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赫魯傳 · 十 雙料壞制度
國大黨中的急進派和緩進派的鬥爭繼續下去,前者逐漸占上風,後者逐漸得不到民眾的同情。到了1923年的秋天,國大黨特別委員會在德里開會的時候,前者的聲威又增進一些。就在那次會議後,尼赫魯本人曾遭遇一宗意料不到的事情。
錫克人,尤其是阿卡利人,時常和旁遮普的政府當局發生衝突。他們中間的復興派蓄意清黨,把貪污無能的傢伙趕走,占領他們做禮拜的地方,沒收他們的財產。政府當局不分皂白,冒冒失失地起來干涉,於是發生衝突。這次衝突的遠因,和甘地所提倡的非暴力的不合作運動很有關係。他們和政府間發生多次不愉快的事件,其中有一次就是「古魯卡巴事變」(Guru-Ka-Bugh),在那次事變中,幾十名錫克的退伍軍人被警察打到頭破血流,而他們既不動手還擊,又不屈膝投降。這種堅忍勇敢的表現,使整個印度發生騷動。政府馬上宣布這種鬥爭的主持機構——格華拉委員會(Gurdwara Committee)為非法,可是這種鬥爭仍繼續維持了幾年,結果,還是錫克人勝利。國大黨無疑地同情他們,它曾遣派聯絡官和阿卡利人保持關係。
那時旁遮普所屬的兩個藩州——巴迪亞拉州(Patiala)、那哈州(Nabha)——的州長的感情很壞,印度政府把那哈州的大君(Maharaja of Nabha)驅逐出境,另派一位英國行政長官來管理這個州。這次放逐事件,使錫克人憤怒異常,他們到處從事煽動工作。就在煽動反英的過程中,這位新行政長官禁止錫克人在載杜城(Jaito)所採用的某種宗教的禮節。為表示反抗起見,錫克人蜂擁載杜城。英人便派警察來解散和逮捕錫克人,把他們送到森林裡去。關心國事的尼赫魯,對於這事變的發展,不消說加以密切的注意。他天天翻閱這事變有關的報告書。當國大黨的特別會議閉幕後,他知道錫克人要再度蜂擁載杜城,同時,又有人請他前往觀光,他便興高采烈地接受這要求。由德里到載杜城不過一天的路程,他和兩位同志一起去。他們準備坐火車到載杜城附近的車站,然後改由公路跑到指定的地點,跟錫克人會合。當他到達載杜城的時候,錫克人已經被警察攔截,不得前進,而他本人也接到政府的命令,不許他跑進那哈州境內;假如已經前進,須馬上退出。他告訴警察說,他到這兒來,為的是觀光,他並不想違犯當地的法律。事實上,他們已經進境,他們絕對不能突然化為烏有,說是沒有進境。目前他們準備在這兒稍事逗留,等第二次火車開行時才離開。警察不管三七二十一,即刻把他們三人抓去,關了一整天,到了晚上才被送到車站。他的右手腕及他的一位同志的左手腕被手銬扣在一起,然後由警察拉了一條長鏈在前面走,那種景象真是和人拉狗差不多。起初,他覺得非常憤慨,後來細心想一想,覺得多了這麼一次經驗也不壞。當他被逮捕的晚上,他相當不好過,一來他要坐擁擠不堪的三等的慢車,二來他暫時被禁在那哈州的拘留所里,直到第二天上午,他才正式被禁在那哈州的監獄以前,他還是和另一位同志被警察用手銬扣在一起。一個人如要單獨行動,可說是寸步難行。的確,兩個人被同一手銬扣了一個晚上和一個半天,這種經驗,他再也不敢領教了。
在那哈州監獄裡他們三人被拘禁在一間最不衛生的囚牢。這囚牢狹窄潮濕,天花板很低,一伸手差不多可以碰著屋頂。晚上他們睡在地板上,有時睡到半夜,忽然被什麼東西嚇醒,原來有隻耗子剛由他的臉上跑過。
三天以後,他們才過堂。法官是個沒有受過什麼教育的人。他固然不懂英文,他是否能夠運用法庭通用的語文——烏爾都文——來寫作,也是個疑問。大家注意他一星期,始終沒有看他寫過一行字。假如他要寫什麼東西,他總要請個書記代筆。有時尼赫魯及其同志向他呈遞一些申請書,他不能夠馬上批覆。他把申請書留下來,等到第二天,才由他的書記答覆。照以往的慣例,尼赫魯及其同志絕不辯護,因為根據不合作運動的理論,辯護這事情似乎不大妥當。不過尼赫魯本人曾在法庭上發表了一個聲明,敘述這事件的經過,同時,把他個人對這次事件的意見提出來,供法庭參考。
這麼一件芝麻大的事情,居然拖了好久。據說,他們這次的被捕,因為居心不良,違抗命令,擅自跑到那哈州境內。這種罪名僅能處罰六個月的徒刑,政府認為不夠,於是異想天開,要找個其他題目,加重他們的刑罰,因為三個人顯然不能羅織成陰謀罪,於是政府想法隨便抓了一個毫不相干的人物,湊成四個人,被判處同一的罪名。這位不幸的人物是個錫克人,跟尼赫魯及其同志素昧生平。當他們要往載杜城的時候,才在半路中見了一面呢。
這算是尼赫魯第四次坐監。他的律師看見他時常為著政治陰謀罪而受審問,不免大為驚奇。事實上,那些案件完全是捏造的,不過在形式上須遵守一點手續罷了。他曾告訴法官說,他們根本不知道,他們也許會請律師來申辯。這種話法官完全不理會。照當地的法律,假如他們要請律師來辯護,他們可以在那哈州聘請一位。當他們提議要往外地請律師的時候,法官便告訴他們,這辦法做不到。他們實在忍無可忍,於是乾脆告訴法官說,要怎樣處罰就怎樣處罰,他們無話可說。雖然如此,當他們在法庭上聽「證人」隨便撒謊的時候,他們有時也要插嘴,發表簡單而又中肯的意見。此外,他們曾給法庭一篇書面聲明。
他們每天要上兩個法庭,分別被審問兩種不同的罪名。在上法庭的時候,他們至少可以暫時離開那個污穢不堪的囚牢,呼吸一口新鮮的空氣。在這期間,獄吏代表英國行政長官來告訴他們說,只要他們肯表示悔過,保證離開那哈州,法庭便撤銷控告。他們答道,他們根本沒有犯罪,所以談不到什麼悔過不悔過;照規矩,行政長官應該向他們賠罪才行。此外,他們不打算提出什麼保證。
他們被捕後兩星期,過堂的手續才告一結束。他們單純受控告,自己絕不辯護。其中大部分時間都花在期待中,因為審判期間如有什麼小疑問,法官便宣布散堂,跑去跟幕後人物——英國的行政長官——商量。到了控告的手續告一段落後,他們才提出書面聲明。法官的判詞是這樣:關於違抗命令,不肯離開那哈州境這事情,他們須受六個月的有期徒刑。至於陰謀罪,他們被判處十八個月或兩年的有期徒刑,這樣一來,兩罪共處罰兩年到兩年半。因為坐監太多,連他自己也忘記確切的日期了。
在審判的過程中,他們有機會洞悉印度藩州的行政,或者印度藩州的英國人的行政的真相。整個作風都是鬧笑話。因為這緣故,新聞記者或外界人士絕不許參觀。警察可以為所欲為,而且根本藐視法官或州長,不服從指揮。可憐的法官或州長須忍氣吞聲,但尼赫魯及其同志覺得沒有忍耐的必要。有好幾次,尼赫魯起來要求警察須服從州長的指揮。州長既害怕警察,同時也害怕尼赫魯這班人,因為他們的被捕,報紙上已經透露出來。以尼赫魯這班人的社會地位,警察還可以無法無天,那些不大出名的人的遭遇如何,可想而知。
尼赫魯的父親對於印度藩州的情形相當熟悉。當他聽到尼赫魯突然被拘禁於那哈州的時候,他真是坐立不安。父親僅知道他已被捕,其他消息他完全得不到。父親在非常難過的心情下,曾打電報給印度總督,打聽詳細的消息。幾經交涉,尼赫魯才能夠在監獄接見他的父親。事實上,父親對他是愛莫能助,因為他本人並沒有辯護。因此,他要求父親回去阿拉哈巴,不必為這事情憂慮。父親回去後,仍留下一位律師馬拉維亞(K. D. Malaviya)在那哈州,注意案情的發展。警察準備在法庭上搶奪馬拉維亞的文件,這種不愉快的經驗,無形中也給律師增加一點見識。
一般說來,印度的藩州處於落後的半封建的狀態。他們是個人獨裁,連半點權宜或仁慈的觀念也沒有。那兒發生了許多莫名其妙的事情,外界人都蒙在鼓裡,沒法子得到消息。由於他們的無能,當地的不幸的人民的負擔反而減輕。這並不是說他們的獨裁是合理的,而是說,他們的無能,使各種工作做得既不普遍,又不夠徹底。自英國人想直接統治印度的藩州後、情形稍微有所變動。半封建的狀態照舊,獨裁照舊,個人集會結社,發表言論的自由的限制照舊,不過其中有一點變動把整個背景改觀。行政人員逐漸變成強有力,增進效能的辦法慢慢實施,結果,使封建和獨裁的關係更拉得緊緊。英國人無疑地想取消一些舊習慣,舊方法,可是事情是變本加厲,一般人民不但要忍受封建和獨裁,而且須忍受強有力的行政人員所嚴厲施行的各種辦法。
原來印度的藩州是由一位英國行政長官統治的,這位行政長官是印度文官出身,他有全權獨裁,僅受印度總督的指揮。然而任何事情發生的時候,他總要提到那哈州的法律和一切手續。這樣一來,他可以名正言順地剝奪人民的一切權利。換句話說,印度藩州具備雙料壞制度,它兼備封建制度和現代官僚政治的壞處,沒有得到它們的半點益處。
審判的手續辦完後,他們已經定讞。他們不知道判詞的內容是怎樣。他們曾向當局討一份,據說,他們須正式申請,才可以得到。當天晚上,獄吏把行政長官的手令交給他們,說他們的有期徒刑可以暫緩執行,另外並沒有什麼條件。獄吏又拿出一張「執行令」,也是行政長官簽署的,要他們離開那哈州;假如沒有得到特別准許令,不可擅自入境。尼赫魯要看這兩種手令的原文,但被拒絕。接著,政府派警察押著他們到火車站,然後把他們釋放。在那哈州,他們是人地生疏,到了晚上,連城門也關起來。他們知道有一輛火車就要開往安巴拉(Ambala),所以他們便匆匆上車,由該地直往德里及阿拉哈巴。
到了阿拉哈巴城後,尼赫魯即刻寫信給那哈州的行政長官,要求他把兩種手令的原文寄給他看。這封信始終沒有下文,而他們所被判決的兩年或兩年半的徒刑,就這樣糊裡糊塗地告一結束。