持並激發宗教情感和希望。能力和影響力的差異在世俗社會中催生了權力,同樣也能在宗教社會中催生權力。傳教士也能像將軍一樣脫穎而出。就這樣,一方面,宗教政府必然會因為宗教社會的本質而產生,另一方面,它僅憑人的才幹及其差異性帶來的結果就能自然而然地向前發展。因此,從宗教在人的內心誕生開始,宗教社會就開始發展;從宗教社會出現開始,它就催生了自己的政府。 但是現在出現了一種針鋒相對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任何需要命令或強制的事物,不存在任何強制性事物。政府沒有存在的空間,因為人們需要的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有人認為政府完全甚至在根本上存在於武力中,以此使被統治者服從它的強制性要素,我認為這種關於政府的觀點在總體上是一種非常愚昧和狹隘的觀點。 我且離開宗教視角,探討一下世俗政府。請你們和我一道沿著事實的簡單進程向前走。社會這樣存在著:有一些事情——不管是什麼——要根據它的利益、以它的名義去完成:有一部法律要去制訂、一項措施要去採取、一份判決要去宣布。同樣,必然存在一個合適的方式去滿足這些社會需要:一部好的法律可去制訂、一項好的措施可去採取、一份好的判決可去宣布。不管要處理的事情是什麼、要考慮的利益是什麼,在任何情況下總會存在一個必須知道的真理,一個必然決定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真理。 政府的第一個任務就是去尋找這條真理,去發現什麼是公正的、合理的、適合社會的。當它找到時,它就宣告這條真理。隨後它應當使以下觀點深入人心:政府應當使自己被所有被統治者批准;它應當說服他們相信它的合理性。在這裡面存在什麼強制性嗎?顯然沒有。現在假設,不管是什麼事情,決定這件事的相關真理一旦被發現和宣告後,立刻得到所有人的確信,所有的意志都下定了決心,所有人都認可政府的合理性,自發地服從它。這裡面依然沒有任何強制性,沒有運用武力的空間。是否政府就不存在呢?在所有這一切中是否就沒有政府呢?顯然存在一個政府,並且它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只有當發生了個體的抵抗,當政府的想法以及它採取的做法沒有得到所有人的批准和自願服從時,才會出現強制行動。此時政府會訴諸武力,使自己得到服從。這是人類不夠完美的必然結果,這種不完美性既存在於統治權力中也存在於社會中。永遠沒有任何一種辦法可以完全避免它。世俗政府總會有時被迫在一定程度上訴諸強制力。但政府顯然不是由強制力組成的:只要能夠避免,它們就會避免使用強制力,這樣對所有人都有利。事實上,它們的最高理想就是避免使用強制力,將自己局限於純精神手段,局限於尋求理解的做法。因此,政府越是避免使用強制力,就越忠實於它的真正本質,就越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它這樣做並不像庸俗之輩所想的那樣縮小了自己的權力;它僅僅是在用另一種方式,用另一種要普遍得多、強大得多的方式來行事。那些大量使用強制力的政府所獲得的成功遠遠不如那些幾乎從不使用強制力的政府。 致力於尋求理解、贏得人心、通過純精神手段行事,政府不僅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並提升了自己,因此它才能完成更多、更偉大的事情。相反,如果它被迫不斷使用強制力,它就會縮小並貶低自己,產生不了什麼效果,能產生的也是極其不好的效果。 因此,政府的本質並不在於強制力、不在於運用武力。構成它的首先是一套手段和權力,用來發現各種情況下的合適做法,發現有權統治社會的真理,以便人類心靈能夠向它敞開,自願自由地接納它。如果不需要使用強制力,甚至完全禁止使用強制力,政府的必要性和實際存在也完全是可想而知的。 宗教社會的政府就是這樣的。無疑,對它來說強制力是禁止的;無疑,無論出於什麼目的,使用武力都是不合法的,原因就一個,它的專屬領土是人類良心。但它的存在並不因此而減少一分;它所完成的上述功績也並不因此而減少一分。它必須明確什麼宗教教義能夠解決人類命運問題,如果已經存在一個能夠解決這些問題的一般教義體系,它必須明確並展示這個體系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的推論。它必須傳播並維護符合教義的戒律;它必須宣揚並講解它們,以便當社會偏離它們的時候使它迷途知返。決不可以有任何強制力;這個政府的職責是檢查、宣揚和講解宗教美德,並在必要時提出告誡和責難。你儘可能徹底地廢止強制力,依然能看到與政府組織過程相關的各種重大問題不斷產生並要求得到解答。例如,是否需要一個宗教官吏組織,或個人的宗教靈感能否得到信任(宗教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和貴格會之間爭論過這個問題),這樣的問題永遠存在、永遠需要討論。同樣,如果大家都贊成需要一個宗教官吏組織,應該採用一種具有不同權力級別的層級結構呢,還是應該優先考慮一種平等制度,一種宗教官員平起平坐、共同商議的制度?這個問題永遠也不會終結,因為你已經禁止所有宗教官吏——不管他們是誰——使用強制力。因此,我們不應該為了擁有摧毀宗教政府的權利而去分解宗教社會,相反,我們必須承認宗教社會是自然形成的,宗教政府同樣自然地誕生於宗教社會,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明確這個政府應該存在於什麼條件之下,它的基礎、原則和合法性條件是什麼。和所有其他政府一樣,這才是宗教政府的必然存在性所要求的真正研究。 宗教政府的合法性條件與其他任何政府的一樣,它們可以被歸結為兩個:首先,權力應該交給並時刻保持在最優秀、最能幹的人手中,至少在人類不完善性所允許的時間範圍內;應該尋找那些散布在社會中的真正杰出人才,請他們出來闡述社會運行規則並行使權力。第二,合法組建的權力應當尊重被統治者的合法自由。所有的政府,不管是宗教政府還是世俗政府,其價值都在於這兩個條件:一個形成和組織權力的良好制度、一個保障自由的良好制度。所有政府都應該根據這一標準加以評價。 因此,我們不應該去嘲笑教會或基督教世界政府的存在,而應該去研究它是如何組建的、它的原則是否符合所有良好政府的兩個基本條件。讓我們從這兩個視角來考察教會。 關於教會權力的形成和傳承,人們在說起基督教教士階層時常常用到一個詞,一個我希望拋棄的詞,這個詞就是「門閥」(1)。宗教官吏組織常常被人稱為「門閥」。放眼全世界,看看任何一個產生過門閥的國家如印度或埃及。你們將看到在任何地方門閥在本質上都是世襲的。它是同一職位、同一權力從父親到兒子的傳承。沒有繼承行為就沒有門閥,有的只是社團。社團精神固然有其不便利之處,但它與門閥精神截然不同。「門閥」這個詞不適用於基督教教會。牧師們的獨身生活使得基督教教會不可能變成一個門閥。 在一定程度上,你們已經看到了這一差異帶來的結果。這種門閥制度、這種繼承現象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壟斷。這是由門閥一詞的定義決定的。當同一職位、同一權力在同一家族中傳承時,顯然特權必然會隨之歸屬於它,誰也無法擺脫自己的出身獲得它們。事實上實際情況就是這樣。一旦宗教政府落入門閥之手,它就變成了一種特權;除了屬於這個門閥家族的人以外,任何人都無法進入。但在基督教教會中找不到任何與此類似的事;不僅找不到類似的事,教會還不斷堅持平等原則,允許所有人不管出身如何都可以角逐它的職務和高位。神職工作向所有人開放,尤其是在5世紀到12世紀期間。教會從所有階層——既包括下層階層,也包括上流社會——招募人員;事實上更多地從下層階層中招募。它周圍一切都處於特權制度之下,只有它堅持平等和競爭的原則;只有它號召一切符合要求的傑出人士去掌權。這是它作為一個組織而非門閥所自然產生的第一個重要結果。 此外,在門閥中存在一種與生俱來的停滯不前精神。這一斷言無需證據。考察任何一段歷史,你們都將看到,在所有社會中,不管是政治性的還是宗教性的,凡是門閥制度占統治地位的地方,社會都打上了停滯不前精神的烙印。固然,在某些時期,在一定程度上,懼怕進步的精神被帶入了基督教教會,但我們不能說它占據了統治地位,我們不能說基督教教會陷入了停滯和靜止狀態。在很長時期內它一直處於運動和進步中,有時候是被外部敵人的攻擊所激發,有時候被內部的改革願望和內在發展所推動。總體說來它是一個持續變化和向前發展的社會,擁有豐富多彩、不斷進步的歷史。毫無疑問,教會一視同仁地允許所有人競爭神職職位,根據平等原則不斷招募人員,這大大有助於在教會內部保持並不斷恢復活力和運動,防止停滯不前精神占據上風。 教會允許所有人角逐權力,它如何保障他們這種權利呢?它如何從社會當中發現那些將要分享統治權的合格人才並使他們上台呢? 教會主要採用兩個原則:第一種是上級選擇下級——選拔和任命;第二種是下級選舉上級——也就是嚴格意義上的選舉、我們當今所理解的這種做法。 例如,任命牧師的權力,即使一個人成為牧師的權力,僅僅屬於上級。上級對下級行使選拔權。因此,在委任某些有俸聖職——與封建特許權有關的聖職等——的時候,是由上級——國王、教皇或領主——來任命下級;在其他一些情況下,採用的是嚴格意義上的選舉原則。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一直到現在,主教往往由教士群體選舉出來。有時候會眾甚至還會介入。在修道院內部,院長由僧侶們選舉出來。在羅馬,教皇由樞機主教團選舉出來,甚至有段時間羅馬所有教士都參與教皇選舉。因此,你們看到這兩個原則——上級選拔下級和下級選舉上級——在教會中得到承認和應用,尤其是在我們當前研究的這段時期。教會正是通過這兩種方法來任命人員行使一部分教會權力。 這兩大原則不僅是共存的,而且還因為本質不同而相互鬥爭。經過許多世紀、許多起伏後,上級任命下級的做法在基督教教會中贏得了主導地位。但總體上,在5—12世紀,占據上風的仍然是另一個原則,即下級選舉上級的原則。不要對這兩個如此不同的原則的共存感到驚奇。考慮整個社會、世界的自然歷程和權力在其中的傳遞方式,你們將看到這種傳遞的實施所依據的不是這些原則中的這一個,就是那一個。教會並沒有創造它們,它只是在上天對人類事務的統治中發現了它們,從中假借了它們。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有其正確性和用途。它們的結合常常是發現合法權力的最好途徑。在我看來,這兩個原則中上級選擇下級的原則在教會中贏得主導地位,這是一大不幸。第二個原則雖然從來沒有完全獲勝過,但仍以不同名義取得了或多或少的成功;在所有時代中、在所有事件中,它都被反覆提出以表示抗議、打破陳規。 在我們所研究的這個時代里,基督教教會憑藉對平等原則和合格優秀人才的尊重贏得了巨大的權力。它是最受歡迎、最容易進入的社會,它向一切天賦、一切雄心壯志敞開大門。它的權力由此產生,遠遠超過它通過財富或慣常使用的非法手段所獲得的權力。 關於良好政府的第二個條件,即對自由的尊重,教會還有許多事情期待去做。 教會中出現了兩個有害原則。一個是教會公開承認的,事實上已經融入了教會的教義中;另一個是被人性弱點帶入教會的,並非教義的合理推論。 第一個有害原則是否定個人理性的權利,主張在整個宗教社會中自上而下地傳播教義,任何人都無權自行評判。這一原則制訂起來容易,真正盛行起來很難。信念無法進入人的理智,除非得到理智的允許;它必須使自己變成可接受的。不管它以什麼形式呈現,不管它使人想起什麼名義,理性總會衡量它。如果一條教義得到盛行,那是因為理性接受了它。因此,不管偽裝成什麼形式,這些試圖強加於理性的思想總會受到個人理性的作用。固然,理性可能被閹割,它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自暴自棄,禁不起誘惑而濫用自己的才能,或沒有充分施展自己有權使用的才能,事實上這都是被教會認可的這一有害原則帶來的後果,但是,至於它的純粹及完全的影響力,它從來沒有也永遠無法完全發揮出來。 第二個有害原則是教會僭取的強制權,這種權利背離了宗教社會的本質,背離了教會的本源和它的初始準則,曾經被許多最傑出的神父包括聖安布羅斯、聖希拉蕊、聖馬丁等質疑過,但依然盛行並成為一種普遍事實。宣稱有權強迫信仰——如果這兩個詞能並列的話,或通過體罰來改變信仰、迫害異端、藐視人類思想的合法自由,這是一種早在5世紀之前就已經傳入了教會的錯誤,並使它付出了昂貴的代價。 因此,如果我們從它與其成員之間的關係來考察教會的話,我們能看出,與那些主導教會權力形成的原則相比,它在這方面的原則就沒那麼合法、那麼有益了。然而,萬萬不可認為一個有害原則就會徹底敗壞一個制度,或認為它是教會內部所有弊病的原因。沒有什麼比邏輯更能歪曲歷史了:如果人的頭腦執著於一個觀點,它就會從中推導出所有可能的推論,使它產生它能夠產生的所有結果,然後將它連同整個結果都投影到歷史中。但是事情不是按照這種方式發展的,事態發展不會像人的大腦推導那樣迅速。一切事物中都有善惡的交錯混雜,這種混雜如此完全、如此不可戰勝,以至於無論你深入至何處,無論是社會還是靈魂的最隱蔽要素,你都會發現這兩類客觀事實的規則在並行發展、相互鬥爭,但誰也消滅不了誰。無論是惡還是善,人的本性從不會走極端,它不停地在兩個極端之間搖擺;看起來似乎就要倒下時它又站了起來;看起來走得最堅定時它卻畏縮了。我們在這裡將發現不一致性、多樣性和衝突等特性,我曾將其評論為歐洲文明的根本特徵。除此以外,還有一個普遍事實是教會政府特有的,有必要加以注意。 今天,當我們想到政府這個概念時,不管是什麼,我們知道,除了人的外部活動——人們之間的民事關係——以外,再沒有其他進行統治的理由了。政府承認自己的管轄範圍到此為止。至於人的思想、良心和嚴格意義上的道德,至於個人意見和私人生活方式,它們並不干預;這些都屬於自由的勢力範圍。 基督教教會所做的或希望做的恰恰與此相反;它試圖統治自由、私人生活方式和個人意見。我們的法律僅僅定義那些在既在道德上該受譴責又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僅僅根據這兩個性質來施加相應懲罰。教會則不然,它編了一個目錄,列出所有在道德上該受譴責的行為,然後以罪惡之名統統加以懲罰,試圖壓制所有此類行為。簡而言之,教會政府不像現代政府那樣關心外在的人,關心人和人之間的純民事關係;它關心內在的人,關心思想和良心,也就是說,關心人所有最為私密、最自由,並且最叛逆、最不願受到束縛的一切。因此,由於它的事業的本質,以及它建立政府所依據的原則的本質,教會面臨著成為暴政、使用非法武力的危險。但就在這個時候,這股力量遇到了一股它無法征服的阻力。不管留給它們的活動空間有多狹隘,人的思想和自由都在充滿活力地反抗一切征服企圖,時刻逼迫它們所忍受的暴政下台。這種事就在基督教教會內部發生了。你們看到異端被放逐、探索權受到譴責、個人理性受到藐視,以及必須遵循權威來傳教的原則。然而,你們能找出哪個社會,其中個人理性的發展比在教會中更大膽?如果不是個人意見的結果,宗派和異端又是什麼?宗派和異端、教會中的所有反對派,都是充斥其中的精神生命和活力的無可置疑的證據。這是一種激烈而又痛苦的生活,滿布了危險、謬誤和罪惡,但是高貴而強大,帶來了思想和理智的最好發展。撇開反對派,深入考察教會政府自身,你將發現它組織和行事的方式與它的一些原則所表明的東西極其不同。它否定探索權,希望剝奪個人理性的自由,但它不斷求助的卻恰恰是理性,並且自由是它的統治性事實。它的制度和行動手段是什麼?是省級議會、全國議會、全體議會,是持續不斷的通信、持續不斷地發表書信、各種訓誡和著作。從來沒有哪個政府能把討論和共同商議推行到這種程度。我們簡直以為自己置身於希臘哲學各流派中了。並且,待解決的不僅僅是討論或尋找真理,它還涉及權威、採取措施、發布法令等問題,總之,一個政府的各種問題。然而,就在這個政府內部,精神生活的能量如此強大,以至它成為了主要的、普遍的事實,其他一切都為之讓步;普照四方的是理性和自由的運用所發出的光芒。 我絕不是在暗示我所列舉的那些壞原則,那些我認為存在於教會制度中的壞原則,停留於教會中卻沒有產生影響。在我們現在研究的這個時代里,它們已經結出了太苦的後果,並且註定在將來結出更苦的後果,但它們沒有干盡它們能幹的所有壞事,沒有將同一塊土地上的所有好作物全都芟除。這就是從自身、內部結構和本性視角來觀察教會所得出的結論。接下來,我要探討它與君主——世俗權力的主人——之間的關係。這是我答應用來考察它的第二個視角。 當帝國覆滅時,教會發現自己誕生於其中、興起於其中,並與其擁有共同習俗和悠久聯繫的古羅馬制度和政府不見了,自己面臨的是這些在大陸上遊蕩或定居於城堡中的蠻族國王和首領,沒有任何傳統、信條或情感能夠聯接他們和它,它面臨巨大危險,同樣巨大的還有它的恐懼。 一個想法在教會中流行起來:那就是控制新來者,使他們轉變信仰。教會與蠻族的早期來往除此以外幾乎別無目的。要想影響蠻族,就必須求助於他們的感官和想像力。因此我們發現,在這個時期,禮拜儀式的數量、隆重程度和多樣化程度都出現了巨大增長。歷史文獻證明這是教會影響蠻族的主要手段,它通過輝煌壯麗的景象使他們轉變信仰。當他們定居下來並轉變信仰後,當他們和教會之間已經存在一些聯繫後,它依然不停為他們冒險。蠻族的殘忍和魯莽是如此地根深蒂固,以至用來啟發他們的新教義和情感幾乎對他們沒產生什麼影響。暴力很快重占上風,和社會其他部分一樣,教會成了它的受害者。為了自保,它宣布了一條制訂於帝國統治時期的原則,不過更加模糊,這就是精神權力和世俗權力的分離以及相互獨立。正是藉助於這一原則,教會在與蠻族的來往中得以自由發展。它堅持說,武力不能作用於信條、希望和宗教承諾等體系;精神世界和世俗世界是涇渭分明、截然不同的。你立刻就能看出這一原則帶來的好處。除了給教會帶來現實利益外,它還帶來了以下不可估量的影響:在權利的基礎上,權力得到了分離和分別控制。並且,在維護整個精神世界徹底獨立的同時,教會還為個人精神世界的獨立即思想的獨立鋪平了道路。教會宣稱,宗教信念體系不能受制於武力,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運用教會的語言。這種自由探索的原則、個人思想自由的原則和整個宗教權威獨立於世俗權力的原則一模一樣。 不幸的是,對自由的渴望很容易變成對統治權的覬覦。這種事就在教會內部發生了。由於野心和人類自負的自然發展,教會不僅企圖確立精神權力的獨立性,還企圖確立它對世俗權力的統治權。但是,萬不可認為這種意圖除了人性弱點外就沒有其他原因了;還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值得了解。 當自由支配精神世界,當思想和人類良心不受制於一個爭奪它們的辯論和決定權或使用武力鎮壓它們的權力,當不存在任何有形的、組建完備的、宣稱擁有並行使發號施令權利的宗教政府,那麼,宗教世界統治世俗世界的想法就是不可能的。當今世界的狀況便差不多如此。然而,如果存在,就像10世紀的確存在那樣,一個宗教界的政府,當思想和良心受制於法律、制度和權力,被其僭取了支配和約束它們的權利時,總之,當宗教權力完成組建,憑藉權利和權力實際控制了人類理性和良心時,很自然地,它將試圖霸占世俗世界的統治權。它將說:「現在,我對人身上最高貴、最獨立的那一部分,對他的思想、內心意志和良心都擁有權利和影響力,難道我對他的外在的、物質的和當前的利益還沒有權利嗎?我是正義和真理的解釋者,難道我還不能根據正義和真理來管理世俗事務嗎?」憑藉這個理由,宗教界確實試圖篡奪世俗世界的權力。當時宗教界囊括了人類思想的所有進展,從這一事實來看這一點更加確定無疑。當時只有一門科學,那就是神學;只有一個宗教界,那就是神學界;其他所有科學、修辭學、數學,甚至音樂,統統包含在神學中。 因此,當宗教權力發現自己處於人類一切思想活動的領先位置時,就很自然地僭取了世界的統治權。還有第二個原因同樣有力地造成了這個結局——世俗世界的可怕狀況、世俗社會政府中盛行的暴力和不公。 許多世紀以來,我們輕鬆地談論世俗權力的各種權利,但在我們研究的這個時代,世俗權力僅僅是武力,是無法無天的強盜行為。而不管如何不夠完美,教會的觀念依然與道德及正義有關,遠遠優越於這樣一種世俗政府。人民的呼聲不斷敦促它取而代之。當教皇或主教宣布沒收一位君主的權利、解除其臣民的效忠誓言約束時,這種干預毫無疑問會受到各種辱罵,但在具體情況下,往往是合法的、有益的。一般而言,當自由讓人類失望時,有責任取而代之的是宗教。在10世紀,人民無法保衛自己,沒有可用的權利來對抗世俗暴力。宗教以上帝的名義進行了干預。這是幫助神權政治原則獲勝的一個重要原因。 還有第三個原因,我認為很少有人提到過:教會首腦地位的複雜性、社會角色的多樣性。一方面,他們是高級教士、宗教界的成員以及宗教權力的一部分,並憑此頭銜保持獨立;另一方面,他們還是封臣,因此受世俗封建制度約束。這還不是全部,除封臣外他們還是臣民,羅馬皇帝與主教、教士之間的古老關係的一部分現在變成了教士和蠻族君主之間的關係。由於一系列過於冗長乏味而無法細說的原因,主教們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將蠻族君主看作羅馬皇帝的繼承人,將自己的所有特權歸功於他們。因此,教士階層的首腦擁有三重身份:神職人員身份,因此是一個獨立的人;封建身份,受到特定職責約束,必須提供某些服務;最後是單純的臣民身份,因此必須服從一位專制君主。現在注意結果。世俗君主們和主教們一樣貪婪、野心勃勃,利用他們作為領主或君主的權利不斷蠶食宗教獨立性,搶奪聖職授予權、主教任命權等。另一方面,主教們常常固守自己的宗教獨立性,逃避他們作為封臣和臣民的義務。因此,在任一方面都存在一種幾乎不可避免的趨勢,迫使君主們去摧毀宗教獨立性,迫使教會首腦們將宗教獨立性當成一種一統天下的手段。 其結果已經在眾所周知的各種事實中顯露出來:在關於聖職授予權的爭吵中、在教會和君權的鬥爭中。教會首腦們的各種不同地位以及調和它們的困難,是這些權利主張的不確定性和鬥爭的真正根源。 最後,教會和君主還有第三種關係,這種關係對它最不利,對所有人都最不幸。它要求採取強制行動,要求擁有強制和懲罰異端的權利,但它沒有做這些事的手段,它沒有可供調遣的武力。當它給異端分子定罪後,它沒有對其執行判罰的手段。它能做什麼?它懇求所謂「世俗之手」的幫助;它借用世俗力量作為強制手段。因此,對於世俗力量,它將自己置於了仰人鼻息的位置。這是它由於採取了強制和迫害這一有害原則而使自己必然陷入的可悲境地。 我還有一件事要做,就是使你們了解教會和人民的關係,這裡面盛行什麼原則,對整個文明帶來了什麼結果。隨後,我將通過歷史、事實以及教會命運在5—12世紀期間的滄桑變化,來驗證我們在這裡通過教會制度和原則的性質得出的推論。 ———————————————————— (1) 中譯者註:英譯者使用了caste一詞,常被翻譯為「種姓」,特指印度世襲的社會階級,泛指具有排他性和限制性的社會或職業等級、特權階級,類似中國歷史上的「門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