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修 · 第五章 朋黨之爭與諫言權
FIVE FACTIONALISM AND CRITICAL POWER
像大多數人一樣,以意識形態為導向的新儒家們,喜歡與志趣相投之人為伍。共同遭受的挫敗感與受到的攻擊使他們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不過,他們的聚集更多體現在社交而不是政治層面。他們只在社會關係的背景下才討論可取的政策和執行政策的最佳途徑問題,也會不可避免地談及執行政策的最佳官員問題。通常,團隊領導者的地位要歸功於追隨者對其卓越素養的認可,即這種認可是領導者在社交場合中贏得的。當這個群體採取政治行動時,它相當於一個由友好同僚組成的鬆散集團。如果他們能夠結成一個政治團體的話,就會使自身效率大幅提高,但帝王絕對禁止這種做法。孔子本人曾說過「君子群而不黨」。因此,改革者們介於友人群和鬆散的政治團體之間:他們雖有一致的觀點,卻無法採取一致的行動。他們又十分脆弱,極易受到攻擊,因為朋黨歷來都意味著陰謀和自私。專制帝王總是對任何可能給皇位帶來壓力或威脅其安全的團體心存疑慮,因此這樣的團體可能總會被斥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非國家利益的朋黨。
以意識形態為導向的群體應如何面對這一難題?他們是否應該否認相互間的共同紐帶,並放棄這一共同紐帶賦予他們的群體精神?如果他們不這麼做,又如何才能避免被打上朋黨的標籤?范仲淹是接受這一標籤並直面這一挑戰的第一人。早在天聖七年(1029年)第一次遭貶時,他就辯稱,君子與小人永遠屬於相互對立的兩個朋黨。在景祐三年(1036年)的衝突中,呂夷簡正式指控范仲淹及其支持者結黨營私,讓此前一直被視為個人過失的做法演變為群體罪行。順便說一下,呂夷簡在慶曆元年(1041年)針對另外一群完全不同的政治對手也使用了相同的指控。
呂夷簡未曾預見的是,朋黨這一標籤居然會成為一種聲望的象徵。一些抱負遠大又不計後果的士大夫以被認定為「范氏」黨成員為傲。他們的舉動極大地增強了范仲淹的自信心。因此,當仁宗在慶曆四年(1044年)就所謂的朋黨問題向范仲淹發難時,他大膽重申了自己長期以來秉持的信念,並反問道:「苟朋而為善,於國家何害也?」不僅范仲淹一人如此,富弼和尹洙也在其他場合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范仲淹大膽答覆了宋仁宗不久之後,歐陽修進呈了《朋黨論》。這篇奏疏被認為對儒家思想做出了原創性的傑出貢獻。它的標準英譯名為「On Party」。其部分內容如下:
臣聞朋黨之說,自古有之,惟幸人君辨其君子小人而已。大凡君子與君子以同道為朋,小人與小人以同利為朋,此自然之理也。然臣謂小人無朋,惟君子則有之。其故何哉?小人所好者祿利也,所貪者財貨也。當其同利之時,暫相黨引以為朋者,偽也;及其見利而爭先,或利盡而交疏,則反相賊害,雖其兄弟親戚,不能自保。故臣謂小人無朋……君子則不然。所守者道義,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節。以之修身,則同道而相益……同心而共濟,終始如一,此君子之朋也。
實際上,君子有黨的思想並非出自歐陽修,而是出自范仲淹。但歐陽修加入了驚世駭俗的一點,即小人甚至連結黨的能力都不具備。
幾個世紀以來,無論是歐陽修的崇拜者還是批評者都極為重視這樣一個事實,即歐陽修本人實際上並不相信這種說法。慶曆五年(1045年)春,當改革領導人被罷黜離朝時,歐陽修仍在河東地區,他又進呈了一篇奏疏。在這篇奏疏中,歐陽修完全否認了改革者曾經結黨的說法。由於第二篇奏疏在歷史上完全被第一篇奏疏所掩蓋,故而有必要詳細引述其內容:
自古小人……欲廣陷良善,則不過指為朋黨。其故何也?夫去一善人而眾善人尚在……欲盡去之……惟有指以為朋,則可一時盡逐。……四人(杜衍、范仲淹、韓琦和富弼)為性,既各不同,雖皆歸於盡忠,而其所見各異,故於議事,多不相從……平日閒居,則相稱美之不暇;為國議事,則公言廷諍而不私。以此而言,臣見衍等真得漢史所謂忠臣有不和之節,而小人讒為朋黨,可謂誣矣。
在其撰寫的《新五代史》中,歐陽修指出,可以輕易地將「朋黨」一詞進行拓展,用以涵蓋任何社交群體,比如親戚故舊、交遊執友、宦學同道、門生故吏,等等,而從歷史上來看,小人經常以「朋黨」這一罪名來誣陷無辜之人。換言之,在大多數情況下,朋黨之爭實際上並不存在。
回顧過去,歐陽修意識到,改革的支持者們已經撕下自己身上的朋黨標籤。在嘉祐元年(1056年)的一篇探討官學問題的奏疏中,他承認了這樣一個重要問題:
東漢之俗,尚名節,而黨人之禍及天下。其始起於處士之橫議而相訾也……則必為迂僻奇怪,以取德行之名,而高談虛論,以求材識之譽。前日慶曆之學,其弊是也。
很久之後,朱熹以蔡襄和石介的詩作及歐陽修的《朋黨論》為例評論道,改革的領導者向對手發出了嚴重挑釁。朱熹認為,改革者傲慢地將自己稱為君子,並將對手視為小人的做法無疑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順便提一下,朱熹及其追隨者自身也未能充分注意這一批評:他們強烈的自以為是使其也易於受到結黨的指控。
如果歐陽修實際上並不相信改革者結黨的存在,那麼他因何會在自己的著名奏疏中提出那樣的論斷,與孔子本人的言論相悖?南宋時事功學派權威人士葉適對此給出了最佳答案。他準確無誤地作出了推斷:歐陽修提出這一英明論斷無非是「迫切之論」(歐陽氏迫切之論失古人意徒使人悲傷而不足以為據也。——譯者注)。鑒於范仲淹已經向皇帝承認改革者結黨之事,無論歐陽修的個人觀點如何,當時他都無法否認這一點。懷著挽救范仲淹與改革的希望,他只能像律師一樣據理力爭,將委託人的供認轉變為一場令人讚嘆的辯護。
在整個王安石變法時期、隨後的反變法時期及後變法時期,歐陽修為朋黨所作的辯護一直激勵著下一代人。許多傑出士大夫都因為這樣一個棘手的事實而備受困擾:一方面,舊儒家關於君子不結黨的理想似乎無法實現;另一方面,與歐陽修的分析截然相反的是,小人顯然也會結黨。下一代人對如何解決這一難題進行了嘗試,為了評估歐陽修的影響力,並證明朋黨問題在儒家理論中仍然未能得到解決,在此有必要簡要概述一下這些解決方案。
總體而言,下一代人共提出四種假設。第一種假設是效仿范仲淹和歐陽修的說法,強調君子黨與小人黨之間的對立不可避免,唯在君主判斷忠奸。例如,偉大的史學家、著名的保守派領導者司馬光哀嘆道,皇帝未能意識到王安石及其改革同道屬於小人黨。第二種假設悲觀地預言,由於君子黨秉持高尚的原則,使得他們在遭遇對手權術時相對而言毫無防守之力,因此他們無可避免地走向失敗。在秦觀看來,慶曆新政本身的失敗以及許多其他歷史實例都證明了這一假設。第三種假設融道家、法家的深遂思想於一體,是一種帶有附加條件的樂觀主義。蘇軾(蘇東坡)同意歐陽修的觀點,即小人黨缺乏將其自身維繫在一起的真正團結,但他同時也建議,君子應參取道家態度,避免與對手過早對抗,並應像法家那樣雜用權術,靜待對手出現分裂,再見機行事,一舉將其擊潰。第四種假設承認,將朋黨簡單劃分為君子黨和小人黨的做法很不現實,對立雙方各有一些優秀和卑劣的成員,而且捲入衝突的雙方沒有一方是完全無辜的。雙方保留優秀成員的唯一希望是調停與和解。比如,范仲淹的長子范純仁雖然反對王安石,但也批評自己的很多保守派同僚惡意報復。曾布則是來自對方陣營的一個例子:他先是對改革同道大失所望,晚年再次掌權時他又試圖在改革者和保守派之間進行調停,不過沒有取得成功。
第一種假設將一切行動留給帝王來完成,無法保證帝王的行動是否明智。第二種假設是失敗主義論調,完全放棄了希望。若想巧妙運用第三種假設,就必須具備可能只有少數人才能擁有的高超的聰明才智。第四種假設在遵循時就會證明其無法取得成功。簡而言之,宋朝的儒學家們並未找到防止朋黨之爭的可行辦法,甚至連應對的可行之道都未曾找到。他們的失敗似乎應歸因於三個原因。首先,儒家的理論探討傾向於將國家制度作為既定條件,既沒有想到問題的根源可能存在於某些制度本身,也沒有提出新制度作為解決方案。其次,專制帝王總是將一群世人矚目的士大夫視為對皇權的潛在威脅:對帝王而言,士大夫但凡聲稱他們的想法優於皇帝本人的想法,就隱含著對君主合法地位的否認。再次,若想讓政府組織正常運轉,就需要在官僚之間達成共識;但政府組織缺乏靈活性,無法提供一個可以讓官僚們表達不同觀點,並真誠彌合分歧的平台。
最後一點必須得到滿足。一個大型的官僚體制通常包含一些內部控制機制,該機制為表達批評意見提供有限渠道。在宋帝國,皇帝會任命一定數量的官員擔任言官,以便對政府行政部門進行約束。有時,翰林學士也會發揮相同職能;他們享有崇高聲望,又能直接面見皇帝,這使其有能力發揮這種職能。為方便起見,此處筆者使用「諫言權」(critical power)一詞來指代這些不同類別的官員可能集體形成的批評意見的分量。
宋初,言官幾乎沒有發言權。宋初兩位皇帝不知疲倦地履行著行政首腦的職責,就像將軍監督手下參謀一樣監督著自己的宰輔大臣。當時言官「不許言天下利害」,認為這並無必要。台官的權限僅限於彈劾輕微的違法瀆職行為,而諫官的權限則僅限於幫助皇帝改善其個人態度和行為。在第三位皇帝真宗朝,隨著更多知識淵博的士人通過科舉考試嶄露頭角,官員的諫言權開始增長。首先,皇帝任命了幾位御史,考察日常政務。之後,御史「皆得言事」,可以對日常政務發表意見,而皇帝有時在朝堂上「諭台諫言事」。更為重要的是,言官的權限擴大了。他們有權「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失當,皆得諫正」。儘管沒有任何重要的事情超出其職責範圍,但實際上他們幾乎總是避免最大限度地行使其權力,或者提出尖銳批評。
諫言權的決定性增強伴隨著慶曆新政而來。呂夷簡於景祐三年(1036年)試圖阻止官員「越職言事」,這一禁令並未持續很久。當呂夷簡的禁令在改革前夕被廢止時,朝廷正式詔令所有朝臣直言極諫。當時,仁宗主張「是非之論付台諫」,如此一來,要麼最優見解從中勝出,要麼得以達成共識。這一程序使行政部門不得不面對言官的批評。所有批評意見中,是歐陽修恰巧發出最強音。正是由於他的抨擊,才切斷了呂夷簡的最後一絲影響力,也正是由於他的提議,才使改革計劃得以啟動。諫言權承載著前所未有的重量。在整個改革階段,它也一直保持著這種勢頭。歐陽修甚至會批評朋友及其行為。
包拯在改革之前評論道:「頃歲大臣顓政,頗惡才能之士。有所開建,則譏其近名。或雲沽激,欲求進達。」反之情況也同樣糟糕。「近者台官以朝政闕失,上章論列,或令分析,或取戒勵。」在包拯看來,言官動輒誇大其詞且諫言過濫。根據韓琦的看法,為避免失衡,必須有節制審慎地行使諫言權。韓琦在擔任諫官時,履行職責絕不摻雜私怨。他擔任宰相時,接受批評時也會保持風度。根據個人經驗,韓琦提出如下建議:
夫善諫者,無諷也,無顯也,主於理勝而己矣。故主於諷者,必優柔微婉,廣引譬喻,冀吾說之可行,而不知事不明辨,則忽而不聽也。主於顯者,必暴揚激訐,恐以危亡,謂吾言之能動,而不知論或過當,則怒而不信也……當顧體酌宜,主於理勝,而以至誠將之……若知時之不可行,而徒為高論,以賣直取名,汝罪不容誅矣。
當派系情緒高漲時,克制約束的態度很難成為主流。正如數百年後的史學家王夫之指出的那樣,自慶曆新政時起,要麼是行政官員以謀略戰勝言官,要麼是雙方陷入僵局。他還發出這樣的感嘆:「天子無一定之衡,大臣無久居之計。或信或疑,或起或仆……以成波流無定之宇。」
歐陽修及其他言官在改革期間發揮的非凡影響力使許多官僚相信,獲得聲望的最佳途徑是無情攻擊他人。歐陽修自己很快就承認,言官們正在濫用其手中的權力:
今一言事之臣得速進,則小人好進紛然,爭以口舌為事,至其甚弊,理難抑絕。則後來有讜言之士,必雷同以干進見疑,使君子、小人情偽何別?
然而,歐陽修並未提供具體的補救措施。張方平則指責歐陽修及其他改革領袖想方設法增加言官的權力:
台諫之設,所以切摩理體,助為聰明。非使其生事招搖,為仕宦捷徑也。粵自近年,增置員數,而又進擢殊速,聽用過當。頗開朋黨,險危善良。鼓動風潮,淪胥以敗。
劉沆也對這種普遍存在的歪風邪氣深惡痛絕,他痛斥道:
自慶曆以後,朝廷命令之初,事無當否,悉論之,必勝而後已……執政畏其言,進擢尤速。
慶曆新政之後,由於朋黨之爭而不斷加劇的歪風邪氣持續了數十年之久。很多朝臣由於擔心遭受因朋黨關係偏袒徇私的指控而不願褒獎同僚。同樣,在批准行動提案時他們也躊躇不前,通過使用誇誇其談的陳詞濫調和模稜兩可的籠統語言,得以明哲保身,幾乎不會積極應對所涉及的問題。但是,他們會毫無保留地作出負面評價,認為此類評價會使他們顯得誠實、坦率而公正。即使是低級官員,也會設法讓別人聽到自己的批評之聲。如果期望落空,他們就會頻繁拜訪言官,提供信息或捏造虛假信息,以便針對他們厭惡的人挑起爭端。
人們發表的這些諫言很快就演變為惡毒的誹謗,在高層出現了諸如叛國、不忠、對皇帝不敬等指控,在低層則出現了有關私德有虧和家庭關係不睦的指控。歐陽修的許多友人是前者的受害者,歐陽修本人則是後者的犧牲品,相關內容將在下一章進行討論。皇祐元年(1049年),適當限制此類行徑的需求終於姍姍來遲:朝廷頒布詔令規定,根據謠言和傳聞編造虛假指控的行為將會受到懲處,除非案件涉及嚴重的瀆職或使大量百姓受到傷害。這相當於一個免責條款,它使得這項法令的效力低於預期。當韓琦、歐陽修和富弼終於東山再起時,他們在嘉祐五年和六年(1060—1061年)間又推動頒布了三項詔令,規定諫言僅限於公務,並將私人生活和個人行為中的所謂瑕疵排除在外。不幸的是,這些措施出台過晚,而且其效力太弱,根本不足以解決問題。許多官僚繼續以同僚和民眾利益為代價,通過吹毛求疵的策略來尋求自己的進身之階。
官僚們對於增加諫言權的渴望基本上是為了維護階級利益。他們不希望下層階級在輿論形成過程中發揮任何作用。歐陽修在至和二年(1055年)進呈的奏章中非常明晰地反映了這種階級偏見:
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為《宋文》者,多是當今議論時政之言……詳其語言,不可流布。
這篇奏章要求焚燒這些書籍,並且更加嚴格地執行出版物在印刷或售賣之前必須進行審查的現行律法。
以意識形態為導向的新儒家學派非常珍視傳統儒家等級秩序觀念,但他們也信奉道德權威的至高無上,並且過度自信地以為,自己比其他任何人都擁有更高的道德權威。因此,他們試圖在必要時就其認為重要的所有問題發表意見。他們在爭取增加官僚諫言權的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這種權力的正確使用問題。他們沒有意識到,只一味增加諫言權,既不加強使用這種權力的制度框架,也不審查其使用結果,並糾正審查中可能發現的所有錯誤或不公行為,就會不可避免地使宋朝的官僚機構失去平衡。他們也沒有意識到,官僚階級內部缺乏團結,會不可避免地導致官僚們利用自己手中增加的權力來相互對抗。最初,他們通過批評對手的政策成功地除掉了他們,但最終,他們被諫言權反噬,遭受更針對個人的指控而被奪去權力,例如結黨營私、對皇帝不忠及失德行為。皇帝本人是唯一必然能從官僚體制內部衝突中獲益的人。自相矛盾的是,官僚的諫言權本來應當首先用於限制君主專制,但諫言權的增長卻使專制君主成為唯一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