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文明史 · 第四講 封建制度
本講目的——事實和學說的必要結合——鄉村對城鎮的優勢——小型封建社會的組織——封建制度對領地所有者、對家庭精神的影響——人民對封建制度的痛恨——牧師為農奴做不了什麼——正規組織封建制度的不可能性:1.沒有強大的權威;2.沒有公共權力;3.聯邦制度的困難——封建制度固有的抵抗權觀念——封建制度對個人發展的積極影響,對社會秩序的不利影響
我們已經研究了歐洲在羅馬帝國覆滅後的狀況、它的現代史的第一階段,即野蠻時代。我們已經看到,在這個時代結束時、在10世紀初,出現並統治歐洲社會的第一個原則、第一個制度是封建制度。我們已經看到,封建制度是野蠻狀態的第一胎。因此,我們現在必須研究的正是這個封建制度。
我想我沒必要再次提醒你們,我們要研究的嚴格說來不是事件的歷史。向你們複述封建制度的命運不是我的任務。我們要研究的是文明史,是我們在所有包圍它的外部事實之下尋求的一般的、隱藏的事實。
因此,對於社會經歷過的各種事件、社會危機和不同狀態,我們感興趣的僅僅是它們與文明發展之間的關係。我們要探究的僅僅是它們在哪些方面阻礙了它、在哪些方面促進了它;它們帶給了它什麼、拒絕了它什麼。我們正是從這個視角出發來研究封建制度。
在課程開始時,我們定義了文明的本質。我們試圖調查它的組成要素。我們看到,一方面,它包括人自身的發展,個體的或整個人類的發展;另一方面,它包括人的外部狀況的發展、社會的發展。每當我們面對一個事件、制度或世界的一種普遍狀況,我們都要詢問它這兩個問題:它做了什麼來促進或妨礙人的發展?做了什麼來促進或妨礙社會的發展?
你們應該預先理解,在我們的探究過程中,我們會不可避免地遇到精神哲學方面的最重要問題。當我們希望知道一次事件或一項制度在哪些方面有助於人和社會的發展時,我們絕對有必要了解社會和人的真正發展的本質,應當知道什麼樣的發展是虛假的、不合理的、使人墮落而不是改善、導致倒退而不是進步。
我們不應該想方設法逃避這一必須要做的事。不僅這樣做將貶低我們的思想和事實,使其變得殘缺不全,而且世界的實際狀況將迫使我們接受這種必要性,自願接受哲學和歷史的這種不可避免的結合。這正是我們這個時代的特徵之一,也許是其本質特徵。我們被迫考慮科學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公理和事實,使它們共同發展。在這之前,這兩股力量一直是分離存在的。世界已經習慣於看到科學和實踐沿著不同道路前進,誰也不承認誰,或至少沒有交會過。當學說和一般思想希望改進事件並影響世界時,它們僅僅以盲信的形式、藉助於盲信的力量取得了成功。迄今為止,對人類社會的統治、對其事務的指導,一直由兩大勢力分擔:一方面是信仰者、擁有一般思想和原則的人、盲信者;另一方面是不在乎任何理性原則的人,他們只會相機行事,是實幹家、自由思考者,正如17世紀對他們的稱呼。這種狀態現在終止了,無論是盲信者還是自由思考者都不再擁有統治權。要想治理、統治人類,必須了解一般思想和具體情況,必須知道如何評價原則和事實、如何尊重美德和必要性、如何使自己在遠離盲信者的驕傲的同時遠離自由思考者的盲目鄙視。人類思想和社會狀態的發展已經引導我們到達這樣一個位置:一方面,人類思想已經得到提升和自由,能更好地理解事物之間的關係,知道如何全面看待問題、如何綜合使用所有東西;另一方面,社會已經如此完善,以至於可與真理相媲美,可以將事實與原則相提並論,並且,儘管還很不完美,這一比較不會引發不可抗拒的挫敗感或厭惡感。因此,我將順應我們時代的自然趨勢、便利和必要性,不斷地從對具體情況的研究轉移到對思想的研究、從對事實的揭示轉移到對學說的質疑。也許,在人類思想的實際傾向中甚至存在另一個支持這一方法的理由。有段時間以來,在我們當中出現了一種對事實、實用視角和人類事務的確切表現的強烈愛好或者可以說是偏愛。我們曾經如此徹底地淪為一般思想和理論的專制的俘虜,在某些方面它們使我們付出了如此昂貴的代價,以至於我們在一定程度上再也不肯相信它們。我們更喜歡回歸到事實、具體情況和應用上。我們無須為此感到遺憾,這是一種新的進步,是在知識領域朝著真理王國所邁出的一大步。但我們永遠不可因為這種傾向而產生偏見,被其誤導。我們不可忘記,只有真理才有權統治這個世界;只有當事實傾向於解釋真理並使自己越來越像真理時,它們才有價值;所有真正的偉大都是思想的偉大;所有的豐收都屬於思想。我們國家的文明具有這樣一個特性,它從來不缺乏心智上的偉大性,它一直富有思想。在法國社會中,人類思想的力量一直是偉大的,也許比其他國家的更加偉大。我們萬不可喪失這一殊榮,萬不可淪落至其他社會才有的次要、世俗的狀態。在今日的法國,知識和學說必須至少占據它們以前一直占據的地位。
因此,我們決不可迴避一般的、哲學性的問題。我們不會四處漫遊去尋找它們,但一旦事實將我們引至它們,我們將毫不猶豫、毫不尷尬地面對它們。在研究封建制度與歐洲文明史之間的關係時,我們將不止一次這樣做。
要證明封建制度在10世紀是必不可少的、唯一可能的社會狀態,一個有力證據就是它的普遍建立。任何一個地方,只要野蠻狀態結束了,一切事物就採取了封建的形式。最初人們僅僅把它看作是混亂的勝利。一切統一性、一切普遍文明都消失了。他們看到社會在所有方面分崩離析。並且,取而代之的,他們看到大量小型、模糊、孤立和不連貫的社會建立起來了。在當時的人看來,似乎一切事物都在解體,到處都是混亂無序。請教一下那個時代的詩人和歷史學家,他們全都相信自己正處於世界末日。然而,這是一個新的、真實的社會的開端,這就是封建社會。它如此必要、如此不可避免、千真萬確是以前狀態的唯一可能結果,以至於所有事物都進入了它的體內、採用了它的形式。那些與這一制度最不相干的要素——教會、自治城市、王權,都被迫適應它。教會變成了封建主和封臣,城市擁有了領主和封臣,王權用宗主權的形式偽裝了自己。所有事物都以采邑方式給予,不僅僅是土地,還可以包括特定權利,例如在森林裡伐木的權利、釣魚的權利。教會從他們的洗禮和婦女安產謝禮的收入中以采邑的形式提供補貼。水和錢以采邑的形式給予。正如社會中所有一般要素都納入了封建的框架內,日常生活中最微小的細節、最瑣屑的事情都成為了封建制度的一部分。
看到封建形式這樣控制了所有事物,我們最初差一點相信封建制度的基本和重要原則已經處處獲勝,但這是一個錯誤。雖然假借了封建的形式,那些不同於封建制度的其他社會要素和原則並沒有放棄自己的本質或特殊原則。在根本上,封建教會並沒有停止受到神權政治原則的鼓舞和控制。雖然披著封建制度的外衣,它依然從未停止過努力——有時候夥同君主勢力、有時候夥同教皇、有時候夥同民眾,試圖摧毀這一制度。王權和自治城市也是如此,在根本上占據統治地位的,前者還是君主政治原則,後者還是民主政治原則。儘管披著封建的外衣,歐洲社會的這些不同組成要素從來沒有停止過努力,想擺脫這個與自己真實本質相異的形式,採用符合自己特有的重要原則的形式。
揭示了封建形式的普遍性後,非常有必要提高警惕,不要從這一點就推導出封建原則的普遍性,不要一看到封建制度的外表就不加區分地加以研究。要想徹底地了解、理解這個制度,要想揭示並評價它對現代文明的作用,我們必須在形式與原則相一致的地方來研究它,必須在世俗的封地領主的層級結構中研究它,在歐洲土地征服者的社團中研究它。封建社會就真實地存在於那裡,我們現在要去的就是那裡。
我剛才說到精神問題的重要性,說到不迴避它們的必要性。但還有一個完全相反的考慮因素,曾普遍被人嚴重忽視。我說的是社會的物質狀況,是被新事實、革命和新的社會狀態所造成的人類生存手段的重大變化。我們過去往往沒有充分考慮這些事物;我們過去往往沒有充分探究這些重大轉折性社會事件所造成的變化、探究人類的物質存在、探究他們之間關係的物質方面。這些變化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超過了人們的想像。誰不知道氣候的影響曾得到多少研究、孟德斯鳩曾為其賦予多大重要性。如果我們考慮氣候對人類的直接影響,也許它不像人們所想像的那樣廣泛;對於所有事件,它的影響都是非常模糊、難以評估的。但是氣候的間接影響,例如以下事實帶來的結果:在溫帶國家,人們生活在開放空間裡,而在寒帶國家,人們把自己鎖在房屋內;在一些情況下,他們採用某種方式獲取營養,而在其他情況下採用另一種方式獲取營養,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實,它們通過物質生活的簡單差異就對文明產生了巨大影響。所有重大變革都導致社會狀態發生這種改變,我們必須對此加以研究。
封建制度的確立就帶來了這種變化中的一個,其重要性絕不會被人弄錯。它改變了人口在土地上的分布。在此之前,土地的主人、統治階層,不管是定居在城裡,還是成群結伴地在鄉村漫遊,都生活在或多或少的一大群人當中。作為封建制度的結果,這些人分開生活了,每個人住在自己的住所里,彼此之間相離甚遠。你們立刻就能看出這一變化對文明的性質和歷程產生了多大影響。社會的優勢和統治權突然從城鎮轉移到了鄉村。私人財產變得比公共財產更加重要了,私人生活變得比集體生活更加重要了。這就是封建制度的勝利帶來的第一個和純物質性的結果。我們越深入研究這一個事實,就越能發現它帶來的更多結果。
讓我們研究這個社會自身,看看它在文明史中發揮了什麼作用。首先,讓我們從它最簡單、最原始和最基本的組成要素來研究封建制度。讓我們研究一個居住在封地上的領主,看看圍繞他組成一個小型社會的人們將會變成什麼樣子。
他定居在一個孤立、地勢較高的地方,他小心照料以確保其安全和堅固。在那裡,他構建了所謂的城堡。他和誰住在一起呢?和他的妻子和孩子們。也許還有一些自由人,他們沒能成為業主,只能依附於他,與他同吃同住。這些就是居住在城堡內部的人。在城堡的周圍和腳下聚集著一群農民和農奴,他們耕種領主的土地。在這些底層人口之中,教會建立了一座教堂,派駐了一位牧師。在封建制度的早期,這位牧師通常同時是城堡和村莊的牧師。後來,這兩個角色分開了,村莊有了自己的牧師,就住在教堂附近。這就是基本的封建社會,可以說是封建社會的一個分子。這就是我們首先要研究的組成要素。和其他事實一樣,我們將向它提出兩個問題:它帶來了什麼結果有利於(1)人自身的發展(2)社會的發展?
我們向這個我剛才描述的小型社會提出這兩個問題,並相信它的回答,這是非常合理的,因為它是整個封建社會典型、忠實的寫照。如果我們從中剔除掉王權和城市這些不同且不相干的要素,領主、他領地上的人們,還有牧師,這就是或大或小不同規模的封建社會。
在考察這個小型社會時,第一個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事實是封地領主必然具有的驚人重要性,既在他自己的眼中,也在那些圍繞他的人的眼中。在蠻族生活中,對個性和個人自由的感情占據了統治地位,但在這裡卻完全不同。人們考慮的不再僅僅是人的自由、戰士的自由,而是業主、一家之主和主人的重要性。這種情形肯定會使他產生一種巨大的優越感,這種優越感十分特別,完全不同於我們在其他文明歷程中遇到的任何事。我將給出關於這一點的證據。我拿古代世界中某些重要貴族職位如羅馬貴族為例。和封建領主一樣,羅馬貴族是一家之主,是主人和上級。並且他還是宗教官員,是他家族內部的教皇。然而,他作為宗教官員的重要性來自外部。它不是一種純私人和純個人的重要性。他從上天獲得它。他是神的代表、宗教信條的解釋者。另外,羅馬貴族還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個地方的社團的成員,是元老院的成員。同樣,這種重要性來自外部,來自他所在的社團,是一種獲得的、假借的重要性。古代貴族的偉大性與宗教和政治角色有關,屬於職位、整個社團而不是個人。封地領主的偉大性是純個人的,它並非來自任何他人,他所擁有的所有權利和權力都源自他自己。他不是宗教官員,不是元老院的成員。他的所有重要性都源自他這個人。他所成為的一切都是因為他自己、以他自己的名義獲得的。這樣一種地位對它的擁有者產生了多麼巨大的影響力!在他的靈魂深處必將產生一種怎樣的個人高傲、驚人的驕傲,甚至可以說是傲慢無禮!在他之上沒有一個上級;他不是任何人的代表或翻譯者;在他周圍沒有人可以與他分庭抗禮;沒有任何強大的、普遍的法則在壓制著他;沒有任何外部規則影響他的意志;除了受限於個人力量和可能的危險外,他不知道還有什麼約束。這就是這種地位對人的性格必然產生的精神影響。
現在,我要往下講第二個結果,同樣重要,但很少為人所注意,這就是封建家庭精神獲得的特別機會。
讓我們快速掃描一下各種不同的家庭制度。首先看一下族長制度,聖經和東方文獻記錄提供了它的模型。整個家庭人口眾多,形成了一個部落。首領或者叫族長,和孩子、近親、圍繞在他身邊的好幾代人,還有所有族人及奴僕,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不僅與他們生活在一起,還擁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職業,並且他過的是同樣的生活。這不正是亞伯拉罕(1)的生活狀況嗎?不正是族長們以及仍然重複族長生活的阿拉伯部落酋長們的生活狀況嗎?
另一種家庭制度出現了,也就是所謂的氏族、一個小型社會,我們必須在蘇格蘭或愛爾蘭尋找它的模型。很大一部分歐洲家庭都很可能曾經經歷過這種制度。這不再是族長制家庭。首領的地位和其他人有顯著差異。他們過的生活不同:大部分人口從事農耕和服務,只有首領無所事事,整日弄刀弄槍。但是他們有共同的出身,有同一個姓氏。並且,他們的親屬關係、古老傳統、相同的回憶、相同的情感,在氏族的所有成員之間建立了一種精神聯繫、一種平等性。
這些就是歷史中出現過的兩種主要家庭社會類型。但這裡面有封建家庭嗎?顯然沒有。第一眼看上去,封建家庭似乎與氏族有些聯繫,但其中的差異性遠遠大於相似性。那些圍繞封地領主的人口與他毫無關聯。他們沒有他的姓氏,和他之間沒有親戚關係,沒有精神或歷史上的關聯。它跟族長制家庭也不相同。與圍繞他的人不同,封地領主過的是另一種生活,從事的是另一種職業。他是個閒人和戰士,而其他人是勞動者。封建家庭成員數量不多,它不是一個部落。它將自己縮小為嚴格意義上的家庭,也就是說,妻子和孩子們。它和其他人口分開住,封閉在城堡中。農民和農奴們不是它的一部分。這個社會各成員的出身不同,地位極不平等。五、六個地位高於社會其他成員、疏遠其他成員的個人組成了封建家庭。它自然而然地具有一種特別性質。它狹隘、集中,經常需要抵禦、懷疑或至少是遠離外人,哪怕是它的僕從。在這種制度下,內部生活、家庭生活方式必然會占據支配地位。我知道,領主的欲望中的殘忍性、流連戰爭和狩獵的習慣是發展家庭生活方式的重大障礙,但這是可以克服的。領主必然會習慣性地回家;在這裡,也幾乎只有在這裡,他總能找到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們;只有這些人才構成了他永遠的社會——只有他們才會分享他的利益、他的命運。因此,家庭生活必然獲得了重大影響力,關於這一點的證據非常多。婦女的重要性不正是在封建家庭內部才得以發展的嗎?在所有古代社會中——我說的不是那種壓根沒有家庭觀念的社會,而是那種家庭觀念在家長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社會——婦女根本沒有歐洲婦女在封建制度下所獲得的那麼重要的地位。這一變化、這種婦女地位的進步,主要歸功於家庭生活方式在封建制度中的發展和必然獲得的支配地位。有些人希望將此歸因於古代日耳曼民族的特別習俗,歸因於據說在森林生活時他們就具有的對婦女的全民性尊重。就因為塔西陀(2)的一句話,德國愛國精神就建立了日耳曼生活方式在兩性關係中所謂的優越性,所謂的遠古、根深蒂固的純潔性。真是異想天開!與塔西陀的話類似的話、對類似古代日耳曼民族的情感和慣例的描寫,在大量觀察過野蠻人或蠻族人的作家的敘述中都能找到。這裡面不存在任何遠古的東西,不存在任何某一種族獨有的東西。顯著社會地位帶來的影響、家庭生活方式的發展和優勢地位,這才是歐洲婦女重要性的根源。並且,家庭生活方式的優勢地位很早就成為了封建制度的一項基本特徵。
另一個事實,證明家庭生活占據統治地位的另一個證據,同樣構成了封建家庭的特徵:我說的是世襲精神,是世代相傳綿延不絕的精神,這在其中顯然也占統治地位。世襲精神是家庭生活中固有的,但在其他地方它都沒有經歷封建制度下那麼強烈的發展。這一點源自家庭得以組成的地產的本質。封地和其他資產不同,它時常要求擁有者去捍衛它、服務它、完成它固有的義務,並在由土地主人組成的整個社團中維持它的等級。因此導致了封地所有者和封地本身之間的同一性、當今所有者和所有未來所有者的同一性。
封建家庭的本質本身就已經在家庭中建立了強大的聯繫,上述情況大大有助於加強這種家庭聯繫,使其更加密切。
現在,我從領主的住處出來,往下走到圍繞它的小規模人群中。在這裡,一切都呈現出不同的面目。人的天性如此美好、如此多產,當一種社會狀況持續一段時間後,在那些相互接近——不管是在什麼情形下——的人們中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種精神聯繫,一種保護、關懷和友愛的情感。在封建制度下也發生了這種情況。毫無疑問,經過一段時期後,在農民和領主之間產生了一種精神聯繫、一種友愛習慣。但這種事情的發生與他們的相對地位是矛盾的。這種情況本身是完全錯誤的。領主和農民在精神上毫無共同點。他們構成了他的領地的一部分;他們是他的財產。而在財產名下既包括現在所謂的公共主權,還包括各種私人財產權,即強加法律、徵稅和懲罰的權利,以及處置和出售的權利。只要人和人之間可能存在這樣一種關係,領主和他的領地耕種者之間就不可能存在任何權利、保證和社會。
因此,我感覺到,在任何時代,人們在看待封建制度、關於它的回憶,甚至這個名稱時,都帶有驚人的無法克制的憎恨之情。人們屈服於難以忍受的獨裁統治,習以為常,甚至還心甘情願地接受它,這種例子並不是沒有。神權政治和君主專制曾經不止一次地得到臣服者的同意甚至是喜愛。但封建專制一直都是令人反感的、可憎的;它征服了人的命運,卻從未統治人的靈魂。原因在於,在神權政治和君主政治中,權力的行使憑藉的是主宰者和臣服者的共同語言;它是高於所有人類力量的另一種力量的代表和執行人;它以神或一種普遍思想的名義而非人自身或人獨自的名義來說話和行動。封建專制則完全不同,它是個人壓迫個人的權力,是個人的私人的、任性的意志的統治。也許,這是人永遠無法心甘情願地接受的唯一暴政,也是人的永恆光榮。一旦他看出自己的主人僅僅是個凡人,壓迫他的意志僅僅是和他一樣的凡人的意志、個人的意志,他就會變得憤憤不平,在怒火中忍受這種桎梏。這就是封建力量的真實、顯著的性質,也是它一直招致反感的根源。
與它關聯的宗教要素似乎很難減輕這個負擔。在我剛才描述過的這個小型社會中,我看不出牧師的影響力有多重大,也看不出他在使低層人口與領主的關係的合法化上有多成功。教會的確對歐洲文明產生了重大影響,但這種影響是通過一種普遍性質的發展來完成的,例如改變人類的普遍性情。如果我們進一步研究這個嚴格意義上的小型封建社會,我們會發現,在農民和領主之間牧師的影響力幾乎毫無作用。他自己往往和農奴一樣的粗魯和次要,沒什麼條件或能力來反抗領主的傲慢。毫無疑問,他的職責是在低層人口中維持並發展一定程度的精神生活,在這一點上他是寶貴的、有用的。但是,我覺得他很難也確實很少改善他們的命運。
我已經考察了基本的封建社會。我向你們展示了它必然帶來的主要結果,不管是對於封地領主自己的,還是對於他的家人或圍繞在他身邊的人口。現在讓我們離開這個小圈子向前走。封地上的人口在大地上並不孤單,還有其他一些社會——相似的或不同的,與他們有聯繫。這些人口所屬的這個總體社會,它對文明必然發揮了什麼影響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要先簡單說幾句:沒錯,封地領主和牧師這兩者從屬於一個總體社會,他們在遠處擁有大量及頻繁的聯繫。但對於農民和農奴就不同了。為了稱呼這個時期居住在鄉村的人口,我們使用了一個籠統的詞,如「人民」(3),似乎在暗示存在同一個社會,這不符合實際情況。對於這些人來說,並不存在一個總體社會;他們的存在完全是地方性的。在他們居住區域之外,這些農民與任何事、任何人都沒有關聯。對於他們來說,不存在什麼共同的命運、共同的國家;他們並沒有形成一個民族。當我們說到作為一個整體的封建社團時,涉及的僅僅是封地領主們。
讓我們看看這個小型封建社會和它所關聯的總體社會之間是什麼關係、這些關係對於文明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什麼結果。
你們已經了解了連接封地領主們的紐帶的性質,一邊是服務義務,一邊是保護義務。我不會深入探討這些義務。你們對它們的性質有個總體概念就足夠了。在每個封地領主的頭腦中,這些義務必然會引發一定數量的道德觀念和情感,如職責的觀念、友愛的情感。事實很明顯,通過封地領主之間的關係,盡責、奉獻和信守諾言的原則以及隨之產生的各種情感得到了發展和維持。
這些義務、職責和情感努力轉變為權利和制度。眾所周知,封建制度迫切希望通過法律手段明確領主應該向其封建主提供什麼服務;他可以得到什麼服務作為回報;在什麼情況下封臣應該向封建主提供經濟或軍事援助;封建主應該通過什麼形式使封臣同意提供並未包含在封地當中的服務。人們多次嘗試將所有權利置於制度的保障之下,其目的是確保它們得到尊重。因此,領主司法權應運而生,為領主們向共同封建主提出的申訴提供司法裁決。同樣,每個有點分量的領主召集封臣參加議會,來和他們交涉那些需要他們同意或協作的事務。簡而言之,出現了一批政治、司法和軍事手段,人們試圖用它們來組織封建制度,將領主之間的關係轉變為權利和制度。
但是這些權利和制度沒有任何現實性,沒有任何保證。
如果你問一個人「保證」「政治保證」意味著什麼,他會不由自主地覺得,它的基本性質是在社會中持續存在一種意志和權力,它有可能且有條件把一項法律強加至個別意志和權力,使它們遵守共同規則、尊重普遍權利。
只有兩種政治保證制度是可能的:要麼是必須有一個高於所有其他意志和權力的個別意志和權力,它如此之高,以至沒有誰能夠反抗它,一旦它加以干預,所有人被迫立刻屈服於它;要麼是存在一個公共意志和權力,它是協議的結果,是多個個別意志發展的結果,並且一旦形成,它就能夠將自己強加於所有人,使自己得到所有人同等的尊重。
這就是兩種可能的政治保證制度: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的專制,或自由政府。如果我們回顧各種制度,我們發現它們統統屬於這兩種中的某一種。
然而,在封建制度下,這兩種制度中任何一種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毫無疑問,領主們並非全都旗鼓相當。有許多領主勢力更大,足以壓迫弱者。但是,從第一個封建主即國王開始,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強加法律至所有其他人,使所有人服從他。我們能觀察到,所有支持權力和行動的常設力量都不存在:沒有常設軍隊,沒有常設稅收,沒有常設法庭。每當有需要時,這些社會力量和機構不得從頭開始,東拼西湊地重新創建。每次訴訟都需要組建一個法庭,每次打仗都需要組建一支軍隊,每當缺錢時都需要徵收一項稅收。一切都是臨時、偶然和特殊的。沒有任何集中、常設和獨立的行政手段。顯然,在這種制度下,任何人都無法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人,或使公共權利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另一方面,抵抗很容易,恰如鎮壓很困難。領主們封鎖在自己的城堡中,只需要應付少量敵人,在條件類似的封臣中很容易地找到聯合方法以及抵禦手段,因此能夠十分輕鬆地保護自己。
因此,我們看到,第一種保證制度,即置於最強者的干預的制度,在封建制度下是不可能的。
另一種制度,自由政府和公共權力的制度,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它從來無法在封建制度內部興起。理由非常簡單。當我們在今天說起公共權力,說起所謂的主權,即頒布法律、徵稅和懲罰的權力時,我們都會想到這些權力不屬於任何一個人,任何人都無權因為自己的原因懲罰他人、向他人強加罪名或法律。這些權力僅僅屬於整個社會,只能以它的名義行使;社會並非自身擁有這些權力,而是從至高無上者那裡獲得的。因此,當個人面對這些權力時,不知不覺中就會被一種情感征服,覺得自己面對的是一個公共、合法的權力,這股權力擁有支配他的使命,而他早已發自內心地屈服。但在封建制度下,情況完全相反。領主在自己領地上對居住在此的人擁有所有主權;他們是領地固有的,是他的私人財產的一部分。今天屬於公共權力的東西,那時屬於私人權力。當這位領主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業主對他周圍所有人行使主權後,前去參加一個會議,一個在他的封建主面前召開的議會。參加議會的人員數量不多,通常是和他平等或差不多的人。他既不會帶來、也不會帶回關於公共權力的思想。這種思想與他的所有生活方式都是矛盾的,與他在自己領地內慣常做的一切都是矛盾的。他在那裡看到的只有那些擁有一樣權力的人、那些處於相同地位的人、和他一樣以個人意願的名義行事的人。在這個政府最高部門中,在我們所謂的公共機構中,沒有任何事物向他傳遞或強迫他承認我們頭腦中固有的公共權力的優越性和普遍性。如果他不滿意決議,他會拒絕同意,或訴諸武力加以抵抗。
在封建制度下,武力是權力的真實、慣用的保證——如果我們可以將武力稱為一種保證的話。一切權力永遠都可以求助於武力來使自己得到承認和服從。沒有任何制度能夠成功地做到這一點。並且,人們如此普遍地感受到這一點,以至幾乎沒有人去求助於制度。如果領主法庭和封臣議會能夠發揮影響,我們應當在歷史中更頻繁地見到它們,發現它們發揮更大活力。它們的罕見證明了它們的無效。
對此我們千萬不要感到驚訝,除了我前面描述過的理由外,它還有另一個理由,更加明確、更加深刻。
在所有行政和政治保證制度中,聯邦制度肯定是最難建立和推廣的。因為這項制度在於將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成分都留在各個地方和各個特殊社會,僅僅從中拿走維持大社會必不可少的成分,帶到大社會的中心組成一個中央政府。聯邦制度在邏輯上最簡單,事實上最複雜。要想調和它允許保留的本地獨立和自由的程度和它所要求的、在特定場合下所設想的普遍秩序及服從的程度,顯然必需一種極度發達的文明。和其他制度相比,建立和維持這個制度必然需要個人意志和個人自由的更多協同,因為它的強制手段遠遠少於其他制度。
因此,聯邦制度在社會中的應用顯然需要社會的理性、道德和文明得到最大程度的發展。而封建制度想要建立的正是這樣一種制度。大封建制度的思想實際上就是一種聯邦制思想。它所依賴的原則正是我們當前的諸如美國聯邦的建立所依賴的基礎。它的目的是將所有可以留下的政府和主權成分都留在每個領主手中,僅僅將儘可能少的部分權力,僅僅在絕對必須的情況下,帶至封建主或由貴族們組成的全體大會。你能看出,在愚昧無知和野蠻激情之中,總之,在像封建制度這樣一種如此不完美的正常狀態下,建立這樣一種制度是不可能的。這種政體的本質與它試圖適用的人的思想及生活方式是相互矛盾的。看到這些組織社會的努力遭受的挫敗,誰會覺得詫異呢?
我們已經研究了封建社會,首先是它最簡單和基本的組成要素,其次是它的整體。我們已經通過以下兩個視角:它必然做了什麼、它自然會帶來什麼,考察了它對文明歷程的影響。我覺得我們已經得到了以下兩個結果:
首先,封建制度對個人的內部發展產生了重大、總體上有利的影響。它在人的頭腦中激發了各種思想、熱烈的情感、精神需求,以及性格和欲望的良好發展。
其次,從社會視角來看,它無法建立法律秩序或政治保證。這對於歐洲社會的復興是必不可少的。歐洲社會已經被野蠻完全瓦解,無法承擔一種更正規、更廣泛的形式。但是本身糟糕透頂的封建形式既無法調節自己,也無法擴展自己。由於封建制度而在歐洲社會得以彰顯的唯一政治權利是抵抗的權利——我說的不是合法抵抗,這在一個發展程度如此低的社會中是不可能存在。社會的進步恰恰在於,一方面,用公共權力代替個人意志;另一方面,用合法抵抗代替個人抵抗。這就是社會秩序的偉大目標、根本改善之所在。個人自由的活動空間非常大,因此,如果個人自由出軌,必須要求它對自己做出解釋時,只能訴諸公共理性,來確定創立什麼程序來對抗個人自由。這就是法律秩序制度和合法抵抗制度。你們不難看出在封建制度下這一類事物都不存在。封建制度維持並實踐的抵抗權是個人抵抗權——一種可怕的、反社會的權利,因為它訴諸武力和戰爭,而這會摧毀社會本身。然而。這種權利永遠不應該從人的內心當中廢除,因為廢除它就等於接受奴役。對抵抗權的情感已經在羅馬社會的恥辱中消失,無法從它的殘骸中重生。在我看來,它也不可能更自然地來自基督教社會的原則。我們應該感謝封建制度將它再次引入歐洲生活方式。使它永無用武之地是文明引以為榮的事,不斷彰顯它、捍衛它則是封建制度引以為榮的事。
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這就是我們先不考慮歷史發展,僅僅考慮封建社會自身,考慮它的一般組成要素,這樣考察封建社會所獲得的結果。如果我們把目光轉移到事實上,轉移到歷史上,我們將發現我們所期待的事情都已經發生了,封建制度已經完成了它適合做的事,它的命運符合它的本質。我可以引用各種事實來證明我從這一制度的本質中推導出來的各種猜測和推斷。
掃一眼從10世紀到13世紀期間封建制度的總體歷史,我們不可能弄錯它對各種情感、性質和思想所產生的重大、有益的影響。察看這一時期的歷史,我們不可能不遇到顯然誕生於封建生活習俗的大量高貴情操、偉大行動和卓越人性。固然,騎士精神與封建制度並不相同——然而,它是後者的女兒:這種高尚、慷慨、忠誠的情感恰恰來自封建制度。它對自己的出身讚譽有加。
把你的目光投向另一方面:歐洲想像力的第一次爆發、詩歌和文學的第一次嘗試、歐洲在擺脫野蠻狀態後嘗到的第一次智力享受,所有這些都誕生於封建制度的庇護下、羽翼下,誕生於封建城堡內部。人類的這種發展需要靈魂和生活的運動和閒暇,以及普通民眾在其勞累、陰鬱、粗糙、艱辛的生活中不可能遇到的上千種條件。在法國、英國和德國,歐洲的第一次文學回憶、第一次智力享受都與封建時代有關。
相反,如果我們向歷史請教封建制度對社會的影響,它的回答永遠與我們的猜測一致。它將回答說封建制度像阻礙普遍自由的擴張一樣阻礙了普遍秩序的確立。不管從什麼視角考慮社會進步,你都將發現封建制度發揮著阻礙作用。因此,從封建制度的最早階段開始,發展秩序和自由的兩個重大動力——一方面是君主的力量,另一方面是民眾的力量,即王權和人民——就不斷地攻擊它、反抗它。在不同時期,人們曾經嘗試過控制它,從中建立一個多少有點合法和普遍的國家:在英國,做出這種嘗試的是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兒子們;在法國是聖·路易;在德國是眾多皇帝。所有的嘗試、所有的努力都失敗了。封建社會的本質與秩序及法制是矛盾的。在現代,一些知識分子曾經試圖將封建制度重新確立為一種社會制度。他們渴望從中找到一個法治、井井有條、不斷進步的國家。他們把它說成是黃金時代。但要他們指出這個黃金時代的具體位置或時間,他們就無能為力了:它是一個沒有日期的烏托邦,是一出在歷史中既找不到舞台也找不到演員的戲劇。這種錯誤的原因很容易發現,它同樣解釋了那些一提起封建制度的名字就忍不住咒罵的人的錯誤。這兩派中的任何一派都沒有費心去思考封建制度所具有的兩個方面,去區分一方面,它對人的個體發展的影響,另一方面,它對社會狀態的影響。一派無法說服自己,一個從中找到如此多美麗情感、如此多美德的社會制度,一個目睹了所有文學的誕生的社會制度,一個生活方式高尚高貴的社會,怎能像人們宣稱的那樣邪惡和致命。另一派只看到了封建制度對民眾所乾的壞事、它為秩序和自由的確立帶來的阻礙,無法相信那些優良的個性、偉大的品德和任何進步能夠源自於它。這兩派都弄錯了文明的雙重要素。他們不理解文明包括兩種發展,其中的一種可能在一定時期內獨立於另一種產生,然而經過若干世紀後,憑藉一系列機緣,它們必然會相互喚起、相互引發。
最後幾句,理論上封建制度是什麼樣子,它實際上就變成了什麼樣子;理論上指出它可能帶來什麼,它實際上已經帶來了什麼。個人生命中的個性和能量是羅馬世界的征服者們的主要特點。個性的發展必然首先來源於由他們自己、為他們自己而創建的社會制度。個人在進入一個社會制度時,他自己帶給這個社會的,即他的內在精神品質,對他所在環境產生了強有力的影響,而環境又反作用於這些品質,加強並發展了它們。個體在日耳曼社會中占據統治地位;作為日耳曼社會的產物,封建制度在發揮其影響力時,為的正是個體的更好發展。我們將在文明的不同組成要素中再次發現同樣的事實;它們忠實於自己的原則;它們沿著自己最初的方向向前發展,並鞭策世界向前發展。在我們的下一講中,5世紀到12世紀的教會歷史及其對歐洲文明的影響,將為我們提供這一事實的另一個顯著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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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譯者註:亞伯拉罕相傳是希伯來人的始祖,見《聖經·創世紀》。
(2) 中譯者註:塔西陀是古羅馬的一位著名歷史學家。
(3) 中譯者註:此處英文為people,含有「人們、人民、民族」等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