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文明史 · 第三講 野蠻時代

本講目的——所有不同制度都自命合法——什麼是政治合法性——5世紀時所有政治制度的並存——個人、財產和制度狀態的不穩定性——這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物質方面的,即持續不斷的侵略;另一個是精神方面的,即蠻族特有的個人主義的自私情感——文明的萌芽來自秩序的必要性、對羅馬帝國的回憶、基督教教會以及蠻族——蠻族、城市、西班牙教會、查理曼大帝和阿爾弗雷德大帝的政治組織嘗試——日耳曼人和阿拉伯人的入侵停止——封建制度開始 我已經向你們指出了歐洲文明的基本要素,回溯至它們的誕生之初,即羅馬帝國覆滅之際。我已經盡力讓你們預先了解它們的多樣性、它們的持續鬥爭,讓你們看到,它們當中沒有一個能夠成功統治社會,或至少如此徹底地統治它以至於能奴役或驅逐其他要素。我們已經看到,這是歐洲文明的顯著性質。我們現在要研究它開始時的歷史,這個時代通常被稱為野蠻時代。 這個時代第一眼看去,我們不可能不對一個事實留下深刻印象,它看起來似乎與我們前面剛說過的正好相反。如果你們考察一下那些關於現代歐洲淵源的公認說法,你們將發現,我們文明的各個要素——君主政治、神權政治、貴族政治以及民主政治的原則,統統宣稱歐洲社會最初屬於它,只是因為敵對原則的篡權才喪失了獨家統治權。參考一下所有關於這個問題的著作和說法,你將發現,所有致力於描述或解釋我們歐洲起源的理論,都堅持歐洲文明諸要素中的某一個的獨家統治。 有一個封建主義學派,其中最有名的是M.布蘭維里耶,他宣稱,在羅馬帝國覆滅後,擁有所有權力的是征服者民族、後來形成的貴族群體;歐洲社會是它的領地,國王和人民從它那裡奪走了這塊領地;貴族政治組織是歐洲初始和真實的形式。 除了這一學派,你們還能發現君主主義學派,如杜博斯長老(1),他堅持說,正好相反,歐洲社會屬於王室。他們說,日耳曼國王們繼承了羅馬皇帝的所有權力;他們甚至是被高盧人以及其他古代民族邀請來的;只有他們的統治是合法的;貴族們所獲得的一切都是從君主們那裡侵占來的。 第三個出場的學派是自由派、共和派、民主派,或隨便你怎麼稱呼。請教下馬布里長老(2),根據他的說法,從5世紀起,社會的統治權就被移交給了自治機構,給了自由人社團,給了嚴格意義上的人民。貴族們和國王們通過掠奪初始自由發展壯大了自己,雖然初始自由在他們的攻擊下沉沒了,但在他們之前是它在統治。 除了這些君主政治、貴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主張外,還出現了教會的神權政治主張。它堅稱,憑藉它的宗旨、它的神聖頭銜,社會屬於它;只有它有權統治它;只有它是歐洲世界的合法女王,這是它憑藉自己為文明和真理付出的努力贏得的。 看看我們現在處於什麼困境!我們自以為已經論證了歐洲文明組成要素中沒有一個曾經獨家統治過它的歷史,這些要素曾經存在於持續靠攏、混合、鬥爭和妥協的狀態中。然而,我們剛邁出第一步就遇到了完全相反的觀點,說即使在嬰幼時期,在野蠻歐洲內部,也是這些要素中的一個獨家占有了社會。而且,不僅是在一個國家中,而是在歐洲所有國家中,在略微不同的形式下,在不同時期,我們文明的各個原則都曾經提出了這些不可調和的主張。到處都能遇到我們剛才描述過的各種歷史學派。 這是非常重要的——不是它本身有多重要,而是因為它揭示了其他一些在我們的歷史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事實。這些完全對立的主張同時出現,宣稱在現代歐洲的初始階段獨家掌握大權,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兩個重要事實。第一個是政治合法性的原則和思想觀念,這種思想觀念在歐洲文明進程中曾經發揮了重大作用。第二個是野蠻歐洲——我們當前特別關注的這個時期——的真正的、特別的性質。 我將盡力論證這兩個事實,根據我剛才描述的初始主張之間的鬥爭來依次推導它們。 歐洲文明的不同組成要素——神權政治、君主政治、貴族政治和民主政治的要素,當它們希望成為第一個擁有歐洲社會的元素時,它們到底在宣稱什麼?它們不正是宣稱自己是唯一合法的嗎?政治合法性顯然是一項基於歷史、基於持續時間的權利。時間上的領先常被用來作為這種權利的來源,作為權力合法性的證據。請注意觀察,這種主張並不是任何一個理論獨有的,不是我們的文明中的某一個要素獨有的,而是無處不在的。在現代,我們習慣於認為合法性思想僅僅存在於一種制度中,即君主政治中,在這方面我們犯錯了,它在所有制度中都能找到。你剛才已經看到,我們文明的所有要素都同等強烈地渴望占有它。如果我們研究稍晚一點的歐洲歷史,我們將發現完全不同的社會形式和政府都一樣擁有自己的合法性。義大利和瑞士的貴族政治和民主政治、聖馬利諾共和國,和歐洲最大的君主制國家一樣,都曾經宣稱自己是合法的,並被看作是合法的。和後者一樣,前者把自己的合法性主張建立在制度的久遠上,建立在它們的政治制度的歷史領先和持續上。 如果離開歐洲,把注意力投向其他時代和其他國家,也能處處見到這種政治合法性觀念。在任何地方你都會看到,它依附在政府的某個部分、某個機構、某種形式或準則上。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裡,都找不到某部分社會制度、某部分國家權力不把這種基於悠久歷史的合法性歸到自己身上,並被人承認。 這個原則是什麼?它的組成要素是什麼?它是怎麼進入歐洲文明的? 在所有權力的起源中,我說的是毫無例外的所有,我們都能看到武力。我的意思不是武力獨自創立了它們,也不是說,在權力的起源中,除了武力外,它們即使沒有其他資格也能得以建立。其他資格顯然必不可少。權力的建立是某種社會權宜之計的結果,是或多或少參考了社會狀況、習俗和輿論後的結果。但是,人們不可能不感覺到,不管它們的性質和形式如何,世間所有權力的起源都曾被武力染指。 然而誰也不會提到這一起源。所有權力——不管是什麼權力,都拒絕提及它,誰也不肯承認自己是武力的產物。一種不可抗拒的本能在警告政府,武力並不帶來權利,如果它們的來源是武力,它們的權利從來無法得到確立。正因為如此,當我們回顧早期歷史,發現各種制度和權力在淪為武力的犧牲品時都會大聲呼喊:「我在這一切之前早已存在,我憑藉其他資格早已存在。在你們發現我陷入這種暴力和鬥爭狀態之前社會屬於我。我是合法的,但其他人爭奪並攫取了我的權利。」 單單這個事實就已經證明,武力觀念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礎,而是另有完全不同的事物。所有這些制度如此正式地否認武力,這究竟說明了什麼呢?它們本身在宣稱,存在另一種合法性,它是其他合法性的真正基礎,這種合法性由理性、正義和公理組成,這才是它們希望掛靠的起源。正是因為它們不想被看作是武力的產物,所以它們才宣稱自己憑藉其悠久歷史獲得了另一種不同資格。因此,政治合法性的第一個特徵就是拒絕承認武力是權力的來源,而將權力與一種道德觀念、精神力量聯繫起來,與關於公理、正義和理性的思想聯繫起來。這就是產生了政治合法性原則的第一個基本要素。它藉助於古老的歷史和漫長的存在,通過以下方式產生: 在武力主導了所有政府、所有社會的誕生後,時代不停向前發展。它改變了武力的作品,糾正了它們。它通過這個事實來糾正它們:社會持續存在且由人類構成。人的內心具有某種關於秩序、正義和理性的觀念,某種將其發揚光大、引入至他所生活的周圍環境的渴望。它不斷致力於這一工作。如果它所處的社會狀況持續下去,它的努力總會產生一定結果。人將理性、道德和合法性帶入了它所在的世界。 除了人的努力之外,根據一條不可能被人弄錯的天意法則、一條類似於管理自然世界的法則,世上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秩序、理性和正義,這是社會延續絕對必需的。單憑它的延續這一事實我們就可以斷定,社會不是完全荒謬的、無情的、邪惡的,它並沒有被完全剝奪唯一能給社會帶來生命的理性、真理和正義等要素。並且,如果社會向前發展,如果它變得越來越活躍、越來越強大,如果社會狀況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這是因為它在時間的作用下聚集了越來越多的理性、正義和公理;因為環境按照真正的合法性在一步一步地調節自己。 就這樣,政治合法性思想滲入了世界,從世界滲入了人類大腦。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它的基礎和初始起源是道德上的合法性,是正義、理性和真理,以及後來時間的認可。時間的認可使得人們有理由相信理性已經滲入事實,真正的合法性已經被引入外部世界。在我們即將研究的這個時代,我們將發現武力和謬誤在君主政治、貴族政治、民主政治和教會自己的搖籃上盤旋。你們到處都能看到武力和謬誤在時間的作用下,一點點地改變自己,公理和真理占領了它們在文明中的位置。正是在公理和真理被引入社會狀況的這一過程中,政治合法性的思想逐步發展出來了。它就是這樣在現代文明中得到建立的。 因此,在不同時期,當人們試圖將這種思想作為絕對權力的旗號時,這就背離了它的真實起源。它絕對不是絕對權力的旗號,只有在公理和正義的名義下,它才滲入了世界,在世界上紮根。它不是獨家的,不屬於特定個體,在公理得到發展的任何地方它都會興起。政治合法性既依附於權力,也依附於自由;既依附於公共職能賴以發揮的形式,也依附於個體權利。在我們的研究過程中,我們將在完全對立的制度中見到它:不僅在君主制度中,同樣在封建制度中、在佛蘭德斯和日耳曼的自治城市制度中、在義大利各個共和國中。它覆蓋了現代文明中的各種組成要素,在開始研究現代文明史之前必須深入理解它。 從我在開頭提到的各種並存主張中能清楚地看到第二個事實,它是所謂的野蠻時代的真實性質。歐洲文明的所有要素都宣稱自己當時擁有歐洲,但實際上,它們誰也沒有贏得統治地位。如果一種社會形式統治了世界,辨認它並不難。在10世紀,我們將毫不猶豫地承認封建制度的統治地位;在17世紀,我們將毫不猶豫地肯定君主政治制度占據優勢;如果我們看看佛蘭德斯的自治城市、義大利諸共和國,我們將立刻宣布民主政治原則的獲勝。如果社會中確實有一種占支配地位的原則,人們是不可能弄錯它的。 不同制度在歐洲文明中均占有一席之地,為誰在它的初期占據統治地位這個問題爭論不休,因此,這證明它們都是共存的,沒有任何一個占有足夠普遍、足夠確定的統治地位,足以使社會採用它的形式和名稱。 因此,這就是野蠻時代的性質。它是所有要素的混合、所有制度的幼年、一種普遍的混亂,甚至其中的衝突都不是永久的或系統化的。通過研究這個時期社會狀態的所有方面,我可以向你們指出,在任何地方也無法發現單個事實或單個原則接近普遍或確立狀態。我將把自己限定在兩個基本點:個體的狀況和制度的狀況。這足以描繪整個社會了。 在這個時期,產生了四個階級:1.自由人,也就是說那些不依賴任何上級、任何庇護人,擁有自己的財產,完全自由地管理自己的生活,不對任何人負有義務的人。2.附庸、封臣、親兵等,最初由於扈從—首領的關係,後來由於封臣-封建主的關係,依附於他人,由於獲贈土地或其他饋贈,他們有義務提供服務。3.自由民(被解放的奴隸)。4.奴隸。 但這些不同階級是固定的嗎?人被劃分至一個階級中後會待在那裡不動嗎?不同階級的關係中存在什麼規則性和永久性嗎?絕非如此。你們常常看到有些自由人離開自己的位置,服務其他人,從他那裡獲得饋贈或別的什麼,從而進入附庸階級;你還能看到有一些自由人淪落至奴隸階級。在其他地方,能看到有些附庸努力擺脫自己的庇護人,再次獲得獨立,再次進入自由人階級。在任何地方你們都能看到運動,看到從一個階級到另一個階級的持續流動,看到階級關係中的不確定性、普遍的不穩定性,沒有一個人停留在自己的位置,沒有一個位置保持原封不動。 地產的狀況也是如此。你們知道它們被區分為自由地(完全自由的)和封地(受制於對上級的特定義務)。為了在第二類地產上建立一個精確、明確的制度,人們付出了多大努力。據說,封地最初僅限於特定年數,後來變成終生的,最後變成了可世襲的。完全是徒勞!所有這些期限都毫無秩序地同時並存。我們在同一時刻能見到固定期限封地、終生封地和可以世襲的封地;同一塊土地事實上在幾年內經歷了這些不同狀態。土地的狀態並不比個人的狀態穩定多少。在所有方面,我們都能感受到從遊牧生活到定居生活的艱難轉變,從人際關係到人和資產的組合關係或不動產關係的艱難轉變。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一切都是混雜的、本地化的、雜亂無序的。 在制度中我們也發現同樣的不穩定性、同樣的混亂。三種制度體系並存:君主制度、貴族制度——人及土地的相互依賴,以及自由制度——也就是說,自由人集體協商大會。這些制度誰也沒有擁有社會,誰也沒有支配其他制度。自由制度雖然存在,但應該參加大會的人很少參會。領主管轄權的實施也並不規範多少。君主制度是這些制度中最簡單、最容易決定的,也沒有固定的性質;有些君主是選舉產生的,有些是繼承的;有時候兒子繼承父親,有時候從家族中選舉出來,有時候簡單地從遠房親戚甚至是外人中選舉出來。你在任何制度中找不到什麼是一成不變的,和社會狀況一樣,所有制度都同時並存,相互混雜,並在持續變化中。 在國家層面,也到處是同樣的起伏波動:國家起起落落、分分合合。沒有邊界,沒有政府,沒有遠隔的民族,有的只是各種情形、原則、事實、種族和語言的大雜燴。這就是野蠻歐洲的模樣。 這個獨特時期的邊界在哪裡?它的起源很清楚,開始於羅馬帝國的覆滅。但它是什麼時候結束的呢?要想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研究這一社會狀況應該歸咎於什麼、造成這種野蠻的原因是什麼。 我覺得有兩個主要原因:一個是物質方面的,來自外部,存在於各種事件的發展歷程中;另一個是精神方面的,源自內部,源自人本身。 物質原因是持續不斷地外部入侵。我們千萬不要以為蠻族入侵在第5世紀就結束了。千萬不要認為,既然羅馬覆滅了,我們應該在它的廢墟上立刻發現蠻族國家,或者這一運動已經到達終點。在羅馬帝國覆滅後,這一運動延續了很久。關於這一點的證據十分明顯。 看看法蘭克國王們,即使是第一批國王,他們也不斷呼籲越過萊茵河作戰。克洛塔爾和達戈貝爾(3)不斷發起針對日耳曼的遠征,與占據了萊茵河右岸的圖林根人、丹麥人和撒克遜人作戰。為什麼?因為這些民族希望越過萊茵河,分享從羅馬帝國掠奪來的戰利品。在大約相同時期,居住在高盧的法蘭克人,主要是東法蘭克人或奧斯達拉西亞法蘭克人,為什麼要大舉入侵義大利呢?他們攻擊瑞士,越過阿爾卑斯山,進入義大利,這是為什麼?因為他們受到東北方向的新人口的擠壓。他們的遠征不僅僅是一種掠奪侵略,更是不得已而為之。他們在自己的定居地受到打攪,只好遠走他鄉去碰運氣。一個新的日耳曼民族出現在舞台上,在義大利成立了倫巴第王國。在高盧,法蘭克王朝更替,加洛林王朝替代了墨洛溫王朝。現在,說實話,大家都承認這一王朝更替實際上是法蘭克人對高盧的一次新入侵,是東法蘭克人替代西法蘭克人的一次民族遷移。變革結束了,第二個民族現在變成了統治者。查理曼大帝對撒克遜人再次發動了墨洛溫國王們曾經對圖林根人做過的事。他不斷發起對萊茵河對岸民族的戰爭。是誰促成了這一切?是擠壓日耳曼人的奧博德萊特人、威爾茲人、索拉布人、波西米亞人以及整個斯拉夫民族,從6世紀到9世紀,他們迫使日耳曼民族向西方遷移。在所有地方,來自東北方向的入侵運動持續不止,決定了各種重大事件的發展。 在南方也出現同樣性質的運動:穆斯林阿拉伯人出現了。在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沿著萊茵河和多瑙河擠壓的同時,阿拉伯人在地中海沿岸開始了他們的遠征和征服。 阿拉伯人的入侵有一個特別的性質,即征服精神和迫使改變宗教的精神是統一的。入侵是為了征服一片土地並傳播一種信仰。這種運動與日耳曼人的大不相同。在基督教世界中,精神權力和世俗權力是涇渭分明的。傳播教義的願望與征服的欲望不會並存於同一個人。日耳曼人轉變信仰後,保留了自己的生活方式、情感和愛好;塵世的欲望和興趣繼續統治著他們。相反,阿拉伯人既是征服者,又是傳道士。對他們來說,刀劍的力量和言語的力量掌握在同一雙手中。這個性質決定了穆斯林文明在後來的不幸轉向。這個文明幾乎固有的專橫正是起源於精神權力和世俗權力的結合,起源於精神權威和物質權威的混淆。我認為這就是這個文明處處陷入停滯狀態的原因。但這一事實最初並沒有顯露出來,相反,它為阿拉伯人的入侵增加了無窮力量。憑藉道德熱情和思想,它很快獲得了一種日耳曼人入侵所缺乏的輝煌和偉大;它顯示出了更多的活力和熱情,極其不同地影響了人類的思想。 這就是5—9世紀期間歐洲所處的狀態。它在南方受到穆斯林的擠壓,在北方受到日耳曼和斯拉夫部落的擠壓,對於這兩大入侵,歐洲內部除了陷入持續動盪外幾乎不可能做出任何其他反應。人口不斷轉移,一批逼走另一批。無法確立任何具有明確性質的事物。所有方面都再次徘徊不前。無疑,在這方面不同國家有所差異:日耳曼是這一運動的焦點,混亂程度比歐洲其他部分更高;法國的動盪程度高於義大利。但是在任何一個地方,社會都無法安頓下來或調節自己。由於與野蠻狀態興起同樣的原因,野蠻狀態在所有方面繼續延續。 關於來自事件發展歷程的物質原因就說到這裡。現在,我要談談精神原因,它源自人的內部狀態,一樣的強大。 不管外部事件如何發展,歸根到底,創造世界的是人自己。世界的規範程度和進步程度與人的思想、情感和性情、道德和智力是成比例的。有形的社會狀況取決於人的內部狀況。 人類需要什麼才能創建一個多少算得上持久和規範的社會?他們應該擁有一定數量的、足夠開闊的思想,足以適合這個社會、適用於它的需要和關聯,這顯然是必不可少的。並且,這些思想應該是更多數量的社會成員共同的,這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後,他們應當對自己的意志和行為具有一定統治力。 顯然,如果人類沒有超越自我存在的思想,如果他們的智力見識局限於他們自我,如果他們屈服於自己的情慾和意志的騷動,如果他們沒有一定數量的共同觀念和情感作為團吉他們的紐帶,顯然,我要說,他們之間不可能有社會出現,並且,對於他可能加入的任何社團,每個人必將成為動盪和瓦解的根源。 任何地方,如果個人喜好幾乎完全占據支配地位,如果人除了自己外絲毫不考慮他人、他的思想局限於自己、除了自己的欲望外他不服從任何其他東西,對他來說,社會(我說的是多少有點廣泛性和持久性的社會)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在我們正在研究的那個時代,歐洲征服者的精神狀況就是這樣子。上一講中我曾經提到,我們要感激日耳曼人帶來了對個人自由和人的個性的強烈情感。但在極端的野蠻和無知狀態中,這種情感變成了一種極度殘忍無情、完全不顧社會的自私自利。5—8世紀期間日耳曼人的情況就是這樣。他們只關心自己的利益、自己的欲望、自己的意願:他們怎麼能心甘情願地接受一種哪怕是類似於社會的狀態?人們曾經試圖強迫他們進入社會,他們自己也曾經嘗試這樣做。但由於一些魯莽行為、激情爆發、才智缺乏,他們很快就放棄了。社會不斷地努力成形,又不斷地被人的行為破壞,由於缺乏它能夠生存的唯一精神條件而夭折。 以上就是野蠻狀態的兩個決定性原因。只要這兩個原因繼續存在,野蠻狀態就會繼續存在。讓我們看看它們最後究竟是如何結束的、在何時結束的。 歐洲努力擺脫這種狀況。即使人由於自己的錯誤而陷入這種狀況,他的天性也不會樂意一直呆在裡面。不管他有多粗野、多無知,不管他多麼關心自己的利益和欲望,在他內心深處總有一個聲音、一個本能在告訴他,他是為更好事物而生的、他有其他的力量、有另一個命運。在混亂當中,對秩序和進步的熱愛縈繞著他、困擾著他。即使在最殘忍的自私自利的束縛下,對正義、遠見和發展的需要依然激盪著他。他覺得自己被迫去改變這個物質世界、社會和他自己。他努力去做了,雖然並不知道驅策他的需求的本質。儘管完全無法適應文明,並且一旦了解其法則後就立刻厭惡它,但蠻族人依然渴望文明。 並且,相當多的羅馬文明殘餘依然存在。帝國的威名、對那個偉大輝煌的社會的回憶,還在激盪著人們的記憶,尤其是那些城鎮的長老、主教、牧師以及所有那些發源自羅馬世界的人。 在蠻族人或他們的野蠻祖先當中,許多人曾經目睹過帝國的輝煌。他們曾經在它的軍隊中服役,曾經征服過它。羅馬文明的場景和名字曾對他們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他們感覺到強烈的願望,要去模仿、複製或保存它的一些東西。這是驅策他們擺脫這種我曾描述過的野蠻狀態的另一個理由。 還有第三個理由,所有人都想到過,我說的是基督教教會。教會是一個組織嚴密的社會,擁有自己的原則、規則和戒律,並感受到一種強烈的願望,要去擴展自己的影響力,要去征服它的征服者。在這個時代的基督徒中,在基督教教士階層中,有些人曾經深思過所有的道德和政治問題,對所有問題持有堅定的觀點和熱烈的情感,以及將其發揚光大的迫切願望。從來沒有哪個社會能像5世紀和10世紀之間的基督教教會那樣,付出如此多的努力來影響周圍世界,在它之上打下自己的烙印。如果我們研究它的專門歷史,我們將看到它所做的一切。在它被野蠻攻擊的所有方面,它都反過來攻擊野蠻,希望能馴服它、教化它。 最後,還有第四個文明的原因,它無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評價,但卻一樣真實,這就是偉人的出現。沒有人能說清楚一位偉人為什麼出現在某個時代、他為世界的發展增加了什麼,這是天意的秘密,但這一事實的確定性並不因此而減少。世上有這麼一些人,他們目睹混亂和社會停滯,感到震驚和厭惡。他的理智大為震動,就像看到了不應該存在的事情,被一種不可抗拒的願望占據了,想要改變它,為眼前這個世界帶來一些多少有點普遍、正規和持久的規則。這是一種可怕的、往往是專橫的力量,由於人性弱點而犯下了千萬種罪過、千萬種錯誤。然而,這又是一種偉大的、有益的力量,因為它藉助個人之手給人類一個向前的有力推動,使其前進一大步。 在5—9世紀期間,這些不同原因和力量帶來了旨在使歐洲社會擺脫野蠻狀態的各種嘗試。 第一種嘗試,雖然成效甚微,但不容忽視,因為它源自蠻族自己,這就是蠻族法律的起草:在6—8世紀期間,幾乎所有蠻族民族都有了成文法律。在這之前它們都是不成文的。蠻族人過去一直僅僅受習俗的約束,直到他們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定居下來。我們可以看到勃艮第人、薩立安人、里普利亞法蘭克人、哥特人、倫巴第人、撒克遜人、弗里遜人、巴伐利亞人、阿勒曼尼人等民族的法律。這顯然是文明的開端、一種將社會置於普遍和正規的原則之下的嘗試。這一嘗試取得的成功不可能很大,它所編寫的是一個不復存在的社會的法律,是蠻族人在羅馬領土定居之前的社會狀態的法律,是他們從漫遊生活變為定居生活、從遊牧戰士變成業主之前的社會狀態的法律。我們固然能在不少地方看到一些關於蠻族所征服的土地的條款,關於他們與這個國家的原始住民之間的關係的條款,但這些法律中大部分的基礎是古代的生活模式、古代日耳曼的狀況。它們不適應新的社會,在社會發展歷程中僅僅占據微不足道的地位。 同時,在義大利和南部高盧出現了另一種嘗試。羅馬社會在這裡並不像其他地方那樣消失殆盡,在城市中依然保存有一些秩序和活力。在這裡文明試圖東山再起。例如,看一下在狄奧多里克統治下的義大利東哥特王國。我們看到,即使處於蠻族國王和民族的統治下,自治城市制度可以說一邊喘息著一邊影響著事件的一般進程。羅馬社會影響了哥特人,在一定程度上在他們身上打下了自己的烙印。在南部高盧也能看到同樣事實。正是在6世紀初,土魯斯的一位西哥特國王——阿拉里克,下令收集羅馬法律,為他的羅馬臣民出版了一部名為《法規匯編》的法典。 在西班牙,試圖復興文明是另一股力量——即教會力量。在西班牙占統治地位的是托萊多議會,它替代了古代的日耳曼議會——由武士組成的議會。雖然知名世俗人士也參加這一議會,但擁有統治權的是主教們。看看西哥特人的法律,你將看出它不是一部蠻族法律。它顯然是由當時的哲學家——教士們編撰的。它含有大量一般思想和理論——完全不同於蠻族習俗的理論。你知道,蠻族人的法律是一種個人法——也就是說,同一部法律僅僅適用於同一種族內的人。羅馬法統治羅馬人、法蘭克法統治法蘭克人,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法律,雖然他們統一在同一政府下、居住在同一領土上。這就是所謂的個人法制度,與此相反的是固定在領土上的真正法律。西哥特人的法律不是個人的,而是固定在領土上的。所有西班牙居民,不管是西哥特人還是羅馬人,都必須遵守同一法律。繼續研究,你們將發現更明顯的哲學痕跡。在蠻族人中間,根據其相對地位,人有確定的價值。蠻族人、羅馬人、自由人、封臣等他們的價格是不同的,有一份他們生命的價目表。在西哥特法律中,人人價值平等的原則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了。看看訴訟制度,你將發現,文明社會可能採取的做法如目擊證人、對存疑之事的合理調查,取代了證明無罪的誓言或司法決鬥。總之,整個西哥特法律具有明智、體系化和社會化的性質。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那些主導了托萊多議會、極大影響國家政府的同一教士階層的努力。 因此,在西班牙,在阿拉伯人入侵之前,試圖復興文明的是神權政治原則。 在法國,同樣的嘗試由另一股力量開展,它來自偉人,最重要的來自查理曼大帝。研究一下他在各方面的統治,你們將看到他的根本思想是想方設法教化他的子民。首先讓我們考察他的戰爭。他常年南征北戰,從埃布羅河打到易北河、威悉河。你能相信這些都僅僅是任性的征伐、完全由征服欲引發的嗎?絕非如此!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他所做的這一切都能得到圓滿解釋,或在他的計劃中有很多外交或戰略技巧,但是他按照一個重要需要來行動——遏制野蠻的強烈願望。他在整個統治期間忙於遏制兩大入侵——南方的穆斯林入侵和北方的日耳曼人及斯拉夫人入侵。這就是查理曼大帝統治的軍事性質,他針對撒克遜人的遠征沒有其他別的原因和目的。 如果從他的戰爭轉移到他的內部統治上,你們將發現同樣性質的事實——在他統治的所有國家的行政管理中嘗試引入秩序和統一。我不希望使用「王國」或「邦國」這兩個詞,因為它們表達了過於正規的概念,暗示了一些與查理曼大帝當時所統治的社會很不協調的想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作為一片廣袤疆土的主人,看到所有事物都是一團混亂、粗野不堪,他肯定會覺得憤慨,渴望改變這種可怕狀況。他最初採取了欽差大臣的方式,派遣欽差大臣到國家的不同地方去,以便他們能觀察情況並加以改造,或向他報告情況。後來他採取了全體大會的方法,與前任們相比,他更有規律地召開這種大會。他要求國家中所有重要人物都參加這種大會。它們並非自由大會,跟我們熟悉的那種協商大會一點也不像,它僅僅是查理曼大帝用來了解事實、在他的混亂人口中引入秩序和統一的手段。 無論從什麼視角來研究查理曼大帝的統治,你們總能在其中找到同樣的性質,也就是對抗野蠻狀態的鬥爭、文明的精神。這還表現在他熱心地建立學校、青睞有學之士、偏愛神學影響力,還表現在所有他覺得應當去做的事,無論考慮的是整個社會還是個人。 後來,在英國,阿爾弗雷德大帝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同樣的嘗試。 就這樣,我請大家注意的、旨在終止野蠻狀態的不同原因,在5—9世紀期間,都在歐洲的某個地區發揮了作用。 然而沒有一個取得成功。查理曼大帝無法建立他的偉大帝國,以及他渴望在帝國中確立的政治制度。在西班牙,在確立神權政治原則方面教會也沒能取得更多成功。在義大利和高盧南部,雖然羅馬文明常常試圖東山再起,但直到後來,在10世紀快結束時,它才真正恢復了一點活力。在那之前所有試圖終結野蠻的嘗試都證明是失敗的。它們高估了人類的先進程度。雖然形式不同,但它們所渴望的都是一種更加廣泛或更加正規的社會,而不是一個與當時的權力分布和人類思想發展狀況相兼容的社會。然而它們也絕非毫無用處。到9世紀開始時,再無人談論偉大的查理曼帝國或光榮的托萊多議會,但野蠻狀態也同樣走到了自己的盡頭——出現了兩個重要結果。 Ⅰ.北方和南方的入侵運動得到遏制:查理曼帝國解體後,在萊茵河右岸建立的各個國家為那些持續向西奮力前進的部落們設置了強大的障礙。諾曼人無可爭辯地證明了這一點。在這一時期之前,如果我們忽略湧向英國的那些部落,海上入侵活動還不是非常明顯。直到9世紀期間它才變得經常和普遍。這是因為陸路入侵已經變得極其困難,社會在這方面已經獲得穩固和確定的邊界。那些無法回頭的漫遊人口被迫改變方向,在海上繼續他們的漫遊生活。無論諾曼人的遠征在西邊幹了什麼壞事,它們遠沒有陸路入侵那麼致命,對新生社會的干擾遠沒有那麼普遍。 在南方出現了同樣的事。阿拉伯人盤踞在西班牙,他們和基督徒之間的戰爭仍在繼續,但已經不再導致人口遷移了。撒拉森(4)匪幫依然不時騷擾地中海沿岸,但伊斯蘭教的偉大進軍顯然已經停止。 Ⅱ.在這個時期,我們看到,在整個歐洲內部漫遊生活自然而然地停止了。人口安頓下來了,財產固定下來了,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也不再聽從暴力或命運的擺布而變化不定了。人的內心和精神狀況開始變化。和生活一樣,人的思想和情感獲得了固定性。人們把注意力聚焦到他所居住的地方、他在此發展的關係,聚焦到開始有望遺留給孩子的土地、有朝一日可以稱為城堡的住所,聚焦到外地人和奴隸的簡陋聚集地——有朝一日將變成一個村莊。可以說,按照人的思想和智慧的發展程度,各種小社會、小國家四處建立起來了。在這些社會之間,一種社會契約逐漸建立起來了。這種社會契約萌芽於野蠻時代的習俗,是一種並不消滅個人獨立性的聯邦契約。一方面,每個有分量的人紮根於自己的領土中,只和家人及僕人們在一起;另一方面,在這些分布在大陸中的好戰業主們中間,一種服務和權利的層級結構逐漸建立起來了。這是什麼?是從野蠻狀態內部明確興起的封建制度。在我們文明的不同要素中,日耳曼要素首先獲勝,這是很自然的。它擁有力量,它征服了歐洲。歐洲從它那裡將獲得最早的社會形式和組織。這就是所發生的一切。封建制度、它的特徵以及它在歐洲歷史中扮演的角色,將是我下一講的內容。並且,在這個獲勝的封建制度內部,我們將不時遇到我們文明的其他組成要素——君主、教會、城市自治機構。我們將輕而易舉地預見到,它們命中注定不會沉沒在封建形式之下;它們將被其吸收,一邊對抗著它,一邊等待著勝利依序降臨到自己頭上的那一天。 ———————————————————— (1) 中譯者註:杜博斯(Dubois)是18世紀法國的一位天主教神甫和藝術理論家。 (2) 中譯者註:加布里埃爾·博諾·德·馬布里(Gabriel Bonnot de Mably),有時候也被稱為馬布里長老,是18世紀法國著名的政治家、理論家和歷史學家,傑出的空想社會主義者。 (3) 中譯者註:克洛塔爾是法蘭克墨德溫王朝的國王,558—561年在位。達戈貝爾是他的後人,629—639年在位。 (4) 中譯者註:撒拉森人是西方人對信奉伊斯蘭教的阿拉伯人的泛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